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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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幸。

    皆以見明祖之猜忌好殺,可知立傳之用意也。

     ○塗節汪廣洋之死 《胡惟庸傳》,惟庸與陳甯、塗節謀起事,洪武十三年正月,塗節上變告惟庸,帝大怒,命廷臣訊惟庸,詞連甯、節。

    廷臣言節本預謀,見事不成,始上變,不可不誅,乃誅惟庸、甯并及節。

    是節本與惟庸同謀逆者也。

    然《汪廣洋傳》,洪武十二年十二月,中丞塗節言劉基為惟庸毒死,是節于未告變之前已劾惟庸,則非素與惟庸同謀者矣。

    蓋惟庸恨其告變,而反誣以陷之耳。

    又《廣洋傳》,帝問惟庸毒劉基事,廣洋對曰:“無有。

    ”帝怒其朋欺,貶廣南。

    又追怒其在江西曲庇文正,在中書不發楊憲奸,乃賜敕誅之。

    是廣洋之死,以朱文正、楊憲二事也。

    而《惟庸傳》則雲,占城貢使至,惟庸、廣洋不以聞,中官出見之,入奏。

    帝怒,責惟庸、廣洋,未幾賜廣洋死,是廣洋又因匿貢使而死矣。

    二傳殊不劃一。

    匿貢使之事,惟庸、廣洋同罪,不應獨罪廣洋,則廣洋之死究以文正、楊憲二案也。

     ○明祖晚年去嚴刑 明祖懲元季縱弛,特用重典馭下,稍有獨犯,刀鋸随之。

    時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

    (見《草木子》。

    )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縱肆,蓋亦整頓一代之作用也。

    然其令李善長、劉基等定律,則又斟酌輕重,務求至當。

    洪武十八年,诏天下罪囚,刑部、都察院詳議,大理寺覆谳,然後奏決。

    二十年,焚錦衣衛刑具,以系囚付刑部。

    二十八年,又诏曰:“朕起兵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

    後嗣止循律典,不許用黥、刺、非刂、劓、閹割之刑。

    臣下敢以請者重典。

    ”又嘗與懿文太子出郊,親指道旁荊楚,謂太子曰:“古人用此為樸刑,以其能去風,雖傷不殺人。

    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念之。

    ”是帝未嘗不慎重刑獄。

    蓋初以重典為整頓之術,繼以忠厚立久遠之規,固帝之深識遠慮也。

     ○明祖多養異姓為子 養異姓為子,始于唐之宦官。

    其後朱全忠、李克用、李茂貞、王建等亦用以創國,蓋群雄角立時,部下多易于去就,惟撫之為家人父子,則有名分以相維,恩誼以相浃,久之亦遂成骨肉之親,以之守邊禦敵,較諸将帥尤可信也。

    明祖初起,以匹夫舉事,除一侄(朱文正)一甥(李文忠)外,更無期功強近之親,故亦多養異姓子,幼而撫之,長即命偕諸将分守,往往得其力。

    《何文輝傳》雲,周舍守鎮江,道舍守甯國,馬兒守婺州,柴舍、真童守處州,金剛奴守衢州,皆義子也。

    案周舍即沐英,少孤,從母避兵,母又死,太祖與高後憐之,撫為子,軍中亦呼沐舍,後以功複姓。

    道舍即何文輝,太祖初下滁州,得之,年十四,撫為子。

    馬兒即徐司馬,揚州人,年九歲,無所依,太祖養為子,後立功亦複姓。

    柴舍即朱文剛,與耿再成同守處州,苗帥之亂,文剛欲聚兵殺賊,不及而死。

    金剛奴無考。

    又有朱文遜,史不傳其小字,亦以養子死太平之難。

    又《平安傳》,安亦太祖養子,少骁勇,力舉數百斤。

    《沐英傳》又言,太祖養子凡二十餘人,今皆無考。

     ○明初徙民之令 明祖初定鼎,嘗遷蘇、松、杭、嘉、湖民之無田者往耕臨濠,官給牛種,免賦三年。

    成祖亦徙太原、平陽、澤、潞、遼、沁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以實北平。

    用閑民耕曠土,固善政也。

    然明祖又嘗徙江南富民十四萬戶于中都,又命戶部籍浙江等九省及應天十八府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于京師,謂之富戶。

