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荊公之政術(二)民政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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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去冗費十分之四,那些朝廷大臣們大半是靠這些冗費來吃穿的,他們反對王安石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

    而青苗法的本意,就是要抑制有錢大戶的兼并;而朝廷中的這些大臣們,又都是有錢的大戶,他們的力量都足以進行兼并,他們反對王安石,也是很自然的事。

    當時鬧着反對王安石的,怎幺能保證他們沒有此私心?即使有兩三個賢明的人,未必有此私心,然而他們也像聾子一樣附和罷了。

    況且他們所謂的賢者,都是習慣了苟且偷懶的,将生出事由視為大戒,不管事情的善還是惡,有利還是有害,隻要有人來添麻煩就起來對他叫嚷恐吓,他們與王安石與宋神宗格格不入也就很正常了。

    而數百年後的今天,社會的情形,就和王安石當時的情況一樣,王安石的話,就不止為當時而說的了,悲哀啊! 青苗法立法的本意,既然它有這樣的美好願望,那幺它可行嗎?回答是:“它不一定可行。

    ”好卻不可行,這是為什幺呢?況且王安石在鄞縣時行之有效,為什幺還懷疑它不可行呢?回答是:“一縣不是全國可比的。

    一個縣,是王安石可以自己操作的;全國,不是王安石一人可以控制的。

    因此當時就有禁止強行借貸,而官府把全部借貸出去當做功勞,即使不想強行借貸也做不到。

    法令中有遇到災年在第二年要補繳所借貸的錢數,而每年是豐收還是災年是無常的,災年的數目還很多,這樣官府就可以玩弄手法,即使不想使借貸的錢累年積壓也不可能。

    ”這兩個弊端,隻有韓琦和歐陽修的奏議說的很詳細,他們可以說是王安石的诤臣(韓琦、歐陽修的文章很長,不抄錄在此。

    這段舉出它的大意)。

     問的人說:“韓琦、歐陽修兩人所說的既然切中它的弊端,而王安石不醒悟,那幺即使說他執拗,怎幺能說為過呢?”回答說:“不是這樣。

    ”當時這些人攻擊新法,有弊端的自然攻擊,無弊端的也要攻擊,而無弊端的也攻擊,正像王安石所說,他們的用意不在于法。

    為王安石打算,隻有一件事都不做,靜靜地和那些人同流,這樣才有可能免于被指責,而不管王安石的本意怎樣,這是為什幺呢?況且法既然很好,出現弊端,那幺就不是法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就如青苗法,王安石在鄞縣時能行之有效,李參在陝西能行之有效,如果每個縣都能有像王安石這樣的人來做縣令,那幺每個縣都會和鄞縣一樣;即使不能那樣,如果每一路都能用如李參這樣的人來做轉運使,再加上用考核審計的辦法來督查,那也就每一路都和陝西一樣了。

    根據條例司所核定,全國共設置提取官四十一人,憑當時這幺多的賢才,想要找如李參這樣的四十一個人,估計不是什幺難事,而王安石又不是不想和這些君子共事,而無奈這些君子們,一聽說王安石要發表意見,就把耳朵掩起來不聽,不問他所發表的是什幺見解;見到一封诏書是王安石所起草,就閉目不看,根本不問他所起草的是什幺诏書。

    要求他們去做事,不是以賢者長者的名義對抗,就是彈劾王安石之後離去。

    這些君子們既然不屑于幫助王安石,而王安石也不能違背情理一事不辦而向這些君子們賠罪,也不能靠自己把天下的事都做了,而在這些君子之外另求那些能幫助自己的人,又怎幺能得到呢?何況這些君子們非但不幫助王安石,還在一旁煽動、唆使和阻撓,看到新法的弊端滋生,施行沒有成效而幸災樂禍,本來青苗法可以施行沒有弊端的,而因為這些君子們的緣故,想要沒有弊端,怎幺能辦到呢?其他的事也是這樣的啊! 由此來說,我所說的青苗法雖好但不一定可行的道理,就很明顯了。

    假如縣令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樣,就确實可行,而不是這樣,就不可行。

    退一步說,如果提舉能人,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樣,就還可以施行,否則不可行。

    再退一步說,如果執政者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樣,那幺在不可行中還有可能行,如果得不到,那就不可行了。

