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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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相曰:『死傷盈百,不能不取保索償耳』。
李大臣曰:『貴部仍以「取保索償」存心,即在津商議亦斷斷不成。
本大臣終必徒勞無功,直可一聽法國之無理取鬧矣。
就本大臣代貴部設想,應将諒山之事置之不問,方見貴部亦存保全和局之心。
試問一面在津商議、一面據地取保,古今各國有此辦法乎』! 茹相曰:『本部實欲保全和局,既商議時不必據地;惟适議而有人阻梗,則仍不得不取保耳』。
李大臣曰:『中國始終等候派使來津,更有何人阻梗!今問貴部:倘中國實能剖明諒山之役咎不在中國,貴部竟掩耳不聽,一味隻圖索償乎?抑公道自在人心,尚可憑公判斷耶』? 茹相曰:『如果咎不在中國,自應憑公判斷』。
李大臣曰:『如此便好。
少頃,當送函來請貴部答複,以便電告中國』。
茹相曰:『可』。
遂别(陳季同述)。
法外部茹相又五月十七日來函 西本月初四日,但就諒山第一次簡略警報請告中國,本國專待辦理情形在案。
今收到駐圻首将詳報:法兵以津約為憑,毫無疑慮,前往駐據諒山,竟為華兵攻打等情。
是諒山之事,确系華兵先放鎗炮,顯與中國所許者相反;必系北京一班廷臣不喜兩國交好之所為。
故本國不能再待,應請中國作速照津約辦理。
現本國駐華公使已奉命請中國即将四月十七津約第二條照辦,并請克期調回華兵之旨刊于京報;又因背約緻法軍須留越,經費請中國賠給至少二萬五千萬佛郎。
應如何交付,他日再商。
本國想此兩事,中國必應允許;一禮拜後,定有複函與本國公使。
否則,本國隻好自行取回應得之賠費而已。
本部因事關重大,用特函告,以便貴使可告達北京。
本部就現在情形而觀,以上所問者仍系本國欲與中國和好之忱;尚望中國能自憬悟,勿為激變之廷臣所誤!本國公使現在上海,亦系如此盼望;專候中國派出全權大臣,以便續議津約末款之事。
為此照會。
須至照會者。
法外部茹相又五月十八日來函 今日收到貴大臣函開:中國國家謂諒山之事,實因誤會津約撤兵之款之故;并催巴得諾即速赴津,以便商議詳約并定全撤華兵。
但撤兵非倉卒能辦,定須一月等因。
查所為誤會者,本部已于本〔月〕初四日函内說明;茲再申明之。
查西本(五)月十七日福祿呢欲定第二款撤兵日期書一函,交中國全權大臣内開:「二十日内——即西六月初六日,法兵可駐諒山、高平、沙界并所有與廣東、廣西接壤之處」等因。
福祿呢斷不疑李中堂不能照辦,而本部亦于西五月二十日将津約宣告議院時,并告此商定撤兵情形,到處皆知;中國自不能不知。
倘果有難處,不能如期撤兵,理應早告。
是諒山之事,誠如本部本月初九日函中所稱「中國不能辭其咎」也。
向其取保索償,不亦宜乎!今最要者,應請中國速發撤兵之旨一面刊于京報,一面着華軍速離北圻。
今欲不至再有誤會,須旨内說明「北圻之兵着即撤回,高平、諒山、沙界、老開等處一律辦理」等因。
至全撤之期,以降旨後一個月為限似可照辦,以便兩國帶兵官妥議詳細事宜,庶保安靖。
其定界,則将來另派人員。
今諒山之兵應退至關牆之外;此關居同唐之北,定廣西之界。
如中國肯降此旨,即可見欲和之意;本部即不為難,着巴得諾即刻赴津與中國欽差大臣議定商約并定鄰交,照津約續定,并議諒山之事欲使本國取保索賠之案。
合行照複。
緻法外部函(又五月十八日發) 前接貴部西七月初四日之函,即電呈總署;今接總署将電報呈奉谕旨,饬令本大臣奉告貴部。
茲将電報送覽,請貴部留意;可見其中李相并未允福祿呢臨行克期撤兵之說、并無畫押公文,總理衙門并無「不即撤兵」之意。
且雲「正拟照約撤兵,而适有諒山之事」;又雲「中國欽派大臣照第五款與巴公使商議,其撤兵之事亦在此商量之中,因不能不商量而撤也」。
且雲:「撤兵有應辦之事,不能照福所請倉卒撤回」。
本大臣看,照此信中國國家向無不照津約辦理之意;且此次電報内語,即系答應貴部西初四日函内所望之事。
本大臣頗喜因撤兵期促誤會之故,此次表明。
望貴部再登新報,以表兩國交誼;請派巴使即往天津商議西五月十一條約未盡事宜,冀可将忽然來之難處排平之。
再,新得李相之電,亦呈台覽;更表明中國國家非欲躲避津約訂定之款。
因已有旨饬該處前隊兵全撤至諒山,此即如貴部西初九信内之語辦理矣。
總理衙門電函:法兵、華兵之相遇,實非欲背津約;今照李相電,已将前敵之兵撤退,更非背約可知。
至于現所退劄之處,因邊界尚未分明,須商議辦理。
合行照會。
又五月十三日寄鈞署電 各國輿論,以不照第二條撤兵為曲。
昨與茹辯良久,急須兵船北擾并奪一地,俟照約退兵後交還;臨别允暫緩北擾,函托苞請示鈞署。
今來函雲:『第二條明允全撤,又續定限期,如有不便,亦應早告;乃忽遭截攻兩日,直是有意伺擊,顯背第二條,尚須另議賠補。
津約大局已定,隻須再議交界、商務,非津約尚可活動須詳議也。
今巴在滬已秉全權,專俟中國告明是否仍照津約、速發撤兵之令,巴使方能北上。
懇電請總署即複,靜候有無照約确信,以定進止』雲雲。
十七日接鈞署電 複電進呈,本衙門奉旨:『前寄各電應與争者,仍向外部力争;不可許者,勿擅許。
欽此』。
查福總兵在津臨行與李相面說撤兵限期,李相未允,亦無往來文信為據。
第二款并未載有撤兵日期,中國本拟照約勘地退劄,乃法以巡邏為名,并未先來照會,遽行開炮,傷華兵三百餘人;亦應向法索償。
茲以保全和局之故,中國不提此款,并不诘問遽行開炮之故;法應催巴使速來津,以便與中國欽派大臣會議條款,一面定約、一面即可撤兵。
惟軍火繁多,擇地退劄,亦非倉卒能辦;須令雲、粵帶兵大員于奉文後,限一個月後撤完。
此即兩國照津約辦法;希閣下明告外部轉饬巴使。
其外部如何答複?即電知! 十七日接李相電 複電悉。
旨令諒山前軍各處兵退劄諒山,俟詳約議定再辦。
前敵距諒山百餘裡,可為照約撤回之據。
諒山距鎮南關僅五十裡,「邊界」二字本未指明何邊、何界,少遲似無礙和局。
孤、巴已抵滬;孤不北擾,自可仍照津約商辦。
若動兵則約廢,法亦不利。
同日又接李相電 晨複茹相電,拟寄葛德立用洋文譯送。
聞葛未到;茲譯漢文雲:『來電敬悉。
貴大臣以諒山一役深抱不平,本大臣亦歉然于懷。
惟中國定例:凡将士駐守之地,非奉有朝旨,不敢退;即有旨退,亦應由驿站轉遞,路遠不能即到。
故福諾臨行時,業經告明限期退兵之說,實不能行。
不料諒山遽有戰事,此非兩國國家之意,亦非兩國大臣之意;其中必有誤會。
尚望貴大臣勿忘睦誼,盡釋嫌疑;未始非此密電為之兆也。
李某複』等語。
乞公妥酌,速用法文翻交為要。
十八日寄鈞署電 昨茹函稱:已令巴使請中國速照二款宣布撤兵之旨并賠留兵調船費二萬五千萬佛郎。
苞與辯,則雲恐廢約起見。
昨奉鈞署谏電及李相之退劄諒山電,譯送去;又與面語,加函申明并無背約意。
奈茹仍雲『議院欲先有「全撤」之旨,然後派巴使赴津』。
俟茹函複,再電呈。
苞揣其兵船已集,若我不允全撤,即北擾或據地以索巨款;我允全撤,則巴到津仍索近日留兵調船及償恤費。
似可逐步剖辯,以免決裂。
今苞先阻其北擾、據地,俟巴到津,再與李相電商酌辦。
同日寄李相電 谏、霰二電并總署電俱譯送茹,又加函申明之。
奈茹昨來函雲:『已令巴請中國速照二款,宣撤兵之旨并賠兵費二百五千萬佛郎』。
及與辯兩日,仍須先降「全撤」之旨,然後派巴到津;兵費亦未明許不索。
苞揣知其兵船已集,若我不允全撤,即北擾或據地,定須巨款;我允全撤,則巴到津仍索調船及恤款:似隻可逐節候電示剖辯。
福呢稱期限雖未押、亦未駁;中國防務不可恃,法宜痛懲戰黨,以得償款。
苞再三開導,略平和。
十九日寄鈞署電 茹原請撤兵旨并逼允巨款,經苞力争;昨夕函雲:『如明降谕旨照津約二款全撤北圻兵,高平、諒山、沙界、老開等處均于奉文後一月撤完,刊布京報;彼即派巴到津妥議并商諒山賠償案。
鈞署可否允準請旨,以免決裂?其諒山事,苞可再與力辯。
二十一日寄李相電 茹請撤兵旨宣告議院,解散兵勢,令巴就津議;似正辦。
屆時力辯諒山非我咎,以免賠償。
今福乘船全集,欲赫德就巴議,先請恤诏;似逼我認咎,為勒索張本。
請商總署裁奪! 同日又寄李相電 法饬水師靜候,請早降撤兵旨。
個電「孤」誤作「福」,請改。
二十二日接李相電 巧電悉。
昨法使照會總署請照約降旨撤兵并索巨款,與來電同;限七日回複。
未聞朝廷如何籌議。
福臨行限期說,我曾面駁;或傳譯之誤,斷不可以此為據。
然福與我有交情,務勸其從中排解,成就原約。
廷議責備甚多;若一動兵則失和,廢約可惜。
同日寄鈞署電 茹雲:赫德示巴使之電頗妥,但不願赫介紹;乞以撤兵旨徑告謝使或由苞送,即可饬巴赴津,凡事易商。
二十三日接李相電 個、馬電悉,已轉總署。
頃滬局電報:孤拔帶所部大小兵船于廿二申正駛去,雲往煙台或至閩馬尾,有開釁之意;與來示法饬水軍靜候不符。
巴尚在滬。
敵情詭變,望再探示。
同日接李相電 頃接總署來電:『昨接謝使照會與尊電及丹崖微電所稱,大意相同。
本署複以「調回防兵系津約所載,法國若專為此條,中國現已撤兵,即可奏明按照前次照會一月後撤竣;并請明宣谕旨,為和好确據。
若欲索償及據地自取押、取賠款之說,顯違津約第三條;中國當将此事始末及萬難允此無名之費,布告各國照萬國公法作為普魯台司得,從緩理論。
照請電達巴黎,并催巴使到津詳議」等語。
祈閣下轉電丹崖,隻可按照以上各節,力與辯争。
此外,切勿輕許。
俟茹作何允複,迅即電聞』雲。
望即酌譯送茹分晰辯論,電複。
二十四日緻法外部函 今晨譯送總署之複電内開:可準請旨宣明照約調回北圻防兵;若法國隻須照津約辦理,則應将索償、押保兩事作為罷論,中國決不肯認此兩事也』。
今中國國家頗願俯如貴大臣所請,以表明和好之确據;但欲令中國相信照津約辦理,即法國不必再提索償、押保之事。
本大臣已照貴部初十日之函告明中國雲:『隻待宣布谕旨後,即可将諒山案在津妥議』。
而函尾又雲:『仍須照西初九日函内請旨并索費之辦法』;因此,總署又有今日之複電。
伏查總署與李中堂向未允福呢限期撤兵回界之說,此西六月初六及二十六日兩日貴國所認為撤兵日期者,查得隻有福呢臨行交李中堂之一紙;據福呢雲:當時福呢亦未書押,而中堂向未認為應照辦之件。
因當時已西五月十七日矣;撤兵之事,該處帶兵大員尚有應辦事宜,斷不能趕于西六月初六及二十兩日辦竣也。
福呢又雲『紙尾開明中國兵屆期未撤,法兵即可沖攻』;則是明知其未能即撤而姑令交鋒開兵,有是理乎!福呢所交之紙并無李相回文,而貴國即執以為合同附件并指為簡約第二條内應辦之事;總署亦未知貴國之欲執以為據,所以西五月二十貴部在議院宣詞,本大臣亦不便據以轉告總署。
凡中國使臣,惟遇本國利益者應告于本國;此時本大臣未接津約全文,猶疑貴部所宣者另有确據,是以不便遽以電告總署也。
總署專候巴得諾來商時請旨撤兵,因總署屢聞巴使不日可到津,一與商明,則退兵處永得安谧。
此節,已經貴大臣明知為應辦之事。
故諒山之華兵未得朝旨,不便遽退,實非中國之錯誤。
況此兵之久劄諒山,法兵又無不周知者乎!試問津約既載明撤兵,倘和平商議,斷無不撤之理;即可免今日之事矣。
