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荊公之用人及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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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與太後為所立,卒緣此貶竄以至于死,雖其所主張之簡王申王未知何如,若徽宗之荒氵?無道,卒以亡宋,此萬世所共見也,安知非平昔察其人之不可以君天下,而故尼之耶?即不然,亦不足以為罪也,若夫以紹述熙豐為奸,則亦奸其所奸而已。

    其最為世诟病者,莫如竄逐元?諸臣且請廢宣仁太後二事。

    請廢後則誠有罪也,至竄逐元?諸臣,則亦還以元?所以待熙豐者待彼而已。

    元?諸臣是,則亦是也;非,則元?諸臣亦非也。

    而論者必将曰:元?諸人君子也,故可以竄逐小人;章小人也,故不可以竄逐君子。

    吾不知其所謂君子小人者以何為界說。

    若論私德耶,之耿介,恐元?諸賢,猶或有愧之者矣:若論政見耶,吾未聞有以政見判君子小人者也!攻新法者既可以指奉新法者為小人,則奉新法者亦可以指攻新法者為小人,唯之與阿,相去幾何矣!夫之所以報複元?者,其慘酷誠甚于元?;雖然,曾亦計元?之所以報複熙豐者,其慘酷已遠甚于熙豐耶!夫以直報怨,斯為美,然此惟太上貴德者能之,豈可以責諸?且元?諸人自謂為君子者,其德猶不足以及此,矧乃哉!吾以為者有才而負氣之人也,奸則吾不知也。

     蔡确 以本傳所載事實考之,實為佥人。

    然荊公當國八年,始終未嘗大用之,官至知制诰而已。

    所行新法,亦未嘗藉其贊助之力,不得謂為荊公所用也。

     王韶韶之功具見前,宋史本傳痛诋之,今不暇辨。

     熊本本之功具見前,宋史本傳亦有微詞,今不暇辨。

     郭逵趙X皆荊公所用邊将,于西夏安南俱有功,史亦有微詞。

    以上四人,殆功過不相掩者,古之名将,往往皆然。

    因材器使,以求成功而已,是固不足為荊公玷也。

     範子淵荊公所用以興水利之人也。

    宋史無傳,而河渠志述其所建設者頗詳,蓋力主浚河之議,而能發明新器以為用,亦一材士也,史于荊公政績,無所不诋,故言子淵迎合取寵,又謂其器不可用,但今者陳迹久湮,其是非吾無以明之。

     薛向唐參劾荊公,謂薛向陳繹,安石頤指氣使,無異家奴。

    考公于嘉?五年,嘗舉向司馬政,熙甯初又舉為江淮發運使,未幾薦為權三司使,其信任之蓋甚厚。

    而向所至政績爛然,馬政漕運皆經整頓,大革積弊,熙河之役,轉饷未嘗有失,其理财之效,蓋等劉晏,即宋史亦亟稱之。

    荊公之能用人,此亦其一矣。

    獨可怪者,宋史向傳,于荊公屢次推毂,未嘗一言,吾不解其何心也,殆又不欲以污向耶?嘻! 陳繹唐以之與薛向并舉,則當為荊公極信任之人。

    熙甯間嘗知開封府。

    (猶今之順天府尹,當時一要職也。

    )宋史本傳,寥寥數行,惟有論事不避權貴。

    (神宗論繹語。

    )為政務摧豪黨,谳獄多所平反三語。

    此外則诋其私德,謂子與婦一夕俱殒于卒伍之手,又雲:缪為敦樸之狀,好事者目為熱熟顔回。

    其傳末論雲:陳繹希合用事,固無足道,閨門不肅,廉恥并喪,雖明曉吏事,又何取焉?據此推之,則陳繹必一操守嚴正治事敏察之人。

    古之循吏也,其政績可觀者必甚多,史削之耳。

    乃雲其缪為敦樸,吾不知作史者何以審其必缪也,子婦事何與阿翁,乃指為廉恥道喪!雖明曉吏事,亦不足取,古今有此論人法耶?古今有此史筆耶?要之凡經安石拂拭之人,雖夷亦指為跖,此全部宋史一貫之宗旨也。

