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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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鎮标練軍共二千五百四十員名,拟裁汰二成,共五百零八名。
此項勇饟、兵饟,即可節省。
前欽奉谕旨準帶黔軍二千名,茲據記汰名督吳永安、楊國發、何秀林、蔡标等分帶貴州安義鎮左右兩營馬步戰兵六百一十六名,威甯鎮右營馬步戰兵三百七十九名,松桃協左營馬步戰兵五百一十二名,永安協馬步戰兵四百零六名,水城營馬步戰兵一百五十二名——共合二千零六十五名,陸續到閩。
臣等前奏拟分黔軍二百人駐紮五虎口,查五虎口有候補道朱明亮所帶楚軍三營尚敷布置,拟将黔軍全數渡台并為四營,更換孫開華原紮營壘炮台,兵數有盈無绌。
所需饟銀,即照孫開華原領之數,以歸畫一。
台灣道劉璈所帶舊部楚勇一營,亦經到台。
統計留台兵勇及原存制兵共合一萬一千數百名,除留守澎湖暨各海口及前、後山外,拟分為三小軍:一紮台南、一紮台北、一紮中路之彰化縣。
其糧饟、軍火亦分屯三處,以備緩急之需。
無事,則認真操練;有事,則互相應援。
并嚴饬印委各員一面招撫中、北兩路生番,查拏匪犯;一面修理城垣,整頓保甲。
如有餘力,再挑拔屯丁為堅壁清野之計。
臣毓英仍随時親往督辦,不敢稍涉疏虞。
臣等管見所及,是否有當?相應請旨敕下遵行。
再,此折系臣毓英、穆圖善面商,複與臣璟往返函商,意見相同。
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興修大甲溪河堤片(同日) 再,彰化、新竹兩縣交界之大甲溪,地當沖要。
每遇春夏之交,溪水汜濫異常;田地多被沖沒,行人遭溺斃者亦複不少:久為地方之患。
現在辦理台防,必使中途無阻,文報暢行;遇征調等事,庶免遲誤。
臣此次渡台,據沿途官紳面禀前情。
嗣行抵大甲,當即緣溪踏勘。
查此溪離海不遠,兩旁背山,寬有六百二十餘丈。
地段過闊,既不能建橋梁;盈涸無定,又不能行舟楫。
再三審度,惟有開挖河道,即以溪中亂石用篾籠間雜鐵籠,裝築長堤,形如八字;将各股溪水束歸河中,流入于海:即可用舟過渡,不緻為害;仍另開堰溝,以溉田畝。
并将兩岸荒地,招佃開墾:于民生實有裨益。
至河堤須築三、四丈寬,中間雜種竹木;數年後,根深蒂固,可期堅久。
詢諸官紳、耆老,佥以為然。
并據該紳等面禀,情願于冬季農隙之時捐助夫役,聽候分派。
所需篾籠、鐵籠等物,即由台灣、台北兩府舊存海防經費開支。
現饬印委各員分投采辦;俟仲冬臣複行渡台,乘便親督開築,并派附近防軍協力相助,以期克日蒇事。
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請将「琛航」、「永保」輪船二号輪流渡台片(同日) 再,前準南洋大臣咨,承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中國官兵輪船進出江口、海口,不準夾帶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咨饬派員查驗等因;當由臣穆圖善分别委員駐紮各海口稽查在案。
查福建輪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僅有「琛航」、「永保」、「海鏡」三号輪船為渡送來往官兵之用。
臣等前會奏商籌台灣防務,拟用輪船自五虎口徑渡基隆;業經奉旨:『知道了。
欽此』。
欽遵辦理。
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台,實屬便捷;不論有風、無風,皆可停泊。
又附近基隆之滬尾海口,前因水淺,輪船必須候潮,始能進口。
本年閏七月初一、二等日飓風鼓浪,将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較前加深;數尺輪船進口,不必候潮:已成緊要之區。
