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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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攻基隆必須援軍四集,方易奏功;楊嶽斌、程文炳兩軍,即着左宗棠等饬已到者先行渡台,其餘陸續繼進,不準逗留。
本日據張之洞電:濟台軍火三批已到二批;台北法新添兵内變等語。
粵濟軍火,第一批是否已到?法兵内變,正可乘機攻剿;着劉銘傳懔遵前旨,迅複基隆,勿再延誤幹咎!欽此」。
即轉咨劉撫。
敬』。
一件、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之洞電稱:南洋五船到閩,福州、廈門各口無收泊處;戰無把握,不戰遙泊何益!不如令駛來香港口外,泊汲水門以北;法兵船、煤糧船過,則出截之。
大幫船來,則收入虎門與戰,永為法梗等語。
南洋各船,自以援台為要;張之洞所陳将各船調赴廣東,是否相宜?着李鴻章、左宗棠、曾國荃與張之洞妥為商酌,迅速電奏。
北洋二船調赴朝鮮,未經赴閩;張之洞尚未知悉。
嗣後遇有此等緊要軍情,南、北洋大臣随時互相知照,以通消息。
欽此」。
求』。
又一件、北京來電:『本日奉旨:「左宗棠等電稱法七船泊馬祖澳,廿三開往北行等語。
法船飄忽無常,或截援船、或犯閩港,均未可知。
左宗棠等督饬各軍嚴防閩口,仍催援兵渡台,使彼多所顧忌。
南洋五船,據電駛至南田,現泊何處?曾國荃與左宗棠等電商,務期穩慎進取,牽制敵勢。
欽此」。
加』。
謹将九月初六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曆次電請總署衙門代奏各件,彙繕清折,寄請查核。
一件、九月初六日,江甯府城電。
『閱劉銘傳各電,台事急,援兵緩不能濟;且渡台難,惟有由劉銘傳及台灣劉道籌借本地富戶之款,重價募生、熟番萬人以資守禦。
請貴衙門代奏候旨!宗棠啟』。
一件、九月二十日,江西湖口縣電。
『總署鈞鑒:十九抵湖口,适潘偉如中丞巡閱炮台,棠與晤商兵饷;廿一即取道江西,換船前進。
請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月十五日辰刻,延平府電。
『總署鈞鑒:十四日抵延平,随帶各營暫駐齊隊;數日後輕騎進省,與将軍、督、撫面商一切。
各事宜随後詳細奏聞。
請先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一月初二日,福州電。
『總署鈞鑒:廿七抵閩省,已于二十九具折奏聞。
乞先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一月十七日未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
台南北近無戰事;饷已陸續彙去,尚不缺乏。
現拟抽恪靖數營,設法重價雇民船,相機暗渡。
惟盼南洋兵船迅來,故作聲援,藉分其勢;俾我軍于密地徑渡,免緻牽掣。
現與粵督籌商,吳鴻源拟加募士勇及軍械饷項,容議定再奏。
先乞代奏!宗棠、昌浚啟』。
一件、十二月初六日,福州電。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鈞鑒:密号。
省中派四營、兩旗援台,頭隊千二百人初一日已抵澎湖,後隊候船繼進;均用重價雇英商船包運。
然隻肯到澎湖,不肯前進;抵澎湖後,須另雇民船潛渡。
方恭五營,前月廿七日抵汕;何時渡台,尚未得信。
程提督一軍已過崇安,楊厚帥一軍有初六日可抵崇安之說。
吳安康報初三日起程;刻抵何處,未得信息。
請代奏聞!宗棠、昌浚同叩』。
一件、十二月初七日辰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聞法人增兵萬二千人,閩防更緊。
各援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月需軍饷四十餘萬,實難籌劃。
江南、江西協饷,不能源源接濟;而援台各軍,宜濟巨饷以資飽騰。
轉運軍裝、饷項租洋船奇貴;拟購兩号輪船,假英、德旗号以資轉運。
處處需款甚巨,而課稅、厘金亦太減色;拟假洋款四百萬兩,以備明年一歲之需,指海關分作十年歸完。
乞代奏,候旨遵行。
宗棠、昌浚啟』。
一件、十二月初九日辰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初六日電旨領悉。
恪靖援台各營次第進發,續派申道發剛營,又于浚部挑一營委朱佩馨帶往;已具折呈奏。
初五接廈門電:援台前隊已抵澎湖。
頃接陳鳴志等禀:拟由澎雇漁船乘夜霧入台之布袋嘴,西南風數時即達;惟風色難料,不能克日。
後隊亦于日内分起潛渡赴澎。
法添兵,援軍亦應添;複饬陳鳴志就台募土勇兩營,統添援台三千餘。
厚庵宮保已近閩境,程文炳亦到崇安;俟到齊,再會進取。
乞代奏!宗棠、昌浚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三日辰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楊厚庵、程文炳相繼到閩,楊部軍在後取齊,方能渡台。
近日海警無船,合程部近萬人,勢難共濟。
計台添新援軍及土勇多營,兵力已厚;楊渡則程留。
程饷請鄂濟,閩實力不及;請旨饬部指撥。
驿奏遲,先電請代奏!棠、浚同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亥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法兵船七隻泊馬祖澳,廿三日下午開往北行,大約往截南洋援船。
泊馬祖澳時,擄誘引港之人,聲言欲犯閩港;其聲東擊西,固在意中。
然不可不防,已将水雷、大炮層疊密布,并禁引港人出海。
至各國兵、商各船均應暫停,已照會福州各領事并知廣東、兩江、上海、天津矣。
請先代奏!棠、善、浚啟』。
謹将光緒十年十二月分緻總署電信,錄寄查核。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辰刻,福州電。
『總暑鈞鑒:密号。