     鄧绾 绾誠一反複小人,荊公所拔諸人,此最為不肖矣。

    顧公雖嘗薦之,然後此惡其媚己,遽自劾失舉,公之不自文其過,益可見矣。

    而世乃謂公好谀,何适得其反哉! 許将其為荊公所薦與否史無明文。

    然熙甯初超擢不次,不得謂非荊公用之矣。

    歐陽修嘗稱其辭氣似沂公,舉進士授外任秩滿後,不試館職,與荊公同,其澹于榮利可見。

    荊公賞之,或以此耶!其判流内铨也,以綜核名實聞。

    遼以兵二十萬壓代州境,請割代地,歲聘之使不敢行,将慷慨請往,面折遼使蕭禧,全命而返,其折沖尊俎之功,不讓富鄭公矣。

    其判尚書兵部,整理保甲法,卓着成績。

    其知郓州,民無犯法,父老歎曰:自王沂公後五十六年,始見獄空耳!其為兵部侍郎,條陳軍略甚悉。

    及用兵西夏,神宗遣近侍問兵馬數,将立具上之,明日訪樞臣,不能對也。

    及紹聖初欲發司馬光墓,将又谏止之。

    由此觀之,将之才略德量,皆極秀異,荊公執政時特拔之。

    非無故也。

    而宋史于傳後之論,惟稱其力止發墓一事為可取,餘悉置之,是得為好惡之公乎! 鄧潤甫 以荊公薦為編修中書戶房事,旋擢知谏院知制诰,累遷禦史中丞,其成進士後,嘗舉賢良方正,召試不應,荊公殆賞其恬退耶!元豐末,神宗命李憲征西夏,潤甫力谏,未幾為蔡确所陷,落職知撫州,是其人亦鲠直士也。

    宋史論之曰:潤甫首贊紹述之謀,雖有他長,無足觀矣。

    嗚呼!是又與韓绛元绛陳繹諸傳,同一筆法也。

    但一附新法,則萬善悉不見銀,荊公所用,安得不盡為小人哉! 王子韶子韶殆鑽營奔競之徒,荊公初引為制置條例司屬官,擢監察禦史裡行,然旋罷黜知上元縣,殆荊公自知其誤欤? 吳居厚居厚雖非荊公所拔用,然錄其功以遷擢者也。

