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上谕 二、嚴鴻逵、沈在寬諸人應淩遲處死,戮屍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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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羽采、朱霞山、朱芷年著釋放。

     【譯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刑部等衙門議奏,逆賊嚴鴻逵枭獍成性,心懷叛逆之心,與呂留良黨惡相互幫助,誣蔑捏造妖言,實在是天地難容,王法所不能夠寬貸的。

    嚴鴻逵應淩遲處死,已經死了,應戮屍枭首示衆。

    他的祖父、父子、子孫、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男的十六歲以上全部斬立決。

    十五歲以下及嚴鴻逵的母女、妻妾、姊妹兒子的妻妾,都解往刑部,給功臣之家為奴,财産歸入官府。

    沈在寬傳播呂留良、嚴鴻逵之邪說,猖狂悖亂,附會诋譏,應當速正典刑,淩遲處死,其嫡親家屬均按律條治罪。

    另外,呂留良案内的黃補庵,自稱私淑弟子,所作的詩詞,荒唐狂悖。

    車鼎豐、車鼎贲刊刻叛逆書籍,往來很投合深厚;孫用克暗中相互支援勾結,周敬輿甘心情願附從逆黨,私藏禁書。

    黃補庵應拟斬立決,妻妾子女給功臣之家為奴,父母、祖孫、兄弟流放二千裡。

    車鼎豐等都拟斬監候。

    再有,呂留良案内被誘惑的門徒房明疇、金子尚應革去生員的功名,杖責一百,與他們的妻兒一起流放三千裡。

    陳祖陶、沈允懷、沈成之、董呂音、李天維、費定原、王立夫、施子由、沈鬥山、沈惠候、沈林友應革去教谕、舉人、監生、生員功名,杖責一百,三年徒刑。

    朱霞山、朱芷年從學嚴鴻逵時,年紀還很小,張聖範、朱羽采、令伊等小孩子跟沈在寬學習訓蒙,審查沒有與沈在寬交好的地方,應不予論罪。

    接到聖旨後,嚴鴻逵應戮首示衆,其孫則發配甯古塔給軍人做奴隸。

    沈在寬改判斬立決。

    黃補庵已死,其嫡親家屬按刑部已拟定的治罪。

    車鼎豐、車鼎贲、孫用克、周敬輿全都按照拟定的,應判斬監候,秋後處決。

    房明疇、金子尚連同妻兒一起流放三千裡。

    陳祖陶等十一人著以杖責結案,張聖範、朱羽采、朱霞山、朱芷年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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