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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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江西 江西巡撫松壽,遵奉朝旨,引火燎原,所派委員以招兵為詞,聚黨焚掠教堂。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南豐縣鄧宣猷,于教民遞呈,不肯接收,仍慫恿民人戕害。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南城縣翁寶仁,饬拆教堂。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山東 湖南按察使,前山東按察使胡景桂,于仇視各國人民之端,幹涉其間,且引同官為黨,并力庇拳匪,冀免殺教之咎。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恩縣秦應逵,袒庇拳匪,明示仇視各國人民,忍令境内教民慘受殺害。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夏津縣屠乃勳,縱庇拳匪,于美國教士何家屯房屋不行保護,并任令教民被虐。

    罪應革職,永不叙用。

     被控告獲罪另行查辦各員清單 蒙古 阿多□杜沙辣其殺克,多而加,圪羅其,梭諾辣,其加而古其沙路□掌蓋□納,否大梭磨,磨各嗐□□□□,杜沙辣其加,郢羅其阿,切而多辣,爾當巴領加,浪亞而賓喪,□加沙,□加圪羅其□,以上十一人均威吓教士,因未能在教堂戕害,欲在他處分别謀死者。

     四川 雙流縣龔定寶,郫縣黃樹勳,灌縣王瑚州,崇慶陳兆棠,溫江縣周慶壬,崇甯縣陳鼎勳,南部縣遠用斌,大邑縣趙綏之,以上八名均系忍聽教民五百餘家什物房屋被匪搶毀,兼有受傷被害之教民,教堂處所亦被毀焚。

     宜賓縣王殿甲,有呈訴該員将仇視西教之禍鼓動加厲者。

     叙州府文奎,縱容宜賓縣妄為。

     貴州 署思南府張濟輝,素以仇視西教為懷。

     龍泉縣繼文,異常仇視西教,非特任令羅芳林統帶匪黨入境騷擾,且教民求其作主彈壓,伊竟明謂該教民身居化外,因奉西教,自取其禍,定不保護. 河南 南陽府傅鳳揚,漢口英領事謂其仇視西人。

     南陽縣張令,有殺害教民搶毀什物房間之咎。

     江西 浮梁縣任玉琛,雖經疊次呈請,伊竟不肯保護景德鎮,西江,留店三處教堂處所,緻被一律焚毀。

     吉安府許道培,允聽紳士攻擊教堂教民。

     贛州武官何明亮,經地方官請其派兵保護教堂,伊不肯行。

     吉安贛甯道塗椿年,于劉制軍坤一所發保護泰西人民告示,該道不肯在贛南兩府張貼;又該兩府滋鬥,未設法彈壓。

     南昌縣進士黃熙祖,文舉謝甘棠,廪生馬缙,監生梅素清,皆遣仆拆毀該處教堂。

     南昌縣武舉單柄耀,武生李太和,武生單寅,武生蕭廷傑,武生單步鳌,均帶領拳匪前往□□□都,渭水橋等處指拆該處教堂及教民房間.濾溪縣廪林湘巨,林茂修,盧假如,盧明生,均系慫恿該處民人搶毀騷擾.臨江府石守,上高縣文令,紳士梁飛鵬,張文蘭,均系慫恿拳匪搶掠騷擾. 山西 太原府許涵度,遵奉毓賢命令,謀殺該處泰西教士;該員 助纣為虐,以緻未能一名漏網.○會議賠款事宜述略。

     三月初一日申刻,徐星使壽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館晤法使畢君,德使穆君,英使薩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聯芳傳語.畢曰:“今日請三位來,系為賠款事。

