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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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以行私害人也。
若得行,則再陳緻治保邦之策;若不得行,則任彼朋謀傾陷,死生不複顧矣。
”儀長歎曰:“公言允當,自是大丈夫事,然禍福未可逆視,吾固不敢贊公行,亦不敢勸公止也。
” 至上登極之日,拱乃即上疏曰:“大學士高拱等謹題:為特陳緊切事宜,以仰裨新政事。
茲者恭遇皇上初登寶位,實總覽萬幾之初,所有緊切事宜,臣等謹開件上進,伏願聖覽,特賜施行,臣等不勝仰望之至,謹具題以聞。
一、祖宗舊規,禦門聽政。
凡各衙門奏事,俱是玉音親答,以見政令出自主上,臣下不敢預也。
隆慶初,閣臣拟令代答,以緻人生玩愒,甚非事體。
昨皇上于勸進時,荷蒙谕答,天語莊嚴,玉音清亮,諸臣無不忭仰。
當日即傳遍京城小民,亦無不飲悅,其所關系可知也。
若臨時不一親答,臣下必以為上不省理政令,皆他人之口,豈不解體?合無今後令司禮監每日将該衙門應奏事件,開一小揭帖,明寫“某件不該答,某件該答,某件該某衙門知道,及是知道了”之類,皇上禦門時收拾袖中,待各官奏事,取出一覽,照件親答。
至于臨時裁決,如朝官數少,奏請查究,則答曰:‘着該衙門查點。
’其糾奏失儀者,重則錦衣衛拿了,次則法司提了,問輕則饒他,亦須親答。
如此則政令自然精彩,可以系屬人心。
伏乞聖裁。
一、祖宗舊規,視朝回宮之後,即奏事一次。
至申時,又奏事一次。
内侍官先設禦案,請上文書,即出門外,待禦覽畢,發内閣拟票,此其常也。
至隆慶初年,不知何故不設覽本、禦案,司禮監官奏文書,先帝止接在手中,略覽一二,亦有全不覽者。
夫人君乃天下之主,若不用心詳覽章奏,則天下事務何由得知?中間如有奸究欺罔情弊,何以昭察?已後乞命該監官查複舊規,将内外一應章奏,除通政司民本外,其餘盡數呈覽,覽畢送票,票後再行呈覽,果系停當,然後發行。
庶下情得通,奸弊可燭,而皇上亦得以通曉天下之事。
臣等又思得各衙門題奏甚多,難以通篇逐句細覽,其中自有節要之法。
如各衙門題覆除前一段系原本之詞不必詳覽,其拟議處分全在。
案呈到部以後一段,乞命該監官每日将各本案呈到部去處夾一小紅紙簽,皇上就此覽起,則其中情理,及處議當與不當,自然明白。
至于科道及各衙門條陳論劾本,則又須全覽,乃得其情。
伏乞聖裁。
一、事必面奏,乃得盡其情理。
況皇上新政,尤宜講究,天下之事始得周知。
伏望于每二、七日臨朝之後,禦文華殿令臣等随入叩見,有當奏者就便陳奏,無則叩頭而出。
此外若有緊切事情,容臣等不時請見,其開講之時,臣皆日侍左右,有當奏者,即于講後奏之。
如此,則事精詳,情無壅蔽。
不惟睿聰日啟,亦且權不下移,而諸司之奉行者,當自謹畏,不敢草率塞責矣。
伏乞聖裁。
一、事必議處停當,乃可以有濟而服天下之心。
若不經議處,必有差錯。
國朝設内閣之官,看詳章奏拟旨,蓋所以議處也。
今後伏乞皇上一應章奏,俱發内閣看詳,拟票上進。
若不當上意,仍發内閣再詳拟上。
若或有未經發拟徑自内批者,容臣等執奏明白方可施行。
庶事得停當,而亦可免假借之弊。
其推升庶官,及各項陳乞,與一應雜本,近年以來司禮監徑行批出,以其不費處分而可徑行也。
然不知推升不當,還當駁正。
與或事理有欺,詭理法有違犯字,語有垂錯者,還當懲處。
且内閣系看詳章奏之官,而章奏乃有不至内閣者。
使該部不覆,則内閣全然不知,豈不失職?今後伏望皇上命司禮監除民本外,其餘一應章奏俱發内閣看詳,庶事體歸一,而奸弊亦無所逃矣。
