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荊公之政術(二)民政及财政

關燈
内藏錢五百萬缗,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其為擾,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

    神宗使自擇之,向于是辟是劉恍、衛琪、孫冕、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有司,從之。

    其後侍禦史劉琦、侍禦史裹行錢豈頁、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知谏院範純仁、谏官李常等屢疏言其不便,且劾向,帝皆不聽,且下诏獎薛向。

    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均輸之法,始于漢桑宏羊,至唐劉晏而益完密。

    荊公實師其制,非創作也。

    古代貨币之用未周,民以實物為市,其國家之徵租稅,亦以實物。

    故緣道裡之遠近,而輸送之勞佚有所不均。

    緣年歲之豐歉,而供求之相劑有所不調。

    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誠有如條例司原奏所雲者。

    故桑劉行均輸法,不加賦而國用足,史家美之,良非無由。

    今世交通之利大開,貨币之用益溥。

    吾輩讀史,見其不憚煩為此,幾苦索解,而不知當時治事者之苦心孤詣,嗚乎其不可及也。

    (觀近世之漕運,則可以知均輸之妙用。

    如能用商運供京師之米而盡折南漕,則國庫興人民交受春利者,歲不以千萬計乎?均輸之意亦猶是也。

    夫漕米則亦以實物充租稅,而古代拙制至今蛻化未盡者也。

    )而當時議者嚣然攻之何也?史稱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之故未言之,豈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者,本漢平準,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實一種之專買法也。

    今記其緣起及其内容如下: (宋史-食貨志)熙甯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為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诏秦鳳路經略司以川交子易貨物給之,因命韶領其事。

    韶欲移司于古渭城,李若愚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文彥博、曾公亮、馮京、韓绛、陳升之皆以為疑。

    王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蓄缗錢二三十萬。

    彼尚不畏劫,豈朝廷威靈,乃至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

    古渭邊砦,便于應接,商旅并集,居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

    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複逋負,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赢,更辟荒士,異日可以聚兵。

     由此觀之,市易之起,本出于荊公之殖民政策。

    蓋邊徼未開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長之,使趨于繁盛,其下手必在商務。

    然地既未開,商賈裹足,非以國力行之,莫為功也,此荊公之所以排群議而行之也。

    後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宋史-食貨志)熙甯五年,遂诏出内帑錢帛,置市易務于京師。

    先是有魏繼宗者,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

    财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财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

    于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得售者,平其價市之。

    願以易官物者聽,欲市于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并仰給焉。

    ……其後諸州皆設市易務。

     竊嘗疑當時均輸法,何以暫行之而遽廢?彼神宗與荊公決非搖于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輸遂罷也。

    市易與均輸,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輸所及者,僅在定額之租稅;而市易所及者,則在一般之商務,故其範圍有廣狹之異。

    而既有市易,則均輸之效,已可并寓于其中也。

    考荊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蓋有二:一則專注重于經濟學上所謂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豪富,保護貧民。

