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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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諸部既定,複允一百五十兆。

    茹于越南之役,屢患費绌,苦院員之掣肘;乃挫敗之後,愈籌愈多。

    法俗嚣動負氣,于此可見。

    西人謂外國籌費,系集通國财力以相挹注,或議加稅、或借國債;但慮議院之不允,無患經費之不供。

    就洋論洋,殆有然欤!德、法會議剛果河(亞加非利屬地)通商後,其交稍睦,茹與畢恩馬尤密相結好。

    畢之志欲甚大,好預他國交涉事而不居其名;此次屬外部勸和,固示與中國相關,或亦陰為茹地,初不料茹之一攻即去也。

     英、俄議阿富汗界未決,俄、阿已在潘赤得接戰;英、俄各饬嚴兵,兩外部籌商時離時合,殊無定局。

    考潘赤得地,尚在阿境以外,去印度遠甚;英即全力相持,實為遠慮。

    英攻埃及亂黨,久未得手;而俄釁又開。

    意大利新據紅海口岸,與回人相攻。

    中亞美利加諸小國以議合衆不成,又複構兵。

    彼族蠻觸相争,正無甯歲耳。

     和蘭駐德使告知彼主春初患病,現未大痊,不能延賓成禮;近已函詢和外部,尚未得覆。

    通問之行,當稍酌緩。

     鐵甲船奏折遞回,業已領到。

    海道弛禁,聞須在詳約定後;俟一得确音,謹遵旨趕速駛華,并随時電商李傅相辦理。

    并以布聞。

    二月摘譯西報,附呈。

     統此泐陳,順請台安。

     照錄新報 乙酉二月初一日至初十日 正月二十七日,基隆法兵一千三百人與華兵交戰;自西三月初四至初七日,法兵死傷二百人。

    現華兵退往淡水。

    又法兵攻宣光,華兵計有二萬;法兵受傷不能任戰者四百六十三人。

     (略) 鎮海小炮台被法船攻壞,孤拔拟進攻招寶山。

     (略) 英廷電令在中國海各兵船齊集香港。

     法提督戈拔調兵船封守粵之北海口。

     法報論:『東京法兵雖得諒山,華兵時來觊攻;地廣力分,未易得手。

    基隆亦以兵少,僅能力守;然此地守之無益,聞戈拔決拟棄退台海。

    禁止運漕,計非不善;然中國能将運河修複,此策亦仍無用耳。

    現在暹邏又生事端,甚願政府詳慎籌之』。

     巴黎來電:『聞中國李相現拟調處,法國亦思轉圜。

    德人論茹斐禮之意所以欲講和者,一以行軍無甚利益;二以議員将換,恐事局變動,欲早了結。

    又東京近時多雨,苦難進兵;特中國用意未能測度耳』。

     法駐英公使照會英廷:凡自廣東以北各國商船運米前往,即以軍火論。

     德商公請政府保護商務,免緻虧累;畢思馬答言:『法人禁阻軍火,我商民稍有虧累,然未至極甚。

    至阻運糧米,此舉雖未合公法,但意在急于講和;局外諸國皆應聽其查禁,我國實有礙難保護之處。

    惟盼中、法早日完結而已』。

     巴黎來電:『中國欽差所租使館将屆滿期,現立合同展限,可為中國願講和之據。

    按法館已于去秋退租,本年三月期滿。

    近由日意格與房主商定賠修款數,徑行付款,并于未租出前允将器具暫寄,繕立合同;傳聞誤為展限耳』。

     (略) 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法議員格來讷責诘茹斐禮不告國會,先與中國開戰,大不合理。

