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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劄上海總領事柏。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七日接柏領事申文 為申複事。

    日前奉到八月十六日鈞劄照會,殊深領悉;當即饬戴葉生知曉。

    惟照會内稱「戴葉生起意撞騙」之句,頗然太重。

    固再思維,何其薄待如是!況戴葉生之前節效力,亦無人能強辯其不然也。

    自接照會之後,嗣因龔道憲出為代理調停,并許不日即複招商局輪船管駕之職;固已将此節饬知戴葉生。

    後戴葉生又求固代催請給前節欠款,是以祗得再申請将前之欠款清結。

    惟戴葉生之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清單帳目,已存固署日久,總望爵帥遲早清訖。

    然此款乃戴葉生充管駕時所代該輪船購物等件,現有帳目清單可稽;料想其款屬實無訛。

    照會内又稱「戴葉生應領薪水等項,據貴善後局雲:均已清訖」;既然如此,戴葉生節節請領,應有收條可稽,尚祈鑒核察之!并望将最後末次收條寄來固署,以便确知付款若幹。

    如該收條果能賜下,固閱後即行寄呈歸案不誤。

    戴葉生又禀雲:『凡有請領銀兩,當具收條呈繳在案』。

    固本意盡心和衷辦理其事,究未蒙爵帥明晰示複,固欲勸戴葉生将該節款項作為罷論;務望爵帥允給一輪船管駕之任,方可消息。

    然該職已于前三年荷蒙恩允,曾有二西友可證,當系戴葉生管駕效力之時諸事勤能穩妥等因;或可複其招商局輪船管駕之任更善。

    如再爵帥不準此和衷理楚等情,固不得已,祗得将該節情由申訴貴國總理衙門核辦。

    須至申複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照複柏領事 為照複事。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七日,準貴領事文開:『前奉照會,殊深領悉;當即饬戴葉生知曉。

    惟照會内稱「戴葉生起意撞騙」之句,頗然太重。

    固再思維,何其薄待如是!況戴葉生之前節效力,亦無人能強辯其不然也。

    自接照會之後,嗣因龔道憲出為代理調停,并許不日即複招商局輪船管駕之職;固已将此節饬知戴葉生。

    後戴葉生又求固代催請給前節欠款,是以祗得再申請将前之欠款清結。

    惟戴葉生之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清單帳目,已存固署日久,總望遲早清訖。

    然此款乃戴葉生充管駕時所代該輪船購物等件,現有帳目清單可稽;料想其款屬實無訛。

    照會内又稱「戴葉生應領薪水等項,據貴善後局雲:均已清訖」;既然如此,戴葉生節節請領,應有收條可稽,尚祈鑒核察之!并望将最後末次收條寄來固署,以便确知付款若幹。

    如該收條果能賜下,固閱後即行寄呈歸案不誤。

    戴葉生又禀雲:「凡有請領銀兩,當具收條呈繳在案」。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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