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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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士死力,以圖克複,旬犒月賞,費用不赀,盡取辦于開。

    開于食貨,算無遺策,供億常有餘,而遺法訖為蜀中百年之害。

    (見《開傳》。

    )至賈似道創議買公田,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共買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令民以私家之租為輸官之額。

    (見《似道傳》。

    )于是民力既竭,國亦随亡。

    統觀南宋之取民,蓋不減于唐之旬輸月送,民之生于是時者,不知何以為生也。

     ○宋軍律之弛 五代自石敬瑭姑息太過,軍律久弛,喪師蹙地,一切不問。

    周世宗鑒其失,高平之戰,斬先逃之樊愛能、何徽及将校七十餘人,于是驕将惰兵無不知懼,所以南取江淮,北定三關,所至必勝也。

    宋太祖以忠厚開國,未嘗戮一大将,然正當興王之運,所至成功,固無事誅殺。

    乃太宗、真宗以後,遂相沿為固然,不複有馭将紀律。

    如太宗雍熙四年,劉廷讓與契丹戰于君子館,廷讓先約李繼隆為援,及戰,而繼隆不發一兵,退保樂壽,緻廷讓一軍盡沒,廷讓僅以數騎脫歸。

    是繼隆之罪,必宜以軍法從事,而太宗反下诏自悔,而釋繼隆不問。

    真宗鹹平三年,契丹入寇,宋将傅潛擁步騎八萬不敢戰,閉城自守。

    部将範廷召求戰,不得已分兵八千與之,仍許出師為援。

    廷召又乞援于康保裔,保裔援之,力盡而死,而潛之援兵不至。

    帝僅流潛于房州。

    是時錢若水謂潛既不能制勝,朝廷又不能用法,力請斬之,不聽。

    仁宗時,夏人寇塞門砦,砦中兵才千人,趙振在延安,有衆八千,砦被圍已五月,告急者數至,振僅遣百人往。

    砦遂陷,砦主高延德、監押王繼元皆沒于賊。

    龐籍秦劾振,乃僅貶白州團練使。

    (俱見各本傳。

    )兵兇戰危,非重賞誘于前,嚴誅迫于後,誰肯奮死決勝?乃繼隆等擁重兵,坐視裨将之覆軍喪命而不顧,軍政如此,尚何以使人?此宋之所以不競也。

     ○宋科場處分之輕 唐時有通榜例。

    陸贽知貢舉,以崔元翰、梁肅文藝冠時,凡肅、元翰所薦皆取之。

    (《唐書贽傳》)如崔群以梁肅薦為公輔器,贽遂取中是也。

    (《群傳》)韓愈負文名,遇舉子之有才者辄為延譽,并言于知貢舉之人,往往得售,故士争趨之。

    (《文獻通考》)然通榜必視其才,時尚無糊名之例,見名甄拔,果當其才,人亦服其公而無異議。

    其以徇私得中者,唐錢徽知貢舉,段文昌屬以楊渾之,李紳亦托以周漢賓,及榜發皆不中選,而取中有李宗闵之婿蘇巢,楊汝士之弟殷士,文昌遂奏徽取士不公。

    穆宗命王起、白居易重試,内出題目《孤竹管賦》、《鳥散餘花落詩》,舉子多不知出處,被黜者孔溫業、趙存約等十人,遂貶徽江州刺史,李宗闵劍州刺史,楊汝士開江令。

    (《舊唐書錢徽傳》。

    )是唐時科場之處分本輕。

    至五代時,鄭珏舉進士數不中,張全義為之屬有司,乃及第。

    (見《歐史珏傳》。

    )桑維翰應舉,亦張全義言于有司得第。

    (《洛陽缙紳舊聞記》)崔稅将知貢舉,有舉子孔英者,素有醜行,宰相桑維翰謂稅曰:“孔英來矣。

    ”不喻其意,反疑維翰屬之,乃考英及第。

    (見《薛史傳》。

