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荊公之政術(二)民政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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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士之論荊公,大率以之與掊克聚斂之臣同視,此大謬也。
公之事業,誠強半在理财。
然其理财也,其目的非徒在增國帑之歲入而已,實欲蘇國民之困而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為國家政費,故發達國民經濟,實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也。
而其所立諸法,則于此兩者皆有關系者也。
故不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制置三司條例司 制置三司條例司者,公所創立之财政機關也。
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财。
後世惟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
學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為人主不當與民争利,今欲理财,則當修泉府之法。
熙甯二年二月,遂設立此司。
诏曰: 朕以為欲緻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後可為也。
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輔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弊。
夫事颛于所習,則能明得失之原。
今将權天下之财,而資之于有司,有司能習知其事,則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術也。
若夫苛刻之論,剝削其下而斂怨于上者,朕所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受诏後兩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聞。
司既立,以公及陳升之領之。
時升之為宰相,公則參知政事也。
今世各立憲國,往往以總理大臣兼度支大臣,蓋财務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财,以富其民而緻天下于治。
制置三司條例司之職在此,而後此所立之法,亦無不本此意以行。
史稱公嘗與司馬溫公廷辯理财,溫公曰:善理财者不過頭會箕斂耳。
公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賦而國用足。
溫公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彼設法奪民,其害乃甚于加賦。
争議不已。
(史所載僅此,荊公反駁溫公之言則缺之,想更有偉論,惜不可得見矣。
)夫溫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彼财貨百物,果為天地所生而終古不變者耶?抑亦人所生而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财貨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不在官者矣,則棄之于地。
是也。
如其增殖之,則既可以在民,而同時亦可以在官。
今世歐美諸國,其明效矣。
荊公欲整理财政,而以發達國民經濟為下手之方,孔子所謂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也。
中國自古言理财者,其識未有能及此也。
荊公之意,以為國民經濟所以日悴者,由國民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産也。
國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産者,由豪富之兼并也。
國中豪富少而貧民多,而豪富又習于奢汰,不以其所得為母财,而貧民涓滴之母财又為兼并家歲月蝕盡。
則一國之母财舉匮,而民之生無以複聊,于是殚精竭慮求所以拯救,其道莫急于摧抑兼并。
而能摧抑兼并者誰乎?則國家而已。
荊公欲舉财權悉集于國家,然後由國家的酌盈劑虛,以均諸全國之民,使各有所藉以從事于生産。
其詩曰: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财。
人主擅操柄,如天持鬥魁。
賦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
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
其青苗、均輸、市易諸法,皆本此意也。
此義也,近數十年來乃大盛于歐美兩洲,命之曰社會主義,其說以國家為大地主,為大資本家,為大企業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财,誠如公所謂賦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者也。
彼都學者,往往夢想之以為大同太平之極軌,而識者又以為茲事體大,非易數世後,未或能緻也。
夫以歐美今日猶未能緻者,而荊公乃欲于數百年前之中國緻之,其何能淑?雖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條目非若彼之纖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極端,然其終不能全适于荊公之時與地,可斷言矣。
荊公之所蔽,惟在于是。
若其學識之精卓,規模之宏遠,宅心之慈仁,則真隻千古而無兩也,溫公安足以知之? 社會主義所以難行者不一端,而為國家分掌此理财機關之人,甚難其選,而集權既重,弊害易滋,此其着者也。
夫以彼都所倡社會主義者,行之于立憲政體确立之後,猶以為難,而況在**之代乎?本意欲以摧抑兼并,萬一行之不善,而國家反為兼并之魁,則民何訴焉?而盜臣之因緣以自肥,又無論也。
故荊公之政策,其于财政上所收之效雖頗豐,而于國民經濟上所收之效滋啬,良以此也。
宋财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極,前既言之矣。
神宗即位,首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
後數日,光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
及制置條例司既設,乃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着定式,所裁省冗費十之四。
(以上皆錄《宋史食貨志》上之六原文。
)夫财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言興利,而節費亦安得已?溫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猶颟顸其詞,曰磨以歲月驟不能減,而徒欲诿其難于君上,何其不負責任乃爾耶!且溫公所謂不能者,何荊公驟裁其十之四,而不見其有他變耶?夫以數十年相沿之歲費,而驟減其十之四,此誠天下至難之業。
而制置條例司之初設,即奏此膚功,則颌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識之明敏,其魄力之毅偉,可想見矣。
(當時所裁者多屬宮廷費,非神宗之賢,荊公亦不得行其也。
據宋史,則神宗之命溫公義裁減,似在荊公未入相以前。
二公皆為翰林學士,當同拜此命者也,而溫公以敷衍答上命也。
若此神宗之不樂得此不負責任之大臣以共國事,不亦宜哉!)以視不負責任之溫公,何相反耶?而後之論荊公者,于此等偉績,沒而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稱編着定式,即今世立憲國之所謂豫算案也。
