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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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之欲翻。
〕上惡其得衆,〔惡,烏路翻。
〕陰忌之,不欲其典兵馬;八月,壬戌,以雄為司空,實奪之權。
雄既無職務,乃杜門不通賓客。
〔雄以是能保其身于猜忌之朝。
〕 8帝踐阼之初,柱國沛公鄭譯請修正雅樂,诏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博士何妥等議之,積年不決。
〔妥,他果翻。
〕譯言:「古樂十二律,旋相為宮,各用七聲,世莫能通。
」譯因龜茲人蘇祗婆善琵琶,始得其法,推演為十二均、八十四調,以校太樂所奏,例皆乖越。
譯又于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作書宣示朝廷。
〔隋志:譯雲:「考尋樂府,锺石律呂,皆有宮、商、角、征、羽、變宮、變征之名,七聲之内,三聲乖應,每恒求訪,終莫能通。
」先是周武帝時,有龜茲人蘇祇婆從突厥皇後入國,善胡琵琶,聽其所奏,一均之中,間有七聲,因而問之,調有七種,以其七調勘校七聲,冥若合符。
一曰婆妷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
二曰雞識,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
三曰沙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聲,即變征聲也。
五曰沙臘,華言應和聲,即征聲也。
六曰般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
七曰俟利鼡,華言斛牛聲,即變宮聲也。
譯因習而彈之,始得七聲之正。
然其就此七調,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調,以華言譯之,旦者則謂均也,其聲亦應黃锺、太簇、林锺、姑洗五均,已外七律,更無調聲。
譯遂因其撚琵琶,弦柱相飲為均,推演其聲,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
十二律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仍以其考校太樂所奏,林锺之宮,應用林锺為宮,乃用黃锺為宮,應用南呂為商;乃用太簇為商;應用應锺為角,乃取姑洗為角。
故林锺一宮,七聲三聲并戾,其十一宮七十七音,例皆乖越,莫有通者。
又以編縣有八,因作八音之樂,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
作書二十餘篇,以明其指。
龜茲,音丘慈。
賢曰:今音丘勿翻。
茲,音沮惟翻,蓋急言耳。
〕與邳公世子蘇夔議累黍定律。
時人以音律久無通者,非譯、夔一朝可定。
帝素不悅學,而牛弘不精音律,何妥自恥宿儒反不逮譯等,常欲沮壞其事,〔沮,在呂翻。
壞,音怪。
〕乃立議,非十二律旋相為宮及七調,〔調,徒釣翻;下同。
〕競為異議,各立朋黨;或欲令各造樂,待成,擇其善者而從之。
妥恐樂成善惡易見,〔,易弋豉翻。
〕乃請帝張樂試之,先白帝雲:「黃锺象人君之德。
」及奏黃锺之調,帝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
」妥因奏止用黃锺一宮,不假餘律。
帝悅,從之。
時又有樂工萬寶常,〔萬,姓也。
孟子門人有萬章。
〕妙達锺律。
譯等為黃锺調成,奏之,帝召問寶常,寶常曰:「此亡國之音也。
」帝不悅。
寶常請以水尺為律,以調樂器,上從之。
〔以調,如字。
〕寶常造諸樂器,其聲率下鄭譯調二律,損益樂器,不可勝紀。
〔勝,音升。
〕其聲雅淡,不為時人所好,〔好,呼到翻。
〕太常善聲者多排毀之。
蘇夔尤忌寶常,夔父威方用事,凡言樂者皆附之而短寶常,寶常槳竟為威所抑,寝不行。
及平陳,獲宋、齊舊樂器,并江樂工,帝令廷奏之,歎曰:「此華夏正聲也。
」乃調五音為五夏、二舞、登歌、房内十四調,賓祭用之。
〔五夏、昭夏、皇夏、諴夏、需夏、肆夏。
二舞,文、武二舞。
登歌,升堂上而歌,匏竹在下,貴人聲也。
