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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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總署電:謝署使送哀的美敦書,索八十兆;不允即離京,孤拔盡力從事。
謝等請護照,朔日出京;希電囑閣下即回德都雲。
聞法由越調到陸兵二千餘,拟攻據台灣,兵船守海,斷接濟,台必危。
巴黎調兵若幹?仍随時探示!德兵官若由兄雇,恐外部阻以公法;德璀琳願包辦,何如? 同日接李相電 朔。
豔電已轉總署。
福言自系茹意,應候請旨酌奪電複到後,再定行止。
聞巴由滬上船,未知何往。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五(二一七九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錄呈與法外部及其它函電各件備核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節次與外部茹酋面駁、函辯,卒難就範;竟于十五日強奪台北之基隆。
近聞法兵既毀炮台後,旋即回船踞占海口,死者二人、傷者數人;迄無官兵前來修複炮台。
茹酋且謂法國理足力強,自能索償,不必美國主評論。
昨下午第一次在下院宣告,竟謂奪中國之地,不為啟釁;因中國與各國不同,惟先奪其地,乃可與商議等語。
其狂悖欺侮,實堪發指。
以他國處之,不待占地,即聞此等語,已可早興問罪之師矣。
今日下午下院将複議,明日上院定議;諒已無人挽回其事,勢必允籌兵饷,一任其與我尋釁矣。
鳳苞所識議員雖代為争辯,終屬無濟。
謹抄本月十三日以後外部來往各函,内有十九日緻去一函,茹酋亦無詞可答;茲并錄其謝使報及米酋報,并呈鈞覽。
茹酋所據以歸咎于我者,惟此謝署使、米酋之報件耳。
此外,另呈外部洋文黃書一冊,以備查核。
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六月十二日接李相電 福呢臨行限期撤兵節略,我謂其挾制,不許。
伊自将此條勾抹,并加花押為憑。
英泰晤士報館所言是實。
昨令羅豐祿赴滬,将福原稿送巴閱。
巴自知理屈,願轉圜;望再與茹力辯。
至四月十七日草約二款,即行調回;可早、可遲,不得謂背約。
公駁兵費不應給,極有勁。
仍盼速複。
十四日接李相電 曾議無成,望告茹派巴使來津會商妥法;我即令德璀琳赴滬商請。
同日緻李相電 法近頒黃書,内有謝使述總署文雲:『華兵系遵谕不退,以俟詳約』。
因此,法報鹹咎中國,并雲有意拖延。
今滬議無成,欲巴赴津;茹在鄉,遵已函告。
恐不加,不肯再議;總望早結為妥。
倘六日後議院散,茹可任意妄為矣。
十五日緻李中堂 前茹面允減至五十兆佛,已電呈,并電滬道;諒達總署。
其時又允七、八年交清。
頃茹函複,須償款定後,派巴赴津議商約。
今照赫德所許八十兆、十年交清辦理,不能再少;但勿提貢獻雲雲。
前面允者,又不認矣;不知赫有無妄許。
應如何答茹?乞即轉示遵。
十六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法文) 準汝将議院曆次議論諒山事,電告三欽使。
十七日陳季同複羅豐祿電 二十一可議;然議員鹹咎中國,恐遲結更吃虧。
聞基隆被據,确否? 同日接李相電 五十兆已達,總署不允。
赫議禦防經費歲給百萬、十年為期,更不能允。
署已調赫回,德亦未去。
曾前許■〈血阝〉五十萬,奏日申饬。
現停議三日,恐難速結。
十八辰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福祿呢捏續約字據在,豈假!乞剖其誣,免徒咎我。
同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基安勿廑,新事望電。
同日陳季同緻羅豐祿電 屢剖,福堅不認。
乞将字據映印付滬報,并轉禀李相。
同日接李相電 赫續請給四百萬,亦未允。
議院何日散?茹意若何?孤拔在閩未動,望确探示! 同日緻李相電 福不認勾抹;茹雲津約二款月餘未辦,即中國之咎。
議院六天散。
不償恐難結,應備戰。
十九日緻李相電 茹來函:滬議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質,以俟中國允償雲雲。
如何答?乞速請總署示! 同日接鈞署電 頃何天爵雲:上海美領事以請美評論告法領事,據複:因□故不允□□不知事指囑本處電閣下,即刻見法外部,請法與中國公請美主詳查情形,評斷此事是否中國違約。
美使仍電請美主評論雲雲。
希閣下即告外部。
如何答複?速電知! 同日接李相電 昨報台灣基隆炮台被法攻破;巴照會曾暫不取福州,索賠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與茹意同。
未知内意若何?為數太巨,此事恐無收。
尊處有法調停否? 同日緻李相電 福來雲:倘肯允償,請巴赴津定數并議商約,則茹可準辦。
先撤閩船,俟償數定,交還基隆。
苞揣系茹意,今不肯請人評論,别無辦法。
倘不備戰,可否請允以保閩廠?乞速商總署!似不到五十兆佛。
二十日緻李相電 苞知議院将議,昨又函剖非我咎,并托福請先退閩船。
頃茹令福來雲:已據基隆,人心稍靖;可先令孤拔退出閩口,以免啟釁。
八十兆亦可減,惟須我先允并非不願津貼,即可妥定其數。
又雲茹頗知巴傲,願徑由苞與中堂或總署商。
乞轉! 二十一日緻李相電 頃福密拟約稿,囑譯呈。
一、津貼四十兆佛。
二、全權畫押後,即撤閩船;巴可到津議商約。
三、先交十兆;且法兵到高平、諒山、保勝後,即還基隆。
以上三款,如中國允,福可請法允。
否則,難保和局。
候即複雲雲。
與昨詞又異;然皆茹意。
乞裁! 同日緻鈞署電 茹複雲:鈞署前告謝有「兵系奉谕不撤」一語,即系背約。
不必他國評論,但償款可減。
同日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福筆據已付巴閱,限期退兵二條經福親筆鈎抹署押,此中國不背約之鐵據。
祈告外部、議院,法兵倘再妄動,法國責成更重;并禀欽使。
豐白。
同日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字據已映印百餘紙,散給各國并登滬報。
法以四百人據基隆,得易守難,費經理。
查說或以孤軍為殉,藉誘議院之大舉;乞發其奸,以告議員! 二十二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巴見祿字據,氣頓沮。
映者已轉緻各公使;滬報未登,留為退步。
同日接鈞署電 二十日戌刻,接北洋電稱:閣下得茹來函,有「滬議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質」之語;與省三捷報相符,與巴得諾照會不對。
茹函究系十五日交閣下、抑十六始交?希查明确複! 同日接鈞署電 正在會商,即取基隆、仍索巨款,恐中外無此辦法。
本處現照會駐京有約各使公評,法國應如此辦法,中國應否照辦?特将照會稿電寄閣下,希即照駐法有約各使;如何議論?希随時電知!号。
又電寄照會稿:為照會事,查中、法龃龉一案,曾将兩國來往照會各件于上月二十七日照會各大臣在案;又經照請美國照約調處,亦經面告各國。
查調處本系巴黎斯約辦法,中國極願以此法了此案也。
本月十六日,準謝署大臣照稱:請人調停一節,似難允準。
又經本署推誠告以美國調處之益,并照請妥商辦法;于十八日照複去後。
乃十九日,準南洋曾大臣轉巴大臣照會:法國取守基隆等情,閱之詫異。
查巴大臣本月十二日照會、謝署大臣本月十三日照會,均願兩國妥商;即謝署大臣十六日照複,亦但言不允他人調停,并無「發此照會後,即動兵攫取基隆」之語。
茲乃一面會商、一面踞地,恐泰西各國無此辦法。
查巴大臣照稱,不過欲索八十兆佛郎。
竟不待商定,又不先告中國及各國戰期;設推此意以擾及中國通商各口,則華、洋各商财産,中國亦驟難保護,一切應惟法國是問。
惟此次踞地正在會商未定之際,而又索此巨款;法國應否如此辦理?中國應否照辦?尚望貴大臣秉公評論、或另有公平辦法,均惟貴大臣查核定斷。
相應照會貴大臣查閱,務希見複可也。
須至照會者。
此稿希照錄照會德、奧、義、和各外部,并照錄轉電玉軒、劼剛照會英、俄、美、日、秘各外部。
同日鈞署電 茹函十九未刻到,申刻電乞北洋轉呈。
同日接李相電 馬、皓電已轉總署。
署令照會駐法各使,有益否?福雲允償,巴赴津定數;若所索太奢,鴻斷不允。
羅豐祿持福手抹字據示巴,巴允電告外部,此我不背約之鐵據;福若不認,亦當從中轉圜。
基隆我軍小獲,法變計否?乞探示! 同日接鈞署電 本處照會各公使評文,暫不發;希閣下勿照會各使,并勿轉寄玉軒、劼剛。
同日緻鄭大臣電(照錄鈞署電七百二十四字)。
同日緻鄭大臣(英文) 總署谕:今日照會暫不發。
六月二十五日接中堂電(午刻) 總署二十四日電:『福約三條均悉。
現基隆已複,彼之議院情形有無變動?即探複!此事中國理足,廷議佥謂難給津貼。
法雖不允美商,美國仍請調處;法何堅執不聽?可诘問之。
如孤拔果撤閩船、不擾他口,巴得諾可到津議商約,以歸和好。
希轉電丹崖』雲。
同日緻邵道台電 茹昨在下議院雲:『中國雖将福字據印付英報,而津約二款月餘未辦,仍系背約。
今據基隆,不過索償,尚非啟釁;因此國與各國不同,惟割據乃可商量也。
乞準接續據地挾制,以操必勝』雲雲。
議員允今日續議;代我駁者無人肯聽。
乞轉電總署、北洋并呈三欽使。
苞。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三日) 今送上李中堂來之電函,如果巴使親見福呢原文内有福呢自行勾抹之句,諒巴公使必已早告于貴部。
本大臣想從此以後,不能再謂撤兵一事有誤會矣。
其諒山之事,皆由法兵官知為早已議定華兵撤退之限期,可聽法兵前往;倘華兵未能如期退讓,則法兵可用力以攻之耳。
今李中堂恐人誤謂限期之說,早經允許,是以有諒山之事,所以不能不将實在情形告明,以辯明非中國之咎;因此來電令本大臣告明,請貴部見複為望(茹相未有複函)!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四日) 今接到李中堂來電内開:『曾大臣滬議無成;望告茹相,囑巴使來天津會議妥法』等因。
本大臣準此,即譯送覽。
想貴部必鑒及李中堂自從力辦津約以來,始終欲維持和局,不忍使約廢釁開也。
外部茹相來函(六月十五日) 承準貴大臣送到直隸制台李中堂之電示内開:滬議無成,請派巴公使赴津商議等因。
查本部向來俱謂應派李中堂會商津約中所說之商約,乃中國忽派曾制台為全權,本部不得不令巴使與商商約及償款;但本部早已申明:須将償款議定,方派巴公使赴津。
如果今在上海專商之償款不成,則赴津有何盼望!究竟李中堂更有别項之權較勝于曾制台乎?抑總署之主意已肯變改乎?據本部觀之,法國既肯如此謙讓,如果中國亦肯直爽辦理,尚可易于了結也。
前次與大臣面談時,本部已告明雲:法國但欲索一償款,與中國之力相稱。
近日赫德在上海允許巴公使雲:中國願津貼法國之兵費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清。
所以法國再表明謙讓之心,準請貴大臣明告中國曰:法國肯準照此津貼之數及分交之期,如果但有此條而無别條牽涉越南之事,盡可準予照辦;但不知何以又牽涉越南,顯系津約内另生枝節,本國萬不能允準。