    究竟中國每年可能攤還若幹?”徐曰:“請問各國共索賠款若幹?”畢曰:“賠款截至西七月初一止,計銀四萬五千萬兩。

    ”徐曰:“中國财力不足,各國既有顧全交情之意,應懇将賠款數目減少。

    ”畢曰:“此數各國并不多索,但所虧之數必須索償。

    将來或多幾日,少幾日,仍須核算,此數不過約計。

    今日系專為要知中國有若幹款項可以作抵?”徐曰:“中國近年庫帑入不敷出,各位諒已盡知。

    我想海關進口貨稅,核計原定稅則時,與現在磅價增訂,商人仍可将多出之數加入貨價之内,于洋商無所虧損,而中國辦理賠款大有裨益。

    ”畢曰:“我等亦曾議及,似屬可行。

    計中國每年約可多得銀一千萬兩以上。

    中國常關稅每年共得銀若幹?”徐曰:“如交稅務司征收,每年約可得銀四五百萬兩。

    ”畢曰:“果能交給稅務司否?”徐曰:“常關多歸海關道管;與海關相連,可交稅務司代征。

    ”畢曰:“洋貨進口加稅及常關稅,歸稅司代征作抵,我等皆以為然。

    但所差尚多。

    ”徐曰:“請問各國之意,可緩至若幹年攤還?”畢曰:“攤還年分暫且慢說,須考究再有何款能以作抵。

    聞中國鹽課以大宗入款,如能變通辦法,更可多得,然否?”徐曰:“鹽法變通甚難.”畢曰:“鹽款每年若幹?”徐曰:“鹽款鹽厘每年收數共約一千三百萬兩,已有宜昌,鄂岸,皖岸三處抵還洋債, 共應除銀一百八十萬兩。

    又長蘆每年銷鹽五十萬引,自去年亂後,洋兵将鹽任意銷運,聞逾二百萬引之多。

    以後三年,蘆鹽無從營銷,國課從何征納?故以現在而論,鹽課鹽厘兩項,每年隻可作一千萬兩算。

    ”畢曰:“然則此款可抵一千萬矣。

    ” 徐曰:“不然。

    我中國有若幹應用要款,皆取給于此,隻可挪出四百萬作抵。

    ”畢曰:“聞漕糧改辦法,每年可餘銀七百萬兩。

    ”徐曰:“所謂改辦法,是折漕之說也。

    然即改收折色,斷不能餘七百萬之多。

    ”畢曰:“每年約運漕米若幹?”徐曰:“約一百二三十萬石。

    ”畢曰:“南省米價若幹?運腳若幹?”徐曰:“米一石約價銀四兩,運腳約二兩。

    若改折,隻省去運腳,不過餘銀二百萬兩。

    商人運米至京銷賣,亦必少沾餘利,不能照南省原價也。

    ”畢曰:“河運米若幹?運腳若幹?” 徐曰:“河運米近年不過十萬石。

    運腳較海運為輕.”薩曰:“中國運米不得法,故米到京多黴壞,每石僅值銀一兩。

    若交外國輪船包運,所費運腳無多,而米可不壞,并可省出運費作為賠款。

    ”徐曰:“漕運改章,隻可令民間改交現銀.若僅止由上海至天津将空洋輪包運,則上海仍須設局收兌,天津仍須設局收兌。

    用駁船運者,又須在通驗收,轉運京倉.豈能湊抵賠款耶?”薩曰:“海運漕全改折□□,可餘幾百萬?”徐曰:“前已算過,不過餘二百萬.且改折甚難,緣有漕州縣百姓交米,使水攙谷換士,頗有取巧。

    倉米之壞固不盡因在船在倉黴變之故。

    若改收折銀,百姓必至吃虧怨望,非善政也。

    ”薩曰:“京城進出貨,每年收稅銀若幹?”徐曰:“崇文門向來隻收進城貨稅,其出城之貨例不征稅,每年約收銀七十萬兩左右,為數無多。

    各口常關既拟改歸稅司征收,留此崇文門一處,亦為中國略存體面,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内。

