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荊公之政術(三)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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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将此等軍矣。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哉!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帝曰然。
帝又言節财用。
安石曰:減兵最急。
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緩急或阙事。
安石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内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
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設施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廪,然固邊疆又不可悉減。
安石曰:今更減兵,則誠無以待緩急,不減則費财困國無已時,臣以為倘不能理兵稍複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
韓绛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
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 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足以為慮,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将校,豈當複以為可疑也? 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
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裡出戍。
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黨項,豈非土兵乎? 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
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 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
臣以為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何如耳。
将帥非難求,但在人主能察識而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将帥,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
帝曰:經遠之策,必當什伍其民,費省而兵衆,且與募兵相為用矣。
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為宗社久長計,募兵之法,誠當變革。
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
安石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
建中所以緻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贽,其不亡者幸也。
時有造作謠言,謂朝廷教練保甲,将徙之戍邊者。
鄉民驚擾,或父子聚首号泣,或自殘傷以避團。
韓維等請暫停以安民。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于人情無所驚疑。
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
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于輔郡,其計無聊,專務煽惑。
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衆而能令上下如一者。
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為。
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置官吏也?今宜遣官先谕上旨,然後以法推行之。
帝一日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
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骃,趙子幾使骃驗問,乃民因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
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
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
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
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大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之驕志,且省财費,此國家長久之計也。
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裡豪傑,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 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
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
二十五家為闾,闾有闾胥。
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
兩司馬即闾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随事異名耳。
此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于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
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尚如古制,此所以兵衆而強也。
近代唯府兵為近之。
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緻安強無疑。
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
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于義勇保甲。
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率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
為農者樸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
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 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