今請貴大臣将本部此函轉告總署,并請申明本部萬不肯再将赫德所允之數更為謙讓。
此系法國結末一語,不必再煩辭說矣。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六日) 昨收到貴部西八月初五日(即中曆六月十五日)函内開各節,當即電告總署。
惟貴部此函系答本大臣六月十四日之函,而并無一語及本大臣六月十三日之函;可否請仍賜複,以便複達李中堂知為已照其來電辦理也。
至于總稅務司赫德與巴德諾公使商許之事,本大臣未奉總署示知,未便代貴部贊成。
且數日前,本大臣電告中國國家雲:貴部面允償款願減至五十兆等語;今忽歧異,尤未便幹預也。
摘譯法國新頒諒山案黃書内公文(法酋米魯報其海部之電文) 西六月十七日,法兵向諒山前進,有拉雜人發槍,似非官兵。
二十二日晚(即中曆五月二十九日),在松江左邊亦有人發槍。
西二十三日(即中曆閏月初一日),法兵渡河,以槍擊散其發槍之人。
有中國前鋒官來雲:『官兵離此不遠。
昨發槍者,系山中土人。
我官軍知天津已立約,不願背約;但須等候六日,以俟北京之示』。
已刻,有華軍官來,雲是廣西撫台所派之總統;雲『五、六日方可退兵;晨間之信,不知所寫』。
法副将氏順雲:『照津約,華兵應早已撤回。
今法兵陸續前往、華兵陸續退讓,亦不可此時可與中國總統商量』?總統雲:『下午帶統領再來』。
未正,又有華官二員來,等候在諒山、北甯兩省之交界,請法副将往商。
法副将派都司格來登往請華員來商,華員亦允;奈既來,又藉端而回去。
法副将遂派晨間送信之華弁,往告華營雲:『遲一點鐘,将前攻』。
申正,法兵前進,令勿先開炮。
及到窄路,有許多敵兵攻擊;約有四千人,俱有遠擊之槍。
從申正至二十四日(即閏月初二日)黎明寅初,法官死傷各一人,兵死者七人、傷者四十二人。
及辰正,法前隊受三邊攻打。
已正,敵人欲抄截法兵郎格之後路,槍聲甚密;法兵不能回打,法人不能不退。
法軍方欲運糧草,因敵槍甚密,扛夫俱逃走;是以兵官之糧食不能帶回。
未初,退過松江,駐劄于北黎。
是日,法官死一人、傷三人,兵死十人、傷三十三人,不知下落者二人;敵兵俱有中國官兵之号衣服、手槍、雲乞喜槍、林明登槍。
拿獲探子幾名,查約有華兵二十營,三百人在諒山、松江之間。
西六月二十九日謝署使緻外部之電(即閏月初七日) 昨以照會告總署雲:法兵被華兵攻打,無理之至;且違背條約,應惟中國是問。
法國應議收償款,又須請中國克日退兵。
本署使親交此照會于邸堂及漢堂官,五位堂官面駁雲:『津約内并無諒山應退兵、亦無退兵日期』。
本署使執津約第二條辯之,則堂官雲:『漢文與法文不符』。
又以第五條法文為憑句駁之,則堂官雲:『應俟詳約定後撤兵』。
但再三催巴公使來津與李中堂商議;且雲津約如何辦法,另有公文照會本署使。
西六月三十日(即中曆閏月初八日)謝署使緻外部之電文 總署複本署使照會雲:『諒山系法人先開炮』;又辯西五月十一日天津所立者系暫約,其交界通商等事俱未議及、退兵日期亦未定,所以中國命北圻官兵所劄之地不可複讓,但須免于與法人交鋒。
又雲若早知詳約未定,而法兵欲進諒山,則定須命兵官不可失和。
又請本署使吩咐法軍不可前往,又催法公使早到北京以便商議。
外部茹相來函(六月十九日未刻) 兩江制台曾與巴得諾在滬會議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無成效,法國不得不自取應得賠償之質。
茲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據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暫,則視中國何時允許照巴得諾所請辦理耳。
特此奉聞。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聞日内議院将議中、法近事,中國與歐洲各國政制不同,既向無議院可以宣告國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僅能将所有實在情形告達貴部;經貴部刊刻「黃書」頒給議員,已有成案。
今當議院定論,實有轉移事局之權;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國不能任咎緣由,向貴部詳細剖明之。
一、須查諒山之役,是否因中國背約所緻?二、華兵與法兵相遇攻打,是否有意伺殺?此二者,為現在龃龉之大端也。
本大臣〔以為〕倘法國來請中國撤兵,中國不允、或故意托詞不撤,則可謂違背津約;今總署與謝署使面談并照會及由本大臣轉告貴部電函,均雲專候巴公使來商撤兵,并無一語可以違約責之。
又諒山之事,起于西六月二十三、二十四兩日,巴公使已于西七月初一日到滬,再數日便可到津;彼此妥商一退、一進,實最穩妥。
中國一切自可照辦,不緻滋生事端。
至于撤兵限期之誤會情形,本大臣已屢言矣;今本不必再提。
因兩國全權皆爵位尊崇之人,不能指其捏誣也;然因有此限期,故貴部西七月初四、初十等日來函藉指為中國背約。
今忽置此限期于不問,其誤會情形亦可概見。
故本大臣嘗以為華軍駐劄之地,法軍早已苟非告以某日華軍應撤,如不撤可攻退之;則法軍斷不前進,亦斷不緻既見華軍仍複沖入。
故溯其本原,全由誤會限期者之咎也。
「黃書」所刊米卨提督報單,有「中國帶兵官請遲五、六天以便請示撤退,法将不答」一節,不已明乎?兩國兵官既已會晤,即無伺殺情節;法國各新報亦稱「不得謂為伺殺」。
蓋伺殺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敵人也;華軍無深藏,帶兵官又複親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謂為埋伏者乎?貴部又謂照津約第二款,華軍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應撤退;殊不知既立約,兩國系屬友邦,即未退之華軍亦屬友國之兵,非為尋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
乃并不商量請撤,隻顧沖進;以緻互有傷亡,其咎果誰屬哉?總之,諒山之役須公道評論,不能強令中國擔此責成也。
中國于津約應辦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無再須辦理之事;萬難竟允償款。
貴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繼索二百兆、終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貴部向稱公道平允,為各國所信;今甚願于此事靜細尋思,不将中國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勝厚望焉!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頃接總署昨日電報,謹即譯出送覽。
上海領事官所說者,諒必可行;望即示複!本大臣查公請一國為兩國排難解紛者,指不勝屈。
今法國倘知聽人評論勝于從事幹戈,則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願貴部可照辦焉! 外部茹相複函(六月二十日) 昨準貴大臣函送總署來電内開:上海法領事稱「公請美主評論中國是否背約,本國或可照辦」一節,囑貴大臣即告本部候複等因。
準此,查本部向發電函,全無一語令公使領事竟勸中國如此設想者;且背約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國評論,本部尤不準屬員妄談也。
按自總署告謝署使「駐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後,違背津約已無疑義。
因此,本部徑向中國索賠。
嗣因中國不允,遂自據地作押。
今若照中國所請辦理,則顯将本國實有之權聽憑他人論斷,勢有所不能耳。
至于欲議定償款數目,則視本國向來謙讓之忱,中國亦可知他國論斷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祿呢拟緻李中堂密電(六月二十一晨福親手交到) 倘我二人不設法以勸兩國,則事局必不可問。
現揣法國可滿意者,拟成約稿呈覽。
倘中堂不能請中國不再拖延,日後雖欲照辦,我亦不能再保護和局矣。
第一款:中國允給法國四十兆佛郎,分四年交清;其第一年之一十兆,須即付。
第二款:一、法國允于兩國全權将此約畫押後,即撤現駐閩口之兵船。
二、又允于第一年之一十兆交付後,且法兵入諒山、高平、老開後,即将基隆交還中國。
第三款:此約畫押後,法使即往天津與李中堂議定津約所載之詳細商約。
能否請中國照辦,請中堂即複;其法國國家,我可力請其允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八(二一八四頁)。
同文館譯報法船泊閩江口外法軍轟擊淡水等事 八月三十日(一○、一八),同文館學生張德彜譯新報。
照錄新報 八月二十、二十一兩日英文字林新報: 八月十八日福州來電雲:『穆将軍現駐長門,昨日飛電閩城,言今有法國炮船三大、二小,餘皆駛去』。
又由華軍營中傳雲:『昨日申初,有法船十八隻泊于閩江口外』。
華人度其來閩之意,必因未得志于基隆耳。
二十日由廈門來信雲:『劉爵帥銘傳由基隆退入内地,法将孤拔追迫甚急』。
自前十四日法兵轟擊淡水,至今未息。
所有炮台,皆已毀壞;洋房皆被炮子打破,孔密如蜂窩。
洋人幸皆逃避;華兵在内,四面濠溝甚見周密雲。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七二(二二○三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購買外洋鎗炮子彈等項價值銀兩抄片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購買外洋炮位、洋槍、子彈等項價值銀兩一案,經本爵部堂于光緒十年八月初八日附片具奏。
除俟奉到谕旨另再恭錄咨呈外,相應抄片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抄片 再,臣前次電報總理衙門具奏,雇英商輪至江陰裝送劉朝祜營勇渡台,救劉銘傳基隆之急;又因吳淞、江陰炮台之炮太小,僅可以擊法兵船而不能打厚鐵甲船,欲買極大炮八尊,以四尊安吳淞堤上保蘇、松、浦江門戶,以四尊安江陰山上保長江扼要門戶;又南洋各項軍器、子彈、前後膛槍協濟各省均已用罄,不得不預為購買以備緩急。
欽奉電寄谕旨:『據曾國荃電稱英輪裝劉朝祜營渡台,稍慰廑系。
該督拟買極大炮八尊分置吳淞、江陰,又欲購前、後膛槍,所籌甚是。
即着迅速所需價銀,如議辦理。
欽此』。
嗣又奉電寄谕旨:『提前趕辦,以濟急需』等因,欽此。
茲據籌防局司道詳稱:『已向上海地亞士、瑞生兩洋行定購十二寸徑口、四十三噸重、八百磅子阿母斯脫郎前膛新式大炮八尊,連熟鐵炮架并活坐旋路裝彈器具應用各件及常用開花彈一千六百個、硬質鐵實心彈八百個、鋼炸彈八十個、門火拉火等項,據稱此項大炮外國亦須定鑄,必要限十二個月乃可運到上海,勢難提前趕辦;議定共計規銀四十三萬二千九百六十兩,訂立合同,先付規銀十一萬兩』。
又申稱『與瑞生洋行德商補海師岱定購德國新式刀頭馬梯呢兵槍二千杆、合膛彈子三百萬粒,訂價規銀六萬七千九百八十兩,另備皮帶七千根并雜用在内;槍限三個月、彈子限四個月運到,先付規銀二萬二千六百兩。
