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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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中)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折稿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咨報閩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并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已奉谕旨知道
戶部咨行閩省借款饬由各關攤還彙付并查詢日期及本息确數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中法停戰議約台防調兵運械暫停電旨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輪船及兵勇饷銀在澎湖被擄請與法使辯論放還電稿
欽差大臣左宗棠函陳提督孫開華密報朱道參案及輕棄基隆情罪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報派遣差弁于家輝等偕洋員赴澎索還船隻并查探所載兵勇下落情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折稿并條約副本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并寬免因案牽涉人等片稿
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并寬免涉嫌人等抄片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等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抄折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二月分曆奉電旨并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清折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給法國巴使相約釋回俘獲兵弁并免究濟法紳民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法船在台轟擊民船殘虐情形經英國施領事轉報駐京英使照覆情形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等抄送中法新約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法政府議院對越事熊度等事并附譯報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與法使商定互還俘獲人員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兵撤離基隆并雙方交換所俘弁兵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中法互釋俘虜及寬免牽涉紳民等事已咨各疆吏照議核辦并派員赴澎點收交還人員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釋回法俘并寬免因案牽涉紳民函稿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基隆法兵已撤釋回俘虜并允勿壞法兵墳墓暨催華兵迅離越境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保護基隆法兵墳墓并速撤越地華兵照會稿
福州将軍穆圖善咨呈光緒十年七月至十二月曆次電旨及電奏清折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會法使聞華兵複到諒山照請設法速退
幫辦福建軍務楊嶽斌咨呈正二三月分電奏稿(陳報赴台軍務情狀)
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遵旨續陳電奏抄折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電奏及往來電信稿
軍機處交出上谕催岑毓英将滇軍撒回并釋還法俘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陳法提督函請保護通事書啟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國請将所募通事書啟人等加恩保護已予允行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點收法國在澎湖台灣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請獎點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員羅臻祿馬士等抄片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知澎湖撤兵事并請速示越地華軍全部退出情形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并請将委員羅臻祿等給獎片稿
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知法兵船撤離澎湖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法兵船撤離澎湖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陳獎賞轉運台灣饷械在事出力人員
戶部行知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折稿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為照本部堂于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一折。
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錄咨呈外,相應錄呈原折。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奏為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恭折由驿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電旨:『前據劉銘傳電:「台道六月報存庫八十萬,僅借台北七萬」;顯系膜視台北防軍。
着楊昌浚确查具奏,不得稍涉袒護』等因,欽此。
當即恭錄谕旨,饬江蘇候補道陳鳴志統師援台之便,以盤庫為名,調查簿冊,據實禀複。
茲據該道禀稱:『渡海後,于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抵台灣府城;遵即傳齊管庫員吏人等,調取兩庫出入簿據。
查十年六月初七日,委同知吳本傑解繳台北銀四萬兩;六月初三日,兩次由艋舺鹽館撥解台北銀八千七百餘兩;又六月十九日,提解台灣府庫銀五萬兩。
此項銀兩庫簿,粘有劉銘傳「饬存彰化,聽候撥用」手谕。
合計六月内,四次共解銀九萬八千餘兩。
