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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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朝散大夫右谏議大夫充集賢殿修撰提舉西京嵩
山崇福宮上柱國河内郡開國侯食邑一千八百戶食實封六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司馬光奉敕編集
後學天台胡三省音注
隋紀二〔起玄黓困敦(壬子),盡屠維協洽(己未),凡八年。
〕 高祖文皇帝上之下 開皇十二年〔(任子、五九二)〕 1春,二月,己巳,以蜀王秀為内史令兼右領軍大将軍。
2國子博士何妥與尚書右仆射邳公蘇威争議事,積不相能。
威子夔為太子通事舍人,〔隋制:太子通事舍人八人,屬典書坊。
〕少敏辯,有盛名,〔少,詩沼翻。
〕士大夫多附之。
及議樂,夔與妥各有所持;诏百僚署其所同,百僚以威故,同夔者什八九。
妥恚曰:「吾席間函丈四十餘年,〔禮:侍坐于先生,席間函丈。
何妥周武帝時已為太學博士,故雲然。
恚,于避翻。
〕反為昨暮兒之所屈邪!」〔邪,音耶。
〕遂奏:「威與禮部尚書盧恺、吏部侍郎薛道衡、尚書右丞王弘、考功侍郎李同和等共為朋黨。
〔吏部侍郎、考功侍郎皆屬吏部尚書。
尚書左、右丞分司管轄。
隋制:尚書二十四曹侍郎,獨吏部侍郎班左右丞之上。
吏部侍郎正四品,左、右丞從四品。
〕省中呼弘為世子,同和為叔,言二人如威之子弟也。
」複言威以曲道任其從父弟徹、肅罔冒為官等數事。
〔複,扶又翻。
從,才用翻。
〕上命蜀王秀、上柱國虞慶則等雜按之,事頗有狀。
上大怒。
秋,七月,乙巳,威坐免官爵,以開府儀同三司就第;盧恺除名,知名之士坐威得罪者百餘人。
初,周室以來,選無清濁;〔選,宣絹翻。
〕乃恺攝吏部,〔按恺傳,開皇九年拜禮部尚書。
〕與薛道衡甄别士流,〔别,彼列翻。
〕故涉朋黨之謗,以至得罪。
未幾,〔幾,居豈翻。
〕上曰:「蘇威德行者,〔行,下孟翻。
〕但為人所誤耳!」命之通籍。
〔通籍殿中,則得預朝請。
〕威好立條章,〔好,呼到翻。
〕每歲責民間五品不遜,〔孔安國曰:五品,謂五常。
遜,順也。
〕或答雲,「管内無五品之家。
」其不相應領,類多如此。
又為餘糧簿,欲使有無相贍;民部侍郎郎茂以為煩迂不急,皆奏罷之。
茂,基之子也,〔郎基見一百六十五卷梁世祖承聖三年。
〕嘗為衛國令,有民張元預兄弟不睦,丞、尉請加嚴刑,〔隋志:縣置令、丞、尉。
〕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疾,又坐得罪,彌益其忿,非化民之意也。
」乃徐谕之以義。
元預等各感悔,頓首請罪,遂相親睦,稱為友悌。
3己巳,上享太廟。
〔隋立四親廟,各以孟月享以太牢。
〕 4壬申晦,日有食之。
5帝以天下用律者多踳駁,〔踳,乖也;駁,錯也。
踳,尺允翻;駁,北角翻。
〕罪同論異,八月,甲戌,制:「諸州死罪,不得辄決,悉移大理按覆,事盡,〔盡,竟也。
〕然後上省奏裁。
」〔上,時掌翻。
〕 6冬,十月,壬午,上享太廟。
十一月,辛亥,祀南郊。
7己未,新義公韓擒虎卒。
〔擒虎襲父雄爵新義郡公,平陳之功,以吏議不加封爵。
卒,子恤翻。
〕 8十二月,乙酉,以内史令楊素為尚書右仆射,與高颎專掌朝政。
素性疏辯,高下在心,朝臣之内,〔朝,直遙翻。
〕頗推高颎,敬牛弘,厚接薛道衡,視蘇威蔑如也,〔蔑,無也,視之如無也;又輕易也。
〕自餘朝貴,多被陵轹。
〔陵,乘也,犯也,侮也,侵也。
轹,陵踐也。
又,車踐為轹。
轹,郎擊翻。
〕其才藝風調優于颎;〔調,徒釣翻。
〕,至于推誠體國,處物平當,〔處,昌呂翻。
