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荊公之用人及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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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人之論荊公,其迳诋之為小人者,不必論矣,即仰之為君子者,亦未嘗不以好用小人為公之玷。
然則公果好用小人乎?公所用者果如史家所記述,無一而非小人乎?則又請平心以察之。
吾嘗極論荊公所以不得不用小人者,以當時君子莫肯為之用,斯固然矣。
抑考公之言嘗曰:洪水之患,不可留而俟人,而諸臣之才,惟鲧優于治水,故雖方命圮族,而不能舍鲧。
以此推之,則雖謂其好用小人也亦宜。
及其緻政而歸也,亦自言智不足以知人,而險诐常出于交遊之厚,則其為小人所累而頗自悔之,當亦屬于事實無可為諱者。
夫小人非不有時而可用,而能用之與否,則恒視乎用之之人。
以純粹之君子而用小人,天下之險,莫過是也。
夫人而曰小人,必其機巧變詐之尤者也,而用之之人,必其機巧變詐能與之相敵,且更過之,使彼雖極其壽張之技,而不能遁出于吾股掌之外,斯能用小人矣。
若張江陵則其人也,若胡文忠則其人也,若曾文正則已非其人也,若王荊公則更非其人也。
何以故?以荊公為純粹之君子人故,以荊公為太無權術之君子人故。
雖然,謂荊公為專好用小人則非也,謂荊公所用者為皆小人,則尤非也。
公上神宗論館職劄子雲:陛下即位以來,以在事之人,或乏材能,故所拔用者,多士之小有才而無行義者,此等人得志,則風俗壞矣,欲救此弊,亦在親近忠良而已。
公之所進規于其君者如是,而豈其躬自蹈之?又制置條例司之初立也,神宗屢以問荊公,公曰:今欲理财,則必使能。
天下但見朝廷以使能為先,而不以任賢為急,恐風俗由此而壞,将不勝其敝。
陛下當念國體有先後緩急。
(本傳不載此語。
華氏《續通鑒》載于熙甯二年三月,其見宋史何處未暇細檢。
)是荊公之諄諄于進賢退不肖者,至深且切。
故與其謂荊公好用小人,毋甯謂神宗好用小人,而荊公則雖矯正之而猶未能盡者也。
夫荊公所拔擢拂拭之人,其為後世所稱為君子者抑多多矣。
然或後此以不附新法,用之不終,史家遂不認此人為荊公所用。
夫荊公既銳意必欲行新法,則凡不願奉行新法者,雖欲終用之而不能,此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
而謂荊公無欲用之之心焉,不可得也。
若夫始終肯奉行新法之人,則後之史家,初不問其人平日行誼何如,即此附和新法之一端,已指為罪大惡極。
不甯惟是,又往往虛構事實,必被以惡名而始為快,不必其與荊公共政事者,即平昔往還稍稔者,亦無一而獲免焉。
如是則荊公所用者,安得不皆為小人哉?非荊公之好用小人,徒以其人既經荊公之拂拭,旋即經史家之鍛煉,雖君子亦為小人已耳。
吾非敢謂荊公所用者必無小人,願以為雖有之,而其不善決不如是其甚。