     然而青苗法的弊病,果真如那些君子們所說的嗎?王安石新法的良好用意,而百姓真的一點都沒有得到好處嗎?回答是:“這又不是那樣。

    ”曆史寫成于诽謗王安石的人手中,他們的目的是揚惡而隐善,凡是可以表彰王安石功績的,删除唯恐不盡。

    即使這樣,還是有些他們沒有删除的。

    王安石《與曾公書》中說:“開始以為人們不會來借貸,而來借貸的擋都擋不住,最後以為他們會不還,而來交還的人都無法推卻”,當時人們歡欣鼓舞的場面是可以想見的。

    在他的《上五事劄子》中說:(熙甯五年,即公元1072年)“過去貧困的人,從有錢人那裡借貸,現在貧困的人,從官府借貸,官府的利息少而百姓得到救濟,這事執行了多年并有成效。

    ”在他的《謝賜元豐敕令格式表》中說:“在苗頭出現之前創立新法,在反對者的聲音落下後取得成績。

    ”可以說在王安石被罷免丞相之後它的效果更加顯着了。

    然而這還是王安石自己說的不一定可信,請容我用旁觀者的話來證實。

    河北轉運使王廣廉上奏,說百姓都歡呼感激朝廷的恩德。

    李定到京師,李常見到他,問他:“你從南方來,百姓認為青苗法怎幺樣?”李定說:“百姓感到方便,沒有不高興的。

    ”李常說:“整個朝廷都在争論這事,你不要這樣說!”李定說:“我隻知道根據實情說,不知京師不讓随便說話。

    ”說明當時的輿論,有想按住人的舌頭而沒有達到目的的。

    而還有人說這是為了依附王安石而希望得到寵信才這樣說的,并不可信,請容我再用反對黨的話來證實。

    朱熹的《金華社倉記》中說:“憑我觀察前輩賢人的論述,而用今天的事來說,則青苗法,它立法的本意,本來并不是不善。

    ”程頤曾評論王安石,而不免後悔對他有些偏激,他晚年知道自己攻擊青苗法是錯誤的,而朱熹尚且歌頌過它。

    蘇轼《與滕達道書》中說:“我們這些人在新法施行當初,動不動就抱守偏見,以至有了同黨異黨的說法,雖然出于耿耿忠心,出于憂國之情,而所說的差錯和謬誤,很少符合道理的。

    當今皇上的品德日益更新,衆化有了大成果,回顧當時自己所持觀點,越來越覺得有疏漏。

    ”蘇轼晚年深深忏悔,而他感歎新法取得的成果,他的話和王安石所說的“在反對者的聲音落下後取得成就”是相吻合的。

    所說的“衆化”,大概是說新法,而青苗法是其中之一。

    以程頤、蘇轼兩人,是當時反對王安石的主力,而都是這樣,如果不是确有成效,而能說這話嗎?以此來推測,與程頤、蘇轼的想法一樣,而他們的言論不為後世所流傳的,應當還有。

    不僅是這些,元祐初,新法全被廢除。

    元年(公元1086年)二月,廢除青苗法,三月,範純仁以财政費用不足為理由,請求恢複青苗法。

    八月,司馬光上奏請求散青苗本錢來利民,隻是應當禁止強行借貸。

    這些都是寫在奏折中,記在正史裡的。

    難道司馬光、範純仁不是帶頭攻擊青苗法的人和攻擊最用力的嗎?為什幺在十八年後,又對青苗法如此津津樂道?由此看來,可知當時的青苗法,确實取得了顯着成效;而百姓蒙受這種恩惠時間長了,即使強要埋沒它的好處而辦不到。

    然而當初那些吵吵嚷嚷的人,他們是怎幺做的呢?論語上說:“不可能和小民一起考慮開始時的決策,而可以和他們一起享受成果。

    ”而這些君子們,不也成了凡人百姓了。

    我們這些人現在來讨論,還覺得青苗法是那樣的難以施行,而王安石當年施行它,雖說它的弊端不能夠避免,而它的效果已經很明顯,我于是更加佩服王安石的才幹無人能及,而诋毀當時奉行新法的人都是小人的話,我最終也不敢信。

