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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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部行。
按原件,縱五八公分,橫四七.八公分;毛邊紙質,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
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黃頂生先生家。
戶部為遵旨事。
據附貢生蔡繼漸,福建台灣府澎湖廳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須。
今遵籌饷例,報知縣雙月選用并免保舉京錢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吊。
所捐銀兩,于鹹豐十年二月初五日□□戶部捐銅局收,照例□□給執照□□□□□□□□。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鹹豐十年三月十四日給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邊紙質,甚薄。
縱五八.五公分,橫四八公分。
黃頂生先生藏。
監照 國子監為請旨給發監照事。
準戶部知照,蔡繼漸系福建台灣府澎湖縣(按此「縣」字應系誤字)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須。
由附生在捐銅局捐輸,準作貢生。
相應給予監照,以杜假冒等弊。
須至監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鹹豐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給。
監行(按此朱書)。
按原件,薄毛邊紙質,縱五四公分,橫四七公分。
黃頂生先生藏。
澎湖通判借據 調署澎湖糧捕分府冉,為(按原件朱書)挪借兵饷事。
本年大饷未到,無銀墊放;特單在蔡印繼漸相公名下借出紋銀三十兩。
其項,俟大饷到日,如數清還不誤。
特立印單一紙付執為照(按上三字朱書)。
鹹豐三年九月初十日給(按「初十」二字朱書)。
按原件,縱四七公分,橫二三.三公分;毛邊紙質,部分朱書。
年号下,钤有通判印。
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黃頂生先生家。
催讨澎湖通判借款禀帖 具禀澎湖童生蔡繼漸,為遵借有據,勢迫無奈,懇準饬還,以振鼓勵事。
緣鹹豐三年九月間,因大饷未到,兵糈無征,本廳主冉分府應墊補,礙時無力;谕令漸等邀集各紳衿人等遍處挪借,以資兵饷。
約俟大饷到日,完璧歸趙,如數掃清,決不食言。
現有聲叙印單付漸執憑。
時漸惟命是遵,罔敢延诿;爰向房親人等代為竭力挪借,集腋成裘,找足紋銀三十兩,折時用銀四十四員之數,得供兵糈之急。
此不過一時志切急公,未嘗有心望賞。
無如本廳主冉面從後違,大饷已至,竟不如約。
及退任旋郡,更置度外。
迄今抗延持久,分文烏有。
且所借事由又不能一緻,或有還,或無還。
有還諸人各處傳言,無還諸人憾忍不平,随疑漸有私讨肥己情弊。
勢迫之,以不得不向取。
讵意廳主冉偵漸親身往取,囑伊内丁推诿出外,未得會面。
如托朋友勸還,非特任意不理,且出不情之言:令漸欲讨此層借款,當呈官控伊,并無他說。
此情此理,大屬不宜。
漸若不依此呈明請究,雖有妨口之術,亦難塞衆毀交集。
不已,瀝情叩乞大人執法如山,俯念□急贻累,恩準饬還,以振鼓勵,而正官箴。
按原件,毛邊紙質,縱四一公分,橫二二公分。
與前件同一包套,面書「向冉正品分府較讨饷銀三十兩正舊禀稿乙紙」,封面紙上蓋有「聯美齋住媽宮街遵古法制藥材發行」之店印。
現藏處,同上件。
蔡香祖寄厝公約字 立公約字人雙頭挂社蔡武、尚進,為訂約以昭率由事。
緣進先父在江西任内身故,運柩回家,停住在宗祠内,候(原件誤「侯」)擇吉歸土。
時被親堂兄弟迫勒出葬,較分餘俸。
因未暇筵(按「筵」原件字,非誤抄)請地理師蔔擇穴地,欲先暫行寄土。
适本族武叔于東衛山腳塗園一所,頗有局勢,然而未合仙庚。
欲借
部行。
按原件,縱五八公分,橫四七.八公分;毛邊紙質,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
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黃頂生先生家。
戶部為遵旨事。
據附貢生蔡繼漸,福建台灣府澎湖廳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須。
今遵籌饷例,報知縣雙月選用并免保舉京錢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吊。
所捐銀兩,于鹹豐十年二月初五日□□戶部捐銅局收,照例□□給執照□□□□□□□□。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鹹豐十年三月十四日給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邊紙質,甚薄。
縱五八.五公分,橫四八公分。
黃頂生先生藏。
監照 國子監為請旨給發監照事。
準戶部知照,蔡繼漸系福建台灣府澎湖縣(按此「縣」字應系誤字)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須。
由附生在捐銅局捐輸,準作貢生。
相應給予監照,以杜假冒等弊。
須至監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鹹豐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給。
監行(按此朱書)。
按原件,薄毛邊紙質,縱五四公分,橫四七公分。
黃頂生先生藏。
澎湖通判借據 調署澎湖糧捕分府冉,為(按原件朱書)挪借兵饷事。
本年大饷未到,無銀墊放;特單在蔡印繼漸相公名下借出紋銀三十兩。
其項,俟大饷到日,如數清還不誤。
特立印單一紙付執為照(按上三字朱書)。
鹹豐三年九月初十日給(按「初十」二字朱書)。
按原件,縱四七公分,橫二三.三公分;毛邊紙質,部分朱書。
年号下,钤有通判印。
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黃頂生先生家。
催讨澎湖通判借款禀帖 具禀澎湖童生蔡繼漸,為遵借有據,勢迫無奈,懇準饬還,以振鼓勵事。
緣鹹豐三年九月間,因大饷未到,兵糈無征,本廳主冉分府應墊補,礙時無力;谕令漸等邀集各紳衿人等遍處挪借,以資兵饷。
約俟大饷到日,完璧歸趙,如數掃清,決不食言。
現有聲叙印單付漸執憑。
時漸惟命是遵,罔敢延诿;爰向房親人等代為竭力挪借,集腋成裘,找足紋銀三十兩,折時用銀四十四員之數,得供兵糈之急。
此不過一時志切急公,未嘗有心望賞。
無如本廳主冉面從後違,大饷已至,竟不如約。
及退任旋郡,更置度外。
迄今抗延持久,分文烏有。
且所借事由又不能一緻,或有還,或無還。
有還諸人各處傳言,無還諸人憾忍不平,随疑漸有私讨肥己情弊。
勢迫之,以不得不向取。
讵意廳主冉偵漸親身往取,囑伊内丁推诿出外,未得會面。
如托朋友勸還,非特任意不理,且出不情之言:令漸欲讨此層借款,當呈官控伊,并無他說。
此情此理,大屬不宜。
漸若不依此呈明請究,雖有妨口之術,亦難塞衆毀交集。
不已,瀝情叩乞大人執法如山,俯念□急贻累,恩準饬還,以振鼓勵,而正官箴。
按原件,毛邊紙質,縱四一公分,橫二二公分。
與前件同一包套,面書「向冉正品分府較讨饷銀三十兩正舊禀稿乙紙」,封面紙上蓋有「聯美齋住媽宮街遵古法制藥材發行」之店印。
現藏處,同上件。
蔡香祖寄厝公約字 立公約字人雙頭挂社蔡武、尚進,為訂約以昭率由事。
緣進先父在江西任内身故,運柩回家,停住在宗祠内,候(原件誤「侯」)擇吉歸土。
時被親堂兄弟迫勒出葬,較分餘俸。
因未暇筵(按「筵」原件字,非誤抄)請地理師蔔擇穴地,欲先暫行寄土。
适本族武叔于東衛山腳塗園一所,頗有局勢,然而未合仙庚。
欲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