夫以荊公之懋德高節,而經史家之刻畫,猶使後之讀者,覺王衍盧杞俨然在目,則其他操行不及荊公,而授人以可乘之隙者,其受誣更何所不至耶?夫以韓琦而可指為交結中官,以歐陽修而可指為盜氵?甥女,且舉朝洶洶,謂為希恩固寵,巧飾欺罔,則當時争意氣者,豈尚有是非之心,而其言又可信耶?孫固濮議,稍抗輿論,則群斥為奸邪,然則千年來指荊公所用為奸邪者,又安知其非孫固之比耶?吾固非強欲為荊公所用之人辯,然固有不容已于言者,今請就所可考見之人而一一論列之。
陳升之升之在仁宗時已為執政,非荊公所特拔。
然荊公集中有送陳升之序,蓋自其微時,而即期以重任,及制置條例司初設,即引典共事,故神宗之相升之,實為荊公推毂無疑。
升之任谏官五年,所論列百數十事,其人亦非庸庸者,徒以與荊公共事之故,史稱其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
其信否則非吾所能斷也。
王珪珪典内外制十八年,至熙甯三年,始參知政事。
九年,同平章事,終神宗世為相。
其為荊公汲引與否不可知。
然固始終奉行新法者,本傳于其執政前多褒美之詞,于其執政後多譏彈之語,平心論之,蓋一中和之人也。
蘇轍荊公初設制置條例司,首擢轍為檢詳文字。
荊公之特拔小臣自轍始,後以不附新法,出為河南推官。
程颢 制置條例司初設,遣使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而颢與居一焉,是颢實為荊公所特拔之士也。
後以不附新法,出為簽書鎮甯軍判官。
而宋史于安石傳颢傳,并不載其曾為條例司官一事,殆以受知于安石為颢玷,故諱之欤? 劉彜 條例司所遣八人之一。
前本為縣尉,荊公特拔者也。
史稱其以不附新法罷,又言神宗擇水官以其悉東南水利,除都水丞,是非不用也,固其所長而專委以一事耳。
以不當沖要之故,本傳無貶詞,且亟稱其材。
盧秉亦所遣八人之一也。
史稱其與薛向行鹽法擾民,然請罷發運使獻餘羨,其綜核名實可見。
其後征西夏,立奇功,則其才之瑰偉可知。
其父革以廉退聞,而秉未冠即負隽譽,嘗言林木非培植根株弗成,似士大夫之立名節也。
蔣堂賞味其言,蔔其必為隹器。
而荊公因讀其壁間詩,識其靜退,故特拔之。
秉後守邊,以父老累乞歸養,神宗手诏慰留,父革聞之,亦以義止之。
後革疾亟,始得歸,遂不複出。
以此言之,秉之名節,誠卓荦可觀,不負荊公之知矣。
而宋史則謂其阿徇時好,父子相去甚遠,夫革未嘗謂其子不肖,且責以大義,不許告歸,而史家竟不許革之有子,何以故?徒以其奉行新法故。
謝卿材、侯叔獻、王汝翼、曾伉、王廣廉條例司所遣八人此其五也,宋史皆無傳,事迹不可考。
以程劉盧三人例之,當皆佳士也。
(蔡氏上翔言謝卿材侯叔獻皆當世所号為賢者,不知所據何書,俟考。
) 呂公着公着後此與司馬光同破壞新法,史家所目為大賢者也。
而其超擢顯官,實荊公薦之。
史家恐污點公着,故于公着傳諱而不言,而于其兄公弼傳雲:“安石知政事,謙公弼不附己,白用其弟公着為禦史中丞以逼之。
”蓋又欲借此以入安石罪,遂忘卻為公着諱,而留此痕迹經示人也。
顧吾獨不解惡其兄者何以薦其弟,而用其弟又何以能逼其兄也。
真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矣。
要之荊公之薦公着,灼然無疑,而诋荊公專用小人者,将何以自解耶? 韓绛 绛為荊公所汲引,代陳升之領條例司,未幾參知政事,又繼荊公為相,一守成法,時号傳法沙門,以故本傳極醜诋之。
然考神宗初立,韓琦即薦绛有公輔器,是其材德之優,非獨荊公知之也。