    初為武安節度推官,奉行新法盡力,核閑田以計給梅山瑤,計勞,得大理丞,補司農屬,其後提舉河北常平,增損役法五十一條,史稱其精心計,籠絡鈎稽,收羨息錢數百萬。

    又言其就萊蕪利國二冶自鑄錢,歲得十萬缗。

    元?時治其罪,紹聖間,為江淮發運使疏支家河通漕,楚海之間賴其利,崇甯間為相雲。

    史稱其在政地久,無顯赫惡,而一時聚斂,推為稱首。

    今以本傳所指為罪狀者按之,其核閑田以給瑤民,極得招撫之道。

    就冶鑄錢,以潤澤一國之金融界,國與民兩受其賜。

    若其疏河通漕,則史亦稱之矣。

    是皆不足以雲掊克,獨其歲收羨息錢數百萬,果為損下益上乎?抑為辦理得宜,自然至之乎?今日無從臆斷,為功為罪蓋未可論定也。

    然以史家惡之之甚,然猶稱其無顯赫惡,則其人為能知自愛者可知矣。

    既知自愛,而理财之才複如此,則荊公拔識之于小吏之中,亦非為過矣。

     張商英唐X言張商英為安石鷹犬,而近儒顔習齋亦言商英善理财,比諸薛向,不知習所齋據何書。

    考諸宋史本傳,則商英以面折章,為所敬禮,歸而薦諸荊公。

    (此亦章不可及處)因得召對,擢監察禦史,旋出之于外,終熙甯世未嘗大用。

    其果為荊公所甚倚重者與否,不可深考。

    哲宗親政,商英上疏嚴劾元?大臣,故當時所謂士君子者,惡之特甚。

    徽宗崇甯初,蔡京相,商英又劾京身為輔相,志在逢君。

    京銜之,編入元?黨籍。

    大觀四年,代京為相,謂京雖言紹述,但借以劫制人主,禁锢士大夫耳。

    于是大革弊事,改當大錢以平泉貨,複轉般倉以罷直達,行鈔法以通商旅,蠲橫斂以寬民力,勸徽宗節華侈息土木抑僥幸,帝頗嚴憚之。

    然則商英其亦不辱荊公之知矣。

     孫覺 與荊公友善,公執政,薦為直集賢院,後以争新法去官,史亟稱之。

    然覺與荊公友誼,終始不變,公薨,覺诔以文,極誦其美。

     李常荊公薦為三司條例檢詳官,後以争新法去,史亟稱之。

     陸佃荊公弟子,執政後用以為學官,始終能尊其師,惟以不與政事,故宋史不甚诋之,但有微詞而已。

     李定本傳雲:定少受學于安石。

    熙甯二年,孫覺薦之,召至京師,谒谏官李常,常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

    常曰:舉朝方共争是事,君勿為此言。

    定曰:定但知據實以言,不知京師乃不許。

    安石薦之,命知谏院,禦史陳薦劾定聞庶母仇氏死匿不為服,诏下江東淮浙轉運使問狀,奏雲:定以父年老,求歸侍養,不雲持所生母服。

    定自言實不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

    而以侍養解官,尋改為崇政殿說書,禦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勸講之地,并劾安石,章六七上。

    元豐初,進定為禦史中丞,劾蘇轼逮赴台獄。

    哲宗立,谪居滁州。

    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贍,家無餘赀,得任子,先兄息,死之日,諸子皆布衣,徒以附王安石。

    驟得美官,又陷蘇轼于罪,是以公論惡之,而不孝之名逐着。

    按唐X言李定為安石爪牙,而當時劾荊公者,多借定為題,嚣嚣論不已,實當時一大公案也,故今詳錄本傳之文而辨之。

    傳言定為孫覺所薦,覺字莘老,以學行聞于時,與荊公雖舊交,然因争新法不合去官,此其人當為當時諸賢所許者也,何至以不孝之人入薦?又據傳言定于宗族有恩,得任子亦先兄子而不及其子,夫孝友之道一也。

    定友愛至此,而安有不孝者乎?考陸放翁老學庵筆記雲:仇氏初在民間,生子為浮屠,即佛印也。

    後為李問妾,生定,又出嫁郜氏,生蔡奴,工傳神,是仇氏已三人,其死時與李家恩斷義絕久矣。

    孔氏不喪出母,見于禮記,況于妾母耶?以此律之,即不為服,亦不為過。

    況仇既死于郜氏,則定所雲實不知為仇所生疑不敢服者,實在情理之中,而定猶不忍竟不為服也,而托侍養以解官以行心喪焉,亦可謂情至義盡者矣,且又安知非定之父,不許其子為棄妾持服耶?由此言之,定不得為不孝明矣。

    就令定果不孝,亦何與安石事?而合全台以攻定,且緣定而攻安石,洶洶然疏至六七上,此何理也?是知其所以攻定者,非以定之不孝也,以定言青苗便民耳;又非攻定也,攻安石耳。