十二月初十閱電報,香港英督已奉英廷命,不準接濟法寇;是中國購軍械,亦必不行。
頃又接天津電:津、滬英領事均出示雲:「法兵船奉法廷命,以後中國各口遇有他國商船,必要從嚴查驗,不準載軍器等物」。
是英廷已守局外之例,且俯首甘受法查。
然果守局外例,亦是公法;何以台灣道十二月初七來禀,猶稱探有英輪二隻為法人運軍械、糧食?中、英素敦睦誼,法人殘暴無禮擾壞商務,英應不為接濟,方合公法;何以任其商船運濟?香港既封,究竟赴台之船系由何處開往?船主何人?應否照公法理論查辦?此後如查有輪船接濟法人軍械、糧食,必與擊沉。
請照會英公使查辦見複!善、棠、浚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五日。
『總署鈞鑒:密号。
熄燈一案,似宜與赫德雲:「法封台口,無商也。
寇來點,則擊之。
兵不慎,已申令」。
左、穆覆』。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八(二七四五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查覆台灣道劉璈責法人弛封台口事 二月十四日(三、三○),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本年正月初四日,承準總理衙門密電:『本日奉旨:「據劉銘傳電稱:台南海口法已弛封兩月,劉璈忽照會英領事,責其廢弛。
英據文轉法複行封禁,巡查更嚴等語。
殊堪詫異!劉璈此舉是何意見?着楊昌浚将照會原文詳細查複,不準一字徇隐」』等因,欽此。
除由電複奏,将劉璈原詳錄呈軍機處備查外,謹将台灣道劉璈原詳二件錄折吳送。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台灣道、音德本巴圖魯,為詳請事。
竊照法人違背公法,虛聲封禁台灣口岸,專礙通商;業經職道将請咨各國理論緣由,禀請憲台據情代奏在案。
查公法:「封港非密設兵輪以阻之,祗派數船在洋面梭巡而無定所者,不作封堵論。
封堵敵國口岸,其勢衰而不實力辦理,即作為廢弛」等語。
今法人于台南安平、旗後二口自中曆十月二十九日、即公曆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迄今十餘日并無一船巡泊;所謂定所者何在?實力者又何在?法人何得不遵例速告弛封,轉自蹈使詐局外之咎!況公法獨于封港一款不行禁止,轉若允準;殆以被封之國,一經封堵,立見危困,可以力屈求和,不緻長出争戰:用意最為深厚。
今法人腼踞台北,屢敗于官軍,再挫于民團;封港以後,全台軍民安之若素、守禦自如,若不知為封港也者:試問憑何圍困?此固不能掩各國耳目,何忍久累各國商人!公法既應作為弛封,商船即應通行。
若非明白宣告,恐各國内地商輪不知,以為尚在封堵,緻仍望洋裹足,令各國在台通商者日受其累。
是于中國戰事尚無損傷,而于各國商局大有違礙。
職道為通商大局起見,故未敢緘默不言也。
除照會台南、北領事暨稅務司電呈外務、駐京各大臣并總稅司核複外,所有台南安、旗二口現無法船,按照公法應作廢封照會領事暨稅務司緣由,理合詳請憲台俯賜分别核辦施行,實為公便。
除詳欽憲左、楊、欽撫憲劉、軍撫憲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
須至正詳者。
右詳欽差幫辦福建軍務頭品頂戴閩浙總督部堂楊。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台灣道劉璈。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台灣道、音德本巴圖魯,為詳請事。
竊照職道前因台南安、旗二口閱十餘日并無一法船巡泊,按照萬國公法作為弛封免緻專礙通商緣由,詳請憲鑒并照會台南、北領事暨稅務司電呈外務、駐京各大臣并總稅司去後;業準台灣英領事照複,亦以為萬國公法應作弛封,并電呈在案。
茲十一月二十三日複準施領事照會,并繹就華文、英文法虜再示封禁台灣各口告示稱:『此次封口既經暫且廢弛,合再從新出示封禁』等由。
職道按公法二十八節「戰者行封港事既系明告而封,其弛封時亦當速告而弛;否則,即為使詐于局外之國」等語。
查法船前次冒昧封口,已違公法;及至弛封,并不速報與國,尤自蹈使詐局外之咎。
現複從新告封,仍舊使詐故熊。
竊謂法将在台既不能與華兵力戰、又屢為民團擊敗,乃徒以虛言封禁海口為名。
專害通商,各國商民何堪屢受詐擾;且既稱中曆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行封禁,何以二十、二十一等日在安、旗口外先有擊害民船之事?種種悖理詐為,實屬有忝敵國體制!且疊奉谕旨保護友國通商,既被法人無端擾亂,仍未便緘默不言。
究竟前次弛封不告、忽告再封,通商各國應否甘受其詐?抑照使詐例理論之處?想各國朝廷自有公議。
除照會領事暨稅務司轉電外務、駐京大臣并總稅務司外,理合詳請憲台俯賜分别核辦,實為公便。
除詳南北洋大臣、本省欽憲左、楊、本省軍撫憲、督辦撫憲劉、廣東欽憲彭、廣東兩院憲并分别移行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
須至正詳者。
右詳欽差幫辦軍務頭品頂戴總督閩浙部堂楊。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台灣道劉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九(二七五七頁)。
行北洋大臣李鴻章請獎洋商施道德等準暫變通照式制頒 二月十六日(四、一),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準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台灣饷械在事出力員弁、翻譯、司事、西商酌拟獎叙」一折,本日奉旨:『周國興等,着照所請獎勵。
該衙門知道。
單并發。
欽此』。
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内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均與奏定章程不符;當經函商貴大臣酌奪示複。
