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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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領事官可趁于此時知會地方官趕辦了結此案,當俟該領事竭力與地方官商辦;如果仍難妥貼,始由本大臣與總署核辦。
惟查該領事與在台中國官員共事素稱和協,此案諒能妥辦,似可免本大臣與總理衙門會商也等因。
奉此,本領事當饬偕教士開具确實失單,并估計教堂屋價去後。
旋據面禀:必須親詣履勘,方能估值。
迩日始據開具清單前來,本署當經詳細查考,取閱教會曆年總賬對核;并據偕教士來堂發誓供稱:各處教堂所置器具對象本有數單可憑,祗緣各教堂被搶,此等原單亦失在内;現開失單數目,确系的實,毫無虛僞。
即所開器物,亦盡系教會公司與該教士自己所置,并無教民之物牽涉在内。
惟和尚洲教堂屋價,系照現時估價,較前略多;蓋因此時物料,比昔昂貴等語。
本領事查各處教堂遭搶對象,失單内均已一一定價;地方官若能追物,即可照件扣除。
如能盡數追獲,更省賠款。
堂中數單倘能追出,尤便核對。
奉劄前因,并據偕教士呈來華、英文字估價清單各一分,理合照送察閱。
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至偕教士所呈失單,如欲澈底查考,應請遴委幹員出滬,能通英文、土語者更妙。
總之,此案委應作何辦理方臻妥善之處?出自卓裁」等情;并送偕教士所呈華、英同文原清單各一份到本爵部院。
據此,查上年所拆各處教堂,亟應委員前往查明如何毀壞,所開失單是否盡實?以憑核辦。
查有通商委員李彤恩堪以委派,會同該府及紳士陳霞林等克日出滬,澈底查考。
除照覆費領事查照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遵照會同出滬,詳細查辦;并即妥議具覆,以憑核奪。
據送清單,一并抄發。
毋違。
此劄』。
計發抄單七紙等因。
卑府、彤恩并蒙劄饬前因,各奉此,卑府等當即會同陳紳霞林帶同工匠先訂偕教士前往艋舺、錫口、三角湧、新店、和尚洲、大龍峒、水返腳等七處教堂履勘。
查水返腳、三角湧兩處教堂,不過略有損壞,修理需要二百餘元;核與英領事開送來單數目,不相上下。
至艋舺等五處教堂,均已拆毀,僅存頹牆基址;旋令工匠密為估價,按照現時工價實需洋銀九千餘元。
至于各教堂内所失物件是否盡實,無從查考。
若照英領事開送數目起蓋教堂并失物共計洋銀一萬二千餘元,為數頗巨;似宜量予酌減,方足以昭公允。
卑府等于七月初八日,邀同費領事、偕教士同到捐輸局面商。
據偕教士面稱:所開屋價,僅照木泥匠所估而算;其油漆等項,尚未計及。
至所失物件,其零星瑣碎亦多忘記。
伊既經發誓斷不浮開,若荷賠償須沾實惠,未便從減等語。
卑府等告以伊國公使尚知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忿變,所請稍緩拿辦,理應允從等語;是公使亦知因法國啟釁擾我疆土,民心義忿,遂緻玉石不分,與平常挾嫌拆毀情形不同。
茲中國既允由官賠償,實屬仰體兩國和好起見;斷不能悉照所開數目毫厘不讓之理。
反複辯論,幾至唇舌俱焦。
幸費領事頗知大體,力勸偕教士讓減一千元;讵教士拘執前議牢不可破,彼此相持。
至七月二十九日,複出滬尾,再行定期會晤費領事、偕教士,喻以情理、動以禍福,堅請面決。
并許其一經議定,即交現銀;伊可即日興工,亦免遷延時日。
往返辯駁數次,偕教士方許再減一千餘元,請以一萬元之數賠償。
費領事并請盡兩禮拜即将此項檢出足重時用英銀,由官面交偕教士查收,取其收據照複費領事銷案;以免送由領事轉交,緻多輾轉駁換之繁等語。
卑府等伏思此案因地方危急、民心懷疑,緻群起而毀之,尚非教民倚勢生端、意圖要挾。
據其開送堂中所失物件雖屬無從查考,然七所教堂拆毀情形,業經履勘估計,實在需銀九千餘元。
茲費領事與偕教士既敦睦誼,願減二千餘元;應否給予一萬元完案之處?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示遵,實為公便。
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須至詳者。
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得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俱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徑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禀侯照覆費領事銷案。
仍候咨明将軍、督部堂并行省會通商局知照。
繳』。
光緒十一年八月初八日詳。
照抄台北府知府劉勳詳文 為呈繳事。
本年八月初八日奉憲台批署府等「會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原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俱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徑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禀候照覆費領事銷案。
仍候咨明将軍、督部堂并行省會通商局知照。
此繳』等因。
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并移會辦台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