其早年決獄廉明,撫民周浃,政績曆曆可觀,為谏官屢論列宮廷積弊,尤為人所難能。
慶州羌亂,一舉平之,可見其優于軍略。
知成都府開封府,屢折豪強以蘇民困。
仁宗歎曰:衆方姑息,卿獨能不徇時邪。
内諸司數千恩澤,绛執不可,為英宗言身犯衆怒,懼有飛語。
帝曰:朕在藩邸日,頗聞有司以國事為人情,卿所守固善,何憚于讒?是其剛方之氣,實朝列所罕見。
又嘗言富國當盡地力,又首請改差役法,是為治極知大體者,而又數薦司馬光,則絕無黨同伐異之見,尤可敬佩。
(以上皆據本傳。
)由此言之,荊公之舉绛自代,實為得人。
而以绛之賢,獨心悅誠服荊公,守其法不變,則新法之善,亦可見矣。
而宋史绛傳,徒以此故,于其入相後,則附以種種醜诋之詞,不顧其與前半篇相矛盾,吾是以益知宋史之不可信也。
韓宗師 绛之子,荊公薦為度支判官提舉河北常平,史稱其孝,此亦足見荊公之不濫舉也。
元绛 绛以荊公薦,參知政事,神宗眷顧甚隆。
其生平政績太優,宋史本傳,不能加以誣诋,惟于傳末雲:“绛所至有威名,而無特操少儀矩,谄事王安石及其子弟,時論鄙之。
”其傳後論雲:“王安石為政,一時士大夫之素知名者,變其所守而從之,比比皆然。
元绛所莅,鹹有異政,亦谄事之陋矣!”若是夫,凡不肯攻安石之人,雖有百千美德,而皆得以一谄字抹殺之,遂成為無特操之人矣。
則凡為安石所用者,安得不盡為小人也哉?史于韓绛傳亦稱其賢,而末綴二語雲:“終以黨王安石得政,是以清議少之。
”與此傳正同一筆法,此種清議,此種時論,其價值可見矣。
呂惠卿惠卿,宋史列諸奸臣傳者也。
惠卿之必非君子人,無待言。
然荊公之知惠卿,實歐陽文忠介之,其書見歐集。
嘉?六年歐公又有舉惠卿充館職劄子,其文曰:呂惠卿材識明敏,文藝優通,好古饬躬,可謂端雅之士。
夫以歐公素稱知人,其所薦舉,皆一世佳士,而于惠卿稱之曰饬躬,曰端雅,則其人諒不止才學之優美而已。
據宋史本傳所載罪狀,大半指其奉行新法者。
然吾以此為不特非罪狀,且可作功狀矣。
本傳又記其紹聖中知延州,夏人入寇,将以全師圍延安,惠卿修米脂諸砦以備。
寇至,欲攻則城不可近,欲掠則野無所得,欲戰則諸将按兵不動,欲南則懼腹背受敵,留二日遁去。
據此,則不獨有政事才,且能軍矣。
(本傳中記其治軍者三處,所策皆中肯。
)惠卿之果為奸邪與否,當于其曾叛荊公與否一事決之。
據元?初蘇轍彈文,謂其勢力相軋,化為敵仇,發安石私書雲雲,後之史家,指為荊公初次罷相時事。
今考元豐三年,荊公有答呂吉甫書雲:(惠卿來書稱特進相公,公以是年始授特進,故知當在是年或在其後也。
) 與公同心,以至異意,皆緣國事,豈有他哉?同朝紛紛,公獨助我,則我何憾于公?人或言公,吾無與焉,則公何尤于我?趣時便事,吾不知其說焉;考實論情,公宜昭其如此。
開喻重悉,覽之怅然。
昔之在我者,誠無細故之可疑;則今之在公者,尚何舊惡之足念?(下略)(按惠卿來書有雲:内省涼薄,尚無細故之嫌,仰惟高明,夫何舊惡之念?故公答書雲雲。
) 觀此則荊公與惠卿始合終睽,誠屬事實。
然其睽也,緣公事乎?緣私怨乎?尚未可知。
據荊公書則謂皆緣國事,今徵諸史,亦有可考見者焉。
荊公初罷政,惠卿繼之,創為手實法,及鬻祠法,皆厲民之政,非荊公意。
公複相,即罷之,夫惠卿敢于亂荊公之法,雖謂之叛荊公焉可也,然此尚出于其學識之不足耳,猶有可原。
