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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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左右丞各五十人,節度使百人,留後及觀察使五十人,其下以是為差。
衣糧之外,又有亻兼人餐錢,(中書、樞密及正刺史以上,亻兼人皆有糧,餘止給餐錢。
)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諸司使副等官九等。
此外又有茶酒廚料之給,薪蒿炭鹽諸物之給,飼馬刍粟之給,米面羊口之給。
其官于外者别有公用錢,自節度使兼使相以下二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自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觀察、防、團以下以是為差。
公用錢之外,又有職田之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團以下各按品級為差。
選人使臣無職田者别有茶湯錢。
建炎南渡,以兵興,宰執請俸錢祿米權支三分之一;開禧用兵,朝臣亦請損半支給,皆一時權宜,後仍更渡制。
此宋一代制祿之大略也,其待士大夫可謂厚矣!惟其給賜優裕,故入仕者不複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觀于真、仁、英諸朝,名臣輩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猶多慷慨報國,紹興之支撐半壁,德之畢命疆場,曆代以來,捐軀徇國者,惟宋末獨多,雖無救于敗亡,要不可謂非養士之報也。
然給賜過優,究于國計易耗。
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
○宋祠祿之制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自真宗置玉清昭應宮使,以王旦為之。
後旦以病緻仕,乃命以太尉領玉清昭應宮使,給宰相半俸,祠祿自此始也。
在京有玉清昭應宮、景炅宮、會炅觀、祥源觀等,以宰相執政充使,(王曾以次相為會炅觀使,曹利用以樞密使領景炅宮,班在曾上。
後曾進昭文館大學士,為玉清昭應宮使,乃班利用上,見《王曾傳》。
充使者俸錢,玉清昭應宮月百千,景炅宮七十千,祥源觀五十千,見《職官志》。
)丞郎學士充副使,庶僚充判官、都監、提舉、提點等,各食其祿。
初設時員數甚少,後以優禮大臣之老而罷職者,日漸增多。
熙甯中,王安石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著令宮觀毋限員數,以三十月為一任。
又诏杭州洞霄宮、亳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并依嵩山崇福宮、舒州仙炅觀置管幹、提舉等名,以此食祿,仍聽從便居住。
又诏除宮觀者毋過兩任;其兼用執政恩例者毋過三任。
紹興以來,士大夫之從駕南來者未有阙以處之,乃許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月得供給,各依資序,降二等支。
)不限員數。
後以陳乞者多,又定令稍複祖宗條法之舊,一任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令,宮觀嶽廟已滿不應再陳者,今因慶壽恩,年八十以上者,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二年,選人三年,皆于優厚之中寓限制之意。
見《職官志》。
○宋恩蔭之濫 蔭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濫者。
文臣自太師及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若孫及期親、大功以下親并異姓親及門客;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蔭至異姓親,無門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蔭至小功以下親,無異姓親,武臣亦以是為差。
凡遇南郊大禮及誕聖節,俱有蔭補,宰相執政蔭本宗、異姓及門客、醫人各一人,太子太師至谏議大夫蔭本宗一人,寺長貳、監以下至左右司谏蔭子或孫一人,餘以是為差。
此外又有緻仕蔭補,曾任宰執及見任三少使相者蔭三人,曾任三少及侍禦史者蔭一人,餘以是為差。
此外又有遺表蔭補,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五人,曾任執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蔭一人,諸衛上将軍四人,觀察使三人,餘以是為差。
由斯以觀,一人入仕,則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門客醫士,可謂濫矣。
(俱見《職官志》。
)然此猶屬定例,非出于特恩也。
天聖中,诏五代時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孫聽用蔭,則并及于前代矣。