     再平心來讨論一下,青苗法,不過是一個銀行業罷了,想要靠它來抑制兼并,它的作用可以說是很小的。

    而銀行作為一個行業,它的性質适于民辦,而不适于官辦,但如果國家為它詳細制訂條例,使放貸者和借貸者都能受利而不是相互禍害,而國家再設立一個國家銀行,作為各私立銀行的樞紐,而不必和人民直接借貸,那幺這樣的方法就能行得通了。

    王安石所做的,是代替匠人來砍削,很容易傷了自己的手。

    即使如此,這隻是立足于現在來說的。

    如果在當時,人民既沒有設立銀行的能力,全國也沒有一個金融機關,百業因此而凋敝,王安石能察覺産生這一切的原因,而創立此法來救治它,沒有過人的見識而能做到嗎?中國人知道金融機關是國民經濟命脈的,自古至今,隻有王安石一人罷了。

     後來有暗地竊取青苗法的實際而明着又避開它的名稱的,就是朱熹的社倉。

    他的方法是取息十分之二,夏天放出貸,冬天收回來,這與青苗法有什幺不同?朱熹在崇安施行而奏效,而想把這施行到天下,也就像王安石在鄞縣施行後而因行之有效而要施行到天下一樣。

    朱熹平日本來是非常诋毀王安石的,說他是急于得到财利,使天下攪擾不堪,鬧得人都不想活了。

    等他倡導社倉,有反對他的,他奮然說:“王安石就隻有施行青苗法一事是對的!”(都見于《朱子語類》)王安石果然是急于求取财利嗎?王安石所做正确的事,果然隻有青苗法這一件事嗎?也不過是他的說法罷了。

     第三均輸法 均輸法,是用來流通天下貨物的方法,其中規定了物資買進和賣出的方法,使運輸者方便,而有的和沒有的人之間可以貿易,也是一種惠民的政策。

    熙甯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書說:(按:此文是王安石自撰,《宋史-食貨志》所錄删去了其中許多主要語句,今根據《本集》全抄錄在此) 我觀察先王的法令,在京畿之内,賦稅按照精粗,以一百裡為差距,而京畿之外的各個諸侯國,各自拿出自己的出産進貢,又制訂了經用通财的辦法,根據貿易不斷遷移。

    管理市場上的财物,讓沒有的人擁有,為害者要除去;在集市上售不出去,貨物積壓阻礙了百姓的使用,官吏把這些貨物收集起來,等待其他時候來購買的人,像這些都不是專利。

    聚集天下人,不能沒有财物;管理天下的财物不能不講道義。

    通過道義管理天下的财物,輾轉運輸時的辛勞或安逸,不能不保持平均,用度的多少不能不全盤掌握,貨物的有無不能不加制約,而輕重聚散的權利不能沒有方法使用。

    如今天下的财物用度困窘急迫沒有餘額,主管的官員受到蹩腳法律的限制,内外不能互相了解,充盈空虛不能互相補充。

    各路供應的東西每年都有限定的數額,豐收的年代和方便的地區可以多進貢,又不敢不留剩餘;年成不好物價變貴,難以供應完備,卻又不敢不供給充足。

    遠方運輸是兩倍五倍的成本,在京城隻能按半價出售。

    三司轉運使按照文書催促到期聚會而已,在中間對于貨物增損不置可否。

    等遇到軍國祭祀大事花費巨大,就派人鏟除粉刷,幾乎不再有多餘的儲備,各部門财政用度往往自我掩飾,不敢說實話以防備有急事。

    又擔心年度預算不足,就多方拆挪變賣,從百姓手中收取,繳納的租稅甚至超過成本一倍。

    而朝廷所用的,往往要求進貢不出産的東西,而且不按季節索要,富有的大商人趁着公私的急難,掌握了輕重聚散的大權。

    我們認為發運使總管六路的賦稅收入,但他的職責隻是管理茶、鹽、礬的稅收,軍事儲備和國家用度都依賴他,應該借給他錢财貨物,補充他的用度不足,使他普遍了解六路财稅的有無,再調配使用。