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馀缗,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馀缗。
省冗費以增官祿,誠整理行政之根本哉!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舉善政,或更多,史阙不可考,而此東鱗西爪,已非流俗所能及矣,《文獻通考》二十四引元興元年蘇轍奏:言熙甯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蓋州郡所發文帳,随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
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
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
至是特設帳司默磨文帳雲。
前此财政機關之**,可見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者,頗有類于官辦之勸業銀行,荊公惠民之政也。
《宋史-食貨志》上之四載其緣起雲: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
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粜,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
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随稅輸納斛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内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粜,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端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并用常平倉轉移法。
诏可,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
此青苗法之大略及其施行之緣起也。
名曰青苗者,蓋當時陝西轉運司李參,以部内多戍兵而糧儲不足,令民自隐度麥粟之赢,先貸以錢,俟谷熟還官,号青苗錢。
經數年,廪有餘糧,至是仿行之,故襲其名也。
荊公之懷此政策久矣,其少作寓言詩,既有此意。
(詩見第六章。
)及為鄞令,複行之而有效。
及其當國,乃欲舉而措之于天下也。
竊嘗論之,無論何國,無論何時,彼力田之民,能終歲勤動者,苟非有水旱之災,則所入恒足以自贍。
而以數年之通,則必能有所羨餘,以為冠昏喪祭之計。
然而往往不然者,則緣初時母财不裕。
牛種之資,以及青黃不接時食指之所需,不能不稱貸于豪右,或遇偏災而又貸焉,或遇嘉兇諸禮而又貸焉,而豪右乘其急以持其短長,于是一歲所入,見蝕于息者泰半,及夫來年,其不能不舉債如故也。
債日以重,息日以加,而終歲之勤動,遂為豪右作牛馬走已耳。
此民之所以日悴,而國民經濟之所以日蹙也。
在昔泰西之希臘、羅馬,富者往往貸金谷于貧民,其後負責日重,無以為償,則鬻身以為之奴。
泰西古代奴隸之多,蓋起于此。
曆數千年,此制終無由革。
西紀一千五百年以降,各國政府紛紛以法律定取息之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
及近世銀行制度興,此弊始稍蘇,其效不能及于農民。
近數十年來,有所謂勸業銀行、農工銀行、信用組合等,利漸溥矣,然猶未能盡人而蒙其澤也。
故此貧富不均之問題,實為數千年來萬國所共若而卒未能解決之一宿題。
而欲解決之,則非國家振其樞焉而不可得也。
其圓滿之解決法,則如吾國古代之所謂井田,如泰西近世所謂社會主義,使人民不得有私财是也。
未能圓滿而思其次,則國家設貸之機關而自當其沖,使豪右居奇之技,無所得施,則荊公所計劃者是也。
吾國之前乎荊公而為此者,亦有人焉,景公之于齊,子皮之于鄭,司城子罕之于宋,皆以斯道得民,而荊公則師其意者也。
時蘇轍亦嘗着論雲:“天下之人,無田以為農,無财以為商,禁而勿貸,不免轉死于溝壑。
使富民為貸,則用不仁之法,收泰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脫衣避屋以為質。
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
周官之法,使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其貴賤,而以國服為之息。
今可使郡縣盡貸,而任之以其土着之民。
”按穎濱此論,正與荊公青苗吻合,不知其嘗聞其緒餘與,抑自創見也。
然穎濱後卒以攻青苗自乞罷,豈文士之言之者,非其所欲行之者耶? 荊公既欲實施此法,然行之不可以無資本也。
由國庫撥給資本,力又有所不逮也。
适有常平廣惠倉者,諸路諸州縣莫不有之,而其所儲,實棄置于無用之地,公乃變無用為有用,而利用之為資本,其用意之周詳,其眼光之銳敏,至可佩也。
而司馬溫公乃言常平倉為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錢之害小,廢常平倉之害大。
然常平倉之無實惠可以及民,如彼條例司原奏中所述,溫公其能為之辯護乎?則亦強辭而已。
法既行,舉朝洶洶,起與為難,不可究诘。
其人與其言,皆不備述。
惟有公答司馬谏議一書,錄之可見當時議論之一斑,而公所以堅于主持之故亦見焉。
(溫公緻公原書三千三百馀言,雜引經傳及漢唐遺文,見集中。
) 昨日蒙教,竊以為與君實遊處相好之日久,而議事每不合,所操之術多異故也。
雖欲強聒,終必不蒙見察,故略上報,不複一一自辨。
重念蒙君實視遇厚,于反覆不宜鹵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實或見恕也。
蓋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實,名實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
今君實所以見教者,以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緻天下怨謗也。
某則以謂受命于人主,議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為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财,不為征利;避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谏。
至于怨诽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
人習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于衆為善,上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衆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衆何為而不洶洶。
然盤庚之遷,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
盤庚不為怨者故改其度,度義而後動,是而不見可悔故也。
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
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
無由會晤,不任區區向往之至。
此書文雖甚簡,然其任事之艱貞,自信之堅卓,躍見紙上。
千載下讀之,如見公之精神焉,可以興矣。
當時之制,貸青苗錢者,官取其息二分,故議公者指以為聚斂之據。
公有答曾公立書雲: 示及青苗事,治道之興,邪人不利,一興異論,群聾和之,意不在于法也。
孟子惡言利者,為利吾國利吾身耳。