以上所說,有各節确據;所以中國決不肯認背約、決不肯自認諒山之咎。
深望貴部将以上情形,再賜詳察。
至于今晨面晤各語,頃已電告中國矣。
二十四日寄李相電 養電送茹,謝電亦到。
茹因不認償、又未宣旨,遂翻前允。
苞與力辯兩時許,始雲『今四日内,倘宣旨并認償,尚可派巴到津詳議并減償款。
否則,孤已到福州,定先據之』。
其意甚決。
乞轉總署。
二十四日與法外部茹相問答 已正二刻至外部,即見。
坐定後,李大臣出所譯李中堂電函之法文示之。
茹相閱良久,曰:『謝署使複電,大意亦相同。
總理衙門允請旨而不請,先要說明不認賠款;今八天之限于二十日算起,現在隻餘四天。
果皆不允,孤拔提督已到福州,将舉事矣。
夫請旨撤兵,系照津約應辦之事;而賠款則津約中固載不索,今因諒山之役,法人不複相信,必須多屯水陸兵士船隻一、二年,其費非輕,是因諒山之事另索賠款,非因翻背津約第三款重新再索也。
至于總理衙門所雲布告各國一節,法國亦無所懼。
蓋諒山之咎實在中國,貴使不見各國輿論佥不以中國為然乎』! 李大臣曰:『總署允請降旨撤兵,誠為欲保和局,照津約辦理。
然必須先與貴國說明不任諒山之咎,方可以安中國之心;則請旨撤兵,凡事易辦。
否則,和局既失,津約亦廢;複何可先撤兵戎哉!按貴國所索賠款,因疑中國有背約之意;今總署屢次電函明剖,本大臣數次辨證,此疑亦可釋矣。
至于諒山之役,實因未曾允許限期撤兵;又因欲待巴使來議一切,非有意遲留尋釁,亦可以見。
蓋當時巴使已在途,人皆知其即日來津也。
且中國查得諒山之事,系法人先放炮;今總署因欲保和局,已置之不提。
貴國雖欲索賠,亦須澈底根查果為中國之咎與否。
不應僅執一面之詞,一味勒索;公論将謂何哉!至于各國疑中國不能如期撤兵,實因貴部誤以福呢所留片紙作為津約附件之故;是中國之受誣,亦由貴部之誤會耳。
今應請候明旨頒後,即派巴使赴津商議詳細條約,且明言諒山之事置而不問:是為正辦』。
茹相曰:『因諒山之事,緻法國不能撤兵;經費浩大,斷難置而不問。
必須中國允宣旨撤兵并認賠款後,方能饬巴使赴津;否則,仍須決裂』。
李大臣曰:『然則貴部意存決裂矣?譬如貴部為刑官,法國來控中國,貴部将不許中國辨訴其誣,即判賠償定案;有是理乎?中國不改初意,始終欲照津約辦理;法國忽自不信,留兵調船。
設有人奪人之房屋,多蓄丁役以防盜賊,而再令原主給費;有是理乎?中國自己問心并無舛誤,自不能允貴國無端之請;此理之當然也。
設貴國果亦有理,須俟兩面查明,憑公判斷;故本大臣以諒山之案,俟在津查議最妥。
此貴部西本月初十日函中已允之事,望勿翻異』! 茹相曰:『兩面有理,憑公判斷;誠為正辦。
惟各執一詞,無人見證、又無人能勝;此判斷之任,勢必議論不清,仍至決裂。
今我遊擊禀報,實系華兵偵伏圍攻,以緻血戰兩日,死傷盈百;此事必須中國認咎,斷難再俟』! 李大臣曰:『然則中國定不能允,巴使無赴津之日矣?和局一失,不易轉圜;貴部宜熟思之!即使法遊擊所報屬實,則所稱「華員已明告并非背約,因未奉旨不能遽退,且有華統領親到法營」;此時法官應電請謝使轉詢總署因何緣故,方為正辦。
乃竟仍複進攻,究屬何意?猶雲咎在華人耶』! 茹相曰:『但使中國降旨撤兵并認賠款,巴即可赴津商議。
若以賠款太巨,盡可先認願賠諒山之役,而後商定賠款數目并如何交付,都無難事』。
李大臣曰:『諒山之役,咎不在中國;斷不能承認』! 茹相曰:『中國無咎,必有一人任咎。
聞左相在京,張制軍、彭大司馬在粵,張副憲在閩,曾侯在英,佥以廢約為懷;焉見諒山之役非此諸公有以緻之耶!中國可将賠款責在此諸公身上』。
李大臣笑曰:『各大臣均以保安為懷,必無廢約之意。
就本大臣論之,諒山之役及調兵之費,皆誤于貴部在議院宣言撤兵限期;隻恐應出賠款者,惟貴部一人耳。
倘果系中國兵官擅自舉動,亦須俟查出訊辦,不能先請國家認咎』。
茹相曰:『一切臣工,均由國家節制,聽國家命令;故法國但咎中國國家也。
中國應如何訊辦中國官員,可由中國自理』。
李大臣曰:『貴部如此執意辯說,誠不能明白。
今但問貴部究欲商議此事耶?抑必從事幹戈耶?倘欲商議,本大臣深知中國無失和之心,當竭力調停以保和局;倘必欲從事幹戈,則千言無益,一聽貴部自任其咎。
然兵兇器、戰危事,恐亦不利于貴國耳』! 茹相曰:『本部非不欲保和局;奈自有諒山之事,兵費、船費必須多供一、二年,實應中國賠給。
又聞中國主戰之黨,非逼以兵威,必不肯允;故不得不然耳。
試觀總署來電,為期已迫,尚遊移于照約撤兵一事。
倘本國竟允暫置賠款于不論,俟巴使到津再議,一面遣散兵船,則津議不成,仍須決裂;彼時再調兵船,其費更多。
故此刻斷不能兩種辦法。
貴大臣意氣和平,本部素所欽佩;極願與貴大臣互保和局。
可惜僅有貴大臣一人如此,而中國執政不能同有此心耳』。
李大臣曰:『本大臣願保和局,亦即中國執政之意。
貴部偏聽他人之言,雖本大臣舌敝唇焦,亦難挽回;貴部之執意,殊屬可惜」! 茹相曰:『今挽回之法隻有一條:請告中國,雲所定之賠款數目可以在津商議也』。
李大臣曰:『既如此,當請貴部作一函來,訂明應否賠償,俟在津查明妥議雲雲;以便譯告總署』。
茹相曰:『可以修函。
惟為時既促,須請先行電告「本早談論之事」;使中國先知本國之意』。
遂别(陳季同述)。
二十四日法外部茹相複函 貴大臣十九日來函,告明于收到本部西七月初十日函後,即電達中國并将電意略告雲。
本部曾面允撤兵一月之限,不始于宣旨之日而始于奉文之日;并此旨刊出後,即可饬巴使赴津與中國欽差大臣商議等因。
本部不知何故,貴大臣欲申明撤兵期限一節?今免彼此誤會,特再告明:本部向未允西七月初十日函告各節外,另作辦法。
此函内說:凡華兵均須于宣旨一月後一律撤完。
本部甚望本禮拜内,中國國家必有好音寄到,言明此節已照辦并允所請賠款之事;本部一得此信,即可饬巴使赴津矣。
同日接李相電 頃閩電:孤拔帶船分赴福、台;此福呢舊策「欲據閩、台為質」之意。
總署既電允降旨撤兵,宜與約定:各船不入口,以免兩疑生釁;靜候明旨。
乞複,即遵照緻函外部矣。
二十五日法外部茹相複函 收到昨日第二封函内開:李中堂電告,總理衙門即允請旨撤兵,法國兵船不可進福州等口,以免生事等因。
本部聞總理衙門允請降旨之信,甚喜;因藉可見其欲照辦津約。
然此請旨之信,業已答應數日;倘果能明宣谕旨,則更可喜矣。
至于兵船停泊之地,本部深恨不能照李中堂之意辦理。
因中國國家未明答本國七月十二日之函以前,各船不能移出現泊之地也。
至于啟釁一節,似可無慮;蓋倘無人先來攻打,各兵船斷不先行舉動也。
此複。
照譯外部茹相閏五月二十六日來函 總署電告本月二十四日已奉明旨撤回北圻華兵等因,本部甚喜于本部二十日照會内第一事已經辦妥。
其第二事,本國今不請中國照定巨款數目償還,但求中國認有應償之款;究須若幹,俟巴使與中國欽差大臣議定。
其款有二:一、恤償諒山死傷兵士之家;二、因津約忽生枝節,緻須撤水陸船兵之費。
如中國不辭此種辦法,即可派巴得諾赴津;務祈迅即電告總署,定知本國謙和之意。
請貴大臣告以二十日照會所限之期,可不拘定;凡已布置者,均不移動,靜候複此函之确音。
附米酋西七月初四日以電詳報其海部文(河内發——即閏五月十二日) 前月二十三——即閏五月初一日早,遊擊帶一隊赴諒山,其前鋒在松同地方為敵槍所打;置之不理,即管前進,而敵人放槍愈猛。
早七點半,敵人稍退;法隊遂入松同,僅有三人受傷。
遊擊即發一人問故,華軍前鋒函告:以已收到津約明文,前面放槍者非華兵,乃山野村民也。
并雲津約自當依遵,毫無失和之意;請限五、六日,以便退兵雲雲。
此函之語不甚明白,且無畫押。
至十點鐘,一大官到,自稱為統領;亦請五、六日為期。
遊擊告以退回不必待五、六日,可以即速辦理。
二點鐘,又有官二員來;不請談,即托故退去。
于是遊擊出示曰:『準予一點鐘限期,過期法兵即前進』。
四點鐘,法兵果進二啟羅邁當,忽有華兵四千人,用精槍攻打,至于兩日;幸法兵奮勇力敵,不至全軍覆沒雲雲。
苞按:茹相所謂「确系華兵不合」者,即據此文而已。
然文内所述華軍前鋒函告之語,雲願遵津約,請限五、六日退回;想其欲禀明大憲,然後退兵。
是華軍甚為合理;乃法人不信。
及統領自詣法營,而法人仍不理,反有限一點鐘進攻之事;是法人實為無理。
苞已屢與茹相駁論:即使米酋所報全屬實情,則華人再三表明遵約,并訂五、六日退兵,法人何不電告巴使、謝使商請退兵?華人因内地無電線可通,其請大憲示複,自須五、六日;而法人有電線可通,半日間可由謝使赴商總署矣。
今法人不出此而擅自進攻華人,此即有意背約、咎在法人之确據。
茹相亦無詞以答。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一九四三頁)。
戶部咨錄獎叙台灣擊敗法軍将領并撥内帑賞給兵勇谕旨 七月二十一日(九、一○),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光緒十年七月初二日内閣奉上谕:『劉銘傳奏「台北基隆炮台為敵攻陷,我軍複踏毀敵營獲勝情形」一折,法國兵船駛至台北基隆口岸,于六月十五日疊開巨炮,将該處炮台擊毀;十六日,法兵上岸直撲營壘,經劉銘傳及總兵曹志忠等督軍迎擊獲勝,敵軍潰敗。
劉銘傳調度有方,深堪嘉尚;着交部從優議叙。
尤為出力之記名提督、福建福甯鎮總兵曹志忠,着賞穿黃馬褂。
提督銜章高元、蘇德勝,均着遇有海疆總兵缺出,即行簡放;章高元并賞換年昌阿巴圖魯名号,蘇德勝并賞換西林巴圖魯名号。
副将王三星,着以總兵記名簡放;并賞給額騰依巴圖魯名号。
已革遊擊鄧長安,着開複原官。
其餘立功将士及出力文武員弁,準其擇優彙請獎勵。
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後懿旨:「着于内帑節省項下發去銀三千兩,賞給此次出力兵勇。
着劉銘傳查明尤為奮勇者,傳旨賞給。
欽此」。
至基隆炮台,前據劉銘傳奏,修築未能合法,本不足恃;此次失事員弁,着免其置議。
嗣後倘有守禦不力以緻挫失情事,定當按照軍律從嚴懲辦,決不寬貸。
所有傷亡弁勇,即着查明請恤。
另片奏:「解運軍械、辦糧轉饷各員,懇請獎勵」等語。
基隆通判梁純夫,着賞換花翎。
縣丞遊學詩,着以知縣補用。
鹽大使錢壽益,着免補本班,以知縣仍留原省歸候補班前補用。
遊擊孫安邦,着以參将補用,并賞加副将銜。
已革道員裕庚,着準其留營效力。
又片奏:「道員朱守谟等懇請留營」等語。
記名道朱守谟、郎中羅廷玉,均着準其留營效力。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初三日,準江南司抄錄到部。
旋據内務府片稱:光緒十年七月初二日,由内發下庫平銀三千兩,着内務府轉交戶部等因。
即将此項庫平銀三千兩,派員解交戶部查收。
并準管理戶部三庫衙門片稱:将此項庫平銀三千兩,照數收訖,暫存本庫各等因前來。
恭查此項恩賞銀兩,除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遵旨電緻閩省由閩海關劃撥外,相應恭錄谕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一(二○一五頁)。
