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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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具詳請奏前來,臣查系實情。
相應籲懇天恩,俯準照數支給,以清款項。
除分咨查照外,謹附片陳奏,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軍機大臣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三(三三○一頁)。
奏明劉銘傳請獎洋員法來格等因與南北洋大臣所請重複應毋庸議片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一五),本衙門奏片稱: 再,十月二十六日,準軍機處抄交劉銘傳片奏:『淡水關稅務司法來格上年在滬尾幫同防禦,又基隆海關幫辦洋人鮑郎樂在基隆贊助防務,懇恩将法來格賞給三等寶星、鮑郎樂傳旨饬知總理衙門轉饬總稅務司嘉獎』;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臣衙門查本年八月間準軍機處抄出南洋大臣曾國荃會同北洋大臣李鴻章援案開單請獎經征洋稅出力各關稅務司折内聲明:『該稅司等上年各口籌防相助為理,奮勉從公;請将法來格賞給三品銜三等第一寶星、鮑琅樂賞給三等第三寶星』;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遵于九月十一日由臣衙門恭錄谕旨,劄行總稅務司赫德轉饬欽遵在案。
臣等查劉銘傳所請獎賞之法來格、鮑郎樂,與南、北洋大臣會請獎勵之案系屬一事。
惟鮑郎樂與鮑琅樂之名稍有歧異,當經臣衙門查詢總稅務司赫德;據稱即系其人。
是法來格、鮑琅樂已經南、北洋大臣會奏請獎,此次劉銘傳奏請賞給寶星嘉獎之處,系屬重複,應毋庸議。
合并附片具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五(三三○三頁)。
咨行台灣巡撫劉銘傳請獎洋員法來格等已奏明免議 十一月十二月(一二、一七),行台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準軍機處抄交貴撫奏「請恩賞洋人法來格三等寶星并嘉獎鮑郎樂」一折,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查法來格等先經南、北洋大臣請獎在案,本衙門已于十一月初十日奏明;奉旨:『知道了。
欽此』。
相應恭錄谕旨、照抄原奏,咨行貴撫欽遵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六(三三○四頁)。
戶部咨行南洋墊款購金濟台奉旨準于閩省借款内提支歸還 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八八六、一、一),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昌浚奏「上年台防萬緊,電饬蘇松太道購金運台濟饷所需價銀,善後局力難兼籌,請在借存洋款内照數撥支彙解清款」附片一件,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軍機大臣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知道。
欽此』。
欽遵交出到部。
相應恭錄谕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一五(三三一○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八月分電旨并電奏清折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八六、一、二),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光緒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附片具奏「本年八月分曆奉電旨并電奏錄折分咨」一片。
相應抄錄片奏稿并錄具清折二扣,備文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臣曆次欽奉電旨并電奏、電信,按月分繕清折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已送至本年七月底止在案。
茲查八月分并無總署往來電信,惟欽奉電旨一道、電奏二次;謹繕具清折,徑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察核。
如間有字義舛誤,即咨照更正。
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
謹奏。
照錄清折 謹将光緒十一年八月分欽奉電旨繕具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八月初五日,接鈞處來電:『本日奉旨:「楊昌浚電稱:楊嶽斌幹軍十二營應找饷項、行糧十餘萬兩等語;即着核明确數,準其于洋款内撥給。
欽此」。
歌』。
謹将光緒十一年八月分曆次電奏原文彙繕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八月初四日發電,鈞處鑒:『楊厚帥幹軍十二營奉準遣撤,應找饷項、行糧即須截清給領,以便分乘輪船,由鄂回湘;約計共應銀十餘萬兩。
祈代為請旨,準在洋款内撥給是禱。
浚叩。
支』。
二十四日發電,鈞處鑒:『密。
大學士左因病出缺,業經馳奏;身後一切,昌浚遵旨妥為照料。
頃據其子泣稱:閩省秋氣甚燥,靈柩似難久停;且聞生母在籍患病,拟擇期廿八日扶榇航海回籍,昌浚派船護送。