茲準函稱:『請照英人戴葉生之案,暫予變通』等因。
查戴葉生給予二等第二寶星,系奉特旨賞給,與保獎之案不同。
但既經宣示,又未便駁改。
應即由貴大臣饬令江海關道照式制造頒給;嗣後不得援以為例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四二(二七六一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商請德國拒絕法國查船事 二月十八日(四、三),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十二月二十四日接奉鈞電,随于本日及二十六日往晤外部。
二十七日外部已接法牍,訂赴密談。
連日遵定鈞示「法未宣戰,公法不應查船」一節,理辨情勸。
彼總以兩國已有戰事,不允法查德船,于公例有礙;不能允辦。
其關照德員不令出示,亦力與商論;彼意但能于外部關照信内不提「出示」一層,以見事不着重。
至各口領事自有出示之權,卻亦不能預保;法國來牍,亦置不複。
除由回、沁兩電馳陳外,謹将十二月二十四至二十七日問答節略錄呈,并候察核。
再請台安。
照錄十二月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等日與德外部問答節略 二十四日下午,往外部晤代辦尚書波士;告以『現奉總理衙門電示,英領事在上海、天津示知英商,法國兵船已奉令在中國海面遇有各國商船查看有無裝載軍械。
此事未知法國已經告知貴外部否』? 答:『法國與本部并未有此議。
即英廷準其查看,本部亦未聞知』。
問:『法國尚未宣戰,德國商船往來,法兵船有查看之權否』? 答:『此卻無一定。
假如法國圍住中國一城,有他國船駛入接濟軍械,法軍亦可扣留。
惟扣留後,仍須兩國國家若何商辦』。
問:『我總理衙門之意,因德國與中國交情最好,要請貴部日後如法國向德國商議查看船隻,必須不允方好』。
答:『據我意思,目前法國既未議及此節,宜勸中國國家不必與各國提起。
各國向有局外之例,若法國真要查船,其勢不能不允。
現在法國自家尚未想到,若中國各處去說,萬一消息傳漏,法國知中國于此節注重,便辦起來;豈不于中國有礙』! 問:『固是貴部美意;但所謂「局外之例」于失和之兩國,彼此皆無所助、或皆無所礙。
現在中國與德國船隻往來最多,商貨裝運各有利便;法國需用貨物,不必定由德國裝運。
若果聽其查看,則于法國有益、于中國實有不便;便不能均平了。
且貴部時常提及德國實有幫助中國好意,故特将實在意思密商』。
答:『現在事尚未來,且俟後商。
但使德國無礙大衆外場局面,必肯暗中相助』。
時适畢司馬遣人召波去,遂起辭。
問:『如英國有信告貴部,尚望相告』!波應諾而别。
二十六日下午,往外部晤波士。
問:『近兩日已得英國信否』? 答:『仍無信』。
問:『昨德國新報「查船」一節,已說英國準辦;究竟确否』? 答:『亦看及。
但總未有英廷實信』。
問:『前日貴外部有事,尚未盡言我總理衙門之意;以法國現在并未宣戰、先查各國船隻,為不合公法。
如果法國知照,應請德國不必允辦』。
答:『公法亦須活看。
現在兩國明有戰事,在中國以為并未宣戰、在法國以為與宣戰無異。
若有德國船隻裝載軍火送赴交戰之地,一定不準法國查看;是德國顯然偏助中國,其勢萬做不到』。
問:『然則法如要查,德國将不能不聽乎』? 答:『英廷尚未有信關照,且得英信再定;又此事尚未知畢相主意若何。
如法國果有文牍前來,必先密告』。
問:『英國有香港屬地,與德國情形不同。
總望貴外部轉請畢相,能設法不允,即是暗助中國好意』。
答:『容将貴總署意轉達,再行回複』。
随起别。
二十六日晚接外部函,訂請次日下午往談。
二十七日,往外部晤;波士雲:『今日相請,特密告法國昨日有公文來,告明各國船隻在中國海,法國皆要查看』。
問:『其文牍上說明與中國開戰否』? 答:『但叙英國在香港已守局外例,不接濟煤水、軍火;故各國船隻,我法國亦須查看』。
問:『既不宣戰,便是不合公法;貴外部應按公法駁回』。
答:『若論公法,實無一定之理。
未經宣戰,不該查船,固是一看法;然兩國明有戰事,其開戰之處,法國有權可以查船,亦是一看法』。
問:『雖如此說,總以未宣戰一層為正理。
且昨日托貴外部代請畢相想法,已經說過否』? 答:『畢相以有可暗助中國之處,決無不肯。
若一定阻止法國查船,實于局外公例有礙,實不能辦』。
問:『于德國窒礙之事,原不好勉強;然此案實有未宣戰可駁之處,總望貴外部一辦』! 答:『我索性告明:法國此次來文,但關照我德國要查看,并非與我商議可否;是一照例文件,一面已經辦查之事。
八月間,德國有「維勒」輪船向基隆裝載器物,法兵船不準駛泊;我亦聽之。
現在豈能特地駁回!且此事我看無甚緊要。
若論台灣地方各國船早已不能接濟,其餘海口地大、法船少,豈能一一查看;未必從法國告明查船之後,格外阻礙。
貴使何必如此着急』! 問:『并非着急。
我奉總理衙門之命,與貴外部密商此事,貴外部必須想一通融辦法』! 波稍沉思;答:『我不能駁阻法國,我亦不禁阻我商人;隻是把此事關照管船各處官員何如』? 問:『英國領事出示曉谕,事太昭彰;請屬貴國各官不要出示』! 答:『出示與否,歸各口領事酌辦。
明說不要他出示,亦是難辦』。
複與申說。
答:『我隻是信内或電信内不提「出示」一層,使我各員看此非我部着重便了』。
問:『貴外部如何答複法國文牍』? 答:『我就閣起不複。
望貴使轉告貴總署:此文件之有無,不必看重纔好』。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四六(二七六四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劉秉璋李鴻章轉達撥營援浙并催程文炳軍渡台電旨 二月二十日(四、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準浙江撫部院劉(秉璋)、北洋大臣李(鴻章)轉電二十四、五兩日電旨各一道。
除恭錄分别咨行外,相應恭錄咨明。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核施行。
恭錄電旨二道 天津來電(正月二十五日到) 左宗堂、楊制台、曾宮保:密号。
總署二十四日來電:『本日奉旨:「李鴻章、曾國荃電奏均悉。