    茹答:『我國但欲中國照辦津約,無他意也』。

     (略) 西三月三十一日法特開議院,茹斐禮到院,宣告諒山敗信,請國會允籌兵饷二百兆;衆員指茹诋罵。

    左黨長克來忙賽至堂前宣言:『現不必議籌饷事;我不知議院内有首相,但見一大罪犯在座而已』。

    衆撫掌稱善。

    又有議員裡懷庸指茹雲:『請大衆将此人定罪,再允兵饷』。

    茹不得已,現向伯理玺天德告退;各部尚書亦均罷職。

    溯茹斐禮于西八十年任戶部事,旋任教部事;屢經退位。

    至八十三年二月,始任首相兼外部,在任計及二年。

     (略) 決議院先允兵饷五十兆,俟新相接任再議。

    兵部派步隊六營八千人、炮隊黑兵一大營,即日赴東京;租公司船九号為載兵之用。

     法拟調駐德國公使古瑟爾為外部,茹斐禮将往意大利,讷格裡也受傷漸愈。

    茹斐禮得中國來電:和議可成,惟退兵日期尚未議定。

     (略) 巴黎報言:中國總稅司赫德奉國家命遺金登幹南議和約,法允不索賠償,中國允照辦津約。

    禮拜二晚,茹斐禮得赫德回信可以定議。

    适有諒山之敗,事局倏變,不知若何。

     (略) 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孤拔電稱:『法船攻澎湖,奪馬港炮台』。

    法報言中、法和局,由金登幹在英倫商議。

    金為赫德之副,中國畀以全權;其為法調處者,日意格也。

     英報館人見曾侯,侯言:『總署亦願議和,但須立公平之約』。

     (略) 法議院允籌兵費百五十兆佛郎,議員丕棱請急撤回越兵,伯德不從;言『此議于國體有傷』。

     法得巴德諾電:金登幹所議和約于西四月初三日畫押。

     (略) 德報述中、法和約:一、以西四月初十日水陸停戰。

    二、中國粵營撤兵,以二十日為始,三十日盡退邊界;滇營以二十日停戰,三十日撤兵,五月初十日退盡。

    三、中國仍允去歲諒山恤項。

    四、中國允法于越南通商,照各口辦理。

    五、法國認中國有保護越南之權;惟俟照約退師後,方不查阻局外軍火。

    按法拉當報略同;惟法國不索賠款,無諒山恤費,中國允照最優待之國通商(又西友函述有「允照俄國陸路商約稅則」一語,因并記之)。

     法以可爾西統二營兵萬人赴越;法相伯裡桑宣言:『此次議和,惟求照行津約。

    若有不踐,願仍用兵力以争所得利益之權』。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五(三○○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與法使商定互還俘獲人員 五月初八日(六、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日,準法國巴公使函稱:『查本國駐泊上海、甯波海面各兵艦内現有前拿獲中國兵士一節,昨經本大臣面告貴大臣知悉,并電緻本國水師提督劉請将詳細情形電覆。

    茲接回音,據稱「本提督所統帶兵船内,現有前獲中國人等四十餘名;其内二十二名系前在「威弗雷」輪船所截獲者。

    衆人已禀請本提督,準其在鎮海登岸放回」等語前來。

    本大臣準此,亦能照所請辦理,将該兵士人等實時交該口地方官收回。

    惟本大臣近聞雲南省現有俘獲法國兵士數人;理應一律由貴國轉饬該省大吏确查,若實有此項法兵,則應立即護送至北圻交法國兵官收回。

    本大臣甚望于見覆内聲明,此項谕旨業已頒發;并應将江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以昭公允。

    緣我國家如此辦理各事,諒貴國必能體查其心,顯系敦笃和衷;則貴國亦必欲将此辦法諾而施行矣。

    再,本國水師提督劉另有報稱:法兵船内前有拿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業經将該二十二名就近送回媽宮地方安置;一俟貴大臣派員到澎湖後,例應照前議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并交收為妥。

    此布,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

    準此,除電奏并函覆巴使外,相應咨報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九(三○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兵撤離基隆并雙方交換所俘弁兵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八日,準法國巴公使函稱:『适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

    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本提督前接貴大臣電咨後,業經電咨南圻總督将該華兵二百五十名迅速送回澎湖,迄今不日即可全到矣。

    再,基隆又有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我法兵已撤後,立即釋放。

    至我基隆撤兵一事,速能見成;諒于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等因前來。

    本大臣準此,相應函緻貴大臣轉達總理衙門;并請于今日電緻廣西大吏:将所有拿獲法國弁兵立即護送至北圻,面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為要』等因到本大臣。

    準此,除電咨廣西巡撫将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外,相應咨報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單 計開: 澎湖四百餘名,中國委員到時即交。

     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即到澎湖。

     基隆一百名,在基隆釋放。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二(三○二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中法互釋俘虜及寬免牽涉紳民等事已咨各疆吏照議核辦并派員赴澎點收交還人員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法國輪船截擄「平安」輪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名,前經因中、法和約已定,照會法國巴公使全數釋回;旋準照覆允辦,并請将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暨将江蘇因案牽涉之人釋放等因。

    當經本大臣奏奉谕旨:『着李鴻章迅派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約定日期,将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

    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必須與之理論。

    并着将約定之期,電知李秉衡将前獲法弁兵九人屆期派員送交越境,交法兵官收回。

    至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準其寬免追究。

    一俟「平安」輪船弁勇送回時,即行釋放;着曾國荃、衛榮光遵照辦理』等因,欽此。

    欽遵在案。

     五月初七日,準法國巴公使來函:『接本國水師提督電稱:「吳淞、甯波兵船,有前獲華人四十餘名,内二十二名系在「威佛利」輪船截獲者,準即釋放;在鎮海登岸,交該口地方官收回。