    蓋小農小工,有所獲殖制造,鬻之于市,往往為豪富聯行抑勒不予善價,則貧民之生産者病;豪商既以賤價得之,及其轉鬻也,又聯行而昂其值,則貧民之消費者又病。

    荊公思有以救濟之,故其法,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而買之。

    其賣出亦随時估價,不得過取,凡以求分配之均也。

    一則更注重于經濟學上所謂生産之一方面,使金融機關得以流通,而母财之用愈廣。

    蓋小農小工之從事生産者,其資本大率有限,必待所生産之貨物賣訖,然後能回複其資本以再從事于生産。

    則中間往往隔斷不相屬,而生産力緣此而萎微。

    荊公思有以救濟之,故其法,凡人民能得五人以上為之保證者,或以産業金銀抵當者,官可以貸以錢。

    (當時以銅錢及絹布等為貨币,而金銀非貨币,故得以充抵當品。

    )而以所借期限之長短,而取其息十之一或十之二,凡以廣生産之資也。

     市易法立法之本意如此,荊公之盡心于民事,亦可謂至矣。

    然則其法果可行乎?曰:以吾論之,荊公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

    請言其故。

    由後之說,則市易務實一銀行也。

    (青苗與市易二法,皆與今世銀行所營之業相近。

    青苗則農業銀行之性質也,市易則商業銀行之性質也。

    ) 夫以荊公生八百年前,乃能知銀行為國民經濟最要之機關,其識固卓絕千古。

    雖然,銀行之為物,其性質宜于民辦而不宜于官辦。

    雖以今世各國之中央銀行,猶且以集股而成,不過政府施嚴重之監督而已,而其他之大小銀行,無一不委諸民辦,更無論也。

    今一一由政府躬親之,而董之以官吏,靡論其瑣碎而非治體也,而又斷不足以善其事,此歐洲各國皆嘗試之而不勝其敝者也。

    由前之說,則為一種專賣制度,夫其立法之本意,不過曰之貨之不售者,而官乃為收之耳。

    而及其末流,則必至籠天下之貨,而悉由官司其買賣。

    即不然,亦須由官估其價值,蓋非是而其所謂平物價之目的不得達也。

    夫籠天下之貨而司以官吏,此近世社會主義派所主張條理之一種,顧彼有與之相輔者焉。

    蓋從其說則以國家為唯一之資本家,為唯一之企業家,更無第二者以與之競争,夫是以可行,然其果可行與否,猶未敢斷言也。

    若在現今社會制度之下,欲行此制,雲胡而可?現今之經濟社會,惟有聽其供求相劑,而自至于平,所謂自由競争者,實其不可動之原則也。

    今乃欲取營運之職,而悉歸諸國家,靡論其必不能緻也,苟能緻焉,而其危險,乃将愈甚。

    蓋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結果,勢必至以國家而自為兼并者也。

    夫兼并者之病民誠烈矣。

    然有一兼并者起,不能禁他之兼并者不起,而與之相競,相競則可以漸底于平矣。

    若國家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與抗焉,則民之憔悴,更安得蘇也?凡此皆市易不可行之理由也。

    且尤有一說焉,荊公欲以一市易法而兼達前此所舉之兩目的,而不知此兩目的非能以一手段而并達之也。

    銀行之性質,最不宜于兼營其他商務,而普通商業,又最忌以抵當而貸出其資本。

    今市易法乃兼此兩種矛盾之營業,有兩敗俱傷耳。

    故當時諸法中,惟此最為厲民,而國庫之食其利也亦甚薄,則荊公之意雖善,而行之未得其道故也。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者,變當時最病民之差役制以為募役制,而令民出代役之征以充募資,實近于一種之人身稅,而其辦法極類今文明國之所得稅,荊公救時惠民之第一良政也。

    吾侪生當今日,自本朝康、雍間實行一條鞭法以後,政府從無役其民之事。

    語及役法,往往莫解其為何物。

    而豈意數千年來,國民之宛轉以死于是者不知凡幾,自大政治家王荊公出,乃始啟其蘇生之路,今日猶食其賜也。

     考差役之法,其源甚古,經傳所稱有力役之征,即所述先王之政,亦隻言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準此以談,則力役之征,雖三代以前,未嘗免矣。

    蓋古代租稅之制未備,國家财政極微,有所興作,不得不用民力。

    揆以人民對于國家之義務,此亦未足雲厲。

    然君主每濫用之而無節制,故孟子稱奪其民時便不得耕耨以緻凍餓離散,其水深火熱之狀,可以想見。

    秦漢以還,沿而勿革,逮宋而其敝益甚。

    今最錄當時士大夫所記事實與其所建議,以見荊公之改革,乃應于時勢之要求,萬不容已,而其法之完善而周密,亦以校諸前此之論者而可見也。

     仁宗皇興中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兵興以來,殘剝尤甚,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脫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赀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赀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之意乎?英宗時,谏官司馬光言:置鄉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加貧,貧者不敢求富。