旋準兜協領移複:于海關征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洋銀一萬元,徑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覆查無異。
合将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憲台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
為此備申,乞照文施行。
須至詳者。
計申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再足重洋銀一萬元。
批:『據詳已悉。
仰候照會英領事銷案,再咨将軍、督部堂并總理衙門立案暨行省會通商局查照。
偕教士收據一紙,存。
此繳』。
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詳。
照抄照會英領事原文 為照會事。
本年八月二十四日月,據署台北府知府劉勳詳稱:『本年八月初十日,奉批卑署府等「會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願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具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徑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禀候照覆費領事銷案。
仍候咨明将軍、督部堂并行省會通商局知照。
此繳」等因。
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并移會辦台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
旋準兜協領移複:于海關征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一萬元,徑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府覆查無異。
合将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等情;并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示外,相應照會。
為此照會貴領事,請查照銷案,見複施行。
須至照會者。
照抄英領事台來文 為照覆事。
本年八月二十九日,接準貴爵大臣照會内開:『本年八月二十四日,據署台北府知府劉勳詳稱:「本年八月初十日,奉批卑署府等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願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具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
惟查該領事與在台中國官員共事素稱和協,此案諒能妥辦,似可免本大臣與總理衙門會商也等因。
奉此,本領事當饬偕教士開具确實失單,并估計教堂屋價去後。
旋據面禀:必須親詣履勘,方能估值。
迩日始據開具清單前來,本署當經詳細查考,取閱教會曆年總賬對核;并據偕教士來堂發誓供稱:各處教堂所置器具對象本有數單可憑,祗緣各教堂被搶,此等原單亦失在内;現開失單數目,确系的實,毫無虛僞。
即所開器物,亦盡系教會公司與該教士自己所置,并無教民之物牽涉在内。
惟和尚洲教堂屋價,系照現時估價,較前略多;蓋因此時物料,比昔昂貴等語。
本領事查各處教堂遭搶對象,失單内均已一一定價;地方官若能追物,即可照件扣除。
如能盡數追獲,更省賠款。
堂中數單倘能追出,尤便核對。
奉劄前因,并據偕教士呈來華、英文字估價清單各一分,理合照送察閱。
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至偕教士所呈失單,如欲澈底查考,應請遴委幹員出滬,能通英文、土語者更妙。
總之,此案委應作何辦理方臻妥善之處?出自卓裁」等情;并送偕教士所呈華、英同文原清單各一份到本爵部院。
據此,查上年所拆各處教堂,亟應委員前往查明如何毀壞,所開失單是否盡實?以憑核辦。
查有通商委員李彤恩堪以委派,會同該府及紳士陳霞林等克日出滬,澈底查考。
除照覆費領事查照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遵照會同出滬,詳細查辦;并即妥議具覆,以憑核奪。
據送清單,一并抄發。
毋違。
此劄』。
計發抄單七紙等因。
卑府、彤恩并蒙劄饬前因,各奉此,卑府等當即會同陳紳霞林帶同工匠先訂偕教士前往艋舺、錫口、三角湧、新店、和尚洲、大龍峒、水返腳等七處教堂履勘。
查水返腳、三角湧兩處教堂,不過略有損壞,修理需要二百餘元;核與英領事開送來單數目,不相上下。
至艋舺等五處教堂,均已拆毀,僅存頹牆基址;旋令工匠密為估價,按照現時工價實需洋銀九千餘元。
至于各教堂内所失物件是否盡實,無從查考。
若照英領事開送數目起蓋教堂并失物共計洋銀一萬二千餘元,為數頗巨;似宜量予酌減,方足以昭公允。
卑府等于七月初八日,邀同費領事、偕教士同到捐輸局面商。
據偕教士面稱:所開屋價,僅照木泥匠所估而算;其油漆等項,尚未計及。
至所失物件,其零星瑣碎亦多忘記。
伊既經發誓斷不浮開,若荷賠償須沾實惠,未便從減等語。
