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六)

關燈
黨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并禁其複聚為亂。

    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

    法國并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

    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

    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内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

    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至于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

    凡中國僑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産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一、中國既訂明于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并日後均聽辦理。

    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緻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緻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一、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内,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

    倘或于界限難于辨認之處,即于其地設立标記,以明界限之所在。

    若因立标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于本國。

     第四款:一、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别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方得執持前往。

    倘由北圻入中國者系中國人民,隻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

    至有中國人民欲從陸路由中國入北圻者,應由中國官、法國官發給護照,以便執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國與北圻陸路交界,允準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并中國商人運貨進出。

    其貿易限定若幹處及在何處,俟日後體察兩國生易多寡及往來道路定奪,須照中國内地現有章程酌核辦理。

    總之,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均可在此居住;應得利益、應遵章程,均與通商各口無異。

    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

    中國亦得與法國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宜駐紮。

     第六款:一、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于此約畫押後三個月内,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附在本約之後。

    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惟由陸路運過北圻及廣東邊界者,不得照此減輕稅則納稅。

    其減輕稅則,亦與現在通商各口無涉。

    其販運槍炮、軍械、軍糧、軍火等,應各照兩國界内所行之章程辦理。

    至洋藥進口、出口一事,應于通商章程内定一專條。

    其中、越海路通商,亦應議定專條;此條未定之先,仍照現章辦理。

     第七款:一、中、法現在立約,其意系為鄰邦益敦和睦,推廣互市。

    現欲善體此意,由法國在北圻一帶開辟道路,鼓勵建設鐵路。

    彼此言明:日後若中國酌拟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勷助。

    惟彼此言明:不得視此條系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訂之條約内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

    若期将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将拟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為期;以後仿此。

     第九款:一、此約一經彼此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一個月内,法兵必當從台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一、中、法兩國前立各條約章程,除由現議更張外,其餘仍應一體遵守。

    至此次條約,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準及大法國大伯理玺天德批準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

     光緒十一年四月□□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七(二九六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并寬免因案牽涉人等片稿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于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天津行館由驿附奏「照會法國使臣将前次「平安」輪船官兵全數釋回,法使請将廣西生擒法國弁兵交還并将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寬免查究」一片。

    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錄咨行外,相應抄片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臣鴻〔章〕前準左宗棠、楊昌浚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台灣琅峤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将所載楊嶽斌幹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請向法使追索』等語;臣面商巴德納,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彼此損傷人貨,均不賠補。

    若俘獲兵民,可互交還;但須和約定後再議。

    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官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

    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并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

    臣查兩國和約既定,在交戰時俘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拿之人一體釋放,皆系萬國公法所應行。

    臣因于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将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該使照覆允辦,并請将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

    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

    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乞恩寬免追究。

    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

    相應請旨饬下左宗棠、楊昌浚等,即派妥幹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幹,如該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

    并請旨饬下護廣西撫臣李秉衡,将前此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官兵查收;仍懇恩饬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将前此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并〔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

    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昭迅速?謹照抄臣與巴德納往複照會稿,咨送軍機處備查;伏祈聖鑒,訓示施行。

    謹附片具奏。

     照錄清折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會 為照會事。

    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貴國兵船在台灣琅峤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将該船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半載送西貢安置等情。

    查各國公法,凡戰時所俘獲兵士,俟和議定後,仍即交還。

    茲中、法和約業經訂定,應請貴大臣笃念友誼,轉緻貴水師提督即将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七百餘人,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亦即交便船載回澎湖。

    本大臣當咨會閩浙督部堂楊,就近派員前往澎湖領取。

    諒貴國必能體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

    相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見覆。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照錄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

    接準貴大臣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會内開:『法國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轉緻釋回』等因前來。

    查我國家想中國内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定一律釋回;即已達緻,無不應允。

    所請惟願于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将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

    諒貴國必願我兩國前者參差、日後無留遺迹,即能體諒此和好之忱,亦樂而施行;希即見覆可也。

    為此照覆。

    須至照會。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八(二九七三頁)。

     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并寬免涉嫌人等抄片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抄片稱: 再,臣鴻章前準左宗棠、楊昌浚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台灣琅峤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将所載楊嶽斌幹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請向法使追索』等語。

    臣面商巴德納,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彼此損傷人貨,均不賠補。

    若獲兵民,可互交還;但須和約定後再議。

    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官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并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

