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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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殿。
二人執不予,安石不然之,更遣缜及樞密都承旨張誠一乘傳至河東,與遼人會議。
大忠又言:“遼人所求地,西起雪山,東接雙泉,為地五百裡,不可聽。
”又言:“遼人利吾金帛,兵弱而惰,城池器械不精,民苦虐政,又慮西夏、鞑靼乘之,其不可動者五,請姑以五寨及治平中所侵十五鋪予之。
”安石不從。
己酉,诏大忠持餘服。
缜将行,上遣禧複命,禧不聽,又遣内侍李舜舉谕以長城連六蕃嶺許之,禧不受命。
壬子,诏輔臣對資政殿。
癸醜,命知制诰沈括報聘。
戊午,括等對資政殿,時禧留京師已逾月,上許以遼人見開濠塹及置鋪所在分水嶺為界,又以報書示之。
丙寅,禧乃辭去,括亦行。
七月丙子,遣缜河東分書。
戊寅,又遣四方館使李評。
十月己酉,又遣樞密承旨曾孝寬。
十二月辛亥,缜畫地界還,除群牧使。
十年六月戊寅,缜以分畫之勞,賜金帶。
十二月癸巳,上地圖。
蓋自七年之春至十年之冬,前後曆四年,而地界始畢,凡東西棄地七百餘裡。
其後元間台谏累章劾缜奉使辱國而罷相者,此也。
伯山謂玉汝館客時持不許之論,上以為然,全失其實。
地界事久不決,神宗令近劉惟簡赍手劄責韓玉汝雲:“疆事訪問文彥博、曾公亮,皆言南北通好百年,生靈得以休息。
有所求請,當且随宜應副。
朝廷已許,而卿猶固執,萬一北虜生事,卿家族可保否?”韓具奏:“敵情無厭,累朝以來常患應接太遽,緻令得遂狡謀。
臣不敢以家族為慮,上誤國事。
”上察其忠,賜以禦眼貂裘。
(阙書名。
出《韓莊敏遺事》)按,熙甯七年十月壬申,上以北人詭詞求地不已,遣使問韓、富、曾、文四公于外。
韓忠獻言:“北人見形生疑,謂我有複燕、薊之意。
其事有七。
宜遣使報聘,谕以疆土素定,其可疑之形,如将官之類,則因而罷之。
”富文忠言:“朝廷諸邊用兵,敵所以先期啟釁。
不若委邊臣持舊來圖籍與之诘難。
萬一入寇,但嚴兵備之。
”文忠烈言:“敵人之請,宜以誓書折之。
若萌犯順之心,當豫嚴兵備。
”曾宣靖言:“宜遣人報聘,以不可侵越谕之。
萬一犯邊,先絕其歲賜。
”蓋四公悉持不予之論。
此雲“文曾皆言宜随宜應副”,妄矣。
馮當世為樞密使,三司火,神宗禦右掖門視之,顧近曰:“急促馬步司,就近遣兩指揮兵士救之。
”當世奏曰:“故事,發兵須得樞密院宣旨,近臣傳宣發兵,此事不可啟。
”上然之,即于榻前出宣,付近而出。
神宗數嘉之,時論以為得體。
(出王鞏《聞見近錄》)按《實錄》,熙甯七年九月,三司火。
考之《國史》,馮文簡以熙甯三年六月自翰林除樞密副使,九月遷參知政事。
九年十月,自成都召知樞密院事。
元豐三年九月,遷使。
當三司火時,文簡實在政塗,陳成肅升之為樞密使,吳正憲充、蔡敏肅挺為副使。
定國誤也。
是月,馬帥賈逵、步帥宋守約皆坐不救三司火,逵降秩,守約罰金。
定國謂“遣馬步兩指揮”,恐誤矣。
熙甯中,王和甫尹開封,忽内降文字一紙,乃陳首有謀亂者姓名,凡數十人。
内有一薛六郎者,居甜水巷,以典庫為業。
和甫以禮呼至,密問與何人為冤。
薛言:“有族妹之子,近來貸負不從,怒罵而去。
”和甫追其甥,方在瓦市觀傀儡戲。
失聲曰:“豈非那事疏脫也?”既至,不訊而服。
和甫曰:“小鬼頭沒三思至此,何必窮治?”杖而遣之,一府歎伏。
(出王明清《揮麈後錄》)按,蔣子禮所次其曾大父穎叔《逸史》,與此大意略同,但所告凡八十人,所呼乃張三郎,居城北,所怨乃劉永祚學究。
和甫令永祚覆寫其書,皆同。
