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左侍郎杭奕祿等奏折 二、曾靜等供詞及押解犯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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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這是曾靜遣徒張熙投書案在湖南審訊時的最後一份奏折。

    此案涉及人員均已在各省被捕,雍正下旨全部押送北京。

    所以,本案即進入京審的第二階段。

    此後的奏折,則轉向追查制造謠言的犯人為主了。

     【原文】 臣杭奕祿、臣海蘭、臣王國棟謹奏,為奏聞事。

    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湖南撫标千總吳傑,赍捧朱批奏折。

    恭捧上谕:“覽逆畜之供單,更屬可笑人也。

    有旨部頒,遵谕将一起逆犯押解來京一路着實寬慰帶來。

    浙江逆黨數人,已解到部矣。

    俟到京對質,等因,欽此。

    ” 本月二十二日兵部火牌遞到,怡親王等公字,内開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前嶽鐘琪奏呈曾靜、張熙逆書,朕覽之不覺失笑,不知從何處得此奇幻荒誕之語。

    但曾靜等,既為此書,必有奸逆之人造作流言,希圖煽惑者。

    朕不得不一一剖析,宣示于衆。

    今将谕旨發出,着交與杭奕祿等,将朕此谕逐一詢問曾靜等,取具口供奏聞。

    至杭奕祿等前次所取曾靜口供,今日方到,朕尚未細閱。

    大概看過,若果朕之居心行事有絲毫如伊逆書之所言,則人人當如曾靜懷叛逆之心矣。

    并以此谕之。

    據曾靜供稱,此語得之傳聞,是他人造作此語,而陷伊于重罪,則造作此語者,乃伊之深仇,伊更不當為之隐諱。

    即曾靜等不能确指其人姓名,亦必略知其來由蹤迹。

    着杭奕祿等委曲開導,推問根究,務得其造言之首犯,不必刑詢。

    若供出之人審究确實,着同曾靜等一并解京,如不得其人,即将曾靜等解送。

    着杭奕祿、海蘭帶領前來,途中加意照看,勿令受苦。

    至各省提解人犯,其在浙江者,已經解京。

    其餘人犯者已解楚,一并解送等因。

    并抄頒上谕一折,到臣等。

    欽此。

    ” 【譯文】 臣杭奕祿、臣海蘭、臣王國棟謹奏,為奏報皇上知道事。

    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湖南巡撫衙門屬下千總吳傑,赍捧朱批奏折,恭捧皇上谕旨,回到長沙。

    上谕說:“看過叛逆畜生的供單,更是可笑死人。

    已有旨意由刑部頒發,要依旨把這一起犯人押解到京師來。

    一路上要寬慰他們,務必安全帶到。

    浙江省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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