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荊公之政術(三)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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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省兵 宋以養兵敝其國,擁百餘萬之兵,所費居歲入三之二,而不能以一戰,稍有識者未嘗不盡焉憂之,然而卒莫之能革者。

    積重之勢,非豪傑不足以返之。

    而當時士大夫習于偷惰,其心力 未有足任此者也。

    今請先述當時諸賢所論養兵之弊,次乃及荊公省兵之策。

    (下所錄者雖頗冗長,然讀此方能知當時法之極敝,不得不變。

    又以見荊公保甲法與省兵相輔,而攻之者為無理取鬧也。

    )仁宗嘉興間知谏院範鎮上書雲: 今田甚曠,民甚稀,賦斂甚重,國用甚不足者,正由兵多故也。

    議者必曰以為契丹備也,且契丹五十年不敢南入為寇者,金缯之利厚也。

    就使棄利為害,則大河以北,婦人女子,皆是乘城之人,其城市無賴隴畝力田者,又将焉用而預蓄養之以困民?夫取兵于民則民稀,民稀則田曠,田曠則賦役重,賦役重則民心離。

    寓兵于民則民稠,民稠則田辟,田辟則賦役輕,賦役輕則民心固。

    與其離民之心以備契丹,契丹未至而民力先已匮,孰若固民之心以備契丹,雖至而民力有餘,國用有備?其利害若視白黑若數一二,而今以為難者,臣所以深惑也。

    昔漢武以兵困天下者,用兵以征匈奴空漠北得所欲也。

    陛下以兵困天下者,不用兵養兵以至是也。

    非以快所欲也,何苦而為是乎! 歐陽修亦論之雲: 國家自景德罷兵,三十三歲矣。

    兵嘗經用者,老死幾盡,而後來者未嘗聞金鼓識戰陣也。

    生于無事而飽于衣食也,其勢不得不驕惰。

    今衛士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

    禁兵給糧,不自荷而雇人荷之。

    其驕如此,況肯冒辛苦以戰鬥乎?前日西邊之吏,如高化軍齊宗舉,兩用兵而辄敗,此其效也。

    夫就使兵耐辛苦而能鬥戰,雖耗農民為之可也,奈何有為兵之虛名,而其實驕惰無用之人也。

    古之凡民長大壯健者,皆在南畝,農隙則教之以戰。

    今及大異。

    一遇兇歲,則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長大而試其壯健者,招之去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為廂兵。