當,丁浪翻。
〕有宰相識度,不如颎達矣。
右領軍大将軍賀若弼,自謂功名出朝臣之右,每以宰相自許。
既而楊素為仆射,弼仍為将軍,甚不平,形于言,色由是坐免官,怨望愈甚。
久之,上下弼獄,〔下,戶嫁翻。
〕謂之曰:「我以高颎、楊素為宰相,汝每昌言曰:『此二人惟堪啖飯耳。
』〔昌言,明言于廣衆。
啖,徒濫翻,又徒覽翻。
〕是何意也﹖」弼曰:「颎,臣之故人;素,臣舅子:臣并知其為人,誠有此語。
」公卿奏弼怨望,罪當死。
上曰:「臣下守法不移,公可自求活理。
」弼曰:「臣恃至尊威靈,将八千兵渡江,〔将,即亮翻。
〕擒陳叔寶,竊以此望活。
」上曰:「此已格外重賞,何用追論!」弼曰:「臣已蒙格外重賞,今還格外望活。
」既而上低回數日,〔低,降意也。
回,轉心也。
〕惜其功,特令除名。
歲餘,複其爵位,上亦忌之,不複任使,〔複,扶又翻。
〕然每宴賜,遇之甚厚。
9有司上言:「府藏皆漢,〔上,時掌翻。
藏,徂浪翻。
〕無所容,積于廊庑。
」〔庑,罔甫翻。
〕帝曰:「朕既薄賦于民,又大經賜用,〔謂賞平陳将士。
〕何得爾也﹖」〔爾,猶言如此。
〕對曰:「入者常多于出,洛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曾無減損。
」于是更辟左荿院以受之。
〔漢官有中藏令,晉有中、黃、左、右藏令,隋初有右藏、黃藏令,至是始辟左藏院。
藏,徂浪翻。
〕诏曰:「甯積于人,無藏府庫。
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謂全免。
」〔田出租,丁出調,詳已見前。
兵受田,計畝為功,以其所出,修器械,備糗糧,今亦減其半。
調,徒吊翻。
〕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衆,〔京輔,謂關内。
三河,謂河東、河南、河北。
少,與小同。
〕衣食不給,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
〔使,疏吏翻。
老少,詩照翻;又少,詩沼翻。
〕 十三年〔(癸醜、五九三)〕 1春,正月,壬子,上祀感生帝。
〔隋以火德王,以赤帝赤熛怒為感生帝。
〕 2壬戌,行幸岐州。
〔岐州扶風郡。
〕 3二月,丙午,诏營仁壽宮于岐州之北,〔仁壽宮,在岐州普閏縣。
〕使楊素監之。
〔監,古銜翻。
〕素奏前萊州刺史宇文恺檢校将作大匠,〔隋志:東莢郡,舊置光州,開皇五年,更名萊州。
隋制:未除授正官而領其務者為檢校官。
将作大匠掌工作。
宇文恺有巧思,奏使之領作。
〕記室封德彜為土木監。
〔土木監,掌土木之事,以營宮暫置之,非常設之官。
〕于是夷山堙谷以立宮殿,崇台累榭,宛轉相屬。
〔屬,之欲翻。
〕役使嚴急,丁夫多死,疲頓颠仆,推填坑坎,覆以土石,〔推,吐雷翻。
覆,敷又翻。
〕因而築為平地。
死者以萬數。
4丁亥,上至自岐州。
5己卯,立皇孫暕為豫章王。
暕,廣之子也。
〔暕,古限翻。
〕 6丁酉,制:「私家不得藏緯候,圖谶。
」〔谶,楚谮翻。
〕 7秋,七月,戊辰晦,日有食之。
8是歲,命禮部尚書牛弘等議明堂制度。
宇文恺獻明堂木樣,上命有司規度安業裡地,将立之;而諸儒異議,久之不決,乃罷之。
〔隋志:宇文恺依月令文造明堂木樣,重檐複廟,五房四達,丈尺規矩,皆有準憑。
帝異之,命有司于安業裡為規兆,蓋在長安南郭内也。
既以異議罷。
至大業中,恺複奏明堂議及木樣。
其議雲:「尚書帝命驗曰:『帝者承天,立五府以尊天重象,赤曰文祖,黃曰神鬥,白曰顯紀,黑曰玄矩,蒼曰靈府。
』注曰:『唐、虞之天府,夏之世室,殷之重屋,周之明堂,皆同矣。
』屍子曰:『有虞氏曰總章。
』周官考工記曰:『夏後氏世室,堂修四〔二〕七,博四修一。
』注雲,『修,南北之深也。