法犯鎮口被挫,據稱水陸棄台船隻分泊浙、蘇洋面,意圖報複;浙防吃重。
左宗棠、楊昌浚即饬委前撥五營克日前往,并再酌撥數營赴浙助剿,不準稍涉遲誤。
劉秉璋、歐陽利見遵疊谕督軍實力堵剿,勿稍疏虞。
法人去來無定,台防萬不可松;趁此海道暢行,即可運兵、運饷。
程文炳一軍,着仍遵前旨迅速渡台。
至法人是否全數退出台灣?左宗棠等确查電奏。
欽此」。
即轉電南洋左相、閩督、浙撫』雲雲。
鴻。
敬。
杭州來電(正月二十五日到) 左中堂、楊制台:頃接總署電:『本日奉旨:「劉秉璋請饬程文炳一軍赴浙等語;程文炳已赴泉州,着即趕催隊伍渡台援剿,不得再有遊移。
浙省援兵,着左宗棠、楊昌浚仍遵前旨,酌撥五、六營迅速前往。
應由何路行走?并着酌奪辦理」等因,欽此。
理合電請欽遵』。
璋。
漾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三(二七八三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遵旨派營援浙一案電稿 二月二十日(四、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會列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請代奏「遵旨派營援浙」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頭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号。
浙請援兵,奉電旨饬由閩撥五、六營赴浙;自應欽遵。
查附省無多營,惟有抽調派駐鼓山及梅花港之道員劉倬雲統所部五營,由溫、台陸路星馳赴浙,聽浙撫節制調度。
所遺鼓山等處,當勻營填紮。
楊厚帥于二十一日由卑南登岸,所部各營拟陸續繼渡。
請代奏。
棠、浚啟。
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四(二七八四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命楊嶽斌會同各軍克複基隆并派兵分段防剿電旨 二月二十二日(四、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準貴衙門來電内開:本日奉旨一道。
相應恭錄咨明。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核施行。
照錄電旨一道 北京來電(正月二十八日) 中堂左、制台楊:密号。
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電稱楊嶽斌廿一由卑南登岸等語;楊嶽斌着即迅赴台北,會同各軍克複基隆;迅催所部,分起速渡。
法窺基、滬、蘇澳、安平、旗後,着劉銘傳、孫開華會同楊嶽斌派兵分段防剿,勿稍疏虞。
程文炳仍着速行渡台,以厚兵力。
欽此』。
即轉知會閩撫劉、提督孫。
沁。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七(二七八六頁)。
行北洋大臣李鴻章中法和議已在法都畫押奉旨允準 二月二十四日(四、九),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中、決議和一事,前于二月初五日經本衙門函緻台端,以赫總稅務司前有辦法三條電寄茹相并委稅司金登幹代為畫押,系正月十二日奏明,奉旨照辦;即囑林領事将此意刻即電知茹相等因在案。
旋于二十一日,經赫總稅司到署面稱:中、法和議,已經金登幹于二月十九日在法都畫押。
當經本署奏明。
二十一日軍機大臣面奉谕旨允準津約,并饬令各處軍營定期停戰,滇、粵各軍定期撤回邊境;欽此。
希将此信給林領事閱看,囑其轉電法都照約施行亦在案。
除先後函布外,相應備具印文咨行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二七九二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未聞基隆失利情形一案電稿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欽差大臣左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于光緒十一年二月初一日,會列穆将軍、楊部堂台銜電請貴衙門代奏「未聞基隆失利情形」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一等電寄北京)總署鈞鑒:豔電旨敬悉。
台灣至廈門未設電線,當即電緻廈門彭提督确查;頃接複電雲:『廈門未聞基隆接仗失利之說,近日亦未得台灣文報』等語。
查十九至今已旬餘,如果失利,何以尚無禀報。
除再行查外,僅先電陳。
請代奏。
棠、善、浚啟。
宋。
--見「中法越交涉檔」一五六三(二七九四頁)。
戶部片行查明調派李光久赴東陳由立赴閩旨準撥發銀兩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戶部片稱: 準兩江總督曾(國荃)将江蘇防營營哨官弁勇夫人等光緒十年秋季增減數目,造冊咨送前來。
查冊開:『光緒十年七月十九日,準總署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據曾國荃電稱楊昌浚指調李光久等四營援閩,又接陳士傑來函煙台警亟、拟調李光久一營并添募二營赴東;請旨等語。
着曾國荃即饬李光久率營迅赴山東,交陳士傑調遣。
楊昌浚赴閩,應派何紹彩等營随往,着曾國荃會商楊昌浚酌度辦理,一面由電奏聞。
所稱楊昌浚行糧需銀三、四萬兩,李光久各營川資募費需銀一萬兩,均拟由準運庫撥發;着依議行。
提督陳由立既據曾國荃稱其謀勇兼優,即着饬令随同楊昌浚赴閩;俟鮑超到後,仍歸鮑超調遣。
欽此」』。