    另有拿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送回馬公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弁兵一并交還。

    請将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雲南俘獲法國兵士數人,查明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

    初八日,又準巴公使函稱;『接水師提督李士比電:「法兵準于初九日退出基隆,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百名,已就近釋放;其在澎湖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即交還」。

    請速緻廣西将前獲法弁兵九名,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

    同日,又準巴公使函稱:『适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馬公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

    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業經電緻南圻總督迅速送回澎湖,不日即能全到。

    再,基隆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各等因到本大臣。

    準此,除電緻廣西撫院将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又電緻南洋大臣将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釋放,又電緻雲貴督部堂查明拿獲法兵準備交還,又電緻浙撫部院、提督饬即收回華人二十二名外,所有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并咨請彭提督遴派熟識幹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将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并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人,按名收回;即一面将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禀聞,一面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彭提督點驗清楚,再由彭提督分别運送安插。

    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

    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彭提督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

     除劄饬該中書等遵照前往妥辦并電奏暨分咨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三(三○二四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釋回法俘并寬免因案牽涉紳民函稿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初八等日連接法國巴公使來函,以各處所獲中國弁兵允即分别交回,并請将雲南、廣西軍營俘獲法國兵士立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及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以昭公允等情;均經咨報在案。

    現由本大臣函覆巴公使。

    相應将函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折 照錄覆法國巴大臣函 敬覆者:連奉五月初七、八日來函,以駐泊上海、甯波各兵艦内前有拿獲中國人四十餘名,内「威弗利」輪船二十二名,準即鎮海登岸放回。

    又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已送回媽宮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并交收。

    又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另有送至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全到;又基隆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

    至基隆撤兵,于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

    惟聞雲南有俘獲法兵數人,請轉饬确查;若有其人,應護送至北圻交法兵官收回。

    并請将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其廣西拿獲法國弁兵即送至北圻交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各等情。

    準此,具見貴國實心敦睦,悉照公法辦理;貴大臣與水師提督李、劉厚待中國兵民,允即如數交還,感謝曷已!本大臣立即電報總理衙門轉奏大皇帝,欽奉谕旨電饬雲貴督部堂岑查明,如有拿獲法國兵士,準備送還;并令江蘇省将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

    本大臣并已電緻護理廣西撫院李,将前此所有拿獲法國弁兵護送至北圻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庶昭公允。

    至澎湖現有中國弁兵四百餘名及西貢送回二百五十名,又甯波各兵艦内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亟應派員前往收取;本大臣已派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即日乘「利運」輪船馳赴澎湖面商水師提督李,請其全數點交收回。

    尚希貴大臣諄囑李提督照約妥辦,以全睦誼為荷。

     專此布置,順頌台祺。

    名另具。

    正月初九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四(三○二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基隆法兵已撤釋回俘虜并允勿壞法兵墳墓暨催華兵迅離越境 五月十二日(六、二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準法國巴公使照會内開:『頃接準本國水師提督李電,以基隆駐兵已于公曆六月二十一日--即中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并會晤該國統領時,即将前獲之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均系伊等先行禀請在台北釋放者)面交點收,一面由統領面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緻損壤。

    惟此事本大臣希由貴國嚴饬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

    且我國家于尚未期滿之時,即先将基隆軍兵如此迅速撤退,實系存心照約、意笃衷和之明據。

    所深願者,乃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

    倘或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而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

    為此照會,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

    準此,除已電奏并分别飛咨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饬照約辦理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一(三○三八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保護基隆法兵墳墓并速撤越地華兵照會稿 五月十四日(六、二六),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昨準法國巴公使照會内開:『基隆駐兵一律撤盡,前獲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面交基隆統領點收。

    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應饬勿緻損壞;并迅催中國官軍及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以昭大信』等因。

    業經電奏并分咨轉饬辦理在案。

    現由本大臣照覆巴公使,相應抄錄照覆稿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饬辦理施行。

     照錄抄折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

    昨準貴大臣照會:『基隆駐兵已于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并将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面交基隆統領;面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緻損壞。

    惟此事希由貴國嚴饬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

    且我國家先将基隆軍兵迅速撤退,所深願者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

    倘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等因。

    準此,查基隆駐兵既于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足征貴國實心和好之明據。

    并蒙将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由水師提督李面交該處統領點收。

    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自應饬該地方官弁等日後代為保護,勿緻損壞;本大臣已咨行閩浙總督部堂楊、福建巡撫部院劉轉饬遵辦。

