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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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七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七萬五千鎊)。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六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五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五邊呢)。
--還息銀共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還本銀統共計一百萬鎊(本、息銀總數共一百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
遵将借用洋款分二十期應還本息銀數、日期,理合開折呈送察鑒。
謹開: 第一期: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四個洋月;應交息銀一十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兩零一分六厘三毫。
第二期:光緒十一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二年正月十一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三期:光緒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起、至七月十七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
第四期: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五期: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起、至六月二十六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六期: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十四年正月初三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七期:光緒十四年正月初四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八期: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五年正月十四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九期: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八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期:光緒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一期: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起、至六月二十九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二期: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三期:光緒十七年正月初六日起、至七月初十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四期:光緒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五期:光緒十八年正月十六日起、至閏六月二十一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六期: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七期:光緒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九年七月初二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八期:光緒十九年七月初三日起、至二十年正月初七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九期:光緒二十年正月初八日起、至七月十三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第二十期:光緒二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九錢一分八厘八毫,又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以上共應還本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以上共交息銀二百四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九厘六毫:本息統計共銀六百三十六萬八千零零三兩五錢八分九厘六毫。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二(二九○九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已奉谕旨知道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為照本部堂于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一折,當經抄稿咨呈在案。
茲于本年三月初七日準兵部火票遞回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除欽遵恭錄咨行外,相應恭錄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五(二九三四頁)。
戶部咨行閩省借款饬由各關攤還彙付并查詢日期及本息确數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閩省防務緊要,拟借洋款由各海關分年劃還」一折,光緒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交出到部。
