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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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着教堂,先将前、後進對象搶去,次将教堂門窗戶扇一切拆下;民人聲言要殺傳道、教民前往祭旗。
騰近因抱病,胞兄陳微适來省視;見此情狀,當将騰及眷屬由後門逃走。
微并走報軍裝局委員,求其就近彈壓;委員答謂不幹伊事。
路遇艋舺營中軍,亦求彈壓;中軍亦謂不幹伊事。
微随即進城,直赴縣衙擊鼓喊救;門頭二爺隻派現日一名,随往彈壓。
迨至該處,業已無及;教堂已被百姓拆成平地。
所供是實』。
據艋舺新店街教堂傳道陳榮輝供稱:『八月十五晚二更時候,内山會黨民人聚集,先搶教民住屋物件;及四更時候,來拆教堂。
共集一百餘人,将教堂門窗戶扇以及外牆一切全行毀拆。
輝見勢不佳,當即逃避。
十六、七兩日,又将教民各家盡行搶劫,該會黨始返内山。
聞教民劉貴夫婦被搶之後,竟将其夫婦沉死水中。
所供是實』。
據錫口教堂傳道郭炳忠供稱:『八月十七早八點半鐘時候,先有地保等八人闖進拜堂,聲言要拿要殺傳道、教民,将門窗一切亂打。
炳等見勢不隹,方始攜眷脫逃。
嗣後人衆愈集愈多,竟将教堂拆毀平地,教民住屋亦遭搜搶。
所供是實』。
據和尚洲教堂傳道曾俊供稱:『八月十七晚九點鐘時候,總理李明章、保長李乞、李臧益聚衆百姓來圍教堂,聲言要殺傳道、教民。
伊等見勢不佳,随即躲閃。
嗣後教堂被其拆毀平地,所有教民對象盡被搶奪。
所供是實』。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
案準貴領事照開:『本月二十日,承準貴大臣照複内開:「景尾、新店、艋舺八甲等處拜堂各被土匪毀拆,教民均遭搶劫」一案,業經嚴饬淡水縣迅速查拿,逐一妥辦等因。
承準此,乃本月二十五日接準淡水縣周大令照會提及此案,竟謂「應俟事平後,再行查辦」等由。
本領事随于二十六日備文切勸,請其遵照貴大臣前劄逐一趕辦,毋事延緩去後。
理合并将原稿并各教堂傳道口供,抄錄送覽。
就祈貴大臣察核嚴饬施行,是所至望。
再,聞報三角湧教堂物件已被土匪搬搶,教民并遭欺淩;竹塹、中港、後壟二處,據報土匪又将毀拆教堂,勢甚岌岌。
似此聞風效尤,苟不嚴行治罪,其禍更恐蔓延。
除已飛函台北府淡水縣查明妥辦外,合并聲明』等由。
準此,查此案前準貴領事先後兩次文函,當經本爵軍門出示谕禁并饬淡水縣将倡衆滋事之匪徒嚴拿究追各在案。
茲準前因,查淡水周令現已卸事、新任劉令業經到任,除再嚴劄饬催該縣速即查拿究追核辦。
其竹塹、中港、後壟各處教堂,并饬新竹縣派役妥為保護,不準滋擾;一面(?)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八月三十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
照得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月初十日适有本國兵船抵口,本領事先将此案現辦情形,備文托交駐廈領事官代電詳報駐京本國欽差大臣巴察奪。
但此案應行續緝各犯,仍望貴部院大臣就近督饬地方官嚴辦,勿任稽延。
又前所拆毀各處教堂,委應作何賠修?并希明白照覆,以憑續報。
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計照送英文原照會一紙。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照會。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