    至雲南官軍及劉永福等亟應退出北圻,疊奉我大皇帝谕旨嚴饬雲貴總督部堂岑一律撤回邊界,不準托詞遷延等因;均經本大臣欽遵轉電廣西龍州速遞前去,亦可謂中國朝廷同心照約辦理之明據。

    惟越境西北一帶道遠多梗,文報阻滞;前次稅務司吳得祿送信,無路可通,系貴大臣及北圻統兵大員所共知。

    今改由龍州轉至雲南開化、蒙自而達保勝,既無電報、又皆山僻之徑,文書實不易速達。

    然稍遲,亦必遞到。

    岑督部堂接奉谕旨後,亦必将所部雲軍及劉永福各營克期一體速行撤回,以符和約而昭大信;貴國家與貴大臣可無疑慮也。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法國欽差全權大臣巴。

     五月十三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六(三○四二頁)。

     福州将軍穆圖善咨呈光緒十年七月至十二月曆次電旨及電奏清折 五月十五日(六、二七),福州将軍穆圖善文稱: 本将軍于本年四月初八日,附片馳奏「曆次欽奉電旨及電奏月日案由」一片。

    相應抄錄原片,備造清折咨送。

    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謹将本将軍長門行營疊次電奏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折,咨呈察核施行。

    須至折者。

    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九日,複總理衙門密電:『謹奉總署電,欽遵皇太後懿旨發内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勇;已遵旨就由廈門關稅,于戶部款内如數撥解台北劉營。

    俟接收到,另具公牍。

    善肅』。

     七月二十日電寄:『總理衙門鑒:密。

    善遵旨于二十日赴長門督軍備戰,如法再來,當與綸力扼前敵;如省防有警,即互商調派策應。

    善營務乏人,查三品銜雲南候補道楊正儀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之子,熟習戎機;拟調營助理。

