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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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除已電奏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一六(三○七五頁)。

     幫辦福建軍務楊嶽斌咨呈正二三月分電奏稿(陳報赴台軍務情狀) 五月二十二日(七、四),幫辦福建軍務楊嶽斌文稱: 案準福州将軍穆咨轉準欽差大臣左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準總署咨:沿海、沿江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彙奏,緻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并抄錄兩廣督部堂張原奏及另片後抄光緒十年十一月軍機大臣奉旨:「即着該衙門咨行沿海沿江将軍、督、撫、統兵大臣一體照辦;餘依議。

    單二件、片一件并發。

    欽此」。

    欽遵知會』到本前部堂。

    準此,查本前部堂疊次電請貴衙門代奏之件除彙繕清單恭折具奏外,相應将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另繕清單,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單 計抄呈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清單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

    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幹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浚商留六營暫紮福州省南六十裡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

    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台,屆時詳密陳明。

    乞代奏。

    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幹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

    茲值台防萬緊,憂心如焚。

    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于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台。

    俟到台,再當詳細陳明。

    斌現一面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并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

    所需渡台經費及帶行饷,已電請左中堂、福州将軍、督、撫商由廈門厘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并請添備軍火,以便随時設法東渡。

    求代奏。

    斌叩。

    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裡遠,迷霧四起、大風複作,萬難前行。

    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

    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遊泊;星夜即鼓輪直南折東。

    二十一早,繞至台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

    唯斌遠涉風濤,感冒緻疾;拟稍息,即覓向導由深山生番内過,先赴台南。

    現已一面飛饬各軍覓船妥速渡台。

    乞代奏。

    楊嶽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台灣府。

    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

    所有斌在台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饬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折密請左中堂代遞。

    竊思欲守全台,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

    拟請旨饬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台。

    乞代奏。

    斌叩。

    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在台灣候兵,并籌布一切;已于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

    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台北會剿;遵即于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

    斌知兵難渡台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台日久、曆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願。

    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志;如已疏請,斌複何所依傍!現值台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台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

    乞代奏。

    斌叩。

    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将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台。

    斌一面飛催敝部,設法暗渡。

    斌三月二十日行抵台北府城,适據呂文經雇渡台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于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恒春縣洋面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

    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并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饬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将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

    斌叩。

    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三(三○八一頁)。

     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遵旨續陳電奏抄折 五月二十四日(七、六),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抄折稱: 為遵旨續陳電奏,彙繕清單,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光緒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準福州将軍臣穆圖善轉準欽差大臣大學士臣左宗棠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準總署咨:沿海、沿江各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彙奏,緻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

    準此,所有微臣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二月分電奏,業經臣繕具清單于本年正月十五日由驿具奏,并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在案。

    至以後每月電奏,自應懔遵前次谕旨,按月彙陳,以照明晰。

    謹将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彙繕清單,恭呈禦覽,并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備核。

    所有續陳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緣由,謹恭折由驿具陳。

     再,臣自正月十八日在泉州遵旨赴台,至三月二十九日馳抵台北府六堵營次;軍行在途,海道未通,因未能按月彙報。

    合并聲明。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謹奏。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

    單并發。

    欽此』。

     照錄清單 謹将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彙繕清單,恭呈禦覽。

    計開: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

    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幹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浚商留六營暫紮福州省南六十裡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

    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台,屆時詳密陳明。

    乞代奏。

    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幹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

    茲值台防萬緊,憂心如焚。

    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于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台。

    俟到台,再當詳細陳明。

    斌現一面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并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

    所需渡台經費及帶行饷,已電請左宗棠、福州将軍、督、撫商由廈門厘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并請添備軍火,以便随時設法東渡。

    求代奏。

    斌叩。

    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裡遠,迷霧四起、大風複作,萬難前行。

    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

    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遊泊;是夜即鼓輪直南折東。

    二十一早,繞至台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

    惟斌遠涉風濤,感冒緻疾;拟稍息,即覓向導由深山生番内過,先赴台南。

    現已一面飛饬各軍覓船妥速渡台。

    乞代奏。

    楊嶽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台灣府。

    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

    所有斌在台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饬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折密請左中堂代遞。

    竊思欲守全台,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

    拟請旨饬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台。

    乞代奏。

    斌叩。

    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在台灣候兵,并籌布一切;已于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

    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台北會剿;遵即于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

    斌知兵難渡台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台日久、曆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願。

    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志;如已疏請,斌複何所依傍!現值台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台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

    乞代奏。

    斌叩。

    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号。

    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将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台。