伏乞聖裁。
一、凡官民本詞其有理者自當行,其無理者自當止,其有奸欺情弊者自當懲治,未有留中不出之理。
且本既留中,莫可稽考,則不知果經禦覽而留之乎?抑亦未經禦覽而留之者乎?是示人以疑也。
又或事系緊急密切而有留中者,及至再陳,豈不有誤?今後伏望皇上幹凡一切本辭,盡行發下,倘有未發者,容原具本之人仍具原本請乞明旨。
其通政司進封外來一應本辭,每當日将封進數目,開送該科備照,倘有未下者,科臣奏讨明白,如此庶事無間隔,而亦可遠内臣之嫌,釋外臣之惑。
其于治所關非細,伏乞聖裁。
”疏上,保果不怿,乃不送閣,而從中票出曰:“知道了,遵祖制。
”蓋不納之辭也。
拱以為今日新政之始,輔臣百官之首,此疏第一之疏,而保即作梗如此。
若不明正其事,則自茲以後必任期所為,不複可與争矣。
拱于是又上疏曰:“臣高拱、高儀謹題:臣等先於本月初十日恭上緊切事宜五件,仰裨新政。
今日伏奉禦批:‘朕知道了,遵祖制。
’臣等竊惟五事所陳,皆是祖宗已行故事。
而内中尚有節目條件,如命司禮監開揭夾簽,盡發章奏,如五日一請見,如未蒙發拟者容令奏請,與夫通政司将封進本辭送該科記數備查等項,皆是因時處宜之事,必須明示,準允,乃可行各衙門遵行。
況皇上登極之日,正中外人心觀望之際,臣等第一條奏,即未發票,即未蒙明白允行,恐失人心之望。
用是臣等不敢将本送科,仍用封上,并補本再進,伏望皇上鑒察發下,臣等拟票。
臣等如敢差錯,自有公論,自有祖宗法度,其孰能容臣等無任仰望之至?”于是保無可奈何,乃将先本留内,而以補本發下拟票。
乃拟曰:“覽卿等所奏,甚于時政有裨,具見忠荩,都依拟行。
”是時,中外臣民皆知二人交結為奸,方為危懼。
又見保矯旨掌司禮監印,而登極之日,侍班科官親見保自升寶座上立傳出外,無不駭愕,以為無君不道一至于此,将來必有叵測之事。
然所恃者,惟有閣臣戆直,可以折其奸萌耳。
及聞我疏不發,票擅自批,出不納,則駭懼益甚。
于是,“六科等科都給事中等官程文等,為明大法劾大奸,懇乞聖斷早賜剪除,以安社稷事。
職等竊惟祖宗設為刑律,以懲不恪,大小皆備而至重者,乃在於謀逆僭竊假诏旨、漏禦情、大不敬等事,有一于此,必誅無赦,其防至嚴也。
乃今有屢犯重條,無君不道,如司禮監太監馮保者,職等聞見既真,敢畏禍而不為皇上言乎?馮保平日貪殘害人不法等事,萬千難盡,姑從後論,今以其無君不道之甚者先言之。
先帝升遐,人心不勝哀恸,而中外洶洶喧傳,皆以為馮保所緻。
職等細訪之,乃知馮保平日造進誨淫之器以蕩聖心,私進邪燥之藥以損聖體,先帝因以成疾,遂至彌留。
此事無人不知,無人不痛恨者。
昔弘治十八年,太監張瑜誤進藥餌,緻損孝帝,彼時公侯科道等官合本論劾,遂将張瑜拿問拟斬。
張瑜猶是差錯,而馮保則有心為之,情為尤重,此其必不可赦者一也。
先帝久知馮保奸邪,不與掌印,保雖百計營求,終不能得。
乃五月二十六日卯時,先帝升遐,辰時即傳馮保掌印,豈非保自矯诏而為之乎?假傳聖旨有條,此其必不可赦者二也。
先帝升遐後一日,馮保即打出一報,内開遺诏與皇太子:‘朕不豫,皇帝你做,一應禮儀自有該部題請而行,你要依三閣臣并司禮監輔導。
進學修德,用賢使能,無事怠荒,保守帝業。
’一時人皆抄報遍傳四方,人心惶惑,以為司禮豈輔導之任,内官豈顧命之臣?此自古所無者,虛實未可知也。
縱有之,亦是禦清密事,豈宜明寫在外,以令天下皆知?此不過馮保假此張大其權,使人畏不敢言,而因以肆其弄權之計耳。
故使事之無也,又是假傳聖旨,總使事之有也,亦系透漏禦情,此其必不可赦者三也。
陛下登極之日,科道官侍班,見馮保直升禦座而立,皆甚駭異。