    臣嘗行于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

    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裡已目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闾舍乎?臣聞其事,□焉傷心。

    安有聖帝在上,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者乎? 及神宗即位,知谏院吳充亦上言:衙前被差之日,官吏臨門,籍記懷杵匕箸,皆計資産,定為分數,以應須求。

    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孫既沒,而鄰保猶逮。

    是以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上,無以為生,乞定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三司使韓绛亦言:害農之弊,無過差役。

    重者衙前,多緻破産;次則州役,亦須重費,向聞京東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其父告其子雲: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

    自經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

    此大逆人理,所不忍聞。

    又有鬻田産于富戶,田歸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戶,其馀戕賊農民,未易遽數。

    望令中外臣庶,條具利害,委侍從台省官集議,考驗古制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患,則農民知為生之利,有樂業之心矣。

     凡此所稱述,十分未得其一端,然千載下讀之,猶使人膚栗鼻酸涕泗而不能禁。

    則當時躬遭斯厄者,尚得有人趣矣乎!此所雲衙前者,不過役之最苦累者耳。

    自馀名目,更仆難數。

    蓋衙前以主官物,裡正戶長鄉書手以課督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以給官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木舀等,不可悉紀。

    各以鄉戶等第定差,而命官、将、吏、僧、道皆得複役(複者免役。

    )。

    黠者或投身彼輩,為之傭奴,亦得随免。

    民以得度牒出家為脫苦難,度牒之值,重于地契。

    而鄉氓賤族,應役愈繁數而生計愈窘,觀前所錄諸奏議,則當時國民經濟之困頓,岌岌乎不可終日,可以想見。

    而史家猶稱仁宗之世家給人足,此孟子所以不如無書之歎也。

    而其緻敝之根原,則莫甚于役法。

    前此範文正以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乃首廢河南府諸縣,将以次及他州。

    (然己為舊黨所攻,所廢者不久旋複。

    )韓魏公欲驗鄉之闊狹、役之疏密而均之,然此皆補罅漏,于根本救治鹹無當也。

    司馬溫公言衙前當募民為之,其餘諸役則農民為之,是亦五十步之與百步耳。

    而募之必有所酬,所酬将安出,溫公未及計也。

    及神宗立,荊公相,乃廓然與之更始,而募役法以起。

    《文獻通考》卷十二記其略雲: 熙甯二年,诏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條例司言:考合衆論,悉以使民出錢雇役為便,即先王之法緻民财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也。

    願以條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盡衆議、奏可。

    于是條論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随分數給之。

    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驿場務公使庫之類,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無費。

    承符散從等舊苦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使無困。

    凡有産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

    皆其條目也。

    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願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緻人言之豪右。

    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又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築室道謀,難以成就。

    欲自司農申明所降條約,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

    若其法實便百姓,當特獎之,從之,于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以其府界所行條目奏上之。

    帝下之司農寺,诏判寺鄧绾曾布更議之。

    绾布上言:畿内鄉戶計産業若家資貧富之上下,分為五等。

    歲以夏秋,随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

    兩縣有産業者,上等各随縣中等并一縣輸。

    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随役重輕制祿。

    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缗,以萬二百為祿,赢其二千七百以備兇荒欠阙。

    他縣仿此。

    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着 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诏責郡縣。

    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衆,稽其物業,考其貧富,察其詐僞,為之升降。

    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案任者保證也)衙前仍供物産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

    着為令,于是頒其法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成丁單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而随戶等均取。

    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阙,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嗚呼!吾讀條例司及司農寺所拟役法條目,而歎荊公及其僚屬,真所謂體大思精,可以為立法家之模範矣!夫差役之病民,既已若彼其甚,則勢不能以不革明矣。

