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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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年(一八八四)(中)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等咨呈複法國巴大使法奪基隆我已請各國公斷照會稿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駁複法國巴大使因索賠款而取基隆照會
照會英丹兩國公使聲明法兵船業已開釁按公法代法傳報不得用密碼請轉饬大東大北公司照辦
照會英日兩國公使聲明法兵船業已開釁按公法各國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船請轉饬各行礦商人遵照
照會各國法人無理開釁閩省将堵塞水路各國兵船應暫緩出入
摘錄出使日本公使黎庶昌函并譯朝野新聞論不宣而戰先例
英使巴夏禮照會局外中立須俟宣戰後方可照辦且對交戰雙方須一體适用
江海關道邵友濂函送譯報馬尾戰役中法艦炮實力與由美回華學生勇敢奮戰情形
照會各國公使奉谕保護各國商民
照會英使巴夏禮緻謝深盼中法和好之意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陳與法外部辯論諒山事責任等經過詳情
戶部咨錄獎叙台灣擊敗法軍将領并撥内帑賞給兵勇谕旨
船政大臣何如璋咨呈法船猝發我軍船壞廠傷陸軍連日抵禦法兵不敢上岸折稿
同文館學生徐廣坤譯報法兵船仍泊閩江口外孤拔暫駐馬叟島尚需數日等事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江陰防務緊要銘武八營勢難抽調援台折稿
照會義使盧嘉德中法兵釁既開如有損及洋人等情須自事定後始能辦理
同文館學生吳宗濂說帖節錄随使日本姚文棟書稱日本陰濟法人請設法切實阻止
張德彜譯報法欲據台灣及法電局限制中國官私文件寄送等事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提督張景春已布置水雷增固江防援台各營已整裝待發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原劄營勇奉調援閩渡台應募八營填劄汛地折稿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陳已遵旨饬調何紹彩等四營赴閩并發給饷銀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陳已遵旨撥調赴閩援台北上通州山東各營已饬分别發給饷銀陸續啟行
美使楊約翰節略法巴使表示非允償款或其它項相當條件決不許和(附總署酌拟條款)
同文館學生吳宗濂遞譯随使日本姚文棟函告日本陰濟法人請設法切實阻止
兩江總督曾國荃咨呈援閩渡台各營均各寬給饷需一面派營填劄要隘以重防務折稿
照會美使楊約翰法國果真心和好如有平允辦法自樂于商談
北洋大臣李鴻章函陳美使奉命調停越事及劉銘傳告以台灣兵單難守宜早設法轉圜
英使巴夏禮照會中國未宣戰天祥洋行煤斤濟法自不能視為違犯局外之例照錄駐上海總領事先後與蘇松太道來往文件送閱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法于會商之際奪占基隆與英外次問答節略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英外部複以未知中法議約實情法取基隆未便評斷照會譯漢抄稿
會辦福建軍務大臣張佩綸等函陳孤拔存殁尚未證實馬江之役法實毀損三輪船兩雷船
同文館譯報法國政府以及法兵船動态
同文館譯報中法和局難成法拟攻毀金牌炮台及駐兵馬祖島等事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法軍在淡水登陸已被擊退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陳李傅相電令暫緩撤館并由陳季同商福呢請法暫勿動兵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錄呈與法外部及其它函電各件備核
同文館譯報法船泊閩江口外法軍轟擊淡水等事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購買外洋鎗炮子彈等項價值銀兩抄片
兩江總督曾國荃咨呈遵旨辦理赴閩援台各援軍次第啟行折稿
日本翻譯鄭永邦抄電法決聲明封堵台灣業将訓條授水師提督孤拔
出使大臣曾紀澤咨呈向英聲明法船在閩開釁激怒華民恐将影響各國通商照會譯稿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述與德外部議商援助及中法決裂撤使離法與法外部茹相辭行問答
同文館譯報法兵在台情形等事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法水師提督定自九月初五日起封禁台灣各口
同文館譯報法已定議封堵台灣各海口
軍機處交出上谕命沿海疆吏力籌閩台軍務饷項
同文館譯報虎(滬)尾戰況
南臣大臣曾國荃咨報恪靖諸營援閩籌饷協濟并遣軍填劄遺防
