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新政之阻撓及破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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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氏曰,吾讀泰西史而歎公黨之有造于國家,如彼其偉也。
吾讀國史至宋明兩朝,而歎私黨之贻毒于國家,如此其烈也。
彼私黨者,其流品不必為小人也,而君子亦多有焉。
其目的不必以求祿位也,而以辭祿位為目的者亦有焉。
其所争者不必為政治問題也,然無論從何種問題發端,而其葛藤恒牽及政治。
其黨徒不必為有意識的結合也,然随遇一事,興風作浪,有一吠影者倡之于前,即有百吠聲者和之于後。
一言以蔽之,曰意氣用事而已。
意氣勝而國家之利害可以置諸不同,此其風起于荊公得政以前,成于荊公執政之時,而烈于荊公罷政以後,宋以是亡,而流毒至易代而未已。
察此性質,則當時新法所以被阻撓被破壞之故,從可識矣。
荊公之初得政,其首劾之者實為呂誨,其事則熙甯二年也。
今錄誨疏而辨之: 臣切以大奸似忠,大詐似信,惟其用舍系時之休否也。
至如少正卯之才,言僞而辨,行僞而堅,順非而澤,強記而博,非宣父聖明,孰能去之?唐盧杞天下謂之奸邪,德宗不知,終成大患。
所以言知人之難,堯舜其猶病諸!陛下即位之初,起王安石就知江甯府,未幾召為學士,缙紳皆慶陛下之明,擢有文之得以适其用也。
及進二台席,佥論未允,衡石之下,果不能欺其重輕也。
古人曰:廟堂之上,非草茅所當言,正謂是也。
臣伏睹參知政事王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斯衆所共知者。
臣略疏十事,皆目睹之實迹,冀上寤于宸監,一言近誣,萬死無避。
安石向在嘉興中判糾察刑獄司,因開封府争鹌鹑公事,舉駁不當,禦史台略移文催促,謝恩倨傲不恭,相次仁宗皇帝上仙,未幾安石丁憂,其事遂已。
安石服滿,托病堅卧,累诏不起,終英宗朝不臣。
就如有疾,陛下即位,亦合赴阙一見,稍存人臣之禮。
及就除江甯府,于私安便,然後從命,慢上無禮,其事一也。
安石任小官,每一遷轉,遜避不已。
自知江甯府除翰林學士,不聞固辭。
先帝臨朝,則有山林獨往之思;陛下即位,乃有金銮侍從之樂,何慢于前而恭于後,見利忘義,豈其心乎?好名欲進,其事二也。
人主延對經術之士,講解先王之道,設侍講侍讀常員,執經在前,乃進說,非傳道也。
安石居是職,遂請坐而講說,将屈萬乘之重,自取師氏之尊,真不識上下之儀,君臣之分,況明道德以輔益聰明者乎?但要君取名而已,其事三也。
安石自居政府,事無大小,與同列異議。
或因奏對,留身進說。
多乞禦批,自中而下,以塞同列沮論,是則掠美于己,非則斂怨于君,用情罔公,其事四也。
安石自糾察司,舉駁多不中理,與法官争論刑名不一,常懷忿隙。
昨許遵誤斷謀殺公事,力為主張。
妻謀殺夫,用按問欲舉減等科罪,挾情壞法,以報私怨。
兩制定奪,但聞朋附,二府看詳,亦皆畏避。
徇私報怨,其事五也。
安石初入翰林,未聞進一士之善。
首率同列,稱弟安國之才,朝廷與狀元恩例,猶謂之薄。