夏度以步,今堂修十四步,其博益以四分修之一,則明堂博十七步半也。
』臣恺按,三王之世,夏最為近古,從質尚文,理應漸就寬大,何困夏室乃大殷堂﹖相形為論,理恐不爾。
記雲:『堂修七,博四。
』修若夏度以步,則應修七步。
注雲:『今堂修十四步,』乃是增益記文。
殷、周二堂獨無加字,便是其義,類例不同。
山木禮本,辄加『二七』之字,何得殷無加尋之文,周阙增筵之義!研核其趣,或是不然。
雠校古書,并無二字,此乃桑間俗儒信情加減。
黃圖議雲:『夏後氏益其堂之大一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為兩杼間。
』馬宮之言,止論堂之一面。
據此為準,則三代堂基并方,得為上圓之制。
諸書所說,并為下方。
鄭注周官,獨為此義非直與古違異,亦乃乖背禮文,尋文求理,深恐未惬。
屍子曰,『殷人陽館。
』考工記曰:『殷人重屋,堂修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
』注曰:『其修七尋五丈六尺,于夏;周則其博九尋七丈二尺。
』又曰:『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二筵。
』禮記明堂位曰:『天子之廟,複廟重檐。
』鄭注雲,『複廟,重屋也。
』注玉藻雲,『天子廟及路寝,皆如明堂制。
』禮圖雲:『于内室之上,起通天之觀,觀八十一尺,得宮之數,其聲濁,君之象也。
』大戴禮雲:『明堂者,古有之,凡九室,一室有四戶八牖,以茅蓋,上圓下方,外水曰璧雝,亦綴戶,白綴牖,堂高三尺,東西九仞,南北七筵,其宮方三百步。
』周書明堂曰:『堂方百一十二尺,高四尺,階博六尺三寸,室居内方百尺,室内方六十尺,戶高八尺,博四尺。
』作洛曰:『明堂、太廟、路寝,鹹有四阿,重亢、重廊。
』孔氏注雲:『重亢,累棵;重廊,累屋也。
』禮圖曰:『奏明堂,九室十二階,各有,所居。
』呂氏春秋曰:『有十二堂。
』與月令同,并不論尺丈。
臣恺按,十二階雖不與禮合,一月一階非無理。
思黃圖曰:『堂方百四十四尺,〔法〕坤之策也,方象地。
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法幹之策也,圓象天。
室九宮,法九州島。
太室方六丈,法坤之變數。
十二堂,法十二月。
三十六戶,法極陰之變數。
七十二牖,法五行所行日數。
八達,象筏風,法八卦。
通天台徑九尺,象〔法〕幹。
以九覆六,高八十尺,法黃锺九九之數。
二十八柱,象二十八宿。
堂高三尺,土階三等,法三統。
堂四向五色,法四時五行。
殿門去殿七十二步,法五行所行。
門堂長四丈,取太室三之二。
垣高無蔽目之照,(目恐當作日)牖六尺,其外倍之。
殿垣方,在水内,法地陰也。
水四周于外,象四海。
圓,法陽也。
水闊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氣。
水内徑三丈,應觐禮經。
武帝立明堂汶上,無室,其外略依此制。
』泰山通議今亡,不可得而辨也。
元始四年起明堂辟雍長安城南門,鄅度如儀,一殿,垣四面,門八觀,水外周,堤壤高四尺。
禮圖曰:『建武三十年作明堂,上圓下方,上圓法天,下方法地,十二堂法日辰,九室法九州島,室八哋,八九七十二,法一時之王,室有二戶,二九十八戶,法土王十八日。
内堂,正壇高三尺,土階三等。
』胡作始注漢官雲,『古清廟蓋以茅,今蓋以瓦,下藉茅,以存古制。
』自晉以前,未有鳿尾。
其圓牆璧水,一依本圖。
晉堂方構,不合天文,既缺重樓,又無璧水。
空堂乖五室之義,直殿違九階之文,非古欺天,一何過甚!後魏于北台城南造圓牆,在璧水外,門在水内,迥立不與牆相連,其堂上九室,三三相重,不依古制,室間通巷,違舛處多。