請先代奏。
昌浚叩。
敬』。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三三一三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陳南洋墊款購金濟台請準由閩省借款提支歸還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八六、一、二),間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竊照上年十月間台防萬緊,饷難運濟;經爵撫部院劉(銘傳)電饬蘇松太道邵友濂購金運台濟饷,由南洋大臣曾(國荃)電商總理衙門電複:『台饷變金是否相宜?總期速到濟用,轉饬酌辦』等因。
即經南洋大臣曾(國荃)饬據邵友濂就滬購換赤金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二分,于十一月初二日由輪船運解台北交收清楚。
計金價庫平銀四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兩八厘四毫九絲一忽,系挪動庫存出使經費墊付。
現準爵撫部院劉(銘傳)咨請饬局解還歸款,行據福建善後局司道詳稱:『因值遣撤防營,清給欠饷,委實力難兼籌。
而蘇省墊款購金先濟台防之急,原挪出使經費,亟待歸還,亦未便稍事懸欠;所有前項金價,請在借存洋款内照數提支,彙解清款,歸入台灣防饷列收造報』。
具詳請奏前來,查系實情。
除附片奏懇天恩俯準照數支給以清款項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核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二(三三一五頁)。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頒給華商寶星執照 十二月初六日(一八八六、一、一○),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準貴大臣咨稱:『蘇松太道詳據瑞典、挪威國總領事李格憲照稱:本國「威利」商輪船主戴葉生運銘、盛兩軍勇械,奉旨着賞二等第一寶星以示優獎,欽此;由江海關道照式制就,轉給該船主祗領,咨請頒給執照以昭核實』等因前來。
相應繕給執照一紙并頒發寶星縧帶式樣各一冊,咨行貴大臣查收轉給祗領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七(三三一九頁)。
台灣巡撫劉銘傳函陳滬尾關稅務司請獎事 十二月初六日(一八八六、一、一○),台灣巡撫劉銘傳函稱: 昨奉賜函,以滬尾關稅務司法來格等助防出力請獎一事,仰承教誨,欽感莫名。
現已遵示附片具奏,咨呈鈞鑒。
銘傳忝領台疆,材辁任重,事多興創。
如理棼絲,愧樹建之無方;虛抛駒隙,際桃符之再換。
遙頌鴻厘,肅修丹柬;恭賀年禧,虔請鈞安。
伏維霁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八(三三一九頁)。
具詳請奏前來,臣查系實情。
相應籲懇天恩,俯準照數支給,以清款項。
除分咨查照外,謹附片陳奏,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軍機大臣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三(三三○一頁)。
奏明劉銘傳請獎洋員法來格等因與南北洋大臣所請重複應毋庸議片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一五),本衙門奏片稱: 再,十月二十六日,準軍機處抄交劉銘傳片奏:『淡水關稅務司法來格上年在滬尾幫同防禦,又基隆海關幫辦洋人鮑郎樂在基隆贊助防務,懇恩将法來格賞給三等寶星、鮑郎樂傳旨饬知總理衙門轉饬總稅務司嘉獎』;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臣衙門查本年八月間準軍機處抄出南洋大臣曾國荃會同北洋大臣李鴻章援案開單請獎經征洋稅出力各關稅務司折内聲明:『該稅司等上年各口籌防相助為理,奮勉從公;請将法來格賞給三品銜三等第一寶星、鮑琅樂賞給三等第三寶星』;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遵于九月十一日由臣衙門恭錄谕旨,劄行總稅務司赫德轉饬欽遵在案。
臣等查劉銘傳所請獎賞之法來格、鮑郎樂,與南、北洋大臣會請獎勵之案系屬一事。
惟鮑郎樂與鮑琅樂之名稍有歧異,當經臣衙門查詢總稅務司赫德;據稱即系其人。
是法來格、鮑琅樂已經南、北洋大臣會奏請獎,此次劉銘傳奏請賞給寶星嘉獎之處,系屬重複,應毋庸議。
合并附片具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五(三三○三頁)。
咨行台灣巡撫劉銘傳請獎洋員法來格等已奏明免議 十一月十二月(一二、一七),行台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準軍機處抄交貴撫奏「請恩賞洋人法來格三等寶星并嘉獎鮑郎樂」一折,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查法來格等先經南、北洋大臣請獎在案,本衙門已于十一月初十日奏明;奉旨:『知道了。
欽此』。
相應恭錄谕旨、照抄原奏,咨行貴撫欽遵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六(三三○四頁)。
戶部咨行南洋墊款購金濟台奉旨準于閩省借款内提支歸還 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八八六、一、一),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昌浚奏「上年台防萬緊,電饬蘇松太道購金運台濟饷所需價銀,善後局力難兼籌,請在借存洋款内照數撥支彙解清款」附片一件,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軍機大臣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知道。