又亨達馬梯呢槍彈将次撥竣,亟應添購備用;現在上海地亞士洋行定購二百萬顆,共計規銀三萬六千六百兩,限三個月運滬,先付定價規銀一萬二千兩。
又一寸半徑口哈吃開斯炮子彈無多,定購開花彈五千顆,每顆規銀一兩;質實心彈三千顆,每顆規銀一兩四錢五分;又葡萄彈二千顆,每顆銀六錢:限三個月運滬,先付定價規銀三千兩』各等情前來。
又準署湖廣總督臣卞寶第、湖北巡撫臣彭祖賢遵旨招募勇營,需用鎗炮等件;臣設法騰出林明敦後膛槍一千杆,交湖北程文炳來弁領回鄂省。
先是,楊昌浚新募親軍赴閩,亦請撥後膛槍及各項應用軍器,資之以行;比撥付林明敦槍五百杆、子彈五萬顆,馬梯呢槍一百杆、子彈一萬五千顆。
又先撥付李光久毅營及招募二營前往山東,帶林明敦槍三百杆、子彈十萬顆;初三日啟行。
惟初四日閱閩省來電,始則請撥鎗炮,固已一無可撥;繼則電請代訂兵槍、子彈,乃以出使經費用罄無存,竟無銀兩可交定價,急切亦難代訂。
所有上月與洋商訂立合同定辦外洋前項極大炮位及各槍子彈,實為防海、防江萬不可少之件;不得不竭力定購,将來設法籌款陸續清償。
除咨部立案外,理合将遵旨定購各項炮位價值數目,先行附片陳明;伏乞聖鑒。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七三(二二○四頁)。
兩江總督曾國荃咨呈遵旨辦理赴閩援台各援軍次第啟行折稿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兩江總督曾國荃文稱: 竊照疊次欽奉電寄谕旨敕辦赴閩渡台各援軍次第啟行緣由,經本爵部堂于光緒十年八月初八日恭折由驿具奏。
除咨行外,相應抄折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折稿 奏為疊次欽奉電寄谕旨敕辦赴閩渡台各援軍次第啟行,恭折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籌撥勇營饷項渡台,分軍撥饷交楊昌浚由江西陸路入閩,業将大概規模于七月二十日馳奏在案。
八月初三日,欽奉批旨:『覽奏已悉。
該督籌辦各節,均屬妥協。
該部知道。
欽此』。
旋據何紹彩、王紫田、锺紫雲等禀報:領足八、九、十三個月饷項,率恪靖四營,七月二十六、七等日次第上兵輪船;八月初三,由湖口拔隊。
幫辦福建軍務臣楊昌浚,初一日酉刻到下關。
初三配齊新營軍器、鎗炮、丸彈、子藥、棚帳,攜帶淮運庫銀三萬兩;初四日,輪舟啟行,由江西河口一路進發。
臣觀楊昌浚慷慨激昂,忠荩之忱見于眉宇,志欲早纾閩省之急;征軍在途,亦必迅速。
此援閩之師辦理已有頭緒者也。
至于渡台之營,早已發給饷銀三萬兩,交劉朝祜領收;并給各項精良器械、軍火,靜候英商輪。
頭批八月初三日已到淡水,二批初四日自江陰開行。
船價之貴,實為聞所未聞;而英船以鞭笞淩厲勇丁,佥雲見所未見。
祗以欲救基隆之急,不得不忍辱包羞。
雇船裝載兵勇、軍火,系龔照瑗一手經理;應俟悉數渡台,該員乃可據實報銷,在于續借出使經費支用。
不惜重價,乃得辦有頭緒也。
山東撫臣陳士傑一片血誠籌備東省防務,疊次與臣函商,奏調道員李光久率一老營、招二新營速赴山東統領各軍,以備海防之急;欲借川資撥給鎗炮,以利遄行。
臣即在于淮運庫提銀一萬兩,交李光久迅速成軍;八月初三日啟行。
昨據來咨,此項銀兩請作為協濟東省之款;臣猶未敢應允。
山東蓋不知江南近日饷绌至于此極也。
目下上海、吳淞、江陰、鎮江一帶聯絡人心、水陸各将布置,尚屬周密;添募新營,中秋節後可以到防。
下關新築平地明炮台,安放大炮,派營駐守:足以仰慰聖朝睠念南服之至意。
所有疊次欽奉電寄谕旨敕辦赴閩渡台各援軍次第啟行各緣由,理合恭折由驿馳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再,恭讀邸抄,荷蒙聖慈補授臣兩江總督實缺;力小任重,夙夜悚惶。
自應循例俟奉部文,再行專折叩謝天恩。
合并聲明。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七六(二二○九頁)。
日本翻譯鄭永邦抄電法決聲明封堵台灣業将訓條授水師提督孤拔 九月初二日(一○、二○),日本國翻譯鄭永邦面遞抄電稱: 法使所接電知如左: 法使公會議定聲明封堵台灣,業經将訓條授水師提督孤拔。
右系昨夜所接駐滬領事電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二二一四頁)。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向英聲明法船在閩開釁激怒華民恐将影響各國通商照會譯稿 九月初二日(一○、二○),出使大臣曾紀澤文稱: 竊于七月初五日承準貴衙門初四日電示:法謝署使下旗出京,法船現在福州開戰,打壞馬尾炮台、船局等因。
是日,适值英國代模斯官報痛诋法軍殘忍,華人勢必更恨西人。
比乘新報議論之詞,備具一牍聲明『法軍無端開炮轟擊,深恐将來通商各口居民必緻激怒而有懷恨西人之心;關系實非淺鮮』;于七月初七月照會英國查照辦理。
除俟接準覆文若何再行核辦并于是日摘要電複外,合将照會英外部一牍譯漢抄稿先行咨呈貴衙門,謹請核查。
照錄給英外部照會 為照會事。
前準貴爵部堂公曆八月十六日來文,比經本爵大臣轉寄本國國家查核矣。
按貴爵部堂文稱:『英國國家因不知法軍攻擊基隆之時,中、法兩國商議實情如何;是以法人此舉,難以定其在理與否』。
其文尾又稱貴爵部堂方期中、法交涉,能以和平商妥。
查現時情形,不特不能和平商妥,而法國兵船享受有約各國兵船于和好時往來無阻之利益,經過閩江各炮台,既未聲言失和開仗,且華兵亦未觸犯法人,而法國兵船竟于本月二十三日開炮轟擊船政局及附近鄉村。
本爵大臣聞之,殊為怅怅于法人此種舉動也。
又華軍抵力已盡,息戰之後而法兵仍然開炮轟擊。
如此殘暴以待華兵,實堪憫恻!本爵大臣深恐将來通商各口之居民,必緻激怒而有懷恨洋人之心者;不但此也,且有玷于仁愛大公之聲名也。
為此照會貴爵部堂,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七月初七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一(二二一五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述與德外部議商援助及中法決裂撤使離法與法外部茹相辭行問答 九月初二日(一○、二○),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本月初十及十二日與德國代理外部波希晤談,探其肯否助我攻法、或肯居間調停及兩艦如何回華各節。
波希切實答複,謂『法素忌德,常思報複;近因越南、埃及兩事,尤懷疑忌。
其駐德使屢來探問,防我幹預;我恐其一有借口,即移禍于德,隻能恪守局外之本分。
況前奪法國之兩省,現将不願充德兵者立逐出境,以是邊界人心洶洶;我德君衰老,不得不保泰持盈,不願與法有事。
惟望中國水陸攻剿,能挫法人之兇鋒,能掃北圻之巢穴,則法人即不敢添兵益饷;勿再因循坐誤,及緻互有損傷。
法人氣沮,自易調停。
惟調停者不宜請美國,因系民主,且歐洲各國不喜其幹預也;亦不宜請我德國,因法人忌我,我雖秉公,仍疑有私,實與中國無益有損也。
其兩艦如何回華,須請公法律師查核再複』雲雲。
凡與談兩次,皆不外此。
鳳苞知波希為畢相親信之人,今畢相在鄉養痾,諸事由波希代理;乃其言如此,可知德恐人移禍報複,隻守局外之分。
昨午奉電傳十三日谕旨,饬鳳苞商令德君設法助我,自當欽遵。
俟訂見波希商晤畢相後,再以電呈複。
然揆諸公法、時局,皆無肯助之理。
因我向無相助之約,德可助我,俄、倭亦可助法;且德國垂涎台灣,巴蘭德又求内地通商,萬一肯助我而索謝餍,是直以暴易暴耳。
乞鈞裁深思而熟慮之!今法隻大小二十艘、一千餘人,而閩江一役,毀我船廠及各船、各炮台,出入自如;僅死傷五十一人。
此不但我炮台、水雷之未合法,亦因弁兵未經熟練之故。
律、粵兩口,或不至如此。
然北圻炎郁,法兵多病,米酋遣回;此正可乘之隙。
應令滇、粵軍及時進剿,毀其城邑,使法人修繕安集,二十年内不得貿易之利;庶幾議院交怨,執政可以早日就款。
此外,更無長策也。
想鈞署必已早籌及之。
鳳苞于十三日赴北海,督同驗試第三艦「濟遠」;駛行三小時,全力勻計,速率十五海裡有餘。
旋又帶同海部所派司炮都司沙克等演放大小各炮,亦均合式。
詳查各件,均無弊病。
驗收事畢,鳳苞即回柏林。
其「定遠」、「鎮遠」兩艦,雇齊人役,兩月有餘;每月計耗辛工等萬金。
今電商合肥相,但留船主等官弁,将舵水人役一概裁撤;照例給發兩月辛工,計共一萬二千金。
謹以附聞。
又,前期法公司船寄去九十七号肅函恐有浮沉;再錄附呈。
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敬肅者:本月朔後,巴黎喧傳謝署使出京,且訂于初三日攻船政。
鳳苞不能再留,遂于初三離法,初四夕回柏林。
奉鈞署囑合肥相轉傳電示,饬再詳告外部。
适已聞閩省船政被毀,七船俱被擊沉,彼僅死六人;如此橫暴滋事,不但萬萬無議款之理,即彼亦益複輕視,欲壑難餍,不得巨款決不肯和。
且使館已撤,亦無可再告;惟有堅定主戰,速催邊疆陸軍進攻越南。
一面明告各國,以法先開釁,我不得不應之;或竟不宣告,而彼既已非禮相加,我亦以非禮報之。
無論驅逐教人、拆毀教堂、擊毀兵船,均可為之。
因彼先毀我官民之物産而我報之,亦公法所許也;惟萬不可妨礙他國物産耳。
鳳苞近日與合肥相往來電商,遵旨密催德國兵官。
今已雇得防守海岸之三等水師提督并雷炮台堡官弁共十員名,偕同前翻譯官博郎今日起程到奧國南海,十二日開輪赴津。
該員等皆樸誠可靠,謀勇兼全;情願改易姓名,不報領事,隻聽北洋大臣調遣,臨陣殺敵不顧身命。
此外又密借德國将軍毛爾凱兵機院之提督一員并官弁數員,專司調度陸軍;俟訂定後,即令慎密東渡。
至于「定遠」、「鎮遠」兩艦,于五月間電商合肥相,借現任船主、備齊人役,全付保費,購全糧食、煤斤于閏月初二日開往溪耳,拟閏月初八日展輪回華。
忽有諒山之役,奉合肥相電令緩開;是以稽候溪耳,已兩月有餘,耗費不赀。
今既與法彼此撤使,則不但途間有局外國可以扣留、有法國可以劫奪,即德國亦礙于公法,不便放洋。
蓋德甚願相助,而決不肯顯違公法也。
昨又電商合肥相,準将兩艦之員弁人役遣撤,以節耗費;自是正辦。
此兩艦遲開,并無有意延宕之實情也。
伏乞鈞裁洞察。
七月初二日接李相電 宋。
總署初一來電:『本日奉旨:「着李鴻章速即選雇德兵官五十人赴天津,由李鴻章調遣酌用;川資等項,在出使經費項下支給。
到津後,每人薪俸若幹,由李鴻章酌定。
前購兩鐵鑒,需用孔亟;着李鴻章設法與德國妥商,趕緊駕駛來華,毋得再延。
欽此」。
希轉電丹崖』雲。
據德璀琳拟募洋弁合同,來華一年,豫發兩月薪俸,不另給川資;到後月給一半,俟期滿補全。
陣亡病故,一年薪俸付家眷屬。
如不遵令,給兩月薪俸撤回。
一年後留用,仍照章。
惟所拟薪俸數稍多,鄙見無須五十人;如有曾經戰事閑退兵官,或精大小炮及槍法或精炮台水電造藥各法,密為延聘一、二十人,妥立合同,電示大略。
鐵艦能否照前訂雇開駛?并祈商辦。
初四日亥刻陳季同來電 黎明得津電内開:『江。
頃總署來電:二十九午電悉。
謝已下旗出京,顯與中國失和。
今既有此電信,應與外部言明:法十六尚來照會,十五已攻基隆、福州内港,兵船未退;是以中國亦進兵越南,并将劉永福收為我用。
聖意堅定,即欲明宣谕旨,布告天下,一力主戰。