    ”薩曰:“唯海關加進口稅,約每年總可多六百萬.”徐曰:“洋貨肯允加稅, 深感各位美意。

    ”畢曰:“總理衙門所設之同文館及出使各國人員,所需經費實無他款可籌,皆取給于海關稅項,似可改由他處籌付。

    ”徐曰:“同文館費用無着,出使經費實無他款可籌.斷無因賠款不敷,将使館撤銷之理。

    ”畢曰:“學口既□應設,若因此賠款緻裁減出使人員,亦非各國所願,此節可不論。

    義戰裁減旗饷,每年約可省三百萬.”徐曰:“旗饷減甚難,即能裁減,而每年須付賠款,因而缺用甚多。

    此項節省之銀,亦隻可為自己補虧之用矣。

    ”畢曰:“□□□事項每年可省若幹?”徐曰:“水陸軍不無可省,但難豫定确數。

    且□□□□究屬空名,似可不必指名款目,但酌定每年攤還若幹。

    除鹽課常稅及洋貨加稅,其不敷之數,而中國設法解足可矣。

    ” 畢曰:“每年究能攤還若幹?”徐曰:“至多一千五百萬兩。

    ” 畢乃持洋筆算之。

    左右顧英德使而言曰:“如此須六十年,為期太遠.能三十年還攤更好。

    ”徐曰:“一年三千萬,斷不能籌.”畢曰:“洋稅增至值百抽十,每年約可多收若幹?”徐曰:“當可至千萬以外。

    ”畢曰:“如此則一年三千萬不為難矣。

    ”徐曰:“洋稅雖約計可增至千萬,但貨物銷數本自無常,若豫算數多,屆時不足,将如之何?莫如每年隻按六七百萬兩計算,屆時如逾此數,亦可将下次應解之款提前早交,較為簡易。

    ”畢曰:“人丁稅可辦否?如每人每年征銀五分,即可得銀二千萬兩。

    ”徐曰:“從前本有丁稅,後來并入地糧,是以田畝賦課名為地丁之事。

    若再按丁抽稅,是重征矣。

    ”薩曰:“地畝亦可加稅。

    ”徐曰:“各省多有瘠薄之處,所獲本屬不豐,若再加征,恐貧民更多苦累,地方難期安慶矣。

    ”薩曰:“然則辦房捐如何?”徐曰:“房捐從前亦有省分辦過,總未辦成。

    因一經收捐,其店家則歇業罷市,其居民則訴屈呼冤,地方官無如之何。

    故此事甚不易辦也。

    ”薩曰:“聞土藥較洋 藥多至三倍,如每擔征銀六十兩,可得一千餘萬.”徐曰:“土藥出産處多散在内地,并無扼要稽征之處,若稅厘太重,偷漏更多,恐無實濟。

    ”薩曰:“印花稅似可行。

    ”徐曰:“此事亦曾籌度,似隻可于通商口岸先行試辦.因通商口岸風氣略開,商民或肯遵行,若内地居民,習故蹈常,視印花為無用,如派差随時随地稽察,徒為差役開索擾之門,于國課恐毫無裨益也。

    ”畢曰:“請問賠款如何償法?将分年攤還乎?抑借債總付乎?”徐曰:“借債甚難.能寬定年期攤還最妙。

    若内有一二國願得現銀,各位為難,則請代為公保借債,亦無不可。

     應請各位酌之。

    ”畢曰:“是否托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 徐曰:“不敢指定必須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