上遣内侍馮宗道監鞫,斬永祚于市。
未幾,和甫除右丞。
心傳按,蔣書首末最詳,當以為正。
考之《國史》,和甫以元豐五年自府尹拜右轄,熙甯中尚未尹開封。
王《錄》誤也。
況告數十人反,诏獄窮治不實,而但杖遣之,恐無此理。
京朝官四年磨勘,原無著令。
熙甯中,審官院率行之,至今以為制。
(出張芸叟《畫墁集》)按,國朝舊制,百官無磨勘。
遇郊赦則遷一官。
真宗用孫漢公之議,始命京朝官三年一進秩。
其後,天禧、天聖、明道、景、慶曆之際,沿革不常。
治平三年,始著令:待制以上六年遷二官,京朝官四年遷一官。
芸叟誤也。
元豐初,蔡确排吳充罷相,王畏之,引為執政。
确謂曰:“上厭公矣。
”曰:“奈何?”确曰:“上久欲收複靈武,公能任責,則相位可保也。
”喜謝之。
适江東漕張琬有違法事,帝語,欲遣官按治。
以告都檢正俞充,琬知之,上章自辨。
帝以诘,謂充曰:“某與君俱得罪矣!然有一策當除,君帥環慶,亟上取靈武之章,上喜,罪可免。
”乃除充待制,帥環慶。
其後,遂有靈武之役。
推其兵端,由王避漏洩上語之罪也。
(阙書名。
出邵伯溫《聞見前錄》)按《實錄》,元豐三年五月,知慶州俞充罰銅三十斤,坐為都檢正日,江東漕何琬劾知潤州呂嘉問,充以語人。
章未下,而嘉問上疏自理也。
此時充帥環慶久矣。
方蔡新州執政,吳正憲公尚在位,子文所記不必審。
诏議濮王典禮,王與禮官合奏,王宜稱皇伯,三夫人當封大國,執政不以為然。
其後,三夫人卒如議。
(阙書名。
出王傅《東都事略》)按《史》,三夫人未嘗加封,故李邦直熙甯八年撰《韓魏公行狀》曰:“英宗所生,迄今為仙遊縣君。
”識者皆疑其非禮,意元豐二年五月,始诏三夫人并稱曰王夫人,遷濮園,未嘗封大國也。
李邦直撰《禹五神道碑》亦雲:“治平中,議追尊濮王,公執用封期親尊屬故事,執政以為不然,公持之,卒不奪。
其後谏官、禦史争論,久不決,帝以手诏裁定,多如其初。
”邦直所雲,但指不稱皇耳,此謂三夫人卒如議者,實甚誤。
近歲,前執政官到阙,止
二人執不予,安石不然之,更遣缜及樞密都承旨張誠一乘傳至河東,與遼人會議。
大忠又言:“遼人所求地,西起雪山,東接雙泉,為地五百裡,不可聽。
”又言:“遼人利吾金帛,兵弱而惰,城池器械不精,民苦虐政,又慮西夏、鞑靼乘之,其不可動者五,請姑以五寨及治平中所侵十五鋪予之。
”安石不從。
己酉,诏大忠持餘服。
缜将行,上遣禧複命,禧不聽,又遣内侍李舜舉谕以長城連六蕃嶺許之,禧不受命。
壬子,诏輔臣對資政殿。
癸醜,命知制诰沈括報聘。
戊午,括等對資政殿,時禧留京師已逾月,上許以遼人見開濠塹及置鋪所在分水嶺為界,又以報書示之。
丙寅,禧乃辭去,括亦行。
七月丙子,遣缜河東分書。
戊寅,又遣四方館使李評。
十月己酉,又遣樞密承旨曾孝寬。
十二月辛亥,缜畫地界還,除群牧使。
十年六月戊寅,缜以分畫之勞,賜金帶。
十二月癸巳,上地圖。
蓋自七年之春至十年之冬,前後曆四年,而地界始畢,凡東西棄地七百餘裡。
其後元間台谏累章劾缜奉使辱國而罷相者,此也。
伯山謂玉汝館客時持不許之論,上以為然,全失其實。
地界事久不決,神宗令近劉惟簡赍手劄責韓玉汝雲:“疆事訪問文彥博、曾公亮,皆言南北通好百年,生靈得以休息。
有所求請,當且随宜應副。
朝廷已許,而卿猶固執,萬一北虜生事,卿家族可保否?”韓具奏:“敵情無厭,累朝以來常患應接太遽,緻令得遂狡謀。
臣不敢以家族為慮,上誤國事。
”上察其忠,賜以禦眼貂裘。
(阙書名。
出《韓莊敏遺事》)按,熙甯七年十月壬申,上以北人詭詞求地不已,遣使問韓、富、曾、文四公于外。
韓忠獻言:“北人見形生疑,謂我有複燕、薊之意。
其事有七。
宜遣使報聘,谕以疆土素定,其可疑之形,如将官之類,則因而罷之。
”富文忠言:“朝廷諸邊用兵,敵所以先期啟釁。