至狗彘食人食則檢之,野有餓莩則發之,是所謂政事。
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謂義也。
一部周禮,理财居其半,周公豈為利哉?奸人者,緣名實之近而欲亂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願何?始以為不請,而請者不可遏;終以為不納,而納者不可卻。
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
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貸之,貸之不若與之。
然不與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為其來日之不可繼也。
不可繼則是惠而不知為政,非惠而不費之道也,故必貸。
然而有官吏之俸,辇運之費,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廣之以待其饑不足而直與之也。
則無二分之息可乎?則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豈可易哉?公立更與深于道者論之,則某之所論,無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書殆可謂解釋法意之理由書也。
當時舉朝洶洶,除公所共事之數人外,殆無一不緻難于青苗。
累其劾狀,殆可隐入。
而公卒不為之動,而神宗亦不為之動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堅,得君之專,而當時言者,實無一語能批其要故也。
言者鹹指為掊克聚斂,損下益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與之相反。
蓋其立法之本意,實以惠民,無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條例司原奏所言,非飾詞,乃真相也。
而論者乃拟之以桑孔之用心,是所謂無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目笑存之也。
公之龂龂于名實之辨,非以此乎?其謂治道之興,邪人不利,而倡異論者意不在于法。
嗚呼!何其一語破的而言之有餘痛也!昔羅馬偉人格力加士為執政時,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國人民歡聲雷動,而議院幾于全數反對之,卒被叢毆以死于院中,蓋亦有不利于治道之興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
荊公初政,裁冗費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費者,其不利之也久矣。
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
其不利之,亦固其所。
當時之洶洶為難者,安保其不挾此心?即二三賢者,未必爾爾,然亦群聾之和而已。
況彼之所謂賢者,皆習于苟且偷惰,以生事為大戒,不問其事之善惡利病,但有所生則駭而華之,宜乎其與公與神宗枘鑿而不相入也。
而數百年以後之今日,其社會之情狀乃一如公之時,而公之言乃不啻為今而發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則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
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行之而效,而猶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縣非全國之比也。
一縣者,公之所得自為也;全國者,非公之所得自為也,是故當時抑配有禁矣。
(抑配者,謂強民使貸也。
)而有司以盡數散為功,雖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
災傷則有下料造納之條矣,(謂遇兇年則于次期補納所貸也。
)而年歲豐兇不常,兇之數尤夥,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雖欲不至于累年積壓而不能也。
此二弊者,惟韓魏公、歐陽公之奏議言之至詳,殆可稱公之義诤臣也。
(韓、歐奏議文長不錄,此段即舉其大意也。
) 問者曰:韓、歐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猶不寤,則雖謂之執拗,甯得為過?應之曰:不然。
當時諸君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無弊者亦攻之,誠有如公之所雲,意不在于法也。
為公之計,惟有一事不辦,偃然與彼輩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無如非公之本意何也。
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則非法弊而人弊也。
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李參在陝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縣縣皆得如公者以為之令,則縣縣皆鄞也。
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參者以為之轉運使,而因以綜核名實之法督其縣,則亦路路皆陝也。
據條例司所核定,凡全國置提舉官四十一人,以當時賢才之衆,欲求得如李參者四十一人,諒非難也。
而公又非不欲與諸君子共之也,而無如諸君子者。
聞有一議為公之所發,則掩耳而不聽,初不問其所發為何議也,見有一诏為公所拟,則閉目而不視,初不問其所拟為何诏也。
責以奉行,非挾賢挾長以抗,則投劾而去耳。
諸君子既不屑為公助,而公又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辦以自謝于諸君子,而又不能以一身而盡任天下之事,然則非于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助我者,安可得耶?況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之嗾之撓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為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無弊者,而以諸君子之故,則欲其無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則已耳。
由此言之,則吾所謂青苗法雖善而不必其可行者,可以見矣。
使得人人如公者以為縣令,則誠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無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為提舉,則猶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無已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為執政,則于不可行中而猶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則青苗法之弊,果盡如當時諸君子之所言乎?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嘗一蒙其澤乎?曰:是又不然。
史成于謗公者之手,其旨在揚惡而隐善。
凡有可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盡。
雖然,固有不能盡善者。
公與曾公立書,言始以為不請,而請者不可遏;終以為不納,而納者不可卻,則當時民之歡欣鼓舞可想見也。
其上五事劄子雲: (熙甯五年)昔之貧者,舉息之于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于官。