适得洋電,今日再乞聖恩,暫緩明發。
法如欲仍議今約,中國亦不為已甚;可由法國派人來津,與李中堂詳議定。
再,撤越南兵弁,可令劉永福不再動兵;賠償本無此理,華不應予,法不應取。
況既有基隆之役,我兵士傷亡甚多;即以■〈血阝〉款論,彼此可以相抵,應作罷谕。
法如照辦,法船不擾口岸,雲、粵兵亦不再進;即可保全和局。
否與閣下速電複!如此信未複以前,孤拔等或肆行滋擾,中國惟有盡力攻擊而已。
并望詳告外部,即轉丹崖』雲雲。
祈密辦速複等因。
初六日午刻陳季同電 總署來電:『密。
陽景泰瓶盆八件,傳旨贈德君。
初四面奏,奉旨允準』。
希即遵辦。
支。
初九日亥刻緻鈞署電 佳。
奉電,饬告外部勿接濟法人。
查中國所購軍火,未運到者甚多。
若一揭明,恐先自礙。
況法不藉他國軍火,基隆煤已足用;似暫不告而剿逐法人,進攻越南為要。
乞鈞裁! 十四日辰刻接鈞署電 密。
陽奉旨:『德國向與法仇,此次德領事在閩,以法人違背公約宣示于衆,與我睦誼顯然。
着李鳳苞告諸德主,請設法助我,彼此有益。
不準接濟一層緩告外部,所見亦是;着随時酌辦。
并電告曾紀澤、鄭藻如一律辦理。
欽此』。
元。
七月初一日與外部茹相辭行問答 未正一刻,赴外部。
茹相請入公事房,坐定。
李大臣曰:『本大臣今早得總署電,謂謝署使已請護照于今日出京;巴黎使館亦應即撤雲雲。
故本大臣特來辭行,并請發護照于本大臣并随使各員。
本大臣深惜兩國數十年和好,因銀錢小事,竟至無可商議;尤可惜者,數月以來,本大臣屢勸貴部和平,不能見聽,遂至決裂耳。
本大臣兼署法國以來,方竭力設法以聯絡邦交,永固友誼;不料終不相諒,竟有今日之事也』。
茹相曰:『最抱歉者,無如本部當越事未了之時,本部甚望早與中國議和,同歸于好,故福祿呢抵津說有端緒,即以全權授之;乃津約初立,墨渖未幹,中國議者環而攻之,遂有諒山之事。
倘當時總署即一面行查嚴究、一面和平道歉,法國亦斷不勒索償款;乃毫無一語及此,反言華兵實系奉谕不撤,此實有意失和。
故法不得不動兵追诘,并索巨款。
迨傳旨撤兵之時,倘仍道歉,并請巴得諾來津會議商約并約外之事,法國亦莫不允。
而中國不為,忽派曾制軍來滬,先言僅議商約,複言亦有全權議約外之事。
本國深知未甚分明,然仍裝聾作啞,以期議有成效,不緻決裂。
及滬議數日,曾制軍始允■〈血阝〉償五十萬兩。
然一面堅稱法不應索此,顯視我為乞丐,姑妄予之;法故不允也。
乃無何,并此五十萬兩亦奉嚴旨申饬。
是中國始終執一,雖法國有願商之忱,亦終底于無成。
今日之事,是中國逼成,非法國初意也』。
李大臣曰:『貴國所說,似是而非;蓋不揣其本而齊其末也。
中國道歉不道歉、允償不允償,須查諒山事是否中國之咎;此為現在龃龉之根本也。
津約雖定,疆界未分,中國即饬華軍退劄諒山,不許前進;豈先料法軍沖來,特蓄此失和悔約之機心。
中國之不欲與法國生事,亦可見矣。
迨法軍前攻,華軍請準五、六天撤退;是無失和之心,更可見矣。
法軍不允所請,突然沖入,遂緻交鋒,互有傷損;是誰之咎耶?中國即明告系華軍,亦光明正大,不必隐諱;未慮法國竟以此藉端也。
本大臣曾将詳細情形,剖辯在案。
貴部并不于議院宣告之,僅執一面之詞以欺朦議院;雖一面與本大臣妥商,而一面仍饬巴公使專事恫喝。
貴部與巴使之言屢次不符,以緻本大臣不能取信于中國,頗受中國之累。
查貴部函告不索巨款,但請略給■〈血阝〉費償費;乃其後數日,巴猶在滬索二百十五兆佛郎。
又貴部已允本大臣僅需五十兆佛郎,乃至今巴猶索八十兆佛郎。
本大臣所告中國者僅有電報,巴使所告中國者則有公文;中國見本大臣述貴部之言與巴使等之文兩面不符,不疑貴部不誠,實即疑電報有舛錯。
故以後本大臣凡述貴部之意,中國不甚信;豈非因貴部而有兩歧之誤耶?今言亦無益,謝署使既已出京,本大臣亦應回德;然甚願貴部體貼中國,如能臨崖勒馬,大局或尚有轉機也』。
茹相曰:『本部之政并無兩歧,巴使因中國絲毫不允,故堅索巨款;倘中國肯允,則誠實說出矣。
今謝雖出京,然謝從巴使到華後,僅僅系參贊、非署使;今之出京赴滬,仍可以商,非決裂也』。
李大臣曰:『總署來電,屢言謝系署使,因謝照會亦自冒稱為署使也。
今既下旗挈員出京,尚非失和而何』? 茹相曰:『謝稱署使者不止一回,本部已知之。
然現巴、謝均在上海,大約不日仍可商量;大約系靜候中國允償,或令孤拔再奪數地作索償之質以望中國肯允耳』。
李大臣作色曰:『仍言奪地,太覺輕視中國矣』! 茹曰:『實因中國不易商量,出于無奈』。
李大臣又曆叙中國願商量而法國不肯商量及巴使在滬仍不肯到津,中國又曲全友誼,派曾制軍就議;而法國仍占奪基隆、仍勒索巨款,一味蠻橫,又不肯請他國排解,試思更有何國有此辦法、更有何國再能容忍! 茹半晌答曰:『中國先有錯處,即觀兩月前總署告謝參贊雲「北圻官兵不可讓」一語,已可為背約之證。
然今姑不論前事,今總望巴使在滬尚有商量耳』。
李大臣曰:『倘貴部必欲商量,不可在海口妄動;恐炮聲一震,津約廢矣,無可商也』。
茹相笑而不答,形迹奸詭可惡。
李大臣曰:『望即發護照,以便啟行』! 茹相曰:『明日送來』。
李大臣曰:『今日倘能送來,庶明早可以啟行』。
茹相曰:『可以今日送去;然如不及明早動身,可請從緩束裝。
我法民非生番可比,雖中國無出使權利,斷無人滋事也』。
李大臣起,辭曰:『煩緻意總統,不及辭行為歉』! 茹相曰:『總統在鄉,可轉緻之。
渠當與本部同心,極願再見貴使也』。
遂握别送至門外,猶曰:『不久再見』(陳季同述)!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四(二二一八頁)。
同文館譯報法兵在台情形等事 九月初四日(一○、二二),同文館譯新報: 照錄新報 八月二十五日英文字林新報: (略) 又,前于二十二日晚接得電音,言台灣府之統領華兵者以佯敗之計得勝法兵,因而殺死法人數百名,獲得火槍千餘杆。
現在法國兵船雇人泅水毀斷電線雲。
今日廈門來電,言法水師前于二十日泊于淡水;現被逐出口外雲(張德彜謹譯)。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九四(二二三五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法水師提督定自九月初五日起封禁台灣各口 九月初七日(一○、二五),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現接到廈門關稅務司初六日電報,内稱:『法國水師提督出有告示,自初五日起将台灣從北至南偏西之海濱并沿海各口封禁,使衆鹹知斷截各項來往』雲雲。
總稅務司既得此信,不得不為之轉達。
緣法國兵艘在台灣沿海各處作事,不但海疆各路不克與劉軍門往來接應,即台灣各官員文信亦不得通,緻在彼不能得所需,即此亦不得知其情形。
事至如此,若不立即設一辦法,恐不日即有全台之慮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九七(二二三六頁)。
同文館譯報法已定議封堵台灣各海口 九月十一日(一○、二九),同文館譯洋文新報稱: 九月初二日,上海新報雲及法國公使刻接電報,知法廷定議封堵台灣全島各海口,業已饬令水師提督孤拔遵行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二(二二四七頁)。
軍機處交出上谕命沿海疆吏力籌閩台軍務饷項 九月十一日(一○、二九),軍機處交出奉上谕: 徐承祖奏「謹陳全台要務」一折,所奏不為無見。
法人攻占基隆,必須迅速驅除,勿任久踞為患;本日已有旨将劉銘傳補授福建巡撫,仍駐台灣督辦防務,更屬責無旁貸。
着即極力籌辦,以副委任。
台北富紳林姓,疊谕劉銘傳曉以大義,令其集團助剿;着即查明該紳職名具奏。
徐承祖所請饬令該紳總辦借饷團練事宜,如事屬可行,即着奏明辦理。
台灣軍火缺乏,着李鴻章、曾國荃、楊昌浚、張之洞、倪文蔚設法接濟。
法人有封海之說,全台口岸甚多,必有以運送之處。
前據劉銘傳電稱可由新竹登岸,着該大臣等遴派精細員弁妥為運解。
或由外國商船受雇包運,給予重價;并着妥為籌辦,毋稍膜視。
台郡土匪蠢動,着劉銘傳督饬地方官彈壓解散,速靖内患。
原折均着抄給閱看。
據楊昌浚電稱:台灣饷绌,已饬司設法接濟;具見力顧大局。
即着迅籌解往。
吳鴻源所募兩營,着該督饬令設法渡台助剿,毋稍遲延。
彭楚漢現拟雇漁船渡新竹、鹿港,藉通文報;并着傳知該提督妥為辦理。
聞馬江之戰,「揚武」輪船擊中法船,炮子并未炸;聞經洋人剖視,有炭無藥。
此必有人從中作奸,緻有此事。
嗣後統兵大臣等于所用軍火,務當遴派妥員經管,随時詳加檢點,以資利用;勿稍疏忽。
此旨着李鴻章先行分别摘要電知各處,以期迅速。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五(二二四九頁)。
同文館譯報虎(滬)尾戰況 九月十二日(一○、三○),同文館譯新報稱: 八月二十九日,英文字林新報前日倫敦來電雲:『法國會堂複開,有多官呈請該堂向民間籌措一千零八十萬佛郎,以備東京兵費之用雲。
又現在法之兵船八隻泊于虎尾、五隻泊于基隆,土民蜂起,高築炮台;且雲願死而不願受法人之辱。
前于二十日法兵力攻虎尾,該處提督孫開華等極力抵禦,以力殺死法兵二十五名、轟死二三百名;華兵傷亡者百餘名。
中國兵官陸地劄營半月有餘,殊覺乏倦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二二五二頁) 南臣大臣曾國荃咨報恪靖諸營援閩籌饷協濟并遣軍填劄遺防 九月十二日(一○、三○),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準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大學士左(宗棠)咨:『為照本爵閣大臣奉命督辦福建軍務,現在該省情形吃緊,亟須成軍開拔赴閩;謹遵旨調撥恪靖七營前往防守。
惟兵力尚單,幸貴爵督部堂在于江南各軍營内複添撥督轅親軍後營,共成八營;并允給該各營口糧,俾入閩随同征剿。
相應咨請查照,并希催饬各營迅速辦理啟程』等因。
本爵部堂準此,查督轅親兵後營系左步雲管帶,即系恪靖親軍右營;本駐江甯城内,即可就近啟行,随同大帥入閩。
至于恪靖七營有三營駐吳淞口,郝長慶帶先鋒營、賀興隆帶副中營、劉春庭帶正後營,即應料理啟行;應派淮揚鎮章軍門率「合」字四營接守吳淞口汛地,以重防務。
其四營駐江陰者喻先知帶衛隊營、易上休帶良營、劉見榮帶威營、葉少休帶禮營,均應迅速分批随行;應派劉藩司添調「南」字選鋒三營接守江陰汛地,以厚兵力。
其「合」字四營所駐高廠廟地段,應由陳臬司派提督陳美仙率四新營填劄,以資策應。
所有各營需用輪船載送湖口,應由長江李軍門屆時派兵輪船分作三批裝送,以利遄行;并咨會江西潘撫部院預備民船,在湖口接送河口。
至于該八營所需月饷,應由金陵支應局會同陳道鳴志查照前次奏定之案,由陳道攜帶三個月滿饷,親随大帥偕行支放;以後月饷,議定由江甯、江蘇司局仍應多方籌備,到處設法挪湊,源源接濟。
除咨複欽差大臣左侯相查照并分别咨行照饬立刻遵辦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貴衙門,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九(二二五二頁)。
總稅務司赫德面遞節略縷述滬尾中法戰況 九月十三日(一○、三一),總稅務司赫德面遞節略稱: 照錄節略 淡水新關稅務司法來格呈 總稅務司憲:前于十月十五日(即中國八月二十七日),由東北來之半年不息風業起海面,波浪翻滾,非小艇所能當。
