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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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節度使,賜銀萬兩,歲加給錢千萬;王漢忠出知襄州,常俸外增歲給錢二百萬,此以藩鎮大臣也。
若李符為三司使,賜銀三千兩。
李沆、宋、王化基初入為右補阙,即各賜錢三百萬。
知制诰,又賜銀五百兩、錢五十萬。
楊徽之遷侍禦史,賜錢三十萬。
魏廷式為轉運使,賜錢五十萬。
宋抟為國子博士,賜錢三十萬。
班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橫賜。
甚至魏震因溫州進瑞木,作賦以獻,遂賜銀二千兩,毋亦太濫矣。
仁宗崩,遺賜大臣各直百餘萬。
司馬光率同列上言,國有大憂,中外窘乏,不宜用乾興故事。
若遺賜不可辭,宜許侍從進金錢助山陵費。
不許。
此可見宋代恩賞之大概也。
南渡後,吳卒,賜錢三十萬。
蜀将郭浩、楊政各賜田五十頃。
魏勝戰死,賜銀千兩、絹千匹、宅一區。
田百頃。
吳卒,高宗已為太上皇,賜銀千兩。
蓋南宋幅員狹而賦稅少,匪頒亦稍減也。
○宋冗官冗費 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
其後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
真宗鹹平四年,有司言減天下冗吏十九萬五千餘人。
所減者如此,未減者可知也。
王禹言:臣籍濟州,先時止有一刺史、一司戶,未嘗廢事。
自後有團練推官一人,又增置通判、副使、判局、推官,而監酒榷稅又增四人,曹官之外又益司理。
一州如此,天下可知。
(見《禹傳》。
)楊億疏言:員外加置,無有限數,今員外郎至三百餘人,郎中亦百數,自餘太常國子博士等又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不知職業之所守,隻以惠澤而序遷。
(見《職官志》。
)宋祁疏言:朝廷有三亢,天下官無定員,一冗也。
州縣不廣于前,而官倍于舊,請立限員以為定法,其門蔭、流外、貢舉等科,俟阙官時,計員補吏。
又曰:使相節度,為費最多。
節相之建,或當邊鎮,或臨師屯,公用之錢所以勞衆享賓也。
今大臣罷黜,率叨恩除,從糜邦用,莫此為甚。
請自今非邊要無師屯者,不得兼節度,已帶節度者,不得留近藩及京師。
(見《祁傳》。
)範坦亦言:戶部歲入有限,今節度使至八十餘員,留後至刺史又數千人,自非軍功得之,宜減其半俸。
(見《坦傳》。
)按《向經傳》:方鎮有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
大臣罷退,多優以節度空名,待制以下亦或帶留後、刺史等銜,其應得之分例,亦與現任者同,故祁、坦皆欲減之。
此又冗官之上更加冗費也。
徽宗時,盧策疏言:皇所入三千九百萬,而費才三之一;治平四千四百萬,而費五之一;熙甯五千六十萬,而費盡之。
今諸道随月所需,汲汲然不能終日矣。
此猶北宋全盛之時已如此,南渡以後,幅員既少而耗費更多。
廖剛疏言,劉晏以一千二百萬貫供中原之兵而有餘,今以三千六百萬貫供川、陝一軍而不足。
川、陝兵數六萬八千四百四十九人,内官員萬一千七員,兵士所給錢比官員不及十分之一,則冗員在官不在兵。
(見《剛傳》。
)此軍官之冗費也。
汪應辰疏言:班直轉官三日而堂吏食錢萬缗,工匠洗器僅給百餘千而堂吏食錢六百千,塑顯仁神禦半年,功未及半,而堂吏食錢已支三萬、銀絹六百兩匹。
(見《應辰傳》。
)此堂吏之冗費也。
舉此類推,國力何以支乎? ○南宋取民無藝 宋初國用雖濫,然主皆恭儉。
吏治亦,尚無甚病民之事。
自王安石行青苗等法而民始受害,(時又有免役錢,有常平積剩錢,有無額上供錢,見《蔡幼學傳》。
)然猶為富國強兵起見也。
至徽宗時,蔡京當國,專以“豐亨豫大”之說蠱惑上心,動引《周官》“惟王不會”為詞,遂至取民無藝。
是時賦稅之外,有禦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裒斂各不相知,肆行催索。
又有大禮進奉銀絹,有贍學籴本錢。
(亦見《蔡幼學傳》。
)宇文粹中疏言:朝廷支用一切取給于民,陝西上戶多棄産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産而入川蜀,是西北之受害可知。
甚至花石綱之擾,運一石民間用三十萬缗,而東南又大困。
南渡後,因軍需繁急,取民益無紀極。
有所謂經制錢者,本宣和末陳亨伯為經制使,創雜征之法,因以為名。
建炎中,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至,呂頤浩、葉夢得言:亨伯常設此制,宜仿行之,以濟緩急。