    臣查兩國和局既定,交戰時擄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拿之人一體釋放,皆系萬國公法所應行。

    臣因于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将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該使照覆允辦,并請将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

    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

    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乞恩寬免追究。

    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

    相應請旨敕下左宗棠、楊昌浚等,即派妥幹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幹,如該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

    并請旨敕下護廣西撫臣李秉衡,将前次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兵官查收;仍懇恩敕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将前此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并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

    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昭迅速?謹照抄臣與巴德納往複照會稿,咨送軍機處備查;伏乞聖鑒,訓示施行。

    謹附片具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軍機大臣奉旨:『已有旨。

    欽此』。

     照錄抄折 照錄法國全〔權〕大臣巴德納照覆 為照覆事。

    接準貴大臣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會内開:『法國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轉緻釋回』等因前來。

    查我國家想中國内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定一律釋回;即已達緻,無不應允所請。

    惟願于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将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

    諒貴國必願我兩國前者參差、日後無留遺迹,即能體諒此和好之忱,亦樂而施行;希即見覆可也。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照錄給法國全權大臣巴德納照會稿 為照會事。

    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貴國兵船在台灣琅峤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将該船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半載送西貢安置等情。

    查各國公法:凡戰時所俘獲兵士,俟和議定後,仍即交還。

    茲中、法和約業經訂定,應請貴大臣笃念友誼,轉緻貴水師提督即将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七百餘人,全數釋回;其有攜往西貢者,亦即交便船載回澎湖。

    本大臣當咨會閩浙督部堂楊,就近派員前往澎湖領取。

    諒貴國必能體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

    相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見覆。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四(二九八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等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抄折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軍機處交出李鴻章、錫珍、鄧承修等抄折稱: 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等因,欽此。

    仰見聖谟闳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

    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于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饬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

    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

    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胪陳去後。

    嗣疊準慶郡王等密函:曆次删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随時進呈禦覽,遵旨酌辦。

    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

    四月初三、初六等日,複将第五、八條核訂,先後抄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确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複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韪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而定,仍請總理衙門随時奏進,請旨遵行。

    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譯進呈。

    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

    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

    着李鴻章等再将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并無參錯,即着定期畫押』等因,欽此。

    臣等複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随即電奏在案。

    該使屢催克期畫押,訂于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将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钤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本。

    竊惟中、法兩國為越事戰争數年,勝負互見。

    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

    仰蒙皇太後、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

    自本年正月迄今,往複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難危于俄頃、跻舉世于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

    臣等從事其間,禀承廟谟随機因應,幸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緻贻後悔。

    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無事耳。

    謹将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準,以便屆時互換;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

    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谕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折由驿馳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複命。

    合并聲明。

    謹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五(二九八七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二月分曆奉電旨并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清折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竊照本部堂于光緒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本年二月分曆奉電旨并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理衙門往來電信錄折分咨」一片。

    相應抄錄片奏稿并錄具清折三扣,備文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

     照錄抄折 再,臣曆次欽奉電旨并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前經奏明分作三項繕具清折,徑行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并聲明嗣後按月一面奏報、一面咨送,以備稽考。

    奉旨:『着照所請。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已送至本年正月底止在案。

    除會銜電奏、電信非臣衙門主稿未經開列外,茲将本年二月分曆奉電旨并電奏、電信分繕清折,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

    如間有〔□〕義舛誤,即咨照更正;理合附片陳明。

    伏乞聖鑒。

    謹奏。

     照錄清折 謹将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曆次與鈞處來往電信彙繕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二十五日,接鈞處來電:『............(略)』。

     二十九日,接鈞處來電:『密号。

    法定初一撤封口,商船即可至台;停戰之信,即派員附輪前往知照楊、劉、孫各營遵照勿誤。

    勘』。

     二月初四日,發電鈞處:『.........(略)』。

     二十二日,發電鈞處:『密号。

    閩口封港未久,法船又占澎湖;各口戒嚴。

    美領事遽以向泊口内之兵輪,堅請調換,從支港進出;實不顧中國自保疆土之道。

    彼聲稱要報駐京公使;謹先陳明,請速照知美公使核饬領事遵照。

    棠、善、浚叩。

    養。

    第二号』。

     謹将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曆次電奏原文彙繕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二月十一日發電鈞處:『密号。