欽此』。
欽遵交出到部。
相應恭錄谕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一五(三三一○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八月分電旨并電奏清折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八六、一、二),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光緒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附片具奏「本年八月分曆奉電旨并電奏錄折分咨」一片。
相應抄錄片奏稿并錄具清折二扣,備文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臣曆次欽奉電旨并電奏、電信,按月分繕清折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已送至本年七月底止在案。
茲查八月分并無總署往來電信,惟欽奉電旨一道、電奏二次;謹繕具清折,徑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察核。
如間有字義舛誤,即咨照更正。
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
謹奏。
照錄清折 謹将光緒十一年八月分欽奉電旨繕具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八月初五日,接鈞處來電:『本日奉旨:「楊昌浚電稱:楊嶽斌幹軍十二營應找饷項、行糧十餘萬兩等語;即着核明确數,準其于洋款内撥給。
欽此」。
歌』。
謹将光緒十一年八月分曆次電奏原文彙繕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八月初四日發電,鈞處鑒:『楊厚帥幹軍十二營奉準遣撤,應找饷項、行糧即須截清給領,以便分乘輪船,由鄂回湘;約計共應銀十餘萬兩。
祈代為請旨,準在洋款内撥給是禱。
浚叩。
支』。
二十四日發電,鈞處鑒:『密。
大學士左因病出缺,業經馳奏;身後一切,昌浚遵旨妥為照料。
頃據其子泣稱:閩省秋氣甚燥,靈柩似難久停;且聞生母在籍患病,拟擇期廿八日扶榇航海回籍,昌浚派船護送。
請先代奏。
昌浚叩。
敬』。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三三一三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陳南洋墊款購金濟台請準由閩省借款提支歸還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八六、一、二),間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竊照上年十月間台防萬緊,饷難運濟;經爵撫部院劉(銘傳)電饬蘇松太道邵友濂購金運台濟饷,由南洋大臣曾(國荃)電商總理衙門電複:『台饷變金是否相宜?總期速到濟用,轉饬酌辦』等因。
即經南洋大臣曾(國荃)饬據邵友濂就滬購換赤金二千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二分,于十一月初二日由輪船運解台北交收清楚。
計金價庫平銀四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兩八厘四毫九絲一忽,系挪動庫存出使經費墊付。
現準爵撫部院劉(銘傳)咨請饬局解還歸款,行據福建善後局司道詳稱:『因值遣撤防營,清給欠饷,委實力難兼籌。
而蘇省墊款購金先濟台防之急,原挪出使經費,亟待歸還,亦未便稍事懸欠;所有前項金價,請在借存洋款内照數提支,彙解清款,歸入台灣防饷列收造報』。
具詳請奏前來,查系實情。
除附片奏懇天恩俯準照數支給以清款項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核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二(三三一五頁)。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頒給華商寶星執照 十二月初六日(一八八六、一、一○),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準貴大臣咨稱:『蘇松太道詳據瑞典、挪威國總領事李格憲照稱:本國「威利」商輪船主戴葉生運銘、盛兩軍勇械,奉旨着賞二等第一寶星以示優獎,欽此;由江海關道照式制就,轉給該船主祗領,咨請頒給執照以昭核實』等因前來。
相應繕給執照一紙并頒發寶星縧帶式樣各一冊,咨行貴大臣查收轉給祗領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七(三三一九頁)。
台灣巡撫劉銘傳函陳滬尾關稅務司請獎事 十二月初六日(一八八六、一、一○),台灣巡撫劉銘傳函稱: 昨奉賜函,以滬尾關稅務司法來格等助防出力請獎一事,仰承教誨,欽感莫名。
現已遵示附片具奏,咨呈鈞鑒。
銘傳忝領台疆,材辁任重,事多興創。
如理棼絲,愧樹建之無方;虛抛駒隙,際桃符之再換。
遙頌鴻厘,肅修丹柬;恭賀年禧,虔請鈞安。
伏維霁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八(三三一九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