    吏招人多者有賞,而民方窮時争投之,故一經兇荒,則所留在南畝者,惟老弱也。

    而吏方曰不收為兵則恐為盜。

    噫,苟知一時之不為盜,而不知終身驕惰而竊食也!古之長大壯健者任耕,而老弱者遊惰;今之長大壯健者遊惰,而老弱者留耕也。

    何相反之甚邪!然民盡力乎南畝者,或不免乎狗彘之食;而一去為增兵,則終身安佚而享豐腴,則南畝之民,不得不日減也。

    故曰:有誘民之弊者,謂此也。

     又雲: 古之善用兵者,可使之赴水火;今廂禁之軍,有司不敢役,必不得已而暫用之,則謂之借倩。

    彼兵相謂,亦曰官倩我,而官之文符亦曰倩。

    夫賞者所以酬勞也,今以大禮之故,不勞之賞,三年而一遍,所費**十萬,有司不敢緩月日之期。

    兵之得賞,不以無功知愧,乃稱多量少,比好嫌惡,小不如意,則持梃而呼,群聚欲擊天子之命吏。

    無事之時猶若此,以此知兵驕也。

    兵之敢驕者,以用之不得其術,而法制不立也。

    前日五代之亂,可謂極矣。

    五十三。

     年之間,易五姓十二君,而亡國被殺者八,長者不過十餘歲,甚者三四歲而亡。

    其主豈皆愚邪?其心豈樂禍亂而不欲為久安之計乎?顧其力不能者時也。

    當時東有汾晉,西有岐蜀,北有強胡,南有江淮閩廣吳越荊潭,天下分為十三四,四面環之以至。

    加之中國又有叛将強臣割而據之,其君天下者,類皆為國日淺,威德未洽。

    強君武主,力而為之,僅以自守,不幸孱子弱孫,不過一再傳而複亂敗。

    是以養兵如兒子之啖虎狼,猶恐不為用,尚何敢制天下之勢。

    方若敝廬,補其奧則隅壞,整其桷則棟傾,支撐扶持,苟存而已,尚何暇法象規矩而為制度。

    今宋之為宋,八十年矣。

    外平僭亂,無抗敵之國;内削方鎮無強叛之臣;天下為一,海内晏然。

    為國不為不久,天下不為不廣也。

    然而兵不足以威于外而敢驕于内,制度不可為萬世法,而日益叢雜,一切苟且,不異五代之時,此甚可歎也! 蘇轼亦論之雲: 夫兵無事而食,則不可使聚,聚則不可使無事而食,此二者相勝而不可并行,其勢然也。

    今夫有百頃之閑田則足以牧馬千驷,而不知費,聚千驷之馬而輸百頃之刍,則其費百倍,此易曉也。

    昔漢之制,有踐更之卒,而無營田之兵,雖皆出于農夫,而方其為兵也,不知農夫之事。

    是故郡縣無常屯之兵,而京師亦不過有南北軍期門羽林而已。

    邊境有事,諸侯有變,皆以虎符調發郡國之兵,至于事已而兵休,則渙然各複其故。

    是以其兵雖不離農,而天下不至 于弊者,未嘗聚也。

    唐有天下置十六衛府兵,天下之府八百餘所,而屯于關中者至有五百,然皆無事則力耕而積谷,不惟以自贍養。

    而又足以廣縣官之儲,是以兵雖聚于京師,而天下亦不至于弊者,未嘗無事而食也。

    今天下之兵,不耕而聚于畿輔者以數十萬計,皆仰給于縣官。

    有漢唐之患,而無漢唐之利,擇其偏而兼用之,是以兼受其弊而莫之分也。

    天下之财,近自淮甸,而遠至于吳楚,凡舟車所至,人力所及,莫不盡取以歸于京師。

    晏然無事,而賦斂之厚,至于不可複加,而三司之用,猶苦其不給,其弊皆起于不耕之兵聚于内而食四方之貢賦。

    非特如此而已,又有循環往來屯戍于郡縣者。

    昔建國之初,所在分裂,擁兵而不服。

     祖太宗,躬擐甲胄,力戰而取之,既降其君而籍其疆土矣。

    然其故基餘孽,猶有存者。

    上之人見天下之難舍而恐其複發也,于是出禁兵以戍之,大自藩府而小至于縣鎮,往往皆有京師之兵。

    由此觀之,則是天下之地,一尺一寸,皆天子自為守也,而可以長久而不變乎?費莫大于養兵之費,養兵之費,莫大于征行。

    今出禁兵而戍郡縣,遠者或數千裡,其月廪歲給之外,又日供其刍糧,三歲而一遷,往者紛紛,來者累累,雖不過數百為輩,而要其歸,無以異于數十萬之兵。

    三歲而一出征也,農夫之力,安得不竭?饋運之卒,安得不疲?且今天下未嘗有戰鬥之事,武夫悍卒,非有勞伐可以邀其上之人,然皆不得為休息閑居無用之兵者,其意以為為天子出戍也。

    是故美衣豐食,開府庫辇金帛,若有所負,一逆其意,則欲群起而噪呼,此何為者也!天下一家,且數千百年矣。

    民之戴君,至于海隅,無以異于畿甸,亦不必舉疑四方之兵而專信禁兵也。

    曩者蜀之有均賊,近歲貝州之亂,未必非禁兵緻之。

    臣愚以為郡縣之士兵,可以漸訓而陰奪其權,則禁兵可以漸省而無用。

    天下武健,豈有常所哉?山川之所習,風氣之所咻,四方之民一也。

    昔者戰國常用之矣。

    蜀人之怯懦,吳人之短小,皆嘗以抗衡于上國,夫安得禁兵而用之?今之士兵,所以鈍弊劣弱而不振者,彼見郡縣皆有禁兵,而待之異等,是以自棄于賤隸役夫之間,而将吏亦莫訓也。

