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荊公之時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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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時手诏既已罷議,皇伯皇考之說俱未有适從,其他追崇禮數,又未嘗議及,朝廷于濮議,未有過失,故言事者但乞早行皇伯之議而已。

    中書以謂前世議禮連年不決者甚多,此事體大,況人主謙抑,已罷不議,有何過舉可以論列,于是置而不問。

    台官群至中書揚言曰:相公宜早了此事,無使他人作奇貨。

    上亦已決意罷議,故言者雖多,一切不聽。

    由是台官愈益愧恥,既勢不能止,又其本欲以言得罪而買名,故其言惟務激怒朝廷,無所忌憚,而肆為誣罔,多引董宏、朱博等事,借指臣某為首議之人,恣其醜诋。

    初,兩制以朝廷不用其議,意已有不平,及台憲有言,遂翕然相與為表裡。

    而庸俗中下之人,不識禮義者,不知聖人重絕人嗣,凡無子者明許立後,是大公之道,但習見闾閻俚俗養過房子及異姓乞養義男之類,畏人知者,皆諱其所生父母,以為當然,遂以皇伯之議為是。

    台官既挾兩制之助,而外論又如此,因以言惑衆,雲朝廷背棄仁宗恩德,崇獎濮王。

    而庸俗俚巷之人,至相語雲:待将濮王入太廟,換了仁宗木主。

    中外洶洶,莫可曉谕。

    而有識之士知皇伯之議為非者,微有一言佑朝廷,便指為奸邪。

    太常博士孫固,嘗有議請稱親,議未及上,而台官交章彈之。

    由是有識之士,皆鉗口畏禍矣。

    久之,中書商量欲共定一酌中禮數行之以息群論,乃略草一事目呈進,乞依此降诏雲:濮安懿王是朕本生親也,群臣鹹請封崇,而子無爵父之義,宜令中書門下,以茔為園,即園立廟,令王子孫歲時奉祠,其禮止于如此而已。

