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新政之阻撓及破壞(上)
關燈
小
中
大
,密問今日所言何事,誨曰:袖中彈文,乃新參也。
光愕然曰:衆喜得人,奈何論之?是可見當時之賢士大夫,無一人不信荊公之為人。
其诋及私德者,實一呂誨耳。
此與蔣之奇彭思永之以帷薄事誣歐陽公者無以異,而後人莫或申理焉,吾故不憚詞費,辨之如石。
(上所辨者半采蔡氏上翔之言,以間參己說,故不着蔡名,附注于此。
) (考異十三)《宋史呂誨傳》又雲:辟光之謀,本安石呂惠卿所導。
辟光揚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終不置此二人。
據此以談,則王呂實為此案罪魁,且又揚言于外,誨尤必備聞之,不難據情直指。
而此疏不言何也?豈誨猶有所愛于安石耶?然則此必後之惡安石者,困誨言而加厲焉,而史乃采之,緻與原疏全然不合,亦厚誣之一端也。
今将當時以争議新法去官者,胪舉于下: 熙甯二年五月,翰林學士權開封府鄭獬以斷謀殺獄,不依新法,出知杭州。
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诰錢公輔皆以與安石議新法不合,拱辰出判應天府,公輔出知江甯府。
六月,禦史中丞呂誨劾安石,帝還其章,誨遂求去,出知鄭州。
八月,知谏院範純仁言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甯。
帝不聽,純仁力求去,出知河中府。
尋徙成都轉運使。
以新法不便,戒州縣不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左遷知和州。
同月,侍禦使劉述、劉琦、錢豈頁連章劾安石,出述知江州,琦監處州鹽酒務,豈頁監衢州鹽稅。
同月,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以與呂惠卿論新法不合,出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稱疾求退,出判亳州。
三年,正月,判尚書省張方平極言新法之害,力求去,出判應天府。
二月,河北安撫使韓琦以論青苗不見聽,上疏請解安撫使,止領大名府路,從之。
(考異十四)史稱荊公痛诋韓琦富弼,謂弼像恭滔天,又稱其以附麗韓琦為歐陽修罪,又稱其子言枭韓琦富弼之首于市,則新法可行雲雲。
種種誣罔之辭,不一而足。
使荊公而果有此言,雖謂之病狂喪心可也。
然考之臨川集,乃适與相反,集中有賜允富弼辭免左仆射诏雲:“卿翊朕祖考,功施于時,德善在躬,終始如一。
忠賢體國,義乃可留,邦有大疑,庶幾求助。
雲雲。
”(後略)有賜允韓琦乞州诏雲:“卿以公師之官,将相之位,統臨四路,屏領一方。
寄重任隆,群臣莫比。
雖罹疾,冀即有瘳。
而章書頻頻,來以病告,宗工元老,視遇有加,恩禮之間,然何敢薄?重違懇恻,姑即便安。
”又有賀韓魏公啟雲:(前略)“伏惟我公。
受天間氣,為世元龜,誠節表于當時,德望冠乎近代。
典司密命,總攬中權,毀譽幾緻于萬端,夷險常持于一意。
故四海以公之用舍,一時為國之安危。
(中略)若夫進退之當于義,出處之适其時,以彼相方,又為特美。
某久叨庇賴,實預甄收,職在近臣,欲緻盡規之義;世當大有,更懷下比之嫌,用自絕于高闳,非敢忘于舊德。
(後略)由此觀之,則公于韓富二公,實不勝其向往之城,而韓富與公。
雖論新法不合,而私交始終未渝。
其屢次乞休,亦實綠老病,未必專以新法之故。
而史所傳公醜诋韓富之說,其必為誣罔,蓋無疑矣。
同月,以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固辭不拜。
三月,知審官院孫覺,以論青苗法不便,出知廣德軍。
四月,禦史中丞呂公着,以論青苗法,出知颍州。
同月,參知政事趙X懇求去位,出知杭州。
同月,監察禦史林旦、薛昌朝、範育劾安石罪狀,不報,三人亦不見罷斥。