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數年而有成效也。
其謝賜元豐令格式表雲:創法于群幾之先,收功于異論之後,則是公罷相後而其效益着也。
然猶得曰公自言之未可為信,也請徵諸旁觀之言。
河北轉運司王廣廉入奏,則謂民皆歡呼感德矣。
李定至京師,李常見之,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如何?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
常曰:舉朝方共争此事,君勿為此言。
定曰:但知據實以言,不知京師。
是一時輿論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
然猶得曰是依附公以希寵者言之,未可為信也。
請更徵諸反對黨之口。
朱子金華社倉記雲:以予觀于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論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
子程子嘗論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
是程子晚年知其攻難青苗之為誤,而朱子且歌誦之矣。
蘇子瞻與滕達道書雲: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見,至有同異之論,雖此心耿耿,歸于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
今聖德日新,衆化大成,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
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鹹歎于衆化之大成。
其言與公所謂收功于異論之後者蓋吻合。
所謂衆化者,蓋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
以程蘇二人為當時反對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以此度之,與程蘇同心而其言不傳于後者,當更何限?不甯惟是,元興初政,盡芟新法。
元年二月,罷青苗。
三月,範純仁以國用不足,請複之矣。
八月,司馬光奏稱散青苗本為利民,惟當禁抑配矣。
是皆形諸奏牍載諸正史者。
夫司馬君實範堯夫非當時首攻青苗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為于十八年之後,乃複津津樂道之如此?由此觀之,則知當時之青苗法,實卓着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澤者既久,雖欲強沒有美而有所不可得也。
然則前此之哓哓,果何為也哉?語曰:凡民不可與慮始而可以樂成,然則諸君子者,毋亦凡民而已矣。
夫以吾侪居今日以論之,而猶覺青苗法之難行也如彼,而荊公當日行之,雖其弊非所能免,其效抑已章章。
吾于是益歎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诋當時奉行新法皆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論之,青苗法者,不過一銀行之業耳,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蓋至為微末。
而銀行之為業,其性質乃宜于民辦而不宜于官辦。
但使國家為之詳定條例,使貸者與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國家複設一中央銀行,以為各私立銀行之樞紐,而不必直接與人民相貸,則其道得之矣。
荊公之為此,所謂代大匠易傷其手也。
雖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當時,人民既無有設立銀行之能力,而舉國中無一金融機關,而百業坐是雕敝。
荊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創此法以救治之,非有過人之識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國人知金融機關為國民經濟之命脈者,自古迄今,荊公一人而已。
後此有陰竊青苗法之實而陽避其名者,則朱子之社倉是也。
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與青苗何異?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猶荊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
夫朱子平日固痛诋荊公,謂其汲汲财利,使天下嚣然喪其樂生之心者也。
及倡社倉議,有诘之者,則奮然曰:介甫獨散青苗一事是耳。
(俱見《朱子語類》。
)夫介甫果汲汲财利耶?介甫之是者,果獨青苗一事耶?毋亦是其所謂是而已。
第三均輸法 均輸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亦一種惠民之政也。
熙甯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言雲:(按此文為荊公自撰,《宋史-食貨志》所錄多删去其精要語,今據本集全錄之。
) 竊觀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賦入精粗,以百裡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所有為貢。
又為經用通财之法以懋遷之,其治市之貨财,則無者使有,害者使除。
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則吏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
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無義。
夫以義理天下之财,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
今天下之财用,窘急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定額,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敢或赢;年儉物貴,難于供備,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
三司轉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于其間。
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刷,殆無餘藏。
諸司财用事往往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
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
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産,責于非時。
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臣等以謂發運使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茶鹽礬稅為事。
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粜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徒貴就賤,用近易遠;令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賣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