帝龍潛時,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地厚天高,托言夫妻之義,因即取之為房内曲。
十四調,後周故事,懸锺、磬法七正七倍,合為十四,蓋準變宮、變征,凡為七聲,有正有倍,為十四也。
夏,戶雅翻。
〕仍诏太常置清商署以掌之。
時天下既壹,異代器物,皆集樂府。
牛弘奏:「中國舊音多在江左,〔典午南渡,未能備樂,石氏之亡,樂人頗有邺而南者。
苻堅淮淝之敗,晉始獲樂工,備金石。
慕容垂破西燕,盡獲苻氏舊樂。
子寶喪敗,其锺律令李佛等将太樂細伎奔慕容德。
德子超獻之姚秦以贖其母。
宋武平姚泓,收歸建康,故雲多在江左。
〕前克荊州得梁樂,〔克荊州見一百六十五卷梁元帝承聖三年。
〕今平蔣州又得陳樂,史傳相承〔傳,直戀翻。
〕以為合古,請加修緝以備雅樂。
其後魏之樂及後周所用,雜有邊裔之聲,皆不可用,請悉停之。
」冬,十二月,〔【章:甲十一行本「月」下有「甲子」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孔本同。
】〕诏弘與許善心、姚察及通直郎虞也基參定雅樂。
〔按炀帝始置通直郎,從六品,屬谒者豪。
虞世基傳雲,以通直郎直内史省。
其通直散騎侍郎欤﹖品從五。
〕世基,荔之子也。
〔虞荔見一百六十八卷陳世祖天嘉二年。
荔,力制翻。
〕 9己巳,以黃州總管周法尚為永州總管,〔隋志:永安郡,後齊置衡州,開皇五年,改曰黃州。
零陵郡,平陳初置永州總管府。
〕安集嶺南,給黃州兵三千五百人為帳内,陳桂州刺史錢季卿等皆詣法尚降。
〔始安郡,梁置桂州。
降,戶江翻。
〕定州刺史呂子廓,〔郁林郡,梁置定州。
〕據山洞,不受命,法尚擊斬之。
10以駕部侍郎狄道辛公義為岷州刺史。
〔隋志:駕部侍郎,屬兵部尚書。
狄道縣,屬金城郡。
臨洮郡溢樂縣,西魏置岷州。
〕岷州俗畏疫,一人病疫,合家避之,病者多死。
公義命皆輿置己之聽事。
〔輿,羊茹翻。
〕暑月,病人或至數百,聽廊皆滿,〔聽,與廳同。
〕公議設榻,畫夜處其間,〔處,昌呂翻。
〕以秩祿具醫藥,身自省問。
〔省,悉景翻。
〕病者既愈,乃召其親戚谕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相染者,吾死久矣。
」皆慚謝而去。
其後人有病者,争就使君,〔使,疏吏翻。
〕其家親戚固留養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
後遷并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露坐,親自驗問。
十餘日間,決遣鹹盡,方還聽事受領新訟。
事皆立決;若有未盡,必須禁者,公義即宿聽事,終不還合。
〔還,音如字,又從宣翻。
〕或谏曰:「公事有程,使君何自苦!」公義曰:「刺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禁人在獄而安寝于家乎!」罪人聞之,鹹自款服。
〔款,誠也;款服,猶言誠服也。
〕後有訟者,鄉闾父老遽曉之曰:「此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使,疏吏翻。
〕 十年〔(庚戌、五九○)〕 1春,正月,乙未,以皇孫昭為河南王,楷為華陽王。
〔華,戶化翻。
〕昭,廣之子也。
2二月,〔【章:甲十一行本「月」下有「庚申」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孔本同;張校同。
】〕上幸晉陽,命高颎居守。
〔颎,居永翻。
守,手又翻。
〕夏,四月,辛酉,至自晉陽。
3成安文子李德林,〔成安,縣名。
文,谥也。
子,爵也。
成安縣,屬魏郡。
〕恃其才望,論議好勝,〔好,呼到翻。
〕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元功,十年不徙級。
德林數與蘇威異議,高颎常助威,奏德林狠戾,〔數,所角翻。
狠,戶墾翻。
〕上多從威議。
上賜德林莊店,使自擇之,德林請逆人高阿那肱衛國縣市店,〔高阿那肱與王謙舉兵誅。
衛國縣,本漢觀縣,屬東郡,光武改曰衛國,魏收地形志屬頓丘郡;隋開皇六年改曰觀城,屬武陽郡。
〕上許之。
及幸晉陽,店人訴稱高氏強奪民田,于内造店賃之。
〔賃,乃禁翻。
〕蘇威因奏德林誣罔,妄奏自入,司農卿李圓通等複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戶,請計日追贓。