同月,臨察禦史裡行程颢張戬、右正言李常、禦史王子韶、交章言新法不便,各乞退,出颢為京西路提刑,戬知公安縣,子韶知上元縣,常通判滑州。
七月,樞密使呂公弼以劾安石,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學士司馬光屢求去,留之不可,出知永興軍。
十月,翰林學士範鎮劾安石,以戶部侍郎緻仕。
四年,三月,诏察奉行新法不職者,先是知山陰縣陳舜俞不散青苗錢,知長葛縣樂京、知湖陽縣劉蒙不奉募役法,皆奪官。
至是有是诏,知陳留縣姜潛到官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于縣門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即移疾去。
四月,監官告院蘇轼上疏極論新法,不聽,乞外任,出為杭州通判。
五月,知開封府韓維以論保甲法不合,力請外郡,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歐陽修以老病緻仕。
(考異十五)綱目雲:修以風節自持,既連被污蔑,年六十,即乞謝事。
及守青州,上疏請止散青苗錢,帝欲複召執政,王安石力诋之,乃徙蔡州。
至是求歸益切,馮京請留之,安石曰:修附麗韓琦,以琦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則壞一郡,在朝廷則壞朝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師緻仕。
蔡氏上翔辨之曰:自宋天聖明道以來,歐陽公以文章風節負天下重望。
慶曆四年,曾子固上歐公書曰:王安石雖已得科名,彼誠自重,不願知于人,以為非歐公無足以知我。
是時安石年二十四也。
至和二年,歐公始見安石,自是書牍往來與見諸章奏者,愛歎稱譽,無有倫比。
歐公全書,可考而知也。
熙甯三年,公論青苗法非便,而又擅止青苗錢不散,要亦隻論國家大事,期有益于公私而止,曷嘗斥為奸邪,狠若仇雠,如呂誨諸人已甚之辭哉!而世乃傳安石既相,嘗痛诋歐公。
考公擅止青苗錢在熙甯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年春,公有賀王相公拜相啟,其言曰:高步儒林,着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萬乘非常之知。
夫以伉直如歐公,使果有大不說于參政之時,而複獻谀于為相之日,是豈歐公之所為哉!逾年歐公薨,而安石為文祭文,于歐公之為人為文,其立朝大節,其坎轲困頓,與夫生平知己之感,死後臨風想望之情,無不畢露。
夫以安石之得君如彼其專,行新法如彼其決,曾何所忌于歐公,而必欲擠而去之,乃生則诋其人為天下大惡,而死則譽其為天下不可幾及之人,是又豈安石之所為哉!考歐公于治平三年,以濮議見攻于呂誨、彭思永。
四年,以飛語見毀于彭思永、蔣之奇。
自是力請外郡,出而知亳州、知青州、知蔡州,以至于薨。
則凡熙甯四年間,公未嘗一日立于朝。
而累年告病,尤在安石未執政之前,于安石何與哉?在一國則亂一國諸語,出于楊中立之神宗日錄辨,其為誣顯而易見。
後人執此以為安石罪,而此兩公全集皆不一寓目何也?今按蔡氏之文,辨證确鑒,無待更贊。
歐公之去,不緣荊公,而叙之于此者,凡以辨荊公排斥忠良之誣也。
歐公如此,則凡雜史述荊公诋他人之言,又豈可盡信耶?荊公祭歐公文,實中國有數文字,今錄入第二十章,可參觀。
七月,禦史中丞楊繪,監察禦史裡行劉摯上疏論免役法之害,出繪知鄭州,摯監衡州鹽倉。
五年三月,判汝州富弼上書,言新法臣所不曉,不可以治郡,願歸洛養疾,許之。
授司空武守節度使緻仕。
六年四月,樞密使文彥博求去,授司空河東節度使,判河陽。
七年二月,監安上門鄭俠進流民圖,言大旱為新法所緻,未幾以擅發馬遞罪付禦史鞫治。
八年正月,竄之于英州。
以上所述,皆當時阻撓新政之大概情形也。
岩岩元老,梗之于上;嶽嶽台谏,哄之于下;而荊公以孑然一身,挺立于其間,天下之艱危,莫過是矣!公于熙甯三年有答手诏慰撫劄子雲:“竊觀天錫陛下聰明睿智,誠不難興堯舜之治,故不量才力之分,時事之宜,敢以不肖之身任天下怨诽,欲以奉承聖志。