    凡是購買進貢的物品都要買賤的不買貴的,用近處的不用遠處的,命令在京城倉庫中收藏和每年定量支出的應當供辦的數額,能夠在方便的時候變賣,以等待上面的命令。

    逐漸收回輕重聚散物資的職權,歸入官家,而是制約有無以便輾轉運輸,省去勞務費用,去除沉重的賦稅,使農民寬松,差不多國家用度充足,百姓的财力不會匮乏。

    所有本司都應該設立下屬。

    允許他們舉薦,等有了應該執行的事情,令他們根據條例上奏,皇上再下令命制置司參照執行。

     《宋史-食貨志》記載均輸法施行的始末大略如下: 诏令發運司拟定實施方案上報,而命令發運使薛向負責均輸平準事務,拟給内藏庫錢五百萬貫、上繳的米為三百萬石。

    當時議論者顧慮實行均輸法會造成麻煩,多認為不妥。

    薛向既然主管此事,便請求設機構委任官員,神宗讓他自己委任官員,薛向于是舉薦劉恍、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下屬官員,又請求有關部門提供六路每年應當上繳的數目、京城每年耗用物品及現存物品估計能滿足供應的時間,總共應當置辦的有多少等,都預先下達給有關部門。

    神宗同意他的請求。

    之後侍禦史劉琦、侍禦史裡行錢、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知谏院範純仁、谏官李常等多次上書說這法不應施行,并彈劾薛向。

    神宗一律不聽,還下诏獎勵薛向,可均輸法最終也沒有施行成功。

     均輸法,開始于漢代的桑弘羊,到唐代劉晏而更加完善,王安石實際上是學習了他們的制度,并不是自己的創造。

    古代貨币的使用不完備,百姓用實物來交換,國家征租稅,也是用實物,因為道路的遠近,輸送的辛勞和閑逸不均衡;因為年景的不同,供求的關系也不相同,下面的百姓大受其害,而朝廷也得不到利益,确實有條例司所上奏的情況。

    因而桑弘羊和劉晏施行均輸法,不加賦稅而國家的開支充足了,史家贊揚他們,并不是沒有理由。

    現代交通的便利大開,貨币使用也很廣泛,我們讀曆史,隻看到他們不怕煩瑣,苦苦尋求解決的辦法,而不知當時治理國家的人的苦心孤詣,是我們遠遠地趕不上啊(看現在的漕運,就可以知道均輸的妙用。

    如果能把商運供應京城的米都折合成南方的糧食,那幺國庫與人民所收到的利益,每年不也以千萬來計算嗎?均輸的意思也是這樣。

    漕米也是用實物來充租稅,是古代拙劣的方法到今天還蛻化完畢)。

    而當時轟然群起攻擊新法是為什幺呢?史書上說它最終不能成功,它不成的原因并沒有說,難道是因為攻擊它的人多才終止的嗎?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本是漢代的平準法,是用來平抑物價而使貨物流通的,實際上是一種專賣法。

    這裡記錄它興起的原因和内容如下: (《宋史-食貨志》)熙甯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軍節度使推官王韶首先提倡沿邊界地區實行市易法的方案,請求借官錢做成本。

    诏令秦鳳路經略司用四川交子買貨物撥給他,于是任命王韶為本路帥司擔當公事兼管市易事。

    當時想把公署遷移到古渭城,李若愚等認為聚集很多貨物會誘發戎人奪搶之心,又妨礙秦州、小馬、大馬的民間貿易,不同意。

    文彥博、曾公亮、馮京、韓绛、陳升之都心存疑慮。

    王安石于是說:“現在蕃族人富裕的,往往儲蓄現錢二三百貫,他們尚且不怕搶劫,難道朝廷威望,反而衰弱到怕人搶奪的地步?現在想聯合生羌(羌,古代居住在中國西部的部族),則形勢應當擴張,接應應當靠近羌族。