因而法船有停戰情形,俱開往他處;惟餘有水師提督坐船并名為「杜蓋都音」二小煙囪之戰船。
是時中國官員調集兵勇極
謝等請護照,朔日出京;希電囑閣下即回德都雲。
聞法由越調到陸兵二千餘,拟攻據台灣,兵船守海,斷接濟,台必危。
巴黎調兵若幹?仍随時探示!德兵官若由兄雇,恐外部阻以公法;德璀琳願包辦,何如? 同日接李相電 朔。
豔電已轉總署。
福言自系茹意,應候請旨酌奪電複到後,再定行止。
聞巴由滬上船,未知何往。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五(二一七九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錄呈與法外部及其它函電各件備核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節次與外部茹酋面駁、函辯,卒難就範;竟于十五日強奪台北之基隆。
近聞法兵既毀炮台後,旋即回船踞占海口,死者二人、傷者數人;迄無官兵前來修複炮台。
茹酋且謂法國理足力強,自能索償,不必美國主評論。
昨下午第一次在下院宣告,竟謂奪中國之地,不為啟釁;因中國與各國不同,惟先奪其地,乃可與商議等語。
其狂悖欺侮,實堪發指。
以他國處之,不待占地,即聞此等語,已可早興問罪之師矣。
今日下午下院将複議,明日上院定議;諒已無人挽回其事,勢必允籌兵饷,一任其與我尋釁矣。
鳳苞所識議員雖代為争辯,終屬無濟。
謹抄本月十三日以後外部來往各函,内有十九日緻去一函,茹酋亦無詞可答;茲并錄其謝使報及米酋報,并呈鈞覽。
茹酋所據以歸咎于我者,惟此謝署使、米酋之報件耳。
此外,另呈外部洋文黃書一冊,以備查核。
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六月十二日接李相電 福呢臨行限期撤兵節略,我謂其挾制,不許。
伊自将此條勾抹,并加花押為憑。
英泰晤士報館所言是實。
昨令羅豐祿赴滬,将福原稿送巴閱。
巴自知理屈,願轉圜;望再與茹力辯。
至四月十七日草約二款,即行調回;可早、可遲,不得謂背約。
公駁兵費不應給,極有勁。
仍盼速複。
十四日接李相電 曾議無成,望告茹派巴使來津會商妥法;我即令德璀琳赴滬商請。
同日緻李相電 法近頒黃書,内有謝使述總署文雲:『華兵系遵谕不退,以俟詳約』。
因此,法報鹹咎中國,并雲有意拖延。
今滬議無成,欲巴赴津;茹在鄉,遵已函告。
恐不加,不肯再議;總望早結為妥。
倘六日後議院散,茹可任意妄為矣。
十五日緻李中堂 前茹面允減至五十兆佛,已電呈,并電滬道;諒達總署。
其時又允七、八年交清。
頃茹函複,須償款定後,派巴赴津議商約。
今照赫德所許八十兆、十年交清辦理,不能再少;但勿提貢獻雲雲。
前面允者,又不認矣;不知赫有無妄許。
應如何答茹?乞即轉示遵。
十六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法文) 準汝将議院曆次議論諒山事,電告三欽使。
十七日陳季同複羅豐祿電 二十一可議;然議員鹹咎中國,恐遲結更吃虧。
聞基隆被據,确否? 同日接李相電 五十兆已達,總署不允。
赫議禦防經費歲給百萬、十年為期,更不能允。
署已調赫回,德亦未去。
曾前許■〈血阝〉五十萬,奏日申饬。
現停議三日,恐難速結。
十八辰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福祿呢捏續約字據在,豈假!乞剖其誣,免徒咎我。
同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基安勿廑,新事望電。
同日陳季同緻羅豐祿電 屢剖,福堅不認。
乞将字據映印付滬報,并轉禀李相。
同日接李相電 赫續請給四百萬,亦未允。
議院何日散?茹意若何?孤拔在閩未動,望确探示! 同日緻李相電 福不認勾抹;茹雲津約二款月餘未辦,即中國之咎。
議院六天散。
不償恐難結,應備戰。
十九日緻李相電 茹來函:滬議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質,以俟中國允償雲雲。
如何答?乞速請總署示! 同日接鈞署電 頃何天爵雲:上海美領事以請美評論告法領事,據複:因□故不允□□不知事指囑本處電閣下,即刻見法外部,請法與中國公請美主詳查情形,評斷此事是否中國違約。
美使仍電請美主評論雲雲。
希閣下即告外部。
如何答複?速電知! 同日接李相電 昨報台灣基隆炮台被法攻破;巴照會曾暫不取福州,索賠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與茹意同。
未知内意若何?為數太巨,此事恐無收。
尊處有法調停否? 同日緻李相電 福來雲:倘肯允償,請巴赴津定數并議商約,則茹可準辦。
先撤閩船,俟償數定,交還基隆。
苞揣系茹意,今不肯請人評論,别無辦法。
倘不備戰,可否請允以保閩廠?乞速商總署!似不到五十兆佛。
二十日緻李相電 苞知議院将議,昨又函剖非我咎,并托福請先退閩船。
頃茹令福來雲:已據基隆,人心稍靖;可先令孤拔退出閩口,以免啟釁。
八十兆亦可減,惟須我先允并非不願津貼,即可妥定其數。
又雲茹頗知巴傲,願徑由苞與中堂或總署商。
乞轉! 二十一日緻李相電 頃福密拟約稿,囑譯呈。
一、津貼四十兆佛。
二、全權畫押後,即撤閩船;巴可到津議商約。
三、先交十兆;且法兵到高平、諒山、保勝後,即還基隆。
以上三款,如中國允,福可請法允。
否則,難保和局。
候即複雲雲。
與昨詞又異;然皆茹意。
乞裁! 同日緻鈞署電 茹複雲:鈞署前告謝有「兵系奉谕不撤」一語,即系背約。
不必他國評論,但償款可減。
同日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福筆據已付巴閱,限期退兵二條經福親筆鈎抹署押,此中國不背約之鐵據。
祈告外部、議院,法兵倘再妄動,法國責成更重;并禀欽使。
豐白。
同日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字據已映印百餘紙,散給各國并登滬報。
法以四百人據基隆,得易守難,費經理。
查說或以孤軍為殉,藉誘議院之大舉;乞發其奸,以告議員! 二十二日羅豐祿緻陳季同電 巴見祿字據,氣頓沮。
映者已轉緻各公使;滬報未登,留為退步。
同日接鈞署電 二十日戌刻,接北洋電稱:閣下得茹來函,有「滬議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質」之語;與省三捷報相符,與巴得諾照會不對。
茹函究系十五日交閣下、抑十六始交?希查明确複! 同日接鈞署電 正在會商,即取基隆、仍索巨款,恐中外無此辦法。
本處現照會駐京有約各使公評,法國應如此辦法,中國應否照辦?特将照會稿電寄閣下,希即照駐法有約各使;如何議論?希随時電知!号。
又電寄照會稿:為照會事,查中、法龃龉一案,曾将兩國來往照會各件于上月二十七日照會各大臣在案;又經照請美國照約調處,亦經面告各國。
查調處本系巴黎斯約辦法,中國極願以此法了此案也。
本月十六日,準謝署大臣照稱:請人調停一節,似難允準。
又經本署推誠告以美國調處之益,并照請妥商辦法;于十八日照複去後。
乃十九日,準南洋曾大臣轉巴大臣照會:法國取守基隆等情,閱之詫異。
查巴大臣本月十二日照會、謝署大臣本月十三日照會,均願兩國妥商;即謝署大臣十六日照複,亦但言不允他人調停,并無「發此照會後,即動兵攫取基隆」之語。
茲乃一面會商、一面踞地,恐泰西各國無此辦法。
查巴大臣照稱,不過欲索八十兆佛郎。
竟不待商定,又不先告中國及各國戰期;設推此意以擾及中國通商各口,則華、洋各商财産,中國亦驟難保護,一切應惟法國是問。
惟此次踞地正在會商未定之際,而又索此巨款;法國應否如此辦理?中國應否照辦?尚望貴大臣秉公評論、或另有公平辦法,均惟貴大臣查核定斷。
相應照會貴大臣查閱,務希見複可也。
須至照會者。
此稿希照錄照會德、奧、義、和各外部,并照錄轉電玉軒、劼剛照會英、俄、美、日、秘各外部。
同日鈞署電 茹函十九未刻到,申刻電乞北洋轉呈。
同日接李相電 馬、皓電已轉總署。
署令照會駐法各使,有益否?福雲允償,巴赴津定數;若所索太奢,鴻斷不允。
羅豐祿持福手抹字據示巴,巴允電告外部,此我不背約之鐵據;福若不認,亦當從中轉圜。
基隆我軍小獲,法變計否?乞探示! 同日接鈞署電 本處照會各公使評文,暫不發;希閣下勿照會各使,并勿轉寄玉軒、劼剛。
同日緻鄭大臣電(照錄鈞署電七百二十四字)。
同日緻鄭大臣(英文) 總署谕:今日照會暫不發。
六月二十五日接中堂電(午刻) 總署二十四日電:『福約三條均悉。
現基隆已複,彼之議院情形有無變動?即探複!此事中國理足,廷議佥謂難給津貼。
法雖不允美商,美國仍請調處;法何堅執不聽?可诘問之。
如孤拔果撤閩船、不擾他口,巴得諾可到津議商約,以歸和好。
希轉電丹崖』雲。
同日緻邵道台電 茹昨在下議院雲:『中國雖将福字據印付英報,而津約二款月餘未辦,仍系背約。
今據基隆,不過索償,尚非啟釁;因此國與各國不同,惟割據乃可商量也。
乞準接續據地挾制,以操必勝』雲雲。
議員允今日續議;代我駁者無人肯聽。
乞轉電總署、北洋并呈三欽使。
苞。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三日) 今送上李中堂來之電函,如果巴使親見福呢原文内有福呢自行勾抹之句,諒巴公使必已早告于貴部。
本大臣想從此以後,不能再謂撤兵一事有誤會矣。
其諒山之事,皆由法兵官知為早已議定華兵撤退之限期,可聽法兵前往;倘華兵未能如期退讓,則法兵可用力以攻之耳。
今李中堂恐人誤謂限期之說,早經允許,是以有諒山之事,所以不能不将實在情形告明,以辯明非中國之咎;因此來電令本大臣告明,請貴部見複為望(茹相未有複函)!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四日) 今接到李中堂來電内開:『曾大臣滬議無成;望告茹相,囑巴使來天津會議妥法』等因。
本大臣準此,即譯送覽。
想貴部必鑒及李中堂自從力辦津約以來,始終欲維持和局,不忍使約廢釁開也。
外部茹相來函(六月十五日) 承準貴大臣送到直隸制台李中堂之電示内開:滬議無成,請派巴公使赴津商議等因。
查本部向來俱謂應派李中堂會商津約中所說之商約,乃中國忽派曾制台為全權,本部不得不令巴使與商商約及償款;但本部早已申明:須将償款議定,方派巴公使赴津。
如果今在上海專商之償款不成,則赴津有何盼望!究竟李中堂更有别項之權較勝于曾制台乎?抑總署之主意已肯變改乎?據本部觀之,法國既肯如此謙讓,如果中國亦肯直爽辦理,尚可易于了結也。
前次與大臣面談時,本部已告明雲:法國但欲索一償款,與中國之力相稱。
近日赫德在上海允許巴公使雲:中國願津貼法國之兵費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清。
所以法國再表明謙讓之心,準請貴大臣明告中國曰:法國肯準照此津貼之數及分交之期,如果但有此條而無别條牽涉越南之事,盡可準予照辦;但不知何以又牽涉越南,顯系津約内另生枝節,本國萬不能允準。
今請貴大臣将本部此函轉告總署,并請申明本部萬不肯再将赫德所允之數更為謙讓。
此系法國結末一語,不必再煩辭說矣。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六日) 昨收到貴部西八月初五日(即中曆六月十五日)函内開各節,當即電告總署。