出以訪之,累朝近侍皆雲自來無此,實自馮保今日起。
夫禦座者,太祖高皇帝之座也,惟繼統天子登之。
保是何人,乃敢俨然立于
若得行,則再陳緻治保邦之策;若不得行,則任彼朋謀傾陷,死生不複顧矣。
”儀長歎曰:“公言允當,自是大丈夫事,然禍福未可逆視,吾固不敢贊公行,亦不敢勸公止也。
” 至上登極之日,拱乃即上疏曰:“大學士高拱等謹題:為特陳緊切事宜,以仰裨新政事。
茲者恭遇皇上初登寶位,實總覽萬幾之初,所有緊切事宜,臣等謹開件上進,伏願聖覽,特賜施行,臣等不勝仰望之至,謹具題以聞。
一、祖宗舊規,禦門聽政。
凡各衙門奏事,俱是玉音親答,以見政令出自主上,臣下不敢預也。
隆慶初,閣臣拟令代答,以緻人生玩愒,甚非事體。
昨皇上于勸進時,荷蒙谕答,天語莊嚴,玉音清亮,諸臣無不忭仰。
當日即傳遍京城小民,亦無不飲悅,其所關系可知也。
若臨時不一親答,臣下必以為上不省理政令,皆他人之口,豈不解體?合無今後令司禮監每日将該衙門應奏事件,開一小揭帖,明寫“某件不該答,某件該答,某件該某衙門知道,及是知道了”之類,皇上禦門時收拾袖中,待各官奏事,取出一覽,照件親答。
至于臨時裁決,如朝官數少,奏請查究,則答曰:‘着該衙門查點。
’其糾奏失儀者,重則錦衣衛拿了,次則法司提了,問輕則饒他,亦須親答。
如此則政令自然精彩,可以系屬人心。
伏乞聖裁。
一、祖宗舊規,視朝回宮之後,即奏事一次。
至申時,又奏事一次。
内侍官先設禦案,請上文書,即出門外,待禦覽畢,發内閣拟票,此其常也。
至隆慶初年,不知何故不設覽本、禦案,司禮監官奏文書,先帝止接在手中,略覽一二,亦有全不覽者。
夫人君乃天下之主,若不用心詳覽章奏,則天下事務何由得知?中間如有奸究欺罔情弊,何以昭察?已後乞命該監官查複舊規,将内外一應章奏,除通政司民本外,其餘盡數呈覽,覽畢送票,票後再行呈覽,果系停當,然後發行。
庶下情得通,奸弊可燭,而皇上亦得以通曉天下之事。
臣等又思得各衙門題奏甚多,難以通篇逐句細覽,其中自有節要之法。
如各衙門題覆除前一段系原本之詞不必詳覽,其拟議處分全在。
案呈到部以後一段,乞命該監官每日将各本案呈到部去處夾一小紅紙簽,皇上就此覽起,則其中情理,及處議當與不當,自然明白。
至于科道及各衙門條陳論劾本,則又須全覽,乃得其情。
伏乞聖裁。
一、事必面奏,乃得盡其情理。
況皇上新政,尤宜講究,天下之事始得周知。
伏望于每二、七日臨朝之後,禦文華殿令臣等随入叩見,有當奏者就便陳奏,無則叩頭而出。
此外若有緊切事情,容臣等不時請見,其開講之時,臣皆日侍左右,有當奏者,即于講後奏之。
如此,則事精詳,情無壅蔽。
不惟睿聰日啟,亦且權不下移,而諸司之奉行者,當自謹畏,不敢草率塞責矣。
伏乞聖裁。
一、事必議處停當,乃可以有濟而服天下之心。
若不經議處,必有差錯。
國朝設内閣之官,看詳章奏拟旨,蓋所以議處也。
今後伏乞皇上一應章奏,俱發内閣看詳,拟票上進。
若不當上意,仍發内閣再詳拟上。
若或有未經發拟徑自内批者,容臣等執奏明白方可施行。
庶事得停當,而亦可免假借之弊。
其推升庶官,及各項陳乞,與一應雜本,近年以來司禮監徑行批出,以其不費處分而可徑行也。
然不知推升不當,還當駁正。
與或事理有欺,詭理法有違犯字,語有垂錯者,還當懲處。
且内閣系看詳章奏之官,而章奏乃有不至内閣者。
使該部不覆,則内閣全然不知,豈不失職?今後伏望皇上命司禮監除民本外,其餘一應章奏俱發内閣看詳,庶事體歸一,而奸弊亦無所逃矣。
伏乞聖裁。
一、凡官民本詞其有理者自當行,其無理者自當止,其有奸欺情弊者自當懲治,未有留中不出之理。
且本既留中,莫可稽考,則不知果經禦覽而留之乎?抑亦未經禦覽而留之者乎?是示人以疑也。