    斌一面飛催敝部,設法暗渡。

    斌三月二十日行抵台北府城,适據呂文經雇渡台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于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恒春縣洋面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

    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并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饬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将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

    斌叩。

    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覽。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六(三○八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電奏及往來電信稿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電奏、電信暨欽奉電旨,自奏明抄咨後,均經随案分咨各在案。

    嗣于三月二十三日,準總理衙門電開:『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彙總抄錄,密咨備查;毋庸逐件分咨』等因,自應遵照辦理。

    茲将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四月底止曆奉電旨、電信暨由閩電請代奏各稿共九件,一并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電:『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彙總抄錄,密咨備查;毋庸逐件分咨。

    養』。

     北京來電,三月二十六日亥時到:『左中堂、穆将軍、楊制:密号。

    巴使到津,詳約将定;法允畫押後,即退兵。

    諒不失信,仍應戒備不虞。

    宥』。

     北京來電,四月二十三日到:『左中堂:密号。

    法約現已商定,頃傳聞貴處劄令彭軍門、王詩正襲取澎湖,誘擒孤拔;法人聞此消息,由台南(?)調陸兵二千餘分往基、澎。

    此等謠言,恐誤大局;究竟是否有因?遵旨密詢。

    希即複』!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鈞鑒:密号。

    前奉旨初一停戰;已廿餘日,款事究竟如何?未奉續電,不勝焦急。

    昨準粵督電:法運兵械馬匹。

    又據台商雲:『基隆仍築炮台,并運炮至澎湖』。

    又浙提來信:『法兵頭利士俾士照會:「開」、「琛」、「瑞」三輪仍不得出口,出即炮擊』等語。

    此時雲、粵之兵已退,是我如約停戰,法仍潛蓄狡謀;倘和局不成,基、澎不還,則彼戰備皆具,我又盡落後着。

    可否将近日議和情形,随時電示;如何決裂,庶得先發制人,免堕奸謀。

    祈代奏。

    棠、善、浚啟。

    澲』。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七日:『總署鈞鑒:密号。

    頃彭楚漢等電:「澎湖廳及營弁聞當時退至中墩,現與該協周善初俱在灣家,潰勇已由台道先送回粵。

    被擄幹軍,一半載往西貢、一半載往基隆做工「等語。

    查前奉虞電:「「平安」船被擄勇丁,已由赫德電法兵官勿加虐待;諒稍遲,即可放回」。

    茲竟分赴西貢、基隆工作,不解何故?乞诘問法公使;并祈代奏。

    棠、善、浚啟。

    沁』。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八日:『總署鈞鑒:密号。

    宥電謹悉。

    和議詳約未定,退兵無期;而基隆、澎湖法日營戰守之具,久必有變。

    澎島被踞,台灣防務南重于北。

    楊厚帥又已遵赴台北,三帥共駐一隅;拟請其仍回台南,督劉璈等趁停戰期内,暗中嚴密籌備,免猝為所乘。

    祈代奏請旨,密饬厚帥遵辦,台南幸甚。

    棠、善、浚啟。

    勘』。

     左、穆、楊會電總署,請代奏:『總署鈞鑒:密号。

    前奉電旨: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停戰,十一華兵拔隊撤回等因。

    當以基、澎被踞,未聞議及;電請代奏。

    嗣準貴署電複: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等因。

    茲據台北通商稅務委員等會詳,抄錄孤拔告示:奉法廷谕,暫約内彼此均不得增築炮台、城壘及......』(本文未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九(三○九八頁)。

     軍機處交出上谕催岑毓英将滇軍撒回并釋還法俘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軍機處交出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奉上谕: 據岑毓英電奏:『雲軍七萬餘人已撤回二萬三千餘人,均抵開化、臨安邊界;留粵勇七千餘在後彈壓,陸續撤回』等語。

    法人現已退出基隆,專候滇軍及劉永福營一律撤回,即将澎湖退出。

    着岑毓英懔遵疊次谕旨,迅将關外滇軍全數撤回邊界,不得稍涉遷延;并饬劉永福趕緊督率所部入關,毋任逗留。

    仍将抵關日期,飛速馳奏。

    前據李鴻章電奏:『據教士報稱雲南拿獲法兵四、五名,在營囚系;請饬交還』等語。

    并着岑毓英查明所獲法兵,妥為交還。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三一○○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陳法提督函請保護通事書啟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年五月初八日,準法提督李士卑斯來函,以中、法和款告竣,此次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當初天津有事曾訂和約之中,以作通達語言文牍日後調停地步。

