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規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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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帶領引見。

    據工部保送之七品小京官丁鶴年,系鑲黃旗漢軍人。

    查漢軍機章京自嘉慶四年奉旨定有額數,令各衙門保送後,并無漢軍人員行走,詳稽冊檔,亦無漢軍不準充補明文,臣等未便駁令不準與考。

    閱看該員試卷,文理尚優,字畫亦屬端楷。

    惟向無辦過似此成案,可否一并帶領引見之處,伏候聖裁。

    奉旨:準其帶領引見。

     軍機處在隆宗門内之北,軍機大臣入直于此。

    軍機章京直房在隆宗門内之南,滿、漢兩班分左右居之。

    每日寅時,軍機大臣及章京等以次入直,辰刻軍機大臣始入見,或不待辰刻而先召見,每日或一次或數次。

    軍機章京皆随入,祗候于南書房。

    軍機大臣至上前,豫敷席于地賜坐,承旨畢乃出,授軍機章京書之。

    述旨畢,内奏事太監傳旨令散,遂以次退直。

    若在圓明園,每日入直于左如意門内,禦河之南為軍機堂,堂之右為滿章京直房,其前為漢章京直房,直務均與在宮之日同。

     謹按:軍機大臣出入均由内右門,至南書房祗候召見。

    乾隆年間軍機章京随軍機大臣後亦出入内右門,嘉慶年間章京等始專出入乾清門,仍均在南書房祗候。

     軍機處繕寫谕旨之式,凡特降者,曰内閣奉上谕;因所奏請而降者,曰奉旨。

    其或因所奏請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曰内閣奉上谕。

    各載其所奉之年月日于前。

    述旨發下後,即交内閣傳鈔,謂之明發。

    其谕令軍機大臣行不由内閣傳鈔者,謂之寄信,外間謂之廷寄。

    其式:行經略、大将軍、欽差大臣、将軍、參贊大臣、都統、副都統、辦事領隊大臣、總督、巡撫、學政曰“軍機大臣字寄”,其行鹽政、關差、藩臬曰“軍機大臣傳谕”,亦皆載所奉之年月日,徑由軍機處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

    視事之緩急,或馬上飛遞,或四百裡,或五百裡,或六百裡,或六百裡加緊,皆于封函上注明。

    其封函之式,字寄者,右書辦理軍機處封寄,左書某處某官開拆;傳谕者,居中大書辦理軍機處封,左邊下半書傳谕某處某官開拆:皆于封口及年月日處钤用辦理軍機處印。

     謹按:乾隆年間寄信,皆領班之軍機大臣出名。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駕巡山東,大學士尹繼善、劉統勳,協辦大學士尚書劉綸俱未随扈,經本處奏請面奉谕旨,清字寄信著尚書福隆安出名,漢字寄信著尚書于敏中出名。

    又:嘉慶九年議準軍機處交兵部加封寄往各省書字,其封面書寫何人姓氏者,應交本人拆閱,如本任官升調他處并來京陛見,其護理及接任之員不得拆閱,即轉遞交本員祗領。

    若尋常印封無本員姓氏交該衙門開拆者,方準署任之員拆閱查辦。

    又按:寄信行督辦軍務大員亦書軍機大臣字寄,行各省提鎮亦書軍機大臣傳谕,提鎮有督辦軍務者,亦書軍機大臣字寄。

    至寄信中尤為緊要之件奉旨密谕者,則書軍機大臣密寄。

     謹按:鹹豐十一年十月初一日本處奏,每日折報奉旨批發謹拟寫“議政王軍機大臣奉旨”字樣,寄信谕旨拟寫“議政王軍機大臣字寄”字樣,其交片行文一律辦理。

    又謹按:兩次垂簾訓政,每日折報,奉旨繕批呈覽,自鹹豐十一年十月至同治四年三月則寫“議政王軍機大臣奉旨”,寄信則寫“議政王軍機大臣字寄”字樣,以後均寫“軍機大臣奉旨”、“軍機大臣字寄”字樣。

     凡中外奏折,奉朱批“該部議奏”、“該部知道”者,皆錄副發鈔,其朱批“覽”或朱批“知道了”,或朱批“準駁其事”,及訓饬嘉勉之詞,皆視其事系部院應辦者,即發鈔,不涉部院者,不發鈔。

    凡未奉朱批之折,即以原折發鈔。

    凡朱批原折,如在京衙門之折,即存軍機處彙繳;如各省,俱于本日錄副後,系專差赍奏者,交内奏事封發,由驿馳奏者,即由本處封交兵部遞往。

    其内閣領鈔之折于次日繳回,同不發鈔之折按日歸入月折包備案。

     凡議大政、谳大獄有旨特交軍機大臣者,即由本處承辦;其交軍機大臣會同各部院衙門者,或由本處主稿,或由所會衙門主稿,臨時酌定。

    凡應行刑訊之案,或就内務府公所,或就步軍統領衙門公所提訊,其皂役刑具皆于刑部傳用。

    如會同刑部者或刑部堂官前來會訊,或就刑部會訊,亦臨時酌定。

    若有軍旅之事,則考山川之險夷,道裡之遠近,以備顧問。

    其邊裔絕域古書茫昧者,則追尋新舊冊檔,加以谘訪,使皆可征驗,并就戶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門咨取兵馬錢糧,簡明确數備查,有旨垂詢,則或繪圖或繕單即時呈遞。

     謹按:乾隆四十六年口月口日旨:秋審勾到事件,軍機大臣辦理熟谙,著同大學士一體承旨。

     又:乾隆九年口月口日本處奏:據韓光基奏稱“軍機處密議之件,無論議準議駁,于議定後奉旨欽遵行知該處或外省之後,應仍知照該管衙門存案”等語。

    查軍機處辦理事件不一,奏定之後,有應交都院者,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