複咨商臣穆圖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号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來往官兵及省、台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機宜。
惟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
拟遇有民人渡台暨商民販運貨物,均準随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項,亦屬兩便。
所有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其應納厘金,另由厘金總局委員收解:不容隐漏。
該二号輪船雖順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報,與尋常輪船不同;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
其餘别号官兵輪船,仍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
臣等悉心商酌,意見相同。
并行據善後局司道核議具詳前來,除批示遵辦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赈濟澎湖饑民片(十月十三日) 再,台灣府屬之澎湖地方前遭飓風,百姓所種花生、地瓜根葉黴爛,餬口無資;前經臣饬升任台灣道臬司張夢元籌撥糧米運往赈濟,附片奏明在案。
嗣臣旋至基隆,據澎湖紳士禀訴被災情形;複批饬新任台灣道劉璈籌款采買雜糧,解往接濟。
嗣據該道禀稱:『張夢元任内,已将義倉存谷提出二千石碾米運湖散赈;現又由台局貨厘項下提銀五千兩,委試用通判李嘉棠帶往浙江溫州府采買薯絲、小米等項,運回澎湖添資赈濟。
惟查澎湖各島饑民共有八萬餘千丁口,前項雜糧恐不敷分散;請寬為籌備』等情。
又據臬司張夢元面稱:由台灣交卸旋省,道經澎湖,目睹各島饑民甚衆,紛紛哭訴;深堪憫恻!臣查澎湖地土瘠薄、戶鮮蓋藏;此次被災饑民竟有八萬餘千之多,嗷嗷待哺,亟應赈恤,以免失所。
督臣何璟巡閱營伍,尚未旋省,臣與司、道商籌,由省城增廣倉義谷項下提陳榖二萬石碾米,陸續裝輪船運往澎湖;并饬台灣道遴委妥員前往會同澎湖通判鮑複康确查各島饑民實有若幹,分别散給,仰慰宸廑。
至動撥倉榖,仍籌款買補還倉;除陳易新,兩有裨益。
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台澎各營裁兵餘米變價留作台防經費折(十一月初四日) 奏為查覆台、澎各營裁兵餘米變價留作台防經費,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案準戶部咨,議覆前督臣李鶴年奏「福建台、澎各營裁兵」案内餘剩兵米變價一案,以此項裁剩兵米榖石,或應碾放現時留台兵勇口糧,或應照議就地變價備充經費,并現在台地榖價是否每石祇可折銀六錢之處?逐層查明專案奏報,以憑核辦。
若查系必須變價,其所有榖價銀兩,自同治八年起,每年除撥給台、澎各營不敷俸饟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外,又自同治十一年起每年扣除撥給台、澎各營公費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外,截至本年底止,每年各餘銀若幹兩、統共餘銀若幹兩,應由該撫分晰查明先行報部,以重款項。
且查此項榖價既出于台兵裁饟之餘米,則此項銀兩即系台地之餘榖。
自應入于「台灣撫番辟境」案内善後項下,就近動支;毋庸提解藩庫,以免路隔重洋,提解不前之慮。
至光緒二年起每年所遺此項榖石變債銀兩,應俟該撫臣查明确實,報部核辦。
又台、澎水師各營添設舵炊應支銀米未奉部覆一節,查同治十三年十一月間據該督奏稱:『「閩省内地裁兵」案内舵炊均照舊留存,台、澎各營漏未造入,請照舊準設』等語;當經臣部檢查部存道光十七年台灣兵馬奏銷冊并無舵工名目,行令該督、撫查明此項舵工設自何年?應支饟米入于何項動銷?趕緊聲覆等因。