案準貴領事文開:『照得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月初十日适有本年兵船抵口,本領事先将此案現辦情形,備文托交駐廈領事官代電詳報駐京本國欽差大臣巴察奪。
但此案應行續緝各犯,仍望貴部院大臣就近督饬地方宜嚴辦,勿任稽延。
又前所拆毀各處教堂,委應作何賠修?并希明白照覆,以憑續報。
為此照會,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本爵部院。
準此,除饬台北府淡水縣勒差趕緊查緝餘犯、務獲訊辦,并查明所拆各處教堂應如何賠修,迅速禀複以憑照覆外,相應先行照覆。
為此照會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
竊查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領事當将已辦情形随時禀詳本國駐京欽差大臣察奪。
本年三月杪,接奉駐京現署欽差大臣劄開:『披閱該領事疊次申詳,是此案劉大臣以及地方官等既允實力辦理;且該領事會晤劉大臣,并經面許日後賠償拆搶各教堂價值等語。
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痛忿,急變堪虞;以故稍緩拿辦。
本大臣體念時艱,雅不欲照請總理衙門查辦。
第此刻中、法兩國和議停戰,該領事官可趁于此時知會地方官趕辦了結此案,當俟該領事竭力與地方官商辦;如果仍難妥貼,始由本大臣與總署核辦。
惟查該領事與在台中國官員共事素稱和協,此案諒能妥辦,似可免本大臣與總理衙門會商也』等因。
奉此,本領事當饬偕教士開具确實失單,并估計教堂屋價去後。
旋據面禀:必須親詣履勘,方能估值。
迩日始據開具清單前來,本署當經詳細查考,取閱教會曆年總賬對核;并據偕教士來堂發誓供稱:『各處教堂所置器具、對象本有數單可憑,祗緣各教堂被搶,此等原單亦失在内;現開失單數目,确系的實,毫無虛僞。
即所開器物,亦盡系教會公司與該教士自己所置,并無教民之物牽涉在内。
惟和尚洲教堂屋價,系照現時估計,較前略多;蓋因此時物料,比昔昂貴』等語。
本領事查各處教堂遭搶對象,失單内均已一一定價;地方官若能追物,即可照件扣除。
如能盡數追獲,更省賠款。
堂中數單倘能追出,尤便核對。
奉劄前因,并據偕教士呈來華、英文字估價清單各一份,理合照送察閱。
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至偕教士所呈失單,如欲澈底查考,應請遴委幹員出滬,能通英文、土語者更妙。
總之,此案委應作何辦理方臻妥善之處?出自卓裁可也。
須至照會者。
計附送偕教士所呈華、英同文原清單各一份。
英文原照會,另日奉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照會。
照抄各處教堂被搶清單 計開: 新店教堂一座,計共英銀二千八百四十五元。
堂内物件,開列于左: 台頂棹一塊,價銀八元。
椅條六十條,價銀四十八元。
書棹二十塊,價銀四十元。
大八角挂号頭時鐘一個,價銀八元。
一号萬人球一粒,價銀二元。
大鼓一個,價銀二元五角。
吊鐘一個,價銀二元五角。
大玻璃燈連墜二枝,價錢十五元。
小玻璃燈十二枝,價銀三元。
大鏡十二面,價銀二十四元。
柴椅頭二十塊,價銀八元。
天文圖一幅,價銀二元五角。
地理圖二幅,價銀五元。
首号棹頭燈二付,價銀六元。
牧師房外國眠床一張,價銀二十五元。
洋圓棹一塊,價銀六元。
外國柴交椅四塊,價銀二十元。
人像吊鏡大小共十六個,價銀三十二元。
大照身鏡一個,價銀五元。
線羅蛟帳一領,價銀五元。
棹巾一條,價銀三元。
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
氈仔二領。
價銀六元。
玻璃墜吊燈一枝,價銀四元二角。
寫字燈一對,價銀三元。
玻璃杯二付,價銀一元。
豎時鐘一個,價銀七元。
牧師廳人像吊鏡大小共十個,價銀五元。