    然前此諸役,固有其煩苛而可以迳蠲之者,亦有其為國家所必需而不能蠲之者。

    今熙甯新法,于其可蠲者而既已蠲之矣,(即條例司原議所謂如部水陸運以下今當省使無費者是也。

    )其不可蠲者既不複以役諸民,又不能以不役民之故而廢其事,則不得不由國家募民之願充者以充之,此事理至易見者也。

    然既募充矣,則非複義務的性質,而變為合意契約的性質,非有報酬,而孰肯為之?然國家者,非能如私人之自有财産也,其有所需,則取諸民而已。

    而此等義務,人民本已負之者既數十年,徒以立法不善,故樸願而弱者益病,黠而豪強者幸免。

    今因其固有之義務而修明之,易征徭之性質為賦稅之性質,視前非有所增也。

    此免役錢所以為衷乎理也,而其征收之也,以财産之高下列為等第,富者所征較重,貧者所征愈微,其尤貧者,則盡豁免之,此與今世各 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

    各國之收所得稅,凡人民之收入少而僅足以維持其生計者不稅,其有羨則稅之。

    (日本之法,所得在三百圓以下者不稅,以上則稅之。

    各國定限不同,意則同一。

    )而其稅之也,定其等級比例而累進之。

    (日本之法,所得三百圓以上者千分稅十五。

    百圓以上者,千分稅十二。

    一千圓以上者,千分稅十五。

    如是凡分為十一等,直至十萬圓以上者,千分稅五十五,此其大較也。

    他國略類是。

    此實極均平之課稅法,而各國财政學家所最稱道也。

    乃荊公當數百年前各國未發明此法之時,而所定與之暗合,所謂計産業若家資貧富之上下,分為等第,随等輸錢。

    鄉戶自四等。

    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者是也。

    豪族僧侶,不供賦役,而國家一切負擔,盡責諸弱而無力之平民。

    此歐洲中 世以來之弊政,而法國之大革命、與夫近百年來歐洲諸國之革命,其動機之泰半,皆坐是也。

    荊公痛心疾首于此等不平之政,不憚得罪于巨室,而毅然課彼輩以助役錢,此歐洲諸國流億萬人之血乃得之者,而公纡籌于廟堂,頃刻而指揮若定也。

    夫其立法之完善而周備,既若是矣,猶不敢自信,乃揭示一月民無異辭,然後着為令。

    而其行之也,又不敢急激,先施諸一兩州,候其成就,乃推之各州軍。

    所謂勞謙君子有終吉者非耶?自此法既行,後此屢有變遷,而卒不能廢。

    直至今日,而人民不複知有徭役之事,既語其名亦往往不能解,伊誰之賜?荊公之賜也。

    公之此舉,取堯舜三代以來之弊攻而一掃之,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也。

    吾侪生今日,淡焉忘之久矣!試一觀當時諸人所述舊社會颠沛杌陧之情形,又考歐洲中世近世之曆史,見其封建時代右族僧侶剝削平民之事實,兩兩相印證,則夫對于荊公,宜如何屍祝而膜拜者。

    而乃數百年來,一犬吠形,百犬吠聲,至今猶曰迂闊也,執拗也,苛酷也;甚者則曰營私也,佥壬也。

    嗚呼,我國民之薄于報恩,可以慨矣! 當時立法者之言曰:今所寬優皆村鄉樸願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緻人言之豪右,知新法之行,不便彼輩,而撓之者必衆矣。

    果也當時所謂士君子者交起而攻之,而其所持之理由,則不外出于自利。

    今略舉一二: 蘇轍之言曰: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

     蘇轼之言曰: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絲麻,濟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他物充代,然終非天下所可常行。

    又曰: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于四方者,宣力之餘,亦欲取樂,此人之至情也。

    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盛觀。

     神宗嘗與近臣論免役之利,文彥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上曰:更張法制,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嗚呼,當時之攻新法者,其肺肝如見矣!如二蘇言,認鄉民之服役為天經地義而不可拔,此陷溺于階級制度之陋俗,以為天之生民生而有貴賤也。