自與聞政事以來,遂及期年,未能有所施為,而内外交構,合為沮議,專欲誣民以惑聖聽,流俗波蕩,一至如此!陛下又若不能無惑,恐臣區區,終不克勝。
”其危苦之情,百世下讀者猶将哀之。
非堅忍不拔如公者,其何一事之能就耶!後世之惡公者,不必道矣,其好公者,亦不免以任用小人為公惜。
夫公所任用者,果皆為小人與否,吾将别論之,而當時阻撓新政之人,豈非世所稱為君子耶?若程明道,若蘇子由,皆公所最初特拔以為僚佐者也。
其餘韓富文呂諸元老,與公共事者,或一年,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公自始何嘗欲排擠之者?而諸賢動以去就争新法,公将以慰留僚友之故而枉所學,隳所志乎?抑以行其學,行其志之故而得罪于僚友乎?二者不得不出于一,故公于熙甯三年,嘗上疏乞罷政事,亦以所志既不能行,則奉身以退耳。
而神宗既信之愈笃,任之愈專,有君如此,公何忍負?則鞠躬盡瘁,以求大業之克終。
諸賢既不肯苟同,誓不與并立夫本朝,亦惟有聽其去而已。
我輩生今日,為公設身處地以計之,果有何道得以兩全者?夫公當時所立之法,非不善也,其所革之弊,則皆諸賢所蹙額而言之者也。
其後此之成績,或不能如初之所期,則亦以奉行者非其人已爾。
使諸賢能與公和衷共濟,時複相補助而去其泰甚,安見其成效之不更着耶?而乃不問是非可否,凡一新更之法,必出死力以攻之,明知攻之而必不能回上意也,則投劾而去以自成其名而已。
甚或身為方面。
而戒州縣勿得奉行朝令,其人既屬巨室,為士庶所具瞻,則夫不利于新法者,皆得所趨附,以簧鼓天下之耳目,使人民疑所适從。
譬之一手畫圓,而十手畫方,雖有良法美意,而終不能以推進,有固然矣。
然則使新法之利不償其弊者,誰之罪也?逼荊公以不得不用小人者,誰之罪也?雖然,荊公之所以待異己者,抑 可謂盡其道矣。
其于諸元老,則皆自乞居外,猶再三慰留,不獲已然後許之也。
其于諸小臣,亦不過左遷外補,未嘗有一人焉削其官秩,而治罪更無論也。
其間惟鄭俠一人,下吏遠竄,則荊公罷相歸江甯一年間之事也。
(公以熙甯七年六月罷相,以八年二月複相,而鄭俠之竄英州,則熙甯八年正月間事也。
)以視子産商鞅之待貴族何如?以視張江陵之待台谏何如?以視孔子之誅少正卯何如?吾友南海潘氏(博)嘗論荊公,謂惜其純任儒術,而乏法家之精神,可謂笃論。
而世之論者,鹹謂荊公行申商之術,以峻法繩百僚,何其與當時情實,适相反對耶?荊公之待士大夫也以禮,雖其法緣是不能盡行,然大臣之度,足以模範千古,而元興諸賢之所以待熙豐大臣者則何如?吾論至此而不禁有茫茫之感也! 章氏(衮)王臨川文集序雲: (前略)熙甯之政,君以堯舜其民之心,堅主于上,臣以堯舜其君之心,力贊之于下,要皆以為天下而非私己也。
諸臣若能原其心以議其法,因其得以救其失,推廣以究未明之義,損益以矯偏勝之情,務在協心一德,博求賢才以行新法,宋室未必不尚有利也。
而乃一令方下,一謗随之,今日哄然而攻者安石也,明日嘩然而議者新法也。
台谏借此以賈敢言之名,公卿藉此以徼恤民之譽,遠方下吏,随聲附和,以自托于廷臣之黨,而政事之堂,幾為交惡之地。
且當時下則未有不逞之民,借新法以為倡亂之端,遠則未有二虜之使,因新法而出不遜之語,而缙紳之士,先自交構,橫潰洶洶,如狂人挾勝心,牢不可破。
祖宗之法概以為善,其果皆善乎?新創之法,概诋為惡,其果皆惡乎?抑其為議,有一人之口而自相抵牾者,如蘇穎濱嘗言官自借貸之便,而乃力诋青苗錢之非;司馬公在英宗時,嘗言農民租稅之外,當無所與,衙前無募民為之,而乃力诋雇役之非;蘇東坡嘗言不取靈武,則無以通西域,西域不通,則契丹之強未有艾,而乃力诋熙河之役之非;又如已非雇役不可行,而他日又力争雇役不可罷之類是也。
有事體相類,自來行之則以為是,公行之則以為非者,如河北弓箭社,實與保甲相表裹;蘇東坡請增修社約,并加存恤,而獨深惡保甲法之類是也。
(中略)似此之類,既非真知是非之定論,亦非曲盡利害之讠于谟,宜公概謂流俗,而主之益堅,行之益力也。