    )此以勢利舞弊者。

    後唐清泰中,■導知貢舉,将鎖院,劉濤薦薛居正必至台輔,導取之,後果為相。

    (《宋史薛居正傳》)李度工詩,有“醉輕浮世事,老重故鄉人”之句,樞密使王樸錄其句,薦之知貢舉申文炳,遂擢度第三人。

    (《宋史李度傳》)此亦通榜之餘風,雖非以勢利起見,然知其人而取之,究亦弊也。

    聶嶼與趙都同赴舉,都納賂于鄭珏,報明日當登第,嶼聞不捷,乃大诟來人以恐之,珏懼,俾俱成名。

    (《薛史珏傳》)是竟以賄賂得第矣。

    五代亂世,此等作奸舞弊之事,習以為常,固無足怪。

    其有稍示懲罰者,同光三年,禮部侍郎裴知貢舉,所取新及第進士符蒙正等幹物議,特诏翰林學士盧質複試,王澈改第一,桑維翰第二,符蒙正第三,成僚第四,既無黜落,裴免議。

    周廣順中,趙上交知貢舉,有新進士李觀不當策名,物議喧然,中書門下以觀所試詩賦失韻,遂黜之,并谪上交官,由侍郎降詹事。

    (見《上交傳》。

    )顯德中,劉濤考試不精,王樸劾之。

    世宗命翰林學士李複試,黜者七人,濤坐降谪。

    (見《濤傳》。

    )又劉溫叟考進士,得十六人,有谮之者,帝怒,黜十二人,溫叟左遷。

    (見《溫叟傳》。

    )是五代時雖有科場處分,不過降秩,宋初因之。

    開寶中,李知貢舉,貢士徐士廉擊登聞鼓,訴用情。

    帝怒,特命複試,多黜落者,責授太常卿。

    (見本紀及《傳》。

    )真宗時,三司使劉師道以弟幾道舉進士,屬考官陳堯咨,時已糊名考校,乃于卷中為識号,遂擢第。

    已而事洩,诏幾道落籍,永不預舉,師道責忠武軍行軍司馬,堯咨責單州團練使。

    此五代及宋科場處分大概也。

    惟王欽若知貢舉,有任懿者托素識欽若之僧惠秦,賂以白金二百五十兩。

    會欽若已入院,僧屬其門客達于欽若妻李,李遣奴祁睿入院,書懿名于其臂及白金之數,以告欽若,遂得中。

    後事洩,欽若反委罪于同知舉官洪湛,湛遂遠貶。

    (見《欽若》及《湛傳》。

    )以有贓賄,故處分較重。

    然納賄舞弊,僅至竄谪,科場之例亦太弛縱矣。

     ○定罪歸刑部 宋太祖嘗謂宰相曰:“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是耶。

    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奏聞,付刑部複視。

    ”遂著為令。

    此建隆三年所定也。

    (見本紀。

    )自有此制,天下重獄皆須候部複核,宜無有擅殺者矣。

    然李及知秦州,有禁卒白晝攫婦人金钗于市,吏執以來,及方觀書,诘問得實,即命斬之,觀書如故。

    (見《及傳》。

    )張詠知益州,有小吏,以罪械其頸,吏恚曰:“非斬某,枷不得脫。

    ”詠即命斬之。

    (見《詠傳》。

    )範正辭奉诏料州兵送京,有王興者憚行,以刃傷其足,正辭斬之。

    興妻詣登聞鼓院上訴,太宗以正辭有威斷,特擢之。

    (見《正辭傳》。

    )王濟知睦州,有狂僧突入州廨,出妖言,濟與轉運使陳堯佐按實斬之。

    (見《濟傳》。

    )呂公弼知成都,營卒犯法,不受杖,曰:“甯以劍死。

    ”公弼曰:“杖者國法,劍汝自請。

    ”乃杖而斬之。

    (見《公弼傳》。

    )文彥博知益州,方宴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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