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宋史-食貨志》記均輸法施行之始末略雲: 書既上,诏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
公之事業,誠強半在理财。
然其理财也,其目的非徒在增國帑之歲入而已,實欲蘇國民之困而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為國家政費,故發達國民經濟,實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也。
而其所立諸法,則于此兩者皆有關系者也。
故不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制置三司條例司 制置三司條例司者,公所創立之财政機關也。
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财。
後世惟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
學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為人主不當與民争利,今欲理财,則當修泉府之法。
熙甯二年二月,遂設立此司。
诏曰: 朕以為欲緻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後可為也。
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輔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弊。
夫事颛于所習,則能明得失之原。
今将權天下之财,而資之于有司,有司能習知其事,則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術也。
若夫苛刻之論,剝削其下而斂怨于上者,朕所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受诏後兩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聞。
司既立,以公及陳升之領之。
時升之為宰相,公則參知政事也。
今世各立憲國,往往以總理大臣兼度支大臣,蓋财務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财,以富其民而緻天下于治。
制置三司條例司之職在此,而後此所立之法,亦無不本此意以行。
史稱公嘗與司馬溫公廷辯理财,溫公曰:善理财者不過頭會箕斂耳。
公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賦而國用足。
溫公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彼設法奪民,其害乃甚于加賦。
争議不已。
(史所載僅此,荊公反駁溫公之言則缺之,想更有偉論,惜不可得見矣。
)夫溫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彼财貨百物,果為天地所生而終古不變者耶?抑亦人所生而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财貨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不在官者矣,則棄之于地。
是也。
如其增殖之,則既可以在民,而同時亦可以在官。
今世歐美諸國,其明效矣。
荊公欲整理财政,而以發達國民經濟為下手之方,孔子所謂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也。
中國自古言理财者,其識未有能及此也。
荊公之意,以為國民經濟所以日悴者,由國民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産也。
國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産者,由豪富之兼并也。
國中豪富少而貧民多,而豪富又習于奢汰,不以其所得為母财,而貧民涓滴之母财又為兼并家歲月蝕盡。
則一國之母财舉匮,而民之生無以複聊,于是殚精竭慮求所以拯救,其道莫急于摧抑兼并。
而能摧抑兼并者誰乎?則國家而已。
荊公欲舉财權悉集于國家,然後由國家的酌盈劑虛,以均諸全國之民,使各有所藉以從事于生産。
其詩曰: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财。
人主擅操柄,如天持鬥魁。
賦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
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
其青苗、均輸、市易諸法,皆本此意也。
此義也,近數十年來乃大盛于歐美兩洲,命之曰社會主義,其說以國家為大地主,為大資本家,為大企業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财,誠如公所謂賦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者也。
彼都學者,往往夢想之以為大同太平之極軌,而識者又以為茲事體大,非易數世後,未或能緻也。
夫以歐美今日猶未能緻者,而荊公乃欲于數百年前之中國緻之,其何能淑?雖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條目非若彼之纖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極端,然其終不能全适于荊公之時與地,可斷言矣。
荊公之所蔽,惟在于是。
若其學識之精卓,規模之宏遠,宅心之慈仁,則真隻千古而無兩也,溫公安足以知之? 社會主義所以難行者不一端,而為國家分掌此理财機關之人,甚難其選,而集權既重,弊害易滋,此其着者也。
夫以彼都所倡社會主義者,行之于立憲政體确立之後,猶以為難,而況在**之代乎?本意欲以摧抑兼并,萬一行之不善,而國家反為兼并之魁,則民何訴焉?而盜臣之因緣以自肥,又無論也。
故荊公之政策,其于财政上所收之效雖頗豐,而于國民經濟上所收之效滋啬,良以此也。
宋财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極,前既言之矣。
神宗即位,首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
後數日,光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
及制置條例司既設,乃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着定式,所裁省冗費十之四。
(以上皆錄《宋史食貨志》上之六原文。
)夫财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言興利,而節費亦安得已?溫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猶颟顸其詞,曰磨以歲月驟不能減,而徒欲诿其難于君上,何其不負責任乃爾耶!且溫公所謂不能者,何荊公驟裁其十之四,而不見其有他變耶?夫以數十年相沿之歲費,而驟減其十之四,此誠天下至難之業。
而制置條例司之初設,即奏此膚功,則颌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識之明敏,其魄力之毅偉,可想見矣。
(當時所裁者多屬宮廷費,非神宗之賢,荊公亦不得行其也。
據宋史,則神宗之命溫公義裁減,似在荊公未入相以前。
二公皆為翰林學士,當同拜此命者也,而溫公以敷衍答上命也。
若此神宗之不樂得此不負責任之大臣以共國事,不亦宜哉!)以視不負責任之溫公,何相反耶?而後之論荊公者,于此等偉績,沒而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稱編着定式,即今世立憲國之所謂豫算案也。
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馀缗,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馀缗。
