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上谕 二、嚴鴻逵、沈在寬諸人應淩遲處死,戮屍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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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這一道谕旨,宣布了對呂留良的學生嚴鴻逵等人及其家族處理決定,使這件曆時三年多的文字獄大案告一段落。

    從中可以看出古代滅族刑法的殘酷和牽連之廣。

    但這份谕旨所涉及到人員,還隻限于和呂留良有關的一小部分人。

    至于本書前邊奏章所載的散布謠言的太監、犯官等人,均另有上谕處理。

    如果加在一起,受禍的人數就會更加驚人了。

     【原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刑部等衙門議奏:逆賊嚴鴻逵枭獍性成,心懷叛逆,與呂留良黨惡共濟,誣捏妖言實,覆載所難容,為王法所不貸。

    嚴鴻逵應淩遲處死,已伏冥誅,應戮屍枭示。

    其祖父、父、子孫、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男十六歲以上,皆斬立決,男十五以下,及嚴鴻逵之母、女、妻、妾,子之妻妾,俱解部,給功臣之家為奴,财産入官。

    沈在寬傳習呂留良、嚴鴻逵之邪說,猖狂悖亂,附會诋譏,允宜速正典刑淩遲處死。

    其嫡屬等均照律治罪。

    又呂留良案内黃補庵,自稱私淑門人,所作詩詞,荒唐狂悖;車鼎豐、車鼎贲,刊刻逆書,往來契厚;孫用克陰相援結,周敬輿甘心附逆,私藏禁書。

    黃補庵應拟斬立決,妻妾子女給功臣之家為奴,父母、祖孫、兄弟流二千裡。

    車鼎豐等俱拟斬監候。

    又呂留良案内被惑門徒房明疇、金子尚,應革去生員,杖一百,佥妻流三千裡。

    陳祖陶、沈允懷、沈成之、董呂音、李天維、費定原、王立夫、施子由、沈鬥山、沈惠候、沈林友,應革去教谕、舉人、監生、生員,杖一百,徒三年。

    朱霞山、朱芷年,從學嚴鴻逵時,年尚幼小;張聖範、朱羽采令伊等幼子從沈在寬附學訓蒙,審無與沈在寬交好之處,應無庸議。

    得旨,嚴鴻逵著戮屍枭示,其孫著發甯古塔,給與披甲人為奴。

    沈在寬著改斬立決,黃補庵已伏冥誅,其嫡屬照議治罪。

    車鼎豐、車鼎贲、孫用克、周敬輿,俱依拟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房明疇、金子尚俱著佥妻流三千。

    陳祖陶等十一人,著以杖責完結。

    張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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