于是課添酒錢、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各路憲臣領之,通判掌之。
紹興五年,孟庾提點财用,又請以總制司為名,因經制之額,增析為總制錢。
州縣所收頭子錢,貫收二十三文,以十文作經制上供,以十三文充本路用,他雜稅亦一切仿此。
其征收常乎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亦增作二十三文,除五文依舊法外,餘悉入總制。
乾道中,又诏諸路出納,貫添收十三文,充經總制錢。
自是每千收五十六文矣。
此二項通謂之經總制錢。
又有所謂月樁錢者,紹興二年,韓世忠軍駐建康,呂頤浩等議,令江東漕臣每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缗供億,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于是州縣橫征,江東、西之害尤甚。
又有所謂闆帳錢者,輸米則收耗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贓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财産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産廢田不為消除而抑納。
有司固知其非法,而以闆帳錢太重,不能不橫征也。
熙五年,湖北漕臣言:紹興九年,诏财賦十分為率,留一分以充上供,自十三年始,每年增二分。
鄂州元額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餘缗,今增至十二萬九千餘缗。
嶽州舊額五千八百餘缗,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缗。
民力凋敝,實無從出。
此在孝宗有道之時,已極削之害也。
(以上皆見《食貨志》。
)此外又有和買折帛錢,先是鹹平中馬元方建言:方春預支錢與民濟其乏,至夏秋令輸絹于官,是先支錢而後輸絹,民本便之,其後則錢鹽分給,又其後則直取于民。
林大中疏言:今又不收其絹,令納折帛錢,于是以兩缣折一缣之直。
(見《大中傳》。
)是南渡後之折帛,比青苗法更虐矣。
趙開總四川财賦,盡征榷之利,至大變酒法,曲與釀具官悉自置,聽釀戶以米赴官自釀,斛輸錢三千,頭子錢二十二,其釀之多寡,不限以數,惟錢是視。
時張浚駐兵興元,期
若李符為三司使,賜銀三千兩。
李沆、宋、王化基初入為右補阙,即各賜錢三百萬。
知制诰,又賜銀五百兩、錢五十萬。
楊徽之遷侍禦史,賜錢三十萬。
魏廷式為轉運使,賜錢五十萬。
宋抟為國子博士,賜錢三十萬。
班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橫賜。
甚至魏震因溫州進瑞木,作賦以獻,遂賜銀二千兩,毋亦太濫矣。
仁宗崩,遺賜大臣各直百餘萬。
司馬光率同列上言,國有大憂,中外窘乏,不宜用乾興故事。
若遺賜不可辭,宜許侍從進金錢助山陵費。
不許。
此可見宋代恩賞之大概也。
南渡後,吳卒,賜錢三十萬。
蜀将郭浩、楊政各賜田五十頃。
魏勝戰死,賜銀千兩、絹千匹、宅一區。
田百頃。
吳卒,高宗已為太上皇,賜銀千兩。
蓋南宋幅員狹而賦稅少,匪頒亦稍減也。
○宋冗官冗費 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
其後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
真宗鹹平四年,有司言減天下冗吏十九萬五千餘人。
所減者如此,未減者可知也。
王禹言:臣籍濟州,先時止有一刺史、一司戶,未嘗廢事。
自後有團練推官一人,又增置通判、副使、判局、推官,而監酒榷稅又增四人,曹官之外又益司理。
一州如此,天下可知。
(見《禹傳》。
)楊億疏言:員外加置,無有限數,今員外郎至三百餘人,郎中亦百數,自餘太常國子博士等又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不知職業之所守,隻以惠澤而序遷。
(見《職官志》。
)宋祁疏言:朝廷有三亢,天下官無定員,一冗也。
州縣不廣于前,而官倍于舊,請立限員以為定法,其門蔭、流外、貢舉等科,俟阙官時,計員補吏。
又曰:使相節度,為費最多。
節相之建,或當邊鎮,或臨師屯,公用之錢所以勞衆享賓也。
今大臣罷黜,率叨恩除,從糜邦用,莫此為甚。
請自今非邊要無師屯者,不得兼節度,已帶節度者,不得留近藩及京師。
(見《祁傳》。
)範坦亦言:戶部歲入有限,今節度使至八十餘員,留後至刺史又數千人,自非軍功得之,宜減其半俸。
(見《坦傳》。