查大學士左(宗棠)拟借洋款四百萬兩,既據奏明共實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合英金一百萬鎊),周年以九厘行息,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二十期本息一律清楚。
由閩刊刷關票,應饬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三關勻撥;計閩海關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厘四毫,江海關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厘三毫,浙海關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均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
其勻還本息銀兩,各該關勻撥;如不足數,即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彙總購鎊撥還。
相應恭錄谕旨,飛咨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州将軍、兩江總督、福建巡撫、江蘇巡撫、浙江巡撫劄行江海關監督、浙海關監督遵照即将分勻本息銀兩務須恪遵定限預先籌款,依期解交閩省,以便彙付;仍将撥解銀數、日期,先行項目報部。
再,查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先付息銀一次,究竟應付銀若幹以及二十期本息付清系以何年月日為一期?并按期、按關撥還本息确數,均未據該大臣等咨報到部,本部無憑稽核;應并令即将應還本息銀數、日期逐一詳細開具清折,先行專咨送部,以憑核辦,毋稍遲延;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七(二九三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輪船及兵勇饷銀在澎湖被擄請與法使辯論放還電稿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于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六日,會列福州将軍、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台灣停戰之文已遞,被留澎湖勇饷、船隻應請議還」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咨抄。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初六午時發)總署鈞鑒:密号。
頃據彭楚漢等來電:『停戰之文,已派世職曾漢彬等搭「海龍」船赴淡水分别投遞,又派千總陳永興等搭「南澳」船赴台灣府投遞。
「平安」船被擄,泊澎湖港内,有随帶饷銀八千兩;聞勇起岸,法派法人看守』等因。
查現既停戰、開封口,法何得擄人劫饷。
應請貴署與法使辯論,迅速放還。
并請代奏。
棠、善、浚啟。
禦。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九(二九三七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函陳提督孫開華密報朱道參案及輕棄基隆情罪 四月十七日(五、三○),欽差大臣左宗棠函稱: 敬啟者:宗棠去冬劾李彤恩一案,昨準石泉制軍抄咨省三中丞奏折底稿,原以為公是公非,朝廷自有明見,毋庸再行申論。
茲忽接孫赓堂軍門三月十一日密緘,似于其間頗有不平之處。
究系如何情形,未敢逞私臆斷;事關重大,決不敢徒事緘默,轉紊是非。
謹照錄密呈崇鑒,伏祈察奪。
敬請鈞安。
左宗棠謹啟。
照錄孫提督開華來緘 敬密肅者:正月初一日,準劉爵撫院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咨送十二月二十四日拜發會奏折稿一件,内有附片參劾朱道守谟。
雖其情節核與當時不符,祗緣業經拜發,遠隔重洋不能追回,且細閱其詞皆彼一人口氣,與開華頗不相幹;故照來文書奏咨覆,未贊一辭。
亦以當日情事,台北婦孺皆知,終當有人為之昭雪也。
二月十六日,又準十五日咨送折稿一件。
查系正月初六日拜發,為保李革守彤恩;不獨将滬尾戰功一筆抹殺,且欲将輕棄基隆之罪,硬坐防滬之人。
比以軍務孔亟,滬防各營饷糈、槍械皆需取給于伊,未便與之龃龉,緻有掣肘,轉誤大局;且以朝廷明聖,終難欺罔,是以隐忍至今。
今幸海道已通,又得楊前部堂奉命查辦,想不難水落石出也。
萬有明旨下問,開華即當據實直陳,以明輕棄基隆,非戰之罪。
惟查折内語意,無非攘功饬過,恕己刻人。
開華滬尾一戰,已沐殊恩;雖将士尚有未列剡章,無難從容辦。
即基隆不複,疊奉嚴旨切責,亦無旁及開華之詞;知天高聽卑,聖人已有鑒别,毋庸再置一喙辨别是非。
祗以怙過之文,轉謂恩憲敷陳失實。
在公忠體國,早已契結明良;而勳望之隆,尤為振今爍古。
即使橫加毀譽,亦如泰山攝土,無所損益其高。
開華竊有慮者,以此風一開,将來尤而效之,必長欺君之漸,于國家關系實非淺鮮耳。
謹将咨到折、片各稿并開華咨覆楊前部堂文稿,一并抄呈電鑒;而略陳梗概,以明其非。
至其基隆退守及在艋饬縣雇夫搬運軍裝、饷項前赴新竹,商民罷市、聚衆阻止各情形,其耳而目之者,除紳民外,尚有統帶慶祥等營福甯鎮曹鎮、管帶恪靖巡緝營陳永隆與台北府陳守、基隆廳梁倅、艋舺營張參将現皆在防、在任,不難密檄行查。
且有淡水縣張令雖已交卸,尚在省垣;實在情形,亦不難密詢而得也。
合肅密啟,再叩祟安。
伏乞察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四四(一九四六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報派遣差弁于家輝等偕洋員赴澎索還船隻并查探所載兵勇下落情況 四月二十二日(六、四),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文稱: 案據台灣道劉璈禀稱:『敬禀者:「平安」輪船在鵝銮鼻洋面被牽,所載幹軍聞有三百餘人被害之事,奉欽憲楊函饬查探等因。
職道遵派差弁于家輝、彭明德帶同前澎湖炮台洋人吶臣,裝作「平安」英船東管事,密雇民船赴澎湖查探該船勇實在下落。
茲據彭明德暨洋人吶臣回郡,該洋人面稱:十五日早刻到澎,在媽宮炮台前停泊;被兵船攔阻,不準上岸。
下午四點鐘,孤拔邀其往見;問以來作何事?該洋人托稱船東英人伊尹氐令其來探「平安」因何被拿,索還此船。
孤拔似不甚理,隻稱船在封界被拿,船上有兵勇七百餘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須照敵國之兵辦理;俟和定再說。
目下中國營官三、四人,船上大、二副及三百餘人已載至西貢;寫字一紙,交其銷差等語。