主試者定文卷不優,其人遂罹中傷。
小惠必報,纖仇必複。
及居政府,才及半年,賣弄威福,無所不至,自是畏之者勉意俯從,附之者自鬻希進,奔走門下,唯恐其後。
背公死黨,今已盛矣。
怙勢招權,其事六也。
宰相不視事旬日,差除自專,逐近臣補外,皆不附己者,妄言盡出聖衷。
若然,不應是安石報怨之人,丞相不書敕,本朝故事,未之聞也,意示作威,聳動朝着。
然今政府同列依違,宰臣避忌,遂專恣而何施不可?專威害政,其事七也。
凡奏對禦座之前,惟肆強辯。
向與唐介争論謀殺刑名,遂緻喧嘩,衆非安石而是介。
介忠勁之人,務守大體,不能以口舌勝,不幸憤懑,發疽而死,自是同列尤甚畏憚,雖丞相亦退縮不敢較。
是非任性,淩轹同列,其事八也。
陛下方稽法唐堯,敦睦九族,奉親愛弟,以風天下。
而小人章辟光獻言俾岐王遷居于外,離間之罪,固不容誅。
上尋有旨送中書,欲正其罪。
安石堅拒不從,仍進危言以惑聖聰,意在離間,遂成其事。
朋奸之迹甚明,其事九也。
今幫國經費要會,在于三司,安石居政府與知樞密者同制置三司條例,兵與财兼領之,其掌握重輕可知矣。
又舉三人者勾當,八人者巡行諸路,雖名之曰商榷财利,其實動搖于天下也。
臣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其事十也。
臣指陳猥瑣,煩黩高明,誠恐陛下悅其才辯,久而倚毗,情僞不得知,邪正無複辨,大奸得路,則賢者漸去,亂由是生。
臣究安石之迹,固無遠略,惟務改作,立異于人,徒文言而飾非,将罔上而欺下,臣切憂之。
誤天下蒼生,必斯人矣!伏望陛下圖治之宜,當稽于衆。
方天災屢見,人情未和,唯在澄清,不宜撓濁。
如安石久居廟堂,必無安靜之理,臣所以瀝懇而言,不虞橫禍,期感動于聰明,庶判别于真僞。
況陛下志在剛決,察于隐伏,當質于士論,然後知臣言之中否。
然诋讦大臣之罪,不敢苟逭,孤危苦寄,職分難安,當複露章,請避怨敵。
呂誨何人?即治平間因濮議劾韓琦歐陽修,請戮修以謝祖宗者也。
修所着濮議于其語言狀貌心術,刻畫無餘蘊矣。
修所謂揚君之惡以彰己善,猶不可,況誣君以惡而買虛名哉!當時台谏,大率類此,而誨其代表也。
今請按其所劾安石者而辨之。
誨發端即以盧杞比安石,方謂所疏十事,必有大不得已于言者,而乃首舉争鹌鹑一案。
當時安石所判當否,今全案不見于史,無所考辨。
即使不當,亦法官解釋法文之誤,其細抑已甚。
且事在嘉興之末,至是已六七年,是亦不可以已乎?其第一第二兩事,皆言安石養望沽名,實懷幹進,本屬一事,而強分為二,以足十事之數已為可笑。
若以其所劾,按諸實事,考治平二年七月,安石服滿英宗趣召赴阙,至于再三。
安石亦有辭赴阙三狀,見集中。
但雲抱病日久未任跋涉,稍可支持,複備官使,猶且乞一分司官于江甯府居住,冀便将理,則三狀如一,曷嘗堅卧不起哉?以此而雲慢上無禮,誨将不許人作病耶?治平四年正月,英宗崩,神宗即位。
閏三月除安石知江甯府,猶有辭知江甯府狀見集中。
以疾尚未瘳也,曷嘗有不屑事英宗惟欲事神宗之意哉?安石自弱冠以迄中年,皆為貧而仕,不卑小官。
所謂山林獨往之思者,其晚年誠有之,而前此未嘗有。
雖生平交遊往來書牍,未嘗流露,無論對君也。
其前此辭試館職,辭集賢校理,辭同修起居注,則皆有故,見于集中,班班可考也。
至治平四年九月除翰林學士,自是不聞固辭者,徒以無必須辭之理由耳。