一時議論,既如此矣,而左右記注之官,異時記載之筆,又皆務為巧诋,至或離
光愕然曰:衆喜得人,奈何論之?是可見當時之賢士大夫,無一人不信荊公之為人。
其诋及私德者,實一呂誨耳。
此與蔣之奇彭思永之以帷薄事誣歐陽公者無以異,而後人莫或申理焉,吾故不憚詞費,辨之如石。
(上所辨者半采蔡氏上翔之言,以間參己說,故不着蔡名,附注于此。
) (考異十三)《宋史呂誨傳》又雲:辟光之謀,本安石呂惠卿所導。
辟光揚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終不置此二人。
據此以談,則王呂實為此案罪魁,且又揚言于外,誨尤必備聞之,不難據情直指。
而此疏不言何也?豈誨猶有所愛于安石耶?然則此必後之惡安石者,困誨言而加厲焉,而史乃采之,緻與原疏全然不合,亦厚誣之一端也。
今将當時以争議新法去官者,胪舉于下: 熙甯二年五月,翰林學士權開封府鄭獬以斷謀殺獄,不依新法,出知杭州。
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诰錢公輔皆以與安石議新法不合,拱辰出判應天府,公輔出知江甯府。
六月,禦史中丞呂誨劾安石,帝還其章,誨遂求去,出知鄭州。
八月,知谏院範純仁言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甯。
帝不聽,純仁力求去,出知河中府。
尋徙成都轉運使。
以新法不便,戒州縣不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左遷知和州。
同月,侍禦使劉述、劉琦、錢豈頁連章劾安石,出述知江州,琦監處州鹽酒務,豈頁監衢州鹽稅。
同月,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以與呂惠卿論新法不合,出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稱疾求退,出判亳州。
三年,正月,判尚書省張方平極言新法之害,力求去,出判應天府。
二月,河北安撫使韓琦以論青苗不見聽,上疏請解安撫使,止領大名府路,從之。
(考異十四)史稱荊公痛诋韓琦富弼,謂弼像恭滔天,又稱其以附麗韓琦為歐陽修罪,又稱其子言枭韓琦富弼之首于市,則新法可行雲雲。
種種誣罔之辭,不一而足。
使荊公而果有此言,雖謂之病狂喪心可也。
然考之臨川集,乃适與相反,集中有賜允富弼辭免左仆射诏雲:“卿翊朕祖考,功施于時,德善在躬,終始如一。
忠賢體國,義乃可留,邦有大疑,庶幾求助。
雲雲。
”(後略)有賜允韓琦乞州诏雲:“卿以公師之官,将相之位,統臨四路,屏領一方。
寄重任隆,群臣莫比。
雖罹疾,冀即有瘳。
而章書頻頻,來以病告,宗工元老,視遇有加,恩禮之間,然何敢薄?重違懇恻,姑即便安。
”又有賀韓魏公啟雲:(前略)“伏惟我公。
受天間氣,為世元龜,誠節表于當時,德望冠乎近代。
典司密命,總攬中權,毀譽幾緻于萬端,夷險常持于一意。
故四海以公之用舍,一時為國之安危。
(中略)若夫進退之當于義,出處之适其時,以彼相方,又為特美。
某久叨庇賴,實預甄收,職在近臣,欲緻盡規之義;世當大有,更懷下比之嫌,用自絕于高闳,非敢忘于舊德。
(後略)由此觀之,則公于韓富二公,實不勝其向往之城,而韓富與公。
雖論新法不合,而私交始終未渝。
其屢次乞休,亦實綠老病,未必專以新法之故。
而史所傳公醜诋韓富之說,其必為誣罔,蓋無疑矣。
同月,以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固辭不拜。
三月,知審官院孫覺,以論青苗法不便,出知廣德軍。
四月,禦史中丞呂公着,以論青苗法,出知颍州。
同月,參知政事趙X懇求去位,出知杭州。
同月,監察禦史林旦、薛昌朝、範育劾安石罪狀,不報,三人亦不見罷斥。
同月,臨察禦史裡行程颢張戬、右正言李常、禦史王子韶、交章言新法不便,各乞退,出颢為京西路提刑,戬知公安縣,子韶知上元縣,常通判滑州。