并詢據差弁彭明德面稱:伊與差弁私偷上岸,假作販賣食物之人;一路查探,見有幹軍二百餘人被擄作工,管束甚嚴,不能交言。
訪之土人,雲該船裝載七百餘人,到澎時有數十人自行跳水;法人開槍,間有逃脫登岸者,亦有溺斃、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無被殺三百餘人之事。
澎港現泊法艦九艘,「平安」在内。
聞有幹軍一名凫水逃至西嶼,于差弁業已往查等語。
查此次該船被牽,員弁、勇丁均遭淩虐;聞之深堪發指!所幸和議粗定,而該船本懸英旗,且無裝載軍械;按公法,雖炸藥、饷銀有礙理論,或可設法索回。
至孤拔所付洋人回信,譯出洋文,似不幹涉船事;殊不可解。
除俟查明該船如何闖界被拿并随時再行續探外,理合将該差弁等所述詳細情形并洋文回信另錄清折,禀報憲台察核。
再,薛丞樹輝在廈門得信,已電緻原托出面租船東家現在香港英國訟師伊尹氏。
故此次洋人吶臣赴澎,托稱伊尹氏差查,以便将來取索地步。
合并聲明』等情。
據此,查「平安」船被擄一案,早經電報在案;現在查其實情如此,相應密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謹将派赴澎湖差弁等回稱查探「平安」輪船所載幹軍現在情形緣由,錄呈憲鑒。
據差弁彭明德稱:『本月十三晚,由安平雇坐民船;是晚開船,十四下午到八罩。
十五十點鐘到澎湖媽宮港内,見「平安」輪船尚在斯處;當即扮作本地百姓販賣食物,在岸上行走。
所在法人紮營并炮台地方,俱不準百姓前往。
隻見幹軍勇丁約有二百多人在該處搬運貨物及鐵闆、木闆等件,在做碼頭;幹軍二名,即有法人一名手執洋槍、腰刀監督,不準與本地人說話:是以無從探問消息。
明德随即訪問本地百姓,據稱「平安」船上如何情形,俱未到過;因法人不準小船到伊船邊,是以該船上現在如何,委實不知。
惟聞該船被牽有七百多人,到澎時有數十名自行跳水;法人開槍,其中間有逃脫者、亦有溺斃及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未聞被殺三百餘名之事。
有雲法人已将營官、大二副及勇丁三百餘名裝至西貢,或在基隆不定。
見港内外共有法船九号,「平安」船在内。
訪聞尚有幹軍一名在西嶼地方,因當時跳水凫在該處;現經于巡捕前往訪查矣。
媽宮街上房屋,或被炮打、或被火焚,均屬縻爛;尚餘幾間完好房屋,系法酋居住。
協署尚好,亦系法酋修理居住,旗杆砍斷;并有法人在該處開基,修理碼頭道路。
明德委因探聽不出實情,先行搭坐原船回台銷差是實』。
據前澎湖炮台炮手美國人吶臣回稱:『三月十三晚,從安平雇民船,同差弁于、彭兩位往澎湖。
于十五早,到媽宮炮台前下碇。
法兵船派小火輪,法弁一員、法兵七名身帶洋槍、腰刀上我民船搜查;即帶我去兵船上,問我從那裡來、來幹何事?我說:「由香港到廈門、淡水、台灣府雇民船來。
「平安」輪船東主伊尹氐派我來查問「平安」輪船為何被拿?何日何處拿的」?據法兵船主說,他不能答此話,須問孤拔;孤拔現在有病睡卧,須至下午方能會客。
我又問「可準我上岸否」?他說「不能。
一概人等皆不能上岸」。
他就送我回民船,我即囑于、彭兩位私偷上岸。
至下午六點鐘,于、彭回船。
四點鐘時,法人又派小火輪來請我去見孤拔;見面,問我來作何事?我即将以上來意答他。
他說:「「平安」輪船是在封禁界内拿的,船上有兵勇七百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餘外别無軍裝」。
我又問他「所拿之人,将來作何辦法?如果此刻可放,我即雇一輪船來載回去如何」?孤拔說:「不能;所拿之人,須照敵國之兵辦理。
俟和好後,自然放回。
眼下有三百餘名已解去西貢,其餘在澎湖做工。
船主已教其立誓,放其回廈門去矣;随時傳谕可到。
尚有中國營官三、四人及船上各副人等,亦解去西貢。
「平安」船将來應作何辦法,此刻不能定奪。
此次已第二次拿獲,不便輕放」。
我問他别的話,他一概不回答。
我說:「我的東主定要照公法索還此船」。
他亦不答。
我說:「爾不答應,教我回去如何回報東主」?他即寫字一張,交我回去銷差』。
敬啟者:管帶東洋水師輪船副将某文憑已到澎湖媽宮口,請撤澎防;并已出示撤去台灣已經封取各境内兵勇矣。
意學日寄。
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号--即華曆本年三月十五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四(二九六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折稿并條約副本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照本大臣會同刑部尚書錫、鴻胪寺卿鄧,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
除恭折具奏,将條約正本咨送軍機處進呈禦覽外,相應将畫押钤印條約副本中國文、法國文各一分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并派錫珍、鄧承修前往天津,會同商辦。
法使巴德納不日到津,所有應議事宜關系重大,李鴻章務當與錫珍、鄧承修會同詳細妥籌,臨機因應;與法使據理辯論,毋得意存遷就,總期無傷國體、不贻後患。
仍随時奏明,請旨遵行』等因,欽此。
仰見聖谟闳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于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饬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
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
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胪陳去後。
嗣疊準慶郡王等密函:曆次删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随時進呈禦覽,遵旨酌辦。
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
四月初三、初六等日,複将第五、六條核訂,先後抄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确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複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韪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随時奏進,請旨遵行。
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譯進呈。
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
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