船政大臣何如璋咨呈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折稿 七月二十二日(九、一一),船政大臣何如璋文稱: 竊照本大臣于光緒十年七月初五日,在福州由驿馳奏「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一折,相應抄錄折稿咨呈。
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折稿 奏為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恭折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法兵孤拔率領艦隊,于閏五月二十二日駛泊馬江,窺占船廠;随調集閩省各兵船與之銜尾相拒,以圖牽制。
臣于閏五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兩次專折馳報我水陸各軍防守情形;四十日以來,疊與會辦大臣張佩綸等将我軍與法船勉力相持各節,電達總理衙門在案。
六月二十五、六等日,英、美兩提督來閩相勸法船出口,未有成議;随奉電傳谕旨,以法人如有蠢動,即行攻擊,毋稍顧忌等因。
張佩綸與臣勉勵水陸各将弁益加嚴防,預備戰事。
七月初一、二兩日夜,風雨大作;又未接總署電報,心殊焦急。
初三日,天忽晴明。
未刻,接奉電谕,知法外部議款不成,勢必開戰;因與張佩綸傳令各船管駕,即行動手。
忽聞炮聲震耳,法既先發,張佩綸一面飛饬各陸營出隊,一面偕臣登高指揮。
彼此互攻約半時之久,「揚武」已被擊沉,「福星」随壞,「伏波」、「藝新」兩船乃向中岐退回。
嗣法船趕至廠前,由廠中差弁開炮橫擊,旋即退去。
随又上駛,再為擊退。
究因炮小,法船未受大傷;前泊在廠前「琛航」、「永保」兩傷船正欲開輪往撞,為法炮追攻,船壞不行,随被焚毀。
其「飛雲」、「濟安」、「振威」三船在下與法船互擊,忽見火起,悉行自焚。
「福勝」、「建勝」兩炮船往來沖擊,力戰逾時;一被擊沉,一被焚毀。
其内海各師船及所備引火各船水勇木■〈〈氵卑〉〉等件,以法船格林炮子如雨集,雲時均為掃盡。
時當申末,我駐防馬尾之陸勇與羅星塔炮勇伏溝狙擊,抵死不退;法因聚船攅擊,相持至酉末,始各收隊。
是日苦戰,我兵、商各輪船被焚九艘;法船亦被我擊壞,其立沉者大、小船各一艘。
彼軍固有傷亡;而我水軍傷亡更衆、陸營亦有傷者,一時未能查悉。
初四日早,法駛四船至廠前,排炮猛攻;方勳營勇由馬尾移劄廠左山腰,黃超群兩營仍劄廠後山腳與福靖後營相輔,悉力抵禦。
彼以大炮轟擊,廠署半毀;我軍以克鹿蔔陸軍炮及擡槍、洋槍應之。
相持至晚,聞孤拔亦被我炮擊傷,又見我軍力守,遂不敢登岸;複收泊羅星塔下。
初五日,法大輪船八艘、小輪船六艘開赴下遊,必系移攻各炮台;刻尚未知勝負。
俟探明情形,再行馳報。
此次法将以全力注閩,我水師船小将弱,獨立勉支相拒至月餘,晝夜嚴防,兵力已疲。
故疊次請船赴援,深恐情見勢绌,為敵所乘耳。
乃法人橫詐性成,竟敢不告而發;行同海盜,無禮至極!臣目擊各船戰沒,末由援手;連日敗殘弁勇泅水得生者,類皆焦頭折臂,慘不堪言。
現既一面給資養傷,設法撫慰;臣自顧一介書生,既不能執殳前驅力遏兇鋒,又不能擊楫赴敵與之同命,慚對将士,悲憤填膺。
且船廠系臣專責,又不能力籌保護,緻為法所殘毀,負咎實深;應請旨先行交部議處。
其傷亡各弁勇,容臣次第查明,奏請優恤,以勵軍心。
再,船廠瀕水,法事未定,我無師船護助,勢極孤危;當俟法船出口後,料檢一切,分别奏明辦理。
謹将現在大概情形恭折馳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二(二○一六頁)。
同文館學生徐廣坤譯報法兵船仍泊閩江口外孤拔暫駐馬叟島尚需數日等事 七月二十二日(九、一一),同文館學生徐廣坤譯洋文新報稱: 照錄新報 七月十四日(英文字林新報) (略) 又,法兵船昨日仍泊于閩江口外馬叟島,想俟收足煤斤後,方始開行。
或雲水師提督孤拔饬法公司日後為各兵船遞送文件私函,皆須至駐劄之地。
然孤拔傳谕公司時,不料該船來華在法國微有耽延也。
總之,孤拔暫駐馬叟尚需數日耳(張德彜謹譯)。
七月十五日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二○二○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江陰防務緊要銘武八營勢難抽調援台折稿 七月二十三日(九、一二),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長江第一重緊要門戶在于江陰,關系五省安危。
現正江防萬分吃緊,銘武八營扼守雄關,勢難抽調緣由,經本爵署部堂于光緒十年七月初十日恭折由驿馳奏;除分别咨行外,相應抄折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折稿 奏為長江第一重緊要門戶在于江陰,關系五省安危。
現正江防萬分吃緊,銘武八營扼守雄關,勢難抽調;恭折據實瀝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光緒十年七月初八日亥刻接電報:『本日奉旨:前據曾國荃電稱:劉銘傳不願調江陰舊部到台等語。
現在法據閩口,台灣益警,亟須援兵;劉銘傳無不願舊部赴台之理。
着曾國荃懔遵前旨,即饬章高元舊部迅速赴台;一面傳知程文炳趕募數營,即日東下填劄江陰。
程文炳起行後,着卡寶第等迅募勁勇克日成營,聽候調撥。
閩省需饷孔亟,着曾國荃迅咨潘霨:無論何款,先撥二十萬趕解;并派輪運送米石接濟。
振武五營,速催赴援;該軍行後,仍添募勇營候撥』等因,欽此。
當經轉電湖北卞寶第并咨江西潘霨欽遵辦理在案。
其時福建馬尾開仗,船廠其輪廣(?)各船多被沉毀,閩、台岌岌可危;如有可以大兵相助之處,斷無不竭力撥營援應之理。
惟軍情瞬息千變,初八日電報長門炮台亦被攻毀,法船出入無阻;又據大北公司電稱:孤拔已與巴使電約,意圖内犯吳淞口、長江各口,志在盡毀我水師等語。
張景春銘武八營,駐守江陰兩岸炮台。
所謂章高元之舊部,統系劉銘傳舊部;劉銘傳五月在金陵,與臣相見兩次,均言不調銘武各營。
即奉命督辦台防以後,所來函牍亦雲不調該營。
臣在滬上将近一月,正值閩、台萬緊之時,臣派道員龔照瑗雇英國「野雉」船,兩次密載炮位、軍火多件送到基隆、淡水;龔照瑗得劉銘傳複信,亦無調銘武四營渡台之說:此臣所以知其無此意也。
江陰乃長江入江之始,東南數省财賦第一重緊要門戶,關系五省安危;設有疏虞,大局何堪設想!且該處現設炮位數十座、江中安置水雷,均系銘武各營一手經理,日夜保護;且與長江提督李成謀兵輪水師依倚。
倘或調動,不惟江陰局勢渙散,即皖、吳、江、鄂沿江兩岸人心難免驚惶;似非新集之營所能擔當。
近日探報法人輪船入江,可以早發夕至,目下将有戰事,何敢以駐防最久之營臨警更易生手,坐失機宜。
臣查由吳至台,定須航海;不特吳中無兵輪可載大隊出海,前月欲雇外洋商輪送台,除一「野雉」船外,亦皆答雲不敢裝載勇兵、軍火。
且程文炳久無信來,不知何日乃可到吳;即到,亦萬難遽以新集之勇扼守極要之關。
臣因東南大局所在,不得不披瀝上陳,籲懇聖慈鑒察。
除業經電請總署代奏外,所有長江第一重緊要門戶在于江陰,關系五省安危,現在江防萬分吃緊,銘武八營扼守雄關,勢難抽調四營渡台各緣由,理合恭折由驿密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密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二○二七頁)。
照會義使盧嘉德中法兵釁既開如有損及洋人等情須自事定後始能辦理 七月二十六日(九、一五),給義國公使盧嘉德照會稱: 現在法國開釁,謝署大臣業已出京;兵端既開,法不願保全和局,更為顯然。
本衙門六月初五日照會謝署大臣,以動兵之後,各國商民中國自當保護,即法國商民、教堂亦照常保護。
惟中國百姓倘以動兵之故,義憤所激,或于商務、教務有損;若在兩國交仗之際,恐中國保護之力難周,尤于法國不利等語。
又于六月二十日,以法國一面會商、一面攻擊基隆,并未先訂戰期;倘推此意以擾及通商各口,則華洋商民财産均惟法國是問各等語,照會在案。
茲法于七月初三日,又複轟擊馬尾船廠;兵釁既開,無論各省通商口岸及内地城鄉各國寄寓商民、教士,中國地方官仍應極力保護,諒無他虞。
但當人心惶惑之際,萬一事出意外,或有損及洋人房棧、教堂,甚或鬧出命案如六月初六日照會所謂「保護難周」者,本衙門據報前來,隻能即日立案;須俟法事定後,始能次第辦理。
蓋即有此等意外之事,亦緣法事而起;中國此時戰事方殷,貴國交好有年,貴大臣亦當共諒也。
合先聲明。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二○三四頁)。
同文館學生吳宗濂說帖節錄随使日本姚文棟書稱日本陰濟法人請設法切實阻止 七月二十七日(九、一六),同文館學生吳宗濂呈遞說帖稱: 節錄随使日本姚文棟來書:『風聞基隆、福州戰事,法兵船多有損傷;兵頭孤拔陣亡,餘卒不複能軍:洵足以寒法人之膽而振我民之氣。
此後固防沿海,即使彼遣将重來,而我嚴守備以待之,期于能禦,不必窮追。
安南一隅,陸軍宜速分道前進,須将故地全行收回而後息肩。
惟西貢則為彼巢穴,不必奪取;留此餘步,免贻铤鹿之憂。
至日本則習尚狡狯,陰有接濟法人情事;端侃所露,不一而足。
夫我與外夷海戰,以斷敵接濟為第一要着。
乃自福州開仗,即有以長崎口外之小立島借與法人開設病院,以養受傷法兵之說。
近則公司船往滬,皆滿載日人;橫濱商店中華衣、華服及鞋襪等,為日人購買一空,此何為者?蹤迹詭秘,愈出愈奇;豈我國所宜聽之者乎!弟考察此邦地理及一切事情,将及三年;審知其有境外之謀,必在馬關及鹿兒島兩處調度。
蓋此兩地為海道喉隘,凡出海之事未有不經此兩地者也。
故鄙意謂宜分遣幹員借遊曆為名,在此兩地留心訪察,則其一舉一動無不盡知;彼知我防之甚嚴,亦有所憚而不敢矣。
此為百密無一疏之策,于戰事甚有關系。
法人既損大将,未必遽肯罷兵;計其再來之期必不出兩月,似當早為慮及。
若能内禁奸匪、外防鄰國,杜絕其接濟,則不戰而已困之之道:其為軍事裨益,實非淺鮮。
日本處心積慮,窺伺甚深;斷不可因其同文之國而深信不疑,亦不可因其國小而以為無足慮也。
須由總署派員東渡,悉心密訪,似最得力;若交使署辦理,亦必切實言之,庶不緻應以虛文。
此事樞紐甚微而關系極大,想當事聞之當必有釆及者也』。
右書于七月初九日發,今午十一點鐘接到。
因見書中所言頗有關系,用特節錄一扣,伏乞提憲轉呈堂憲鈞鑒!法文館學生吳宗濂密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四(二○三七頁)。
