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關燈
小
中
大
)按《實錄》,治平四年十月庚戌,賜陝西轉運司度牒千,籴谷振濟。
此雲始于熙甯元年,蓋誤。
龍衮著《江南野錄》雲,歐陽觀義行頗忄典,先出其婦,有子登科,詣之,待以庶人。
觀乃文忠父,文忠自識其父墓,初無出婦之玷。
衮與文忠為鄉曲,豈非平時有宿憾與?夫祈望不至雲爾。
不可不為之辨。
(出王明清《揮麈後錄》)按歐陽公《泷岡阡表》,以熙甯二年立,而雲既葬之六十年,逆數之,葬時公才四歲耳。
《表》中雖不見出婦事,然以《志》考之,觀年五十九卒官,而鄭夫人年方二十九,必非元配。
蓋觀已出婦,其子固難言之。
歐陽公撰《族譜》雲觀二子,丙當是其前婦之子,所謂卒賴以葬者也。
文忠後任丙之子嗣,立為廬陵尉,見焚黃祭文中。
又文忠《貶滁州?謝上表》雲,“同母之親,惟有一妹”,足見丙為前母之子無疑。
仲言雖欲為歐陽公諱之,其意甚美,然非事實。
況觀之前婦實有過,亦未可知。
孔子、子思尚明言之,特歐陽公不可自言,他人何諱之有? 祖無擇知杭州,王介甫惡之,監司承風旨,以贓濫聞。
遣禦史王子韶按治,鍛煉無所得,坐遺遊客酒三百小瓶,責節度副使安置,士大夫冤之。
同時有知明州苗振,監司亦因觀望發其贓罪,朝廷遣張橫渠先生按治,悉平反之,罪止罰金。
其幸不幸有如此。
(出邵伯溫《聞見前錄》)按《實錄》,熙甯二年九月,诏禦史王子韶體量苗振不法事。
閏十一月,命沈衡鞫祖無擇于秀州,徐九思鞫振于明州,皆以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
尋改命張載劾振。
明年七月,無擇貶散官,居壽州。
九月,振貶散官,居複州。
邵實甚誤。
王安石薦李定,陳襄彈之,未行,間除禦史。
宋次道、李大臨、蘇子容不草制,封還之。
其後攝官修起居,章衡行下。
賢不肖于此可見。
(出韓編《器之語錄》)按,李資深制,乃直舍人院蔡仲遠行之,非章衡也。
國朝緻仕官帶職,歐陽公始以太子少師帶觀文殿學士緻仕,示特恩也。
故《謝表》曰:“道愧師儒,乃忝春官之峻秩;身居畎畝,猶兼書殿之隆名。
”自是以為例。
(出王明清《揮麈前錄》)按,國朝臣僚帶職緻仕,自熙甯四年二月王仲儀始。
是年六月歐陽公乃還政,非事始也。
熙甯四年十月庚申,利路轉運判官、屯田郎中鮮于亻先權發遣轉運副使。
初,诏諸路監司各定助役錢數,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亻先以為本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與瑜議不合,各具利害奏。
上是亻先議,因以為諸路率,仍罷瑜,而亻先有是命。
又雲,鄧绾言瑜務聚斂,提刑周約同簽書,乞重黜以警諸路,瑜、約皆坐責,尋複之。
(出李焘《長編》)按《實錄》,此年十月丁巳,利路轉運判官鮮于亻先為副使,後二十日丁醜,利路轉運使李瑜以判三司都理欠憑由司召,乃是美遷。
明年四月戊午,禦史張商英言,知州周永懿以贓敗,轉運使李瑜、提刑周約嘗交章薦舉,不可不懲。
诏獄具,取旨後,瑜約及同提刑羅居中皆坐奪一官。
據此,則初不緣役錢,二書皆誤。
熙甯四年十一月,太學講官六員:焦千之、王汝翼、梁師孟、顔複、盧侗皆罷,獨留蘇液。
(出李焘《長編》)按《實錄》,十一月戊申,判國子監常秩言,考定直講焦千之、王汝翼為上等,梁師孟、顔複、盧侗為下等,诏悉罷之。
是年十月丙辰,蘇液已先除樞密院檢詳文字,未嘗留液也。
《元實錄》差誤,紹聖史臣已辨之,子貞複又誤矣。
據紹聖元年中書舍人、同修《國史》蔡卞奏,一,取到國子狀蘇液,熙甯三年離監,千之等系四年十一月罷職。
今修《實錄》官稱留液,未悉憑何文字修纂。
熙甯五年三月戊戌,富弼授司空兼侍中,緻仕。