而惠卿自言内省涼薄,不知别有所指否,或荊公大度包之而不複與校耶?竊意惠卿當時必深憤于沮撓新法者,思有以懲治之,常為荊公所折。
觀荊公罷政數月中,而即有竄逐鄭俠之事,可見也。
坐是之故,沮撓者之恨惠卿,更甚于荊公,又因其與荊公隙末,更授人以口實,于是史家言其為人,曾狗彘之不若矣。
吾以為惠卿誠非佳士,然竊疑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
(考異十六)《宋史惠卿傳》引司馬光言,謂惠卿為之謀主,而安石力行之,一若一切新法,皆出惠卿,而安石不過一傀儡然。
吾以為此必非溫公之言,果為溫公之言,亦誕妄之甚者也。
安石之新法,懷抱于平日者已久,觀其平昔之詩文及上仁宗書可見也。
答呂吉甫書雲:舉朝紛紛,公獨助我。
惠卿助安石耳,豈安石助惠卿哉? (考異十七)宋史記王呂相攻之事甚多,其言皆鄙俚無狀,似如所言,則非徒惠卿為奸邪,而安石亦奸邪之尤也。
蔡氏上翔辨之甚悉,今避繁不複引。
但觀答呂吉甫一書,其德量何等宏遠,以荊公之為人,豈有肯為此卑劣之事者哉?讀者如信公為言行一緻之人,則觀此一書已足,若猶不信,則吾更哓哓,亦無益也,故不複辨也。
曾布布為曾鞏弟,其佐荊公行新法,功與惠卿埒。
宋史亦以入奸臣傳,吾以本傳之文考之,不能得其所謂奸者何在。
當時諸新法雖由荊公發其大綱,而斟酌條目,編為法典,半成于布之手。
廷臣有難新法者,布一一解之,《文獻通考》猶載其一二,則其文理密察之才,與縱橫奧博之辯,必有大過人者。
本傳記其初召見時,上疏請神宗推赤心,奮威斷,使四方曉然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此正知本之論,可以匡荊公不逮者也。
其于新法事事皆贊助,獨于呂嘉問辦市易之不善,則嚴劾之,謂官自為兼并,卒以此得罪呂惠卿,出知饒州,所謂和而不同者非耶?司馬光執政,谕令增損役法,布辭曰:免役一事,法令纖悉,皆出己手,若令遽自改易,義不可為。
斯可謂不變塞焉強哉矯矣!其後崇甯間以得罪蔡京,京誣以賊賄,使呂嘉問逮捕其諸子,鍛煉訊鞫誘左證使自誣,則亦由不肯附京故也。
(以上所據皆宋史本傳。
)夫以宋史惡布之甚,至列諸奸臣,然記其行誼乃如此,其他嘉言懿行削而勿載者,何可勝道!其所指為奸狀者,不過紹聖間建中靖國間兩次倡紹述之論而已。
此而曰奸,則何不并荊公而入諸奸臣傳也?吾謂曾子宣者,千古骨鲠之士,而其學其才,皆足以輔之,南豐可雲有弟。
而荊公之得士,亦一夔而已足者也。
荊公之冤,數百年來為之昭雪者,尚有十數人,而子宣之冤,乃萬古如長夜,吾安得不表而出之? 章亦奸臣傳中之一人也。
荊公之初用,以為編修三司條例官,其後使平南北江群蠻,開湖南四府之地,為功為罪,前章已詳辨之。
元豐三年拜參知政事,時荊公已罷相,未幾以其父冒占民田罷知蔡州。
元?初駁司馬光所更役法,累數千言。
光議既行,憤恚争辨于簾前,史稱其語甚悖,廷臣交章擊之,被黜。
而元?七八年間,猶數為言者所彈。
哲宗親政,起為相,專以紹述為國是,凡元?所革悉複之,大興黨獄,并欲追廢宣仁太後。
哲宗崩,皇太皇議所立,曰:以禮律言之,母弟簡王當立。
太後曰;老身無子,諸王皆是神宗庶子。
複曰:以長則申王當立。
太後曰:申王病不可,卒立端王,是為徽宗。
罷知越州,尋貶潭州,又竄雷州,徙睦州卒。