」上自是益惡之。
〔複,扶又翻;下同。
惡,烏路翻。
〕虞慶則等奉使關東巡省,還,〔使,疏吏翻。
省,悉景翻。
還,從宣翻,又如字。
〕皆奏稱「鄉正專理辭訟,黨與憎,公行貨賄,不便于民。
」上令廢之。
德林曰:「茲事臣本以為不可,然置來始爾,〔置鄉正見上年。
〕複即停廢,政令不一,朝成暮毀,深非帝王設法之義。
臣望陛下自今群臣于律令辄欲改張,即以軍法從事;不然者,紛纭未已。
」上遂發怒,大诟雲:「爾欲以我為王莽邪!」〔上以權數得國,猜疑群下,以王莽篡漢,變更法令而亡,疑德林以況己,故怒。
诟,苦候翻。
邪,音耶。
〕先是,德林稱父為太尉咨議以取贈官,給事黃門侍郎猗氏陳茂等密奏:「德林父終于校書,妄稱咨議。
」上甚銜之。
〔德林之父蓋仕于魏、齊之間。
後齊之制公府咨議參軍,從第四品。
校書郎,第九品。
猗氏縣,屬河東郡。
〕至是,上因子之〔數,所具翻,又所主翻。
〕曰:「公為内史,典朕機密,比不可豫計議者,〔比,毗至翻。
〕以公不弘耳,甯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
」因出為湖州刺史。
〔烏程縣,舊置吳興郡,隋置湖州。
宋白曰:湖州,古防風氏之國,漢烏程縣之地,隋置湖州,因太湖而名。
長安東南三千四百四十一裡。
〕德林拜謝曰:「臣不敢複望内史令,請但預散參。
」〔複,扶又翻,又音如字。
散參,謂散官無職務而預朝參者。
散,悉亶翻。
〕上不許,遷懷州刺史〔河内郡,舊置懷州。
〕而卒。
〔卒,子恤翻。
〕 李圓通,本上微時家奴,有器幹;及為隋公,以圓通及陳茂為參佐,由是信任之。
梁國之廢也,〔梁國廢見上卷陳長城公祯明元年。
〕上以梁太府卿柳莊為給事黃門侍郎。
莊有識度,博學,善辭令,明習典故,雅達政事,上及高颎【章:甲十一行本「颎」下有「蘇威」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孔子同;張校同。
】皆重之。
與陳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谮之于上,上為疏之,山為饒州剌史。
〔隋志:鄱陽郡,梁置吳州,陳廢,隋平陳,置饒州。
〕 上性猜忌,不悅學,既任智以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觇視内外,有過失則加以重罪。
〔恒,戶登翻。
觇,醜廉翻,又醜豔翻。
〕又患令史贓污,私使人以錢帛遺之,〔遺,于季翻。
〕得犯立斬。
每于殿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問事者,行杖之人也。
楚,荊也,以之棰人。
棰,止橤翻。
〕即命斬之。
尚書左仆射高颎、治事侍禦史柳彧等谏,〔治,直之翻。
彧,于六翻。
〕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
」上不妠。
颎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朝,直遙翻。
颎,居水翻。
〕上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後齊之制,有領左、右府,将軍之下置正副都督,隋蓋因之。
炀帝改領左、右府為備身府。
〕「吾杖重乎﹖」元曰:「「重。
」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死。
〔捶,止橤翻;下同。
〕上不怿,乃令殿内去杖,〔去,羌呂翻〕卻有決罰,各付所由。
〔所由,猶言所主也〕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隋志:江都郡山陽縣舊置山陽郡,開皇十二年置楚州。
隋置,州置剌史、長史、司馬參軍事行參軍。
〕上言曰:「上寵高颎過甚﹖」〔上言之上,時掌翻。
〕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馬捶殺之,〔捶,止橤翻。
〕自是殿内複置杖。
〕未幾,怒甚,又于殿廷殺人;〔複,扶又翻。
居豈翻。
〕兵部侍郎馮基固谏,〔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駕部。
庫部四曹,各置侍郎。
〕上不從,竟于殿廷殺之。
上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臣不谏者。
