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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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即日拟旨進呈。
現距歸政之期尚有二年,朕一日臨禦,即一日倍加兢業,豈容大臣颟顸從事?阿桂、和坤、王傑、福長安、董诰俱著交部議處。
嘉慶四年正月初八日谕:各部院衙門文武大臣,各直省督撫藩臬,凡有奏事之責者,乃軍營帶兵大臣等嗣後陳奏事件,俱應直達朕前,不許另有副封關會軍機處,各部院文武大臣:亦不得将所奏之事,預先告知軍機大臣。
即如各部院衙門奏章呈遞後,朕可即行召見,面為商酌,各交該衙門辦理,不關軍機大臣指示也,何得豫行宣露,緻啟通同扶飾之弊?即将此通谕知之。
十九日谕:從前和坤意圖專擅,用印文傳知各省抄送折稿,因此帶有投遞軍機處另封事件,業經降旨饬禁,并随折批谕。
今和坤業經伏法,所有随帶文書,當永遠停止。
傥經此番饬禁之後,尚有仍蹈前轍者,必當重治其罪,決不姑貸。
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谕:禦史王甯阜奏“請重軍機大臣責成,以肅綸言”一折,自雍正年間初設軍機處,于大學士,各部院尚書、侍郎中遴派數人在内行走,本為籌辦軍務。
而各直省寄信事件,以及在京各衙門遇有應降谕旨,勢不能紛紛令群工承繕,是以俱由軍機處拟寫交發,令事有統彙,以昭畫一。
是軍機大臣承旨書谕,并非将臣工翊贊之職,盡責之此數人也。
内外滿、漢大臣,俱經朕特加擢用,誰不宜盡心匡弼?必責之軍機大臣,則其權過重,若承奉谕旨之事,軍機大臣得以力阻不行,則外人又将以攬權指摘矣。
況我朝列聖相承,乾綱獨攬,皇考高宗純皇帝臨禦六十年,于一切綸音宣布,無非斷自宸衷,從不令臣下阻撓國是。
即朕親政以來,辦理庶務,悉遵皇考遺訓,雖虛懷延納,博采群言,而至用人行政,令出惟行,大權從無旁落。
朕初閱該禦史所奏,以為必有指陳時務胪舉切要者,及詳閱折内,乃專指上年停止前往盛京一節。
谒陵展敬,為登極後應行大典,朕彼時明降谕旨,于六年秋孟啟行,事關體制,豈臣下所可阻止?嗣因禦史沈琨、張鵬展等以軍務未竣,懇請展期,交王大臣等會同妥議,以為應如所請,是以降旨暫行停止。
即上午春間,曾有旨巡幸木蘭,後因夏間雨水過多,亦停止秋。
此皆朕臨期酌度,豈軍機大臣能于春問即逆料夏雨情形,預為阻止耶?至該禦史稱“銮辂所經,地方官早為備辦,永平一帶糜費已多,不能開銷”等語。
谒陵谕旨,系五年十一月初二日頒發,至六年正月二十日降旨停止,為時無幾,且距七月啟銮之期又遠,地方官有何預辦不能開銷之處乎?至該禦史所奏“前谕已發,複行改拟,不敬于先,遂緻不信于後”等語。
試思前史所稱為诏令不信者,如恩旨已降,或應行蠲貸而實未均沾,或、業已豁除而仍行科斂,我國家曾有此等事乎?至于明發谕旨,有經朕再四思維尚有未盡周妥之處,或臣工陳奏未便因而複行停止者,此正欲事臻盡善,故不厭反覆精詳。
若必回護前旨,固執己見,勢将文過飾非,蹈言莫予違之習,豈古帝王從善如轉圜之道乎?又所稱“軍機大臣昧于大體,不當僅于語句筆畫小誤,始行自請議處”,所論亦屬非是。
謄寫谕旨雖系章京之責,但軍機大臣于進呈事件,理當緻謹校核,既有錯誤,自應請議,況朕亦時加寬免,何嘗僅于細務加之責備耶?王甯焯所奏謬妄,原折著擲還。
六月二十四日谕:内閣本絲綸重地,大學士均應常川到閣,閱看本章。
其中有在軍機處行走者,每年春夏在圓明園之日居多,散直後,勢難再令赴閣視事。
至在城之日,偶值樞務稍簡,朕仍令其赴衙門辦事,即應閣、部兼到。
若不在内廷行走之大學士,則票拟綸音,是其專責,豈可稍涉閑曠?是以保甯到京後,雖兼領侍衛内大臣,朕不令其在園居住,以便赴閣辦公,無曠職守。
嗣後在軍機處行走之大學士,值朕進城谕令到衙門辦事時,著先赴内閣,再赴所管之部院衙門。
其不在内廷行走之大學士,俱著常川到閣閱本,以重綸扉而符體制。
九年七月十八日谕:吳熊光自簡用湖廣總督以來,朕即聞其接待屬員過于嚴峻,批禀事件,往往措詞過當。
因其在軍機章京年久,拟寫谕旨,于訓饬之語習以為常,率意書寫。
文禀批答,自有一定體制,即使屬員偶有過失,亦應明白開導,何至動遭呵斥,竟與拟寫谕旨相似?亦非體制。
