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規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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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樹木繁盛,無人專管照料,亦甚可惜。

    查莊親王現在圓明園所置五福書房窄狹,不敷居住,情願将現住房屋換給該司員等。

    因房間無多,尚不敷用,并願将圓明園高恒入官房屋一所,照内務府估價按數買交軍機處司員分住。

    若準其調換,即以軍機處司員所住之園賞給莊親王,聽其自行修理。

    一轉移問,莊親王得有寬敞園亭,随時酌修,官園既可不緻日就坍廢,而軍機處司員亦得有整齊房屋居住,可否如此,出自天恩。

    奉旨:知道了。

    又:乾隆十三年奏準戶部堂司官員并戶部銀庫飯銀内,每年各撥銀二千兩作為軍機司員飯銀之用。

    又: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旨,銀庫司員每年所得養廉内,每人各撥出銀五百兩賞給軍機章京,以為公費之用。

    又:嘉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旨,管理三庫大臣慶桂等奏“每年應賞禦前、乾清門侍衛,軍機章京并三庫官員養廉共需銀八萬餘兩,因各省所解飯銀不敷支給,請将戶部寄存捐納飯銀歸入銀庫借支備用”等語。

    此等賞項,從前原因三庫飯銀為數較多,是以每年格外分賞各處,用昭恩赉,并非正俸及養廉町比。

    年來外省應解錢糧,俱因撥給軍需,随解飯銀短绌,除三庫官員養廉照例動支外,其餘應賞各處之項,自當酌量撙節。

    應如何裁減分給之處,著軍機大臣詳議具奏,俟軍需告蒇,各省飯銀解部充裕,仍著照前例給賞。

    八月十三日本處覆奏,查向來外省随正項錢糧解到飯銀,貯存銀庫有盈無绌,每年作為禦前、乾清門侍衛,軍機章京等賞項。

    此皆仰賴鴻慈,恩施格外,俾當差充裕,誠如聖谕,并非正俸養廉可比。

    現在軍務善後事宜需用尚多,各省應解錢糧俱已就近協撥,銀庫所收飯銀既不敷支用,自應随時酌減。

    所有每年應賞禦前、乾清門侍衛銀一萬兩,軍機章京銀三千兩,理藩院銀一千二百兩,臣等公同酌減十分之三等因。

    奉旨:依議。

    又: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旨,總管内務府大臣奏“該衙門官員等得項不敷,請于浸銀項下原撥軍機處賞項五千兩内,歸還銀一千兩,原撥步軍統領衙門賞項三千兩内,歸還銀二千兩添補辦公”等語。

    此項撥給軍機處、步軍統領衙門銀兩,向來如何分給該司員等當差辦公之處,著軍機大臣、步軍統領衙門查明詳晰具奏,再降谕旨。

    二十六日本處覆奏,查軍機司員每年除應領内務府浸價五千兩外,尚有戶部飯銀及銀庫飯銀,謹将各項銀兩數目及每年如何支用之處,一并開單恭呈禦覽。

    計開軍機處原領戶部飯銀一千兩,銀庫飯銀三千兩,于嘉慶六年間遵旨酌議減銀九百兩,現領銀三千一百兩;又于乾隆三十六年間,因軍機章京差使繁重,費用甚多,經原任尚書公福隆安奏清,将内務府浸價銀撥給軍機處司員五千兩;又乾隆五十六年間,奉特旨于戶部銀庫司員養廉内,每年撥給軍機處司員二千兩:三共領銀一萬一百兩。

    查軍機處滿、漢司員直班十六員,及方略館清、漢檔房收掌等官,并蘇拉供事人等,每日早晚飯共十二棹,約計銀十五兩,每年共用銀五千四百兩;又春秋兩次滿、漢司員随圍十六員,春圍每員幫貼銀二十兩,秋圍每員五十兩,管理檔房蘇拉八名,每名春圍幫貼銀十兩,秋圍每人四十兩,計每年用銀一千五百餘兩;又該班房茶燭冰炭等項每日約用銀一兩,計每年用銀三百餘兩:三共開除銀七千二百餘兩。

    餘銀于每年冬季滿、漢司員三十二員分别等第,每員約分銀七八九十兩不等額,設蘇拉十二名,每名賞銀二十餘兩不等。

    是日奏上,奉谕,前因内務府大臣奏請于浸銀項下,原撥軍機處賞項内,歸還銀一千兩,原撥步軍統領衙門賞項内,歸還銀二千兩,添補辦公,當即谕令軍機大臣、步軍統領衙門詳查奏明。

    茲據查明,将曆年分賞銀兩數目據實複奏。

    軍機章京等差使繁重,費用甚多,前已于應領項下暫減銀九百兩。

    步軍統領衙門司員每年當差辦公之用,亦惟資此項分給,由來已久,朕一視同仁,未便遽照内務府大臣等所請如數撥還。

    但念該衙門司員人數較多,公項不敷分給,著于原撥軍機處賞項下扣出銀五百兩,步軍統領衙門下扣出銀一千兩交内務府收領。

    嗣後該大臣亦不得聽屬員不知足之言,再行渎請。

    又:嘉慶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本處奏,查軍機處滿、漢章京向由戶部銀庫飯銀内,蒙撥給銀三千兩添補每年辦公之用。

    嗣于嘉慶六年遵旨議奏,将應給内閣及禦前、乾清門侍衛,軍機章京等飯食銀兩俱減去十分之三,嘉慶十四年内閣因辦公缺乏,奏蒙恩準,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