卑府等告以伊國公使尚知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忿變,所請稍緩拿辦,理應允從等語;是公使亦知因法國啟釁擾我疆土,民心義忿,遂緻玉石不分,與平常挾嫌拆毀情形不同。
茲中國既允由官賠償,實屬仰體兩國和好起見;斷不能悉照所開數目毫厘不讓之理。
反複辯論,幾至唇舌俱焦。
幸費領事頗知大體,力勸偕教士讓減一千元;讵教士拘執前議牢不可破,彼此相持。
至七月二十九日,複出滬尾,再行定期會晤費領事、偕教士,喻以情理、動以禍福,堅請面決。
并許其一經議定,即交現銀;伊可即日興工,亦免遷延時日。
往返辯駁數次,偕教士方許再減一千餘元,請以一萬元之數賠償。
費領事并請盡兩禮拜即将此項檢出足重時用英銀,由官面交偕教士查收,取其收據照複費領事銷案;以免送由領事轉交,緻多輾轉駁換之繁等語。
卑府等伏思此案因地方危急、民心懷疑,緻群起而毀之,尚非教民倚勢生端、意圖要挾。
據其開送堂中所失物件雖屬無從查考,然七所教堂拆毀情形,業經履勘估計,實在需銀九千餘元。
茲費領事與偕教士既敦睦誼,願減二千餘元;應否給予一萬元完案之處?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示遵,實為公便。
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須至詳者。
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得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俱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徑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禀侯照覆費領事銷案。
仍候咨明将軍、督部堂并行省會通商局知照。
繳』。
光緒十一年八月初八日詳。
照抄台北府知府劉勳詳文 為呈繳事。
本年八月初八日奉憲台批署府等「會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原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俱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徑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禀候照覆費領事銷案。
仍候咨明将軍、督部堂并行省會通商局知照。
此繳』等因。
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并移會辦台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
旋準兜協領移複:于海關征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洋銀一萬元,徑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覆查無異。
合将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憲台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
為此備申,乞照文施行。
須至詳者。
計申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再足重洋銀一萬元。
批:『據詳已悉。
仰候照會英領事銷案,再咨将軍、督部堂并總理衙門立案暨行省會通商局查照。
偕教士收據一紙,存。
此繳』。
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詳。
照抄照會英領事原文 為照會事。
本年八月二十四日月,據署台北府知府劉勳詳稱:『本年八月初十日,奉批卑署府等「會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願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具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等徑交偕教士承領,取其收據禀候照覆費領事銷案。
仍候咨明将軍、督部堂并行省會通商局知照。
此繳」等因。
奉此,卑署府遵即移請滬尾海關兜協領提撥現銀,并移會辦台北通商委員李守彤恩遵照去後。
旋準兜協領移複:于海關征收洋稅項下照數提出一萬元,徑交李委員查收轉交偕教士收領,取其親筆收據一紙,備文移府轉繳銷案等由前來;卑署府覆查無異。
合将偕教士收據一紙,備文呈繳察收,俯賜照會銷案,實為公便』等情;并繳偕教士親筆收據一紙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示外,相應照會。
為此照會貴領事,請查照銷案,見複施行。
須至照會者。
照抄英領事台來文 為照覆事。
本年八月二十九日,接準貴爵大臣照會内開:『本年八月二十四日,據署台北府知府劉勳詳稱:「本年八月初十日,奉批卑署府等詳議賠教堂暨所失物件,偕教士願讓二千元,實給一萬元緣由;奉批:據詳已悉。
查此次教堂被毀七所之多,既經偕教士發誓毫不浮開,而該員等複能婉詞理勸,與費領事克敦邦交,議減二千餘元,具見顧全中外大局,深堪嘉尚。
應即如詳照準,仰由海關提撥洋銀一萬元,由該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