若雲該督曾在軍機行走,則軍機章京中如勒保、方維甸等,亦俱行走有年,簡放外任,并未聞伊等
現距歸政之期尚有二年,朕一日臨禦,即一日倍加兢業,豈容大臣颟顸從事?阿桂、和坤、王傑、福長安、董诰俱著交部議處。
嘉慶四年正月初八日谕:各部院衙門文武大臣,各直省督撫藩臬,凡有奏事之責者,乃軍營帶兵大臣等嗣後陳奏事件,俱應直達朕前,不許另有副封關會軍機處,各部院文武大臣:亦不得将所奏之事,預先告知軍機大臣。
即如各部院衙門奏章呈遞後,朕可即行召見,面為商酌,各交該衙門辦理,不關軍機大臣指示也,何得豫行宣露,緻啟通同扶飾之弊?即将此通谕知之。
十九日谕:從前和坤意圖專擅,用印文傳知各省抄送折稿,因此帶有投遞軍機處另封事件,業經降旨饬禁,并随折批谕。
今和坤業經伏法,所有随帶文書,當永遠停止。
傥經此番饬禁之後,尚有仍蹈前轍者,必當重治其罪,決不姑貸。
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谕:禦史王甯阜奏“請重軍機大臣責成,以肅綸言”一折,自雍正年間初設軍機處,于大學士,各部院尚書、侍郎中遴派數人在内行走,本為籌辦軍務。
而各直省寄信事件,以及在京各衙門遇有應降谕旨,勢不能紛紛令群工承繕,是以俱由軍機處拟寫交發,令事有統彙,以昭畫一。
是軍機大臣承旨書谕,并非将臣工翊贊之職,盡責之此數人也。
内外滿、漢大臣,俱經朕特加擢用,誰不宜盡心匡弼?必責之軍機大臣,則其權過重,若承奉谕旨之事,軍機大臣得以力阻不行,則外人又将以攬權指摘矣。
況我朝列聖相承,乾綱獨攬,皇考高宗純皇帝臨禦六十年,于一切綸音宣布,無非斷自宸衷,從不令臣下阻撓國是。
即朕親政以來,辦理庶務,悉遵皇考遺訓,雖虛懷延納,博采群言,而至用人行政,令出惟行,大權從無旁落。
朕初閱該禦史所奏,以為必有指陳時務胪舉切要者,及詳閱折内,乃專指上年停止前往盛京一節。
谒陵展敬,為登極後應行大典,朕彼時明降谕旨,于六年秋孟啟行,事關體制,豈臣下所可阻止?嗣因禦史沈琨、張鵬展等以軍務未竣,懇請展期,交王大臣等會同妥議,以為應如所請,是以降旨暫行停止。
即上午春間,曾有旨巡幸木蘭,後因夏間雨水過多,亦停止秋。
此皆朕臨期酌度,豈軍機大臣能于春問即逆料夏雨情形,預為阻止耶?至該禦史稱“銮辂所經,地方官早為備辦,永平一帶糜費已多,不能開銷”等語。
谒陵谕旨,系五年十一月初二日頒發,至六年正月二十日降旨停止,為時無幾,且距七月啟銮之期又遠,地方官有何預辦不能開銷之處乎?至該禦史所奏“前谕已發,複行改拟,不敬于先,遂緻不信于後”等語。
試思前史所稱為诏令不信者,如恩旨已降,或應行蠲貸而實未均沾,或、業已豁除而仍行科斂,我國家曾有此等事乎?至于明發谕旨,有經朕再四思維尚有未盡周妥之處,或臣工陳奏未便因而複行停止者,此正欲事臻盡善,故不厭反覆精詳。
若必回護前旨,固執己見,勢将文過飾非,蹈言莫予違之習,豈古帝王從善如轉圜之道乎?又所稱“軍機大臣昧于大體,不當僅于語句筆畫小誤,始行自請議處”,所論亦屬非是。
謄寫谕旨雖系章京之責,但軍機大臣于進呈事件,理當緻謹校核,既有錯誤,自應請議,況朕亦時加寬免,何嘗僅于細務加之責備耶?王甯焯所奏謬妄,原折著擲還。
六月二十四日谕:内閣本絲綸重地,大學士均應常川到閣,閱看本章。
其中有在軍機處行走者,每年春夏在圓明園之日居多,散直後,勢難再令赴閣視事。
至在城之日,偶值樞務稍簡,朕仍令其赴衙門辦事,即應閣、部兼到。
若不在内廷行走之大學士,則票拟綸音,是其專責,豈可稍涉閑曠?是以保甯到京後,雖兼領侍衛内大臣,朕不令其在園居住,以便赴閣辦公,無曠職守。
嗣後在軍機處行走之大學士,值朕進城谕令到衙門辦事時,著先赴内閣,再赴所管之部院衙門。
其不在内廷行走之大學士,俱著常川到閣閱本,以重綸扉而符體制。
九年七月十八日谕:吳熊光自簡用湖廣總督以來,朕即聞其接待屬員過于嚴峻,批禀事件,往往措詞過當。
因其在軍機章京年久,拟寫谕旨,于訓饬之語習以為常,率意書寫。
文禀批答,自有一定體制,即使屬員偶有過失,亦應明白開導,何至動遭呵斥,竟與拟寫谕旨相似?亦非體制。
若雲該督曾在軍機行走,則軍機章京中如勒保、方維甸等,亦俱行走有年,簡放外任,并未聞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