八仙棹一塊,價銀三元五角。
禅床連氈一張,價銀八元。
棹巾一條,價銀二元。
蚊帳一領,價銀四元。
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
茄紋席一領,價銀四元。
紅氈仔一領,價銀三元。
内路吊燈一
騰近因抱病,胞兄陳微适來省視;見此情狀,當将騰及眷屬由後門逃走。
微并走報軍裝局委員,求其就近彈壓;委員答謂不幹伊事。
路遇艋舺營中軍,亦求彈壓;中軍亦謂不幹伊事。
微随即進城,直赴縣衙擊鼓喊救;門頭二爺隻派現日一名,随往彈壓。
迨至該處,業已無及;教堂已被百姓拆成平地。
所供是實』。
據艋舺新店街教堂傳道陳榮輝供稱:『八月十五晚二更時候,内山會黨民人聚集,先搶教民住屋物件;及四更時候,來拆教堂。
共集一百餘人,将教堂門窗戶扇以及外牆一切全行毀拆。
輝見勢不佳,當即逃避。
十六、七兩日,又将教民各家盡行搶劫,該會黨始返内山。
聞教民劉貴夫婦被搶之後,竟将其夫婦沉死水中。
所供是實』。
據錫口教堂傳道郭炳忠供稱:『八月十七早八點半鐘時候,先有地保等八人闖進拜堂,聲言要拿要殺傳道、教民,将門窗一切亂打。
炳等見勢不隹,方始攜眷脫逃。
嗣後人衆愈集愈多,竟将教堂拆毀平地,教民住屋亦遭搜搶。
所供是實』。
據和尚洲教堂傳道曾俊供稱:『八月十七晚九點鐘時候,總理李明章、保長李乞、李臧益聚衆百姓來圍教堂,聲言要殺傳道、教民。
伊等見勢不佳,随即躲閃。
嗣後教堂被其拆毀平地,所有教民對象盡被搶奪。
所供是實』。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
案準貴領事照開:『本月二十日,承準貴大臣照複内開:「景尾、新店、艋舺八甲等處拜堂各被土匪毀拆,教民均遭搶劫」一案,業經嚴饬淡水縣迅速查拿,逐一妥辦等因。
承準此,乃本月二十五日接準淡水縣周大令照會提及此案,竟謂「應俟事平後,再行查辦」等由。
本領事随于二十六日備文切勸,請其遵照貴大臣前劄逐一趕辦,毋事延緩去後。
理合并将原稿并各教堂傳道口供,抄錄送覽。
就祈貴大臣察核嚴饬施行,是所至望。
再,聞報三角湧教堂物件已被土匪搬搶,教民并遭欺淩;竹塹、中港、後壟二處,據報土匪又将毀拆教堂,勢甚岌岌。
似此聞風效尤,苟不嚴行治罪,其禍更恐蔓延。
除已飛函台北府淡水縣查明妥辦外,合并聲明』等由。
準此,查此案前準貴領事先後兩次文函,當經本爵軍門出示谕禁并饬淡水縣将倡衆滋事之匪徒嚴拿究追各在案。
茲準前因,查淡水周令現已卸事、新任劉令業經到任,除再嚴劄饬催該縣速即查拿究追核辦。
其竹塹、中港、後壟各處教堂,并饬新竹縣派役妥為保護,不準滋擾;一面(?)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八月三十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
照得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月初十日适有本國兵船抵口,本領事先将此案現辦情形,備文托交駐廈領事官代電詳報駐京本國欽差大臣巴察奪。
但此案應行續緝各犯,仍望貴部院大臣就近督饬地方官嚴辦,勿任稽延。
又前所拆毀各處教堂,委應作何賠修?并希明白照覆,以憑續報。
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計照送英文原照會一紙。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照會。
照抄照覆英領事原文 為照覆事。
案準貴領事文開:『照得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月初十日适有本年兵船抵口,本領事先将此案現辦情形,備文托交駐廈領事官代電詳報駐京本國欽差大臣巴察奪。
但此案應行續緝各犯,仍望貴部院大臣就近督饬地方宜嚴辦,勿任稽延。
