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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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還鄉裡,賞賜有差。

     四年夏六月,禮部尚書陶凱制宴享九奏樂成。

    (‘禮部尚書陶凱制宴享九奏樂成’,‘成’原作‘或’,據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明太祖實錄卷六六洪武四年六月戊申條改。

    )其曲一曰本太初,二曰仰大明,三曰民初生,四曰品物亨,五曰禦六龍,六曰泰階平,七曰君德成,八曰聖道成,九曰樂清甯。

    先是上厭前代樂章率用谀詞以為容悅,甚者鄙陋不稱,乃命凱等更制其詞。

    (‘乃命凱等更制其詞’,‘乃’原作‘及’,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改。

    )至是上之,命協音律者歌之。

    謂侍臣曰:‘禮以導敬,樂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為治?元時古樂俱廢,惟淫詞豔曲更唱疊和,又使胡虜之聲與正音相雜。

    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飾為隊舞,(‘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饬為隊伍’,‘飾’原作‘節’,據清借月山房彙鈔本、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改。

    )諧戲殿廷,殊非所以導中和,崇治體也。

    今所制樂章,頗協音律,有和平廣大之意。

    自今一切流俗諠譊淫亵之樂,悉屏去之!’ 右正禮樂之失。

    (‘右正禮樂之失’,‘失’原作‘未’,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改。

    ) 三年,上以山川之神不宜加以國家封号,定制止稱本名。

    诏曰:‘自有元失馭,群雄鼎沸,土宇分裂,聲教不同。

    朕奮起布衣,以安民為念,訓将練兵,平定華夷,大統以正,永惟為治之道,必本于禮。

    考諸祀典,如五嶽、五鎮、四海、四渎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号,曆代有加。

    在朕思之,則有不然。

    夫嶽、鎮、海、渎,(‘夫嶽鎮海渎’,‘夫’原作‘矣’,據明金聲玉振集本、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改。

    )皆高山廣水,自天地開辟以來至今,英靈之氣萃而為神,必皆受命于上帝,幽微莫測,豈國家封号之所可加!渎禮不經,莫此為甚。

    至于忠臣烈士,雖可加以封号,亦惟當時為宜。

    夫禮所以明神人,正名分,不可以僭差。

    今命依古定制,凡嶽、鎮、海、渎,并去其前代所封名号,止以山水本名稱其神。

    郡縣城隍神号,一體改封。

    曆代忠臣烈士。

    亦依當時初封以為實号,後世谥議之稱,皆與革去。

    其孔子明先王之要道,為天下師以濟後世,非有功于一方一時者可比,所有封爵,宜仍其舊。

    庶幾神人之際,名正言順,于理為當,用稱朕以禮祀神之意。

    ’ 右去海嶽之封。

     上平曰持身之道,無優伶近狎之失,酣歌夜飲之歡,正宮無自縱之權,妃嫔無專寵之幸,自以幹清宮為正寝,後妃宮院各有其所,每夕進禦有序。

    或有浮詞之婦,察其言非,即加诘責,故宮無妒忌之女,其外戚亦循理畏法,無敢恃寵以病民。

    寺人之徒,惟給事掃除之役。

    凡古昔所深患者,皆絕無之。

     上每有識記書劄,(‘上每有識記書劄’,‘劄’原作‘禮’,據明金聲玉振集本、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改。

    )辄命皇後藏之,倉卒取視,後即于囊中出而進之,未嘗脫誤。

    凡進上禦膳,後必躬自省視。

    宮人請曰:‘宮中人衆,可無煩聖體。

    ’後曰:‘吾固知宮中有人,但婦人事夫,不可不謹,膳馐上進,不可不潔,脫有不至,汝輩受責,吾心豈安?吾所以為此者,一以敬上而不敢忽,一以保汝輩免于責也。

    豈謂無人耶?’宮人聞之,莫不感悅。

     右嚴宮阃之法。

     二年春正月,上敕中書省臣曰:‘元末政亂,禍及生靈。

    朕倡義臨濠,以全鄉曲,繼率英賢渡大江,遂西取武昌,東定姑蘇,北下中原,南平閩廣,越十有六載,始克混一。

    每念諸将相從,捐軀戮力,開拓疆宇,有共事而不睹其成,建功而未食其報,追思前勞,痛切朕懷。

    人孰無死,死而不朽,乃為可貴。

    若諸将者,生建忠勇之節,死有無窮之榮,身雖殁而名永不磨矣。

    其命有司立功臣廟于雞鳴山下,序其封爵,為像以奉祀之。

    ’ 又嘗敕禮部官曰:‘自古忠臣義士舍生而取義者,身殁而名存,有以垂訓于天下後世。

    若元右丞餘阙守安慶,屹然當南北之衡,援絕力窮,舉家節義凜然。

    又若江州總管李黼,(‘又若江州總管李黼’,‘黼’原作‘甫’,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清勝朝遺事初編本改。

    )身守孤城,力抗強敵,臨死,義與阙同轍。

    自昔忠臣義士必見褒崇于後代,蓋以勵風教也。

    宜令有司建祠,肖像祀之。

    ’ 右厲忠節之訓。

     監察禦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肴厚薄,無哀戚之情,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

    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取,則一事非禮,則海内之人轉相視效。

    弊可勝言。

    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

    乞禁止以厚風化。

    ’上是其言,乃诏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上以唐、宋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時所行之事以為條格,且比例太繁,胥吏因之,易為奸弊,以出入人罪。

    故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律。

    後台谏既立,遂命左丞相李善長、學士陶安等詳定,而痛革舊例之繁。

     右刬積歲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