(阙書名)按,富公實以衮钺挂冠,此雲左貂,蓋誤。
熙甯五年九月,先是檢正官章使湖南,張商英為通川縣主簿,嘉其才而薦之。
(阙書名)按,章子厚以五年七月使湖北,張天覺四年十二月已除中書檢正官。
蓋子厚四年三月使渝州時薦之,此誤記也。
商英時為武甯軍節度推官,知渝州南川縣。
熙甯六年,北人遣蕭禧來議地界事,诏韓玉汝館伴。
至驿,神宗令李舜舉以朱筆畫一圖子示禧,依此分撥。
舜舉初不與館伴議,遽出圖,韓急顧舜舉,取置懷袖。
禧果欲索看,韓雲:“李禦藥自與某論它事。
”即已,因入奏,面陳山川形勢,纖悉皆系利害,不可輕許。
神宗雲:“卿言大是,朕思慮初不至此。
”(阙書名。
當出趙子崧《朝野遺事》。
又《韓莊敏遺事》,見李焘《長編》注)按《史》,熙甯七年三月丙辰,遼主使興複軍節度使蕭禧來求蔚、應、朔三州并邊之田。
先是,正月丁末,命知忻州蕭士元、樞密院兵房檢詳文字呂大忠與北人議地界。
禧既至,後五日,又命太常少卿劉忱同商量。
癸亥,入辭。
報書曰:“竊惟兩朝撫有萬宇,豈以尺土之地而輕累世之歡?當遣官司各加覆視,傥事由夙昔,固難徇從,或誠有侵逾,豈吝改正。
”甲子,遣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韓缜報聘。
大忠乞命樞密院錄前後诏據文字,令缜赍至北庭,使遼主知本末。
其後,缜至遼,不果緻,但與押燕蕃相仲熙略相酬對而還。
四月丁酉,遼主遂遣樞密副使、同平章事蕭素來議地界于代州境上。
素自以使相,欲主南面,忱等不許。
事聞,九月戊申,诏忱與素等會于大黃平,用賓主禮相見。
時大忠以憂去,诏忱持議。
不諧,則許以南北堡鋪中間為兩不耕地;又不可,則以中間為界。
素不從。
朝議以士元失辭,十一月丙申,起複大忠閣門副使,知石州,代士元議事。
忱與素三會于大黃平,素漫指分水嶺為界,忱不許,相持久之。
八年三月庚子,遼主再使禧來聘,書詞不遜。
于是王安石再入相,曰:“将欲取之,必姑予之。
”辛醜,诏輔臣及忱、大忠同對
此雲始于熙甯元年,蓋誤。
龍衮著《江南野錄》雲,歐陽觀義行頗忄典,先出其婦,有子登科,詣之,待以庶人。
觀乃文忠父,文忠自識其父墓,初無出婦之玷。
衮與文忠為鄉曲,豈非平時有宿憾與?夫祈望不至雲爾。
不可不為之辨。
(出王明清《揮麈後錄》)按歐陽公《泷岡阡表》,以熙甯二年立,而雲既葬之六十年,逆數之,葬時公才四歲耳。
《表》中雖不見出婦事,然以《志》考之,觀年五十九卒官,而鄭夫人年方二十九,必非元配。
蓋觀已出婦,其子固難言之。
歐陽公撰《族譜》雲觀二子,丙當是其前婦之子,所謂卒賴以葬者也。
文忠後任丙之子嗣,立為廬陵尉,見焚黃祭文中。
又文忠《貶滁州?謝上表》雲,“同母之親,惟有一妹”,足見丙為前母之子無疑。
仲言雖欲為歐陽公諱之,其意甚美,然非事實。
況觀之前婦實有過,亦未可知。
孔子、子思尚明言之,特歐陽公不可自言,他人何諱之有? 祖無擇知杭州,王介甫惡之,監司承風旨,以贓濫聞。
遣禦史王子韶按治,鍛煉無所得,坐遺遊客酒三百小瓶,責節度副使安置,士大夫冤之。
同時有知明州苗振,監司亦因觀望發其贓罪,朝廷遣張橫渠先生按治,悉平反之,罪止罰金。
其幸不幸有如此。
(出邵伯溫《聞見前錄》)按《實錄》,熙甯二年九月,诏禦史王子韶體量苗振不法事。
閏十一月,命沈衡鞫祖無擇于秀州,徐九思鞫振于明州,皆以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
尋改命張載劾振。
明年七月,無擇貶散官,居壽州。
九月,振貶散官,居複州。
邵實甚誤。
王安石薦李定,陳襄彈之,未行,間除禦史。
宋次道、李大臨、蘇子容不草制,封還之。
其後攝官修起居,章衡行下。
賢不肖于此可見。
(出韓編《器之語錄》)按,李資深制,乃直舍人院蔡仲遠行之,非章衡也。
國朝緻仕官帶職,歐陽公始以太子少師帶觀文殿學士緻仕,示特恩也。