張德彜譯報法欲據台灣及法電局限制中國官私文件寄送等事 七月二十八日(九、一七),張德彜譯洋文新報稱: 七月十七、十九兩日英文字林新報:或雲法國水師必再往台灣,想仍欲占踞基隆也。
逆揣法國意在全踞台灣,然欲暫時踞占抑或久守,巴裡尚未議定耳。
華人屢傳台灣之事,昨日竟謂法船已陸續駛進基隆口矣。
法國電信局總示雲:『凡中華公私文件,除用法文外,皆不得電西貢以及岡柏什各線』。
其谕遍傳西貢、海防及越南境内各局。
去歲倫敦來信雲:『孤拔奉法廷來谕後,當先進兵攻台灣,後在沿海毀壞中國各船』。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二○四六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提督張景春已布置水雷增固江防援台各營已整裝待發 八月初一日(九、一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統領銘武馬步等軍張提督景春禀稱:『伏思軍情瞬息千變,未能過于拘泥;自應随時随事察度機宜,力争先着。
兩岸炮台外加土牆一道,尚屬堅厚,足以搪蔽敵炮;電勇百人編為十棚,分駐兩岸要隘,南岸派哨官、北岸派哨長教習,并令會辦營務處姚禮士督率照料,沐恩仍不時親往稽查,以免疏忽。
查大号水雷,敵船當之立毀;然臨時安下,未免需時。
連日陸續增添于江心洪路,層層布置,共計不下六、七十具。
至于三号以下水雷,力量較小;拟俟奉發舊舢闆船駛到,每船攅載三、四具,臨警鑿沉并發,亦足制敵死命。
沐恩韬略毫無,謬膺巨任,惟有督饬将士鼓舞奮興,以期有戰必勝;斷不敢愛惜身命,自取愆尤,有負拔擢栽成之至意也。
一切緊要事件,就近與李軍門會商妥辦。
吳淞電報常通;如有警信,不緻贻誤』等情到本爵署部堂。
據此,除批『來牍閱悉。
據稱兩岸炮台外已加築堅厚土牆,足以搪蔽敵炮;電勇已編棚分駐要隘,并派員督率照料;大小水雷,亦已層層分别布置:足見胸藏韬略,辦理悉合機宜,深堪嘉慰!當此軍情瞬息千變,務饬各将士勤加操練,嚴備戰守。
一遇警信,同心戮力,奮勇當先,勿使登岸。
所有劉朝祜等四營,既經李中堂與劉爵帥電信來調,又奉旨饬令江陰四營渡台,實屬有關大局,義不容辭。
仰該統領傳谕劉分統迅速遵照,整裝以待;一俟海路可通,即應遵旨渡台。
至于前次電谕該統領招募「春」字皖勇四營,已據電複挑選能戰可靠之員,迅赴廬、颍召募;應即妥速辦理,以重防務:是為至要。
此批』印發外,相應咨呈。
為此,合咨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一(二○五五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原劄營勇奉調援閩渡台應募八營填劄汛地折稿 八月初二日(九、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江海防務緊要,原劄營壘奉調援閩渡台,即應添募八營填劄汛地以備戰守緣由,經本爵署部堂于光緒十年七月十三日恭折由驿六百裡馳奏。
除分别咨行外,相應抄折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折稿 奏為江海防務緊要,原劄營壘奉調援閩渡台,即應添募八營填劄汛地,以備戰守;恭折由驿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前因奉旨饬調恪靖等七營北上,兵力益單,而各路增兵之請紛至疊來;比饬各戰将就近添募十二營,遵旨奏請饬部每月撥給銀五萬兩以濟該新軍在案。
厥後疊接滬電,法艦攻毀長門炮台即駛出口,意在攻犯吳淞、長江,欲盡滅我水師;并據北洋大臣來電,情形十分緊急。
臣惟有飛函李成謀、陳湜、曹德慶、吳安康、章合才、張景春、易緻中等督率水陸各戰将日夜嚴備,懔遵谕旨,見敵船即轟擊;如有敵兵登岸,即與拚命力戰,萬不可再落後着。
旋準漕臣楊昌浚電稱奉命援閩,欲調得力之勇四、五營;臣立即允諾,并約程文炳一軍到日,亦請旨饬令随同楊昌浚援閩。
又接北洋李鴻章轉電稱:劉銘傳欲調江陰劉朝祜之勇三、四營援台。
臣亦立刻允許,電派邵友濂不惜重價,租各國商船載兵渡台;乃均以中、法決裂,各國守局外例,不願出租為詞,臣亦無如之何。
然皆電複,允俟海路可通,即行撥隊援閩渡台。
疊次欽奉谕旨,一意決戰;閩、台兵力均單,難以持久,義不可以不援。
即北上通州之七營,為拱衛京畿起見,疊經左宗棠、善慶奏定有案;似亦不可因此而減少四營。
臣既已允許撥出八營援閩渡台,而要隘之地不可空虛,自不能不照數補足以重防守。
惟念招勇宜先遴選能戰之将,而選将必求善戰、善守之人,方免流弊。
諺雲:「千兵易得,一将難求」;實非虛語。
臣已飛電谕令陳湜、章合才、吳隆海、陳美仙等趕緊添募,又面語劉連捷、譚碧理、馬融和等就近速辦,均限十日、半月、一月之内成軍,庶幾填劄奉調八營所遺各要隘,以資沿江兩岸戰守之用。
大約中秋前後,均可到防,足以仰慰聖懷。
所有江海防務緊要,原劄營壘奉調援閩渡台,即應添募八營填劄汛地以備戰守各緣由,除已先後電緻總理衙門代奏外,理合恭折由驿密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二○六六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陳已遵旨饬調何紹彩等四營赴閩并發給饷銀 八月初三日(九、二一),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七月十九日準總署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據曾國荃電稱:「楊昌浚指調李光久等四營援閩;又接陳士傑來函:煙台警報,拟調李光久一營并添募二營赴東。
請旨」等語。
着曾國荃即饬李光久率營迅赴山東,交陳士傑調遣;楊昌浚赴閩,應派何紹彩、王紫田、锺紫雲共四營随往。
着曾國荃會商楊昌浚酌量辦理,一面由電奏聞。
據稱楊昌浚行糧需銀三萬兩、李光久各營赴東川資募費需銀一萬兩,均拟由淮運庫撥發;着即議行。
提督陳由立,既據曾國荃稱其謀勇兼優,即着饬令随同楊昌浚赴閩;俟鮑超到後,仍歸鮑超調遣。
欽此』。
即轉電漕督遵照。
理合恭錄,飛檄陳總統湜迅速轉移何提督紹彩、王提督紫田、锺副将紫雲共率所部恪靖四營查照十八日所發劄文指定領饷及坐兵船前往湖口赴閩,立刻聽候楊漕帥節制調遣,毋得稍涉疏忽遲誤。
該四營所過江西、福建境内水陸沿途各宜約束兵勇,毋得絲毫騷擾百姓,緻累聲名。
何提督營所劄上海汛地,陳總統宜速派一營填劄;锺副将二營所守焦山都天廟汛地,易提督緻中宜立即派兵二營填劄;至于象山所遺汛地,劉藩司宜派二營填劄:以重該三處之防守。
王提督一營駐揚州汛地,應派譚碧理速谕王載驷一營前往揚州駐劄,以安人心。
除咨明漕督部堂欽遵查照施行并饬知署運使張富年從淮運庫提銀三萬兩即在揚州面呈漕帥彈收并發萬兩移交李道光久領收具報外,相應恭錄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欽遵備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二○六九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陳已遵旨撥調赴閩援台北上通州山東各營已饬分别發給饷銀陸續啟行 八月初三日(九、二一),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七月十七日接準漕督部堂電信稱:『此次奉旨援閩應調恪靖四營,由輪船送至九江湖口縣,換坐民船至南昌,由建昌登陸;至光澤,再由水路順流而至福州。
應調提督何紹彩一營、提督王紫田一營、副将锺紫雲二營』。
查恪靖營之在江南境内者除左侯相、善都統先後奏調七營拱衛畿輔并山東陳撫院函調李道光久恪靖毅營外,即祗此四營矣。
又查何提督紹彩身經數百戰,著名骁勇,必能統率立功;該營現駐上海。
又查王提督紫田銳氣尚新,勇敢向前;現劄揚州。
锺副将紫雲能戰而善辦事,現駐焦山都天廟:自應悉随漕督部堂援閩。
惟焦山都天廟地段要緊,炮台、炮位均宜有營駐守,方可放心;應派易提督緻中于所部防兵内挑撥二營,移駐江心之焦山、江北之都天廟守護炮台、炮位。
其所遺象山汛地,應派劉藩司連捷先撥南勇、新勇二營即日馳往象山駐劄,以重鎮江之防守。
何提督紹彩一營屯劄上海亦系要地,彈壓滬上土匪、保護中外商民,關系目前大局;應饬陳臬司湜速撥一營填劄該壘,以昭慎密。
至于揚州所遺汛地,應饬中協譚提督于旬日内外,徐撥新勇二營前往駐劄,以衛商民而安人心。
湖北提督程軍門所統鄂軍各營,亦應欽遵前次谕旨,由江西陸路援閩,以厚閩省兵力。
本爵署部堂前日欽奉電到谕旨暨北洋大臣李中堂、督辦台防劉爵帥電信,理宜遵旨速撥銘字四營,交分統劉朝祜統帶渡台。
所遺江陰要隘極關緊要,應饬劉藩司親率南字四營前往江陰填劄要隘,會同張提督景春駐守。
然須見英商輪船到江陰見面裝兵上船,乃可求李軍門派四船來甯接南字四營到江陰。
至于江南下關新舊炮壘二座、大炮十四尊,并由劉藩司派南字新勇二營駐守,以顧省垣根本。
所有援閩渡台各營饷需,自應寬為籌備,以利遄行。
今議定何紹彩一營,由上海道就近撥續借出使經費項下轉交上海支應所發給七月之饷,另加發八、九、十三個月之饷,交何提督領收散放。
其锺紫雲二營、王紫田一營,議定均由江南籌防支應局發給七月之饷,另加發八、九、十三個月之饷,交王提督、锺副将領收散放。
其應需兵船載送,何紹彩一營,或由陳臬司、吳鎮安康派一駐淞輪船,由上海裝載,徑送湖口;或由長江李軍門在于江陰派一輪船往滬迎接,裝送湖口:應聽李軍門、陳臬司電商定妥施行。
并求李軍門另派二兵輪船至焦山都天廟或六、七濠口将锺紫雲之二營、又另派一船至瓜洲口将王紫田一營,均裝載送至湖口。
其在湖口改坐民船,應由江西撫院潘飛速饬屬雇備民船在湖口守候;兵到湖口,即可次第揚帆向南昌、建昌一路進發:此恪靖四營随漕督部堂赴閩預放饷需三個月及坐船之大概規模也。
至于江陰分統劉朝祜之四營渡台應放饷需,亦應由邵道于續借出使經費項下或撥三萬兩交張景春、劉朝祜在江陰船上領收,或轉交上海支應所算明應領數目發清七月之饷另加發八、九、十三個月之饷,以利遠行:均聽張景春、劉朝祜與邵道友濂、龔道照瑗、金陵支應局、上海支應所函商辦理,即可酌定施行。
其坐英商輪船渡台徑送淡水,則應遵照北洋大臣李爵中堂電信,速托邵道與馬道建忠密地妥雇英國商輪「野雉」船,妥為分批載送。
如一船能裝三營兵勇長夫,則朝祜三營先行;如祗能裝二營,則朝祜先率二營以行。
其餘二營,則俟第二次來江陰裝載後二營迅速渡台,徑至淡水。
聽候欽差督辦台防劉爵帥節制調遣,以厚台北兵力:此江陰銘字四營渡台放饷及坐船赴淡水之大概規模也。
至于左侯相、善都統前後奏調之恪靖七營北上通州拱衛京畿,事關緊要;應饬總統陳臬司轉饬該七營官及時整備齊全,靜候水勢少涸,乃可啟行。