省冗費以增官祿,誠整理行政之根本哉!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舉善政,或更多,史阙不可考,而此東鱗西爪,已非流俗所能及矣,《文獻通考》二十四引元興元年蘇轍奏:言熙甯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蓋州郡所發文帳,随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
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
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
至是特設帳司默磨文帳雲。
前此财政機關之**,可見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者,頗有類于官辦之勸業銀行,荊公惠民之政也。
《宋史-食貨志》上之四載其緣起雲: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
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粜,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
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随稅輸納斛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内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粜,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端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并用常平倉轉移法。
诏可,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
此青苗法之大略及其施行之緣起也。
名曰青苗者,蓋當時陝西轉運司李參,以部内多戍兵而糧儲不足,令民自隐度麥粟之赢,先貸以錢,俟谷熟還官,号青苗錢。
經數年,廪有餘糧,至是仿行之,故襲其名也。
荊公之懷此政策久矣,其少作寓言詩,既有此意。
(詩見第六章。
)及為鄞令,複行之而有效。
及其當國,乃欲舉而措之于天下也。
竊嘗論之,無論何國,無論何時,彼力田之民,能終歲勤動者,苟非有水旱之災,則所入恒足以自贍。
而以數年之通,則必能有所羨餘,以為冠昏喪祭之計。
然而往往不然者,則緣初時母财不裕。
牛種之資,以及青黃不接時食指之所需,不能不稱貸于豪右,或遇偏災而又貸焉,或遇嘉兇諸禮而又貸焉,而豪右乘其急以持其短長,于是一歲所入,見蝕于息者泰半,及夫來年,其不能不舉債如故也。
債日以重,息日以加,而終歲之勤動,遂為豪右作牛馬走已耳。
此民之所以日悴,而國民經濟之所以日蹙也。
在昔泰西之希臘、羅馬,富者往往貸金谷于貧民,其後負責日重,無以為償,則鬻身以為之奴。
泰西古代奴隸之多,蓋起于此。
曆數千年,此制終無由革。
西紀一千五百年以降,各國政府紛紛以法律定取息之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
及近世銀行制度興,此弊始稍蘇,其效不能及于農民。
近數十年來,有所謂勸業銀行、農工銀行、信用組合等,利漸溥矣,然猶未能盡人而蒙其澤也。
故此貧富不均之問題,實為數千年來萬國所共若而卒未能解決之一宿題。
而欲解決之,則非國家振其樞焉而不可得也。
其圓滿之解決法,則如吾國古代之所謂井田,如泰西近世所謂社會主義,使人民不得有私财是也。
未能圓滿而思其次,則國家設貸之機關而自當其沖,使豪右居奇之技,無所得施,則荊公所計劃者是也。
吾國之前乎荊公而為此者,亦有人焉,景公之于齊,子皮之于鄭,司城子罕之于宋,皆以斯道得民,而荊公則師其意者也。
時蘇轍亦嘗着論雲:“天下之人,無田以為農,無财以為商,禁而勿貸,不免轉死于溝壑。
使富民為貸,則用不仁之法,收泰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脫衣避屋以為質。
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
周官之法,使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其貴賤,而以國服為之息。
今可使郡縣盡貸,而任之以其土着之民。
”按穎濱此論,正與荊公青苗吻合,不知其嘗聞其緒餘與,抑自創見也。
然穎濱後卒以攻青苗自乞罷,豈文士之言之者,非其所欲行之者耶? 荊公既欲實施此法,然行之不可以無資本也。
由國庫撥給資本,力又有所不逮也。
适有常平廣惠倉者,諸路諸州縣莫不有之,而其所儲,實棄置于無用之地,公乃變無用為有用,而利用之為資本,其用意之周詳,其眼光之銳敏,至可佩也。
而司馬溫公乃言常平倉為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錢之害小,廢常平倉之害大。
然常平倉之無實惠可以及民,如彼條例司原奏中所述,溫公其能為之辯護乎?則亦強辭而已。
法既行,舉朝洶洶,起與為難,不可究诘。
其人與其言,皆不備述。
惟有公答司馬谏議一書,錄之可見當時議論之一斑,而公所以堅于主持之故亦見焉。
(溫公緻公原書三千三百馀言,雜引經傳及漢唐遺文,見集中。
) 昨日蒙教,竊以為與君實遊處相好之日久,而議事每不合,所操之術多異故也。
雖欲強聒,終必不蒙見察,故略上報,不複一一自辨。
重念蒙君實視遇厚,于反覆不宜鹵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實或見恕也。
蓋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實,名實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
今君實所以見教者,以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緻天下怨謗也。
某則以謂受命于人主,議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為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财,不為征利;避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谏。
至于怨诽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
人習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于衆為善,上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衆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衆何為而不洶洶。
然盤庚之遷,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
盤庚不為怨者故改其度,度義而後動,是而不見可悔故也。
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
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
無由會晤,不任區區向往之至。
此書文雖甚簡,然其任事之艱貞,自信之堅卓,躍見紙上。
千載下讀之,如見公之精神焉,可以興矣。
當時之制,貸青苗錢者,官取其息二分,故議公者指以為聚斂之據。
公有答曾公立書雲: 示及青苗事,治道之興,邪人不利,一興異論,群聾和之,意不在于法也。
孟子惡言利者,為利吾國利吾身耳。
至狗彘食人食則檢之,野有餓莩則發之,是所謂政事。
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謂義也。