七月,樞密使呂公弼以劾安石,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學士司馬光屢求去,留之不可,出知永興軍。
十月,翰林學士範鎮劾安石,以戶部侍郎緻仕。
四年,三月,诏察奉行新法不職者,先是知山陰縣陳舜俞不散青苗錢,知長葛縣樂京、知湖陽縣劉蒙不奉募役法,皆奪官。
至是有是诏,知陳留縣姜潛到官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于縣門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即移疾去。
四月,監官告院蘇轼上疏極論新法,不聽,乞外任,出為杭州通判。
五月,知開封府韓維以論保甲法不合,力請外郡,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歐陽修以老病緻仕。
(考異十五)綱目雲:修以風節自持,既連被污蔑,年六十,即乞謝事。
及守青州,上疏請止散青苗錢,帝欲複召執政,王安石力诋之,乃徙蔡州。
至是求歸益切,馮京請留之,安石曰:修附麗韓琦,以琦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則壞一郡,在朝廷則壞朝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師緻仕。
蔡氏上翔辨之曰:自宋天聖明道以來,歐陽公以文章風節負天下重望。
慶曆四年,曾子固上歐公書曰:王安石雖已得科名,彼誠自重,不願知于人,以為非歐公無足以知我。
是時安石年二十四也。
至和二年,歐公始見安石,自是書牍往來與見諸章奏者,愛歎稱譽,無有倫比。
歐公全書,可考而知也。
熙甯三年,公論青苗法非便,而又擅止青苗錢不散,要亦隻論國家大事,期有益于公私而止,曷嘗斥為奸邪,狠若仇雠,如呂誨諸人已甚之辭哉!而世乃傳安石既相,嘗痛诋歐公。
考公擅止青苗錢在熙甯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年春,公有賀王相公拜相啟,其言曰:高步儒林,着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萬乘非常之知。
夫以伉直如歐公,使果有大不說于參政之時,而複獻谀于為相之日,是豈歐公之所為哉!逾年歐公薨,而安石為文祭文,于歐公之為人為文,其立朝大節,其坎轲困頓,與夫生平知己之感,死後臨風想望之情,無不畢露。
夫以安石之得君如彼其專,行新法如彼其決,曾何所忌于歐公,而必欲擠而去之,乃生則诋其人為天下大惡,而死則譽其為天下不可幾及之人,是又豈安石之所為哉!考歐公于治平三年,以濮議見攻于呂誨、彭思永。
四年,以飛語見毀于彭思永、蔣之奇。
自是力請外郡,出而知亳州、知青州、知蔡州,以至于薨。
則凡熙甯四年間,公未嘗一日立于朝。
而累年告病,尤在安石未執政之前,于安石何與哉?在一國則亂一國諸語,出于楊中立之神宗日錄辨,其為誣顯而易見。
後人執此以為安石罪,而此兩公全集皆不一寓目何也?今按蔡氏之文,辨證确鑒,無待更贊。
歐公之去,不緣荊公,而叙之于此者,凡以辨荊公排斥忠良之誣也。
歐公如此,則凡雜史述荊公诋他人之言,又豈可盡信耶?荊公祭歐公文,實中國有數文字,今錄入第二十章,可參觀。
七月,禦史中丞楊繪,監察禦史裡行劉摯上疏論免役法之害,出繪知鄭州,摯監衡州鹽倉。
五年三月,判汝州富弼上書,言新法臣所不曉,不可以治郡,願歸洛養疾,許之。
授司空武守節度使緻仕。
六年四月,樞密使文彥博求去,授司空河東節度使,判河陽。
七年二月,監安上門鄭俠進流民圖,言大旱為新法所緻,未幾以擅發馬遞罪付禦史鞫治。
八年正月,竄之于英州。
以上所述,皆當時阻撓新政之大概情形也。
岩岩元老,梗之于上;嶽嶽台谏,哄之于下;而荊公以孑然一身,挺立于其間,天下之艱危,莫過是矣!公于熙甯三年有答手诏慰撫劄子雲:“竊觀天錫陛下聰明睿智,誠不難興堯舜之治,故不量才力之分,時事之宜,敢以不肖之身任天下怨诽,欲以奉承聖志。