相應片行貴衙門,查明該督恭錄前項谕旨是否相符?希即聲覆過部,以憑核辦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五(二七九五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呈議禁接濟法寇電稿 二月二十九日(四、一四),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二月初二日,會電貴衙門議禁接濟法寇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電稿 總署鈞鑒:密号。
去臘底,接坐探香港委員報:臘月十八,探得初十日抵港之法兵船,英官權許其購七日糧食
本日據張之洞電:濟台軍火三批已到二批;台北法新添兵内變等語。
粵濟軍火,第一批是否已到?法兵内變,正可乘機攻剿;着劉銘傳懔遵前旨,迅複基隆,勿再延誤幹咎!欽此」。
即轉咨劉撫。
敬』。
一件、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之洞電稱:南洋五船到閩,福州、廈門各口無收泊處;戰無把握,不戰遙泊何益!不如令駛來香港口外,泊汲水門以北;法兵船、煤糧船過,則出截之。
大幫船來,則收入虎門與戰,永為法梗等語。
南洋各船,自以援台為要;張之洞所陳将各船調赴廣東,是否相宜?着李鴻章、左宗棠、曾國荃與張之洞妥為商酌,迅速電奏。
北洋二船調赴朝鮮,未經赴閩;張之洞尚未知悉。
嗣後遇有此等緊要軍情,南、北洋大臣随時互相知照,以通消息。
欽此」。
求』。
又一件、北京來電:『本日奉旨:「左宗棠等電稱法七船泊馬祖澳,廿三開往北行等語。
法船飄忽無常,或截援船、或犯閩港,均未可知。
左宗棠等督饬各軍嚴防閩口,仍催援兵渡台,使彼多所顧忌。
南洋五船,據電駛至南田,現泊何處?曾國荃與左宗棠等電商,務期穩慎進取,牽制敵勢。
欽此」。
加』。
謹将九月初六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曆次電請總署衙門代奏各件,彙繕清折,寄請查核。
一件、九月初六日,江甯府城電。
『閱劉銘傳各電,台事急,援兵緩不能濟;且渡台難,惟有由劉銘傳及台灣劉道籌借本地富戶之款,重價募生、熟番萬人以資守禦。
請貴衙門代奏候旨!宗棠啟』。
一件、九月二十日,江西湖口縣電。
『總署鈞鑒:十九抵湖口,适潘偉如中丞巡閱炮台,棠與晤商兵饷;廿一即取道江西,換船前進。
請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月十五日辰刻,延平府電。
『總署鈞鑒:十四日抵延平,随帶各營暫駐齊隊;數日後輕騎進省,與将軍、督、撫面商一切。
各事宜随後詳細奏聞。
請先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一月初二日,福州電。
『總署鈞鑒:廿七抵閩省,已于二十九具折奏聞。
乞先代奏!宗棠啟』。
一件,十一月十七日未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
台南北近無戰事;饷已陸續彙去,尚不缺乏。
現拟抽恪靖數營,設法重價雇民船,相機暗渡。
惟盼南洋兵船迅來,故作聲援,藉分其勢;俾我軍于密地徑渡,免緻牽掣。
現與粵督籌商,吳鴻源拟加募士勇及軍械饷項,容議定再奏。
先乞代奏!宗棠、昌浚啟』。
一件、十二月初六日,福州電。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鈞鑒:密号。
省中派四營、兩旗援台,頭隊千二百人初一日已抵澎湖,後隊候船繼進;均用重價雇英商船包運。
然隻肯到澎湖,不肯前進;抵澎湖後,須另雇民船潛渡。
方恭五營,前月廿七日抵汕;何時渡台,尚未得信。
程提督一軍已過崇安,楊厚帥一軍有初六日可抵崇安之說。
吳安康報初三日起程;刻抵何處,未得信息。
請代奏聞!宗棠、昌浚同叩』。
一件、十二月初七日辰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聞法人增兵萬二千人,閩防更緊。
各援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月需軍饷四十餘萬,實難籌劃。
江南、江西協饷,不能源源接濟;而援台各軍,宜濟巨饷以資飽騰。
轉運軍裝、饷項租洋船奇貴;拟購兩号輪船,假英、德旗号以資轉運。
處處需款甚巨,而課稅、厘金亦太減色;拟假洋款四百萬兩,以備明年一歲之需,指海關分作十年歸完。
乞代奏,候旨遵行。
宗棠、昌浚啟』。
一件、十二月初九日辰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初六日電旨領悉。
恪靖援台各營次第進發,續派申道發剛營,又于浚部挑一營委朱佩馨帶往;已具折呈奏。
初五接廈門電:援台前隊已抵澎湖。
頃接陳鳴志等禀:拟由澎雇漁船乘夜霧入台之布袋嘴,西南風數時即達;惟風色難料,不能克日。
後隊亦于日内分起潛渡赴澎。
法添兵,援軍亦應添;複饬陳鳴志就台募土勇兩營,統添援台三千餘。
厚庵宮保已近閩境,程文炳亦到崇安;俟到齊,再會進取。
乞代奏!宗棠、昌浚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三日辰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楊厚庵、程文炳相繼到閩,楊部軍在後取齊,方能渡台。
近日海警無船,合程部近萬人,勢難共濟。
計台添新援軍及土勇多營,兵力已厚;楊渡則程留。
程饷請鄂濟,閩實力不及;請旨饬部指撥。
驿奏遲,先電請代奏!棠、浚同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亥刻,福州電。
『總署鈞鑒:密号。
法兵船七隻泊馬祖澳,廿三日下午開往北行,大約往截南洋援船。
泊馬祖澳時,擄誘引港之人,聲言欲犯閩港;其聲東擊西,固在意中。
然不可不防,已将水雷、大炮層疊密布,并禁引港人出海。
至各國兵、商各船均應暫停,已照會福州各領事并知廣東、兩江、上海、天津矣。
請先代奏!棠、善、浚啟』。
謹将光緒十年十二月分緻總署電信,錄寄查核。
一件、十二月二十六日辰刻,福州電。
『總暑鈞鑒:密号。
十二月初十閱電報,香港英督已奉英廷命,不準接濟法寇;是中國購軍械,亦必不行。
頃又接天津電:津、滬英領事均出示雲:「法兵船奉法廷命,以後中國各口遇有他國商船,必要從嚴查驗,不準載軍器等物」。
是英廷已守局外之例,且俯首甘受法查。