前此嘉興六年除知制诰,固亦未嘗辭矣。
知制诰與翰林學士,相去幾何?此而謂其前慢後恭,見利忘義,何深文之甚也!其第三事以安石主坐講謂為要君取名,古者三公,坐而論道,自漢迄唐,未之或廢。
自宋藝祖篡周,而範質以前朝舊相,自居嫌疑,不敢就坐,自此沿為成例。
人主之前,無複臣下坐位,人臣始以奴隸自居,而忘其為與天子共供天職矣。
荊公之請複坐講,非徒法古,且實合于至道。
似此而曰要君取名,則唐以前無一純臣矣。
考葉夢得《石林燕語》,稱熙甯初侍講官建議複坐講者,呂申公、王荊公、吳沖卿,同時韓持國、刁景純、胡宇夫皆是申公等言,蘇子容、龔鼎臣、周孟陽、王汾、劉X、韓忠彥,以為講讀官曰侍,蓋侍天子,非師道也。
申公等議遂格,是主坐講者非一人,何得以安石獨見彈章?且其事已格何其罪猶不可逭也?其後元興初,程頤為崇政殿說書,疏請坐講殿上甚力,其時給事中顧臨以為不可,頤遂複上太皇太後書,辨顧臨非是,至千五百餘言之多,此與安石前後一轍者,安石為要君取名,伊川得勿亦要君取名耶?後此通鑒綱目,隻載頤經筵講讀疏,言豫養君德,而不及坐講一事,豈以向時呂誨攻安石太過,不得不為伊川諱欤?且自是講學之徒,亦無複以坐講議安石者,豈其既為伊川諱,而安石亦遂得從末減欤?甚矣宋人是非之無定也!其第四事言是則掠美于己,非則斂怨于君雲雲。
自新法行,舉朝歸過于安石,有惡而無美,有非而無是。
若曰掠美于己,不知此時更有何美可掠,誨能實指其所掠之美乎?若曰斂怨于君,則衆所攻者新法,所怨者安石,不知更有何非可獨斂怨于君者,誨亦能實指其事否也?其第五事為登州阿芸之獄,議自許遵,而安石主之。
即謂不免失出,亦觀過可以知仁。
乃猥指為徇私報怨,試問案中之人,果誰為安石所私?而誰又為安石所怨耶?且此事亦瑣末極矣,而哓哓言之,何不憚煩也!其六事以王安國之及第為安石罪。
考王氏之登進士榜者,真宗鹹平三年有王貫之,安石從祖也。
祥符八年有王益,安石父也。
仁宗慶曆二年則安石,六年則有王沆,安石從弟也。
皇興二年有王安仁則安石兄也。
嘉興六年有王安禮,則安石弟也。
英宗治平四年有王安石子。
六十年中,祖孫父子兄弟皆進士者七人,則科名亦其家所固有,區區此何物,豈必以奧援而始得之者?安石兄弟,皆有聲當世,而安國實與兄齊名。
前此吳孝宗上張江東書,言稱道安國之賢,欲舉之者甚衆,而嘉興五年,歐陽公有送平甫下第詩雲:自慚知子不能薦,白首胡為侍從官。
則安國之賢可知矣。
熙甯元年,安國由韓绛邵亢所薦,召試賜進士及第,于安石何與?而以此見誣耶!幸而安石子先一年成進士,否則又為誨之彈章增一資料矣。
其第七事言安石專權,如其所言,似有可議。
然考諸宋史,言當時中書除目,數日不決,帝辄谕問安石,然則此出神宗之意,不可以專雲也。
其八事言唐介憤死雲雲。
考宋史介傳,言介數與安石争論,安石強辯,而帝主其說,介不勝憤,疽發于背薨,年六十。
而誨雲嘗與唐介争論刑名,則又專為阿芸事言之。
人死于病疽,常也。
介年六十而死,尤常也。
介嘗與文彥博以燈籠錦事争論于帝前,至遭遠竄,不死,而死于争論失出之一婦人,信其然也,則可謂輕于鴻毛者矣。
以同列死一人而列為罪狀,誰則無罪也?其第九事言章辟光請岐王居外雲雲。
自古**之國,以兄弟争位緻亂者,史不絕書。
故後世諸王分封,必使出居于外,以為與其地近而逼,不若疏遠而可長保無虞也。