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複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複在軍,而應募者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耳。
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
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
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
張皇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耳。
帝曰:保甲義勇刍糧之費,當預為之計。
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
帝曰:畿内募兵之數,已減于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
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
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
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
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
臣愚願期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必當勝正兵。
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以上皆初設保甲時荊公廷辯之言。
所以不憚冗沓而詳錄之者(所錄尚有删節。
)一以此法為荊公精神所寄,宜有以傳之;一以宋史所載荊公政績,恒務為簡略,無以考見其立法之精意,惟兵志于此事,言之稍詳,更不可以不表而出之也。
嗚呼!吾讀此而歎荊公識 見之遠,憂國之誠,任事之勇,誠曠古而無其匹矣!夫服兵役者,國民對于國家至大之義務,無所逃于天地之間者也。
故士農工商,舉宜為兵,而萬不容于士農工商以外,别有所謂兵之一階級者存。
使于士農工商以外别有所謂兵之一階級者存,則此階級必為藏垢納污之所,而其兵未有能用者也。
宋以募兵之故,而緻兵别為一階級,彼其積敝,當日諸賢言之既詳。
然豈必遠征諸宋,即以近今之旗兵綠營防勇,其**之迹,固已與我輩以共見矣。
荊公欲請其病源,乃發明專用鄉民農民之義,此曾胡江羅之治湘軍所以能有功也。
其言曰:農民樸力一心聽令,緩急惟民兵足恃。
試番曾文正函牍中,其類此之言,不可悉數,蓋非實心治事而有經驗者,未易能見及此也。
而其所以用之之法,則首在獎養之以禮義,而鼓舞之以名譽。
夫曾羅諸賢之所以克建大業者,恃此而已。
夫日本人所日日自誇炫以為大和魂,遂以屢奏奇捷使天下萬國瞠目而相視者,恃此而已。
而中國自秦漢以後二千年間所稱賢士大夫,其能知之者有幾人耶?其能知之而複能行之者更有幾人耶?荊公當時所行諸新法中,惟保甲法所注心力尤多,而其受謗賈怨也亦最重。
蓋其他諸-法,大率專以便民,故非之者惟朝廷意氣之徒,民莫或和也。
獨至保甲法以其與減兵交相為用也,故募兵從而怨之者一矣。
以其職司警察以維治安也,則為盜者與藏盜者從而怨之者二矣。
然此猶未足以為病也,乃其為法也,舉天下成年之壯夫,無貧無富,無貴無賤,而悉勞之以武事,範之以紀律,則夫不願從事而從而怨之者三矣。
夫常人之情,好佚而惡勞,好放縱而惡束縛。
況以中國數千年來久慣放任之人民,重以有宋中葉,紀綱蕩然,上下習于偷惰,以為成性,乃一旦欲取而銜勒之,勞其筋骨而張其負擔,民之以為厲己,固其所耳。
故夫當時廷臣耳目所接,謂有斬指以避丁,聚首以号泣者,此實情理所宜有,未必純為虛構誣罔之詞也。
雖然,此足以為保甲病乎?予産有孰殺之歌,孔子有悲喪之謗,凡一政黨改革之始,則必有多數人大感其苦痛者矣。
緣是而遂廢法不行,則天下甯複有能革之弊耶?公之言曰: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衆而能令上下如一者。
又曰: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此豈漫為法家**之言哉?蓋政治之大原理,實如是也。
夫所惡乎**者,惡其病民病國而自以為利耳,若夫事之關于國利民福,而總攬主權者強制以執行之,則何惡之有?夫強國民以服兵役之義務,則正國家之所當有事也,其有抗焉,則是對于國家而行叛逆也。
而荊公當時對于此輩,曾未嘗一懲艾焉,惟反複勸谕,且多為其途以誘導獎勸之使徐以自悟,吾但見其仁心之盎然而已。
而議者乃反以為束氵?之政,則甚矣群盲之論不足以為是非也。
史記訓練保甲以為民兵之次第雲: 熙甯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王中正狄谘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
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
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
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頭等。
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碟酒醪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
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衮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
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谘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椿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
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用能者,餘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
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其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缗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增費缗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
迄熙甯九年,凡義勇保甲及民兵,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雲。
此保甲法推行之大略也。
荊公之治保甲,成效卓着。
始焉用之為警察,而盜賊大息。
前此環畿群盜,攻劫殺掠,歲辄二百起,至是則無複一也。
僅長野一縣,而捕獲近畿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且三十人也。
繼焉用之為民兵,教閱之初,衆論沸騰。
教藝既成,乃勝正兵,其勸獎賞赉所需,皆取諸封椿及禁軍阙額所省溢者,未嘗費戶部一錢。
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強使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皆予處分,故人莫敢不奉法。
而獎厲既優,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也(以上皆節《宋史兵志》語。
