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規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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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知外省者,有祗應本處存案備查者。

     至于密辦密議之事,或頒發谕旨,或存案備查,斷不便概行發部。

    韓光基所請知照該管衙門之處,誠如聖谕事屬難行,應無庸議。

    又:乾隆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奏:向來軍機處事件,俱系交内涼轉發,除密議密奏外,系何衙門承辦者,即傳該衙門承鈔。

    今張允随所奏卡瓦一折,奉朱批“議政王大臣速議具奏”,因系兵部主稿,是以内閣傳鈔。

    伏思議政處與各衙門不同,嗣後凡遇交議政處事件,俱交内閣,專交該衙門辦理,不得發鈔。

    謹奏。

    奉旨:是。

    又: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奏:各部傳鈔事件,往往多有遺漏,即續經查出或該督撫哲部詢問,始行檢舉辦理,雖将經手各官加以處分,而公事究已稽遲。

    臣等酌議,嗣後應令軍機處承辦交發之滿、漢官員,将逐日所發谕旨及折奏事件,每屆十日彙開一單,交與内閣票簽處轉交各衙門逐一查對,如有遺漏,若系尋常事件,即可作速補鈔,若事屬緊要,除一面補鈔趕辦外,仍将遺鄙之員參奏議處。

    如此,十日内并無遺漏,即于單内注明繳回。

    在各部院既可得免遺漏,即軍機處或有未經交出事件,亦可随時查出,于公事似有裨益。

     凡遇大典禮,豫期有旨,令軍機大臣查考舊案者,即行查所司詳稽冊檔,彙齊後,摘叙簡明節略,開單呈覽。

    或有禦制書事之文、紀事之詩,有旨特交軍機大臣等查明事之起訖者,亦即繕具節略,清單恭呈禦覽。

     凡恭遇除授内外大臣官員應進單者,文職大學士以下至京堂,武職禦前大臣以下至步軍前鋒、護軍統領;外任将軍、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缺出,有旨令開列應補應升人員,皆繕遞名單。

    鹽運使缺出,有旨進單,即交吏部查開俸深道員十人、知府十人,與軍機處記名京察一等人員一體繕單呈遞。

    至文武大臣職任多者,遇出缺應補、出差應署者,有旨令查開管轄處所,即繕遞缺單。

     凡文職鹽運使及道員記名以按察使用。

    武職一等侍衛、翼長、參領、協領、長史、總管、城守尉記名以副都統用;總兵記名以提督用;副将記名以總兵用。

    遇缺出皆将記名人員進單。

    凡道若府缺出不由铨選保題者,由本處請旨,其或選缺道府在部無應選之人,由吏部請旨,又或題缺道府該省無可題之人,由督撫請旨,皆由本處進單。

    京察一等記名之給事中,禦史,郎中,員外郎,内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讨,詹事府洗馬、中允、贊善,以滿洲、蒙古人員為一單,漢員為一單,皆道府兼用;内務府郎中、員外郎為一單,以道府關差兼用;其或遇引見或因保舉特旨記名者,皆各為一單。

    知府以道用,同知、直隸州知州以知府用,京員視奉旨指明或以道用,或以知府用,或道府兼用。

    其道府兼用者,遇請旨道府缺進單,以道用者,遇請旨道缺進單,以知府用者,遇請旨知府缺進單。

    其漢給事中、禦史、郎中俸滿截取記名以繁缺用者,除由部铨選外,遇請旨道缺,給事中一體進單,遇請旨知府缺,禦史、郎中一體進單。

    又曾任請旨缺道府及雖非任請旨缺而曾列名請旨單者,遇有丁憂起複、降革開複各員,由吏部知照軍機處亦一體進單。

    其因告病或終養開缺,經病痊及養親事畢,例應坐補原缺由吏部知照軍機處者,遇該員坐補缺出亦一體進單。

    至文職有知州、知縣奉旨記名者,應用同知、直隸州知州;武職有參将奉旨記名者,應用副将。

    遇有同知、直隸州知州簡放知府遺缺及副将簡放總兵遺缺,亦将各該員進單。

     謹查,道光九年冬以後,鹽運使缺出,京察一等記名以道府用人員不行進單。

    凡大比之年,會試總裁,順天鄉試主考,會試後覆試、殿試,朝考散館及翰詹大考,并各項考試閱卷官,有旨令查開應點人員,即繕遞名單。

    凡各省學政屆子、午、卯、酉年八月應行更換之期有旨進單,即将各學政到任年月及曾否歲考注明開單,并将由進士出身之侍郎、京堂開單,其曾否得過試差、學差皆注明,得差者并注明次數。

    又奉天府府丞系兼奉天學政,并将進士出身對品應調之太常寺少卿、鴻胪寺卿、太仆寺少卿、順大府府丞銜名另繕一單一并呈遞。

    謹查,奉天府府丞兼奉天學政曆屆成案,均将進士出身之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一體開列進單。

    凡鄉試、會試及覆試考差恭遇欽命試題,豫期以上三屆之題繕單進禦,并以本處所藏《四書》一部一同呈遞。

    其自乾隆元年以後出過會試及順天鄉試題者,皆于《四書》内黏貼黃簽。

    其朝考散館、大考翰詹,亦由軍機處查開上三次題目清單,豫期呈遞。

    此外各項考試惟考禦史、蔭生及各翻譯題由南書房承辦,餘皆由本處于前一日提奏。

    謹查,現在考試漢禦史、蔭生及翻譯考試各題目,均由本處提奏,考試孝廉方正系由内閣拟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