一部周禮,理财居其半,周公豈為利哉?奸人者,緣名實之近而欲亂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願何?始以為不請,而請者不可遏;終以為不納,而納者不可卻。
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
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貸之,貸之不若與之。
然不與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為其來日之不可繼也。
不可繼則是惠而不知為政,非惠而不費之道也,故必貸。
然而有官吏之俸,辇運之費,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廣之以待其饑不足而直與之也。
則無二分之息可乎?則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豈可易哉?公立更與深于道者論之,則某之所論,無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書殆可謂解釋法意之理由書也。
當時舉朝洶洶,除公所共事之數人外,殆無一不緻難于青苗。
累其劾狀,殆可隐入。
而公卒不為之動,而神宗亦不為之動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堅,得君之專,而當時言者,實無一語能批其要故也。
言者鹹指為掊克聚斂,損下益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與之相反。
蓋其立法之本意,實以惠民,無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條例司原奏所言,非飾詞,乃真相也。
而論者乃拟之以桑孔之用心,是所謂無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目笑存之也。
公之龂龂于名實之辨,非以此乎?其謂治道之興,邪人不利,而倡異論者意不在于法。
嗚呼!何其一語破的而言之有餘痛也!昔羅馬偉人格力加士為執政時,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國人民歡聲雷動,而議院幾于全數反對之,卒被叢毆以死于院中,蓋亦有不利于治道之興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
荊公初政,裁冗費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費者,其不利之也久矣。
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
其不利之,亦固其所。
當時之洶洶為難者,安保其不挾此心?即二三賢者,未必爾爾,然亦群聾之和而已。
況彼之所謂賢者,皆習于苟且偷惰,以生事為大戒,不問其事之善惡利病,但有所生則駭而華之,宜乎其與公與神宗枘鑿而不相入也。
而數百年以後之今日,其社會之情狀乃一如公之時,而公之言乃不啻為今而發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則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
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行之而效,而猶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縣非全國之比也。
一縣者,公之所得自為也;全國者,非公之所得自為也,是故當時抑配有禁矣。
(抑配者,謂強民使貸也。
)而有司以盡數散為功,雖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
災傷則有下料造納之條矣,(謂遇兇年則于次期補納所貸也。
)而年歲豐兇不常,兇之數尤夥,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雖欲不至于累年積壓而不能也。
此二弊者,惟韓魏公、歐陽公之奏議言之至詳,殆可稱公之義诤臣也。
(韓、歐奏議文長不錄,此段即舉其大意也。
) 問者曰:韓、歐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猶不寤,則雖謂之執拗,甯得為過?應之曰:不然。
當時諸君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無弊者亦攻之,誠有如公之所雲,意不在于法也。
為公之計,惟有一事不辦,偃然與彼輩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無如非公之本意何也。
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則非法弊而人弊也。
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李參在陝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縣縣皆得如公者以為之令,則縣縣皆鄞也。
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參者以為之轉運使,而因以綜核名實之法督其縣,則亦路路皆陝也。
據條例司所核定,凡全國置提舉官四十一人,以當時賢才之衆,欲求得如李參者四十一人,諒非難也。
而公又非不欲與諸君子共之也,而無如諸君子者。
聞有一議為公之所發,則掩耳而不聽,初不問其所發為何議也,見有一诏為公所拟,則閉目而不視,初不問其所拟為何诏也。
責以奉行,非挾賢挾長以抗,則投劾而去耳。
諸君子既不屑為公助,而公又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辦以自謝于諸君子,而又不能以一身而盡任天下之事,然則非于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助我者,安可得耶?況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之嗾之撓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為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無弊者,而以諸君子之故,則欲其無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則已耳。
由此言之,則吾所謂青苗法雖善而不必其可行者,可以見矣。
使得人人如公者以為縣令,則誠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無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為提舉,則猶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無已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為執政,則于不可行中而猶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則青苗法之弊,果盡如當時諸君子之所言乎?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嘗一蒙其澤乎?曰:是又不然。
史成于謗公者之手,其旨在揚惡而隐善。
凡有可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盡。
雖然,固有不能盡善者。
公與曾公立書,言始以為不請,而請者不可遏;終以為不納,而納者不可卻,則當時民之歡欣鼓舞可想見也。
其上五事劄子雲: (熙甯五年)昔之貧者,舉息之于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于官。
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數年而有成效也。
其謝賜元豐令格式表雲:創法于群幾之先,收功于異論之後,則是公罷相後而其效益着也。