惟貴部此函系答本大臣六月十四日之函,而并無一語及本大臣六月十三日之函;可否請仍賜複,以便複達李中堂知為已照其來電辦理也。
至于總稅務司赫德與巴德諾公使商許之事,本大臣未奉總署示知,未便代貴部贊成。
且數日前,本大臣電告中國國家雲:貴部面允償款願減至五十兆等語;今忽歧異,尤未便幹預也。
摘譯法國新頒諒山案黃書内公文(法酋米魯報其海部之電文) 西六月十七日,法兵向諒山前進,有拉雜人發槍,似非官兵。
二十二日晚(即中曆五月二十九日),在松江左邊亦有人發槍。
西二十三日(即中曆閏月初一日),法兵渡河,以槍擊散其發槍之人。
有中國前鋒官來雲:『官兵離此不遠。
昨發槍者,系山中土人。
我官軍知天津已立約,不願背約;但須等候六日,以俟北京之示』。
已刻,有華軍官來,雲是廣西撫台所派之總統;雲『五、六日方可退兵;晨間之信,不知所寫』。
法副将氏順雲:『照津約,華兵應早已撤回。
今法兵陸續前往、華兵陸續退讓,亦不可此時可與中國總統商量』?總統雲:『下午帶統領再來』。
未正,又有華官二員來,等候在諒山、北甯兩省之交界,請法副将往商。
法副将派都司格來登往請華員來商,華員亦允;奈既來,又藉端而回去。
法副将遂派晨間送信之華弁,往告華營雲:『遲一點鐘,将前攻』。
申正,法兵前進,令勿先開炮。
及到窄路,有許多敵兵攻擊;約有四千人,俱有遠擊之槍。
從申正至二十四日(即閏月初二日)黎明寅初,法官死傷各一人,兵死者七人、傷者四十二人。
及辰正,法前隊受三邊攻打。
已正,敵人欲抄截法兵郎格之後路,槍聲甚密;法兵不能回打,法人不能不退。
法軍方欲運糧草,因敵槍甚密,扛夫俱逃走;是以兵官之糧食不能帶回。
未初,退過松江,駐劄于北黎。
是日,法官死一人、傷三人,兵死十人、傷三十三人,不知下落者二人;敵兵俱有中國官兵之号衣服、手槍、雲乞喜槍、林明登槍。
拿獲探子幾名,查約有華兵二十營,三百人在諒山、松江之間。
西六月二十九日謝署使緻外部之電(即閏月初七日) 昨以照會告總署雲:法兵被華兵攻打,無理之至;且違背條約,應惟中國是問。
法國應議收償款,又須請中國克日退兵。
本署使親交此照會于邸堂及漢堂官,五位堂官面駁雲:『津約内并無諒山應退兵、亦無退兵日期』。
本署使執津約第二條辯之,則堂官雲:『漢文與法文不符』。
又以第五條法文為憑句駁之,則堂官雲:『應俟詳約定後撤兵』。
但再三催巴公使來津與李中堂商議;且雲津約如何辦法,另有公文照會本署使。
西六月三十日(即中曆閏月初八日)謝署使緻外部之電文 總署複本署使照會雲:『諒山系法人先開炮』;又辯西五月十一日天津所立者系暫約,其交界通商等事俱未議及、退兵日期亦未定,所以中國命北圻官兵所劄之地不可複讓,但須免于與法人交鋒。
又雲若早知詳約未定,而法兵欲進諒山,則定須命兵官不可失和。
又請本署使吩咐法軍不可前往,又催法公使早到北京以便商議。
外部茹相來函(六月十九日未刻) 兩江制台曾與巴得諾在滬會議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無成效,法國不得不自取應得賠償之質。
茲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據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暫,則視中國何時允許照巴得諾所請辦理耳。
特此奉聞。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聞日内議院将議中、法近事,中國與歐洲各國政制不同,既向無議院可以宣告國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僅能将所有實在情形告達貴部;經貴部刊刻「黃書」頒給議員,已有成案。
今當議院定論,實有轉移事局之權;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國不能任咎緣由,向貴部詳細剖明之。
一、須查諒山之役,是否因中國背約所緻?二、華兵與法兵相遇攻打,是否有意伺殺?此二者,為現在龃龉之大端也。
本大臣〔以為〕倘法國來請中國撤兵,中國不允、或故意托詞不撤,則可謂違背津約;今總署與謝署使面談并照會及由本大臣轉告貴部電函,均雲專候巴公使來商撤兵,并無一語可以違約責之。
又諒山之事,起于西六月二十三、二十四兩日,巴公使已于西七月初一日到滬,再數日便可到津;彼此妥商一退、一進,實最穩妥。
中國一切自可照辦,不緻滋生事端。
至于撤兵限期之誤會情形,本大臣已屢言矣;今本不必再提。
因兩國全權皆爵位尊崇之人,不能指其捏誣也;然因有此限期,故貴部西七月初四、初十等日來函藉指為中國背約。
今忽置此限期于不問,其誤會情形亦可概見。
故本大臣嘗以為華軍駐劄之地,法軍早已苟非告以某日華軍應撤,如不撤可攻退之;則法軍斷不前進,亦斷不緻既見華軍仍複沖入。
故溯其本原,全由誤會限期者之咎也。
「黃書」所刊米卨提督報單,有「中國帶兵官請遲五、六天以便請示撤退,法将不答」一節,不已明乎?兩國兵官既已會晤,即無伺殺情節;法國各新報亦稱「不得謂為伺殺」。
蓋伺殺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敵人也;華軍無深藏,帶兵官又複親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謂為埋伏者乎?貴部又謂照津約第二款,華軍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應撤退;殊不知既立約,兩國系屬友邦,即未退之華軍亦屬友國之兵,非為尋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
乃并不商量請撤,隻顧沖進;以緻互有傷亡,其咎果誰屬哉?總之,諒山之役須公道評論,不能強令中國擔此責成也。
中國于津約應辦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無再須辦理之事;萬難竟允償款。
貴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繼索二百兆、終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貴部向稱公道平允,為各國所信;今甚願于此事靜細尋思,不将中國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勝厚望焉! 緻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頃接總署昨日電報,謹即譯出送覽。
上海領事官所說者,諒必可行;望即示複!本大臣查公請一國為兩國排難解紛者,指不勝屈。
今法國倘知聽人評論勝于從事幹戈,則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願貴部可照辦焉! 外部茹相複函(六月二十日) 昨準貴大臣函送總署來電内開:上海法領事稱「公請美主評論中國是否背約,本國或可照辦」一節,囑貴大臣即告本部候複等因。
準此,查本部向發電函,全無一語令公使領事竟勸中國如此設想者;且背約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國評論,本部尤不準屬員妄談也。
按自總署告謝署使「駐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後,違背津約已無疑義。
因此,本部徑向中國索賠。
嗣因中國不允,遂自據地作押。
今若照中國所請辦理,則顯将本國實有之權聽憑他人論斷,勢有所不能耳。
至于欲議定償款數目,則視本國向來謙讓之忱,中國亦可知他國論斷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祿呢拟緻李中堂密電(六月二十一晨福親手交到) 倘我二人不設法以勸兩國,則事局必不可問。
現揣法國可滿意者,拟成約稿呈覽。
倘中堂不能請中國不再拖延,日後雖欲照辦,我亦不能再保護和局矣。
第一款:中國允給法國四十兆佛郎,分四年交清;其第一年之一十兆,須即付。
第二款:一、法國允于兩國全權将此約畫押後,即撤現駐閩口之兵船。
二、又允于第一年之一十兆交付後,且法兵入諒山、高平、老開後,即将基隆交還中國。
第三款:此約畫押後,法使即往天津與李中堂議定津約所載之詳細商約。
能否請中國照辦,請中堂即複;其法國國家,我可力請其允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八(二一八四頁)。
同文館譯報法船泊閩江口外法軍轟擊淡水等事 八月三十日(一○、一八),同文館學生張德彜譯新報。
照錄新報 八月二十、二十一兩日英文字林新報: 八月十八日福州來電雲:『穆将軍現駐長門,昨日飛電閩城,言今有法國炮船三大、二小,餘皆駛去』。
又由華軍營中傳雲:『昨日申初,有法船十八隻泊于閩江口外』。
華人度其來閩之意,必因未得志于基隆耳。
二十日由廈門來信雲:『劉爵帥銘傳由基隆退入内地,法将孤拔追迫甚急』。
自前十四日法兵轟擊淡水,至今未息。
所有炮台,皆已毀壞;洋房皆被炮子打破,孔密如蜂窩。
洋人幸皆逃避;華兵在内,四面濠溝甚見周密雲。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七二(二二○三頁)。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購買外洋鎗炮子彈等項價值銀兩抄片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購買外洋炮位、洋槍、子彈等項價值銀兩一案,經本爵部堂于光緒十年八月初八日附片具奏。
除俟奉到谕旨另再恭錄咨呈外,相應抄片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抄片 再,臣前次電報總理衙門具奏,雇英商輪至江陰裝送劉朝祜營勇渡台,救劉銘傳基隆之急;又因吳淞、江陰炮台之炮太小,僅可以擊法兵船而不能打厚鐵甲船,欲買極大炮八尊,以四尊安吳淞堤上保蘇、松、浦江門戶,以四尊安江陰山上保長江扼要門戶;又南洋各項軍器、子彈、前後膛槍協濟各省均已用罄,不得不預為購買以備緩急。
欽奉電寄谕旨:『據曾國荃電稱英輪裝劉朝祜營渡台,稍慰廑系。
該督拟買極大炮八尊分置吳淞、江陰,又欲購前、後膛槍,所籌甚是。
即着迅速所需價銀,如議辦理。
欽此』。
嗣又奉電寄谕旨:『提前趕辦,以濟急需』等因,欽此。
茲據籌防局司道詳稱:『已向上海地亞士、瑞生兩洋行定購十二寸徑口、四十三噸重、八百磅子阿母斯脫郎前膛新式大炮八尊,連熟鐵炮架并活坐旋路裝彈器具應用各件及常用開花彈一千六百個、硬質鐵實心彈八百個、鋼炸彈八十個、門火拉火等項,據稱此項大炮外國亦須定鑄,必要限十二個月乃可運到上海,勢難提前趕辦;議定共計規銀四十三萬二千九百六十兩,訂立合同,先付規銀十一萬兩』。
又申稱『與瑞生洋行德商補海師岱定購德國新式刀頭馬梯呢兵槍二千杆、合膛彈子三百萬粒,訂價規銀六萬七千九百八十兩,另備皮帶七千根并雜用在内;槍限三個月、彈子限四個月運到,先付規銀二萬二千六百兩。
又亨達馬梯呢槍彈将次撥竣,亟應添購備用;現在上海地亞士洋行定購二百萬顆,共計規銀三萬六千六百兩,限三個月運滬,先付定價規銀一萬二千兩。