然果守局外例,亦是公法;何以台灣道十二月初七來禀,猶稱探有英輪二隻為法人運軍械、糧食?中、英素敦睦誼,法人殘暴無禮擾壞商務,英應不為接濟,方合公法;何以任其商船運濟?香港既封,究竟赴台之船系由何處開往?船主何人?應否照公法理論查辦?此後如查有輪船接濟法人軍械、糧食,必與擊沉。
請照會英公使查辦見複!善、棠、浚啟』。
一件、十二月二十五日。
『總署鈞鑒:密号。
熄燈一案,似宜與赫德雲:「法封台口,無商也。
寇來點,則擊之。
兵不慎,已申令」。
左、穆覆』。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八(二七四五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查覆台灣道劉璈責法人弛封台口事 二月十四日(三、三○),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本年正月初四日,承準總理衙門密電:『本日奉旨:「據劉銘傳電稱:台南海口法已弛封兩月,劉璈忽照會英領事,責其廢弛。
英據文轉法複行封禁,巡查更嚴等語。
殊堪詫異!劉璈此舉是何意見?着楊昌浚将照會原文詳細查複,不準一字徇隐」』等因,欽此。
除由電複奏,将劉璈原詳錄呈軍機處備查外,謹将台灣道劉璈原詳二件錄折吳送。
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台灣道、音德本巴圖魯,為詳請事。
竊照法人違背公法,虛聲封禁台灣口岸,專礙通商;業經職道将請咨各國理論緣由,禀請憲台據情代奏在案。
查公法:「封港非密設兵輪以阻之,祗派數船在洋面梭巡而無定所者,不作封堵論。
封堵敵國口岸,其勢衰而不實力辦理,即作為廢弛」等語。
今法人于台南安平、旗後二口自中曆十月二十九日、即公曆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迄今十餘日并無一船巡泊;所謂定所者何在?實力者又何在?法人何得不遵例速告弛封,轉自蹈使詐局外之咎!況公法獨于封港一款不行禁止,轉若允準;殆以被封之國,一經封堵,立見危困,可以力屈求和,不緻長出争戰:用意最為深厚。
今法人腼踞台北,屢敗于官軍,再挫于民團;封港以後,全台軍民安之若素、守禦自如,若不知為封港也者:試問憑何圍困?此固不能掩各國耳目,何忍久累各國商人!公法既應作為弛封,商船即應通行。
若非明白宣告,恐各國内地商輪不知,以為尚在封堵,緻仍望洋裹足,令各國在台通商者日受其累。
是于中國戰事尚無損傷,而于各國商局大有違礙。
職道為通商大局起見,故未敢緘默不言也。
除照會台南、北領事暨稅務司電呈外務、駐京各大臣并總稅司核複外,所有台南安、旗二口現無法船,按照公法應作廢封照會領事暨稅務司緣由,理合詳請憲台俯賜分别核辦施行,實為公便。
除詳欽憲左、楊、欽撫憲劉、軍撫憲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
須至正詳者。
右詳欽差幫辦福建軍務頭品頂戴閩浙總督部堂楊。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台灣道劉璈。
按察使銜、二品頂戴、福建台灣道、音德本巴圖魯,為詳請事。
竊照職道前因台南安、旗二口閱十餘日并無一法船巡泊,按照萬國公法作為弛封免緻專礙通商緣由,詳請憲鑒并照會台南、北領事暨稅務司電呈外務、駐京各大臣并總稅司去後;業準台灣英領事照複,亦以為萬國公法應作弛封,并電呈在案。
茲十一月二十三日複準施領事照會,并繹就華文、英文法虜再示封禁台灣各口告示稱:『此次封口既經暫且廢弛,合再從新出示封禁』等由。
職道按公法二十八節「戰者行封港事既系明告而封,其弛封時亦當速告而弛;否則,即為使詐于局外之國」等語。
查法船前次冒昧封口,已違公法;及至弛封,并不速報與國,尤自蹈使詐局外之咎。
現複從新告封,仍舊使詐故熊。
竊謂法将在台既不能與華兵力戰、又屢為民團擊敗,乃徒以虛言封禁海口為名。
專害通商,各國商民何堪屢受詐擾;且既稱中曆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行封禁,何以二十、二十一等日在安、旗口外先有擊害民船之事?種種悖理詐為,實屬有忝敵國體制!且疊奉谕旨保護友國通商,既被法人無端擾亂,仍未便緘默不言。
究竟前次弛封不告、忽告再封,通商各國應否甘受其詐?抑照使詐例理論之處?想各國朝廷自有公議。
除照會領事暨稅務司轉電外務、駐京大臣并總稅務司外,理合詳請憲台俯賜分别核辦,實為公便。
除詳南北洋大臣、本省欽憲左、楊、本省軍撫憲、督辦撫憲劉、廣東欽憲彭、廣東兩院憲并分别移行外,為此備由,伏祈照詳施行。
須至正詳者。
右詳欽差幫辦軍務頭品頂戴總督閩浙部堂楊。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台灣道劉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三九(二七五七頁)。
行北洋大臣李鴻章請獎洋商施道德等準暫變通照式制頒 二月十六日(四、一),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日,準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台灣饷械在事出力員弁、翻譯、司事、西商酌拟獎叙」一折,本日奉旨:『周國興等,着照所請獎勵。
該衙門知道。
單并發。
欽此』。
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内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均與奏定章程不符;當經函商貴大臣酌奪示複。
茲準函稱:『請照英人戴葉生之案,暫予變通』等因。
查戴葉生給予二等第二寶星,系奉特旨賞給,與保獎之案不同。
但既經宣示,又未便駁改。
應即由貴大臣饬令江海關道照式制造頒給;嗣後不得援以為例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四二(二七六一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商請德國拒絕法國查船事 二月十八日(四、三),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十二月二十四日接奉鈞電,随于本日及二十六日往晤外部。