嗣據台灣道、府确查情形,禀複前來。
現在台灣各勇營應支糧饟系照楚軍營制按日給發現銀,本非支給米石。
且各營俱分駐前、後山沿海各口,水陸崎岖,異常險阻;碾放米石,轉運不易。
所有餘剩兵榖,不得不就地變粜。
至于台北榖價向系平減,從前林、戴各逆軍需報銷案内每榖一石,亦系銷銀六錢;即查迩來鄉間榖價,每石亦不過值六八番銀九角内外。
其離城稍遠之處,每番銀一元可易榖一石二、三鬥。
通勻核計,總不出六錢之數。
台屬糧價冊報,均照城内價值,将碾工、運費并計在内;如除運費等款,亦屬相仿。
蓋前項裁兵餘榖征自四鄉,若就地變價,每石原不過值銀六錢左右:此台地榖價每石祇可折銀六錢之情形也。
又查台、澎各營舵工饟米,從前系台屬營員捐給;所以道光十七年兵馬俸饟奏銷案内,未經開列。
嗣因裁兵加饟,禁止攤捐,未便再令營員捐給。
況查内地水師各營舵工饟米已動兵饟正款,所有台、澎舵工饟米事同一律;既有餘剩榖價,是以撥給;先經奏請于各營撥船到營之日,分别起支。
其所支之銀未奉部覆以前,在于台、澎裁剩兵米項下動支。
查台、澎營制系同治八年裁定,大小師船八年前後均有修制;今議自裁兵後有船到營者分别撥給,以昭公允:此台、澎各營舵工始請支給饟米之情形也。
再查光緒四年間「台灣豁除各項雜饟」案内請将餘剩兵榖變價酌撥不敷存留等款并「台北改設府治」案内不敷留支,均已先後奏準撥給;現在自應就款提支。
計「裁兵」案内應剩裁兵餘米二萬五千三十石八鬥,内除撥給台、澎各營添設稿字識、号令手年應支米七百三十八石,又台灣舵工年應給米三百三十四石八鬥外,尚剩米二萬三千九百五十八石——合榖四萬七千九百一十六石;每石變價銀六錢,共折銀二萬八千七百四十九兩六錢。
自同治八年起至光緒元年止,共折銀二十萬一千二百四十七兩二錢。
内除同治八年起撥給台、澎各營不敷俸饟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又于十一年起每年加撥台、澎各營公費銀五千八百一十七兩,又自同治八年起年支台、澎各營舵工饟銀一千一百一十六兩——共支銀四萬四千三百九兩八錢七分六厘八毫外,截至光緒元年止,尚剩銀一十五萬六千九百三十七兩三錢二分三厘二毫。
遵照部議,留作台防善後經費,就近解道撥用。
其自光緒二年起前項裁兵餘榖每年除撥給各款外
此項勇饟、兵饟,即可節省。
前欽奉谕旨準帶黔軍二千名,茲據記汰名督吳永安、楊國發、何秀林、蔡标等分帶貴州安義鎮左右兩營馬步戰兵六百一十六名,威甯鎮右營馬步戰兵三百七十九名,松桃協左營馬步戰兵五百一十二名,永安協馬步戰兵四百零六名,水城營馬步戰兵一百五十二名——共合二千零六十五名,陸續到閩。
臣等前奏拟分黔軍二百人駐紮五虎口,查五虎口有候補道朱明亮所帶楚軍三營尚敷布置,拟将黔軍全數渡台并為四營,更換孫開華原紮營壘炮台,兵數有盈無绌。
所需饟銀,即照孫開華原領之數,以歸畫一。
台灣道劉璈所帶舊部楚勇一營,亦經到台。
統計留台兵勇及原存制兵共合一萬一千數百名,除留守澎湖暨各海口及前、後山外,拟分為三小軍:一紮台南、一紮台北、一紮中路之彰化縣。
其糧饟、軍火亦分屯三處,以備緩急之需。
無事,則認真操練;有事,則互相應援。
并嚴饬印委各員一面招撫中、北兩路生番,查拏匪犯;一面修理城垣,整頓保甲。
如有餘力,再挑拔屯丁為堅壁清野之計。
臣毓英仍随時親往督辦,不敢稍涉疏虞。
臣等管見所及,是否有當?相應請旨敕下遵行。
再,此折系臣毓英、穆圖善面商,複與臣璟往返函商,意見相同。
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興修大甲溪河堤片(同日) 再,彰化、新竹兩縣交界之大甲溪,地當沖要。
每遇春夏之交,溪水汜濫異常;田地多被沖沒,行人遭溺斃者亦複不少:久為地方之患。
現在辦理台防,必使中途無阻,文報暢行;遇征調等事,庶免遲誤。
臣此次渡台,據沿途官紳面禀前情。
嗣行抵大甲,當即緣溪踏勘。
查此溪離海不遠,兩旁背山,寬有六百二十餘丈。
地段過闊,既不能建橋梁;盈涸無定,又不能行舟楫。
再三審度,惟有開挖河道,即以溪中亂石用篾籠間雜鐵籠,裝築長堤,形如八字;将各股溪水束歸河中,流入于海:即可用舟過渡,不緻為害;仍另開堰溝,以溉田畝。
并将兩岸荒地,招佃開墾:于民生實有裨益。
