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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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誤撫夷之局,正欲從權完案;而台中士民無肯為夷人作證者。

    制府方欲據風聞定谳,适有在台候委之間員素與鎮、道有隙,又欲藉以幹憲媚夷,自願呈遞清折,認明幹證,獄詞遂具;一時公論冤之。

    方制府之渡台也,正欲傳旨逮問,而郡中兵民見其驺從前導,相與喧哄不已。

    次日,複人持香一炷赴愬行營;經鎮、道拊循遣散。

    續據全台士民遠近奔赴,合詞申理;制府懼激變,身坐堂皇,受其詞直而遣之。

    然已胸有成竹,遂以踰年正月宣傳上意,迫令鎮、道具供,以兩次夷船之破,一系遭風擊碎、一系遭風擱沈,實無兵勇接仗之事據以奏聞;又稱『此事在未經就撫以前,各視其力之所能,為該鎮、道志切同仇,理直氣壯,即辦理過當,尚屬激于義憤;惟一意鋪張,緻為借口指摘,咎有應得。

    達洪阿、姚瑩不敢堅執前情,呈遞親供,求為奏明治罪』等因。

    奉旨:『逮鎮、道入都,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訊結議拟』。

    奏聞,奉上谕:『該革員等呈遞親供,朕詳加披閱,達洪阿等原奏僅據各屬文武、士民禀報,并未親自訪察,率行入奏;有應得之罪。

    姑念在台有年,于該處南、北兩路匪徒疊次滋擾,均能迅速蒇事,不煩内地兵丁;尚有微勞足錄。

    達洪阿、姚瑩着加恩免其治罪。

    業已革職,應毋庸議。

    欽此』。

    按此次該夷遞詞申理,意在逐鎮、道以快其私,非徒為正法之夷人報仇也。

    在未奉查辦之先,見夷人遍張僞示,鎮、道照錄上聞;并緻書閩督,謂『夷情詭詐多端,難以理喻;又未可遽以鎮、道之故緻礙全局,複啟兵端。

    惟有仰乞據情代請,先将鎮、道撤回候旨,一面善與之言,不失天朝之體;而彼一旦去其所忌,似亦無所借口』。

    惜閩督不能先事預籌;及釁之既作,又欲以私憾構成其罪!幸聖明用意深厚,洞悉前情;惟始終不欲誤撫夷之局,故僅示薄譴完案。

    迨今上禦極,頒示謄黃,特為二臣湔雪;其論遂定。

    厥後二臣先後起用,卒荷兩朝寬大之恩雲。

     台灣之獄,外則耆相主之、内則穆相主之;怡制使之查辦此案,竟以「莫須有」三字定谳,固由忮功,亦奉政府枋臣指授也。

    當日置鎮、道于劾典,辄以「恐誤撫夷之局」一語,奉為金針。

    豈知成廟深識時事之艱,不欲诿過于臣下;而今上在青宮之日,已微窺其不得已之苦衷。

    故于三十年驅逐洋艘之後,始将前後議撫諸臣明正其罪;又于林文忠外,更平反閩中鎮、道一案:頒示謄黃,布告天下,謂『穆彰阿傾排異己,如達洪阿、姚瑩之盡忠盡力,有礙于己,必欲陷之』。

    于是此案之是非、得失,遂為千秋定谳矣。

    自庚子、辛醜以來,四省調防,悉索不給;惟閩之台灣、蘇之崇明孤懸海外,而官紳一氣,均能自為堵禦,不煩内地一兵一矢。

    崇明風氣剛勁,紳民同心僇力,有備無患;具見裕帥二十一年章奏中。

    若台灣兩次戰功,皆有奏報之确據;徒以斬戮夷囚,遂生事後波瀾。

    在該夷諱敗誇強,曾何足責!而怡督昔撫粵東,不附和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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