岐嘉二王,為神宗同母兄弟,親愛莫加焉。
熙甯初,着作佐郎章辟光以遷居外邸為請,則與陰邪小人私行離間者異矣。
神宗欲罪辟光,固親親之道宜然。
安石獨違衆議,不欲以深罪罪辟光,要亦大臣謀國大公之義。
且岐嘉二王本賢王,熙甯以來,岐王屢請居外,章上辄卻,是岐王之以禮自處也。
元豐八年,神宗不豫,先時二王日問起居,及既降制立延安郡王傭為太子,即令母辄入。
夫以宣仁太後母子至親,神宗二十年友愛,何嫌何疑?然猶若此者,是又宣仁之以禮處二王也。
元興初,始賜颢親賢坊與弟君頁對邸,且下制曰:“先皇帝笃兄弟之好,以恩勝義,不許二王出居于外。
蓋武王待周公之意,太皇太後嚴朝廷之禮,以義制恩,始從其請,出居外宅,得孔子遠其子之意。
二聖不同,同歸于道。
”由是言之,則辟光之請,律以同歸于道之旨,其不可以離間深罪罪之益明矣。
而安石更無論也。
其第十事攻三司條例,始為議及新法。
夫當時之财政,不可不整理,而整理财政必須有一機關,則條例不可不立,前既詳論之矣。
至遣使巡行諸路,則又先以調查,乃立法制,誠得治事之次序者也。
其所遣八人中,則有若劉彜、謝卿材、侯叔獻、程颢,當時所号為賢者皆在焉。
原則初心,豈有意于任用小人以敗壞天下事哉?當時均輸、保甲、青苗、免役諸制,尚未施行,荊公之懷抱,尚未一試,而誨何由即見其為誤天下蒼生也?考《宋史》誨傳雲:章辟光上言岐王颢宜遷居外邸,皇太後怒,帝令治其離間之罪,安石謂無罪,誨請下辟光吏,不得,遂上疏劾安石。
然則誨實因争辟光事不得,激于意氣,而不惜重誣安石,與前此因争濮議不得,激于意氣,而不惜重誣韓琦歐陽修,事同一轍。
若此輩者,就令寬以律之,已不免孔子所謂好直不好學;苟嚴以繩之,則直帝堯所謂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也。
史稱誨将入對,司馬光遇之朝
吾讀國史至宋明兩朝,而歎私黨之贻毒于國家,如此其烈也。
彼私黨者,其流品不必為小人也,而君子亦多有焉。
其目的不必以求祿位也,而以辭祿位為目的者亦有焉。
其所争者不必為政治問題也,然無論從何種問題發端,而其葛藤恒牽及政治。
其黨徒不必為有意識的結合也,然随遇一事,興風作浪,有一吠影者倡之于前,即有百吠聲者和之于後。
一言以蔽之,曰意氣用事而已。
意氣勝而國家之利害可以置諸不同,此其風起于荊公得政以前,成于荊公執政之時,而烈于荊公罷政以後,宋以是亡,而流毒至易代而未已。
察此性質,則當時新法所以被阻撓被破壞之故,從可識矣。
荊公之初得政,其首劾之者實為呂誨,其事則熙甯二年也。
今錄誨疏而辨之: 臣切以大奸似忠,大詐似信,惟其用舍系時之休否也。
至如少正卯之才,言僞而辨,行僞而堅,順非而澤,強記而博,非宣父聖明,孰能去之?唐盧杞天下謂之奸邪,德宗不知,終成大患。
所以言知人之難,堯舜其猶病諸!陛下即位之初,起王安石就知江甯府,未幾召為學士,缙紳皆慶陛下之明,擢有文之得以适其用也。
及進二台席,佥論未允,衡石之下,果不能欺其重輕也。
古人曰:廟堂之上,非草茅所當言,正謂是也。
臣伏睹參知政事王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斯衆所共知者。
臣略疏十事,皆目睹之實迹,冀上寤于宸監,一言近誣,萬死無避。