着李鴻章等再将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并無參錯,即着定期畫押』等因,欽此。
臣等複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随即電奏在案。
該使屢催克期畫押,訂于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将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钤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
竊維中、法兩國為越事戰争數年,勝負互見。
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
仰蒙皇太後、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
自本年正月迄今,往複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艱危于俄頃、跻舉世于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
臣等從事其間,禀承廟谟随機因應,幸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緻贻後悔。
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無事耳。
謹将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準,以便屆時互援;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
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谕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折由驿馳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複命。
合并聲明。
謹奏。
照錄與法國巴使會議改定條款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緻龃龉;今彼此願為了結,并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于兩國均有利益。
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準者,作為底本。
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廂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胪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并瑞典國頭等北鬥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将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
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内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七萬五千鎊)。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六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五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五邊呢)。
--還息銀共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還本銀統共計一百萬鎊(本、息銀總數共一百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
遵将借用洋款分二十期應還本息銀數、日期,理合開折呈送察鑒。
謹開: 第一期: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四個洋月;應交息銀一十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兩零一分六厘三毫。
第二期:光緒十一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二年正月十一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三期:光緒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起、至七月十七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
第四期: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五期: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起、至六月二十六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六期: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十四年正月初三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七期:光緒十四年正月初四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八期: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五年正月十四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九期: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八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期:光緒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一期: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起、至六月二十九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二期: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三期:光緒十七年正月初六日起、至七月初十日止。