不肯以官爵私所親,四子連登科,獨季子援嘗為校書郎,餘皆随牒束铨,仕州縣,訖無顯者。
宋史本傳所記,大略如此。
就此觀之,果足稱為奸臣矣乎?即以其不肯以官爵私所親一事論之,其狷介已足以厲末俗。
哲宗
然則公果好用小人乎?公所用者果如史家所記述,無一而非小人乎?則又請平心以察之。
吾嘗極論荊公所以不得不用小人者,以當時君子莫肯為之用,斯固然矣。
抑考公之言嘗曰:洪水之患,不可留而俟人,而諸臣之才,惟鲧優于治水,故雖方命圮族,而不能舍鲧。
以此推之,則雖謂其好用小人也亦宜。
及其緻政而歸也,亦自言智不足以知人,而險诐常出于交遊之厚,則其為小人所累而頗自悔之,當亦屬于事實無可為諱者。
夫小人非不有時而可用,而能用之與否,則恒視乎用之之人。
以純粹之君子而用小人,天下之險,莫過是也。
夫人而曰小人,必其機巧變詐之尤者也,而用之之人,必其機巧變詐能與之相敵,且更過之,使彼雖極其壽張之技,而不能遁出于吾股掌之外,斯能用小人矣。
若張江陵則其人也,若胡文忠則其人也,若曾文正則已非其人也,若王荊公則更非其人也。
何以故?以荊公為純粹之君子人故,以荊公為太無權術之君子人故。
雖然,謂荊公為專好用小人則非也,謂荊公所用者為皆小人,則尤非也。
公上神宗論館職劄子雲:陛下即位以來,以在事之人,或乏材能,故所拔用者,多士之小有才而無行義者,此等人得志,則風俗壞矣,欲救此弊,亦在親近忠良而已。
公之所進規于其君者如是,而豈其躬自蹈之?又制置條例司之初立也,神宗屢以問荊公,公曰:今欲理财,則必使能。
天下但見朝廷以使能為先,而不以任賢為急,恐風俗由此而壞,将不勝其敝。
陛下當念國體有先後緩急。
(本傳不載此語。
華氏《續通鑒》載于熙甯二年三月,其見宋史何處未暇細檢。
)是荊公之諄諄于進賢退不肖者,至深且切。
故與其謂荊公好用小人,毋甯謂神宗好用小人,而荊公則雖矯正之而猶未能盡者也。
夫荊公所拔擢拂拭之人,其為後世所稱為君子者抑多多矣。
然或後此以不附新法,用之不終,史家遂不認此人為荊公所用。
夫荊公既銳意必欲行新法,則凡不願奉行新法者,雖欲終用之而不能,此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
而謂荊公無欲用之之心焉,不可得也。
若夫始終肯奉行新法之人,則後之史家,初不問其人平日行誼何如,即此附和新法之一端,已指為罪大惡極。
不甯惟是,又往往虛構事實,必被以惡名而始為快,不必其與荊公共政事者,即平昔往還稍稔者,亦無一而獲免焉。
如是則荊公所用者,安得不皆為小人哉?非荊公之好用小人,徒以其人既經荊公之拂拭,旋即經史家之鍛煉,雖君子亦為小人已耳。
吾非敢謂荊公所用者必無小人,願以為雖有之,而其不善決不如是其甚。
夫以荊公之懋德高節,而經史家之刻畫,猶使後之讀者,覺王衍盧杞俨然在目,則其他操行不及荊公,而授人以可乘之隙者,其受誣更何所不至耶?夫以韓琦而可指為交結中官,以歐陽修而可指為盜氵?甥女,且舉朝洶洶,謂為希恩固寵,巧飾欺罔,則當時争意氣者,豈尚有是非之心,而其言又可信耶?孫固濮議,稍抗輿論,則群斥為奸邪,然則千年來指荊公所用為奸邪者,又安知其非孫固之比耶?吾固非強欲為荊公所用之人辯,然固有不容已于言者,今請就所可考見之人而一一論列之。
陳升之升之在仁宗時已為執政,非荊公所特拔。
