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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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溺職例革職一本,所以留中不發者,朕意以為若總裁大員中查無應行回避之人,則該禦史所奏,不過博一時虛譽,其罪尚屬可原。

    今據知貢舉熊學鵬查奏,應行回避士子有總裁劉統勳之胞弟、胞侄二人,于敏中之堂侄一人。

    劉統勳等既系軍機大臣,而眭朝棟現系軍機處行走之員,此次劉統勳、于敏中二人不令随駕,外間已揣其預典試事,而軍機處之人固不待言矣。

    況朕向劉統勳等曾面谕及之,眭朝棟豈有不知之理?則其所奏,顯屬迎合上官,此風斷不可長。

    前明師生堂屬黨援門戶之弊,往往假公濟私,害及朝政,最為言路惡習。

    我皇考十三年以來,大加整頓,風紀肅清。

    朕臨禦二十有六年,于台垣章疏苟有一二可采者,未嘗不見之施行,若其意有所屬,瞻顧徇私者,亦斷難逃洞鑒。

    眭朝棟何人,而敢以此等伎倆巧為嘗試乎?此在諸科道尚屬不可,況該禦史之在軍機行走者乎?今歲恩科會試,已屬格外曠典,臣子得與文衡,已可雲寵榮逾分,而更欲為宗戚幸中,是于不知足之中又加甚焉。

    号稱讀書者宜如是乎?于政體、官方、士習,均有關系,眭朝棟革職不足蔽其辜,著拿交刑部治罪。

     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谕:禦史戈濤奏稱“所奏事件,未經領到原折,而刑部業已紛傳,必系刑部司員之在軍機者,預為透漏”一折,當交軍機大臣查奏。

    今據軍機大臣查明“戈濤條陳二折俱系發交刑部辦理事件,即于本日傳鈔,随本報發回。

    朱批原折向應存貯軍機處,年底彙繳,例不給還”等語。

    此事原屬照例辦理,尚無透漏之處,戈濤以未接到朱批原折,故為此奏。

    但軍機司員,向于本部堂官及相好戚友中預通消息,亦不能保其必無,從前即曾有因此獲罪者。

    該司員等益當痛加儆戒,不得因此次查無情弊,遂罔知顧忌。

    設将來果有徇私洩漏等事,一經查出,必嚴加懲治,決不稍為寬貸也。

     三十年閏二月二十六日谕:向來軍機大臣寄信谕旨,該督等覆奏時,止稱接準廷寄,并不書寫承旨銜名,于體制殊未允協。

    嗣後各省督撫等,接準軍機大臣遵旨寄信傳谕有應具折覆奏者,俱著将寄信内所開承旨人名一一開寫,不得但稱廷寄及軍機處字樣。

    可于奏事之便,傳谕各督撫,一體通傳應行奏事之各該衙門遵、照。

     三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谕:前據常鈞條奏,外省奏折交兵部钤用印信,以昭慎重,經部議覆準行。

    但印信存貯部署,往返钤用,日費馬力,殊屬煩瑣。

    且交發奏折,即系原赍差弁祗領,向來亦未聞有滋弊之事。

    嗣後該部預将印花存貯軍機處備用,所有臨時钤印之處,不必行。

     四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谕:戶部堂官在内廷行走者多,該部事務殷繁,不可無人坐辦。

    袁守侗雖在軍機處行走,著每日到署專辦戶部事務,遇朕至圓明園之日,不必随往。

    其豐升額、福康安、梁國治、和坤并著每日輸流一人到署辦事。

     四十九年口月口日谕:各省督撫年終彙奏事件,向由軍機處将有無遲延遺漏查明具奏,原以專責成而重考核。

    但該督撫等奏報發抄後,各部院不過照常彙題,存案備查,而軍機處名為彙總,實不過循例奏明,仍屬具文,于核實辦公之道,均屬未協。

    即如各省拿獲命盜各案已未結數目,及盜竊案已未緝獲,記功記過名款,該督撫等均于年終彙奏一次。

    此等案件,如果事隔數十年,實在無從督緝,竟應查明酌與開除,以清塵案,其餘未結、未獲各款,自應分别定以處分,庶承緝之員,自顧考成,俱知上緊辦理,依限完結,而督撫等亦不能以一奏了事。

    嗣後各督撫年終彙奏各項,均著各部院衙門詳悉查核,彙送軍機處覆加考核,于三月間彙齊辦理具奏。

    如各該部有疏忽遺漏,軍機處又不能詳加核正,經朕看出,惟軍機大臣是問。

     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谕:國初以來,設立議政工大臣,彼時因有議政處,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辦理。

    自雍正年間設立軍機處之後,皆系軍機大臣每日召對,承旨遵辦。

    而滿洲大學士、尚書向例俱兼虛銜,并無應辦之事,殊屬有名無實。

    朕向來辦事祗崇實政,所有議政空銜,著不必兼充,嗣後該部亦毋庸奏請。

     五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谕:昨據福康安等查審“吉林辦理參務,虧缺庫項,勒派民戶”一案,分别定拟具奏。

    福康安與恒秀誼屬姑表弟兄,有心徇庇,從寬定拟,希圖含混了事。

    經朕看出,詳細指斥,即令軍機大臣繕寫饬谕,而軍機大臣亦複意存瞻顧,遷延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