    以人之不肯随我以破壞新法也,乃不惜構遊詞以誣其名節,是直奪人之言論自由已耳。

    此等台谏,非用張江陵之法,一一取而廷杖之,不足以警兇頑,然後世史家。

    則皆以直頌之矣,可勝歎哉!吾非)龂*)龂*焉為李定辨,凡以見當時攻新法者,其無賴乃至如此耳! 呂嘉問字望之,助荊公行市易法者也。

    宋史本傳極其醜诋,而公有祭其母夫人文雲:實生才子,我所歎謄,秉義率法,困而不渝。

    公罷政歸江甯後,嘉問知江甯府,集中有與呂望之上東嶺一詩,其末段雲:何以況清明,朝陽麗秋水。

    微雲會消散,豈久汙塵滓。

    所懷在分襟,藉草淚如洗。

    則嘉問為人,必有可觀者,宋史之言,殊不敢盡信也。

     常秩秩字夷甫,有道之士,而荊公摯友也。

    宋史以其友于荊公也,醜诋之。

    本傳雲:“神宗即位,三使往聘辭,熙甯三年,诏郡以禮敦遣,毋聽秩辭。

    明年始詣阙,奏對後即辭歸。

    帝曰:既來安得不少留,異日不能用卿,乃當去耳。

    即拜右正言”又雲:“初,秩隐居不仕,世以為必退也者。

    後安石為相更法,天下沸騰,以為不便,秩在闾閻,見所下令,獨以為是,一召遂起。

    在朝廷任谏争為侍從,低首抑氣,無所建明,聞望日損,為時譏笑。

    秩長于春秋,着講解數十篇,及安石廢春秋,遂盡諱其學。

    ”今案同一傳中前後相去數行間,而記載矛盾至此,前史所未有也。

    考神宗以治平四年十月,诏秩赴阙,而秩屢辭。

    直至熙甯四年始入朝,傳之前文所紀者是矣。

    安石之為相,在熙甯二年,秩之被召,在相安石之前二年,秩之詣阙,在相安石之後兩年,然猶三使往聘,以禮敦遣,始勉就道,是猶得雲一召即起耶?何其好誣人若此!又何其不善誣人若此!案劉敞雜錄雲:“處士之有道者,孫侔常秩王令。

    秩颍州人,初未為人知。

    歐陽永叔守颍,令吏較郡中戶籍,正其等。

    秩赀簿在第七,衆人遽請曰:常秀才廉貧,願寬其等。

    永叔怪其有讓,問之,皆曰:常秀才孝弟有德,非庸衆人也。

    永叔為除其籍而請秩與相見,悅其為人,秩由此知名。

    ”今考歐公集,自治平三年至熙甯三年,所與夷甫詩及尺牍十餘條。

    歐公長夷甫六年,乃稱之曰常夫子,又曰願得幅巾杖屦以從先生長者遊。

    及其卒也,荊公為之墓表,稱其違俗而适己,獨行而特起。

    以劉原父歐公荊公三人之賢,而其向往夷甫至于如是,則夷甫之賢可想矣。

    而史乃诋之如此,且為之論曰:學不為己,而俯仰随時,如桔槔居井上,欲其立朝不撓,不可得矣。

    嗚呼!徒以其與荊公遊之故,而掊擊至無完膚,欲不名以穢史得乎?至謂秩盡諱其春秋學,則吾考荊公并未廢春秋,則秩雖媚荊公,亦何所容其諱,其誣更不俟辨也。

    (荊公未廢春秋,于第二十章别論之。

    ) 崔公度字伯易,博學工文,時号曲轅先生。

    嘗作感山賦七千言,歐陽修韓琦皆重之,劉沆薦茂才異等,辭疾不應。

    英宗時授國子監直講,以母老辭。

    幼與荊公交好,公于嘉?三年,有與崔伯易書,痛王逢原之死,謂世之知逢原者無若吾兩人。

    逢原安貧樂道,曈然塵表,與荊公正同一節操。

    而伯易能為二人所許如此,則其清風亮節,亦可知想矣。

    而宋史本傳雲:“惟知媚附安石,晝夜造請,雖踞廁見之不屑也。

    嘗從後執其帶尾,安石反顧,公度笑曰:相公帶有垢,敬以袍拭去之耳,見者皆笑,亦恬不為恥。

    ”嘻!不知踞廁時何以有人在側,而見者皆笑,又何在廁者之衆耶?此直不盡情理至穢極鄙之言,而以入之正史,是誠何心!要之凡其人稍為荊公所禮者,務必醜诋之使不侪于人類而已。

     王令字逢原,荊公生平第一畏友,劉原父所謂處士之有道者三人之一也。

    荊公集中詩文與相往複者,不下數十見。

    其卒也,為銘其墓,稱以天民。

    宋史無傳,而王直方詩話雲:“逢原見知于荊公,荊公得政,一時附麗之徒,日滿其門,進譽獻谀,逢原厭之,乃大署其門曰:紛紛闾巷士,看我複何為?來即令我煩,去即我不思。

    意當有知恥者,而請谒不衰。

    ”考荊公所作墓銘,逢原卒于嘉興四年,實在荊公得政前之十年,此語何從而來?可知宋人之于荊公,所以誣蔑之者無一不用其極,凡親友無一得免焉。

    幸而宋史不為逢原立傳耳,苟立傳,則夷甫之束閣春秋,伯易之拭帶圊圍,又将盈紙矣。

     此三君子者,常崔雖嘗一仕于朝,未嘗一任繁劇,其于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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