4五月,乙未,诏曰:「魏末喪亂,軍人權置坊府,〔元魏之季,兵制有六坊,後齊因之,亦曰六府。
喪,
〕上惡其得衆,〔惡,烏路翻。
〕陰忌之,不欲其典兵馬;八月,壬戌,以雄為司空,實奪之權。
雄既無職務,乃杜門不通賓客。
〔雄以是能保其身于猜忌之朝。
〕 8帝踐阼之初,柱國沛公鄭譯請修正雅樂,诏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博士何妥等議之,積年不決。
〔妥,他果翻。
〕譯言:「古樂十二律,旋相為宮,各用七聲,世莫能通。
」譯因龜茲人蘇祗婆善琵琶,始得其法,推演為十二均、八十四調,以校太樂所奏,例皆乖越。
譯又于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作書宣示朝廷。
〔隋志:譯雲:「考尋樂府,锺石律呂,皆有宮、商、角、征、羽、變宮、變征之名,七聲之内,三聲乖應,每恒求訪,終莫能通。
」先是周武帝時,有龜茲人蘇祇婆從突厥皇後入國,善胡琵琶,聽其所奏,一均之中,間有七聲,因而問之,調有七種,以其七調勘校七聲,冥若合符。
一曰婆妷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
二曰雞識,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
三曰沙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聲,即變征聲也。
五曰沙臘,華言應和聲,即征聲也。
六曰般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
七曰俟利鼡,華言斛牛聲,即變宮聲也。
譯因習而彈之,始得七聲之正。
然其就此七調,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調,以華言譯之,旦者則謂均也,其聲亦應黃锺、太簇、林锺、姑洗五均,已外七律,更無調聲。
譯遂因其撚琵琶,弦柱相飲為均,推演其聲,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
十二律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仍以其考校太樂所奏,林锺之宮,應用林锺為宮,乃用黃锺為宮,應用南呂為商;乃用太簇為商;應用應锺為角,乃取姑洗為角。
故林锺一宮,七聲三聲并戾,其十一宮七十七音,例皆乖越,莫有通者。
又以編縣有八,因作八音之樂,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
作書二十餘篇,以明其指。
龜茲,音丘慈。
賢曰:今音丘勿翻。
茲,音沮惟翻,蓋急言耳。
〕與邳公世子蘇夔議累黍定律。
時人以音律久無通者,非譯、夔一朝可定。
帝素不悅學,而牛弘不精音律,何妥自恥宿儒反不逮譯等,常欲沮壞其事,〔沮,在呂翻。
壞,音怪。
〕乃立議,非十二律旋相為宮及七調,〔調,徒釣翻;下同。
〕競為異議,各立朋黨;或欲令各造樂,待成,擇其善者而從之。
妥恐樂成善惡易見,〔,易弋豉翻。
〕乃請帝張樂試之,先白帝雲:「黃锺象人君之德。
」及奏黃锺之調,帝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
」妥因奏止用黃锺一宮,不假餘律。
帝悅,從之。
時又有樂工萬寶常,〔萬,姓也。
孟子門人有萬章。
〕妙達锺律。
譯等為黃锺調成,奏之,帝召問寶常,寶常曰:「此亡國之音也。
」帝不悅。
寶常請以水尺為律,以調樂器,上從之。
〔以調,如字。
〕寶常造諸樂器,其聲率下鄭譯調二律,損益樂器,不可勝紀。
〔勝,音升。
〕其聲雅淡,不為時人所好,〔好,呼到翻。
〕太常善聲者多排毀之。
蘇夔尤忌寶常,夔父威方用事,凡言樂者皆附之而短寶常,寶常槳竟為威所抑,寝不行。
及平陳,獲宋、齊舊樂器,并江樂工,帝令廷奏之,歎曰:「此華夏正聲也。
」乃調五音為五夏、二舞、登歌、房内十四調,賓祭用之。
〔五夏、昭夏、皇夏、諴夏、需夏、肆夏。
二舞,文、武二舞。
登歌,升堂上而歌,匏竹在下,貴人聲也。
帝龍潛時,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地厚天高,托言夫妻之義,因即取之為房内曲。
十四調,後周故事,懸锺、磬法七正七倍,合為十四,蓋準變宮、變征,凡為七聲,有正有倍,為十四也。