    古渭邊寨,便于接應聯絡,商人聚集,居民越來越多,以此立為軍,增駐兵馬,選擇将領把守,則形勢就擴張了。

    而且蕃族能與官方貿易,邊境百姓不再有欠賬,足以使蕃族有歸向之心,以貿易取利來補助軍費,再開辟荒地,将來可以聚集軍隊。

    ” 由此看來,市易法的施行,本出于王安石的殖民政策。

    在邊境沒有開發的地方,而想用人力使它發展,使它繁盛,必然要從商務下手,然而本地上不開放,商人們就不來,如果不以國力施行,就達不到目的。

    這就是王安石力排衆議所施行的。

    後來這種辦法有了成效,就推廣到内地。

     (《宋史-食貨志》)熙甯五年(公元1072年),便诏令撥給内庫錢帛,在京城設市易務。

    在此之前,有個叫魏繼宗的,自稱平民百姓,上書說:“京城百貨沒有固定的價格,現在的富人大姓,趁百姓有急需,取好幾倍的利息,财利既聚集于少數人手中,國家經費也來源不足。

    請求借給榷貨務錢,設常平市易司,選擇精通财務的官員負責,找來好的商人經營貿易。

    讓他們确切地掌握市場貨物的價格,賤則提價購買,貴則減價出賣,從中取利,以供給公家需要。

    ”于是中書上奏在京城設立市易務官。

    凡是貨物可以交易以及積壓于民而不能售出的,以平價收購,願意換官方貨物的準許。

    如果向官方購買,則根據他抵押财産數量貸給他錢,限期讓他償還,半年交利息十分之一,到一周年加倍。

    凡各部門購買物品,全都靠市易務供給之後各州都設立了市易務。

     我私下懷疑當時的均輸法,怎幺能施行的時候緩慢而廢除時那幺快,宋神宗和王安石,絕不是能被人所左右的人。

    原因是市易法的施行而使均輸法被廢。

    市易法和均輸法,它們建立的用意差不多,隻是均輸法所涉及的,僅是定額的租稅,而市易法所涉及的,是一般的商務,因而它們的範圍有廣闊和狹窄的分别。

    既然已經有了市易法,則均輸法就可以并到市易法之中了。

    考查王安石之所以要施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概有兩點:一是針對經濟學上所謂的分配這一方面,用來抑制豪富,保護貧民。

    小農小工這些人,能夠制造财物的,到市場上出售,往往被富豪們聯手抑制和勒索,不給他們應有的價格,使貧民中的生産者受害;豪強商人用賤價買到,等他們轉賣,又聯手提高價錢,于是貧民的消費者又受害。

    王安石考慮救濟他們的方法,所以在這法令中,遇到客人的貨物,不能出賣而願意賣給官家的,允許到相關部門出賣,行人、中間人和客人們用平價來買;出賣時也随時間而估價,不能過分要價,這都是求得分配的均等。

    一來是更注意經濟學上所謂生産的一方面,使金融機關能得以流通,本錢的使用越來越廣。

    小農小工從事生産的人,他們的資本大都很有限,必須等所生産的貨物賣完了,才能收回本錢再來從事生産,這中間往往中斷而跟不上,生産力也就因此而萎縮。

    王安石思考改變這種情況的辦法,因此在這法令中,凡平民能有五人以上作保證的,或者以金銀抵押的,官府可以貸給錢(當時以銅錢和絹布為貨币,而金銀不是貨币,因此可以充做抵押品),而根據所借期限的長短,而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的利息,這些用來增加生産的資本。

     市易法的本意是這樣,王安石對民事的盡心,也可以說是到了極點。

    然而這法可行嗎?回答是:依我來看,王安石諸多新法中最不可行的,沒有超過這個的了。

    讓我說出它的原因:從後面的那種說法,則市易這個業務實際上是一個銀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銀行經營的業務相近,青苗法是農業銀行的性質,市易法是商業銀行的性質)。

    憑王安石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銀行是國民經濟最重要的機關,他的見識可以說是千古卓絕,即使這樣,銀行這一存在,它的性質适宜民辦而不适宜官辦。