又一寸半徑口哈吃開斯炮子彈無多,定購開花彈五千顆,每顆規銀一兩;質實心彈三千顆,每顆規銀一兩四錢五分;又葡萄彈二千顆,每顆銀六錢:限三個月運滬,先付定價規銀三千兩』各等情前來。
又準署湖廣總督臣卞寶第、湖北巡撫臣彭祖賢遵旨招募勇營,需用鎗炮等件;臣設法騰出林明敦後膛槍一千杆,交湖北程文炳來弁領回鄂省。
先是,楊昌浚新募親軍赴閩,亦請撥後膛槍及各項應用軍器,資之以行;比撥付林明敦槍五百杆、子彈五萬顆,馬梯呢槍一百杆、子彈一萬五千顆。
又先撥付李光久毅營及招募二營前往山東,帶林明敦槍三百杆、子彈十萬顆;初三日啟行。
惟初四日閱閩省來電,始則請撥鎗炮,固已一無可撥;繼則電請代訂兵槍、子彈,乃以出使經費用罄無存,竟無銀兩可交定價,急切亦難代訂。
所有上月與洋商訂立合同定辦外洋前項極大炮位及各槍子彈,實為防海、防江萬不可少之件;不得不竭力定購,将來設法籌款陸續清償。
除咨部立案外,理合将遵旨定購各項炮位價值數目,先行附片陳明;伏乞聖鑒。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七三(二二○四頁)。
兩江總督曾國荃咨呈遵旨辦理赴閩援台各援軍次第啟行折稿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兩江總督曾國荃文稱: 竊照疊次欽奉電寄谕旨敕辦赴閩渡台各援軍次第啟行緣由,經本爵部堂于光緒十年八月初八日恭折由驿具奏。
除咨行外,相應抄折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折稿 奏為疊次欽奉電寄谕旨敕辦赴閩渡台各援軍次第啟行,恭折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籌撥勇營饷項渡台,分軍撥饷交楊昌浚由江西陸路入閩,業将大概規模于七月二十日馳奏在案。
八月初三日,欽奉批旨:『覽奏已悉。
該督籌辦各節,均屬妥協。
該部知道。
欽此』。
旋據何紹彩、王紫田、锺紫雲等禀報:領足八、九、十三個月饷項,率恪靖四營,七月二十六、七等日次第上兵輪船;八月初三,由湖口拔隊。
幫辦福建軍務臣楊昌浚,初一日酉刻到下關。
初三配齊新營軍器、鎗炮、丸彈、子藥、棚帳,攜帶淮運庫銀三萬兩;初四日,輪舟啟行,由江西河口一路進發。
臣觀楊昌浚慷慨激昂,忠荩之忱見于眉宇,志欲早纾閩省之急;征軍在途,亦必迅速。
此援閩之師辦理已有頭緒者也。
至于渡台之營,早已發給饷銀三萬兩,交劉朝祜領收;并給各項精良器械、軍火,靜候英商輪。
頭批八月初三日已到淡水,二批初四日自江陰開行。
船價之貴,實為聞所未聞;而英船以鞭笞淩厲勇丁,佥雲見所未見。
祗以欲救基隆之急,不得不忍辱包羞。
雇船裝載兵勇、軍火,系龔照瑗一手經理;應俟悉數渡台,該員乃可據實報銷,在于續借出使經費支用。
不惜重價,乃得辦有頭緒也。
山東撫臣陳士傑一片血誠籌備東省防務,疊次與臣函商,奏調道員李光久率一老營、招二新營速赴山東統領各軍,以備海防之急;欲借川資撥給鎗炮,以利遄行。
臣即在于淮運庫提銀一萬兩,交李光久迅速成軍;八月初三日啟行。
昨據來咨,此項銀兩請作為協濟東省之款;臣猶未敢應允。
山東蓋不知江南近日饷绌至于此極也。
目下上海、吳淞、江陰、鎮江一帶聯絡人心、水陸各将布置,尚屬周密;添募新營,中秋節後可以到防。
下關新築平地明炮台,安放大炮,派營駐守:足以仰慰聖朝睠念南服之至意。
所有疊次欽奉電寄谕旨敕辦赴閩渡台各援軍次第啟行各緣由,理合恭折由驿馳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再,恭讀邸抄,荷蒙聖慈補授臣兩江總督實缺;力小任重,夙夜悚惶。
自應循例俟奉部文,再行專折叩謝天恩。
合并聲明。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七六(二二○九頁)。
日本翻譯鄭永邦抄電法決聲明封堵台灣業将訓條授水師提督孤拔 九月初二日(一○、二○),日本國翻譯鄭永邦面遞抄電稱: 法使所接電知如左: 法使公會議定聲明封堵台灣,業經将訓條授水師提督孤拔。
右系昨夜所接駐滬領事電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二二一四頁)。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向英聲明法船在閩開釁激怒華民恐将影響各國通商照會譯稿 九月初二日(一○、二○),出使大臣曾紀澤文稱: 竊于七月初五日承準貴衙門初四日電示:法謝署使下旗出京,法船現在福州開戰,打壞馬尾炮台、船局等因。
是日,适值英國代模斯官報痛诋法軍殘忍,華人勢必更恨西人。
比乘新報議論之詞,備具一牍聲明『法軍無端開炮轟擊,深恐将來通商各口居民必緻激怒而有懷恨西人之心;關系實非淺鮮』;于七月初七月照會英國查照辦理。
除俟接準覆文若何再行核辦并于是日摘要電複外,合将照會英外部一牍譯漢抄稿先行咨呈貴衙門,謹請核查。
照錄給英外部照會 為照會事。
前準貴爵部堂公曆八月十六日來文,比經本爵大臣轉寄本國國家查核矣。
按貴爵部堂文稱:『英國國家因不知法軍攻擊基隆之時,中、法兩國商議實情如何;是以法人此舉,難以定其在理與否』。
其文尾又稱貴爵部堂方期中、法交涉,能以和平商妥。
查現時情形,不特不能和平商妥,而法國兵船享受有約各國兵船于和好時往來無阻之利益,經過閩江各炮台,既未聲言失和開仗,且華兵亦未觸犯法人,而法國兵船竟于本月二十三日開炮轟擊船政局及附近鄉村。
本爵大臣聞之,殊為怅怅于法人此種舉動也。
又華軍抵力已盡,息戰之後而法兵仍然開炮轟擊。
如此殘暴以待華兵,實堪憫恻!本爵大臣深恐将來通商各口之居民,必緻激怒而有懷恨洋人之心者;不但此也,且有玷于仁愛大公之聲名也。
為此照會貴爵部堂,請煩查照施行。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年七月初七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一(二二一五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述與德外部議商援助及中法決裂撤使離法與法外部茹相辭行問答 九月初二日(一○、二○),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本月初十及十二日與德國代理外部波希晤談,探其肯否助我攻法、或肯居間調停及兩艦如何回華各節。
波希切實答複,謂『法素忌德,常思報複;近因越南、埃及兩事,尤懷疑忌。
其駐德使屢來探問,防我幹預;我恐其一有借口,即移禍于德,隻能恪守局外之本分。
況前奪法國之兩省,現将不願充德兵者立逐出境,以是邊界人心洶洶;我德君衰老,不得不保泰持盈,不願與法有事。
惟望中國水陸攻剿,能挫法人之兇鋒,能掃北圻之巢穴,則法人即不敢添兵益饷;勿再因循坐誤,及緻互有損傷。
法人氣沮,自易調停。
惟調停者不宜請美國,因系民主,且歐洲各國不喜其幹預也;亦不宜請我德國,因法人忌我,我雖秉公,仍疑有私,實與中國無益有損也。
其兩艦如何回華,須請公法律師查核再複』雲雲。
凡與談兩次,皆不外此。
鳳苞知波希為畢相親信之人,今畢相在鄉養痾,諸事由波希代理;乃其言如此,可知德恐人移禍報複,隻守局外之分。
昨午奉電傳十三日谕旨,饬鳳苞商令德君設法助我,自當欽遵。
俟訂見波希商晤畢相後,再以電呈複。
然揆諸公法、時局,皆無肯助之理。
因我向無相助之約,德可助我,俄、倭亦可助法;且德國垂涎台灣,巴蘭德又求内地通商,萬一肯助我而索謝餍,是直以暴易暴耳。
乞鈞裁深思而熟慮之!今法隻大小二十艘、一千餘人,而閩江一役,毀我船廠及各船、各炮台,出入自如;僅死傷五十一人。
此不但我炮台、水雷之未合法,亦因弁兵未經熟練之故。
律、粵兩口,或不至如此。
然北圻炎郁,法兵多病,米酋遣回;此正可乘之隙。
應令滇、粵軍及時進剿,毀其城邑,使法人修繕安集,二十年内不得貿易之利;庶幾議院交怨,執政可以早日就款。
此外,更無長策也。
想鈞署必已早籌及之。
鳳苞于十三日赴北海,督同驗試第三艦「濟遠」;駛行三小時,全力勻計,速率十五海裡有餘。
旋又帶同海部所派司炮都司沙克等演放大小各炮,亦均合式。
詳查各件,均無弊病。
驗收事畢,鳳苞即回柏林。
其「定遠」、「鎮遠」兩艦,雇齊人役,兩月有餘;每月計耗辛工等萬金。
今電商合肥相,但留船主等官弁,将舵水人役一概裁撤;照例給發兩月辛工,計共一萬二千金。
謹以附聞。
又,前期法公司船寄去九十七号肅函恐有浮沉;再錄附呈。
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敬肅者:本月朔後,巴黎喧傳謝署使出京,且訂于初三日攻船政。
鳳苞不能再留,遂于初三離法,初四夕回柏林。
奉鈞署囑合肥相轉傳電示,饬再詳告外部。
适已聞閩省船政被毀,七船俱被擊沉,彼僅死六人;如此橫暴滋事,不但萬萬無議款之理,即彼亦益複輕視,欲壑難餍,不得巨款決不肯和。
且使館已撤,亦無可再告;惟有堅定主戰,速催邊疆陸軍進攻越南。
一面明告各國,以法先開釁,我不得不應之;或竟不宣告,而彼既已非禮相加,我亦以非禮報之。
無論驅逐教人、拆毀教堂、擊毀兵船,均可為之。
因彼先毀我官民之物産而我報之,亦公法所許也;惟萬不可妨礙他國物産耳。
鳳苞近日與合肥相往來電商,遵旨密催德國兵官。
今已雇得防守海岸之三等水師提督并雷炮台堡官弁共十員名,偕同前翻譯官博郎今日起程到奧國南海,十二日開輪赴津。
該員等皆樸誠可靠,謀勇兼全;情願改易姓名,不報領事,隻聽北洋大臣調遣,臨陣殺敵不顧身命。
此外又密借德國将軍毛爾凱兵機院之提督一員并官弁數員,專司調度陸軍;俟訂定後,即令慎密東渡。
至于「定遠」、「鎮遠」兩艦,于五月間電商合肥相,借現任船主、備齊人役,全付保費,購全糧食、煤斤于閏月初二日開往溪耳,拟閏月初八日展輪回華。
忽有諒山之役,奉合肥相電令緩開;是以稽候溪耳,已兩月有餘,耗費不赀。
今既與法彼此撤使,則不但途間有局外國可以扣留、有法國可以劫奪,即德國亦礙于公法,不便放洋。
蓋德甚願相助,而決不肯顯違公法也。
昨又電商合肥相,準将兩艦之員弁人役遣撤,以節耗費;自是正辦。
此兩艦遲開,并無有意延宕之實情也。
伏乞鈞裁洞察。
七月初二日接李相電 宋。
總署初一來電:『本日奉旨:「着李鴻章速即選雇德兵官五十人赴天津,由李鴻章調遣酌用;川資等項,在出使經費項下支給。
到津後,每人薪俸若幹,由李鴻章酌定。
前購兩鐵鑒,需用孔亟;着李鴻章設法與德國妥商,趕緊駕駛來華,毋得再延。
欽此」。
希轉電丹崖』雲。
據德璀琳拟募洋弁合同,來華一年,豫發兩月薪俸,不另給川資;到後月給一半,俟期滿補全。
陣亡病故,一年薪俸付家眷屬。
如不遵令,給兩月薪俸撤回。
一年後留用,仍照章。
惟所拟薪俸數稍多,鄙見無須五十人;如有曾經戰事閑退兵官,或精大小炮及槍法或精炮台水電造藥各法,密為延聘一、二十人,妥立合同,電示大略。
鐵艦能否照前訂雇開駛?并祈商辦。
初四日亥刻陳季同來電 黎明得津電内開:『江。
頃總署來電:二十九午電悉。
謝已下旗出京,顯與中國失和。
今既有此電信,應與外部言明:法十六尚來照會,十五已攻基隆、福州内港,兵船未退;是以中國亦進兵越南,并将劉永福收為我用。
聖意堅定,即欲明宣谕旨,布告天下,一力主戰。
适得洋電,今日再乞聖恩,暫緩明發。
法如欲仍議今約,中國亦不為已甚;可由法國派人來津,與李中堂詳議定。
再,撤越南兵弁,可令劉永福不再動兵;賠償本無此理,華不應予,法不應取。
況既有基隆之役,我兵士傷亡甚多;即以■〈血阝〉款論,彼此可以相抵,應作罷谕。