然猶得曰公自言之未可為信,也請徵諸旁觀之言。
河北轉運司王廣廉入奏,則謂民皆歡呼感德矣。
李定至京師,李常見之,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如何?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
常曰:舉朝方共争此事,君勿為此言。
定曰:但知據實以言,不知京師。
是一時輿論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
然猶得曰是依附公以希寵者言之,未可為信也。
請更徵諸反對黨之口。
朱子金華社倉記雲:以予觀于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論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
子程子嘗論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
是程子晚年知其攻難青苗之為誤,而朱子且歌誦之矣。
蘇子瞻與滕達道書雲: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見,至有同異之論,雖此心耿耿,歸于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
今聖德日新,衆化大成,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
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鹹歎于衆化之大成。
其言與公所謂收功于異論之後者蓋吻合。
所謂衆化者,蓋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
以程蘇二人為當時反對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以此度之,與程蘇同心而其言不傳于後者,當更何限?不甯惟是,元興初政,盡芟新法。
元年二月,罷青苗。
三月,範純仁以國用不足,請複之矣。
八月,司馬光奏稱散青苗本為利民,惟當禁抑配矣。
是皆形諸奏牍載諸正史者。
夫司馬君實範堯夫非當時首攻青苗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為于十八年之後,乃複津津樂道之如此?由此觀之,則知當時之青苗法,實卓着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澤者既久,雖欲強沒有美而有所不可得也。
然則前此之哓哓,果何為也哉?語曰:凡民不可與慮始而可以樂成,然則諸君子者,毋亦凡民而已矣。
夫以吾侪居今日以論之,而猶覺青苗法之難行也如彼,而荊公當日行之,雖其弊非所能免,其效抑已章章。
吾于是益歎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诋當時奉行新法皆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論之,青苗法者,不過一銀行之業耳,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蓋至為微末。
而銀行之為業,其性質乃宜于民辦而不宜于官辦。
但使國家為之詳定條例,使貸者與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國家複設一中央銀行,以為各私立銀行之樞紐,而不必直接與人民相貸,則其道得之矣。
荊公之為此,所謂代大匠易傷其手也。
雖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當時,人民既無有設立銀行之能力,而舉國中無一金融機關,而百業坐是雕敝。
荊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創此法以救治之,非有過人之識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國人知金融機關為國民經濟之命脈者,自古迄今,荊公一人而已。
後此有陰竊青苗法之實而陽避其名者,則朱子之社倉是也。
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與青苗何異?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猶荊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
夫朱子平日固痛诋荊公,謂其汲汲财利,使天下嚣然喪其樂生之心者也。
及倡社倉議,有诘之者,則奮然曰:介甫獨散青苗一事是耳。
(俱見《朱子語類》。
)夫介甫果汲汲财利耶?介甫之是者,果獨青苗一事耶?毋亦是其所謂是而已。
第三均輸法 均輸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亦一種惠民之政也。
熙甯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言雲:(按此文為荊公自撰,《宋史-食貨志》所錄多删去其精要語,今據本集全錄之。
) 竊觀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賦入精粗,以百裡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所有為貢。
又為經用通财之法以懋遷之,其治市之貨财,則無者使有,害者使除。
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則吏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
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無義。
夫以義理天下之财,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
今天下之财用,窘急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定額,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敢或赢;年儉物貴,難于供備,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
三司轉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于其間。
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刷,殆無餘藏。
諸司财用事往往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
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
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産,責于非時。
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臣等以謂發運使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茶鹽礬稅為事。
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粜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徒貴就賤,用近易遠;令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賣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
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宋史-食貨志》記均輸法施行之始末略雲: 書既上,诏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