其七營應放之饷,亦宜于八月底臨行時多發三個月滿饷,均從邵道處就近派撥續借出使經費項下
李大臣曰:『貴部仍以「取保索償」存心,即在津商議亦斷斷不成。
本大臣終必徒勞無功,直可一聽法國之無理取鬧矣。
就本大臣代貴部設想,應将諒山之事置之不問,方見貴部亦存保全和局之心。
試問一面在津商議、一面據地取保,古今各國有此辦法乎』! 茹相曰:『本部實欲保全和局,既商議時不必據地;惟适議而有人阻梗,則仍不得不取保耳』。
李大臣曰:『中國始終等候派使來津,更有何人阻梗!今問貴部:倘中國實能剖明諒山之役咎不在中國,貴部竟掩耳不聽,一味隻圖索償乎?抑公道自在人心,尚可憑公判斷耶』? 茹相曰:『如果咎不在中國,自應憑公判斷』。
李大臣曰:『如此便好。
少頃,當送函來請貴部答複,以便電告中國』。
茹相曰:『可』。
遂别(陳季同述)。
法外部茹相又五月十七日來函 西本月初四日,但就諒山第一次簡略警報請告中國,本國專待辦理情形在案。
今收到駐圻首将詳報:法兵以津約為憑,毫無疑慮,前往駐據諒山,竟為華兵攻打等情。
是諒山之事,确系華兵先放鎗炮,顯與中國所許者相反;必系北京一班廷臣不喜兩國交好之所為。
故本國不能再待,應請中國作速照津約辦理。
現本國駐華公使已奉命請中國即将四月十七津約第二條照辦,并請克期調回華兵之旨刊于京報;又因背約緻法軍須留越,經費請中國賠給至少二萬五千萬佛郎。
應如何交付,他日再商。
本國想此兩事,中國必應允許;一禮拜後,定有複函與本國公使。
否則,本國隻好自行取回應得之賠費而已。
本部因事關重大,用特函告,以便貴使可告達北京。
本部就現在情形而觀,以上所問者仍系本國欲與中國和好之忱;尚望中國能自憬悟,勿為激變之廷臣所誤!本國公使現在上海,亦系如此盼望;專候中國派出全權大臣,以便續議津約末款之事。
為此照會。
須至照會者。
法外部茹相又五月十八日來函 今日收到貴大臣函開:中國國家謂諒山之事,實因誤會津約撤兵之款之故;并催巴得諾即速赴津,以便商議詳約并定全撤華兵。
但撤兵非倉卒能辦,定須一月等因。
查所為誤會者,本部已于本〔月〕初四日函内說明;茲再申明之。
查西本(五)月十七日福祿呢欲定第二款撤兵日期書一函,交中國全權大臣内開:「二十日内——即西六月初六日,法兵可駐諒山、高平、沙界并所有與廣東、廣西接壤之處」等因。
福祿呢斷不疑李中堂不能照辦,而本部亦于西五月二十日将津約宣告議院時,并告此商定撤兵情形,到處皆知;中國自不能不知。
倘果有難處,不能如期撤兵,理應早告。
是諒山之事,誠如本部本月初九日函中所稱「中國不能辭其咎」也。
向其取保索償,不亦宜乎!今最要者,應請中國速發撤兵之旨一面刊于京報,一面着華軍速離北圻。
今欲不至再有誤會,須旨内說明「北圻之兵着即撤回,高平、諒山、沙界、老開等處一律辦理」等因。
至全撤之期,以降旨後一個月為限似可照辦,以便兩國帶兵官妥議詳細事宜,庶保安靖。
其定界,則将來另派人員。
今諒山之兵應退至關牆之外;此關居同唐之北,定廣西之界。
如中國肯降此旨,即可見欲和之意;本部即不為難,着巴得諾即刻赴津與中國欽差大臣議定商約并定鄰交,照津約續定,并議諒山之事欲使本國取保索賠之案。
合行照複。
緻法外部函(又五月十八日發) 前接貴部西七月初四日之函,即電呈總署;今接總署将電報呈奉谕旨,饬令本大臣奉告貴部。
茲将電報送覽,請貴部留意;可見其中李相并未允福祿呢臨行克期撤兵之說、并無畫押公文,總理衙門并無「不即撤兵」之意。
且雲「正拟照約撤兵,而适有諒山之事」;又雲「中國欽派大臣照第五款與巴公使商議,其撤兵之事亦在此商量之中,因不能不商量而撤也」。
且雲:「撤兵有應辦之事,不能照福所請倉卒撤回」。
本大臣看,照此信中國國家向無不照津約辦理之意;且此次電報内語,即系答應貴部西初四日函内所望之事。
本大臣頗喜因撤兵期促誤會之故,此次表明。
望貴部再登新報,以表兩國交誼;請派巴使即往天津商議西五月十一條約未盡事宜,冀可将忽然來之難處排平之。
再,新得李相之電,亦呈台覽;更表明中國國家非欲躲避津約訂定之款。
因已有旨饬該處前隊兵全撤至諒山,此即如貴部西初九信内之語辦理矣。
總理衙門電函:法兵、華兵之相遇,實非欲背津約;今照李相電,已将前敵之兵撤退,更非背約可知。
至于現所退劄之處,因邊界尚未分明,須商議辦理。
合行照會。
又五月十三日寄鈞署電 各國輿論,以不照第二條撤兵為曲。
昨與茹辯良久,急須兵船北擾并奪一地,俟照約退兵後交還;臨别允暫緩北擾,函托苞請示鈞署。
今來函雲:『第二條明允全撤,又續定限期,如有不便,亦應早告;乃忽遭截攻兩日,直是有意伺擊,顯背第二條,尚須另議賠補。
津約大局已定,隻須再議交界、商務,非津約尚可活動須詳議也。
今巴在滬已秉全權,專俟中國告明是否仍照津約、速發撤兵之令,巴使方能北上。
懇電請總署即複,靜候有無照約确信,以定進止』雲雲。
十七日接鈞署電 複電進呈,本衙門奉旨:『前寄各電應與争者,仍向外部力争;不可許者,勿擅許。
欽此』。
查福總兵在津臨行與李相面說撤兵限期,李相未允,亦無往來文信為據。
第二款并未載有撤兵日期,中國本拟照約勘地退劄,乃法以巡邏為名,并未先來照會,遽行開炮,傷華兵三百餘人;亦應向法索償。
茲以保全和局之故,中國不提此款,并不诘問遽行開炮之故;法應催巴使速來津,以便與中國欽派大臣會議條款,一面定約、一面即可撤兵。
惟軍火繁多,擇地退劄,亦非倉卒能辦;須令雲、粵帶兵大員于奉文後,限一個月後撤完。
此即兩國照津約辦法;希閣下明告外部轉饬巴使。
其外部如何答複?即電知! 十七日接李相電 複電悉。
旨令諒山前軍各處兵退劄諒山,俟詳約議定再辦。
前敵距諒山百餘裡,可為照約撤回之據。
諒山距鎮南關僅五十裡,「邊界」二字本未指明何邊、何界,少遲似無礙和局。
孤、巴已抵滬;孤不北擾,自可仍照津約商辦。
若動兵則約廢,法亦不利。
同日又接李相電 晨複茹相電,拟寄葛德立用洋文譯送。
聞葛未到;茲譯漢文雲:『來電敬悉。
貴大臣以諒山一役深抱不平,本大臣亦歉然于懷。
惟中國定例:凡将士駐守之地,非奉有朝旨,不敢退;即有旨退,亦應由驿站轉遞,路遠不能即到。
故福諾臨行時,業經告明限期退兵之說,實不能行。
不料諒山遽有戰事,此非兩國國家之意,亦非兩國大臣之意;其中必有誤會。
尚望貴大臣勿忘睦誼,盡釋嫌疑;未始非此密電為之兆也。
李某複』等語。
乞公妥酌,速用法文翻交為要。
十八日寄鈞署電 昨茹函稱:已令巴使請中國速照二款宣布撤兵之旨并賠留兵調船費二萬五千萬佛郎。
苞與辯,則雲恐廢約起見。
昨奉鈞署谏電及李相之退劄諒山電,譯送去;又與面語,加函申明并無背約意。
奈茹仍雲『議院欲先有「全撤」之旨,然後派巴使赴津』。
俟茹函複,再電呈。
苞揣其兵船已集,若我不允全撤,即北擾或據地以索巨款;我允全撤,則巴到津仍索近日留兵調船及償恤費。
似可逐步剖辯,以免決裂。
今苞先阻其北擾、據地,俟巴到津,再與李相電商酌辦。
同日寄李相電 谏、霰二電并總署電俱譯送茹,又加函申明之。
奈茹昨來函雲:『已令巴請中國速照二款,宣撤兵之旨并賠兵費二百五千萬佛郎』。
及與辯兩日,仍須先降「全撤」之旨,然後派巴到津;兵費亦未明許不索。
苞揣知其兵船已集,若我不允全撤,即北擾或據地,定須巨款;我允全撤,則巴到津仍索調船及恤款:似隻可逐節候電示剖辯。
福呢稱期限雖未押、亦未駁;中國防務不可恃,法宜痛懲戰黨,以得償款。
苞再三開導,略平和。
十九日寄鈞署電 茹原請撤兵旨并逼允巨款,經苞力争;昨夕函雲:『如明降谕旨照津約二款全撤北圻兵,高平、諒山、沙界、老開等處均于奉文後一月撤完,刊布京報;彼即派巴到津妥議并商諒山賠償案。
鈞署可否允準請旨,以免決裂?其諒山事,苞可再與力辯。
二十一日寄李相電 茹請撤兵旨宣告議院,解散兵勢,令巴就津議;似正辦。
屆時力辯諒山非我咎,以免賠償。
今福乘船全集,欲赫德就巴議,先請恤诏;似逼我認咎,為勒索張本。
請商總署裁奪! 同日又寄李相電 法饬水師靜候,請早降撤兵旨。
個電「孤」誤作「福」,請改。
二十二日接李相電 巧電悉。
昨法使照會總署請照約降旨撤兵并索巨款,與來電同;限七日回複。
未聞朝廷如何籌議。
福臨行限期說,我曾面駁;或傳譯之誤,斷不可以此為據。
然福與我有交情,務勸其從中排解,成就原約。
廷議責備甚多;若一動兵則失和,廢約可惜。
同日寄鈞署電 茹雲:赫德示巴使之電頗妥,但不願赫介紹;乞以撤兵旨徑告謝使或由苞送,即可饬巴赴津,凡事易商。
二十三日接李相電 個、馬電悉,已轉總署。
頃滬局電報:孤拔帶所部大小兵船于廿二申正駛去,雲往煙台或至閩馬尾,有開釁之意;與來示法饬水軍靜候不符。
巴尚在滬。
敵情詭變,望再探示。
同日接李相電 頃接總署來電:『昨接謝使照會與尊電及丹崖微電所稱,大意相同。
本署複以「調回防兵系津約所載,法國若專為此條,中國現已撤兵,即可奏明按照前次照會一月後撤竣;并請明宣谕旨,為和好确據。
若欲索償及據地自取押、取賠款之說,顯違津約第三條;中國當将此事始末及萬難允此無名之費,布告各國照萬國公法作為普魯台司得,從緩理論。
照請電達巴黎,并催巴使到津詳議」等語。
祈閣下轉電丹崖,隻可按照以上各節,力與辯争。
此外,切勿輕許。
俟茹作何允複,迅即電聞』雲。
望即酌譯送茹分晰辯論,電複。
二十四日緻法外部函 今晨譯送總署之複電内開:可準請旨宣明照約調回北圻防兵;若法國隻須照津約辦理,則應将索償、押保兩事作為罷論,中國決不肯認此兩事也』。
今中國國家頗願俯如貴大臣所請,以表明和好之确據;但欲令中國相信照津約辦理,即法國不必再提索償、押保之事。
本大臣已照貴部初十日之函告明中國雲:『隻待宣布谕旨後,即可将諒山案在津妥議』。
而函尾又雲:『仍須照西初九日函内請旨并索費之辦法』;因此,總署又有今日之複電。
伏查總署與李中堂向未允福呢限期撤兵回界之說,此西六月初六及二十六日兩日貴國所認為撤兵日期者,查得隻有福呢臨行交李中堂之一紙;據福呢雲:當時福呢亦未書押,而中堂向未認為應照辦之件。
因當時已西五月十七日矣;撤兵之事,該處帶兵大員尚有應辦事宜,斷不能趕于西六月初六及二十兩日辦竣也。
福呢又雲『紙尾開明中國兵屆期未撤,法兵即可沖攻』;則是明知其未能即撤而姑令交鋒開兵,有是理乎!福呢所交之紙并無李相回文,而貴國即執以為合同附件并指為簡約第二條内應辦之事;總署亦未知貴國之欲執以為據,所以西五月二十貴部在議院宣詞,本大臣亦不便據以轉告總署。
凡中國使臣,惟遇本國利益者應告于本國;此時本大臣未接津約全文,猶疑貴部所宣者另有确據,是以不便遽以電告總署也。
總署專候巴得諾來商時請旨撤兵,因總署屢聞巴使不日可到津,一與商明,則退兵處永得安谧。
此節,已經貴大臣明知為應辦之事。
故諒山之華兵未得朝旨,不便遽退,實非中國之錯誤。
況此兵之久劄諒山,法兵又無不周知者乎!試問津約既載明撤兵,倘和平商議,斷無不撤之理;即可免今日之事矣。
以上所說,有各節确據;所以中國決不肯認背約、決不肯自認諒山之咎。
深望貴部将以上情形,再賜詳察。
至于今晨面晤各語,頃已電告中國矣。
二十四日寄李相電 養電送茹,謝電亦到。