    奉虞電:谕旨饬洋款未到之先,妥籌别款等因;敬悉。

    查本年正月起已彙解台北銀八萬三千餘兩、又采辦銀五千五百兩,又彙兌台南銀九千餘兩。

    現省中庫局空虛;洋款因彙豐行要換合同,且須候英使知照,未交銀。

    惟廈門尚有存款,即催令趕緊彙解。

    祈代奏。

    棠、浚同叩。

    尤。

    第五号』。

     謹将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曆次欽奉電旨彙繕清折,敬呈鑒核。

    計開: 二月初六日,接鈞處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李鴻章電奏廈門葉文瀾初三來電:暖暖村接仗,我營被法占踞,退紮六、七堵;兩軍傷死甚多等語。

    着左宗棠等将詳細情形查奏。

    楊嶽斌着迅赴台北會剿。

    刻下法艦遊弋江、浙洋面,閩省自應趁此運兵、運械;楊嶽斌所部及程文炳一軍,着左宗棠、楊昌浚遵疊谕嚴催迅即渡台,饬屬将雇船等事妥速辦理,毋再遲幹咎。

    欽此」。

    魚』。

     初八日,接鈞處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劉銘傳奏請饬督臣籌濟大批饷銀等語;台北存饷,二月底即将用竣。

    前據左宗棠等電奏,已饬籌解;俟洋款借到,再撥大批彙濟。

    着該大臣等于洋款未到之先,妥籌别款,随時接濟,毋任缺乏。

    欽此」。

    即轉咨劉撫。

    虞』。

     十八日,接鈞處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轉電正月十九等日台軍戰敗情形,月眉山一帶營壘均為法踞等語。

    劉銘傳督師禦寇,未能力遏兇鋒,實為怯懦;着即督饬各軍力圖防剿,迅複舊壘、進取基隆,立功贖罪。

    倘再不能愧奮,定即嚴懲不貸。

    所需軍械、棚帳,着曾國荃饬令邵友濂、龔照瑗迅速購備運往卑南。

    楊嶽斌當速赴台北,合力剿辦。

    程文炳仍趕緊覓船東渡。

    吳安康參案,照部議革職,仍留營效力;曾國荃即饬妥帶師船,勉圖自贖。

    其「澄」、「馭」兩船失事實在情形,着曾國荃懔遵前旨,确查參辦。

    欽此」。

    即轉知劉撫、楊前督。

    筱』。

     二十一日,接鈞處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劉銘傳電奏軍火、器械搜發一空,毛瑟槍子、饷項二事最急;若無接濟,兵必潰散等語。

    台防饷械萬分緊要,左宗棠督辦全閩軍事,援台為目前至急之務;楊昌浚職任兼圻,尤屬責無旁貸。

    着即迅撥大批饷項,設法彙解;并将毛瑟槍子趕緊運濟。

    李鴻章、曾國荃饬邵友濂、龔照瑗速購槍械等件運往。

    劉銘傳務當盡心布置,實力防剿,不得藉詞诿卸。

    楊嶽斌現抵何處?着遵前旨迅赴台北,合力剿辦。

    該前督所部及程文炳一軍,趕緊渡台;并着左宗棠等籌撥饷械帶往,勿任徒手到防,無裨軍事。

    聞澎湖被踞,确否?着左宗棠等查奏。

    欽此」。

    即轉咨楊、劉。

    效』。

     二十三日,接鈞處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法人現來請和,于津約外别無要求;業經允其所請。

    約定: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日停戰;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二十一日齊抵廣西邊界。

    宣光以西,三月十一日停戰;二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四月二十二日齊抵雲南邊界。

    台灣定于三月初一日停戰,法國即開各封口:已由李鴻章分電沿海、雲、桂各督撫如約遵行矣。

    惟條款未定之前,仍恐彼族挾詐背盟,伺隙卒發,不可不嚴加防範。

    着傳谕沿海各省将軍、督、撫并雲南、廣西、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督饬防軍,随時加意探察、嚴密整備,毋稍疏懈;是為至要。

    欽此」。

    養。

    即轉電台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八(二九九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給法國巴使相約釋回俘獲兵弁并免究濟法紳民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法國兵船截擄「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前屬法使釋回一案,業經附片具奏并抄錄照會法使及法使照覆各稿咨送在案。