又前所拆毀各處教堂,委應作何賠修?并希明白照覆,以憑續報。
為此照會,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本爵部院。
準此,除饬台北府淡水縣勒差趕緊查緝餘犯、務獲訊辦,并查明所拆各處教堂應如何賠修,迅速禀複以憑照覆外,相應先行照覆。
為此照會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照覆。
照抄英領事費來文 為照會事。
竊查淡屬各處教堂被匪毀搶一案,本領事當将已辦情形随時禀詳本國駐京欽差大臣察奪。
本年三月杪,接奉駐京現署欽差大臣劄開:『披閱該領事疊次申詳,是此案劉大臣以及地方官等既允實力辦理;且該領事會晤劉大臣,并經面許日後賠償拆搶各教堂價值等語。
斯時地方正在非常多事,地方官誠恐民情痛忿,急變堪虞;以故稍緩拿辦。
本大臣體念時艱,雅不欲照請總理衙門查辦。
第此刻中、法兩國和議停戰,該領事官可趁于此時知會地方官趕辦了結此案,當俟該領事竭力與地方官商辦;如果仍難妥貼,始由本大臣與總署核辦。
惟查該領事與在台中國官員共事素稱和協,此案諒能妥辦,似可免本大臣與總理衙門會商也』等因。
奉此,本領事當饬偕教士開具确實失單,并估計教堂屋價去後。
旋據面禀:必須親詣履勘,方能估值。
迩日始據開具清單前來,本署當經詳細查考,取閱教會曆年總賬對核;并據偕教士來堂發誓供稱:『各處教堂所置器具、對象本有數單可憑,祗緣各教堂被搶,此等原單亦失在内;現開失單數目,确系的實,毫無虛僞。
即所開器物,亦盡系教會公司與該教士自己所置,并無教民之物牽涉在内。
惟和尚洲教堂屋價,系照現時估計,較前略多;蓋因此時物料,比昔昂貴』等語。
本領事查各處教堂遭搶對象,失單内均已一一定價;地方官若能追物,即可照件扣除。
如能盡數追獲,更省賠款。
堂中數單倘能追出,尤便核對。
奉劄前因,并據偕教士呈來華、英文字估價清單各一份,理合照送察閱。
為此照會貴部院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至偕教士所呈失單,如欲澈底查考,應請遴委幹員出滬,能通英文、土語者更妙。
總之,此案委應作何辦理方臻妥善之處?出自卓裁可也。
須至照會者。
計附送偕教士所呈華、英同文原清單各一份。
英文原照會,另日奉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照會。
照抄各處教堂被搶清單 計開: 新店教堂一座,計共英銀二千八百四十五元。
堂内物件,開列于左: 台頂棹一塊,價銀八元。
椅條六十條,價銀四十八元。
書棹二十塊,價銀四十元。
大八角挂号頭時鐘一個,價銀八元。
一号萬人球一粒,價銀二元。
大鼓一個,價銀二元五角。
吊鐘一個,價銀二元五角。
大玻璃燈連墜二枝,價錢十五元。
小玻璃燈十二枝,價銀三元。
大鏡十二面,價銀二十四元。
柴椅頭二十塊,價銀八元。
天文圖一幅,價銀二元五角。
地理圖二幅,價銀五元。
首号棹頭燈二付,價銀六元。
牧師房外國眠床一張,價銀二十五元。
洋圓棹一塊,價銀六元。
外國柴交椅四塊,價銀二十元。
人像吊鏡大小共十六個,價銀三十二元。
大照身鏡一個,價銀五元。
線羅蛟帳一領,價銀五元。
棹巾一條,價銀三元。
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
氈仔二領。
價銀六元。
玻璃墜吊燈一枝,價銀四元二角。
寫字燈一對,價銀三元。
玻璃杯二付,價銀一元。
豎時鐘一個,價銀七元。
牧師廳人像吊鏡大小共十個,價銀五元。
八仙棹一塊,價銀三元五角。
禅床連氈一張,價銀八元。
棹巾一條,價銀二元。
蚊帳一領,價銀四元。
棉被連皮一領,價銀三元。
茄紋席一領,價銀四元。
紅氈仔一領,價銀三元。
内路吊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