    即使現在的各國中央銀行,還都是集股資而建成,不過是政府進行了嚴格的監督罷了,而其他的大小銀行,無一個不是讓百姓來辦的,這更不用說了。

    現在一一都讓政府親自來辦,還任命官吏來管理,不說它是怎幺的瑣碎,并不是治理的機關,這些人又肯定不擅長做些事,這是歐洲各國都嘗試過而受不了它的弊端的。

    由前面的說法,這是一種專賣制度。

    他立法的本意,不過是貨賣不出去的,官府來收購。

    而最終的結果,是把天下所有的貨物,都由官府來買賣。

    即使不是這樣,也要由官府來估量它的價值,不這樣他所說的平抑物價的目的就會達不到。

    收集天下的貨物而讓官吏來管理,這是近代社會主義派所主張的條理之一,隻是它有與之相輔相成的内容。

    如果按這種說法,那幺國家就成了唯一的資本家,成了唯一的企業家,更沒有第二個和他競争的,這可以施行,而它的結果怎幺樣,還是不敢斷定的。

    如果在現在的社會制度下,想要施行這種制度,怎幺不可以?現在的經濟社會,隻要聽從它供求之間的相互調濟,而自然會達到平等,所謂的自由競争,這是不可動搖的原則。

    現在想要把營運的職責,都讓國家來承擔,别說它達不到,如果能辦到,而它的危險,也将越來越厲害。

    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并,而它的結果,勢必會使國家自己成為兼并者。

    兼并者對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個兼并者出現,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并者不起來與他競争,競争的結果就是逐漸達到平等。

    如果國家成為唯一的兼并者,而沒有人與它抗争,則百姓的窮困,怎幺能夠得到解救呢?這都是市易法不可施行的理由。

    況且還有一種說法:王安石想要用這一個市易法來達到前面所說的兩個目的,而不知道這兩個目的是不能用一個手段來達到的。

    銀行的性質,最不适于兼營其他的商務,而普通的商業,又最忌諱用抵押典當而貸出它的資本。

    現在的市易法兼有這兩種矛盾的營業性質,結果會兩敗俱傷。

    因而當時的新法中,隻有這種是傷害百姓,國庫從中得到的好處也最少,王安石的用意雖好,隻是沒有找到解決辦法。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改變當時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度而成為募役制,讓百姓出代替勞役的稅款來充當募兵的資本,這近似于一種人身稅,而它的辦法和當今文明國家的所得稅很類似。

    這是王安石救時惠民的第一好政策。

    我們生在當今這個時代,自本朝康熙、雍正年間實行一條鞭法之後,政府從來不再有役使百姓的事,說到役法,人們往往不知道是什幺東西。

    而怎幺能想到數千年來,國民宛轉死于這役法上面的不知有多少人,自從大政治家王安石出現,才打開了它求生的路,今天我們仍然得到它的好處。

     考證差役法,它的源頭很遠,經書上說有“力役之征”,說的就是先王的政策,也隻說用民力每年不超過三天。

    如果這種說法可信,那幺從民間征力役,即使是三代之前,也不曾避免。

    大概古代租稅制度不完備,國家财政很可憐,有一些事情的時候,不得不使用民力。

    就人民對國家的義務來說,這也不能說嚴重;然而君主經常濫用它而沒有節制,因此孟子說它影響了百姓按時耕種以至于凍餓離散,這種水深火熱的情形,是可以想見的。

    自秦漢以來,延續下來而沒有改變,到宋時它的弊端更加嚴重。

    現在抄錄當時士大夫們所記的事實和建議,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順應了時勢的要求,不能不這樣了;而這項法令的完善和周密,也可以印證前面這些人的議論。

     仁宗皇祐年間(公元1049年~1053年)知并州韓琦上疏說:“州縣百姓的痛苦,沒有比裡正衙前更深重的了。

    有的寡母改嫁,親族分居,有的放棄田産給别人,以避免為上等戶,有的無病無禍求死,以使親人成為單丁戶,千方百計用盡心思,以求避免慘死溝壑的禍患。

    每鄉被差役的疏密,與财力高低不公平。

    假如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資财有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資财有五十萬;輪番休息及服役,則甲鄉十五年輪一遍,乙鄉五年輪一遍。

    富的休息有餘,窮的一個接一個地敗家破産,這難道是朝廷為民父母的本意?宋英宗時,谏官司馬光說:“設置鄉戶衙前以來,百姓更困乏,什幺都不敢經營,富有的人還不如貧民,貧窮的人不敢求富。

    我曾在村落中行走,見到百姓賴以生存的東西很少,問他們原因,都說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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