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陸續共解過台北備用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内有報存嘉義五萬兩、彰化十萬兩尚未提用:以上均經台灣道劉璈報明有案。
并查台灣道庫簿據,八月底已無存銀;以後支發,随時提撥府庫銀兩。
庫簿粘有十一月分南、中、前、後四路營饷無款支發,禀奉撫臣劉銘傳批:「準留用各省協濟台北軍饷數萬兩,以濟急需」。
實計截至六月底止,道、府兩庫共存銀一百一十萬兩有餘,六月内撥解台北備用之款實有九萬八千餘兩;與所稱「存八十萬、止借七萬兩」數目,均不相符』等情,禀複前來。
伏查台南、北皆台灣道轄境,自不應稍分畛域。
劉銘傳于上年六月莅台,劉璈于六月内即撥解銀九萬八千餘兩;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解過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
并據報支應南中前後四路營饷及糧台經費、購制軍裝火藥電線、修理炮台,起建兵房炮壘,一切共用去銀七十四萬六千餘兩;所餘備發全台綠營兵饷。
迨劉璈道庫僅存銀七千餘兩、不敷支放,禀請截留各省協濟台北饷銀,經劉銘傳批準在案。
總核情節,不特劉璈尚無膜視台北,即劉銘傳亦複體恤台南。
基隆久被占踞,劉銘傳正圖規複;各省共籌協濟尚不遺餘力,本省何敢稍存膜視。
除饬劉璈随時随事就近禀商撫臣妥為辦理外,所有遵旨查覆緣由,謹據實繕折由驿馳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一(二九○七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咨報閩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并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文稱: 竊照閩省防務緊要,各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饷需支绌;不得已,借洋款四百萬兩,指由各海關分十年歸還。
經本大臣、部堂電奏,于上年十二月初九日欽奉電旨:『着照所議辦理。
惟現借定洋款,計息或九厘、或七厘半;閩省議息,應以此數為準』等因;欽此欽遵。
并準戶部咨:『俟洋款借定後,即将辦理情形并每年利息若幹詳細報部,以便指撥歸還』等因前來。
随饬委奏調來閩辦理營務之四川補用道劉麒祥會同現任司道與各洋行妥為商辦;洋商願借者不一,或取息較重、或息輕而借難如數,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勢難遷就,悉以卻之。
正月初間,與美國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銀四百萬兩,周年九厘行息;當經定議立約,于正月初九日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在案。
讵立約後,延不交銀。
細察其故,因銀系英商彙豐行代借,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約;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緻延擱。
二月初六日,經本部堂邀同旗昌行管事韬朋偕彙豐行東費處并稅務司漢南來署,與道員劉麒祥、兼署臬司辦理通商事務之督糧道劉瑞祺等三面會議,仍歸旗昌經手,銀由彙豐出借。
就原約酌添條款,公同參核;雖未能悉就範圍,較之他商已覺簡淨。
即于十七日繕立漢、洋合約二分,由本大臣、将軍、部堂、部院驗明蓋用關防;并由藩司沈保靖钤印,英國領事星察理、稅務司漢南簽押,各執一分為據。
其款原議借上海規銀四百萬兩,核作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零;嗣據彙豐行聲稱:接英公使電,必欲作一百萬鎊,非此不能辦。
按英國之鎊,以十二邊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鎊。
現在上海時價,規銀一兩合五西林一邊呢;統計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共合英金一百萬鎊。
周年九厘行息,亦按鎊算。
此外,并無經手、引用各名色。
并因中國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減,無從集此巨款;此次系電由英京鸠借運閩。
二月十七日先交規銀一百萬兩,餘銀業已在途,故須即照一百萬鎊起息;未交規銀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零,由英運到勻分兩期于兩月内交清。
将來按次歸還本息,須提前四十天由閩交付;系酌留運赴英國行程日期也。
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以後各按六洋月交息。
至第八期起,一次還本并納息、一次納息不還本,相間輪付。
還本若幹,息即遞減;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
一面援照陝、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閩刊刷關票。
計閩海關票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厘四毫,江海關票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厘三毫,浙海關票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分别填寫日期、銀數,咨送各省關蓋印遞回,發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
其勻還本息銀兩,相應請旨敕部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各關勻撥。
如不足數,并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彙總購鎊;先期四十天撥還該洋商承領,收回關票分送抹銷,俾免失信遠人。
至此次借款,說者謂論鎊不若論兩,恐歸還時鎊價有長,難免虧蝕;曾與駁诘辯論。
據稱向外洋借銀運閩,外洋不谙铢兩,必須論鎊始能定議。
外洋鎊價如中國銀價,時有長落;屆時孰嬴孰绌,難以逆料,并無偏枯。
況前辦成案,即系論鎊。
其言甚直,不得不照舊辦理。
将來各省關解款,購鎊有嬴,應即提存;不敷,由閩籌補。
事竣造報,以昭核實。
據福建藩司沈保靖會同善後、通商兩局司道詳請奏咨前來,除恭折會奏外,相應将送到照錄合同并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咨送。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合同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即泰西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大清國家與旗昌行所立之合同中國國家要用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經旗昌行及彙豐銀行許往英京借銀公會代為挪借鎊數,換足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