然荊公集中有送陳升之序,蓋自其微時,而即期以重任,及制置條例司初設,即引典共事,故神宗之相升之,實為荊公推毂無疑。
升之任谏官五年,所論列百數十事,其人亦非庸庸者,徒以與荊公共事之故,史稱其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
其信否則非吾所能斷也。
王珪珪典内外制十八年,至熙甯三年,始參知政事。
九年,同平章事,終神宗世為相。
其為荊公汲引與否不可知。
然固始終奉行新法者,本傳于其執政前多褒美之詞,于其執政後多譏彈之語,平心論之,蓋一中和之人也。
蘇轍荊公初設制置條例司,首擢轍為檢詳文字。
荊公之特拔小臣自轍始,後以不附新法,出為河南推官。
程颢 制置條例司初設,遣使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而颢與居一焉,是颢實為荊公所特拔之士也。
後以不附新法,出為簽書鎮甯軍判官。
而宋史于安石傳颢傳,并不載其曾為條例司官一事,殆以受知于安石為颢玷,故諱之欤? 劉彜 條例司所遣八人之一。
前本為縣尉,荊公特拔者也。
史稱其以不附新法罷,又言神宗擇水官以其悉東南水利,除都水丞,是非不用也,固其所長而專委以一事耳。
以不當沖要之故,本傳無貶詞,且亟稱其材。
盧秉亦所遣八人之一也。
史稱其與薛向行鹽法擾民,然請罷發運使獻餘羨,其綜核名實可見。
其後征西夏,立奇功,則其才之瑰偉可知。
其父革以廉退聞,而秉未冠即負隽譽,嘗言林木非培植根株弗成,似士大夫之立名節也。
蔣堂賞味其言,蔔其必為隹器。
而荊公因讀其壁間詩,識其靜退,故特拔之。
秉後守邊,以父老累乞歸養,神宗手诏慰留,父革聞之,亦以義止之。
後革疾亟,始得歸,遂不複出。
以此言之,秉之名節,誠卓荦可觀,不負荊公之知矣。
而宋史則謂其阿徇時好,父子相去甚遠,夫革未嘗謂其子不肖,且責以大義,不許告歸,而史家竟不許革之有子,何以故?徒以其奉行新法故。
謝卿材、侯叔獻、王汝翼、曾伉、王廣廉條例司所遣八人此其五也,宋史皆無傳,事迹不可考。
以程劉盧三人例之,當皆佳士也。
(蔡氏上翔言謝卿材侯叔獻皆當世所号為賢者,不知所據何書,俟考。
) 呂公着公着後此與司馬光同破壞新法,史家所目為大賢者也。
而其超擢顯官,實荊公薦之。
史家恐污點公着,故于公着傳諱而不言,而于其兄公弼傳雲:“安石知政事,謙公弼不附己,白用其弟公着為禦史中丞以逼之。
”蓋又欲借此以入安石罪,遂忘卻為公着諱,而留此痕迹經示人也。
顧吾獨不解惡其兄者何以薦其弟,而用其弟又何以能逼其兄也。
真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矣。
要之荊公之薦公着,灼然無疑,而诋荊公專用小人者,将何以自解耶? 韓绛 绛為荊公所汲引,代陳升之領條例司,未幾參知政事,又繼荊公為相,一守成法,時号傳法沙門,以故本傳極醜诋之。
然考神宗初立,韓琦即薦绛有公輔器,是其材德之優,非獨荊公知之也。
其早年決獄廉明,撫民周浃,政績曆曆可觀,為谏官屢論列宮廷積弊,尤為人所難能。
慶州羌亂,一舉平之,可見其優于軍略。
知成都府開封府,屢折豪強以蘇民困。
仁宗歎曰:衆方姑息,卿獨能不徇時邪。
内諸司數千恩澤,绛執不可,為英宗言身犯衆怒,懼有飛語。