)由此觀之,則荊公與神宗十餘年經營之苦心,其亦可謂不負矣。
而豈意神宗之骨未寒,而良法美意,遂破壞以盡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即首上疏乞罷保甲,其言曰: (前略)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
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歎息,以為不祥。
事既草創,調度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
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赉,縻費金帛,以巨萬計。
此皆鞭撻平民铢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
農民之勞既如彼,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裡,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
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穑,雖複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镝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抖,決無疑也。
(後略) 嗚呼!溫公之所以難保甲法者,其所持之理由,不過如此而已。
吾今試得取而辨之。
其謂民不知兵者已百餘年,故民兵勢不可複。
夫人之所以貴于萬物者,以其學焉而能也,就令前此未嘗經見之事,苟國家有以獎教之,則無不可以馴緻,而況于百年前之遺迹,湮沒未盡者耶?如溫公言,則國家之一切教養大政,皆可不舉,甯獨保甲也?其言耆老不識兵革,見有戎服執兵者,歎息以為不祥,其随義之可笑,抑更甚焉。
大臣為國家謀百年大計,而其政策乃取決于鄉鄙之耆老,天下事可知矣!夫正惟人民不識兵革,則執政之所以振厲之,愈不容已,此神宗與荊公所為劍及屦及而克期以觀武德之成也。
如溫公言,舉國諱兵,而執冰以嬉,其于歌舞太平良得矣,而後此胡騎長驅,百城盡靡,吾又不知其何祥也!其言草創之初,調度無法,比戶騷擾。
夫事屬草創者,未積經驗,舉措乖方,諒所難免,然亦聞事之當行否耳。
苟其當行,則雖累挫失,猶不當戛然止也。
況溫公建言之時,距熙甯草創十七年矣。
吏已習其事,而法已睹其效。
追罪往昔,甯得謂平?而況乎昔以民所未習之而興舉之,固為騷擾;今以民所已安者而廢壞之,甯得曰非騷擾乎?以暴易暴,猶且不可,而矧于以暴易仁也?其言犒設賞赉,縻費國用,似矣。
獨不思保甲之所費,鹹取諸封椿及省兵之羨饷,未嘗動戶部一文乎!不觀熙甯四年之統計,以改行保甲之故,歲省百六十餘萬,而保甲與賞犒所需僅百三十餘萬,兩者比較,所省猶不下三十萬乎!(此所舉者為畿内之統計,合諸全國所省必更多。
)夫為保持國家起見,雖費亦不可以已。
今世各國,不惜擲數億萬以造船隊是也,而況乎其有省于前也!溫公此言,得毋亦欲熒人主之聽而已。
至其最後所論,謂中國之民,雖教之以武事,亦無所用。
此言也,對于國民而科以大不敬之罪焉可也。
如彼言,則是外國之民,在理宜永為征服者,而中國之民,在理宜永為被征服者也。
(參觀前葉所引奏議原文。
)夫人民既雖教焉而不可以戰矣,彼募兵者,獨非人民之一分子乎?前此募兵之不可以禦侮,五尺童子皆能知之,甯以溫公而不知者!今但言保甲之不可戰而已,而不更求其所以恃為可戰者,則推溫公之意,豈非以臣妾于北虜為天經地義而莫敢或畔也。
嗚呼!以當時諸賢所不慊于新法者,其理由乃僅如此,即保甲一端,而他可惟矣! 自元興廢保甲以後,元符二年,雖議恢複而不可果行。
至徽宗崇可間,蔡京以反覆小人,托言紹述,乃複倡之,然其精神形式,皆非複荊公之舊矣。
善夫高安陳氏汝锜之言也!曰:“宋武衰而積弱之國也,将權釋于杯酒,而藩方之兵弱。
天子之禁軍,以戍邊備征讨,而王畿之兵弱。
招遊手而涅刺之,既違 土着,兼困民供,而所在防禦之兵弱。
以故金虜一讧,陷朔代,圍太原,下燕薊,直搗汴京,有南朝無人之歎。
而太後手诏,亦有人不知兵之恨。
使保甲不廢,則訓練以時,韬钤日熟,家有幹橹,而人皆敵忾,縱胡馬南嘶,亦何至掉臂行數千裡,無一城一壘撄其鋒者!而又何至紛紛召集,下哀痛勤王之诏也哉!故吾以為編保甲法習民兵,已逆知他日之必有靖康,而靖康之所以河決魚爛者,正以保甲之法壞,蒙其名而棄其實,額日廣而銳日銷,驅病婦弱子,張空以與餓豺狼鬥,而立碎于爪吻之下耳。
尚介甫之詛且詈乎!”(蔡氏着年譜引。
)嗚呼,此言可謂先得我心矣!保甲之法既廢,将兵之制複壞,宋欲不南,更可得耶?然則禍宋者,果荊公乎哉?抑溫公乎哉? 第四保馬 保馬法者,官給民以馬,使代養之,且獎厲民自養之,俟有緩急時,則償其直而收其用也。
馬為戰陣一利器,治兵者不容忽之,故曆代皆以馬政為國家大政之一,即今世各國亦有然。
宋代馬極缺乏,前此特置群牧監,常以樞府大臣領之,以重其事。
然官馬作弊甚多,縻費浩大,而不能收蕃息之效,至荊公而有保馬法。
熙甯五年五月,诏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養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又诏司農寺立養馬法,于是曾布等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
物力高者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之外,乘越三百裡者皆有禁。
在府界者免輸糧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
保戶馬斃,馬戶獨償之;社戶馬斃者,社人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
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荊公所創諸新法中,其最不衷于學理者,莫如保馬法。
蓋馬者生物,其肥瘠生死,往往不盡由人力,而責民養之,有失則令其賠償,此非政體也。
元興初政,建議者争言其病民,以理蔔之,殆為可信。
雖然荊公當時所以行此者,亦自有故。
蓋荊公所最注重者,為訓練民兵,即保甲是也。
而練民兵不可以無馬,官不給則缺于用,官給之則馬無所出,故貸馬于民而使之自養,凡以與保甲法相維系而已。
然即為此計,亦自有道。
保馬之法,于其所不宜幹涉者而幹涉之,斯千慮之一失也。
今世各國,所以籌畫馬政之法頗多,以非關宏旨,不縷述也。
第五軍器監 器械不精,以卒予敵,軍器之重,自昔然矣。
宋自仁宗以來,狃于太平,軍器皆朽窳不可複用。
熙甯五年,崇政殿說書王□上疏曰: 漢宣帝号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于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
方今外禦邊患,内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用者。
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
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貴其實用。
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
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内修,未見其可也。
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台木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
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
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内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