二十七日外部已接法牍,訂赴密談。
連日遵定鈞示「法未宣戰,公法不應查船」一節,理辨情勸。
彼總以兩國已有戰事,不允法查德船,于公例有礙;不能允辦。
其關照德員不令出示,亦力與商論;彼意但能于外部關照信内不提「出示」一層,以見事不着重。
至各口領事自有出示之權,卻亦不能預保;法國來牍,亦置不複。
除由回、沁兩電馳陳外,謹将十二月二十四至二十七日問答節略錄呈,并候察核。
再請台安。
照錄十二月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等日與德外部問答節略 二十四日下午,往外部晤代辦尚書波士;告以『現奉總理衙門電示,英領事在上海、天津示知英商,法國兵船已奉令在中國海面遇有各國商船查看有無裝載軍械。
此事未知法國已經告知貴外部否』? 答:『法國與本部并未有此議。
即英廷準其查看,本部亦未聞知』。
問:『法國尚未宣戰,德國商船往來,法兵船有查看之權否』? 答:『此卻無一定。
假如法國圍住中國一城,有他國船駛入接濟軍械,法軍亦可扣留。
惟扣留後,仍須兩國國家若何商辦』。
問:『我總理衙門之意,因德國與中國交情最好,要請貴部日後如法國向德國商議查看船隻,必須不允方好』。
答:『據我意思,目前法國既未議及此節,宜勸中國國家不必與各國提起。
各國向有局外之例,若法國真要查船,其勢不能不允。
現在法國自家尚未想到,若中國各處去說,萬一消息傳漏,法國知中國于此節注重,便辦起來;豈不于中國有礙』! 問:『固是貴部美意;但所謂「局外之例」于失和之兩國,彼此皆無所助、或皆無所礙。
現在中國與德國船隻往來最多,商貨裝運各有利便;法國需用貨物,不必定由德國裝運。
若果聽其查看,則于法國有益、于中國實有不便;便不能均平了。
且貴部時常提及德國實有幫助中國好意,故特将實在意思密商』。
答:『現在事尚未來,且俟後商。
但使德國無礙大衆外場局面,必肯暗中相助』。
時适畢司馬遣人召波去,遂起辭。
問:『如英國有信告貴部,尚望相告』!波應諾而别。
二十六日下午,往外部晤波士。
問:『近兩日已得英國信否』? 答:『仍無信』。
問:『昨德國新報「查船」一節,已說英國準辦;究竟确否』? 答:『亦看及。
但總未有英廷實信』。
問:『前日貴外部有事,尚未盡言我總理衙門之意;以法國現在并未宣戰、先查各國船隻,為不合公法。
如果法國知照,應請德國不必允辦』。
答:『公法亦須活看。
現在兩國明有戰事,在中國以為并未宣戰、在法國以為與宣戰無異。
若有德國船隻裝載軍火送赴交戰之地,一定不準法國查看;是德國顯然偏助中國,其勢萬做不到』。
問:『然則法如要查,德國将不能不聽乎』? 答:『英廷尚未有信關照,且得英信再定;又此事尚未知畢相主意若何。
如法國果有文牍前來,必先密告』。
問:『英國有香港屬地,與德國情形不同。
總望貴外部轉請畢相,能設法不允,即是暗助中國好意』。
答:『容将貴總署意轉達,再行回複』。
随起别。
二十六日晚接外部函,訂請次日下午往談。
二十七日,往外部晤;波士雲:『今日相請,特密告法國昨日有公文來,告明各國船隻在中國海,法國皆要查看』。
問:『其文牍上說明與中國開戰否』? 答:『但叙英國在香港已守局外例,不接濟煤水、軍火;故各國船隻,我法國亦須查看』。
問:『既不宣戰,便是不合公法;貴外部應按公法駁回』。
答:『若論公法,實無一定之理。
未經宣戰,不該查船,固是一看法;然兩國明有戰事,其開戰之處,法國有權可以查船,亦是一看法』。
問:『雖如此說,總以未宣戰一層為正理。
且昨日托貴外部代請畢相想法,已經說過否』? 答:『畢相以有可暗助中國之處,決無不肯。
若一定阻止法國查船,實于局外公例有礙,實不能辦』。
問:『于德國窒礙之事,原不好勉強;然此案實有未宣戰可駁之處,總望貴外部一辦』! 答:『我索性告明:法國此次來文,但關照我德國要查看,并非與我商議可否;是一照例文件,一面已經辦查之事。
八月間,德國有「維勒」輪船向基隆裝載器物,法兵船不準駛泊;我亦聽之。
現在豈能特地駁回!且此事我看無甚緊要。
若論台灣地方各國船早已不能接濟,其餘海口地大、法船少,豈能一一查看;未必從法國告明查船之後,格外阻礙。
貴使何必如此着急』! 問:『并非着急。
我奉總理衙門之命,與貴外部密商此事,貴外部必須想一通融辦法』! 波稍沉思;答:『我不能駁阻法國,我亦不禁阻我商人;隻是把此事關照管船各處官員何如』? 問:『英國領事出示曉谕,事太昭彰;請屬貴國各官不要出示』! 答:『出示與否,歸各口領事酌辦。
明說不要他出示,亦是難辦』。
複與申說。
答:『我隻是信内或電信内不提「出示」一層,使我各員看此非我部着重便了』。
問:『貴外部如何答複法國文牍』? 答:『我就閣起不複。
望貴使轉告貴總署:此文件之有無,不必看重纔好』。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四六(二七六四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劉秉璋李鴻章轉達撥營援浙并催程文炳軍渡台電旨 二月二十日(四、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準浙江撫部院劉(秉璋)、北洋大臣李(鴻章)轉電二十四、五兩日電旨各一道。
除恭錄分别咨行外,相應恭錄咨明。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核施行。
恭錄電旨二道 天津來電(正月二十五日到) 左宗堂、楊制台、曾宮保:密号。
總署二十四日來電:『本日奉旨:「李鴻章、曾國荃電奏均悉。
法犯鎮口被挫,據稱水陸棄台船隻分泊浙、蘇洋面,意圖報複;浙防吃重。
左宗棠、楊昌浚即饬委前撥五營克日前往,并再酌撥數營赴浙助剿,不準稍涉遲誤。
劉秉璋、歐陽利見遵疊谕督軍實力堵剿,勿稍疏虞。
法人去來無定,台防萬不可松;趁此海道暢行,即可運兵、運饷。
程文炳一軍,着仍遵前旨迅速渡台。
至法人是否全數退出台灣?左宗棠等确查電奏。
欽此」。
即轉電南洋左相、閩督、浙撫』雲雲。
鴻。
敬。
杭州來電(正月二十五日到) 左中堂、楊制台:頃接總署電:『本日奉旨:「劉秉璋請饬程文炳一軍赴浙等語;程文炳已赴泉州,着即趕催隊伍渡台援剿,不得再有遊移。