    我想其急需現銀者,必不肯代為借債。

    又想現在應得賠償巨款者,均系富國,亦不至急需現銀.故莫若寬定年限,容中國灘還為妙也。

    ”畢曰:“願灘還,不願借債,固是何意?”徐曰:“願灘還,不願借債者,因各國既重友誼,不必為借債再獨承一二國之情。

     且銀若由一國借出,款數既巨,必不肯多寬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國之為妙也。

    ” 言至此,為時已晚。

    主人出茶點饷客。

    茶畢,辭歸.按各公使鹹推法使開口,故法使之言居多。

    那周二君因各使讓徐君首座,故緊要語雖皆公商,均推徐專對雲。

     ○附各國公款私虧按和約大綱第 六條向中國取償清單俄國約銀一萬一千八百二十萬兩,又東三省鐵路約銀七百萬兩。

    德國約銀八千四百萬兩。

    法國約銀七千四百二十萬兩。

    英國約銀四千一百萬兩。

    美國約銀三千五百萬兩。

    日本約銀三千三百六十萬兩。

    意國約銀一千九百六十 萬兩。

    比國約銀八百四十萬兩。

    奧國約銀三百五十萬兩。

    荷蘭約銀七十萬兩。

    西班牙約銀四十二萬兩。

     以上約共銀四兆二千六百七十二萬兩。

     又以上各數,系截至西三月底止,自此以後,每月加費約一千三百餘萬兩。

    倘删除零數,則截至西七月一号為止,當約合四萬萬五萬萬兩左右之數。

    故各國即以四萬五千萬左右為定數。

     ○記李教士議辦晉省教案事 英教士李提摩太君至京之故,實因山西去歲共殺西教士一百五十餘人,華教民無算。

    晉撫岑中丞到任後,見教案猝難商議,遂奏調沈仲禮觀察。

    即再由岑中丞電請李君赴晉商辦.李君本拟由京前往,因至京後,英公使及赫總稅司再三勸阻,故不果行。

    特拟辦理山西耶蘇案七條呈諸李傅相,李傅相深為嘉納,允即通知岑中丞照辦,以了其事。

    茲将其章程錄下:光緒二年至十二年太在山西時,官民相待尚好。

     萬不料去歲殺害中外教會人數千。

    此真亘古未有之奇變。

     今殺外國人之罪,有各國欽使與中國全權大臣商力,太毋庸參末議.惟辦理耶稣教受害華人章程,謹拟七條,恭候傅相核奪施行。

     一、各府州縣殺害教民之人甚多,本當按律正法,但太知此輩受官指使,又受拳匪迷惑,不忍一一牽累。

    惟各府起亂首匪當懲辦一人以示警。

    若晉撫果能剀切曉谕,使伊等痛改前非,敝教亦将首匪從寬免究。

     二、晉省地方紳民脅從傷害教民之人,雖寬其死罪,卻不得推言無過.凡損失教民财産,必當罰其照數賠還;并無依之 父母孤兒寡婦,必為事奉撫養.三、共罰全省銀五十萬兩。

    每年交出的款五萬兩,以十年為止。

    但此罰款,不歸西人,亦不歸教民,專為開導晉省人知識:設立學堂,教導有用之學,使官紳士庶子弟學習,不再受迷惑。

    請中西有學問者各一人,總管其事。

     四、凡教民被害各府州縣地方,當立碑記念,叙明匪徒犯罪源流,教民無辜受誅.五、耶蘇教教會中人,有殺盡者,亦有回國者,不能一時來華.俟外國再派教士來時,晉省官紳士庶當以禮相待,賠認不是。

     六、要永息教案,中國官待教民,當如待教外人,一視同仁。

    如果犯法,自應按律嚴辦;若有功勞,亦應保舉:作官與教外人同,凡照此辦法,無論中外古今,從未見有不相安者。

     若或不然,欲求無事,恐不可得矣。

     七、經此次議結束之後,凡以前作亂首從之人,皆有名單存案。

    若不悔過,再行難為教民,必當按律嚴辦不赦。

     查山西耶蘇教原有三會:一曰浸禮會,一曰公理會,一曰福音會,又名學道會。

    今商拟以上七條,皆公同葉守真,文阿德,代各會酌定,非太一人私見。

    事雖主于保教民,其實保晉省太平之道,亦不外此也。

    若果能再立時設法請精于鐵路,礦務制鋼,并商務,農務等學之西人,或總理,或協辦,期于必成,則體上天好善之心,聯中外和好之情,将來可以永息教案,并可講求一切養生防災之術,使從前無用之地變為有用,不至困窮,利源外溢,為人侵奪.凡此等事,太前二十年曾為傅相與張香帥言及,亦以為當辦.後因事不果。

    今禍患愈深,殊可歎息,然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果肯照以上章程辦理,大禍轉為大福。

    不知高明以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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