上然其言。
明年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哉!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帝曰然。
帝又言節财用。
安石曰:減兵最急。
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緩急或阙事。
安石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
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内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
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設施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廪,然固邊疆又不可悉減。
安石曰:今更減兵,則誠無以待緩急,不減則費财困國無已時,臣以為倘不能理兵稍複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
韓绛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
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 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足以為慮,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将校,豈當複以為可疑也? 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
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裡出戍。
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黨項,豈非土兵乎? 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
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 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
臣以為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何如耳。
将帥非難求,但在人主能察識而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将帥,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
帝曰:經遠之策,必當什伍其民,費省而兵衆,且與募兵相為用矣。
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為宗社久長計,募兵之法,誠當變革。
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
安石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
建中所以緻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贽,其不亡者幸也。
時有造作謠言,謂朝廷教練保甲,将徙之戍邊者。
鄉民驚擾,或父子聚首号泣,或自殘傷以避團。
韓維等請暫停以安民。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于人情無所驚疑。
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
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于輔郡,其計無聊,專務煽惑。
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衆而能令上下如一者。
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為。
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置官吏也?今宜遣官先谕上旨,然後以法推行之。
帝一日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
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骃,趙子幾使骃驗問,乃民因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
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
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
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
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大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之驕志,且省财費,此國家長久之計也。
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裡豪傑,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 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
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
二十五家為闾,闾有闾胥。
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
兩司馬即闾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随事異名耳。
此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于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
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尚如古制,此所以兵衆而強也。
近代唯府兵為近之。
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緻安強無疑。
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
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于義勇保甲。
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率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
為農者樸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
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 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