其室皆用墼累,極成褊陋。
宋起居注曰,『孝武帝大明五年,立明堂,其牆宇規範,拟則太廟,唯十二間以應翆數。
』梁武帝移宋時太極殿以為明堂,無室十二間。
自古明堂圖,惟有二本:一是宗周劉焄、阮谌、劉昌宗等作,三圖略同;一是後漢建武三十年作,禮圖有本,
〕 高祖文皇帝上之下 開皇十二年〔(任子、五九二)〕 1春,二月,己巳,以蜀王秀為内史令兼右領軍大将軍。
2國子博士何妥與尚書右仆射邳公蘇威争議事,積不相能。
威子夔為太子通事舍人,〔隋制:太子通事舍人八人,屬典書坊。
〕少敏辯,有盛名,〔少,詩沼翻。
〕士大夫多附之。
及議樂,夔與妥各有所持;诏百僚署其所同,百僚以威故,同夔者什八九。
妥恚曰:「吾席間函丈四十餘年,〔禮:侍坐于先生,席間函丈。
何妥周武帝時已為太學博士,故雲然。
恚,于避翻。
〕反為昨暮兒之所屈邪!」〔邪,音耶。
〕遂奏:「威與禮部尚書盧恺、吏部侍郎薛道衡、尚書右丞王弘、考功侍郎李同和等共為朋黨。
〔吏部侍郎、考功侍郎皆屬吏部尚書。
尚書左、右丞分司管轄。
隋制:尚書二十四曹侍郎,獨吏部侍郎班左右丞之上。
吏部侍郎正四品,左、右丞從四品。
〕省中呼弘為世子,同和為叔,言二人如威之子弟也。
」複言威以曲道任其從父弟徹、肅罔冒為官等數事。
〔複,扶又翻。
從,才用翻。
〕上命蜀王秀、上柱國虞慶則等雜按之,事頗有狀。
上大怒。
秋,七月,乙巳,威坐免官爵,以開府儀同三司就第;盧恺除名,知名之士坐威得罪者百餘人。
初,周室以來,選無清濁;〔選,宣絹翻。
〕乃恺攝吏部,〔按恺傳,開皇九年拜禮部尚書。
〕與薛道衡甄别士流,〔别,彼列翻。
〕故涉朋黨之謗,以至得罪。
未幾,〔幾,居豈翻。
〕上曰:「蘇威德行者,〔行,下孟翻。
〕但為人所誤耳!」命之通籍。
〔通籍殿中,則得預朝請。
〕威好立條章,〔好,呼到翻。
〕每歲責民間五品不遜,〔孔安國曰:五品,謂五常。
遜,順也。
〕或答雲,「管内無五品之家。
」其不相應領,類多如此。
又為餘糧簿,欲使有無相贍;民部侍郎郎茂以為煩迂不急,皆奏罷之。
茂,基之子也,〔郎基見一百六十五卷梁世祖承聖三年。
〕嘗為衛國令,有民張元預兄弟不睦,丞、尉請加嚴刑,〔隋志:縣置令、丞、尉。
〕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疾,又坐得罪,彌益其忿,非化民之意也。
」乃徐谕之以義。
元預等各感悔,頓首請罪,遂相親睦,稱為友悌。
3己巳,上享太廟。
〔隋立四親廟,各以孟月享以太牢。
〕 4壬申晦,日有食之。
5帝以天下用律者多踳駁,〔踳,乖也;駁,錯也。
踳,尺允翻;駁,北角翻。
〕罪同論異,八月,甲戌,制:「諸州死罪,不得辄決,悉移大理按覆,事盡,〔盡,竟也。
〕然後上省奏裁。
」〔上,時掌翻。
〕 6冬,十月,壬午,上享太廟。
十一月,辛亥,祀南郊。
7己未,新義公韓擒虎卒。
〔擒虎襲父雄爵新義郡公,平陳之功,以吏議不加封爵。
卒,子恤翻。
〕 8十二月,乙酉,以内史令楊素為尚書右仆射,與高颎專掌朝政。
素性疏辯,高下在心,朝臣之内,〔朝,直遙翻。
〕頗推高颎,敬牛弘,厚接薛道衡,視蘇威蔑如也,〔蔑,無也,視之如無也;又輕易也。
〕自餘朝貴,多被陵轹。
〔陵,乘也,犯也,侮也,侵也。
轹,陵踐也。
又,車踐為轹。
轹,郎擊翻。
〕其才藝風調優于颎;〔調,徒釣翻。
〕,至于推誠體國,處物平當,〔處,昌呂翻。
當,丁浪翻。
〕有宰相識度,不如颎達矣。
右領軍大将軍賀若弼,自謂功名出朝臣之右,每以宰相自許。
既而楊素為仆射,弼仍為将軍,甚不平,形于言,色由是坐免官,怨望愈甚。
久之,上下弼獄,〔下,戶嫁翻。
〕謂之曰:「我以高颎、楊素為宰相,汝每昌言曰:『此二人惟堪啖飯耳。
』〔昌言,明言于廣衆。
啖,徒濫翻,又徒覽翻。
