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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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不知大義,惟陛下察焉,有诏假谒者節,召丞相詣廷尉诏獄。

    (王嘉傳。

    ) 平帝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

     元始四年,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诏所名捕,它皆無得系。

    (并本紀。

    )○矜老弱 孝惠即位,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本紀。

    ) 孝景後三年,下诏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堕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鴻嘉元年,定律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于三赦幼弱老毛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民者也。

    (刑法志。

    ) ○贖罪 惠帝元年,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本紀,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

    ) 晁錯說文帝曰,欲民務農,在于貴粟,貴粟之道,在于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除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

    (食貨志。

    ) 孝景時,上郡以西旱,複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複作,得輸粟于縣官以除罪。

    (食貨志。

    )武帝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本紀。

    ) 太始二年,募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本紀。

    ) 宣帝時,西羌反,漢遣後将軍征之,京兆尹張敞,上書言國兵在外,軍以夏發,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并給轉輸,田事頗廢,素無餘積,雖羌虜以破,來春民食必乏,窮辟之處,買亡所得,縣官谷度不足以振之,願令諸有罪非盜受财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贖罪,務益緻谷,以預備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馮翊蕭望之,與少府李強議,以為民函陰陽之氣,有好義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堯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勝其好義也,雖桀在上,不能去民好義之心,而能令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故堯桀之分,在于義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贖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壹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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