    成祖因之,亦徙直棣、浙江民二萬戶于京師,充倉腳夫。

    又徙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

    日久貧乏逃亡,辄選其本籍殷戶補之。

    俱見《食貨志》。

    謂明祖初意,本效漢時徙民實關中之制,其後遂為厲階雲。

    案黃潤玉以父在徙中,請以身代。

    官少之,對曰:“父去日益老,兒去日益壯。

    ”乃使之。

    旋舉順天鄉試。

     ○明分封宗藩之制 明祖初定天下,分封諸子于各省各府,蓋仿漢、晉六朝及有元之制而參酌之,外以壯藩衛而實無事權。

    其有才者如燕、晉諸王,或統兵以鎮邊塞,然不為例。

    其分封内地者,不過設三護衛,不緻有尾大不掉之患,其用意亦深遠也。

    然其後日久而弊日甚,一在以王府之尊而居于外郡,則勢力足以病民;一在支庶蕃衍,皆仰給縣官,不使之出仕及别營生理,以至宗藩既困,而國力亦不支。

    考唐初亦封諸王于外,迨武後廢殺諸王後,開元以來諸王皆居京師,而支庶得自奮于功名。

    如宗室為宰相者至有十餘人,其出仕于外,如嗣虢王巨、嗣吳王,當國家寇亂時,俱能守郡掌兵,為國宣力,此法之最善者也。

    今觀明制,藩王之體統極尊,以極尊之體統處于外郡,則有如谷王穗,奪民田,侵公稅,殺無罪人,藏匿亡命,長史虞廷綱谏則誣以罪而磔之。

    又如伊王世子典英,多持官吏短長,不如旨,必構之使去。

    至禦史行部,不敢入城,英要而笞之。

    官吏往來,率纡道疾過,猶使人追入,責以不朝,朝者亦辱以非禮。

    宮牆壞,奏請修築,則奪附近民居以廣其宮。

    索郎中陳大壯屋,不肯,則使數十人從大壯卧起,奪其飲食,大壯遂饑死。

    閱河南府城女子,選七百餘人,留尤麗者九十餘人,勒其家以金贖。

    宸濠未反時,亦強奪民間田宅子女,養群盜闵廿四、淩十一等,劫财江湖間,有司不敢問。

    甚至楚宗華诋讦楚王華奎之案,以巡撫趙可懷庇華奎,楚宗人遂擊死可懷。

    此其恣橫無忌。

    肆害官民,皆由以藩王之尊居于外郡,莫敢抗拒故也。

    而國家之所以防閑宗藩者,則又禁例太密。

    蓋自成祖以燕邸起兵得位,繼以高煦、钅番、宸濠先後謀不軌,遂設為厲禁,所以箝制之者無不至。

    《明史諸王傳贊》謂,出城省墓亦須奏請,二王俱不得相見。

    今案襄王瞻善,自長沙徙封,過安陸,見其弟梁王瞻善,流連不忍去,臨别痛哭,謂此生不得複見矣。

    此二王不相見之制也。

    天順中,瞻善奉旨入朝,英宗以其尊屬,特命歲時得與諸子出城遊獵。

    可見非特旨則不得出城也。

    弘治中,周太後思見其次子崇王見澤,特召之。

    倪嶽奏,自宣德以來,除襄王一入朝外,無親王朝見之事,乃不果召。

    萬曆中,鄭貴妃不欲其子福王之國,以留過李太後壽節為詞,太後曰:“吾潞王亦可以壽節來乎?”(潞王,李太後次子,神宗親弟。

    )此可見一受封即入朝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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