帝曰:朕在藩邸日,頗聞有司以國事為人情,卿所守固善,何憚于讒?是其剛方之氣,實朝列所罕見。
又嘗言富國當盡地力,又首請改差役法,是為治極知大體者,而又數薦司馬光,則絕無黨同伐異之見,尤可敬佩。
(以上皆據本傳。
)由此言之,荊公之舉绛自代,實為得人。
而以绛之賢,獨心悅誠服荊公,守其法不變,則新法之善,亦可見矣。
而宋史绛傳,徒以此故,于其入相後,則附以種種醜诋之詞,不顧其與前半篇相矛盾,吾是以益知宋史之不可信也。
韓宗師 绛之子,荊公薦為度支判官提舉河北常平,史稱其孝,此亦足見荊公之不濫舉也。
元绛 绛以荊公薦,參知政事,神宗眷顧甚隆。
其生平政績太優,宋史本傳,不能加以誣诋,惟于傳末雲:“绛所至有威名,而無特操少儀矩,谄事王安石及其子弟,時論鄙之。
”其傳後論雲:“王安石為政,一時士大夫之素知名者,變其所守而從之,比比皆然。
元绛所莅,鹹有異政,亦谄事之陋矣!”若是夫,凡不肯攻安石之人,雖有百千美德,而皆得以一谄字抹殺之,遂成為無特操之人矣。
則凡為安石所用者,安得不盡為小人也哉?史于韓绛傳亦稱其賢,而末綴二語雲:“終以黨王安石得政,是以清議少之。
”與此傳正同一筆法,此種清議,此種時論,其價值可見矣。
呂惠卿惠卿,宋史列諸奸臣傳者也。
惠卿之必非君子人,無待言。
然荊公之知惠卿,實歐陽文忠介之,其書見歐集。
嘉?六年歐公又有舉惠卿充館職劄子,其文曰:呂惠卿材識明敏,文藝優通,好古饬躬,可謂端雅之士。
夫以歐公素稱知人,其所薦舉,皆一世佳士,而于惠卿稱之曰饬躬,曰端雅,則其人諒不止才學之優美而已。
據宋史本傳所載罪狀,大半指其奉行新法者。
然吾以此為不特非罪狀,且可作功狀矣。
本傳又記其紹聖中知延州,夏人入寇,将以全師圍延安,惠卿修米脂諸砦以備。
寇至,欲攻則城不可近,欲掠則野無所得,欲戰則諸将按兵不動,欲南則懼腹背受敵,留二日遁去。
據此,則不獨有政事才,且能軍矣。
(本傳中記其治軍者三處,所策皆中肯。
)惠卿之果為奸邪與否,當于其曾叛荊公與否一事決之。
據元?初蘇轍彈文,謂其勢力相軋,化為敵仇,發安石私書雲雲,後之史家,指為荊公初次罷相時事。
今考元豐三年,荊公有答呂吉甫書雲:(惠卿來書稱特進相公,公以是年始授特進,故知當在是年或在其後也。
) 與公同心,以至異意,皆緣國事,豈有他哉?同朝紛紛,公獨助我,則我何憾于公?人或言公,吾無與焉,則公何尤于我?趣時便事,吾不知其說焉;考實論情,公宜昭其如此。
開喻重悉,覽之怅然。
昔之在我者,誠無細故之可疑;則今之在公者,尚何舊惡之足念?(下略)(按惠卿來書有雲:内省涼薄,尚無細故之嫌,仰惟高明,夫何舊惡之念?故公答書雲雲。
) 觀此則荊公與惠卿始合終睽,誠屬事實。
然其睽也,緣公事乎?緣私怨乎?尚未可知。
據荊公書則謂皆緣國事,今徵諸史,亦有可考見者焉。
荊公初罷政,惠卿繼之,創為手實法,及鬻祠法,皆厲民之政,非荊公意。
公複相,即罷之,夫惠卿敢于亂荊公之法,雖謂之叛荊公焉可也,然此尚出于其學識之不足耳,猶有可原。
而惠卿自言内省涼薄,不知别有所指否,或荊公大度包之而不複與校耶?竊意惠卿當時必深憤于沮撓新法者,思有以懲治之,常為荊公所折。
觀荊公罷政數月中,而即有竄逐鄭俠之事,可見也。
坐是之故,沮撓者之恨惠卿,更甚于荊公,又因其與荊公隙末,更授人以口實,于是史家言其為人,曾狗彘之不若矣。
