●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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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宜正典刑,垂戒萬世。

    其五,曰議僞命。

    大略謂:國家更大變故,鮮伏節死義之士,而奉賊旨、受僞官、屈膝于其廷者,不可勝數。

    昔肅宗平賊,而污僞命者,以六等定罪。

    今宜仿之,以勵士風。

    其六,曰議戰。

    大略謂:軍政久廢,士氣怯惰,宜一新紀律,信賞必罰,以作其氣。

    其七,曰議守。

    大略謂:賊情狡猾,勢須複來,宜于沿河、江淮,措置控禦,以扼其沖。

    其八,曰議本政。

    大略謂:崇觀以來,政出多門,綱紀紊亂,宜一歸之于中書,則朝廷尊。

    其九,曰議久任。

    大略謂:靖康間進退大臣太速,功效蔑著,宜審擇而久任之,以責成功。

    其十,曰議修德。

    大略謂:上初膺天命,宜益修孝悌、恭儉之德,以副四海之望,而緻中興。

    每劄讀訖,又敷陳其所以然。

    上皆令留榻上,俟詳觀,有當施行者,降出。

    翌日,降出議國是、巡幸、赦令、戰守五劄,餘皆留中。

    次日,與執政同奏事于内殿,進呈議國是劄子。

    上曰:“今日之策,正當如此,可付中書省遵守。

    ”次進呈議巡幸劄子,有旨,令促留守司修治京城,祗備車駕還阙,款谒宗廟。

    诏永興軍、襄陽府、江甯府,增葺城池,量修宮室、官府,以備巡幸。

    次進呈議赦令劄子,佥謂藝祖登位,曾赦惡逆,今已行難追。

    有旨,選人惟有職者循資,谪降罪廢官,令刑部具元犯,申朝廷等第叙複。

    次進呈議戰、議守劄子,有旨,令讨論修舉軍政,措置控禦,條件以間。

    奏事訖,執政退,餘留身奏上曰:“臣愚瞽,辄以管見十事冒渎天聰,已蒙施行五事,如議本政、久任、修德三事無可施行,自應留中,所有議張邦昌僭逆及受僞命臣僚二事,皆今日政刑之大者,乞早降處分。

    ”上曰:“執政中有與卿議論不同者,更俟款曲商量。

    ”餘奏曰:“邦昌僭逆之罪顯然明白,無可疑者,天下皆謂邦昌處虜中歲餘,厚結虜酋,得其歡心,故破都城,遷二聖東宮,盡取親王、宗室以行,邦昌蓋與其謀,此固不可知。

    然邦昌當道君朝,在政府者幾十年,淵聖即位,首擢為相,奉使虜中。

    方國家禍難之時,如能以死守節,推明天下所以戴宋之義,以感動其心,虜人未必不悔禍而存趙氏。

    邦昌方自以為得計,偃然當之,正位号、處宮禁者,月有餘日。

    虜騎既退,四方勤王之師集,邦昌擅降僞诏以止之,又遣郎官分使趙野翁、彥國等,皆赍空名告身數百道以行。

    迨彥國等囚其使,而勤王之師日進,邦昌知天下之不與也,不得已,乃請元太後垂簾聽政,而議奉迎。

    邦昌僭逆始末如此,而議者不同,臣請備論,而以《春秋》之法斷之。

    若都城之人,則謂因邦昌立而得生,且免再取科金銀而德之。

    若元帥府,則謂邦昌不待征讨,遣使奉迎而恕之。

    若天下,則謂邦昌建号易姓,其奉迎特出于不得已而憤嫉之。

    都城德之,元帥府恕之者,私也。

    天下憤嫉之者,公也。

    《春秋》之法,人臣無将,将而必誅。

    趙盾不讨賊,則書以弑君。

    今邦昌已僭位号,賊退而止勤王之師,非特将與不讨賊而已。

    其罪為何如?昔劉盆子以宗室,當漢室中衰,為赤眉所立。

    其後以十萬衆降光武,隻待以不死。

    今邦昌以臣易君,其罪大于盆子,不得已以身自歸。

    朝廷既不正其罪,而又尊崇之以為三公、真王,參與國政,此何理也?議者又謂,邦昌能全都城之人與宗廟宮室,不為無功,而陛下登極,緣邦昌之奉迎。

    無邦昌,則陛下何以自明?臣皆以為不然。

    譬之巨室之家,偶遭寇盜,主人之戚屬悉為驅虜,而其仆欲奄家室、奴婢而有之,幸主人者有子自外歸,迫于衆議,不得已而歸所有,乃欲遂以為功,其可乎?陛下之立,乃天下臣民之所推戴,邦昌何力之有!臣于劄子中論之詳矣。

    方國家艱危,陛下欲建中興之業,當先正朝廷,而尊崇僭逆之臣,以示四方,其誰不解體?又僞命臣僚,一切置而不問,何以勵天下士大夫之節!執政中有議論不同者,乞降旨宣召,臣得與之廷辯。

    如臣理屈,豈敢複言。

    ”上許之,乃令小黃門宣令黃潛善、呂好問、汪伯彥再對。

    上語之故,而潛善主之甚力,大概不出前所陳。

    诘難數四,乃屈服,然猶持“在遠不若在近”之說。

    餘曰:“邦昌當正典刑,何遠近之有?借使在近,當幽絷,而反尊崇之如此,何也?”潛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