    嗣後仍宜保護,以免生竣(?)而全邦誼等由到本爵部院。

    準此,查兩國休兵,永敦和好;法國所募通事、書啟之人,既有訂約,自願一體保護,以笃邦交。

    除函複、分别咨行查照外,相應抄錄李士卑斯函稿咨呈。

    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一(三一○一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國請将所募通事書啟人等加恩保護已予允行 六月初七日(七、一八),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接法國水師提督李士卑斯函稱:『諒山釁起,一旦失和,惟奉國命,實出勢不得已。

    因此親往滬地募請華人,以作語言、文牍之用;調停事務,有俾和局速成之期。

    不料兩國欽差會議再三,終成畫餅;所以基隆、澎湖等處并東京一帶地方,戰務疊經一年,商民頓使失所。

    徒深惋惜,莫可如何!今得鄰國介紹,巴欽差赴津與貴中堂複修前好,永敦友誼;刻接所派羅委員、馬稅務司來船叙談之下,甚覺儒雅宜人,深為欣慰。

    倘以後交涉事件,彼此均宜慎重,遵照前後條約辦理,以笃邦交而修和會,即本提督所深願,諒貴中堂有同情也。

    至所獲「平安」輪船統領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及台道委員劉榮南并弁兵民等共計八百零三名,如數交與羅委員、馬稅務司點名查收。

    至揚子江所獲華人二十二名,已在甯波釋放;基隆所獲華人一百十二名,前撤兵時已面交蘇統領帶回矣。

    前後總共計九百三十七名,全數交還,并無一名存留。

    本提督函矚閩撫劉欽差,請将所募通事、書啟人等許福昌等共八名轉奏加恩保護,并囑請咨達貴中堂;已蒙劉欽差複函允準咨辦矣。

    仍祈貴中堂照咨施行,曷勝拜禱』等因到本大臣。

    準此,查此事前據法國水師李提督以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人等,嗣後仍宜保護,函請福建撫部院劉(銘傳)轉咨,業經分饬一體保護在案。

    茲準前因,相應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一(三一一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點收法國在澎湖台灣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六月初八月(七、一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準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呈稱:『本年五月二十日,準羅中書、馬副稅司會銜咨呈内開:「竊照本月初八日,奉北洋大臣李劄開: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并咨請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遴派熟悉幹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将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并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按名收回。

    即一面将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禀聞,一面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分别運送安插。

    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

    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等因。

    奉此,遵于本月初十日由津乘坐「利運」輪船,十六日到廈谒商貴軍門,即行會同欽差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部堂楊〔嶽斌〕委員劉鎮并貴軍門委員王令、楊都司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定于十八、十九等日将「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并各商民共八百三名,按名收回;并無被傷短少,即日載由「利運」輪船到廈。

    除将收回日期、人數情形電禀北洋大臣外,理應将前收回弁兵并各商民名數備文粘單咨呈點驗,給複施行。

    計粘收回「平安」輪船弁兵并各商民名數單一紙」等因到本提督。

    準此,除照單分别按名點驗,将幹軍員弁、勇丁收住廈門,候咨請楊前部堂察奪辦理;所有台灣、澎湖商民九十名,拟會商興泉永道安撫歸業。

    除照複羅中書馬副稅司、咨會楊前部堂查照、照會興泉永道并分别咨明外,相應呈請查照』等因到本大臣。

    準此,相應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福建水師提督統領南字、靖海、練軍等營兵勇世襲雲騎尉利勇巴圖魯彭楚漢,今将羅中書、馬副稅司單開收回「平安」輪船弁兵并各商民名數,抄折附呈鑒核。

    計開: 西貢送來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

     「平安」輪船弁兵湯賢博等共四百六十三名。

     台灣、澎湖商民共九十名。

     統共八百零三名。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四(三一一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請獎點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員羅臻祿馬士等抄片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軍機處交出李鴻章抄片稱: 再,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臣楊嶽斌所部弁勇,前乘「平安」輪船渡台被法國兵船擄去七百餘人;臣于法約定後,與該國公使巴德諾議明全數釋回。

    其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及因案牽涉之人,該公使亦請釋放。

    當經奏奉谕旨允準,着臣迅派妥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将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

    旋據巴德諾函開:『接該國水師提督李士比電稱: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者百名,已就近釋放;在澎湖者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日交還。