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四期:光緒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五期:光緒十八年正月十六日起、至閏六月二十一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六期: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七期:光緒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九年七月初二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八期:光緒十九年七月初三日起、至二十年正月初七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九期:光緒二十年正月初八日起、至七月十三日止。
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第二十期:光緒二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止。
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九錢一分八厘八毫,又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以上共應還本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以上共交息銀二百四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九厘六毫:本息統計共銀六百三十六萬八千零零三兩五錢八分九厘六毫。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二(二九○九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已奉谕旨知道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為照本部堂于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一折,當經抄稿咨呈在案。
茲于本年三月初七日準兵部火票遞回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除欽遵恭錄咨行外,相應恭錄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五(二九三四頁)。
戶部咨行閩省借款饬由各關攤還彙付并查詢日期及本息确數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閩省防務緊要,拟借洋款由各海關分年劃還」一折,光緒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交出到部。
查大學士左(宗棠)拟借洋款四百萬兩,既據奏明共實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合英金一百萬鎊),周年以九厘行息,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二十期本息一律清楚。
由閩刊刷關票,應饬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三關勻撥;計閩海關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厘四毫,江海關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厘三毫,浙海關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均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
其勻還本息銀兩,各該關勻撥;如不足數,即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彙總購鎊撥還。
相應恭錄谕旨,飛咨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州将軍、兩江總督、福建巡撫、江蘇巡撫、浙江巡撫劄行江海關監督、浙海關監督遵照即将分勻本息銀兩務須恪遵定限預先籌款,依期解交閩省,以便彙付;仍将撥解銀數、日期,先行項目報部。
再,查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先付息銀一次,究竟應付銀若幹以及二十期本息付清系以何年月日為一期?并按期、按關撥還本息确數,均未據該大臣等咨報到部,本部無憑稽核;應并令即将應還本息銀數、日期逐一詳細開具清折,先行專咨送部,以憑核辦,毋稍遲延;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七(二九三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輪船及兵勇饷銀在澎湖被擄請與法使辯論放還電稿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于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六日,會列福州将軍、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台灣停戰之文已遞,被留澎湖勇饷、船隻應請議還」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咨抄。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初六午時發)總署鈞鑒:密号。
頃據彭楚漢等來電:『停戰之文,已派世職曾漢彬等搭「海龍」船赴淡水分别投遞,又派千總陳永興等搭「南澳」船赴台灣府投遞。
「平安」船被擄,泊澎湖港内,有随帶饷銀八千兩;聞勇起岸,法派法人看守』等因。
查現既停戰、開封口,法何得擄人劫饷。
應請貴署與法使辯論,迅速放還。
并請代奏。
棠、善、浚啟。
禦。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九(二九三七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函陳提督孫開華密報朱道參案及輕棄基隆情罪 四月十七日(五、三○),欽差大臣左宗棠函稱: 敬啟者:宗棠去冬劾李彤恩一案,昨準石泉制軍抄咨省三中丞奏折底稿,原以為公是公非,朝廷自有明見,毋庸再行申論。