〕是何意也﹖」弼曰:「颎,臣之故人;素,臣舅子:臣并知其為人,誠有此語。
」公卿奏弼怨望,罪當死。
上曰:「臣下守法不移,公可自求活理。
」弼曰:「臣恃至尊威靈,将八千兵渡江,〔将,即亮翻。
〕擒陳叔寶,竊以此望活。
」上曰:「此已格外重賞,何用追論!」弼曰:「臣已蒙格外重賞,今還格外望活。
」既而上低回數日,〔低,降意也。
回,轉心也。
〕惜其功,特令除名。
歲餘,複其爵位,上亦忌之,不複任使,〔複,扶又翻。
〕然每宴賜,遇之甚厚。
9有司上言:「府藏皆漢,〔上,時掌翻。
藏,徂浪翻。
〕無所容,積于廊庑。
」〔庑,罔甫翻。
〕帝曰:「朕既薄賦于民,又大經賜用,〔謂賞平陳将士。
〕何得爾也﹖」〔爾,猶言如此。
〕對曰:「入者常多于出,洛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曾無減損。
」于是更辟左荿院以受之。
〔漢官有中藏令,晉有中、黃、左、右藏令,隋初有右藏、黃藏令,至是始辟左藏院。
藏,徂浪翻。
〕诏曰:「甯積于人,無藏府庫。
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謂全免。
」〔田出租,丁出調,詳已見前。
兵受田,計畝為功,以其所出,修器械,備糗糧,今亦減其半。
調,徒吊翻。
〕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衆,〔京輔,謂關内。
三河,謂河東、河南、河北。
少,與小同。
〕衣食不給,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
〔使,疏吏翻。
老少,詩照翻;又少,詩沼翻。
〕 十三年〔(癸醜、五九三)〕 1春,正月,壬子,上祀感生帝。
〔隋以火德王,以赤帝赤熛怒為感生帝。
〕 2壬戌,行幸岐州。
〔岐州扶風郡。
〕 3二月,丙午,诏營仁壽宮于岐州之北,〔仁壽宮,在岐州普閏縣。
〕使楊素監之。
〔監,古銜翻。
〕素奏前萊州刺史宇文恺檢校将作大匠,〔隋志:東莢郡,舊置光州,開皇五年,更名萊州。
隋制:未除授正官而領其務者為檢校官。
将作大匠掌工作。
宇文恺有巧思,奏使之領作。
〕記室封德彜為土木監。
〔土木監,掌土木之事,以營宮暫置之,非常設之官。
〕于是夷山堙谷以立宮殿,崇台累榭,宛轉相屬。
〔屬,之欲翻。
〕役使嚴急,丁夫多死,疲頓颠仆,推填坑坎,覆以土石,〔推,吐雷翻。
覆,敷又翻。
〕因而築為平地。
死者以萬數。
4丁亥,上至自岐州。
5己卯,立皇孫暕為豫章王。
暕,廣之子也。
〔暕,古限翻。
〕 6丁酉,制:「私家不得藏緯候,圖谶。
」〔谶,楚谮翻。
〕 7秋,七月,戊辰晦,日有食之。
8是歲,命禮部尚書牛弘等議明堂制度。
宇文恺獻明堂木樣,上命有司規度安業裡地,将立之;而諸儒異議,久之不決,乃罷之。
〔隋志:宇文恺依月令文造明堂木樣,重檐複廟,五房四達,丈尺規矩,皆有準憑。
帝異之,命有司于安業裡為規兆,蓋在長安南郭内也。
既以異議罷。
至大業中,恺複奏明堂議及木樣。
其議雲:「尚書帝命驗曰:『帝者承天,立五府以尊天重象,赤曰文祖,黃曰神鬥,白曰顯紀,黑曰玄矩,蒼曰靈府。
』注曰:『唐、虞之天府,夏之世室,殷之重屋,周之明堂,皆同矣。
』屍子曰:『有虞氏曰總章。
』周官考工記曰:『夏後氏世室,堂修四〔二〕七,博四修一。
』注雲,『修,南北之深也。
夏度以步,今堂修十四步,其博益以四分修之一,則明堂博十七步半也。
』臣恺按,三王之世,夏最為近古,從質尚文,理應漸就寬大,何困夏室乃大殷堂﹖相形為論,理恐不爾。
記雲:『堂修七,博四。
』修若夏度以步,則應修七步。
注雲:『今堂修十四步,』乃是增益記文。
殷、周二堂獨無加字,便是其義,類例不同。
山木禮本,辄加『二七』之字,何得殷無加尋之文,周阙增筵之義!研核其趣,或是不然。