中國國家托旗昌行及彙豐銀行經手借得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按照時價挪借鎊數湊足;互相立定合同,作為憑據。
所定各款,開列于左;其餘各款,另紙開列。
第一款:旗昌行及彙豐銀行代中國籌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照約辦理。
按照現定時價,計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核算。
計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銀一兩;其四百萬兩上海時價銀,即系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英金。
中國國家許收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扣成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作算。
第二款:中國國家準旗昌及彙豐銀行操權在英京借銀會經手代發保單,于别處挪借銀兩,湊足成數;但不可過于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外。
該保單,應悉照所議條約之章程代發。
第三款:所借四百萬兩--即系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須分作七次勻還;每次應還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英金。
如不足四百萬兩之數,照所收實數攤還,照還時銀行時價核算;每年至照約定日期勻還。
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為始。
第四款:所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其息銀俱按所借之銀數合成鎊數照算;每周年一百兩行息九兩,即英鎊一百鎊行息九鎊。
還息之期,系照泰公曆三百六十五日為十二個月,分作兩次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期。
第五款:本息銀兩,其本銀或能借足以上之數,俱照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約每年算還一次。
其全數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本銀及其息銀,俱按照清單所載之數給還。
第六款:各按期所還本息,由福建藩台交與本口旗昌行收入,或交别口該行所派之人代收亦可。
第七款:旗昌行及彙豐銀行或别口該行所派之人按期收回本銀,即将各銀主名字撚阄,先撚得者先還,立将保單取回勾銷,交與藩台、或交與司理還銀之人員亦可。
第八款:旗昌行或别口該行所派之人每半年收回息銀,即将該息銀交還與收執保單之人照本科分。
第九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及彙豐銀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立約措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按期照數憑約勻還,自必全數清款;準将通商各口海關洋稅項下,按十二個月結期勻攤扣還旗昌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以便分還各收執保單人。
本銀定于中國國家閩、浙兩關歸還,即系福州、廈門、溫州、甯波等處統行提交福州布政使按期照約計鎊撥還旗昌及彙豐銀行所借之本銀。
其鎊數銀價,随時俱按時價照算。
倘各關每結所勻撥之項或有不敷鎊數之額,福建布政使應将福建各關口洋稅項下動撥補足與旗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
第十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約定,所有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息銀,準将福建、浙江--即系福州、廈門、溫州、甯波等處通商海關洋稅項下每結扣留,由福建布政使遞次按期照約撥還旗昌行及彙豐銀行經手人并英京借銀會人,分發各息。
第十一款:合同中華文、英文并寫,總以英文為主;倘華文字有筆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此款系奉上谕允準籌借,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互訂華、英文合同,由左侯相、鎮閩将軍穆、閩浙總督楊、福建巡撫關防及布政使司印押、福州稅務司印押、旗昌行主西維司美德、彙豐銀行簽押為憑,以昭信守。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一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二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三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四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五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六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七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九萬零九百八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
第九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第十一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二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七千九百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第十三次:每半年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四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一千三百八十鎊十九西林。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
第十五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六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六萬四千八百四十五鎊五西林九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第十七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八千三百零九鎊十西林六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第十九次:每半年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二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三鎊十六西林。