    法國大革命時之貴族,俄國現今之貴族,皆持此論以自擁護其不正之權利,而不意吾國所謂賢者乃若此也!夫在今日,無論中國外國,皆無所謂役人,無所謂用鄉戶者矣。

    是得毋不以五谷而得食,不以絲麻而得衣耶?東坡見此,其将何說之辭!況東坡所痛恨于免役者,從以廚傅蕭然無以供從官于四方者之取樂雲爾。

    如其所言,以此飾太平之盛觀,夫盛則誠盛矣,曾不記吾民緣此,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棄田與人以免上等、非分求死以就單丁者乎?曾不記吾民緣此,而不敢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乎?夫以少數官吏取樂之故,而使多數人民離析凍餒祈死惟恐不速,是直飲人之血以為樂耳!是豺狼之言也!稍有人心者何忍出諸口?不意号稱賢士大夫者,腼然言之,而數百年之賢士大夫且附和焉!以集矢于為民請命之誼辟哲相,吾有以見中國之無公論也久矣!至如文潞公所言,尤有深可駭者,曰: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

    信如後言,則盡戕奪百姓之生命财産,以求容悅于士大夫者,其得非郅治之極也耶?吾請正告天下後世之讀史者曰:荊公當時之新法,無一事焉非以利民,亦無一事焉非不利于士大夫。

    彼士大夫之利害與人民之利害固相沖突者也。

    今吾輩所能考見者,則當時士大夫之言也,其人民之言,則無一而可考見者也。

    而欲摭一面之詞以成信谳,則其冤豈直莫須有雲爾哉!夫免役則其一端面已。

     當時造作言說以相謗讪者不可殚紀。

    據《文獻通考》載有同判司農寺曾布條奏辯诘之文,則夫謗者之虛構誣詞與夫不審情實而漫為揣測者,皆可以見。

    今錄其略雲: 畿内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

    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

    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谕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

    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常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谕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為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

    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為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

    又以為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廪,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

    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

    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為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缗錢七十萬耳。

    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為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谕也。

     觀此則知當時之謗者,皆務揚惡而隐善,又于變法前之利病,與變法後之利病,未嘗一比較而權其輕重,其言悉為意氣之私,而非義理之公。

    夫免役則其一端而已。

    及神宗殂落,司馬溫公執政,首罷募役法,複差役法。

    而前此攻新法最力之範堯夫,則謂差役之事當熟講,不然,滋為民害矣。

    前此以差用鄉戶比諸絲麻五谷之蘇子瞻,又極言役可雇不可差,雖聖人複 起不能易。

    且謂農民應差,官吏百端誅求,比于雇役苦樂十倍矣。

    同是一人也,而前後十餘年,其言論之相反如此,豈非前者駭于其所未經見,及成效卓着,乃始不得不從而心折耶?語曰:非常之原,黎民懼焉。

    又曰:凡人可與樂成,難與慮始。

    以堯夫子瞻之賢,而其識乃不過與黎民凡人同科,則荊公概目之為流俗,豈得曰誣。

    然堯夫子瞻,悟前說之非而幡然以改,終不失為君子之過。

    獨怪彼司馬溫公者,當荊公未行此法以前,已極言差役之弊,首倡募役之說。

    及其繼相,乃聽一佥壬反覆之蔡京,以盡反故相之所為,且并棄前此己所持說而不顧焉,謂其惡功名之不出自我,而傾人以自快取私耶!以溫公之賢,吾固不敢以此疑之,然舍此以外,吾又不能得其居心之何在也。

     第六其他關于民政财政諸法 以上青苗、均輸、市易、募役四法,皆當時荊公特創之法之關于民政财政者也。

    (保甲法亦民政之重要者,今以荊公行之之意在整頓軍政,故以入次章。

    )其他就舊法而整頓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論焉。

     (甲)農田水利 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
0.13938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