浙省援兵,着左宗棠、楊昌浚仍遵前旨,酌撥五、六營迅速前往。
應由何路行走?并着酌奪辦理」等因,欽此。
理合電請欽遵』。
璋。
漾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三(二七八三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遵旨派營援浙一案電稿 二月二十日(四、五),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會列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請代奏「遵旨派營援浙」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頭等電寄總署)總署鈞鑒:密号。
浙請援兵,奉電旨饬由閩撥五、六營赴浙;自應欽遵。
查附省無多營,惟有抽調派駐鼓山及梅花港之道員劉倬雲統所部五營,由溫、台陸路星馳赴浙,聽浙撫節制調度。
所遺鼓山等處,當勻營填紮。
楊厚帥于二十一日由卑南登岸,所部各營拟陸續繼渡。
請代奏。
棠、浚啟。
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四(二七八四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命楊嶽斌會同各軍克複基隆并派兵分段防剿電旨 二月二十二日(四、七),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準貴衙門來電内開:本日奉旨一道。
相應恭錄咨明。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欽遵查核施行。
照錄電旨一道 北京來電(正月二十八日) 中堂左、制台楊:密号。
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電稱楊嶽斌廿一由卑南登岸等語;楊嶽斌着即迅赴台北,會同各軍克複基隆;迅催所部,分起速渡。
法窺基、滬、蘇澳、安平、旗後,着劉銘傳、孫開華會同楊嶽斌派兵分段防剿,勿稍疏虞。
程文炳仍着速行渡台,以厚兵力。
欽此』。
即轉知會閩撫劉、提督孫。
沁。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五七(二七八六頁)。
行北洋大臣李鴻章中法和議已在法都畫押奉旨允準 二月二十四日(四、九),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中、決議和一事,前于二月初五日經本衙門函緻台端,以赫總稅務司前有辦法三條電寄茹相并委稅司金登幹代為畫押,系正月十二日奏明,奉旨照辦;即囑林領事将此意刻即電知茹相等因在案。
旋于二十一日,經赫總稅司到署面稱:中、法和議,已經金登幹于二月十九日在法都畫押。
當經本署奏明。
二十一日軍機大臣面奉谕旨允準津約,并饬令各處軍營定期停戰,滇、粵各軍定期撤回邊境;欽此。
希将此信給林領事閱看,囑其轉電法都照約施行亦在案。
除先後函布外,相應備具印文咨行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二七九二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請代奏未聞基隆失利情形一案電稿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欽差大臣左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于光緒十一年二月初一日,會列穆将軍、楊部堂台銜電請貴衙門代奏「未聞基隆失利情形」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一等電寄北京)總署鈞鑒:豔電旨敬悉。
台灣至廈門未設電線,當即電緻廈門彭提督确查;頃接複電雲:『廈門未聞基隆接仗失利之說,近日亦未得台灣文報』等語。
查十九至今已旬餘,如果失利,何以尚無禀報。
除再行查外,僅先電陳。
請代奏。
棠、善、浚啟。
宋。
--見「中法越交涉檔」一五六三(二七九四頁)。
戶部片行查明調派李光久赴東陳由立赴閩旨準撥發銀兩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戶部片稱: 準兩江總督曾(國荃)将江蘇防營營哨官弁勇夫人等光緒十年秋季增減數目,造冊咨送前來。
查冊開:『光緒十年七月十九日,準總署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據曾國荃電稱楊昌浚指調李光久等四營援閩,又接陳士傑來函煙台警亟、拟調李光久一營并添募二營赴東;請旨等語。
着曾國荃即饬李光久率營迅赴山東,交陳士傑調遣。
楊昌浚赴閩,應派何紹彩等營随往,着曾國荃會商楊昌浚酌度辦理,一面由電奏聞。
所稱楊昌浚行糧需銀三、四萬兩,李光久各營川資募費需銀一萬兩,均拟由準運庫撥發;着依議行。
提督陳由立既據曾國荃稱其謀勇兼優,即着饬令随同楊昌浚赴閩;俟鮑超到後,仍歸鮑超調遣。
欽此」』。
相應片行貴衙門,查明該督恭錄前項谕旨是否相符?希即聲覆過部,以憑核辦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五六五(二七九五頁)。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咨呈議禁接濟法寇電稿 二月二十九日(四、一四),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文稱: 二月初二日,會電貴衙門議禁接濟法寇一案。
所有電稿,相應抄咨。
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電稿 總署鈞鑒:密号。
去臘底,接坐探香港委員報:臘月十八,探得初十日抵港之法兵船,英官權許其購七日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