自與聞政事以來,遂及期年,未能有所施為,而内外交構,合為沮議,專欲誣民以惑聖聽,流俗波蕩,一至如此!陛下又若不能無惑,恐臣區區,終不克勝。
”其危苦之情,百世下讀者猶将哀之。
非堅忍不拔如公者,其何一事之能就耶!後世之惡公者,不必道矣,其好公者,亦不免以任用小人為公惜。
夫公所任用者,果皆為小人與否,吾将别論之,而當時阻撓新政之人,豈非世所稱為君子耶?若程明道,若蘇子由,皆公所最初特拔以為僚佐者也。
其餘韓富文呂諸元老,與公共事者,或一年,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公自始何嘗欲排擠之者?而諸賢動以去就争新法,公将以慰留僚友之故而枉所學,隳所志乎?抑以行其學,行其志之故而得罪于僚友乎?二者不得不出于一,故公于熙甯三年,嘗上疏乞罷政事,亦以所志既不能行,則奉身以退耳。
而神宗既信之愈笃,任之愈專,有君如此,公何忍負?則鞠躬盡瘁,以求大業之克終。
諸賢既不肯苟同,誓不與并立夫本朝,亦惟有聽其去而已。
我輩生今日,為公設身處地以計之,果有何道得以兩全者?夫公當時所立之法,非不善也,其所革之弊,則皆諸賢所蹙額而言之者也。
其後此之成績,或不能如初之所期,則亦以奉行者非其人已爾。
使諸賢能與公和衷共濟,時複相補助而去其泰甚,安見其成效之不更着耶?而乃不問是非可否,凡一新更之法,必出死力以攻之,明知攻之而必不能回上意也,則投劾而去以自成其名而已。
甚或身為方面。
而戒州縣勿得奉行朝令,其人既屬巨室,為士庶所具瞻,則夫不利于新法者,皆得所趨附,以簧鼓天下之耳目,使人民疑所适從。
譬之一手畫圓,而十手畫方,雖有良法美意,而終不能以推進,有固然矣。
然則使新法之利不償其弊者,誰之罪也?逼荊公以不得不用小人者,誰之罪也?雖然,荊公之所以待異己者,抑 可謂盡其道矣。
其于諸元老,則皆自乞居外,猶再三慰留,不獲已然後許之也。
其于諸小臣,亦不過左遷外補,未嘗有一人焉削其官秩,而治罪更無論也。
其間惟鄭俠一人,下吏遠竄,則荊公罷相歸江甯一年間之事也。
(公以熙甯七年六月罷相,以八年二月複相,而鄭俠之竄英州,則熙甯八年正月間事也。
)以視子産商鞅之待貴族何如?以視張江陵之待台谏何如?以視孔子之誅少正卯何如?吾友南海潘氏(博)嘗論荊公,謂惜其純任儒術,而乏法家之精神,可謂笃論。
而世之論者,鹹謂荊公行申商之術,以峻法繩百僚,何其與當時情實,适相反對耶?荊公之待士大夫也以禮,雖其法緣是不能盡行,然大臣之度,足以模範千古,而元興諸賢之所以待熙豐大臣者則何如?吾論至此而不禁有茫茫之感也! 章氏(衮)王臨川文集序雲: (前略)熙甯之政,君以堯舜其民之心,堅主于上,臣以堯舜其君之心,力贊之于下,要皆以為天下而非私己也。
諸臣若能原其心以議其法,因其得以救其失,推廣以究未明之義,損益以矯偏勝之情,務在協心一德,博求賢才以行新法,宋室未必不尚有利也。
而乃一令方下,一謗随之,今日哄然而攻者安石也,明日嘩然而議者新法也。
台谏借此以賈敢言之名,公卿藉此以徼恤民之譽,遠方下吏,随聲附和,以自托于廷臣之黨,而政事之堂,幾為交惡之地。
且當時下則未有不逞之民,借新法以為倡亂之端,遠則未有二虜之使,因新法而出不遜之語,而缙紳之士,先自交構,橫潰洶洶,如狂人挾勝心,牢不可破。
祖宗之法概以為善,其果皆善乎?新創之法,概诋為惡,其果皆惡乎?抑其為議,有一人之口而自相抵牾者,如蘇穎濱嘗言官自借貸之便,而乃力诋青苗錢之非;司馬公在英宗時,嘗言農民租稅之外,當無所與,衙前無募民為之,而乃力诋雇役之非;蘇東坡嘗言不取靈武,則無以通西域,西域不通,則契丹之強未有艾,而乃力诋熙河之役之非;又如已非雇役不可行,而他日又力争雇役不可罷之類是也。
有事體相類,自來行之則以為是,公行之則以為非者,如河北弓箭社,實與保甲相表裹;蘇東坡請增修社約,并加存恤,而獨深惡保甲法之類是也。
(中略)似此之類,既非真知是非之定論,亦非曲盡利害之讠于谟,宜公概謂流俗,而主之益堅,行之益力也。
一時議論,既如此矣,而左右記注之官,異時記載之筆,又皆務為巧诋,至或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