又或事系緊急密切而有留中者,及至再陳,豈不有誤?今後伏望皇上幹凡一切本辭,盡行發下,倘有未發者,容原具本之人仍具原本請乞明旨。
其通政司進封外來一應本辭,每當日将封進數目,開送該科備照,倘有未下者,科臣奏讨明白,如此庶事無間隔,而亦可遠内臣之嫌,釋外臣之惑。
其于治所關非細,伏乞聖裁。
”疏上,保果不怿,乃不送閣,而從中票出曰:“知道了,遵祖制。
”蓋不納之辭也。
拱以為今日新政之始,輔臣百官之首,此疏第一之疏,而保即作梗如此。
若不明正其事,則自茲以後必任期所為,不複可與争矣。
拱于是又上疏曰:“臣高拱、高儀謹題:臣等先於本月初十日恭上緊切事宜五件,仰裨新政。
今日伏奉禦批:‘朕知道了,遵祖制。
’臣等竊惟五事所陳,皆是祖宗已行故事。
而内中尚有節目條件,如命司禮監開揭夾簽,盡發章奏,如五日一請見,如未蒙發拟者容令奏請,與夫通政司将封進本辭送該科記數備查等項,皆是因時處宜之事,必須明示,準允,乃可行各衙門遵行。
況皇上登極之日,正中外人心觀望之際,臣等第一條奏,即未發票,即未蒙明白允行,恐失人心之望。
用是臣等不敢将本送科,仍用封上,并補本再進,伏望皇上鑒察發下,臣等拟票。
臣等如敢差錯,自有公論,自有祖宗法度,其孰能容臣等無任仰望之至?”于是保無可奈何,乃将先本留内,而以補本發下拟票。
乃拟曰:“覽卿等所奏,甚于時政有裨,具見忠荩,都依拟行。
”是時,中外臣民皆知二人交結為奸,方為危懼。
又見保矯旨掌司禮監印,而登極之日,侍班科官親見保自升寶座上立傳出外,無不駭愕,以為無君不道一至于此,将來必有叵測之事。
然所恃者,惟有閣臣戆直,可以折其奸萌耳。
及聞我疏不發,票擅自批,出不納,則駭懼益甚。
于是,“六科等科都給事中等官程文等,為明大法劾大奸,懇乞聖斷早賜剪除,以安社稷事。
職等竊惟祖宗設為刑律,以懲不恪,大小皆備而至重者,乃在於謀逆僭竊假诏旨、漏禦情、大不敬等事,有一于此,必誅無赦,其防至嚴也。
乃今有屢犯重條,無君不道,如司禮監太監馮保者,職等聞見既真,敢畏禍而不為皇上言乎?馮保平日貪殘害人不法等事,萬千難盡,姑從後論,今以其無君不道之甚者先言之。
先帝升遐,人心不勝哀恸,而中外洶洶喧傳,皆以為馮保所緻。
職等細訪之,乃知馮保平日造進誨淫之器以蕩聖心,私進邪燥之藥以損聖體,先帝因以成疾,遂至彌留。
此事無人不知,無人不痛恨者。
昔弘治十八年,太監張瑜誤進藥餌,緻損孝帝,彼時公侯科道等官合本論劾,遂将張瑜拿問拟斬。
張瑜猶是差錯,而馮保則有心為之,情為尤重,此其必不可赦者一也。
先帝久知馮保奸邪,不與掌印,保雖百計營求,終不能得。
乃五月二十六日卯時,先帝升遐,辰時即傳馮保掌印,豈非保自矯诏而為之乎?假傳聖旨有條,此其必不可赦者二也。
先帝升遐後一日,馮保即打出一報,内開遺诏與皇太子:‘朕不豫,皇帝你做,一應禮儀自有該部題請而行,你要依三閣臣并司禮監輔導。
進學修德,用賢使能,無事怠荒,保守帝業。
’一時人皆抄報遍傳四方,人心惶惑,以為司禮豈輔導之任,内官豈顧命之臣?此自古所無者,虛實未可知也。
縱有之,亦是禦清密事,豈宜明寫在外,以令天下皆知?此不過馮保假此張大其權,使人畏不敢言,而因以肆其弄權之計耳。
故使事之無也,又是假傳聖旨,總使事之有也,亦系透漏禦情,此其必不可赦者三也。
陛下登極之日,科道官侍班,見馮保直升禦座而立,皆甚駭異。
出以訪之,累朝近侍皆雲自來無此,實自馮保今日起。
夫禦座者,太祖高皇帝之座也,惟繼統天子登之。
保是何人,乃敢俨然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