共還息銀六十四萬零五百鎊二西林、共還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共還本銀、息銀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一百六十六鎊十五西林四邊呢。
第一條:所定借款,系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核計。
兌換英鎊時價,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規平紋銀一兩。
還銀時,必照彼時時價核算鎊價。
其四百萬兩運在福州南台,按照上海、福州時價交付。
第二條:一百萬兩在定約後一個月内交付,其餘三百萬兩在定約後三個月内交付。
第三條:此借款左中堂、楊制台已奏準,奉有上谕實據,指明閩、浙洋關歸完及督憲、藩憲、福州稅務司簽押蓋印及閩、浙所屬各洋關将入款作保;倘旗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及英京借銀會人要否(?)準其擇選何關。
第四條:還本銀之期,十年内分作七次均勻歸還;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
第五條:中國國家給權與旗昌洋行及彙豐銀行經手在中國、美國、英國許代将借款之票出售,但不可過于中國所借之數。
此種借款票,系照中國與旗昌、彙豐銀行所立合同章程而出。
第六條:其息周年九厘,按在英國倫敦出賣股份票之日起息;每年分作兩期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次。
前三年還息、後七年本利分勻攤還,照外洋規矩核算;每次照鎊數時價扣成銀兩,給還福州旗昌,任旗昌彙付英國倫敦。
第七條:倘中國要在别口收銀,其價須照合同所定照福州時價作算。
第八條:此種合同,旗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倘遇意外阻礙,必設法盡力為之,惟冀能保其妥貼。
第九條:旗昌行及英京借銀會人先交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其餘盡力籌措,在一個月内為定;但不可過四百萬之數,總以藩台收條實收多少為據。
第十條:合同内華文、英文并寫;倘華文誤寫錯字,總以英文為準。
大清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所加合同章程,有與前款不同與前合同有未定者,應以所加各條為憑。
第一款:現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載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即當為英京借銀會人所湊成之英金一百萬鎊照五西林一邊呢作算,扣成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而交還本息日期,悉應按照清單所開,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國國家準彙豐銀行操權代為經手在于各處出售借款保單,所付利息聽歸其便。
如所售保單息較減少,獲利系歸彙豐銀行;而發保單應由中國駐英欽差大臣代中國朝廷畫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須照單開日期将本息交還福州彙豐銀行,照福州行用每元準重洋平七錢一分七厘核算。
每年還銀日期,約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遠,交還本息須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轉寄英京交還借銀會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
惟首期息銀,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國七月初七日;允将此頭期四個月零一次之息,于英八月初九日--即華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與彙豐銀行查收。
第四款:彙豐行必須先付首期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倘交洋錢,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厘作算。
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倘亦交洋錢,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厘作算;于英四月初二日--即華二月十七日交付。
福省藩台收到首期銀款,即先給印收存執;俟一月内如數填便海關保單,即行互換。
次期再付一百萬兩,照同辦理。
其交付三期一百萬兩與四期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藩台應即付給海關保單;倘銀便而單未便,則此銀應俟保單辦便再交。
付過首期一百萬兩,即再約定交付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勻期于兩月内付清。
海關保單數目,應與本息相符。
此合同不獨允照原約所指數口之稅項作保,而并應準以江蘇省之上海關稅項為保;地方官必應如數交還借款,取續海關保單。
該保單上并應标載:「如屆期無還,此單紙可用抵還海關稅銀」。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系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系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蓋首期息銀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為止--即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為止;計一百萬鎊英金--即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華文、英文并寫,總以英文為主。
倘華文字有錯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經辦各大憲允準于添約上簽押蓋印,彙豐銀行、旗昌洋行亦俱簽押;一樣兩紙,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一日。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本、息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錄咨呈外,相應錄呈原折。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奏為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恭折由驿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電旨:『前據劉銘傳電:「台道六月報存庫八十萬,僅借台北七萬」;顯系膜視台北防軍。
着楊昌浚确查具奏,不得稍涉袒護』等因,欽此。