夏,戶雅翻。
〕仍诏太常置清商署以掌之。
時天下既壹,異代器物,皆集樂府。
牛弘奏:「中國舊音多在江左,〔典午南渡,未能備樂,石氏之亡,樂人頗有邺而南者。
苻堅淮淝之敗,晉始獲樂工,備金石。
慕容垂破西燕,盡獲苻氏舊樂。
子寶喪敗,其锺律令李佛等将太樂細伎奔慕容德。
德子超獻之姚秦以贖其母。
宋武平姚泓,收歸建康,故雲多在江左。
〕前克荊州得梁樂,〔克荊州見一百六十五卷梁元帝承聖三年。
〕今平蔣州又得陳樂,史傳相承〔傳,直戀翻。
〕以為合古,請加修緝以備雅樂。
其後魏之樂及後周所用,雜有邊裔之聲,皆不可用,請悉停之。
」冬,十二月,〔【章:甲十一行本「月」下有「甲子」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孔本同。
】〕诏弘與許善心、姚察及通直郎虞也基參定雅樂。
〔按炀帝始置通直郎,從六品,屬谒者豪。
虞世基傳雲,以通直郎直内史省。
其通直散騎侍郎欤﹖品從五。
〕世基,荔之子也。
〔虞荔見一百六十八卷陳世祖天嘉二年。
荔,力制翻。
〕 9己巳,以黃州總管周法尚為永州總管,〔隋志:永安郡,後齊置衡州,開皇五年,改曰黃州。
零陵郡,平陳初置永州總管府。
〕安集嶺南,給黃州兵三千五百人為帳内,陳桂州刺史錢季卿等皆詣法尚降。
〔始安郡,梁置桂州。
降,戶江翻。
〕定州刺史呂子廓,〔郁林郡,梁置定州。
〕據山洞,不受命,法尚擊斬之。
10以駕部侍郎狄道辛公義為岷州刺史。
〔隋志:駕部侍郎,屬兵部尚書。
狄道縣,屬金城郡。
臨洮郡溢樂縣,西魏置岷州。
〕岷州俗畏疫,一人病疫,合家避之,病者多死。
公義命皆輿置己之聽事。
〔輿,羊茹翻。
〕暑月,病人或至數百,聽廊皆滿,〔聽,與廳同。
〕公議設榻,畫夜處其間,〔處,昌呂翻。
〕以秩祿具醫藥,身自省問。
〔省,悉景翻。
〕病者既愈,乃召其親戚谕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相染者,吾死久矣。
」皆慚謝而去。
其後人有病者,争就使君,〔使,疏吏翻。
〕其家親戚固留養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
後遷并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露坐,親自驗問。
十餘日間,決遣鹹盡,方還聽事受領新訟。
事皆立決;若有未盡,必須禁者,公義即宿聽事,終不還合。
〔還,音如字,又從宣翻。
〕或谏曰:「公事有程,使君何自苦!」公義曰:「刺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禁人在獄而安寝于家乎!」罪人聞之,鹹自款服。
〔款,誠也;款服,猶言誠服也。
〕後有訟者,鄉闾父老遽曉之曰:「此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使,疏吏翻。
〕 十年〔(庚戌、五九○)〕 1春,正月,乙未,以皇孫昭為河南王,楷為華陽王。
〔華,戶化翻。
〕昭,廣之子也。
2二月,〔【章:甲十一行本「月」下有「庚申」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孔本同;張校同。
】〕上幸晉陽,命高颎居守。
〔颎,居永翻。
守,手又翻。
〕夏,四月,辛酉,至自晉陽。
3成安文子李德林,〔成安,縣名。
文,谥也。
子,爵也。
成安縣,屬魏郡。
〕恃其才望,論議好勝,〔好,呼到翻。
〕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元功,十年不徙級。
德林數與蘇威異議,高颎常助威,奏德林狠戾,〔數,所角翻。
狠,戶墾翻。
〕上多從威議。
上賜德林莊店,使自擇之,德林請逆人高阿那肱衛國縣市店,〔高阿那肱與王謙舉兵誅。
衛國縣,本漢觀縣,屬東郡,光武改曰衛國,魏收地形志屬頓丘郡;隋開皇六年改曰觀城,屬武陽郡。
〕上許之。
及幸晉陽,店人訴稱高氏強奪民田,于内造店賃之。
〔賃,乃禁翻。
〕蘇威因奏德林誣罔,妄奏自入,司農卿李圓通等複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戶,請計日追贓。
」上自是益惡之。
〔複,扶又翻;下同。
惡,烏路翻。
〕虞慶則等奉使關東巡省,還,〔使,疏吏翻。
省,悉景翻。
還,從宣翻,又如字。
〕皆奏稱「鄉正專理辭訟,黨與憎,公行貨賄,不便于民。
」上令廢之。