故《謝表》曰:“道愧師儒,乃忝春官之峻秩;身居畎畝,猶兼書殿之隆名。
”自是以為例。
(出王明清《揮麈前錄》)按,國朝臣僚帶職緻仕,自熙甯四年二月王仲儀始。
是年六月歐陽公乃還政,非事始也。
熙甯四年十月庚申,利路轉運判官、屯田郎中鮮于亻先權發遣轉運副使。
初,诏諸路監司各定助役錢數,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亻先以為本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與瑜議不合,各具利害奏。
上是亻先議,因以為諸路率,仍罷瑜,而亻先有是命。
又雲,鄧绾言瑜務聚斂,提刑周約同簽書,乞重黜以警諸路,瑜、約皆坐責,尋複之。
(出李焘《長編》)按《實錄》,此年十月丁巳,利路轉運判官鮮于亻先為副使,後二十日丁醜,利路轉運使李瑜以判三司都理欠憑由司召,乃是美遷。
明年四月戊午,禦史張商英言,知州周永懿以贓敗,轉運使李瑜、提刑周約嘗交章薦舉,不可不懲。
诏獄具,取旨後,瑜約及同提刑羅居中皆坐奪一官。
據此,則初不緣役錢,二書皆誤。
熙甯四年十一月,太學講官六員:焦千之、王汝翼、梁師孟、顔複、盧侗皆罷,獨留蘇液。
(出李焘《長編》)按《實錄》,十一月戊申,判國子監常秩言,考定直講焦千之、王汝翼為上等,梁師孟、顔複、盧侗為下等,诏悉罷之。
是年十月丙辰,蘇液已先除樞密院檢詳文字,未嘗留液也。
《元實錄》差誤,紹聖史臣已辨之,子貞複又誤矣。
據紹聖元年中書舍人、同修《國史》蔡卞奏,一,取到國子狀蘇液,熙甯三年離監,千之等系四年十一月罷職。
今修《實錄》官稱留液,未悉憑何文字修纂。
熙甯五年三月戊戌,富弼授司空兼侍中,緻仕。
(阙書名)按,富公實以衮钺挂冠,此雲左貂,蓋誤。
熙甯五年九月,先是檢正官章使湖南,張商英為通川縣主簿,嘉其才而薦之。
(阙書名)按,章子厚以五年七月使湖北,張天覺四年十二月已除中書檢正官。
蓋子厚四年三月使渝州時薦之,此誤記也。
商英時為武甯軍節度推官,知渝州南川縣。
熙甯六年,北人遣蕭禧來議地界事,诏韓玉汝館伴。
至驿,神宗令李舜舉以朱筆畫一圖子示禧,依此分撥。
舜舉初不與館伴議,遽出圖,韓急顧舜舉,取置懷袖。
禧果欲索看,韓雲:“李禦藥自與某論它事。
”即已,因入奏,面陳山川形勢,纖悉皆系利害,不可輕許。
神宗雲:“卿言大是,朕思慮初不至此。
”(阙書名。
當出趙子崧《朝野遺事》。
又《韓莊敏遺事》,見李焘《長編》注)按《史》,熙甯七年三月丙辰,遼主使興複軍節度使蕭禧來求蔚、應、朔三州并邊之田。
先是,正月丁末,命知忻州蕭士元、樞密院兵房檢詳文字呂大忠與北人議地界。
禧既至,後五日,又命太常少卿劉忱同商量。
癸亥,入辭。
報書曰:“竊惟兩朝撫有萬宇,豈以尺土之地而輕累世之歡?當遣官司各加覆視,傥事由夙昔,固難徇從,或誠有侵逾,豈吝改正。
”甲子,遣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韓缜報聘。
大忠乞命樞密院錄前後诏據文字,令缜赍至北庭,使遼主知本末。
其後,缜至遼,不果緻,但與押燕蕃相仲熙略相酬對而還。
四月丁酉,遼主遂遣樞密副使、同平章事蕭素來議地界于代州境上。
素自以使相,欲主南面,忱等不許。
事聞,九月戊申,诏忱與素等會于大黃平,用賓主禮相見。
時大忠以憂去,诏忱持議。
不諧,則許以南北堡鋪中間為兩不耕地;又不可,則以中間為界。
素不從。
朝議以士元失辭,十一月丙申,起複大忠閣門副使,知石州,代士元議事。
忱與素三會于大黃平,素漫指分水嶺為界,忱不許,相持久之。
八年三月庚子,遼主再使禧來聘,書詞不遜。
于是王安石再入相,曰:“将欲取之,必姑予之。
”辛醜,诏輔臣及忱、大忠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