茹因不認償、又未宣旨,遂翻前允。
苞與力辯兩時許,始雲『今四日内,倘宣旨并認償,尚可派巴到津詳議并減償款。
否則,孤已到福州,定先據之』。
其意甚決。
乞轉總署。
二十四日與法外部茹相問答 已正二刻至外部,即見。
坐定後,李大臣出所譯李中堂電函之法文示之。
茹相閱良久,曰:『謝署使複電,大意亦相同。
總理衙門允請旨而不請,先要說明不認賠款;今八天之限于二十日算起,現在隻餘四天。
果皆不允,孤拔提督已到福州,将舉事矣。
夫請旨撤兵,系照津約應辦之事;而賠款則津約中固載不索,今因諒山之役,法人不複相信,必須多屯水陸兵士船隻一、二年,其費非輕,是因諒山之事另索賠款,非因翻背津約第三款重新再索也。
至于總理衙門所雲布告各國一節,法國亦無所懼。
蓋諒山之咎實在中國,貴使不見各國輿論佥不以中國為然乎』! 李大臣曰:『總署允請降旨撤兵,誠為欲保和局,照津約辦理。
然必須先與貴國說明不任諒山之咎,方可以安中國之心;則請旨撤兵,凡事易辦。
否則,和局既失,津約亦廢;複何可先撤兵戎哉!按貴國所索賠款,因疑中國有背約之意;今總署屢次電函明剖,本大臣數次辨證,此疑亦可釋矣。
至于諒山之役,實因未曾允許限期撤兵;又因欲待巴使來議一切,非有意遲留尋釁,亦可以見。
蓋當時巴使已在途,人皆知其即日來津也。
且中國查得諒山之事,系法人先放炮;今總署因欲保和局,已置之不提。
貴國雖欲索賠,亦須澈底根查果為中國之咎與否。
不應僅執一面之詞,一味勒索;公論将謂何哉!至于各國疑中國不能如期撤兵,實因貴部誤以福呢所留片紙作為津約附件之故;是中國之受誣,亦由貴部之誤會耳。
今應請候明旨頒後,即派巴使赴津商議詳細條約,且明言諒山之事置而不問:是為正辦』。
茹相曰:『因諒山之事,緻法國不能撤兵;經費浩大,斷難置而不問。
必須中國允宣旨撤兵并認賠款後,方能饬巴使赴津;否則,仍須決裂』。
李大臣曰:『然則貴部意存決裂矣?譬如貴部為刑官,法國來控中國,貴部将不許中國辨訴其誣,即判賠償定案;有是理乎?中國不改初意,始終欲照津約辦理;法國忽自不信,留兵調船。
設有人奪人之房屋,多蓄丁役以防盜賊,而再令原主給費;有是理乎?中國自己問心并無舛誤,自不能允貴國無端之請;此理之當然也。
設貴國果亦有理,須俟兩面查明,憑公判斷;故本大臣以諒山之案,俟在津查議最妥。
此貴部西本月初十日函中已允之事,望勿翻異』! 茹相曰:『兩面有理,憑公判斷;誠為正辦。
惟各執一詞,無人見證、又無人能勝;此判斷之任,勢必議論不清,仍至決裂。
今我遊擊禀報,實系華兵偵伏圍攻,以緻血戰兩日,死傷盈百;此事必須中國認咎,斷難再俟』! 李大臣曰:『然則中國定不能允,巴使無赴津之日矣?和局一失,不易轉圜;貴部宜熟思之!即使法遊擊所報屬實,則所稱「華員已明告并非背約,因未奉旨不能遽退,且有華統領親到法營」;此時法官應電請謝使轉詢總署因何緣故,方為正辦。
乃竟仍複進攻,究屬何意?猶雲咎在華人耶』! 茹相曰:『但使中國降旨撤兵并認賠款,巴即可赴津商議。
若以賠款太巨,盡可先認願賠諒山之役,而後商定賠款數目并如何交付,都無難事』。
李大臣曰:『諒山之役,咎不在中國;斷不能承認』! 茹相曰:『中國無咎,必有一人任咎。
聞左相在京,張制軍、彭大司馬在粵,張副憲在閩,曾侯在英,佥以廢約為懷;焉見諒山之役非此諸公有以緻之耶!中國可将賠款責在此諸公身上』。
李大臣笑曰:『各大臣均以保安為懷,必無廢約之意。
就本大臣論之,諒山之役及調兵之費,皆誤于貴部在議院宣言撤兵限期;隻恐應出賠款者,惟貴部一人耳。
倘果系中國兵官擅自舉動,亦須俟查出訊辦,不能先請國家認咎』。
茹相曰:『一切臣工,均由國家節制,聽國家命令;故法國但咎中國國家也。
中國應如何訊辦中國官員,可由中國自理』。
李大臣曰:『貴部如此執意辯說,誠不能明白。
今但問貴部究欲商議此事耶?抑必從事幹戈耶?倘欲商議,本大臣深知中國無失和之心,當竭力調停以保和局;倘必欲從事幹戈,則千言無益,一聽貴部自任其咎。
然兵兇器、戰危事,恐亦不利于貴國耳』! 茹相曰:『本部非不欲保和局;奈自有諒山之事,兵費、船費必須多供一、二年,實應中國賠給。
又聞中國主戰之黨,非逼以兵威,必不肯允;故不得不然耳。
試觀總署來電,為期已迫,尚遊移于照約撤兵一事。
倘本國竟允暫置賠款于不論,俟巴使到津再議,一面遣散兵船,則津議不成,仍須決裂;彼時再調兵船,其費更多。
故此刻斷不能兩種辦法。
貴大臣意氣和平,本部素所欽佩;極願與貴大臣互保和局。
可惜僅有貴大臣一人如此,而中國執政不能同有此心耳』。
李大臣曰:『本大臣願保和局,亦即中國執政之意。
貴部偏聽他人之言,雖本大臣舌敝唇焦,亦難挽回;貴部之執意,殊屬可惜」! 茹相曰:『今挽回之法隻有一條:請告中國,雲所定之賠款數目可以在津商議也』。
李大臣曰:『既如此,當請貴部作一函來,訂明應否賠償,俟在津查明妥議雲雲;以便譯告總署』。
茹相曰:『可以修函。
惟為時既促,須請先行電告「本早談論之事」;使中國先知本國之意』。
遂别(陳季同述)。
二十四日法外部茹相複函 貴大臣十九日來函,告明于收到本部西七月初十日函後,即電達中國并将電意略告雲。
本部曾面允撤兵一月之限,不始于宣旨之日而始于奉文之日;并此旨刊出後,即可饬巴使赴津與中國欽差大臣商議等因。
本部不知何故,貴大臣欲申明撤兵期限一節?今免彼此誤會,特再告明:本部向未允西七月初十日函告各節外,另作辦法。
此函内說:凡華兵均須于宣旨一月後一律撤完。
本部甚望本禮拜内,中國國家必有好音寄到,言明此節已照辦并允所請賠款之事;本部一得此信,即可饬巴使赴津矣。
同日接李相電 頃閩電:孤拔帶船分赴福、台;此福呢舊策「欲據閩、台為質」之意。
總署既電允降旨撤兵,宜與約定:各船不入口,以免兩疑生釁;靜候明旨。
乞複,即遵照緻函外部矣。
二十五日法外部茹相複函 收到昨日第二封函内開:李中堂電告,總理衙門即允請旨撤兵,法國兵船不可進福州等口,以免生事等因。
本部聞總理衙門允請降旨之信,甚喜;因藉可見其欲照辦津約。
然此請旨之信,業已答應數日;倘果能明宣谕旨,則更可喜矣。
至于兵船停泊之地,本部深恨不能照李中堂之意辦理。
因中國國家未明答本國七月十二日之函以前,各船不能移出現泊之地也。
至于啟釁一節,似可無慮;蓋倘無人先來攻打,各兵船斷不先行舉動也。
此複。
照譯外部茹相閏五月二十六日來函 總署電告本月二十四日已奉明旨撤回北圻華兵等因,本部甚喜于本部二十日照會内第一事已經辦妥。
其第二事,本國今不請中國照定巨款數目償還,但求中國認有應償之款;究須若幹,俟巴使與中國欽差大臣議定。
其款有二:一、恤償諒山死傷兵士之家;二、因津約忽生枝節,緻須撤水陸船兵之費。
如中國不辭此種辦法,即可派巴得諾赴津;務祈迅即電告總署,定知本國謙和之意。
請貴大臣告以二十日照會所限之期,可不拘定;凡已布置者,均不移動,靜候複此函之确音。
附米酋西七月初四日以電詳報其海部文(河内發——即閏五月十二日) 前月二十三——即閏五月初一日早,遊擊帶一隊赴諒山,其前鋒在松同地方為敵槍所打;置之不理,即管前進,而敵人放槍愈猛。
早七點半,敵人稍退;法隊遂入松同,僅有三人受傷。
遊擊即發一人問故,華軍前鋒函告:以已收到津約明文,前面放槍者非華兵,乃山野村民也。
并雲津約自當依遵,毫無失和之意;請限五、六日,以便退兵雲雲。
此函之語不甚明白,且無畫押。
至十點鐘,一大官到,自稱為統領;亦請五、六日為期。
遊擊告以退回不必待五、六日,可以即速辦理。
二點鐘,又有官二員來;不請談,即托故退去。
于是遊擊出示曰:『準予一點鐘限期,過期法兵即前進』。
四點鐘,法兵果進二啟羅邁當,忽有華兵四千人,用精槍攻打,至于兩日;幸法兵奮勇力敵,不至全軍覆沒雲雲。
苞按:茹相所謂「确系華兵不合」者,即據此文而已。
然文内所述華軍前鋒函告之語,雲願遵津約,請限五、六日退回;想其欲禀明大憲,然後退兵。
是華軍甚為合理;乃法人不信。
及統領自詣法營,而法人仍不理,反有限一點鐘進攻之事;是法人實為無理。
苞已屢與茹相駁論:即使米酋所報全屬實情,則華人再三表明遵約,并訂五、六日退兵,法人何不電告巴使、謝使商請退兵?華人因内地無電線可通,其請大憲示複,自須五、六日;而法人有電線可通,半日間可由謝使赴商總署矣。
今法人不出此而擅自進攻華人,此即有意背約、咎在法人之确據。
茹相亦無詞以答。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三○(一九四三頁)。
戶部咨錄獎叙台灣擊敗法軍将領并撥内帑賞給兵勇谕旨 七月二十一日(九、一○),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光緒十年七月初二日内閣奉上谕:『劉銘傳奏「台北基隆炮台為敵攻陷,我軍複踏毀敵營獲勝情形」一折,法國兵船駛至台北基隆口岸,于六月十五日疊開巨炮,将該處炮台擊毀;十六日,法兵上岸直撲營壘,經劉銘傳及總兵曹志忠等督軍迎擊獲勝,敵軍潰敗。
劉銘傳調度有方,深堪嘉尚;着交部從優議叙。
尤為出力之記名提督、福建福甯鎮總兵曹志忠,着賞穿黃馬褂。
提督銜章高元、蘇德勝,均着遇有海疆總兵缺出,即行簡放;章高元并賞換年昌阿巴圖魯名号,蘇德勝并賞換西林巴圖魯名号。
副将王三星,着以總兵記名簡放;并賞給額騰依巴圖魯名号。
已革遊擊鄧長安,着開複原官。
其餘立功将士及出力文武員弁,準其擇優彙請獎勵。
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後懿旨:「着于内帑節省項下發去銀三千兩,賞給此次出力兵勇。
着劉銘傳查明尤為奮勇者,傳旨賞給。
欽此」。
至基隆炮台,前據劉銘傳奏,修築未能合法,本不足恃;此次失事員弁,着免其置議。
嗣後倘有守禦不力以緻挫失情事,定當按照軍律從嚴懲辦,決不寬貸。
所有傷亡弁勇,即着查明請恤。
另片奏:「解運軍械、辦糧轉饷各員,懇請獎勵」等語。
基隆通判梁純夫,着賞換花翎。
縣丞遊學詩,着以知縣補用。
鹽大使錢壽益,着免補本班,以知縣仍留原省歸候補班前補用。
遊擊孫安邦,着以參将補用,并賞加副将銜。
已革道員裕庚,着準其留營效力。
又片奏:「道員朱守谟等懇請留營」等語。
記名道朱守谟、郎中羅廷玉,均着準其留營效力。
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于初三日,準江南司抄錄到部。
旋據内務府片稱:光緒十年七月初二日,由内發下庫平銀三千兩,着内務府轉交戶部等因。
即将此項庫平銀三千兩,派員解交戶部查收。
并準管理戶部三庫衙門片稱:将此項庫平銀三千兩,照數收訖,暫存本庫各等因前來。
恭查此項恩賞銀兩,除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遵旨電緻閩省由閩海關劃撥外,相應恭錄谕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一(二○一五頁)。