當即恭錄谕旨,饬江蘇候補道陳鳴志統師援台之便,以盤庫為名,調查簿冊,據實禀複。
茲據該道禀稱:『渡海後,于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抵台灣府城;遵即傳齊管庫員吏人等,調取兩庫出入簿據。
查十年六月初七日,委同知吳本傑解繳台北銀四萬兩;六月初三日,兩次由艋舺鹽館撥解台北銀八千七百餘兩;又六月十九日,提解台灣府庫銀五萬兩。
此項銀兩庫簿,粘有劉銘傳「饬存彰化,聽候撥用」手谕。
合計六月内,四次共解銀九萬八千餘兩。
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陸續共解過台北備用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内有報存嘉義五萬兩、彰化十萬兩尚未提用:以上均經台灣道劉璈報明有案。
并查台灣道庫簿據,八月底已無存銀;以後支發,随時提撥府庫銀兩。
庫簿粘有十一月分南、中、前、後四路營饷無款支發,禀奉撫臣劉銘傳批:「準留用各省協濟台北軍饷數萬兩,以濟急需」。
實計截至六月底止,道、府兩庫共存銀一百一十萬兩有餘,六月内撥解台北備用之款實有九萬八千餘兩;與所稱「存八十萬、止借七萬兩」數目,均不相符』等情,禀複前來。
伏查台南、北皆台灣道轄境,自不應稍分畛域。
劉銘傳于上年六月莅台,劉璈于六月内即撥解銀九萬八千餘兩;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解過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
并據報支應南中前後四路營饷及糧台經費、購制軍裝火藥電線、修理炮台,起建兵房炮壘,一切共用去銀七十四萬六千餘兩;所餘備發全台綠營兵饷。
迨劉璈道庫僅存銀七千餘兩、不敷支放,禀請截留各省協濟台北饷銀,經劉銘傳批準在案。
總核情節,不特劉璈尚無膜視台北,即劉銘傳亦複體恤台南。
基隆久被占踞,劉銘傳正圖規複;各省共籌協濟尚不遺餘力,本省何敢稍存膜視。
除饬劉璈随時随事就近禀商撫臣妥為辦理外,所有遵旨查覆緣由,謹據實繕折由驿馳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一(二九○七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咨報閩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并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文稱: 竊照閩省防務緊要,各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饷需支绌;不得已,借洋款四百萬兩,指由各海關分十年歸還。
經本大臣、部堂電奏,于上年十二月初九日欽奉電旨:『着照所議辦理。
惟現借定洋款,計息或九厘、或七厘半;閩省議息,應以此數為準』等因;欽此欽遵。
并準戶部咨:『俟洋款借定後,即将辦理情形并每年利息若幹詳細報部,以便指撥歸還』等因前來。
随饬委奏調來閩辦理營務之四川補用道劉麒祥會同現任司道與各洋行妥為商辦;洋商願借者不一,或取息較重、或息輕而借難如數,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勢難遷就,悉以卻之。
正月初間,與美國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銀四百萬兩,周年九厘行息;當經定議立約,于正月初九日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在案。
讵立約後,延不交銀。
細察其故,因銀系英商彙豐行代借,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約;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緻延擱。
二月初六日,經本部堂邀同旗昌行管事韬朋偕彙豐行東費處并稅務司漢南來署,與道員劉麒祥、兼署臬司辦理通商事務之督糧道劉瑞祺等三面會議,仍歸旗昌經手,銀由彙豐出借。
就原約酌添條款,公同參核;雖未能悉就範圍,較之他商已覺簡淨。
即于十七日繕立漢、洋合約二分,由本大臣、将軍、部堂、部院驗明蓋用關防;并由藩司沈保靖钤印,英國領事星察理、稅務司漢南簽押,各執一分為據。
其款原議借上海規銀四百萬兩,核作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零;嗣據彙豐行聲稱:接英公使電,必欲作一百萬鎊,非此不能辦。
按英國之鎊,以十二邊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鎊。
現在上海時價,規銀一兩合五西林一邊呢;統計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共合英金一百萬鎊。
周年九厘行息,亦按鎊算。
此外,并無經手、引用各名色。
并因中國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減,無從集此巨款;此次系電由英京鸠借運閩。
二月十七日先交規銀一百萬兩,餘銀業已在途,故須即照一百萬鎊起息;未交規銀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零,由英運到勻分兩期于兩月内交清。
将來按次歸還本息,須提前四十天由閩交付;系酌留運赴英國行程日期也。
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以後各按六洋月交息。
至第八期起,一次還本并納息、一次納息不還本,相間輪付。
還本若幹,息即遞減;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
一面援照陝、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閩刊刷關票。
計閩海關票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厘四毫,江海關票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厘三毫,浙海關票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分别填寫日期、銀數,咨送各省關蓋印遞回,發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
其勻還本息銀兩,相應請旨敕部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各關勻撥。
如不足數,并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彙總購鎊;先期四十天撥還該洋商承領,收回關票分送抹銷,俾免失信遠人。
至此次借款,說者謂論鎊不若論兩,恐歸還時鎊價有長,難免虧蝕;曾與駁诘辯論。
據稱向外洋借銀運閩,外洋不谙铢兩,必須論鎊始能定議。
外洋鎊價如中國銀價,時有長落;屆時孰嬴孰绌,難以逆料,并無偏枯。
況前辦成案,即系論鎊。
其言甚直,不得不照舊辦理。
将來各省關解款,購鎊有嬴,應即提存;不敷,由閩籌補。
事竣造報,以昭核實。