德林曰:「茲事臣本以為不可,然置來始爾,〔置鄉正見上年。
〕複即停廢,政令不一,朝成暮毀,深非帝王設法之義。
臣望陛下自今群臣于律令辄欲改張,即以軍法從事;不然者,紛纭未已。
」上遂發怒,大诟雲:「爾欲以我為王莽邪!」〔上以權數得國,猜疑群下,以王莽篡漢,變更法令而亡,疑德林以況己,故怒。
诟,苦候翻。
邪,音耶。
〕先是,德林稱父為太尉咨議以取贈官,給事黃門侍郎猗氏陳茂等密奏:「德林父終于校書,妄稱咨議。
」上甚銜之。
〔德林之父蓋仕于魏、齊之間。
後齊之制公府咨議參軍,從第四品。
校書郎,第九品。
猗氏縣,屬河東郡。
〕至是,上因子之〔數,所具翻,又所主翻。
〕曰:「公為内史,典朕機密,比不可豫計議者,〔比,毗至翻。
〕以公不弘耳,甯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
」因出為湖州刺史。
〔烏程縣,舊置吳興郡,隋置湖州。
宋白曰:湖州,古防風氏之國,漢烏程縣之地,隋置湖州,因太湖而名。
長安東南三千四百四十一裡。
〕德林拜謝曰:「臣不敢複望内史令,請但預散參。
」〔複,扶又翻,又音如字。
散參,謂散官無職務而預朝參者。
散,悉亶翻。
〕上不許,遷懷州刺史〔河内郡,舊置懷州。
〕而卒。
〔卒,子恤翻。
〕 李圓通,本上微時家奴,有器幹;及為隋公,以圓通及陳茂為參佐,由是信任之。
梁國之廢也,〔梁國廢見上卷陳長城公祯明元年。
〕上以梁太府卿柳莊為給事黃門侍郎。
莊有識度,博學,善辭令,明習典故,雅達政事,上及高颎【章:甲十一行本「颎」下有「蘇威」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孔子同;張校同。
】皆重之。
與陳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谮之于上,上為疏之,山為饒州剌史。
〔隋志:鄱陽郡,梁置吳州,陳廢,隋平陳,置饒州。
〕 上性猜忌,不悅學,既任智以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觇視内外,有過失則加以重罪。
〔恒,戶登翻。
觇,醜廉翻,又醜豔翻。
〕又患令史贓污,私使人以錢帛遺之,〔遺,于季翻。
〕得犯立斬。
每于殿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問事者,行杖之人也。
楚,荊也,以之棰人。
棰,止橤翻。
〕即命斬之。
尚書左仆射高颎、治事侍禦史柳彧等谏,〔治,直之翻。
彧,于六翻。
〕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
」上不妠。
颎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朝,直遙翻。
颎,居水翻。
〕上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後齊之制,有領左、右府,将軍之下置正副都督,隋蓋因之。
炀帝改領左、右府為備身府。
〕「吾杖重乎﹖」元曰:「「重。
」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死。
〔捶,止橤翻;下同。
〕上不怿,乃令殿内去杖,〔去,羌呂翻〕卻有決罰,各付所由。
〔所由,猶言所主也〕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隋志:江都郡山陽縣舊置山陽郡,開皇十二年置楚州。
隋置,州置剌史、長史、司馬參軍事行參軍。
〕上言曰:「上寵高颎過甚﹖」〔上言之上,時掌翻。
〕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馬捶殺之,〔捶,止橤翻。
〕自是殿内複置杖。
〕未幾,怒甚,又于殿廷殺人;〔複,扶又翻。
居豈翻。
〕兵部侍郎馮基固谏,〔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駕部。
庫部四曹,各置侍郎。
〕上不從,竟于殿廷殺之。
上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臣不谏者。
4五月,乙未,诏曰:「魏末喪亂,軍人權置坊府,〔元魏之季,兵制有六坊,後齊因之,亦曰六府。
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