安石向在嘉興中判糾察刑獄司,因開封府争鹌鹑公事,舉駁不當,禦史台略移文催促,謝恩倨傲不恭,相次仁宗皇帝上仙,未幾安石丁憂,其事遂已。
安石服滿,托病堅卧,累诏不起,終英宗朝不臣。
就如有疾,陛下即位,亦合赴阙一見,稍存人臣之禮。
及就除江甯府,于私安便,然後從命,慢上無禮,其事一也。
安石任小官,每一遷轉,遜避不已。
自知江甯府除翰林學士,不聞固辭。
先帝臨朝,則有山林獨往之思;陛下即位,乃有金銮侍從之樂,何慢于前而恭于後,見利忘義,豈其心乎?好名欲進,其事二也。
人主延對經術之士,講解先王之道,設侍講侍讀常員,執經在前,乃進說,非傳道也。
安石居是職,遂請坐而講說,将屈萬乘之重,自取師氏之尊,真不識上下之儀,君臣之分,況明道德以輔益聰明者乎?但要君取名而已,其事三也。
安石自居政府,事無大小,與同列異議。
或因奏對,留身進說。
多乞禦批,自中而下,以塞同列沮論,是則掠美于己,非則斂怨于君,用情罔公,其事四也。
安石自糾察司,舉駁多不中理,與法官争論刑名不一,常懷忿隙。
昨許遵誤斷謀殺公事,力為主張。
妻謀殺夫,用按問欲舉減等科罪,挾情壞法,以報私怨。
兩制定奪,但聞朋附,二府看詳,亦皆畏避。
徇私報怨,其事五也。
安石初入翰林,未聞進一士之善。
首率同列,稱弟安國之才,朝廷與狀元恩例,猶謂之薄。
主試者定文卷不優,其人遂罹中傷。
小惠必報,纖仇必複。
及居政府,才及半年,賣弄威福,無所不至,自是畏之者勉意俯從,附之者自鬻希進,奔走門下,唯恐其後。
背公死黨,今已盛矣。
怙勢招權,其事六也。
宰相不視事旬日,差除自專,逐近臣補外,皆不附己者,妄言盡出聖衷。
若然,不應是安石報怨之人,丞相不書敕,本朝故事,未之聞也,意示作威,聳動朝着。
然今政府同列依違,宰臣避忌,遂專恣而何施不可?專威害政,其事七也。
凡奏對禦座之前,惟肆強辯。
向與唐介争論謀殺刑名,遂緻喧嘩,衆非安石而是介。
介忠勁之人,務守大體,不能以口舌勝,不幸憤懑,發疽而死,自是同列尤甚畏憚,雖丞相亦退縮不敢較。
是非任性,淩轹同列,其事八也。
陛下方稽法唐堯,敦睦九族,奉親愛弟,以風天下。
而小人章辟光獻言俾岐王遷居于外,離間之罪,固不容誅。
上尋有旨送中書,欲正其罪。
安石堅拒不從,仍進危言以惑聖聰,意在離間,遂成其事。
朋奸之迹甚明,其事九也。
今幫國經費要會,在于三司,安石居政府與知樞密者同制置三司條例,兵與财兼領之,其掌握重輕可知矣。
又舉三人者勾當,八人者巡行諸路,雖名之曰商榷财利,其實動搖于天下也。
臣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其事十也。
臣指陳猥瑣,煩黩高明,誠恐陛下悅其才辯,久而倚毗,情僞不得知,邪正無複辨,大奸得路,則賢者漸去,亂由是生。
臣究安石之迹,固無遠略,惟務改作,立異于人,徒文言而飾非,将罔上而欺下,臣切憂之。
誤天下蒼生,必斯人矣!伏望陛下圖治之宜,當稽于衆。
方天災屢見,人情未和,唯在澄清,不宜撓濁。
如安石久居廟堂,必無安靜之理,臣所以瀝懇而言,不虞橫禍,期感動于聰明,庶判别于真僞。
況陛下志在剛決,察于隐伏,當質于士論,然後知臣言之中否。
然诋讦大臣之罪,不敢苟逭,孤危苦寄,職分難安,當複露章,請避怨敵。
呂誨何人?即治平間因濮議劾韓琦歐陽修,請戮修以謝祖宗者也。