船政大臣何如璋咨呈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折稿 七月二十二日(九、一一),船政大臣何如璋文稱: 竊照本大臣于光緒十年七月初五日,在福州由驿馳奏「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一折,相應抄錄折稿咨呈。
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折稿 奏為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恭折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法兵孤拔率領艦隊,于閏五月二十二日駛泊馬江,窺占船廠;随調集閩省各兵船與之銜尾相拒,以圖牽制。
臣于閏五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兩次專折馳報我水陸各軍防守情形;四十日以來,疊與會辦大臣張佩綸等将我軍與法船勉力相持各節,電達總理衙門在案。
六月二十五、六等日,英、美兩提督來閩相勸法船出口,未有成議;随奉電傳谕旨,以法人如有蠢動,即行攻擊,毋稍顧忌等因。
張佩綸與臣勉勵水陸各将弁益加嚴防,預備戰事。
七月初一、二兩日夜,風雨大作;又未接總署電報,心殊焦急。
初三日,天忽晴明。
未刻,接奉電谕,知法外部議款不成,勢必開戰;因與張佩綸傳令各船管駕,即行動手。
忽聞炮聲震耳,法既先發,張佩綸一面飛饬各陸營出隊,一面偕臣登高指揮。
彼此互攻約半時之久,「揚武」已被擊沉,「福星」随壞,「伏波」、「藝新」兩船乃向中岐退回。
嗣法船趕至廠前,由廠中差弁開炮橫擊,旋即退去。
随又上駛,再為擊退。
究因炮小,法船未受大傷;前泊在廠前「琛航」、「永保」兩傷船正欲開輪往撞,為法炮追攻,船壞不行,随被焚毀。
其「飛雲」、「濟安」、「振威」三船在下與法船互擊,忽見火起,悉行自焚。
「福勝」、「建勝」兩炮船往來沖擊,力戰逾時;一被擊沉,一被焚毀。
其内海各師船及所備引火各船水勇木■〈〈氵卑〉〉等件,以法船格林炮子如雨集,雲時均為掃盡。
時當申末,我駐防馬尾之陸勇與羅星塔炮勇伏溝狙擊,抵死不退;法因聚船攅擊,相持至酉末,始各收隊。
是日苦戰,我兵、商各輪船被焚九艘;法船亦被我擊壞,其立沉者大、小船各一艘。
彼軍固有傷亡;而我水軍傷亡更衆、陸營亦有傷者,一時未能查悉。
初四日早,法駛四船至廠前,排炮猛攻;方勳營勇由馬尾移劄廠左山腰,黃超群兩營仍劄廠後山腳與福靖後營相輔,悉力抵禦。
彼以大炮轟擊,廠署半毀;我軍以克鹿蔔陸軍炮及擡槍、洋槍應之。
相持至晚,聞孤拔亦被我炮擊傷,又見我軍力守,遂不敢登岸;複收泊羅星塔下。
初五日,法大輪船八艘、小輪船六艘開赴下遊,必系移攻各炮台;刻尚未知勝負。
俟探明情形,再行馳報。
此次法将以全力注閩,我水師船小将弱,獨立勉支相拒至月餘,晝夜嚴防,兵力已疲。
故疊次請船赴援,深恐情見勢绌,為敵所乘耳。
乃法人橫詐性成,竟敢不告而發;行同海盜,無禮至極!臣目擊各船戰沒,末由援手;連日敗殘弁勇泅水得生者,類皆焦頭折臂,慘不堪言。
現既一面給資養傷,設法撫慰;臣自顧一介書生,既不能執殳前驅力遏兇鋒,又不能擊楫赴敵與之同命,慚對将士,悲憤填膺。
且船廠系臣專責,又不能力籌保護,緻為法所殘毀,負咎實深;應請旨先行交部議處。
其傷亡各弁勇,容臣次第查明,奏請優恤,以勵軍心。
再,船廠瀕水,法事未定,我無師船護助,勢極孤危;當俟法船出口後,料檢一切,分别奏明辦理。
謹将現在大概情形恭折馳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二(二○一六頁)。
同文館學生徐廣坤譯報法兵船仍泊閩江口外孤拔暫駐馬叟島尚需數日等事 七月二十二日(九、一一),同文館學生徐廣坤譯洋文新報稱: 照錄新報 七月十四日(英文字林新報) (略) 又,法兵船昨日仍泊于閩江口外馬叟島,想俟收足煤斤後,方始開行。
或雲水師提督孤拔饬法公司日後為各兵船遞送文件私函,皆須至駐劄之地。
然孤拔傳谕公司時,不料該船來華在法國微有耽延也。
總之,孤拔暫駐馬叟尚需數日耳(張德彜謹譯)。
七月十五日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二○二○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江陰防務緊要銘武八營勢難抽調援台折稿 七月二十三日(九、一二),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長江第一重緊要門戶在于江陰,關系五省安危。
現正江防萬分吃緊,銘武八營扼守雄關,勢難抽調緣由,經本爵署部堂于光緒十年七月初十日恭折由驿馳奏;除分别咨行外,相應抄折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折稿 奏為長江第一重緊要門戶在于江陰,關系五省安危。
現正江防萬分吃緊,銘武八營扼守雄關,勢難抽調;恭折據實瀝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光緒十年七月初八日亥刻接電報:『本日奉旨:前據曾國荃電稱:劉銘傳不願調江陰舊部到台等語。
現在法據閩口,台灣益警,亟須援兵;劉銘傳無不願舊部赴台之理。
着曾國荃懔遵前旨,即饬章高元舊部迅速赴台;一面傳知程文炳趕募數營,即日東下填劄江陰。
程文炳起行後,着卡寶第等迅募勁勇克日成營,聽候調撥。
閩省需饷孔亟,着曾國荃迅咨潘霨:無論何款,先撥二十萬趕解;并派輪運送米石接濟。
振武五營,速催赴援;該軍行後,仍添募勇營候撥』等因,欽此。
當經轉電湖北卞寶第并咨江西潘霨欽遵辦理在案。
其時福建馬尾開仗,船廠其輪廣(?)各船多被沉毀,閩、台岌岌可危;如有可以大兵相助之處,斷無不竭力撥營援應之理。
惟軍情瞬息千變,初八日電報長門炮台亦被攻毀,法船出入無阻;又據大北公司電稱:孤拔已與巴使電約,意圖内犯吳淞口、長江各口,志在盡毀我水師等語。
張景春銘武八營,駐守江陰兩岸炮台。
所謂章高元之舊部,統系劉銘傳舊部;劉銘傳五月在金陵,與臣相見兩次,均言不調銘武各營。
即奉命督辦台防以後,所來函牍亦雲不調該營。
臣在滬上将近一月,正值閩、台萬緊之時,臣派道員龔照瑗雇英國「野雉」船,兩次密載炮位、軍火多件送到基隆、淡水;龔照瑗得劉銘傳複信,亦無調銘武四營渡台之說:此臣所以知其無此意也。
江陰乃長江入江之始,東南數省财賦第一重緊要門戶,關系五省安危;設有疏虞,大局何堪設想!且該處現設炮位數十座、江中安置水雷,均系銘武各營一手經理,日夜保護;且與長江提督李成謀兵輪水師依倚。
倘或調動,不惟江陰局勢渙散,即皖、吳、江、鄂沿江兩岸人心難免驚惶;似非新集之營所能擔當。
近日探報法人輪船入江,可以早發夕至,目下将有戰事,何敢以駐防最久之營臨警更易生手,坐失機宜。
臣查由吳至台,定須航海;不特吳中無兵輪可載大隊出海,前月欲雇外洋商輪送台,除一「野雉」船外,亦皆答雲不敢裝載勇兵、軍火。
且程文炳久無信來,不知何日乃可到吳;即到,亦萬難遽以新集之勇扼守極要之關。
臣因東南大局所在,不得不披瀝上陳,籲懇聖慈鑒察。
除業經電請總署代奏外,所有長江第一重緊要門戶在于江陰,關系五省安危,現在江防萬分吃緊,銘武八營扼守雄關,勢難抽調四營渡台各緣由,理合恭折由驿密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密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二○二七頁)。
照會義使盧嘉德中法兵釁既開如有損及洋人等情須自事定後始能辦理 七月二十六日(九、一五),給義國公使盧嘉德照會稱: 現在法國開釁,謝署大臣業已出京;兵端既開,法不願保全和局,更為顯然。
本衙門六月初五日照會謝署大臣,以動兵之後,各國商民中國自當保護,即法國商民、教堂亦照常保護。
惟中國百姓倘以動兵之故,義憤所激,或于商務、教務有損;若在兩國交仗之際,恐中國保護之力難周,尤于法國不利等語。
又于六月二十日,以法國一面會商、一面攻擊基隆,并未先訂戰期;倘推此意以擾及通商各口,則華洋商民财産均惟法國是問各等語,照會在案。
茲法于七月初三日,又複轟擊馬尾船廠;兵釁既開,無論各省通商口岸及内地城鄉各國寄寓商民、教士,中國地方官仍應極力保護,諒無他虞。
但當人心惶惑之際,萬一事出意外,或有損及洋人房棧、教堂,甚或鬧出命案如六月初六日照會所謂「保護難周」者,本衙門據報前來,隻能即日立案;須俟法事定後,始能次第辦理。
蓋即有此等意外之事,亦緣法事而起;中國此時戰事方殷,貴國交好有年,貴大臣亦當共諒也。
合先聲明。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二○三四頁)。
同文館學生吳宗濂說帖節錄随使日本姚文棟書稱日本陰濟法人請設法切實阻止 七月二十七日(九、一六),同文館學生吳宗濂呈遞說帖稱: 節錄随使日本姚文棟來書:『風聞基隆、福州戰事,法兵船多有損傷;兵頭孤拔陣亡,餘卒不複能軍:洵足以寒法人之膽而振我民之氣。
此後固防沿海,即使彼遣将重來,而我嚴守備以待之,期于能禦,不必窮追。
安南一隅,陸軍宜速分道前進,須将故地全行收回而後息肩。
惟西貢則為彼巢穴,不必奪取;留此餘步,免贻铤鹿之憂。
至日本則習尚狡狯,陰有接濟法人情事;端侃所露,不一而足。
夫我與外夷海戰,以斷敵接濟為第一要着。
乃自福州開仗,即有以長崎口外之小立島借與法人開設病院,以養受傷法兵之說。
近則公司船往滬,皆滿載日人;橫濱商店中華衣、華服及鞋襪等,為日人購買一空,此何為者?蹤迹詭秘,愈出愈奇;豈我國所宜聽之者乎!弟考察此邦地理及一切事情,将及三年;審知其有境外之謀,必在馬關及鹿兒島兩處調度。
蓋此兩地為海道喉隘,凡出海之事未有不經此兩地者也。
故鄙意謂宜分遣幹員借遊曆為名,在此兩地留心訪察,則其一舉一動無不盡知;彼知我防之甚嚴,亦有所憚而不敢矣。
此為百密無一疏之策,于戰事甚有關系。
法人既損大将,未必遽肯罷兵;計其再來之期必不出兩月,似當早為慮及。
若能内禁奸匪、外防鄰國,杜絕其接濟,則不戰而已困之之道:其為軍事裨益,實非淺鮮。
日本處心積慮,窺伺甚深;斷不可因其同文之國而深信不疑,亦不可因其國小而以為無足慮也。
須由總署派員東渡,悉心密訪,似最得力;若交使署辦理,亦必切實言之,庶不緻應以虛文。
此事樞紐甚微而關系極大,想當事聞之當必有釆及者也』。
右書于七月初九日發,今午十一點鐘接到。
因見書中所言頗有關系,用特節錄一扣,伏乞提憲轉呈堂憲鈞鑒!法文館學生吳宗濂密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八四(二○三七頁)。
張德彜譯報法欲據台灣及法電局限制中國官私文件寄送等事 七月二十八日(九、一七),張德彜譯洋文新報稱: 七月十七、十九兩日英文字林新報:或雲法國水師必再往台灣,想仍欲占踞基隆也。