    苟禁兵漸省,而以其資糧益優郡縣之士兵,則彼固以歡欣踴躍,出于意外,戴上之恩,而願效其力,又何遽不如禁兵邪?夫士兵日以多,禁兵日以少,天子扈從捍城之外,無所複用。

    如此則内無屯聚仰給之費,而外無遷徙供億之勞,費之省者,又過半矣。

     又雲: 三代之兵,不待擇而精,其故何也?出兵于農,有常數而無常人,國有事要,以一家而備一正卒,如斯而已矣。

    是故老者得以養,疾病者得以為閑。

    民而役于官者,莫不皆其壯子弟,故其無事而田獵,則未嘗發老弱之民;師行而饋糧,則未嘗食無用之卒。

    使之足輕險阻,而手易器械,聰明足以赴旗鼓之節,強銳足以犯死傷之地,幹城之衆,而人人足以自捍,故殺人少而成功多,費用省而兵卒強。

    及至後世,兵民既分,兵不得複而為民,于是始有老弱之卒。

    夫既已募民而為兵,其妻子屋廬,既已托于營伍之中,其姓名既已書于官府之籍,行不得為商,居不得為農,而仰食于官至于衰老而無歸,則其道誠不可以棄去,是故無用之卒,雖薄其資糧,而皆廪之終身。

    凡民之生自二十以上至于衰老,不過四十餘年之間;勇銳強力之氣,足以犯堅冒刃者,不過二十餘年。

    今廪之終身,則是一卒凡二十年無用而食于官也。

    自此而推之;養兵十萬,則是五萬人可去也;屯兵十年,則是五年為無益之費也。

    今天下募兵至多,往者陝西之役,舉籍平民以為兵,加以明道寶元之間,天下旱蝗,次及近歲,青齊之饑與河朔之水災,民急而為兵者日益衆。

    舉籍而按之,近世以來,募兵之多,無如今日者。

    然皆老弱不教,不能當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費,百倍于古,此甚非所以長久而不變者也。

    凡民之為兵者,其類多非良民。

    方其少壯之時,博奕飲酒,不安于家,而後能捐其身,至其少衰而氣沮,蓋亦有悔而不複者矣。

    臣以謂五十以上,願複而為民者,宜聽。

    自今以往,民之願為兵者,皆三十以下則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

    民三十而為兵,十年而複其歸,其精力思慮,猶可以養生送死,為終身之計。

    其應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為十年之計,則除其籍而不怨。

    以無用之兵終身坐食之費而為重募,則應者必衆,如此縣官常無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戰者,不至于無罪而死。

    彼皆知其不過十年而複為平民,則自愛其身而重犯法,不至于叫呼無賴以自棄于兇人。

    今夫天下之患,在于民不知兵,故兵常驕悍而民常怯,盜賊攻之而不能禦,戎狄掠之而不能抗。

    今使民得更代而為兵,兵得複還而為民,則天下之知兵者衆,而盜賊戎狄将有所忌。

     讀此則當時養兵之積弊,其萬不能以不革也明矣。

    則範歐蘇諸公所建議者,乃即荊公後此所實行者也。

    而其必有待于荊公者何也?則甚矣言之易而行之難,天下大業,終非坐論者之所能了也。

    夫仁宗固優柔之主,不可以語于大計矣。

    若夫神宗則英斷天縱,宜若可輔之以行其言。

    然帝一議及實行,則群臣相率動色,莫敢負此責任矣。

    其首沮撓者則司馬光也,其言曰: 沙汰既多,人情皇惑,大緻愁怨,雖國家承平,紀綱素張,此屬□,亦無能為。

    然诏書一下,萬一有道路流言,驚動百姓,朝廷欲務省事,複為收還,則頓失威重,向後不複可号令驕兵。

    若遂推行,則衆怨難犯,梁室分魏博之兵,緻張彥之亂,此事可鑒者也。

     溫公此論,殆可為當時反對黨之代表矣。

    問其理由,則不過慮驕兵之不可制,一省之遂激而為變,而務為姑息以養癰而已。

    使非有荊公,則此舉亦以築室道謀而廢耳。

    當帝與公議省兵也,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唐建中之變。

    公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

    建中所以緻變,以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贽,其不亡者幸也。

    今但當斷自聖心,詳立 條制,以漸推行。

    帝意遂決。

    于是熙甯元年,诏諸路監司察州兵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尋又诏揀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為大分,五十以上願為民者聽之。