    乃是歲九月也。

    上覽之,略無難色,曰:隻如此極好,然須白過太後乃可行,且少待之。

    是時漸近南郊,朝廷事多,台議亦稍中息,上又未暇白太後,中書亦更不議及。

    郊禮既罷,明年正月,台議複作。

    中書再将前所草事目進呈,乞降诏。

    上曰:待三兩日間白過太後,便可施行矣。

    不期是夕忽遣高居簡就曾公亮宅降出皇太後手谕雲:濮王許皇帝稱親。

    又雲:濮王宜稱皇,三夫人宜稱後。

    與中書所進诏草中事絕異,而稱皇稱後二事,上亦不曾先有宣谕,從初中書進呈诏草時,但乞上直降诏施行,初無一語及慈壽宮。

    而上但雲:欲白過太後,然後施行。

    亦不雲請太後降手書。

    此數事皆非上本意,亦非中書本意。

    是日韓琦以祠祭緻齋,惟曾公亮、趙概與臣修在垂拱殿門閣子内,相顧愕然,以事出不意,莫知所為,因請就緻齋處召韓琦同取旨。

    少頃琦至,不及交言,遂同上殿。

    琦前奏曰:臣有一愚見,未知可否。

    上曰:何如。

    琦曰:今太後手書三事,其稱親一事,可以奉行。

    而稱皇稱後,乞陛下辭免。

    别降手诏,止稱帝,而卻以臣等前日進呈诏草以茔為園即園立廟令王子孫奉祠等事,便載于手诏施行。

    上欣然曰:甚好。

    遂依此降手诏施行。

    初,中外之人,為台官眩惑,雲朝廷尊崇濮王欲奪仁宗正統,故人情洶洶,及見手诏所行禮數,止于如此,皆以為朝廷處置合宜,遂更無異論。

    惟建皇伯之議者,猶以稱親為不然。

    而呂誨等已納告敕,杜門不出,其勢亦難中止。

    遂專指稱親為非,益肆其誣罔,言琦交結中官蘇利涉高居簡,惑亂皇太後,緻降手書。

    又專指臣修為首議之人,乞行誅戮以謝祖宗。

    其奏章正本進入,副本便與進奏官令傳布。

    誨等既欲得罪以去,故每對見,所言悖慢,惟恐上不怒也。

    上亦數谕中書雲:誨等遇人主,無複君臣之禮。

    然上聖性仁厚,不欲因濮王事逐言事官,故屈意含容,久之。

    至此,知其必不可留,猶數遣中使,還其告敕,就家宣召。

    既決不出,遂各止以本官除外任。

    蓋濮園之議,自中書始初建請,以至稱親立廟,上未嘗有一言欲如何追崇,但虛懷恭己,一付大臣與有司,而惟典禮是從爾。

    其不稱皇伯欲稱皇考,自是中書執議,上亦無所偏執。

    及誨等累論,久而不決者,蓋以上性嚴重,不可輕回,謂已降手诏罷議,故稱白稱考,一切置而不議爾,非意有所偏執也。

    上嘗谕韓琦等雲:昔漢宣帝即位八年,始議追尊皇考,昨中書所議,何太速也。

    以此見上意慎重,不敢輕議耳,豈欲過當追崇也。

    至于中書惟稱号不敢用皇伯無稽之說,欲一遵典故耳。

    其他追崇禮數,皆未嘗議及者,蓋皇伯皇考稱呼猶未決而遽罷議,故未暇及追崇之禮也。

    其後所議,止于即園立廟而已,如誨等廣引哀桓之事為厚誣者,皆未嘗議及也。

    初,誨等既決必去之意,上屈意留之不可得,趙瞻者,在數人中尤為庸下,殊不識事體,遂揚言于人雲:昨來官家但不曾下拜留我耳。

    以此自誇有德色。

    而呂誨亦謂人曰:向若朝廷于台官所言事,十行得三四,使我輩遮羞,亦不至決去。

    由是言之,朝廷于濮議,豈有過舉?逐台官豈是上本意?而誨等決去,豈專為濮議耶?士大夫但見誨等所誣之言,而不知濮事本末,不究誨等用心者,但謂以言被黜,便是忠臣,而争為之譽。

    果如誨等所料,誨等既果以此得虛名,而薦誨等者又欲因以取名。

    夫揚君之惡而彰己善,猶不可,況誣君以惡而買虛名哉?嗚呼,使誨等心迹不露,而誣罔不明,先帝之志,不谕于後世,臣等之罪也。

    故直書其實以備史官之采。

     讀歐公此文,則當時所謂清議者,其價值可以想見矣。

    彼建言者之意,不過欲借此以立名,但求因言得罪,則名愈高,其唯一之目的在是。

    而國家之利害,一切未嘗介其胸也。

    故惟日日搜求好題目,居之以為奇貨,稍有可乘,則搖唇鼓舌,盈廷不得志之徒,相與為表裡;愚民無識,從而和之,勢益洶洶。

    有抗之者,即指為奸邪,務箝人之口而後已。

    争之不得,則發憤而誣人私德,至謂韓魏公交結中官,謂歐陽公盜甥女,夷考當時攻韓歐之言。

    曰:亂大倫,滅人理。

    曰:含生之類發憤痛心。

    曰:奸邪之人,希恩固寵,自為身謀,害義傷孝。

    曰:百計搜求,務為巧飾,欺罔聖聽,支吾言者。

    夫韓歐二公之立身事君,其大節昭昭在人耳目,曷嘗有如言者所雲雲。

    使如所雲雲,則此二人之罪,不在施政之失宜,而在設心之不肖,是則真不可以立于天地間矣。

    而豈其然哉?若其不然,則攻之者之設心,又居何等也。

    夫濮議不過皇室私事耳,曾無與天下大計,即在皇室私事中,抑其細已甚。

    而當時所謂士大夫者,以沽名洩憤之故,推波助瀾,無風作浪,不惜撓天下之耳目以集矢于一二任事之人。

    而況乎荊公之變法,其事業之重大而不适于庸衆之耳目,有過此萬萬者乎,其一人狂吠而舉國從而和之,固其所也。

    濮議之役,韓歐所為,無絲毫悖于義理,既已若是,而言者猶指為**滅理,希恩固寵,巧飾欺罔。

    則夫後此之以此等種種惡名加諸荊公者,其又可信耶?以琦之耿介,而得誣為交結宦寺;以修之高尚,而得誣為盜污孤甥。

    則凡後此所以诋荊公私德者,其又可信耶?區區之濮議,其是非可一言而決者,而有一孫固欲與彼等立異,章未上已群指為奸邪。

    則後此凡有為新法訟直者,一切指為奸邪,不當作如是觀耶?濮議一案,以有歐公此文,其是非曲直,尚得略傳于後。

    而熙豐新法,以荊公熙甯日錄被毀,後世惟見一面之辭,于是乃千古如長夜矣,哀哉! 且尤有一事極當注意者,則治平間攻濮議之人,即熙甯間攻新法之人也。

    荊公初參政,而首以十事劾之者,實為呂誨。

    呂誨即于濮議時主持最堅,首納告敕者也。

    攻新法最力者,範鎮、範純仁。

    元?初為執政以破壞新法者,司馬光、呂大防。

    而鎮、純仁、光、大防,皆與誨為一氣者也。

    (歐公濮議未及司馬光,然當時首倡異議者實光,盈廷因而附和之耳。

    及誨等被黜,光抗疏乞留之不許,遂請與俱貶,亦不許。

    此皆明見史冊之事實也。

    )彼等後此之攻新法,自以為有大不得已者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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