茲忽接孫赓堂軍門三月十一日密緘,似于其間頗有不平之處。
究系如何情形,未敢逞私臆斷;事關重大,決不敢徒事緘默,轉紊是非。
謹照錄密呈崇鑒,伏祈察奪。
敬請鈞安。
左宗棠謹啟。
照錄孫提督開華來緘 敬密肅者:正月初一日,準劉爵撫院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咨送十二月二十四日拜發會奏折稿一件,内有附片參劾朱道守谟。
雖其情節核與當時不符,祗緣業經拜發,遠隔重洋不能追回,且細閱其詞皆彼一人口氣,與開華頗不相幹;故照來文書奏咨覆,未贊一辭。
亦以當日情事,台北婦孺皆知,終當有人為之昭雪也。
二月十六日,又準十五日咨送折稿一件。
查系正月初六日拜發,為保李革守彤恩;不獨将滬尾戰功一筆抹殺,且欲将輕棄基隆之罪,硬坐防滬之人。
比以軍務孔亟,滬防各營饷糈、槍械皆需取給于伊,未便與之龃龉,緻有掣肘,轉誤大局;且以朝廷明聖,終難欺罔,是以隐忍至今。
今幸海道已通,又得楊前部堂奉命查辦,想不難水落石出也。
萬有明旨下問,開華即當據實直陳,以明輕棄基隆,非戰之罪。
惟查折内語意,無非攘功饬過,恕己刻人。
開華滬尾一戰,已沐殊恩;雖将士尚有未列剡章,無難從容辦。
即基隆不複,疊奉嚴旨切責,亦無旁及開華之詞;知天高聽卑,聖人已有鑒别,毋庸再置一喙辨别是非。
祗以怙過之文,轉謂恩憲敷陳失實。
在公忠體國,早已契結明良;而勳望之隆,尤為振今爍古。
即使橫加毀譽,亦如泰山攝土,無所損益其高。
開華竊有慮者,以此風一開,将來尤而效之,必長欺君之漸,于國家關系實非淺鮮耳。
謹将咨到折、片各稿并開華咨覆楊前部堂文稿,一并抄呈電鑒;而略陳梗概,以明其非。
至其基隆退守及在艋饬縣雇夫搬運軍裝、饷項前赴新竹,商民罷市、聚衆阻止各情形,其耳而目之者,除紳民外,尚有統帶慶祥等營福甯鎮曹鎮、管帶恪靖巡緝營陳永隆與台北府陳守、基隆廳梁倅、艋舺營張參将現皆在防、在任,不難密檄行查。
且有淡水縣張令雖已交卸,尚在省垣;實在情形,亦不難密詢而得也。
合肅密啟,再叩祟安。
伏乞察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四四(一九四六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報派遣差弁于家輝等偕洋員赴澎索還船隻并查探所載兵勇下落情況 四月二十二日(六、四),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文稱: 案據台灣道劉璈禀稱:『敬禀者:「平安」輪船在鵝銮鼻洋面被牽,所載幹軍聞有三百餘人被害之事,奉欽憲楊函饬查探等因。
職道遵派差弁于家輝、彭明德帶同前澎湖炮台洋人吶臣,裝作「平安」英船東管事,密雇民船赴澎湖查探該船勇實在下落。
茲據彭明德暨洋人吶臣回郡,該洋人面稱:十五日早刻到澎,在媽宮炮台前停泊;被兵船攔阻,不準上岸。
下午四點鐘,孤拔邀其往見;問以來作何事?該洋人托稱船東英人伊尹氐令其來探「平安」因何被拿,索還此船。
孤拔似不甚理,隻稱船在封界被拿,船上有兵勇七百餘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須照敵國之兵辦理;俟和定再說。
目下中國營官三、四人,船上大、二副及三百餘人已載至西貢;寫字一紙,交其銷差等語。
并詢據差弁彭明德面稱:伊與差弁私偷上岸,假作販賣食物之人;一路查探,見有幹軍二百餘人被擄作工,管束甚嚴,不能交言。
訪之土人,雲該船裝載七百餘人,到澎時有數十人自行跳水;法人開槍,間有逃脫登岸者,亦有溺斃、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無被殺三百餘人之事。
澎港現泊法艦九艘,「平安」在内。
聞有幹軍一名凫水逃至西嶼,于差弁業已往查等語。
查此次該船被牽,員弁、勇丁均遭淩虐;聞之深堪發指!所幸和議粗定,而該船本懸英旗,且無裝載軍械;按公法,雖炸藥、饷銀有礙理論,或可設法索回。
至孤拔所付洋人回信,譯出洋文,似不幹涉船事;殊不可解。
除俟查明該船如何闖界被拿并随時再行續探外,理合将該差弁等所述詳細情形并洋文回信另錄清折,禀報憲台察核。
再,薛丞樹輝在廈門得信,已電緻原托出面租船東家現在香港英國訟師伊尹氏。
故此次洋人吶臣赴澎,托稱伊尹氏差查,以便将來取索地步。
合并聲明』等情。
據此,查「平安」船被擄一案,早經電報在案;現在查其實情如此,相應密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謹将派赴澎湖差弁等回稱查探「平安」輪船所載幹軍現在情形緣由,錄呈憲鑒。
據差弁彭明德稱:『本月十三晚,由安平雇坐民船;是晚開船,十四下午到八罩。
十五十點鐘到澎湖媽宮港内,見「平安」輪船尚在斯處;當即扮作本地百姓販賣食物,在岸上行走。
所在法人紮營并炮台地方,俱不準百姓前往。
隻見幹軍勇丁約有二百多人在該處搬運貨物及鐵闆、木闆等件,在做碼頭;幹軍二名,即有法人一名手執洋槍、腰刀監督,不準與本地人說話:是以無從探問消息。
明德随即訪問本地百姓,據稱「平安」船上如何情形,俱未到過;因法人不準小船到伊船邊,是以該船上現在如何,委實不知。
惟聞該船被牽有七百多人,到澎時有數十名自行跳水;法人開槍,其中間有逃脫者、亦有溺斃及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未聞被殺三百餘名之事。
有雲法人已将營官、大二副及勇丁三百餘名裝至西貢,或在基隆不定。
見港内外共有法船九号,「平安」船在内。
訪聞尚有幹軍一名在西嶼地方,因當時跳水凫在該處;現經于巡捕前往訪查矣。
媽宮街上房屋,或被炮打、或被火焚,均屬縻爛;尚餘幾間完好房屋,系法酋居住。
協署尚好,亦系法酋修理居住,旗杆砍斷;并有法人在該處開基,修理碼頭道路。
明德委因探聽不出實情,先行搭坐原船回台銷差是實』。
據前澎湖炮台炮手美國人吶臣回稱:『三月十三晚,從安平雇民船,同差弁于、彭兩位往澎湖。
于十五早,到媽宮炮台前下碇。
法兵船派小火輪,法弁一員、法兵七名身帶洋槍、腰刀上我民船搜查;即帶我去兵船上,問我從那裡來、來幹何事?我說:「由香港到廈門、淡水、台灣府雇民船來。
「平安」輪船東主伊尹氐派我來查問「平安」輪船為何被拿?何日何處拿的」?據法兵船主說,他不能答此話,須問孤拔;孤拔現在有病睡卧,須至下午方能會客。
我又問「可準我上岸否」?他說「不能。
一概人等皆不能上岸」。
他就送我回民船,我即囑于、彭兩位私偷上岸。
至下午六點鐘,于、彭回船。
四點鐘時,法人又派小火輪來請我去見孤拔;見面,問我來作何事?我即将以上來意答他。
他說:「「平安」輪船是在封禁界内拿的,船上有兵勇七百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餘外别無軍裝」。
我又問他「所拿之人,将來作何辦法?如果此刻可放,我即雇一輪船來載回去如何」?孤拔說:「不能;所拿之人,須照敵國之兵辦理。
俟和好後,自然放回。
眼下有三百餘名已解去西貢,其餘在澎湖做工。
船主已教其立誓,放其回廈門去矣;随時傳谕可到。
尚有中國營官三、四人及船上各副人等,亦解去西貢。
「平安」船将來應作何辦法,此刻不能定奪。
