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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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矣。

    而兵火之餘,無從掇拾之者;謀略不具、始末不完,聊志梗概,存其間抱節義者爾。

     一、諸臣有逮事崇祯者,其行事章奏,悉略之。

    以其所重在南渡後,且已載于「明史」也。

    必列之者,以其終事在後也。

    然大節亦撮數語,不敢盡遺也。

     一、諸傳之叙,先金陵、次閩、次浙東、次粵。

    諸臣有曆事三朝者,則從其重者次之。

    呂大器終于粵而先之者,迎主異議,大器為主,一朝之眉目也;後在粵,亦無所表見。

     一、古人附傳,例不列名;餘獨不然。

    蓋惜其人忠義節烈,本屬賢者,而行事泯沒,無可紀載,僅以一死成名。

    若複不列其姓氏,則觀者且将忽之;故每篇大書特書,令人聳然于賢者之名耳。

    若其人本不足重者,雖附載不列名也。

     一、徐閣學「忠烈紀實」,雖其人無事可書者,必另列一行,大書姓名;餘則不然。

    彼專紀忠烈,無可附書;餘則一朝之人,忠佞奸賢悉列焉。

    間或附見,豈能掩其人之忠烈哉?此所以異也。

    無行事而但列姓名以為一傳,古無此體也。

     一、義士義兵等傳,古無其名,今無昉乎?曰:無害也。

    夷齊扣馬而太公稱以義士,出自興朝佐命之口,非出自勝國也。

    況諸史各有忠義傳,在勝國者為忠,則在興朝為不忠;在勝國者為義,則在興朝為不義。

    然史皆興朝所修,而必不廢忠義之名者,存其實焉耳。

    此之立名,猶是義也。

     一、或謂黃陶庵學淳文高,「明史」置之儒學,侯通政司、沈總督、丘巡撫、揭傅兩太史、曾吏部等皆官位尊重,子乃與方都司、茹參将等武夫并列義兵,其間更有布衣仗義者俱在焉,得毋不倫乎?餘曰:固哉,子之見也。

    夫名位有貴賤,忠義無貴賤也;能忠義則匹夫貴矣,不能忠義則卿相賤矣。

    漢人所謂「桀纣至貴而下士羞與為伍,夷齊至賤而王公不敢與抗」是也。

    豈在名位哉?郎之戰,公叔務人與鄰童汪锜往偕死焉。

    魯人欲勿殇汪锜,問于仲尼,仲尼曰:能執幹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殇也,不亦可乎?夫童子也,而其名與國君子之并垂;魯人禮之、聖人贊之,千載下凜凜有生色,較之魯三卿猶烈焉。

    非以其死義耶?而何不可并列之有!至如道學,正于舍生取義見之。

    陶庵以一書生枕戈寝幹,與武夫并奮,此正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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