至河堤須築三、四丈寬,中間雜種竹木;數年後,根深蒂固,可期堅久。
詢諸官紳、耆老,佥以為然。
并據該紳等面禀,情願于冬季農隙之時捐助夫役,聽候分派。
所需篾籠、鐵籠等物,即由台灣、台北兩府舊存海防經費開支。
現饬印委各員分投采辦;俟仲冬臣複行渡台,乘便親督開築,并派附近防軍協力相助,以期克日蒇事。
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請将「琛航」、「永保」輪船二号輪流渡台片(同日) 再,前準南洋大臣咨,承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中國官兵輪船進出江口、海口,不準夾帶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咨饬派員查驗等因;當由臣穆圖善分别委員駐紮各海口稽查在案。
查福建輪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僅有「琛航」、「永保」、「海鏡」三号輪船為渡送來往官兵之用。
臣等前會奏商籌台灣防務,拟用輪船自五虎口徑渡基隆;業經奉旨:『知道了。
欽此』。
欽遵辦理。
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台,實屬便捷;不論有風、無風,皆可停泊。
又附近基隆之滬尾海口,前因水淺,輪船必須候潮,始能進口。
本年閏七月初一、二等日飓風鼓浪,将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較前加深;數尺輪船進口,不必候潮:已成緊要之區。
複咨商臣穆圖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号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來往官兵及省、台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機宜。
惟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
拟遇有民人渡台暨商民販運貨物,均準随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項,亦屬兩便。
所有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其應納厘金,另由厘金總局委員收解:不容隐漏。
該二号輪船雖順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報,與尋常輪船不同;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
其餘别号官兵輪船,仍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
臣等悉心商酌,意見相同。
并行據善後局司道核議具詳前來,除批示遵辦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赈濟澎湖饑民片(十月十三日) 再,台灣府屬之澎湖地方前遭飓風,百姓所種花生、地瓜根葉黴爛,餬口無資;前經臣饬升任台灣道臬司張夢元籌撥糧米運往赈濟,附片奏明在案。
嗣臣旋至基隆,據澎湖紳士禀訴被災情形;複批饬新任台灣道劉璈籌款采買雜糧,解往接濟。
嗣據該道禀稱:『張夢元任内,已将義倉存谷提出二千石碾米運湖散赈;現又由台局貨厘項下提銀五千兩,委試用通判李嘉棠帶往浙江溫州府采買薯絲、小米等項,運回澎湖添資赈濟。
惟查澎湖各島饑民共有八萬餘千丁口,前項雜糧恐不敷分散;請寬為籌備』等情。
又據臬司張夢元面稱:由台灣交卸旋省,道經澎湖,目睹各島饑民甚衆,紛紛哭訴;深堪憫恻!臣查澎湖地土瘠薄、戶鮮蓋藏;此次被災饑民竟有八萬餘千之多,嗷嗷待哺,亟應赈恤,以免失所。
督臣何璟巡閱營伍,尚未旋省,臣與司、道商籌,由省城增廣倉義谷項下提陳榖二萬石碾米,陸續裝輪船運往澎湖;并饬台灣道遴委妥員前往會同澎湖通判鮑複康确查各島饑民實有若幹,分别散給,仰慰宸廑。