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複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複在軍,而應募者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耳。
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
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
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
張皇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耳。
帝曰:保甲義勇刍糧之費,當預為之計。
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
帝曰:畿内募兵之數,已減于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
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
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
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
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
臣愚願期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必當勝正兵。
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以上皆初設保甲時荊公廷辯之言。
所以不憚冗沓而詳錄之者(所錄尚有删節。
)一以此法為荊公精神所寄,宜有以傳之;一以宋史所載荊公政績,恒務為簡略,無以考見其立法之精意,惟兵志于此事,言之稍詳,更不可以不表而出之也。
嗚呼!吾讀此而歎荊公識 見之遠,憂國之誠,任事之勇,誠曠古而無其匹矣!夫服兵役者,國民對于國家至大之義務,無所逃于天地之間者也。
故士農工商,舉宜為兵,而萬不容于士農工商以外,别有所謂兵之一階級者存。
使于士農工商以外别有所謂兵之一階級者存,則此階級必為藏垢納污之所,而其兵未有能用者也。
宋以募兵之故,而緻兵别為一階級,彼其積敝,當日諸賢言之既詳。
然豈必遠征諸宋,即以近今之旗兵綠營防勇,其**之迹,固已與我輩以共見矣。
荊公欲請其病源,乃發明專用鄉民農民之義,此曾胡江羅之治湘軍所以能有功也。
其言曰:農民樸力一心聽令,緩急惟民兵足恃。
試番曾文正函牍中,其類此之言,不可悉數,蓋非實心治事而有經驗者,未易能見及此也。
而其所以用之之法,則首在獎養之以禮義,而鼓舞之以名譽。
夫曾羅諸賢之所以克建大業者,恃此而已。
夫日本人所日日自誇炫以為大和魂,遂以屢奏奇捷使天下萬國瞠目而相視者,恃此而已。
而中國自秦漢以後二千年間所稱賢士大夫,其能知之者有幾人耶?其能知之而複能行之者更有幾人耶?荊公當時所行諸新法中,惟保甲法所注心力尤多,而其受謗賈怨也亦最重。
蓋其他諸-法,大率專以便民,故非之者惟朝廷意氣之徒,民莫或和也。
獨至保甲法以其與減兵交相為用也,故募兵從而怨之者一矣。
以其職司警察以維治安也,則為盜者與藏盜者從而怨之者二矣。
然此猶未足以為病也,乃其為法也,舉天下成年之壯夫,無貧無富,無貴無賤,而悉勞之以武事,範之以紀律,則夫不願從事而從而怨之者三矣。
夫常人之情,好佚而惡勞,好放縱而惡束縛。
況以中國數千年來久慣放任之人民,重以有宋中葉,紀綱蕩然,上下習于偷惰,以為成性,乃一旦欲取而銜勒之,勞其筋骨而張其負擔,民之以為厲己,固其所耳。
故夫當時廷臣耳目所接,謂有斬指以避丁,聚首以号泣者,此實情理所宜有,未必純為虛構誣罔之詞也。
雖然,此足以為保甲病乎?予産有孰殺之歌,孔子有悲喪之謗,凡一政黨改革之始,則必有多數人大感其苦痛者矣。
緣是而遂廢法不行,則天下甯複有能革之弊耶?公之言曰: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衆而能令上下如一者。
又曰: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此豈漫為法家**之言哉?蓋政治之大原理,實如是也。
夫所惡乎**者,惡其病民病國而自以為利耳,若夫事之關于國利民福,而總攬主權者強制以執行之,則何惡之有?夫強國民以服兵役之義務,則正國家之所當有事也,其有抗焉,則是對于國家而行叛逆也。
而荊公當時對于此輩,曾未嘗一懲艾焉,惟反複勸谕,且多為其途以誘導獎勸之使徐以自悟,吾但見其仁心之盎然而已。
而議者乃反以為束氵?之政,則甚矣群盲之論不足以為是非也。
史記訓練保甲以為民兵之次第雲: 熙甯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王中正狄谘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
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
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
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頭等。
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碟酒醪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
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衮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
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谘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椿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
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用能者,餘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
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其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缗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增費缗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
迄熙甯九年,凡義勇保甲及民兵,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雲。
此保甲法推行之大略也。
荊公之治保甲,成效卓着。
始焉用之為警察,而盜賊大息。
前此環畿群盜,攻劫殺掠,歲辄二百起,至是則無複一也。
僅長野一縣,而捕獲近畿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且三十人也。
繼焉用之為民兵,教閱之初,衆論沸騰。
教藝既成,乃勝正兵,其勸獎賞赉所需,皆取諸封椿及禁軍阙額所省溢者,未嘗費戶部一錢。
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強使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皆予處分,故人莫敢不奉法。
而獎厲既優,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也(以上皆節《宋史兵志》語。
)由此觀之,則荊公與神宗十餘年經營之苦心,其亦可謂不負矣。
