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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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谳
高皇帝七年,制诏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複下诏曰,諸獄疑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辄谳之,其後獄吏複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後元年,又下诏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谳,有令谳者,已報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于五聽三宥之意。
(刑法志。
) ○議貴高帝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孝惠初即位,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面臨在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并本紀。
) 孝文時,賈誼上疏曰,古者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所改容而禮之也,而今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夫嘗已在貴寵之位,今而有過,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系緤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司寇小吏,詈罵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衆庶見也,是時丞相周勃免就國,人有告勃謀反,逮系長安獄治,卒亡事,故誼以此譏上,上深納其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武帝時稍複入獄,自甯成始。
(賈誼傳。
) 昭平君獄系内官,以公主子,廷尉上請。
(東方朔傳。
)吏二千石有罪先請。
(劉屈犛傳。
)宣帝黃龍元年,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本紀。
) 成帝怒丞相王嘉,孔光等請谒者召嘉詣廷尉诏獄,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為聖王斷獄,必是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銜怨而受罪,明主躬聖德,重大臣刑辟,廣延有司議,欲使海内鹹服,嘉罪名雖應法,聖王之于大臣,在輿為下,禦坐則起,疾病視之無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進之以禮,退之以義,诔之以行,案嘉本以相等為罪,罪惡雖著,大臣括發關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國褒宗廟也,今春月寒氣錯缪,霜露數降,宜示天下以寬和
(刑法志。
) ○議貴高帝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孝惠初即位,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面臨在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并本紀。
) 孝文時,賈誼上疏曰,古者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所改容而禮之也,而今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夫嘗已在貴寵之位,今而有過,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系緤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司寇小吏,詈罵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衆庶見也,是時丞相周勃免就國,人有告勃謀反,逮系長安獄治,卒亡事,故誼以此譏上,上深納其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武帝時稍複入獄,自甯成始。
(賈誼傳。
) 昭平君獄系内官,以公主子,廷尉上請。
(東方朔傳。
)吏二千石有罪先請。
(劉屈犛傳。
)宣帝黃龍元年,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本紀。
) 成帝怒丞相王嘉,孔光等請谒者召嘉詣廷尉诏獄,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為聖王斷獄,必是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銜怨而受罪,明主躬聖德,重大臣刑辟,廣延有司議,欲使海内鹹服,嘉罪名雖應法,聖王之于大臣,在輿為下,禦坐則起,疾病視之無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進之以禮,退之以義,诔之以行,案嘉本以相等為罪,罪惡雖著,大臣括發關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國褒宗廟也,今春月寒氣錯缪,霜露數降,宜示天下以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