雠校古書,并無二字,此乃桑間俗儒信情加減。
黃圖議雲:『夏後氏益其堂之大一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為兩杼間。
』馬宮之言,止論堂之一面。
據此為準,則三代堂基并方,得為上圓之制。
諸書所說,并為下方。
鄭注周官,獨為此義非直與古違異,亦乃乖背禮文,尋文求理,深恐未惬。
屍子曰,『殷人陽館。
』考工記曰:『殷人重屋,堂修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
』注曰:『其修七尋五丈六尺,于夏;周則其博九尋七丈二尺。
』又曰:『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二筵。
』禮記明堂位曰:『天子之廟,複廟重檐。
』鄭注雲,『複廟,重屋也。
』注玉藻雲,『天子廟及路寝,皆如明堂制。
』禮圖雲:『于内室之上,起通天之觀,觀八十一尺,得宮之數,其聲濁,君之象也。
』大戴禮雲:『明堂者,古有之,凡九室,一室有四戶八牖,以茅蓋,上圓下方,外水曰璧雝,亦綴戶,白綴牖,堂高三尺,東西九仞,南北七筵,其宮方三百步。
』周書明堂曰:『堂方百一十二尺,高四尺,階博六尺三寸,室居内方百尺,室内方六十尺,戶高八尺,博四尺。
』作洛曰:『明堂、太廟、路寝,鹹有四阿,重亢、重廊。
』孔氏注雲:『重亢,累棵;重廊,累屋也。
』禮圖曰:『奏明堂,九室十二階,各有,所居。
』呂氏春秋曰:『有十二堂。
』與月令同,并不論尺丈。
臣恺按,十二階雖不與禮合,一月一階非無理。
思黃圖曰:『堂方百四十四尺,〔法〕坤之策也,方象地。
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法幹之策也,圓象天。
室九宮,法九州島。
太室方六丈,法坤之變數。
十二堂,法十二月。
三十六戶,法極陰之變數。
七十二牖,法五行所行日數。
八達,象筏風,法八卦。
通天台徑九尺,象〔法〕幹。
以九覆六,高八十尺,法黃锺九九之數。
二十八柱,象二十八宿。
堂高三尺,土階三等,法三統。
堂四向五色,法四時五行。
殿門去殿七十二步,法五行所行。
門堂長四丈,取太室三之二。
垣高無蔽目之照,(目恐當作日)牖六尺,其外倍之。
殿垣方,在水内,法地陰也。
水四周于外,象四海。
圓,法陽也。
水闊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氣。
水内徑三丈,應觐禮經。
武帝立明堂汶上,無室,其外略依此制。
』泰山通議今亡,不可得而辨也。
元始四年起明堂辟雍長安城南門,鄅度如儀,一殿,垣四面,門八觀,水外周,堤壤高四尺。
禮圖曰:『建武三十年作明堂,上圓下方,上圓法天,下方法地,十二堂法日辰,九室法九州島,室八哋,八九七十二,法一時之王,室有二戶,二九十八戶,法土王十八日。
内堂,正壇高三尺,土階三等。
』胡作始注漢官雲,『古清廟蓋以茅,今蓋以瓦,下藉茅,以存古制。
』自晉以前,未有鳿尾。
其圓牆璧水,一依本圖。
晉堂方構,不合天文,既缺重樓,又無璧水。
空堂乖五室之義,直殿違九階之文,非古欺天,一何過甚!後魏于北台城南造圓牆,在璧水外,門在水内,迥立不與牆相連,其堂上九室,三三相重,不依古制,室間通巷,違舛處多。
其室皆用墼累,極成褊陋。
宋起居注曰,『孝武帝大明五年,立明堂,其牆宇規範,拟則太廟,唯十二間以應翆數。
』梁武帝移宋時太極殿以為明堂,無室十二間。
自古明堂圖,惟有二本:一是宗周劉焄、阮谌、劉昌宗等作,三圖略同;一是後漢建武三十年作,禮圖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