至動撥倉榖,仍籌款買補還倉;除陳易新,兩有裨益。
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台澎各營裁兵餘米變價留作台防經費折(十一月初四日) 奏為查覆台、澎各營裁兵餘米變價留作台防經費,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案準戶部咨,議覆前督臣李鶴年奏「福建台、澎各營裁兵」案内餘剩兵米變價一案,以此項裁剩兵米榖石,或應碾放現時留台兵勇口糧,或應照議就地變價備充經費,并現在台地榖價是否每石祇可折銀六錢之處?逐層查明專案奏報,以憑核辦。
若查系必須變價,其所有榖價銀兩,自同治八年起,每年除撥給台、澎各營不敷俸饟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外,又自同治十一年起每年扣除撥給台、澎各營公費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外,截至本年底止,每年各餘銀若幹兩、統共餘銀若幹兩,應由該撫分晰查明先行報部,以重款項。
且查此項榖價既出于台兵裁饟之餘米,則此項銀兩即系台地之餘榖。
自應入于「台灣撫番辟境」案内善後項下,就近動支;毋庸提解藩庫,以免路隔重洋,提解不前之慮。
至光緒二年起每年所遺此項榖石變債銀兩,應俟該撫臣查明确實,報部核辦。
又台、澎水師各營添設舵炊應支銀米未奉部覆一節,查同治十三年十一月間據該督奏稱:『「閩省内地裁兵」案内舵炊均照舊留存,台、澎各營漏未造入,請照舊準設』等語;當經臣部檢查部存道光十七年台灣兵馬奏銷冊并無舵工名目,行令該督、撫查明此項舵工設自何年?應支饟米入于何項動銷?趕緊聲覆等因。
嗣據台灣道、府确查情形,禀複前來。
現在台灣各勇營應支糧饟系照楚軍營制按日給發現銀,本非支給米石。
且各營俱分駐前、後山沿海各口,水陸崎岖,異常險阻;碾放米石,轉運不易。
所有餘剩兵榖,不得不就地變粜。
至于台北榖價向系平減,從前林、戴各逆軍需報銷案内每榖一石,亦系銷銀六錢;即查迩來鄉間榖價,每石亦不過值六八番銀九角内外。
其離城稍遠之處,每番銀一元可易榖一石二、三鬥。
通勻核計,總不出六錢之數。
台屬糧價冊報,均照城内價值,将碾工、運費并計在内;如除運費等款,亦屬相仿。
蓋前項裁兵餘榖征自四鄉,若就地變價,每石原不過值銀六錢左右:此台地榖價每石祇可折銀六錢之情形也。
又查台、澎各營舵工饟米,從前系台屬營員捐給;所以道光十七年兵馬俸饟奏銷案内,未經開列。
嗣因裁兵加饟,禁止攤捐,未便再令營員捐給。
況查内地水師各營舵工饟米已動兵饟正款,所有台、澎舵工饟米事同一律;既有餘剩榖價,是以撥給;先經奏請于各營撥船到營之日,分别起支。
其所支之銀未奉部覆以前,在于台、澎裁剩兵米項下動支。
查台、澎營制系同治八年裁定,大小師船八年前後均有修制;今議自裁兵後有船到營者分别撥給,以昭公允:此台、澎各營舵工始請支給饟米之情形也。
再查光緒四年間「台灣豁除各項雜饟」案内請将餘剩兵榖變價酌撥不敷存留等款并「台北改設府治」案内不敷留支,均已先後奏準撥給;現在自應就款提支。
計「裁兵」案内應剩裁兵餘米二萬五千三十石八鬥,内除撥給台、澎各營添設稿字識、号令手年應支米七百三十八石,又台灣舵工年應給米三百三十四石八鬥外,尚剩米二萬三千九百五十八石——合榖四萬七千九百一十六石;每石變價銀六錢,共折銀二萬八千七百四十九兩六錢。
自同治八年起至光緒元年止,共折銀二十萬一千二百四十七兩二錢。
内除同治八年起撥給台、澎各營不敷俸饟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又于十一年起每年加撥台、澎各營公費銀五千八百一十七兩,又自同治八年起年支台、澎各營舵工饟銀一千一百一十六兩——共支銀四萬四千三百九兩八錢七分六厘八毫外,截至光緒元年止,尚剩銀一十五萬六千九百三十七兩三錢二分三厘二毫。
遵照部議,留作台防善後經費,就近解道撥用。
其自光緒二年起前項裁兵餘榖每年除撥給各款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