據福建藩司沈保靖會同善後、通商兩局司道詳請奏咨前來,除恭折會奏外,相應将送到照錄合同并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咨送。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合同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即泰西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大清國家與旗昌行所立之合同中國國家要用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經旗昌行及彙豐銀行許往英京借銀公會代為挪借鎊數,換足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
中國國家托旗昌行及彙豐銀行經手借得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按照時價挪借鎊數湊足;互相立定合同,作為憑據。
所定各款,開列于左;其餘各款,另紙開列。
第一款:旗昌行及彙豐銀行代中國籌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照約辦理。
按照現定時價,計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核算。
計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銀一兩;其四百萬兩上海時價銀,即系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英金。
中國國家許收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扣成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作算。
第二款:中國國家準旗昌及彙豐銀行操權在英京借銀會經手代發保單,于别處挪借銀兩,湊足成數;但不可過于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外。
該保單,應悉照所議條約之章程代發。
第三款:所借四百萬兩--即系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須分作七次勻還;每次應還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英金。
如不足四百萬兩之數,照所收實數攤還,照還時銀行時價核算;每年至照約定日期勻還。
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為始。
第四款:所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其息銀俱按所借之銀數合成鎊數照算;每周年一百兩行息九兩,即英鎊一百鎊行息九鎊。
還息之期,系照泰公曆三百六十五日為十二個月,分作兩次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期。
第五款:本息銀兩,其本銀或能借足以上之數,俱照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約每年算還一次。
其全數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本銀及其息銀,俱按照清單所載之數給還。
第六款:各按期所還本息,由福建藩台交與本口旗昌行收入,或交别口該行所派之人代收亦可。
第七款:旗昌行及彙豐銀行或别口該行所派之人按期收回本銀,即将各銀主名字撚阄,先撚得者先還,立将保單取回勾銷,交與藩台、或交與司理還銀之人員亦可。
第八款:旗昌行或别口該行所派之人每半年收回息銀,即将該息銀交還與收執保單之人照本科分。
第九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及彙豐銀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立約措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按期照數憑約勻還,自必全數清款;準将通商各口海關洋稅項下,按十二個月結期勻攤扣還旗昌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以便分還各收執保單人。
本銀定于中國國家閩、浙兩關歸還,即系福州、廈門、溫州、甯波等處統行提交福州布政使按期照約計鎊撥還旗昌及彙豐銀行所借之本銀。
其鎊數銀價,随時俱按時價照算。
倘各關每結所勻撥之項或有不敷鎊數之額,福建布政使應将福建各關口洋稅項下動撥補足與旗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
第十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約定,所有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息銀,準将福建、浙江--即系福州、廈門、溫州、甯波等處通商海關洋稅項下每結扣留,由福建布政使遞次按期照約撥還旗昌行及彙豐銀行經手人并英京借銀會人,分發各息。
第十一款:合同中華文、英文并寫,總以英文為主;倘華文字有筆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此款系奉上谕允準籌借,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互訂華、英文合同,由左侯相、鎮閩将軍穆、閩浙總督楊、福建巡撫關防及布政使司印押、福州稅務司印押、旗昌行主西維司美德、彙豐銀行簽押為憑,以昭信守。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一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二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三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四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五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六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第七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九萬零九百八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
第九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第十一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二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七千九百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第十三次:每半年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四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一千三百八十鎊十九西林。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