明道中,錄故宰臣及員外郎以上緻仕者子孫,授官有差,則并及于故臣矣。
甚至新天子即位,監司郡守遣親屬入賀,亦得授官,(見《司馬旦傳》。
)則更出于常蔭之外矣。
曹彬卒,官其親族門客親校二十餘人;李繼隆卒,官其子,又錄其門下二十餘人;雷有終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蔭者也。
李沆卒,錄其子宗簡為大理評事,婿蘇{曰邛}、妻兄之子朱濤,并同進士出身;王旦卒,錄其子弟侄、外孫、門客常,從授官者數十人,諸子服除,又各進一官;向敏中卒,子婿并遷官,又官親校數人;王欽若卒,錄其親屬及所親信二十餘人,此以優眷加蔭者也。
郭遵戰殁,官其四子,并女之為尼者亦賜紫袍;任福戰殁,官其子及從子凡六人;王戰殁,官其三子;徐禧戰殁,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優恤者也。
範仲淹疏:請乾元節恩澤,須在職滿三年者,始得蔭子。
則仲淹未奏以前,甫莅任即得蔭矣。
閻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蔭得官,往往未離童龀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給。
(《職官志》,凡蔭嫡子孫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弟侄須過二十。
此蓋續定之制。
)龔茂良亦疏言:慶壽禮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轉,不知月添給俸幾何是。
甫蔭即給俸矣。
朱勝非疏述宣和中谏官之論曰:“尚從竹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
”則甫蔭得服章服矣。
熙甯初,诏齊密等十八州及慶渭等四州,并從中書選授,毋以恩例奏補。
則他州通判皆可以蔭官奏補矣。
金安節疏言:緻仕遺表恩澤不宜奏異姓親,使得高赀為市。
則恩蔭并聽其鬻賣矣。
(以上俱見各本傳。
)其間雖有稍為限制者,神宗诏:諸臣年七十以上直除緻仕者,不得推恩子孫。
(見《職官志》。
)又诏:任子自一歲一人者,改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者,改為六歲一人。
孝宗诏:七十不請緻仕者,遇郊不得蔭補。
又诏:終身任宮觀人毋得奏子。
此雖略為撙節,然所減損究亦有限。
朝廷待臣下固宜優恤,乃至如此猥濫,非惟開幸進之門,亦徒耗無窮之經費,竭民力以養冗員,豈國家長計哉。
○宋恩賞之厚 宋制,祿賜之外,又時有恩賞。
李沆病,賜銀五千兩;王旦、馮拯、王欽若之卒,皆賜銀五千兩,此以宰執大臣也。
雷有終平蜀有功,特給廉鎮公用錢歲二千貫,既殁,宿負千萬,官為償之,此以功臣也。
戴興為定
衣糧之外,又有亻兼人餐錢,(中書、樞密及正刺史以上,亻兼人皆有糧,餘止給餐錢。
)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諸司使副等官九等。
此外又有茶酒廚料之給,薪蒿炭鹽諸物之給,飼馬刍粟之給,米面羊口之給。
其官于外者别有公用錢,自節度使兼使相以下二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自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觀察、防、團以下以是為差。
公用錢之外,又有職田之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團以下各按品級為差。
選人使臣無職田者别有茶湯錢。
建炎南渡,以兵興,宰執請俸錢祿米權支三分之一;開禧用兵,朝臣亦請損半支給,皆一時權宜,後仍更渡制。
此宋一代制祿之大略也,其待士大夫可謂厚矣!惟其給賜優裕,故入仕者不複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觀于真、仁、英諸朝,名臣輩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猶多慷慨報國,紹興之支撐半壁,德之畢命疆場,曆代以來,捐軀徇國者,惟宋末獨多,雖無救于敗亡,要不可謂非養士之報也。
然給賜過優,究于國計易耗。
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
○宋祠祿之制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自真宗置玉清昭應宮使,以王旦為之。
後旦以病緻仕,乃命以太尉領玉清昭應宮使,給宰相半俸,祠祿自此始也。
在京有玉清昭應宮、景炅宮、會炅觀、祥源觀等,以宰相執政充使,(王曾以次相為會炅觀使,曹利用以樞密使領景炅宮,班在曾上。
後曾進昭文館大學士,為玉清昭應宮使,乃班利用上,見《王曾傳》。
充使者俸錢,玉清昭應宮月百千,景炅宮七十千,祥源觀五十千,見《職官志》。
)丞郎學士充副使,庶僚充判官、都監、提舉、提點等,各食其祿。
初設時員數甚少,後以優禮大臣之老而罷職者,日漸增多。
熙甯中,王安石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著令宮觀毋限員數,以三十月為一任。