逆揣法國意在全踞台灣,然欲暫時踞占抑或久守,巴裡尚未議定耳。
華人屢傳台灣之事,昨日竟謂法船已陸續駛進基隆口矣。
法國電信局總示雲:『凡中華公私文件,除用法文外,皆不得電西貢以及岡柏什各線』。
其谕遍傳西貢、海防及越南境内各局。
去歲倫敦來信雲:『孤拔奉法廷來谕後,當先進兵攻台灣,後在沿海毀壞中國各船』。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九二(二○四六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提督張景春已布置水雷增固江防援台各營已整裝待發 八月初一日(九、一九),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統領銘武馬步等軍張提督景春禀稱:『伏思軍情瞬息千變,未能過于拘泥;自應随時随事察度機宜,力争先着。
兩岸炮台外加土牆一道,尚屬堅厚,足以搪蔽敵炮;電勇百人編為十棚,分駐兩岸要隘,南岸派哨官、北岸派哨長教習,并令會辦營務處姚禮士督率照料,沐恩仍不時親往稽查,以免疏忽。
查大号水雷,敵船當之立毀;然臨時安下,未免需時。
連日陸續增添于江心洪路,層層布置,共計不下六、七十具。
至于三号以下水雷,力量較小;拟俟奉發舊舢闆船駛到,每船攅載三、四具,臨警鑿沉并發,亦足制敵死命。
沐恩韬略毫無,謬膺巨任,惟有督饬将士鼓舞奮興,以期有戰必勝;斷不敢愛惜身命,自取愆尤,有負拔擢栽成之至意也。
一切緊要事件,就近與李軍門會商妥辦。
吳淞電報常通;如有警信,不緻贻誤』等情到本爵署部堂。
據此,除批『來牍閱悉。
據稱兩岸炮台外已加築堅厚土牆,足以搪蔽敵炮;電勇已編棚分駐要隘,并派員督率照料;大小水雷,亦已層層分别布置:足見胸藏韬略,辦理悉合機宜,深堪嘉慰!當此軍情瞬息千變,務饬各将士勤加操練,嚴備戰守。
一遇警信,同心戮力,奮勇當先,勿使登岸。
所有劉朝祜等四營,既經李中堂與劉爵帥電信來調,又奉旨饬令江陰四營渡台,實屬有關大局,義不容辭。
仰該統領傳谕劉分統迅速遵照,整裝以待;一俟海路可通,即應遵旨渡台。
至于前次電谕該統領招募「春」字皖勇四營,已據電複挑選能戰可靠之員,迅赴廬、颍召募;應即妥速辦理,以重防務:是為至要。
此批』印發外,相應咨呈。
為此,合咨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一(二○五五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原劄營勇奉調援閩渡台應募八營填劄汛地折稿 八月初二日(九、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江海防務緊要,原劄營壘奉調援閩渡台,即應添募八營填劄汛地以備戰守緣由,經本爵署部堂于光緒十年七月十三日恭折由驿六百裡馳奏。
除分别咨行外,相應抄折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奏折稿 奏為江海防務緊要,原劄營壘奉調援閩渡台,即應添募八營填劄汛地,以備戰守;恭折由驿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前因奉旨饬調恪靖等七營北上,兵力益單,而各路增兵之請紛至疊來;比饬各戰将就近添募十二營,遵旨奏請饬部每月撥給銀五萬兩以濟該新軍在案。
厥後疊接滬電,法艦攻毀長門炮台即駛出口,意在攻犯吳淞、長江,欲盡滅我水師;并據北洋大臣來電,情形十分緊急。
臣惟有飛函李成謀、陳湜、曹德慶、吳安康、章合才、張景春、易緻中等督率水陸各戰将日夜嚴備,懔遵谕旨,見敵船即轟擊;如有敵兵登岸,即與拚命力戰,萬不可再落後着。
旋準漕臣楊昌浚電稱奉命援閩,欲調得力之勇四、五營;臣立即允諾,并約程文炳一軍到日,亦請旨饬令随同楊昌浚援閩。
又接北洋李鴻章轉電稱:劉銘傳欲調江陰劉朝祜之勇三、四營援台。
臣亦立刻允許,電派邵友濂不惜重價,租各國商船載兵渡台;乃均以中、法決裂,各國守局外例,不願出租為詞,臣亦無如之何。
然皆電複,允俟海路可通,即行撥隊援閩渡台。
疊次欽奉谕旨,一意決戰;閩、台兵力均單,難以持久,義不可以不援。
即北上通州之七營,為拱衛京畿起見,疊經左宗棠、善慶奏定有案;似亦不可因此而減少四營。
臣既已允許撥出八營援閩渡台,而要隘之地不可空虛,自不能不照數補足以重防守。
惟念招勇宜先遴選能戰之将,而選将必求善戰、善守之人,方免流弊。
諺雲:「千兵易得,一将難求」;實非虛語。
臣已飛電谕令陳湜、章合才、吳隆海、陳美仙等趕緊添募,又面語劉連捷、譚碧理、馬融和等就近速辦,均限十日、半月、一月之内成軍,庶幾填劄奉調八營所遺各要隘,以資沿江兩岸戰守之用。
大約中秋前後,均可到防,足以仰慰聖懷。
所有江海防務緊要,原劄營壘奉調援閩渡台,即應添募八營填劄汛地以備戰守各緣由,除已先後電緻總理衙門代奏外,理合恭折由驿密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二○六六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陳已遵旨饬調何紹彩等四營赴閩并發給饷銀 八月初三日(九、二一),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七月十九日準總署來電:密号。
本日奉旨:『據曾國荃電稱:「楊昌浚指調李光久等四營援閩;又接陳士傑來函:煙台警報,拟調李光久一營并添募二營赴東。
請旨」等語。
着曾國荃即饬李光久率營迅赴山東,交陳士傑調遣;楊昌浚赴閩,應派何紹彩、王紫田、锺紫雲共四營随往。
着曾國荃會商楊昌浚酌量辦理,一面由電奏聞。
據稱楊昌浚行糧需銀三萬兩、李光久各營赴東川資募費需銀一萬兩,均拟由淮運庫撥發;着即議行。
提督陳由立,既據曾國荃稱其謀勇兼優,即着饬令随同楊昌浚赴閩;俟鮑超到後,仍歸鮑超調遣。
欽此』。
即轉電漕督遵照。
理合恭錄,飛檄陳總統湜迅速轉移何提督紹彩、王提督紫田、锺副将紫雲共率所部恪靖四營查照十八日所發劄文指定領饷及坐兵船前往湖口赴閩,立刻聽候楊漕帥節制調遣,毋得稍涉疏忽遲誤。
該四營所過江西、福建境内水陸沿途各宜約束兵勇,毋得絲毫騷擾百姓,緻累聲名。
何提督營所劄上海汛地,陳總統宜速派一營填劄;锺副将二營所守焦山都天廟汛地,易提督緻中宜立即派兵二營填劄;至于象山所遺汛地,劉藩司宜派二營填劄:以重該三處之防守。
王提督一營駐揚州汛地,應派譚碧理速谕王載驷一營前往揚州駐劄,以安人心。
除咨明漕督部堂欽遵查照施行并饬知署運使張富年從淮運庫提銀三萬兩即在揚州面呈漕帥彈收并發萬兩移交李道光久領收具報外,相應恭錄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欽遵備案。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八(二○六九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陳已遵旨撥調赴閩援台北上通州山東各營已饬分别發給饷銀陸續啟行 八月初三日(九、二一),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竊照七月十七日接準漕督部堂電信稱:『此次奉旨援閩應調恪靖四營,由輪船送至九江湖口縣,換坐民船至南昌,由建昌登陸;至光澤,再由水路順流而至福州。
應調提督何紹彩一營、提督王紫田一營、副将锺紫雲二營』。
查恪靖營之在江南境内者除左侯相、善都統先後奏調七營拱衛畿輔并山東陳撫院函調李道光久恪靖毅營外,即祗此四營矣。
又查何提督紹彩身經數百戰,著名骁勇,必能統率立功;該營現駐上海。
又查王提督紫田銳氣尚新,勇敢向前;現劄揚州。
锺副将紫雲能戰而善辦事,現駐焦山都天廟:自應悉随漕督部堂援閩。
惟焦山都天廟地段要緊,炮台、炮位均宜有營駐守,方可放心;應派易提督緻中于所部防兵内挑撥二營,移駐江心之焦山、江北之都天廟守護炮台、炮位。
其所遺象山汛地,應派劉藩司連捷先撥南勇、新勇二營即日馳往象山駐劄,以重鎮江之防守。
何提督紹彩一營屯劄上海亦系要地,彈壓滬上土匪、保護中外商民,關系目前大局;應饬陳臬司湜速撥一營填劄該壘,以昭慎密。
至于揚州所遺汛地,應饬中協譚提督于旬日内外,徐撥新勇二營前往駐劄,以衛商民而安人心。
湖北提督程軍門所統鄂軍各營,亦應欽遵前次谕旨,由江西陸路援閩,以厚閩省兵力。
本爵署部堂前日欽奉電到谕旨暨北洋大臣李中堂、督辦台防劉爵帥電信,理宜遵旨速撥銘字四營,交分統劉朝祜統帶渡台。
所遺江陰要隘極關緊要,應饬劉藩司親率南字四營前往江陰填劄要隘,會同張提督景春駐守。
然須見英商輪船到江陰見面裝兵上船,乃可求李軍門派四船來甯接南字四營到江陰。
至于江南下關新舊炮壘二座、大炮十四尊,并由劉藩司派南字新勇二營駐守,以顧省垣根本。
所有援閩渡台各營饷需,自應寬為籌備,以利遄行。
今議定何紹彩一營,由上海道就近撥續借出使經費項下轉交上海支應所發給七月之饷,另加發八、九、十三個月之饷,交何提督領收散放。
其锺紫雲二營、王紫田一營,議定均由江南籌防支應局發給七月之饷,另加發八、九、十三個月之饷,交王提督、锺副将領收散放。
其應需兵船載送,何紹彩一營,或由陳臬司、吳鎮安康派一駐淞輪船,由上海裝載,徑送湖口;或由長江李軍門在于江陰派一輪船往滬迎接,裝送湖口:應聽李軍門、陳臬司電商定妥施行。
并求李軍門另派二兵輪船至焦山都天廟或六、七濠口将锺紫雲之二營、又另派一船至瓜洲口将王紫田一營,均裝載送至湖口。
其在湖口改坐民船,應由江西撫院潘飛速饬屬雇備民船在湖口守候;兵到湖口,即可次第揚帆向南昌、建昌一路進發:此恪靖四營随漕督部堂赴閩預放饷需三個月及坐船之大概規模也。
至于江陰分統劉朝祜之四營渡台應放饷需,亦應由邵道于續借出使經費項下或撥三萬兩交張景春、劉朝祜在江陰船上領收,或轉交上海支應所算明應領數目發清七月之饷另加發八、九、十三個月之饷,以利遠行:均聽張景春、劉朝祜與邵道友濂、龔道照瑗、金陵支應局、上海支應所函商辦理,即可酌定施行。
其坐英商輪船渡台徑送淡水,則應遵照北洋大臣李爵中堂電信,速托邵道與馬道建忠密地妥雇英國商輪「野雉」船,妥為分批載送。
如一船能裝三營兵勇長夫,則朝祜三營先行;如祗能裝二營,則朝祜先率二營以行。
其餘二營,則俟第二次來江陰裝載後二營迅速渡台,徑至淡水。
聽候欽差督辦台防劉爵帥節制調遣,以厚台北兵力:此江陰銘字四營渡台放饷及坐船赴淡水之大概規模也。
至于左侯相、善都統前後奏調之恪靖七營北上通州拱衛京畿,事關緊要;應饬總統陳臬司轉饬該七營官及時整備齊全,靜候水勢少涸,乃可啟行。
其七營應放之饷,亦宜于八月底臨行時多發三個月滿饷,均從邵道處就近派撥續借出使經費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