    請代奏。

    善肅』。

     八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

    已遵旨懸賞設法派員督撈沉溺船炮,先炮後船;一切情形,續即折陳。

    請先代奏。

    善肅』 九月初二日電寄:『總署鑒:密。

    奉朔電悉。

    查長門外敵船,昨日忽來一白,換去一黑;仍系二艘并二水雷。

    合電複。

    善肅』。

     九月初六日電寄:總署鑒:『密。

    奉江字電旨:「察看長、金炮弁。

    欽此」。

    遵查康長慶現病,勇難心服。

    有隊目盧國英勤奮,炮勇歸心,堪充管帶金牌炮弁;張佩綸先派張成、繼派副将蔡國喜幫帶。

    查蔡國喜才尚可用,善當嚴行督饬訓練。

    請代奏。

    善肅』。

     九月初八日電寄:『總署鑒:密。

    初七日戌,在長門奉初六午電旨:「急設籌援濟台事。

    欽此」。

    遵即飛商督、撫趕速籌撥,設法繞渡會複;并拟會銜電請廣東速濟兵械趕台南陸進,再飛催吳鴻源速往。

    請代奏。

    善肅』。

     九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号。

    奉二十五、二十八三次電旨,欽承壹是。

    洋将式百齡到閩,謹将加意看待。

    停泊地方,未可預定;非将馬祖澳法船逐出,難入閩口。

    一入閩口,長門以内随地可停。

    蒙賞滬尾出力将士銀項,已經善兌廈轉寄;自法封口,彙饷為難,恐到彼需時。

    前月二十日有自台來,雲法據基隆如故,無戰事。

    請代奏聞。

    穆圓善、楊昌浚同叩』。

     十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

    口外敵船無動靜。

    善遵旨旋省,與浚會商調度修台一切;随當回長門。

    善等謹肅』。

     十月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

    善十一日出省至馬尾,督催各員撈船炮;十二日回駐長門。

    善叩』。

     十月二十五日電寄:『總署鑒:密。

    左侯相到省;善回省,俟會商後當旋長門。

    口外敵船來往換泊媽祖澳,現仍二白、一黑,無動作。

    善肅』。

     十月二十九日電寄:『總署鑒:善本日回駐長門,并督起牆備禦。

    善肅』。

     十一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

    閩口外向泊敵船二、三号,昨初四日盡南去;探聞往台北,未知是否。

    刻下閩省外無敵船矣。

    初五日自長門。

    善肅』。

     十二月十八日電寄:『總署鑒:密。

    口外無敵船。

    善返省會商一切,準封印日旋長門。

    善肅』。

     十二月二十一日電寄:『總署鑒:密。

    二十一日申刻,善已旋抵長門。

    查口外仍無法船。

    善肅』。

     十二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

    據探:二十三晚,口外來法船七隻,現泊馬祖澳;已嚴督各台營戒備。

    善肅』。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

    福州稅務司漢南勤正可靠,拟留複任福州,可助防務;請知照總稅務司轉饬遵照為要。

    棠、浚、善謹肅。

    漾』。

     謹将本将軍長門行營曆次欽奉電旨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折,咨呈察核施行。

    須至折者。

    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四日,總署來電:『福州将軍:密。

    昨晚發谕旨:欽奉皇太後懿旨,發内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出力兵勇。

    希于閩海關應解戶部款内如數劃出庫平銀三千兩,迅解劉營;一面密複本署轉咨戶部劃抵。

    肴』。

     七月十四日,總署來電:『閩将軍穆:密。

    奉旨:「據穆圖善等電稱金牌、長門炮台被法轟毀,法船全出口;現趕修炮台,不能急就等語。

    金牌、長門為入閩門戶,地方險要;該處炮台,亟須趕緊修築,以防敵船再犯。

    穆圖善仍嚴守長門,力杜要隘,毋得稍退。

    何璟等修備省垣,内外防務力求周備。

    前令堵塞長門,尤應趕速力辦;應否酌留口門,亦由總署電知矣。

    欽此」』。

     七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将軍等:密号。

    奉旨:「閩防應迅築炮台,如用土堆築,易于集事;泥不同磚石易摧。

    着穆圖善等設法趕辦并整備戰守,勿緻臨事倉皇。

    曾國荃現密約英、德商包辦槍炮;既濟急需,且聯絡與國。

    閩少精械,該省即速照行,勿乞乞遠煩朝廷計慮。

    道員楊正儀準其調往;即由穆圖善咨行迅饬赴閩。

    欽此」。

    養』。

     八月十一日,總署來電:『閩密。

    英領事署被搶一節,張會辦電複謂難憑信,事後亦難查核。

    惟英使借此為日後索償計,若不早查明,将來更難辯駁。

    且據稱房屋驗無炮彈痕,其毀失物件器皿系被人所搶;诿之法船,難以折服。

    希即确查實在情形,不可掩飾,免滋口實。

    遵旨電達,希轉達督、撫。

    盤』。

     八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将軍穆:閩密。

    奉旨:「有人奏,請饬閩省疆吏速将沉溺炮械、船隻,懸賞設法悉數撈起等語。

    所有炮械等項可用之物,棄之可惜;着穆圖善酌度情形,勿惜小費,迅速辦理。

    欽此」。

    養』。

     九月初一日,總署來電:『将軍穆:閩密。

    長門外敵船有無增減?确複。

    朔』。

     九月初四日,總署來電:『閩将軍穆:密。

    本日奉旨:「長門、金牌炮台關系極重,該處炮弁康長慶、張成才皆可用,能否始終勤奮?着穆圖善随時察看訓饬。

    欽此」。

    江』。

     九月二十日,總署來電:『閩将軍、督、撫等:密。

    本日奉懿旨,發内帑銀一萬兩賞滬尾打仗出力将弁。

    希貴将軍、總督由閩海關應解京饷内劃撥,迅解台營。

    效』。

     九月二十五日,總署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佩綸奏撈取沉水船炮等情;馬尾沉溺炮械甚多,除已起獲外,仍須設法打撈。

    着穆圖善、楊昌浚、張佩綸多雇知水人夫,竭力撈獲。

    「琛航」、「飛雲」兩船既有出水痕迹,亦應趕緊起出,不準畏難遲延。

    欽此」。

    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三○六五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會法使聞華兵複到諒山照請設法速退 五月十七日(六、二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十六日,準法國巴公使照會内開:『照得本國駐劄北圻大元帥顧電稱:頃聞諒山一帶,現有複到中國官軍三隊等語。

    本大臣準此,查貴大臣于面見時,疊次述明廣西軍兵業已全行退至界内,無一人留駐北圻等語;是以今接此信,實屬難解,諒必系該軍誤會所至。

    是否「應請轉知總理衙門,如查确有此事,請貴國如何設法逐去」一節,切實照複本大臣查照。

    緣中兵若仍留駐北圻,則與我兩國前訂各款甚有不符。

    近時我法國兵官迅速撤退台北各軍,并将所有俘獲中國兵士妥為交還;經貴大臣照稱,以為實心和好之明據。

    且應由貴國一律照辦,不緻于前此所約明者稍加遲延施行,以答我國禮讓之情,是乃本大臣所深望焉』等因到本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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