修所着濮議于其語言狀貌心術,刻畫無餘蘊矣。
修所謂揚君之惡以彰己善,猶不可,況誣君以惡而買虛名哉!當時台谏,大率類此,而誨其代表也。
今請按其所劾安石者而辨之。
誨發端即以盧杞比安石,方謂所疏十事,必有大不得已于言者,而乃首舉争鹌鹑一案。
當時安石所判當否,今全案不見于史,無所考辨。
即使不當,亦法官解釋法文之誤,其細抑已甚。
且事在嘉興之末,至是已六七年,是亦不可以已乎?其第一第二兩事,皆言安石養望沽名,實懷幹進,本屬一事,而強分為二,以足十事之數已為可笑。
若以其所劾,按諸實事,考治平二年七月,安石服滿英宗趣召赴阙,至于再三。
安石亦有辭赴阙三狀,見集中。
但雲抱病日久未任跋涉,稍可支持,複備官使,猶且乞一分司官于江甯府居住,冀便将理,則三狀如一,曷嘗堅卧不起哉?以此而雲慢上無禮,誨将不許人作病耶?治平四年正月,英宗崩,神宗即位。
閏三月除安石知江甯府,猶有辭知江甯府狀見集中。
以疾尚未瘳也,曷嘗有不屑事英宗惟欲事神宗之意哉?安石自弱冠以迄中年,皆為貧而仕,不卑小官。
所謂山林獨往之思者,其晚年誠有之,而前此未嘗有。
雖生平交遊往來書牍,未嘗流露,無論對君也。
其前此辭試館職,辭集賢校理,辭同修起居注,則皆有故,見于集中,班班可考也。
至治平四年九月除翰林學士,自是不聞固辭者,徒以無必須辭之理由耳。
前此嘉興六年除知制诰,固亦未嘗辭矣。
知制诰與翰林學士,相去幾何?此而謂其前慢後恭,見利忘義,何深文之甚也!其第三事以安石主坐講謂為要君取名,古者三公,坐而論道,自漢迄唐,未之或廢。
自宋藝祖篡周,而範質以前朝舊相,自居嫌疑,不敢就坐,自此沿為成例。
人主之前,無複臣下坐位,人臣始以奴隸自居,而忘其為與天子共供天職矣。
荊公之請複坐講,非徒法古,且實合于至道。
似此而曰要君取名,則唐以前無一純臣矣。
考葉夢得《石林燕語》,稱熙甯初侍講官建議複坐講者,呂申公、王荊公、吳沖卿,同時韓持國、刁景純、胡宇夫皆是申公等言,蘇子容、龔鼎臣、周孟陽、王汾、劉X、韓忠彥,以為講讀官曰侍,蓋侍天子,非師道也。
申公等議遂格,是主坐講者非一人,何得以安石獨見彈章?且其事已格何其罪猶不可逭也?其後元興初,程頤為崇政殿說書,疏請坐講殿上甚力,其時給事中顧臨以為不可,頤遂複上太皇太後書,辨顧臨非是,至千五百餘言之多,此與安石前後一轍者,安石為要君取名,伊川得勿亦要君取名耶?後此通鑒綱目,隻載頤經筵講讀疏,言豫養君德,而不及坐講一事,豈以向時呂誨攻安石太過,不得不為伊川諱欤?且自是講學之徒,亦無複以坐講議安石者,豈其既為伊川諱,而安石亦遂得從末減欤?甚矣宋人是非之無定也!其第四事言是則掠美于己,非則斂怨于君雲雲。
自新法行,舉朝歸過于安石,有惡而無美,有非而無是。
若曰掠美于己,不知此時更有何美可掠,誨能實指其所掠之美乎?若曰斂怨于君,則衆所攻者新法,所怨者安石,不知更有何非可獨斂怨于君者,誨亦能實指其事否也?其第五事為登州阿芸之獄,議自許遵,而安石主之。
即謂不免失出,亦觀過可以知仁。
乃猥指為徇私報怨,試問案中之人,果誰為安石所私?而誰又為安石所怨耶?且此事亦瑣末極矣,而哓哓言之,何不憚煩也!其六事以王安國之及第為安石罪。
考王氏之登進士榜者,真宗鹹平三年有王貫之,安石從祖也。
祥符八年有王益,安石父也。
仁宗慶曆二年則安石,六年則有王沆,安石從弟也。