    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也,至是免為民者甚衆,冗兵由是大省。

    二年,遂诏廢并諸軍營,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并為二百七十。

    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

    其後總兵之撥并者,馬步軍五百四十五營,并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之兵,類皆撥并畿甸諸路及廂軍,皆總會畸零,各定以常額。

    自熙甯至元豐,歲有廢并甚衆,而增置武衛軍,嚴其訓練之法,不數年皆為精兵雲。

     夫冗兵之當省,當時夫既盡人而知之,然而不敢發難者,謂懼兵之為變也。

    然以荊公毅然行之,匕鬯不驚,則其所謂可懼者安在?毋亦諸賢憚于興作,不肯負責任,不肯賈勞怨,甯坐視國家之凋敝,而終不以己之爵位名譽嘗試于成敗不可知之數也。

    夫自為計則得矣。

    但不知國家果何取乎有此大臣也。

    治平間之兵,凡一百十六萬二千,至熙甯,省為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

    元豐稍有增置,亦僅為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蓋視前省其半矣。

    夫以荊公初執政,而能省宮廷費及其他冗費十之四,執政十年,而能次第省冗兵十之五,此其魄力之雄偉果毅,豈複可以測度耶!而其任事之艱貞勞瘁,亦可以想見矣。

    夫此二者,皆當時言論家所日日鼓舌以談之者也。

    談之而不能行,荊公行焉,則又從而诋之,其可謂無人心者也。

    而後之論史者,于此偉績,熟視若無睹焉,其可謂無目者也。

    荊公所省之兵,宋史兵志,詳胪其廢并之迹,以建隆以來之制與熙甯以後之制兩兩比較,學者欲知其細,可以覆視,今弗具也。

     第二置将 荊公之省兵,非退嬰政策,而進取政策也。

    宋之兵所以雖多而不可用者,其原因不一,而其最病者,則将與兵不相知,兵與将不相習也。

    藝祖鑒晚唐五季之敝,懼将之能私有其兵也,于是創為更戍之法,分遣禁旅,戍守邊城,其以弭悍将驕卒之跋扈,計良得矣。

    然其敝也,非徒踐更旁午,蝕财病民而已。

    而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之故,而有兵等于無兵。

    及荊公執政,始部分諸路将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此實宋兵制一大改革也。

    今考當時将兵之數及其配置之地,列表如下: (一)擁護京畿之$兵凡三十七$将(熙甯七$年置)河北四路……自第一将以下共十七将$ 府畿……自第十八将以下共七将$ 京東……自第二十五将以下共九将$ 京西……自第三十四将以下共四将 (二)西北邊防之兵凡四十二将(熙甯八年置) □延……九将 泾原……十一将 環慶……八将 秦鳳……五将 熙河……九将 (三)分戍東南之兵凡十三将(元$豐四年置) 淮南東路……第一将$西路……第二将$ 兩浙西路……第三将$東路……第四将$ 江南東路……第五将$西路……第六将$ 荊湖北路……第七将$南路潭州……第八将$全邵永州……第九将$ 福建路……第十将$ 廣南東路……第十一将西路桂州……第十二将邕州……第十三将 總天下都為九十二将,而尚有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十指揮,土軍兩指揮,都為二十五指揮,與将并行,此荊公所定常備兵之編制也。