第十五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六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六萬四千八百四十五鎊五西林九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第十七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十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八千三百零九鎊十西林六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第十九次:每半年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第二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三鎊十六西林。
共還息銀六十四萬零五百鎊二西林、共還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共還本銀、息銀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一百六十六鎊十五西林四邊呢。
第一條:所定借款,系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核計。
兌換英鎊時價,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規平紋銀一兩。
還銀時,必照彼時時價核算鎊價。
其四百萬兩運在福州南台,按照上海、福州時價交付。
第二條:一百萬兩在定約後一個月内交付,其餘三百萬兩在定約後三個月内交付。
第三條:此借款左中堂、楊制台已奏準,奉有上谕實據,指明閩、浙洋關歸完及督憲、藩憲、福州稅務司簽押蓋印及閩、浙所屬各洋關将入款作保;倘旗昌經手人及彙豐銀行及英京借銀會人要否(?)準其擇選何關。
第四條:還本銀之期,十年内分作七次均勻歸還;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
第五條:中國國家給權與旗昌洋行及彙豐銀行經手在中國、美國、英國許代将借款之票出售,但不可過于中國所借之數。
此種借款票,系照中國與旗昌、彙豐銀行所立合同章程而出。
第六條:其息周年九厘,按在英國倫敦出賣股份票之日起息;每年分作兩期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次。
前三年還息、後七年本利分勻攤還,照外洋規矩核算;每次照鎊數時價扣成銀兩,給還福州旗昌,任旗昌彙付英國倫敦。
第七條:倘中國要在别口收銀,其價須照合同所定照福州時價作算。
第八條:此種合同,旗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倘遇意外阻礙,必設法盡力為之,惟冀能保其妥貼。
第九條:旗昌行及英京借銀會人先交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其餘盡力籌措,在一個月内為定;但不可過四百萬之數,總以藩台收條實收多少為據。
第十條:合同内華文、英文并寫;倘華文誤寫錯字,總以英文為準。
大清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所加合同章程,有與前款不同與前合同有未定者,應以所加各條為憑。
第一款:現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載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即當為英京借銀會人所湊成之英金一百萬鎊照五西林一邊呢作算,扣成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而交還本息日期,悉應按照清單所開,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國國家準彙豐銀行操權代為經手在于各處出售借款保單,所付利息聽歸其便。
如所售保單息較減少,獲利系歸彙豐銀行;而發保單應由中國駐英欽差大臣代中國朝廷畫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須照單開日期将本息交還福州彙豐銀行,照福州行用每元準重洋平七錢一分七厘核算。
每年還銀日期,約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遠,交還本息須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轉寄英京交還借銀會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
惟首期息銀,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國七月初七日;允将此頭期四個月零一次之息,于英八月初九日--即華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與彙豐銀行查收。
第四款:彙豐行必須先付首期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倘交洋錢,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厘作算。
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倘亦交洋錢,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厘作算;于英四月初二日--即華二月十七日交付。
福省藩台收到首期銀款,即先給印收存執;俟一月内如數填便海關保單,即行互換。
次期再付一百萬兩,照同辦理。
其交付三期一百萬兩與四期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藩台應即付給海關保單;倘銀便而單未便,則此銀應俟保單辦便再交。
付過首期一百萬兩,即再約定交付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勻期于兩月内付清。
海關保單數目,應與本息相符。
此合同不獨允照原約所指數口之稅項作保,而并應準以江蘇省之上海關稅項為保;地方官必應如數交還借款,取續海關保單。
該保單上并應标載:「如屆期無還,此單紙可用抵還海關稅銀」。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系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系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蓋首期息銀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為止--即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為止;計一百萬鎊英金--即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華文、英文并寫,總以英文為主。
倘華文字有錯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經辦各大憲允準于添約上簽押蓋印,彙豐銀行、旗昌洋行亦俱簽押;一樣兩紙,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一日。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本、息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