皇興二年有王安仁則安石兄也。
嘉興六年有王安禮,則安石弟也。
英宗治平四年有王安石子。
六十年中,祖孫父子兄弟皆進士者七人,則科名亦其家所固有,區區此何物,豈必以奧援而始得之者?安石兄弟,皆有聲當世,而安國實與兄齊名。
前此吳孝宗上張江東書,言稱道安國之賢,欲舉之者甚衆,而嘉興五年,歐陽公有送平甫下第詩雲:自慚知子不能薦,白首胡為侍從官。
則安國之賢可知矣。
熙甯元年,安國由韓绛邵亢所薦,召試賜進士及第,于安石何與?而以此見誣耶!幸而安石子先一年成進士,否則又為誨之彈章增一資料矣。
其第七事言安石專權,如其所言,似有可議。
然考諸宋史,言當時中書除目,數日不決,帝辄谕問安石,然則此出神宗之意,不可以專雲也。
其八事言唐介憤死雲雲。
考宋史介傳,言介數與安石争論,安石強辯,而帝主其說,介不勝憤,疽發于背薨,年六十。
而誨雲嘗與唐介争論刑名,則又專為阿芸事言之。
人死于病疽,常也。
介年六十而死,尤常也。
介嘗與文彥博以燈籠錦事争論于帝前,至遭遠竄,不死,而死于争論失出之一婦人,信其然也,則可謂輕于鴻毛者矣。
以同列死一人而列為罪狀,誰則無罪也?其第九事言章辟光請岐王居外雲雲。
自古**之國,以兄弟争位緻亂者,史不絕書。
故後世諸王分封,必使出居于外,以為與其地近而逼,不若疏遠而可長保無虞也。
岐嘉二王,為神宗同母兄弟,親愛莫加焉。
熙甯初,着作佐郎章辟光以遷居外邸為請,則與陰邪小人私行離間者異矣。
神宗欲罪辟光,固親親之道宜然。
安石獨違衆議,不欲以深罪罪辟光,要亦大臣謀國大公之義。
且岐嘉二王本賢王,熙甯以來,岐王屢請居外,章上辄卻,是岐王之以禮自處也。
元豐八年,神宗不豫,先時二王日問起居,及既降制立延安郡王傭為太子,即令母辄入。
夫以宣仁太後母子至親,神宗二十年友愛,何嫌何疑?然猶若此者,是又宣仁之以禮處二王也。
元興初,始賜颢親賢坊與弟君頁對邸,且下制曰:“先皇帝笃兄弟之好,以恩勝義,不許二王出居于外。
蓋武王待周公之意,太皇太後嚴朝廷之禮,以義制恩,始從其請,出居外宅,得孔子遠其子之意。
二聖不同,同歸于道。
”由是言之,則辟光之請,律以同歸于道之旨,其不可以離間深罪罪之益明矣。
而安石更無論也。
其第十事攻三司條例,始為議及新法。
夫當時之财政,不可不整理,而整理财政必須有一機關,則條例不可不立,前既詳論之矣。
至遣使巡行諸路,則又先以調查,乃立法制,誠得治事之次序者也。
其所遣八人中,則有若劉彜、謝卿材、侯叔獻、程颢,當時所号為賢者皆在焉。
原則初心,豈有意于任用小人以敗壞天下事哉?當時均輸、保甲、青苗、免役諸制,尚未施行,荊公之懷抱,尚未一試,而誨何由即見其為誤天下蒼生也?考《宋史》誨傳雲:章辟光上言岐王颢宜遷居外邸,皇太後怒,帝令治其離間之罪,安石謂無罪,誨請下辟光吏,不得,遂上疏劾安石。
然則誨實因争辟光事不得,激于意氣,而不惜重誣安石,與前此因争濮議不得,激于意氣,而不惜重誣韓琦歐陽修,事同一轍。
若此輩者,就令寬以律之,已不免孔子所謂好直不好學;苟嚴以繩之,則直帝堯所謂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也。
史稱誨将入對,司馬光遇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