    其一将一指揮之下所屬之兵數幾何,史無明文,今不可考。

    但知其忠果十指揮額各五百人,而東南路諸将所屬兵有在三千人以下者耳。

    大約各随屯地之險易以為多寡,其額非一定也。

     其所謂将者,非将帥之謂,而一團體之名稱也。

    殆有類于今日新軍制之所謂鎮,有類于日本軍制所謂師團。

    其以第一将第二将等為之記号,亦與今制暗合,而其擇全國險要扼塞之地,而分配之各得其宜,則又今之治兵者所未能望其項背也。

    其第一項之三十七将,所以擁衛京師,且防契丹也。

    韓琦請撤之以免契丹之疑者即此也。

    (顔習齋嘗斥韓說,即禦批通鑒輯覽亦不直之。

    )其第二項之四十二将,所以圖西夏也。

    公之于二虜,處心積慮以圖之,故其兵力之集于此者特厚焉。

    其第三項之十三将,則以保境内之治安而已,故置之遠在後,而其兵力亦僅全國五之一也。

    将兵之制,所以與晚唐五代之制異者,以其悉為禁旋,天子自為大元帥以統之,将官不得私有其兵,故兵權無旁落之患也。

    其所以與建隆以來之制異者,則将與士相習,有訓練之實,而無更戍之煩也。

    求諸今世,惟德國日本之陸軍編制法最近之,若中國現今之制,則猶學焉而未能至者也。

    嗚呼,荊公倜乎遠矣! 自元興推翻新政,将兵之制,雖未盡廢,然兼令州縣官得統轄兵隊,與将官分權,軍令不出于一,而兵之偷惰乃日甚。

    馴至女真長驅,莫之能禦,而宋遂以此南渡矣,悲夫! 第三保甲 省兵也,置将也,皆荊公一時權宜之政策,聊救時弊而已。

    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荊公者蓋持國民皆兵之主義者也,欲達此目的,則必廢募兵以為征兵,于是乎保甲法興。

     保甲之性質有二,其一則為地方自治體之警察,其一則為後備兵及國民兵也。

    荊公辦保甲之意,本欲以改革兵制,而其下手則先自警察始,請先言警察之保甲。

    熙甯三年,始頒保甲法,其内容如下:(宋史原文所載頗繁,今撮而诠釋之。

    ) (一)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其同保不及五家者,附于地保。

    有自外入保者,則收為同保,俟滿十家乃别置焉。

     (二)每保置保長一人,每大保置大保長一人,以主戶有幹力者充之。

    每都置都保證一人,副一人,以衆所服者充之。

    凡任保正副保長,皆以選舉。

     (三)每戶有兩丁以上者,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四)凡不在禁内之兵器,許保丁習之。

     (五)每一大保,夜輪五人儆盜,凡告捕所獲,以賞從事者。

     (六)凡同保中有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奸、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等罪,知而不以告者罰之,但非法律所聽糾者,毋得告發。

     (七)有窩藏強盜三人以上經三日以上者,鄰保雖不知情,亦科以失覺之罪。

     (八)此法先行諸畿甸,以次推及諸路。

     由此觀之,則保甲法最初之性質,與今世所謂警察者正相類,明甚。

    而其警察權,則委諸地方自治之團體者也。

    警察權當集諸中央乎?抑當分諸地方乎?當以官吏專任其職乎?抑當以人民兼任其職乎?此兩者各有利害,至今言政者猶未能斷定。

    而在境宇寥廓之國,中央政府之力,苦難綜核以及于微末,則以官吏謀之,良不如使民自為謀。

    而荊公之保甲法,則地方警察之性質也。

    荊公之行保甲,非徒以為警察而已,實欲改募兵以為征兵,而借保甲為之造端。

    當時宋制,有所謂義勇兵者,數頗不少,然其無用亦與禁兵廂兵等。

    公乃欲用其形式,而變其精神,此立保甲之本意也。

    草創伊始,廷臣莫或以為然,公與神宗及諸臣反覆辨诘,乃克實行。

    今據《宋史-兵志》錄其辨诘之詞如下: 帝謂府兵須與租庸法相須。

     安石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廪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

    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

    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

    若更驅之就敵,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

     安石曰:挑強而力有不足,則絕于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

    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于不為義勇,而利在于為義勇,則俗可變而衆技可成。

    臣願擇鄉間豪傑以為将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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