不若委邊臣持舊來圖籍與之诘難。
萬一入寇,但嚴兵備之。
”文忠烈言:“敵人之請,宜以誓書折之。
若萌犯順之心,當豫嚴兵備。
”曾宣靖言:“宜遣人報聘,以不可侵越谕之。
萬一犯邊,先絕其歲賜。
”蓋四公悉持不予之論。
此雲“文曾皆言宜随宜應副”,妄矣。
馮當世為樞密使,三司火,神宗禦右掖門視之,顧近曰:“急促馬步司,就近遣兩指揮兵士救之。
”當世奏曰:“故事,發兵須得樞密院宣旨,近臣傳宣發兵,此事不可啟。
”上然之,即于榻前出宣,付近而出。
神宗數嘉之,時論以為得體。
(出王鞏《聞見近錄》)按《實錄》,熙甯七年九月,三司火。
考之《國史》,馮文簡以熙甯三年六月自翰林除樞密副使,九月遷參知政事。
九年十月,自成都召知樞密院事。
元豐三年九月,遷使。
當三司火時,文簡實在政塗,陳成肅升之為樞密使,吳正憲充、蔡敏肅挺為副使。
定國誤也。
是月,馬帥賈逵、步帥宋守約皆坐不救三司火,逵降秩,守約罰金。
定國謂“遣馬步兩指揮”,恐誤矣。
熙甯中,王和甫尹開封,忽内降文字一紙,乃陳首有謀亂者姓名,凡數十人。
内有一薛六郎者,居甜水巷,以典庫為業。
和甫以禮呼至,密問與何人為冤。
薛言:“有族妹之子,近來貸負不從,怒罵而去。
”和甫追其甥,方在瓦市觀傀儡戲。
失聲曰:“豈非那事疏脫也?”既至,不訊而服。
和甫曰:“小鬼頭沒三思至此,何必窮治?”杖而遣之,一府歎伏。
(出王明清《揮麈後錄》)按,蔣子禮所次其曾大父穎叔《逸史》,與此大意略同,但所告凡八十人,所呼乃張三郎,居城北,所怨乃劉永祚學究。
和甫令永祚覆寫其書,皆同。
上遣内侍馮宗道監鞫,斬永祚于市。
未幾,和甫除右丞。
心傳按,蔣書首末最詳,當以為正。
考之《國史》,和甫以元豐五年自府尹拜右轄,熙甯中尚未尹開封。
王《錄》誤也。
況告數十人反,诏獄窮治不實,而但杖遣之,恐無此理。
京朝官四年磨勘,原無著令。
熙甯中,審官院率行之,至今以為制。
(出張芸叟《畫墁集》)按,國朝舊制,百官無磨勘。
遇郊赦則遷一官。
真宗用孫漢公之議,始命京朝官三年一進秩。
其後,天禧、天聖、明道、景、慶曆之際,沿革不常。
治平三年,始著令:待制以上六年遷二官,京朝官四年遷一官。
芸叟誤也。
元豐初,蔡确排吳充罷相,王畏之,引為執政。
确謂曰:“上厭公矣。
”曰:“奈何?”确曰:“上久欲收複靈武,公能任責,則相位可保也。
”喜謝之。
适江東漕張琬有違法事,帝語,欲遣官按治。
以告都檢正俞充,琬知之,上章自辨。
帝以诘,謂充曰:“某與君俱得罪矣!然有一策當除,君帥環慶,亟上取靈武之章,上喜,罪可免。
”乃除充待制,帥環慶。
其後,遂有靈武之役。
推其兵端,由王避漏洩上語之罪也。
(阙書名。
出邵伯溫《聞見前錄》)按《實錄》,元豐三年五月,知慶州俞充罰銅三十斤,坐為都檢正日,江東漕何琬劾知潤州呂嘉問,充以語人。
章未下,而嘉問上疏自理也。
此時充帥環慶久矣。
方蔡新州執政,吳正憲公尚在位,子文所記不必審。
诏議濮王典禮,王與禮官合奏,王宜稱皇伯,三夫人當封大國,執政不以為然。
其後,三夫人卒如議。
(阙書名。
出王傅《東都事略》)按《史》,三夫人未嘗加封,故李邦直熙甯八年撰《韓魏公行狀》曰:“英宗所生,迄今為仙遊縣君。
”識者皆疑其非禮,意元豐二年五月,始诏三夫人并稱曰王夫人,遷濮園,未嘗封大國也。
李邦直撰《禹五神道碑》亦雲:“治平中,議追尊濮王,公執用封期親尊屬故事,執政以為不然,公持之,卒不奪。
其後谏官、禦史争論,久不決,帝以手诏裁定,多如其初。
”邦直所雲,但指不稱皇耳,此謂三夫人卒如議者,實甚誤。
近歲,前執政官到阙,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