法如照辦,法船不擾口岸,雲、粵兵亦不再進;即可保全和局。
否與閣下速電複!如此信未複以前,孤拔等或肆行滋擾,中國惟有盡力攻擊而已。
并望詳告外部,即轉丹崖』雲雲。
祈密辦速複等因。
初六日午刻陳季同電 總署來電:『密。
陽景泰瓶盆八件,傳旨贈德君。
初四面奏,奉旨允準』。
希即遵辦。
支。
初九日亥刻緻鈞署電 佳。
奉電,饬告外部勿接濟法人。
查中國所購軍火,未運到者甚多。
若一揭明,恐先自礙。
況法不藉他國軍火,基隆煤已足用;似暫不告而剿逐法人,進攻越南為要。
乞鈞裁! 十四日辰刻接鈞署電 密。
陽奉旨:『德國向與法仇,此次德領事在閩,以法人違背公約宣示于衆,與我睦誼顯然。
着李鳳苞告諸德主,請設法助我,彼此有益。
不準接濟一層緩告外部,所見亦是;着随時酌辦。
并電告曾紀澤、鄭藻如一律辦理。
欽此』。
元。
七月初一日與外部茹相辭行問答 未正一刻,赴外部。
茹相請入公事房,坐定。
李大臣曰:『本大臣今早得總署電,謂謝署使已請護照于今日出京;巴黎使館亦應即撤雲雲。
故本大臣特來辭行,并請發護照于本大臣并随使各員。
本大臣深惜兩國數十年和好,因銀錢小事,竟至無可商議;尤可惜者,數月以來,本大臣屢勸貴部和平,不能見聽,遂至決裂耳。
本大臣兼署法國以來,方竭力設法以聯絡邦交,永固友誼;不料終不相諒,竟有今日之事也』。
茹相曰:『最抱歉者,無如本部當越事未了之時,本部甚望早與中國議和,同歸于好,故福祿呢抵津說有端緒,即以全權授之;乃津約初立,墨渖未幹,中國議者環而攻之,遂有諒山之事。
倘當時總署即一面行查嚴究、一面和平道歉,法國亦斷不勒索償款;乃毫無一語及此,反言華兵實系奉谕不撤,此實有意失和。
故法不得不動兵追诘,并索巨款。
迨傳旨撤兵之時,倘仍道歉,并請巴得諾來津會議商約并約外之事,法國亦莫不允。
而中國不為,忽派曾制軍來滬,先言僅議商約,複言亦有全權議約外之事。
本國深知未甚分明,然仍裝聾作啞,以期議有成效,不緻決裂。
及滬議數日,曾制軍始允■〈血阝〉償五十萬兩。
然一面堅稱法不應索此,顯視我為乞丐,姑妄予之;法故不允也。
乃無何,并此五十萬兩亦奉嚴旨申饬。
是中國始終執一,雖法國有願商之忱,亦終底于無成。
今日之事,是中國逼成,非法國初意也』。
李大臣曰:『貴國所說,似是而非;蓋不揣其本而齊其末也。
中國道歉不道歉、允償不允償,須查諒山事是否中國之咎;此為現在龃龉之根本也。
津約雖定,疆界未分,中國即饬華軍退劄諒山,不許前進;豈先料法軍沖來,特蓄此失和悔約之機心。
中國之不欲與法國生事,亦可見矣。
迨法軍前攻,華軍請準五、六天撤退;是無失和之心,更可見矣。
法軍不允所請,突然沖入,遂緻交鋒,互有傷損;是誰之咎耶?中國即明告系華軍,亦光明正大,不必隐諱;未慮法國竟以此藉端也。
本大臣曾将詳細情形,剖辯在案。
貴部并不于議院宣告之,僅執一面之詞以欺朦議院;雖一面與本大臣妥商,而一面仍饬巴公使專事恫喝。
貴部與巴使之言屢次不符,以緻本大臣不能取信于中國,頗受中國之累。
查貴部函告不索巨款,但請略給■〈血阝〉費償費;乃其後數日,巴猶在滬索二百十五兆佛郎。
又貴部已允本大臣僅需五十兆佛郎,乃至今巴猶索八十兆佛郎。
本大臣所告中國者僅有電報,巴使所告中國者則有公文;中國見本大臣述貴部之言與巴使等之文兩面不符,不疑貴部不誠,實即疑電報有舛錯。
故以後本大臣凡述貴部之意,中國不甚信;豈非因貴部而有兩歧之誤耶?今言亦無益,謝署使既已出京,本大臣亦應回德;然甚願貴部體貼中國,如能臨崖勒馬,大局或尚有轉機也』。
茹相曰:『本部之政并無兩歧,巴使因中國絲毫不允,故堅索巨款;倘中國肯允,則誠實說出矣。
今謝雖出京,然謝從巴使到華後,僅僅系參贊、非署使;今之出京赴滬,仍可以商,非決裂也』。
李大臣曰:『總署來電,屢言謝系署使,因謝照會亦自冒稱為署使也。
今既下旗挈員出京,尚非失和而何』? 茹相曰:『謝稱署使者不止一回,本部已知之。
然現巴、謝均在上海,大約不日仍可商量;大約系靜候中國允償,或令孤拔再奪數地作索償之質以望中國肯允耳』。
李大臣作色曰:『仍言奪地,太覺輕視中國矣』! 茹曰:『實因中國不易商量,出于無奈』。
李大臣又曆叙中國願商量而法國不肯商量及巴使在滬仍不肯到津,中國又曲全友誼,派曾制軍就議;而法國仍占奪基隆、仍勒索巨款,一味蠻橫,又不肯請他國排解,試思更有何國有此辦法、更有何國再能容忍! 茹半晌答曰:『中國先有錯處,即觀兩月前總署告謝參贊雲「北圻官兵不可讓」一語,已可為背約之證。
然今姑不論前事,今總望巴使在滬尚有商量耳』。
李大臣曰:『倘貴部必欲商量,不可在海口妄動;恐炮聲一震,津約廢矣,無可商也』。
茹相笑而不答,形迹奸詭可惡。
李大臣曰:『望即發護照,以便啟行』! 茹相曰:『明日送來』。
李大臣曰:『今日倘能送來,庶明早可以啟行』。
茹相曰:『可以今日送去;然如不及明早動身,可請從緩束裝。
我法民非生番可比,雖中國無出使權利,斷無人滋事也』。
李大臣起,辭曰:『煩緻意總統,不及辭行為歉』! 茹相曰:『總統在鄉,可轉緻之。
渠當與本部同心,極願再見貴使也』。
遂握别送至門外,猶曰:『不久再見』(陳季同述)!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四(二二一八頁)。
同文館譯報法兵在台情形等事 九月初四日(一○、二二),同文館譯新報: 照錄新報 八月二十五日英文字林新報: (略) 又,前于二十二日晚接得電音,言台灣府之統領華兵者以佯敗之計得勝法兵,因而殺死法人數百名,獲得火槍千餘杆。
現在法國兵船雇人泅水毀斷電線雲。
今日廈門來電,言法水師前于二十日泊于淡水;現被逐出口外雲(張德彜謹譯)。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九四(二二三五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法水師提督定自九月初五日起封禁台灣各口 九月初七日(一○、二五),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現接到廈門關稅務司初六日電報,内稱:『法國水師提督出有告示,自初五日起将台灣從北至南偏西之海濱并沿海各口封禁,使衆鹹知斷截各項來往』雲雲。
總稅務司既得此信,不得不為之轉達。
緣法國兵艘在台灣沿海各處作事,不但海疆各路不克與劉軍門往來接應,即台灣各官員文信亦不得通,緻在彼不能得所需,即此亦不得知其情形。
事至如此,若不立即設一辦法,恐不日即有全台之慮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九七(二二三六頁)。
同文館譯報法已定議封堵台灣各海口 九月十一日(一○、二九),同文館譯洋文新報稱: 九月初二日,上海新報雲及法國公使刻接電報,知法廷定議封堵台灣全島各海口,業已饬令水師提督孤拔遵行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二(二二四七頁)。
軍機處交出上谕命沿海疆吏力籌閩台軍務饷項 九月十一日(一○、二九),軍機處交出奉上谕: 徐承祖奏「謹陳全台要務」一折,所奏不為無見。
法人攻占基隆,必須迅速驅除,勿任久踞為患;本日已有旨将劉銘傳補授福建巡撫,仍駐台灣督辦防務,更屬責無旁貸。
着即極力籌辦,以副委任。
台北富紳林姓,疊谕劉銘傳曉以大義,令其集團助剿;着即查明該紳職名具奏。
徐承祖所請饬令該紳總辦借饷團練事宜,如事屬可行,即着奏明辦理。
台灣軍火缺乏,着李鴻章、曾國荃、楊昌浚、張之洞、倪文蔚設法接濟。
法人有封海之說,全台口岸甚多,必有以運送之處。
前據劉銘傳電稱可由新竹登岸,着該大臣等遴派精細員弁妥為運解。
或由外國商船受雇包運,給予重價;并着妥為籌辦,毋稍膜視。
台郡土匪蠢動,着劉銘傳督饬地方官彈壓解散,速靖内患。
原折均着抄給閱看。
據楊昌浚電稱:台灣饷绌,已饬司設法接濟;具見力顧大局。
即着迅籌解往。
吳鴻源所募兩營,着該督饬令設法渡台助剿,毋稍遲延。
彭楚漢現拟雇漁船渡新竹、鹿港,藉通文報;并着傳知該提督妥為辦理。
聞馬江之戰,「揚武」輪船擊中法船,炮子并未炸;聞經洋人剖視,有炭無藥。
此必有人從中作奸,緻有此事。
嗣後統兵大臣等于所用軍火,務當遴派妥員經管,随時詳加檢點,以資利用;勿稍疏忽。
此旨着李鴻章先行分别摘要電知各處,以期迅速。
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五(二二四九頁)。
同文館譯報虎(滬)尾戰況 九月十二日(一○、三○),同文館譯新報稱: 八月二十九日,英文字林新報前日倫敦來電雲:『法國會堂複開,有多官呈請該堂向民間籌措一千零八十萬佛郎,以備東京兵費之用雲。
又現在法之兵船八隻泊于虎尾、五隻泊于基隆,土民蜂起,高築炮台;且雲願死而不願受法人之辱。
前于二十日法兵力攻虎尾,該處提督孫開華等極力抵禦,以力殺死法兵二十五名、轟死二三百名;華兵傷亡者百餘名。
中國兵官陸地劄營半月有餘,殊覺乏倦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八(二二五二頁) 南臣大臣曾國荃咨報恪靖諸營援閩籌饷協濟并遣軍填劄遺防 九月十二日(一○、三○),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準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大學士左(宗棠)咨:『為照本爵閣大臣奉命督辦福建軍務,現在該省情形吃緊,亟須成軍開拔赴閩;謹遵旨調撥恪靖七營前往防守。
惟兵力尚單,幸貴爵督部堂在于江南各軍營内複添撥督轅親軍後營,共成八營;并允給該各營口糧,俾入閩随同征剿。
相應咨請查照,并希催饬各營迅速辦理啟程』等因。
本爵部堂準此,查督轅親兵後營系左步雲管帶,即系恪靖親軍右營;本駐江甯城内,即可就近啟行,随同大帥入閩。
至于恪靖七營有三營駐吳淞口,郝長慶帶先鋒營、賀興隆帶副中營、劉春庭帶正後營,即應料理啟行;應派淮揚鎮章軍門率「合」字四營接守吳淞口汛地,以重防務。
其四營駐江陰者喻先知帶衛隊營、易上休帶良營、劉見榮帶威營、葉少休帶禮營,均應迅速分批随行;應派劉藩司添調「南」字選鋒三營接守江陰汛地,以厚兵力。
其「合」字四營所駐高廠廟地段,應由陳臬司派提督陳美仙率四新營填劄,以資策應。
所有各營需用輪船載送湖口,應由長江李軍門屆時派兵輪船分作三批裝送,以利遄行;并咨會江西潘撫部院預備民船,在湖口接送河口。
至于該八營所需月饷,應由金陵支應局會同陳道鳴志查照前次奏定之案,由陳道攜帶三個月滿饷,親随大帥偕行支放;以後月饷,議定由江甯、江蘇司局仍應多方籌備,到處設法挪湊,源源接濟。
除咨複欽差大臣左侯相查照并分别咨行照饬立刻遵辦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貴衙門,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九(二二五二頁)。
總稅務司赫德面遞節略縷述滬尾中法戰況 九月十三日(一○、三一),總稅務司赫德面遞節略稱: 照錄節略 淡水新關稅務司法來格呈 總稅務司憲:前于十月十五日(即中國八月二十七日),由東北來之半年不息風業起海面,波浪翻滾,非小艇所能當。
因而法船有停戰情形,俱開往他處;惟餘有水師提督坐船并名為「杜蓋都音」二小煙囪之戰船。
是時中國官員調集兵勇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