)按《向經傳》:方鎮有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
大臣罷退,多優以節度空名,待制以下亦或帶留後、刺史等銜,其應得之分例,亦與現任者同,故祁、坦皆欲減之。
此又冗官之上更加冗費也。
徽宗時,盧策疏言:皇所入三千九百萬,而費才三之一;治平四千四百萬,而費五之一;熙甯五千六十萬,而費盡之。
今諸道随月所需,汲汲然不能終日矣。
此猶北宋全盛之時已如此,南渡以後,幅員既少而耗費更多。
廖剛疏言,劉晏以一千二百萬貫供中原之兵而有餘,今以三千六百萬貫供川、陝一軍而不足。
川、陝兵數六萬八千四百四十九人,内官員萬一千七員,兵士所給錢比官員不及十分之一,則冗員在官不在兵。
(見《剛傳》。
)此軍官之冗費也。
汪應辰疏言:班直轉官三日而堂吏食錢萬缗,工匠洗器僅給百餘千而堂吏食錢六百千,塑顯仁神禦半年,功未及半,而堂吏食錢已支三萬、銀絹六百兩匹。
(見《應辰傳》。
)此堂吏之冗費也。
舉此類推,國力何以支乎? ○南宋取民無藝 宋初國用雖濫,然主皆恭儉。
吏治亦,尚無甚病民之事。
自王安石行青苗等法而民始受害,(時又有免役錢,有常平積剩錢,有無額上供錢,見《蔡幼學傳》。
)然猶為富國強兵起見也。
至徽宗時,蔡京當國,專以“豐亨豫大”之說蠱惑上心,動引《周官》“惟王不會”為詞,遂至取民無藝。
是時賦稅之外,有禦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裒斂各不相知,肆行催索。
又有大禮進奉銀絹,有贍學籴本錢。
(亦見《蔡幼學傳》。
)宇文粹中疏言:朝廷支用一切取給于民,陝西上戶多棄産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産而入川蜀,是西北之受害可知。
甚至花石綱之擾,運一石民間用三十萬缗,而東南又大困。
南渡後,因軍需繁急,取民益無紀極。
有所謂經制錢者,本宣和末陳亨伯為經制使,創雜征之法,因以為名。
建炎中,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至,呂頤浩、葉夢得言:亨伯常設此制,宜仿行之,以濟緩急。
于是課添酒錢、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各路憲臣領之,通判掌之。
紹興五年,孟庾提點财用,又請以總制司為名,因經制之額,增析為總制錢。
州縣所收頭子錢,貫收二十三文,以十文作經制上供,以十三文充本路用,他雜稅亦一切仿此。
其征收常乎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亦增作二十三文,除五文依舊法外,餘悉入總制。
乾道中,又诏諸路出納,貫添收十三文,充經總制錢。
自是每千收五十六文矣。
此二項通謂之經總制錢。
又有所謂月樁錢者,紹興二年,韓世忠軍駐建康,呂頤浩等議,令江東漕臣每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缗供億,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于是州縣橫征,江東、西之害尤甚。
又有所謂闆帳錢者,輸米則收耗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贓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财産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産廢田不為消除而抑納。
有司固知其非法,而以闆帳錢太重,不能不橫征也。
熙五年,湖北漕臣言:紹興九年,诏财賦十分為率,留一分以充上供,自十三年始,每年增二分。
鄂州元額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餘缗,今增至十二萬九千餘缗。
嶽州舊額五千八百餘缗,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缗。
民力凋敝,實無從出。
此在孝宗有道之時,已極削之害也。
(以上皆見《食貨志》。
)此外又有和買折帛錢,先是鹹平中馬元方建言:方春預支錢與民濟其乏,至夏秋令輸絹于官,是先支錢而後輸絹,民本便之,其後則錢鹽分給,又其後則直取于民。
林大中疏言:今又不收其絹,令納折帛錢,于是以兩缣折一缣之直。
(見《大中傳》。
)是南渡後之折帛,比青苗法更虐矣。
趙開總四川财賦,盡征榷之利,至大變酒法,曲與釀具官悉自置,聽釀戶以米赴官自釀,斛輸錢三千,頭子錢二十二,其釀之多寡,不限以數,惟錢是視。
時張浚駐兵興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