而豈意神宗之骨未寒,而良法美意,遂破壞以盡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即首上疏乞罷保甲,其言曰: (前略)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
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歎息,以為不祥。
事既草創,調度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
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赉,縻費金帛,以巨萬計。
此皆鞭撻平民铢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
農民之勞既如彼,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裡,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
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穑,雖複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镝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抖,決無疑也。
(後略) 嗚呼!溫公之所以難保甲法者,其所持之理由,不過如此而已。
吾今試得取而辨之。
其謂民不知兵者已百餘年,故民兵勢不可複。
夫人之所以貴于萬物者,以其學焉而能也,就令前此未嘗經見之事,苟國家有以獎教之,則無不可以馴緻,而況于百年前之遺迹,湮沒未盡者耶?如溫公言,則國家之一切教養大政,皆可不舉,甯獨保甲也?其言耆老不識兵革,見有戎服執兵者,歎息以為不祥,其随義之可笑,抑更甚焉。
大臣為國家謀百年大計,而其政策乃取決于鄉鄙之耆老,天下事可知矣!夫正惟人民不識兵革,則執政之所以振厲之,愈不容已,此神宗與荊公所為劍及屦及而克期以觀武德之成也。
如溫公言,舉國諱兵,而執冰以嬉,其于歌舞太平良得矣,而後此胡騎長驅,百城盡靡,吾又不知其何祥也!其言草創之初,調度無法,比戶騷擾。
夫事屬草創者,未積經驗,舉措乖方,諒所難免,然亦聞事之當行否耳。
苟其當行,則雖累挫失,猶不當戛然止也。
況溫公建言之時,距熙甯草創十七年矣。
吏已習其事,而法已睹其效。
追罪往昔,甯得謂平?而況乎昔以民所未習之而興舉之,固為騷擾;今以民所已安者而廢壞之,甯得曰非騷擾乎?以暴易暴,猶且不可,而矧于以暴易仁也?其言犒設賞赉,縻費國用,似矣。
獨不思保甲之所費,鹹取諸封椿及省兵之羨饷,未嘗動戶部一文乎!不觀熙甯四年之統計,以改行保甲之故,歲省百六十餘萬,而保甲與賞犒所需僅百三十餘萬,兩者比較,所省猶不下三十萬乎!(此所舉者為畿内之統計,合諸全國所省必更多。
)夫為保持國家起見,雖費亦不可以已。
今世各國,不惜擲數億萬以造船隊是也,而況乎其有省于前也!溫公此言,得毋亦欲熒人主之聽而已。
至其最後所論,謂中國之民,雖教之以武事,亦無所用。
此言也,對于國民而科以大不敬之罪焉可也。
如彼言,則是外國之民,在理宜永為征服者,而中國之民,在理宜永為被征服者也。
(參觀前葉所引奏議原文。
)夫人民既雖教焉而不可以戰矣,彼募兵者,獨非人民之一分子乎?前此募兵之不可以禦侮,五尺童子皆能知之,甯以溫公而不知者!今但言保甲之不可戰而已,而不更求其所以恃為可戰者,則推溫公之意,豈非以臣妾于北虜為天經地義而莫敢或畔也。
嗚呼!以當時諸賢所不慊于新法者,其理由乃僅如此,即保甲一端,而他可惟矣! 自元興廢保甲以後,元符二年,雖議恢複而不可果行。
至徽宗崇可間,蔡京以反覆小人,托言紹述,乃複倡之,然其精神形式,皆非複荊公之舊矣。
善夫高安陳氏汝锜之言也!曰:“宋武衰而積弱之國也,将權釋于杯酒,而藩方之兵弱。
天子之禁軍,以戍邊備征讨,而王畿之兵弱。
招遊手而涅刺之,既違 土着,兼困民供,而所在防禦之兵弱。
以故金虜一讧,陷朔代,圍太原,下燕薊,直搗汴京,有南朝無人之歎。
而太後手诏,亦有人不知兵之恨。
使保甲不廢,則訓練以時,韬钤日熟,家有幹橹,而人皆敵忾,縱胡馬南嘶,亦何至掉臂行數千裡,無一城一壘撄其鋒者!而又何至紛紛召集,下哀痛勤王之诏也哉!故吾以為編保甲法習民兵,已逆知他日之必有靖康,而靖康之所以河決魚爛者,正以保甲之法壞,蒙其名而棄其實,額日廣而銳日銷,驅病婦弱子,張空以與餓豺狼鬥,而立碎于爪吻之下耳。
尚介甫之詛且詈乎!”(蔡氏着年譜引。
)嗚呼,此言可謂先得我心矣!保甲之法既廢,将兵之制複壞,宋欲不南,更可得耶?然則禍宋者,果荊公乎哉?抑溫公乎哉? 第四保馬 保馬法者,官給民以馬,使代養之,且獎厲民自養之,俟有緩急時,則償其直而收其用也。
馬為戰陣一利器,治兵者不容忽之,故曆代皆以馬政為國家大政之一,即今世各國亦有然。
宋代馬極缺乏,前此特置群牧監,常以樞府大臣領之,以重其事。
然官馬作弊甚多,縻費浩大,而不能收蕃息之效,至荊公而有保馬法。
熙甯五年五月,诏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養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又诏司農寺立養馬法,于是曾布等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
物力高者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之外,乘越三百裡者皆有禁。
在府界者免輸糧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
保戶馬斃,馬戶獨償之;社戶馬斃者,社人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
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荊公所創諸新法中,其最不衷于學理者,莫如保馬法。
蓋馬者生物,其肥瘠生死,往往不盡由人力,而責民養之,有失則令其賠償,此非政體也。
元興初政,建議者争言其病民,以理蔔之,殆為可信。
雖然荊公當時所以行此者,亦自有故。
蓋荊公所最注重者,為訓練民兵,即保甲是也。
而練民兵不可以無馬,官不給則缺于用,官給之則馬無所出,故貸馬于民而使之自養,凡以與保甲法相維系而已。
然即為此計,亦自有道。
保馬之法,于其所不宜幹涉者而幹涉之,斯千慮之一失也。
今世各國,所以籌畫馬政之法頗多,以非關宏旨,不縷述也。
第五軍器監 器械不精,以卒予敵,軍器之重,自昔然矣。
宋自仁宗以來,狃于太平,軍器皆朽窳不可複用。
熙甯五年,崇政殿說書王□上疏曰: 漢宣帝号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于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
方今外禦邊患,内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用者。
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
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貴其實用。
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
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内修,未見其可也。
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台木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
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
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内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
上然其言。
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