此次已第二次拿獲,不便輕放」。
我問他别的話,他一概不回答。
我說:「我的東主定要照公法索還此船」。
他亦不答。
我說:「爾不答應,教我回去如何回報東主」?他即寫字一張,交我回去銷差』。
敬啟者:管帶東洋水師輪船副将某文憑已到澎湖媽宮口,請撤澎防;并已出示撤去台灣已經封取各境内兵勇矣。
意學日寄。
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号--即華曆本年三月十五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四(二九六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折稿并條約副本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照本大臣會同刑部尚書錫、鴻胪寺卿鄧,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
除恭折具奏,将條約正本咨送軍機處進呈禦覽外,相應将畫押钤印條約副本中國文、法國文各一分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并派錫珍、鄧承修前往天津,會同商辦。
法使巴德納不日到津,所有應議事宜關系重大,李鴻章務當與錫珍、鄧承修會同詳細妥籌,臨機因應;與法使據理辯論,毋得意存遷就,總期無傷國體、不贻後患。
仍随時奏明,請旨遵行』等因,欽此。
仰見聖谟闳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于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饬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
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
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胪陳去後。
嗣疊準慶郡王等密函:曆次删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随時進呈禦覽,遵旨酌辦。
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
四月初三、初六等日,複将第五、六條核訂,先後抄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确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複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韪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随時奏進,請旨遵行。
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譯進呈。
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
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
着李鴻章等再将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并無參錯,即着定期畫押』等因,欽此。
臣等複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随即電奏在案。
該使屢催克期畫押,訂于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将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钤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
竊維中、法兩國為越事戰争數年,勝負互見。
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
仰蒙皇太後、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
自本年正月迄今,往複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艱危于俄頃、跻舉世于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
臣等從事其間,禀承廟谟随機因應,幸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緻贻後悔。
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無事耳。
謹将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準,以便屆時互援;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
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谕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折由驿馳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複命。
合并聲明。
謹奏。
照錄與法國巴使會議改定條款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緻龃龉;今彼此願為了結,并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于兩國均有利益。
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準者,作為底本。
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廂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胪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并瑞典國頭等北鬥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将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
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内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