    旋于四月二十八日,欽奉電旨:饬即派員前赴澎湖,定期将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

    即于四月三十日,照覆法國巴使查照。

    相應将照覆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備案。

     照錄抄折 照錄給法使照覆 為照覆事。

    昨準貴大臣照稱:『法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釋回。

    想中國内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一律釋回;即已達緻,無不應允所請。

     惟願于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将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等因。

    準此,查貴國既允将前擄「平安」輪船弁兵七百餘人全數交還,則中國自應按照公法将廣西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交還,并上海與前釁有涉被控之張志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一體寬免追究,共敦睦誼。

    經本大臣奏奉谕旨,饬即派員前赴澎湖,約定日期将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并着将約定之期電知廣西,将前獲法國弁兵送交越境法兵官收回;所有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準其寬免查究等因,欽此。

    除俟貴大臣約定日期,何時可将「平安」輪船擄去之弁兵全數交還,本大臣即行派員前往收取;一面電知護理廣西巡撫李,屆時将拿獲法國弁兵送交越境。

    其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前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本大臣亦已電咨南洋大臣曾、江蘇撫部院衛轉饬欽遵妥辦,寬免追究。

    至于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彼此均應照公法一體寬免。

    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二(三○○○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法船在台轟擊民船殘虐情形經英國施領事轉報駐京英使照覆情形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據台灣道劉璈禀稱:『上年十一、十二等月間,法輪在台南海口轟擊民船殘虐情形,先後照會駐台英國施領事,請為詳報英國駐京大臣查轉各國外務大臣以持公論;一面報明憲鑒在案。

    茲準施領事照會:業将前事代為詳報;今奉駐京大臣批覆内開:法兵前因重封台灣口岸荼毒中民,如此殘忍,聞之不勝代為憐慘。

    本大臣業将該領事所詳各情并法兵毀壞民業、殺傷民命,實乃動惑人心、啟疑肇釁,幾緻地方官難施彈壓之處,咨會外務大臣在案。

    茲本大臣已悉全台人民優待局外若此敦睦和好,既為欣悅不勝;又悉台澎道劉保護西人若此周到,複為感激無盡。

    特劄該領事備文轉申謝悃等因。

    奉此,合就虔備照會,恭謹道謝;即希查照鑒查等由到道。

    準此,理合禀報查核』等情。

    據此,查此案前據該道具詳,當經照錄咨呈在案。

    據禀前情,除咨呈軍機處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三(三○○一頁)。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等抄送中法新約 五月初三日(六、一五),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北洋大臣李(鴻章)在天津行館會同刑部尚書錫(珍)、鴻胪寺卿鄧(承修)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

    相應照抄新約,咨送貴大臣查照可也。

     同日行欽差大臣、福州将章、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兩廣總督、雲貴總督、雲南巡撫、廣西巡撫、浙江巡撫、山東巡撫文均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四(三○○二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法政府議院對越事熊度等事并附譯報 五月初三日(六、一五),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敬啟者:二月二十四日奉布德字十一号函,計已鑒入。

    法館自去秋預訂退租,扣至本年三月初一日滿期。

    現在會議雖定,未有「駐使設館」明文,無庸即議接租。

    惟全館器具、書籍等項另謀安置,又多周折;因屬日意格商之房主,暫行存寄,留洋仆看守,似尚兩便。

     近日洋報疊述中國派員偕總稅司赴越定界,台、越兩地均已停兵,巴使到津議辦詳約;知和局漸可就緒。

    所快者,諒山大捷,法人震動;經此懲創始與定盟,建威消萌,庶幾可久。

     茹酋當國二年,自與我決裂,漸于議院龃龉。

    蓋求照津約者,院員之本志;索取償押者,一人之私謀。

    繼而兵不得逞,籌費将罄;議員将更,乃廢然變計,冀自發自收,以謝國衆。

    駐德法使古瑟爾之探詢,亦即茹所授意,以為多方之圖。

    赫、金密議,院員初不聞知。

    故敗耗一至,嫉茹若仇;戎首交訾,崇朝解柄。

    迹其所為,可謂自贻之戚。

    法人以敗咎茹,非欲因敗梗和。

    赫、金成言,新舊外部受代,驟難接洽;且疑金權未足任事,故古使又有探詢之舉。

    新外部佛來西讷于畫押後尚有專電到華确詢,亦即此意。

    佛來前已兩任外部;光緒六年越事初起,劼侯與之辯論,即其人也。

    議院初允兵饷五十兆佛
0.14422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