吾以為惠卿誠非佳士,然竊疑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
(考異十六)《宋史惠卿傳》引司馬光言,謂惠卿為之謀主,而安石力行之,一若一切新法,皆出惠卿,而安石不過一傀儡然。
吾以為此必非溫公之言,果為溫公之言,亦誕妄之甚者也。
安石之新法,懷抱于平日者已久,觀其平昔之詩文及上仁宗書可見也。
答呂吉甫書雲:舉朝紛紛,公獨助我。
惠卿助安石耳,豈安石助惠卿哉? (考異十七)宋史記王呂相攻之事甚多,其言皆鄙俚無狀,似如所言,則非徒惠卿為奸邪,而安石亦奸邪之尤也。
蔡氏上翔辨之甚悉,今避繁不複引。
但觀答呂吉甫一書,其德量何等宏遠,以荊公之為人,豈有肯為此卑劣之事者哉?讀者如信公為言行一緻之人,則觀此一書已足,若猶不信,則吾更哓哓,亦無益也,故不複辨也。
曾布布為曾鞏弟,其佐荊公行新法,功與惠卿埒。
宋史亦以入奸臣傳,吾以本傳之文考之,不能得其所謂奸者何在。
當時諸新法雖由荊公發其大綱,而斟酌條目,編為法典,半成于布之手。
廷臣有難新法者,布一一解之,《文獻通考》猶載其一二,則其文理密察之才,與縱橫奧博之辯,必有大過人者。
本傳記其初召見時,上疏請神宗推赤心,奮威斷,使四方曉然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此正知本之論,可以匡荊公不逮者也。
其于新法事事皆贊助,獨于呂嘉問辦市易之不善,則嚴劾之,謂官自為兼并,卒以此得罪呂惠卿,出知饒州,所謂和而不同者非耶?司馬光執政,谕令增損役法,布辭曰:免役一事,法令纖悉,皆出己手,若令遽自改易,義不可為。
斯可謂不變塞焉強哉矯矣!其後崇甯間以得罪蔡京,京誣以賊賄,使呂嘉問逮捕其諸子,鍛煉訊鞫誘左證使自誣,則亦由不肯附京故也。
(以上所據皆宋史本傳。
)夫以宋史惡布之甚,至列諸奸臣,然記其行誼乃如此,其他嘉言懿行削而勿載者,何可勝道!其所指為奸狀者,不過紹聖間建中靖國間兩次倡紹述之論而已。
此而曰奸,則何不并荊公而入諸奸臣傳也?吾謂曾子宣者,千古骨鲠之士,而其學其才,皆足以輔之,南豐可雲有弟。
而荊公之得士,亦一夔而已足者也。
荊公之冤,數百年來為之昭雪者,尚有十數人,而子宣之冤,乃萬古如長夜,吾安得不表而出之? 章亦奸臣傳中之一人也。
荊公之初用,以為編修三司條例官,其後使平南北江群蠻,開湖南四府之地,為功為罪,前章已詳辨之。
元豐三年拜參知政事,時荊公已罷相,未幾以其父冒占民田罷知蔡州。
元?初駁司馬光所更役法,累數千言。
光議既行,憤恚争辨于簾前,史稱其語甚悖,廷臣交章擊之,被黜。
而元?七八年間,猶數為言者所彈。
哲宗親政,起為相,專以紹述為國是,凡元?所革悉複之,大興黨獄,并欲追廢宣仁太後。
哲宗崩,皇太皇議所立,曰:以禮律言之,母弟簡王當立。
太後曰;老身無子,諸王皆是神宗庶子。
複曰:以長則申王當立。
太後曰:申王病不可,卒立端王,是為徽宗。
罷知越州,尋貶潭州,又竄雷州,徙睦州卒。
不肯以官爵私所親,四子連登科,獨季子援嘗為校書郎,餘皆随牒束铨,仕州縣,訖無顯者。
宋史本傳所記,大略如此。
就此觀之,果足稱為奸臣矣乎?即以其不肯以官爵私所親一事論之,其狷介已足以厲末俗。
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