又诏杭州洞霄宮、亳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并依嵩山崇福宮、舒州仙炅觀置管幹、提舉等名,以此食祿,仍聽從便居住。
又诏除宮觀者毋過兩任;其兼用執政恩例者毋過三任。
紹興以來,士大夫之從駕南來者未有阙以處之,乃許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月得供給,各依資序,降二等支。
)不限員數。
後以陳乞者多,又定令稍複祖宗條法之舊,一任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令,宮觀嶽廟已滿不應再陳者,今因慶壽恩,年八十以上者,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二年,選人三年,皆于優厚之中寓限制之意。
見《職官志》。
○宋恩蔭之濫 蔭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濫者。
文臣自太師及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若孫及期親、大功以下親并異姓親及門客;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蔭至異姓親,無門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蔭至小功以下親,無異姓親,武臣亦以是為差。
凡遇南郊大禮及誕聖節,俱有蔭補,宰相執政蔭本宗、異姓及門客、醫人各一人,太子太師至谏議大夫蔭本宗一人,寺長貳、監以下至左右司谏蔭子或孫一人,餘以是為差。
此外又有緻仕蔭補,曾任宰執及見任三少使相者蔭三人,曾任三少及侍禦史者蔭一人,餘以是為差。
此外又有遺表蔭補,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五人,曾任執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蔭一人,諸衛上将軍四人,觀察使三人,餘以是為差。
由斯以觀,一人入仕,則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門客醫士,可謂濫矣。
(俱見《職官志》。
)然此猶屬定例,非出于特恩也。
天聖中,诏五代時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孫聽用蔭,則并及于前代矣。
明道中,錄故宰臣及員外郎以上緻仕者子孫,授官有差,則并及于故臣矣。
甚至新天子即位,監司郡守遣親屬入賀,亦得授官,(見《司馬旦傳》。
)則更出于常蔭之外矣。
曹彬卒,官其親族門客親校二十餘人;李繼隆卒,官其子,又錄其門下二十餘人;雷有終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蔭者也。
李沆卒,錄其子宗簡為大理評事,婿蘇{曰邛}、妻兄之子朱濤,并同進士出身;王旦卒,錄其子弟侄、外孫、門客常,從授官者數十人,諸子服除,又各進一官;向敏中卒,子婿并遷官,又官親校數人;王欽若卒,錄其親屬及所親信二十餘人,此以優眷加蔭者也。
郭遵戰殁,官其四子,并女之為尼者亦賜紫袍;任福戰殁,官其子及從子凡六人;王戰殁,官其三子;徐禧戰殁,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優恤者也。
範仲淹疏:請乾元節恩澤,須在職滿三年者,始得蔭子。
則仲淹未奏以前,甫莅任即得蔭矣。
閻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蔭得官,往往未離童龀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給。
(《職官志》,凡蔭嫡子孫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弟侄須過二十。
此蓋續定之制。
)龔茂良亦疏言:慶壽禮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轉,不知月添給俸幾何是。
甫蔭即給俸矣。
朱勝非疏述宣和中谏官之論曰:“尚從竹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
”則甫蔭得服章服矣。
熙甯初,诏齊密等十八州及慶渭等四州,并從中書選授,毋以恩例奏補。
則他州通判皆可以蔭官奏補矣。
金安節疏言:緻仕遺表恩澤不宜奏異姓親,使得高赀為市。
則恩蔭并聽其鬻賣矣。
(以上俱見各本傳。
)其間雖有稍為限制者,神宗诏:諸臣年七十以上直除緻仕者,不得推恩子孫。
(見《職官志》。
)又诏:任子自一歲一人者,改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者,改為六歲一人。
孝宗诏:七十不請緻仕者,遇郊不得蔭補。
又诏:終身任宮觀人毋得奏子。
此雖略為撙節,然所減損究亦有限。
朝廷待臣下固宜優恤,乃至如此猥濫,非惟開幸進之門,亦徒耗無窮之經費,竭民力以養冗員,豈國家長計哉。
○宋恩賞之厚 宋制,祿賜之外,又時有恩賞。
李沆病,賜銀五千兩;王旦、馮拯、王欽若之卒,皆賜銀五千兩,此以宰執大臣也。
雷有終平蜀有功,特給廉鎮公用錢歲二千貫,既殁,宿負千萬,官為償之,此以功臣也。
戴興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