    另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一并交還。

    請将中國俘獲該國兵士及牽涉之人釋放』等情。

    經臣電知各督、撫臣查照辦理;一面遴派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洋員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乘坐「利運」輪船馳赴廈門,禀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加派熟悉幹軍員弁同往澎湖妥辦。

    旋據羅臻祿、馬士禀稱:該員等于五月十六日抵廈門,與彭楚漢并楊嶽斌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即于十八、九日将「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又弁兵楊賢博等四百六十三名,又台灣、澎湖商民九十名,共八百三名,全數收回,并無被傷短少;即由輪船運至廈門。

    并據彭楚漢來文:已将該弁兵、商民八百三人照單按名點驗,分别住候安插等因前來。

    除咨總理衙門查照外,查羅臻祿等疊經派辦洋務交涉事件,均稱得力;此次航海遠役,親至澎湖法營會商法提督李士比将幹軍弁勇全數收回并無被傷短少,又于巴德諾原函之外收回商民數十人,辦理甚為妥速,保全兵民多命,實屬勞績卓著。

    拟請天恩将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以同知,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給予三等第二寶星,以示鼓勵。

    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奉旨:『馬士着照所請獎勵,羅臻祿着毋庸給獎。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九(三一一八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知澎湖撤兵事并請速示越地華軍全部退出情形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月初五日,準貴王大臣來函:所有在澎湖兵船何日全行撤盡之處,即希複知一切等因前來;本大臣當即轉電外務部請示在案。

    現接回音,據稱已饬水師提督李催退澎湖兵,迄今似可撤竣等語。

    頃亦準李提督六月初七日發電:『媽宮撤兵,業已妥備;即将赴滬』等語。

    本大臣既得此信,想澎湖地方兵船已經開出矣。

    至貴衙門交閱滇、粵督撫所發中國軍兵退出北圻各電,本大臣閱悉鳴謝;足征貴國撤回各軍,雖道路艱難以緻延擱,而實系陸續撤回。

    并希貴王大臣速能将中國軍兵全數業已退回界内一節,明白達知本大臣為盼。

    專此,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三一一九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并請将委員羅臻祿等給獎片稿 六月十二日(七、二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于本年六月初八日,在天津行館附驿具奏「「平安」輪船弁兵已全數收回并請将辦理妥速之羅臻祿等給獎」一片。

    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錄咨行外,相應抄片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

     計奏片稿(詳見十一日軍機處交出抄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一(三一二○頁)。

     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知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三日(七、二四),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稱: 俄頃巴大臣接準李提督電稱:『所有兵船已于本月十一日開出澎湖』等因前來。

    當即怖達,祈禀明堂憲知悉為荷。

     專此,順頌晚佳。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五(三一二二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四日(七、二五),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國撤回澎湖軍兵一事,本大臣近已函緻貴王大臣,以現今似可撤竣等因。

    茲準李提督六月十一日發電,亦稱刻下開出媽宮赴滬等語。

    至貴署六月十三日來函所稱劉、滇各軍業已全行撤回界内,越境并未留兵;至廣西所留法國弁兵,業已送交北圻各等語。

    本大臣接準閱悉一切,即當怖覆。

     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六(三一二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陳獎賞轉運台灣饷械在事出力人員 六月十九日(七、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據蘇松太道邵友濂詳稱:『案奉憲劄: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準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正月二十日,準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台灣饷械在事出力員弁、翻譯、司事、西商酌拟獎叙」一折,本日奉旨:「周國興等均着照所請獎勵。

    該衙門知道。

    單并發。

    欽此」。

    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内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應由貴大臣饬令江海關道照式制造頒給等因。

    準此,劄道照式制造頒給具報等因。

    奉經職道遵即照式制就二等第二金寶星一面、三等第一銀寶星六面,移送候補道龔照瑗轉給在案。

    所有寶星七面共計工價庫平銀一百一十八兩八錢五分七厘一毫除在洋稅項下動支外,理合詳報察核,咨明總理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到本閣爵大臣。

    據此,相應咨明。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九(三一三七頁)。

     戶部行知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 六月二十三日(八、三),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遵旨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開單覆奏」一折,光緒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

    單并發。

    欽此』。

    又于清單内,同日奉旨:『覽。

    欽此』。

    欽遵交出到部。

    相應恭錄谕旨,移咨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遵照。

    至台、内勇營應如何酌量遣撤?每月可節省饷項若幹?應由該大臣、督、撫随時奏咨報部查核。

    其籌辦善後各事宜一切用款,應并令撙節動用,毋稍虛糜。

    仍将動支銀款,亦即先行詳細奏報,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六三(三一四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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