總稅務司赫德面遞節略縷述滬尾中法戰況
總稅務司赫德函勸中國于越事務求退讓
督辦台灣事務劉銘傳函請轉上醇親王禀
同文館譯報法決專取台灣作賠款之質
江蘇知府魯伯陽禀縷陳集兵船增陸師籌助饷三策
總稅務司赫德函另拟中法議和條款
同文館譯報台灣戰況及法國對和議之願望
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陳與日議停止接濟法船事
同文館譯報法船封禁台灣等事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遵旨撥營赴閩并派營接守要隘折稿
同文館譯報基隆戰況并英國出面調停之意
福州将軍穆圖善咨報刊用欽差幫辦大臣關防
福州将軍穆圖善咨報閩海關撥解内帑賞銀
戶部知照兩江總督曾國荃援閩各營議定取道江西渡台原奏及谕旨
戶部知照兩江總督附奏定購外洋各項炮位槍彈價值數目先行立案片及谕旨
福祿諾問答節略中法議定津約條款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暫由長蘆運庫湊提商課帑利等項接濟台防要饷片稿
美使楊約翰節略告知美外部寄示中法和議基礎四項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船連日遊弋台南海面情形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傳聞淡水失守非屬确實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遵旨派船援閩拟令新募德國水師總兵式百齡統帶前往襄助折稿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等咨呈複法國巴大使法奪基隆我已請各國公斷照會稿
七月初五日(八、二五),署南洋大臣曾國荃等文稱:
竊照光緒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大臣照複法國巴大臣将來文各節照會各國秉公評論一案。
除照複外,相應抄錄照會稿咨送。
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粘單 照複巴大臣 照複事:光緒十年六月十八日,準貴大臣照會内開:『照得本大臣于光緒十年六月十二日照會貴大臣,以諒山一役,本國因和好商議了事起見,疊次展期,而貴國尚未拟定慎重辦法,是以日後我大法國任憑舉動,無所限阻;前經照會在案。
又以本大臣甚願貴大臣揆度時事關系緊要,妥想辦法,即于本日行知本大臣查核;而期限雖滿,仍或能和衷調處以仰副我國家始終未改和睦原意,本系請貴國明曉大局悉心調停,而貴國未之允焉。
是故我國不得不查照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日哀的美敦書所明載之語,自取押款,以定将來必有賠償也。
本國水師提督古已奉命取守台北所屬之雞籠口岸炮台作為質押,現已均被取守矣。
惟大清國若願我國将該處早日交還,但能照大法國前次所請各節立即照允。
我國不欲從事太過,仍願始終格外廉讓,昭然若揭;是以現允将福州目下情形暫時不變,然貴國該處地方官亦應一律不動,不應如前日之事也。
蓋本大臣疊接古提督電稱:福州各官無不違「彼此靜候不動」之例,且有斷絕本提督來往電信等語;當即由本大臣轉達貴大臣知照矣。
茲我大法國現拟向貴國索賠,不過法銀八十兆佛郎克而已。
此項銀數,可分十期交與本國收領;以一年為一期,十年後即可交清矣。
諒貴國駐法大臣李,已将此情電知總理衙門矣。
然我國如此情願相讓心意,萬不可貴國有所誤會。
本大臣奉命明達此項銀數,絲毫不得再為争論;倘中國朝廷不允此辦法,則我大法國不得不揆測情形,盡力從事矣。
然本大臣仍望不緻到此地步,但須貴國照本大臣前次申明辦法各節辦理了局,俾得言歸于好。
此實為貴國計,顯應迅速如此完結為妙。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等因。
本大臣等當即撮叙大要,電報總理衙門去後。
茲接電複:以兩國正在會商之際,彼此均宜和平議辦;豈有不顧睦誼,遽行開釁之理!乃貴國提督不靜心聽候,竟爾攻奪雞籠;是一面議和、一面開仗,恐中外均無此辦法。
來文有「拟索八十兆佛郎克,十年交清」之語。
此中曲直是非,本國無容置辯;現已照會各國,将以上各節貴國應否如此拟辦?中國應否照辦?想各國鹹屬友邦,必能秉公評論。
為此,照複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知照覆者。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一(一九○一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駁複法國巴大使因索賠款而取基隆照會 七月初五日(八、二五),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準法國欽差全權大臣巴(德諾)照會内稱:以總理衙門六月二十日照會内有「聞基隆被法國兵奪,不勝詫異」等語;恐系本大臣先未将先後照會全文明晰轉達,緻有誤會;囑将此次照會全文字句電緻總理衙門,以免再有誤會等因。
本大臣閱悉之餘,有不能不為貴大臣詳切聲明者。
諒山之役,貴國所據以責償于中國者,實以中國違背續約為名。
查貴國福總兵在津臨行時,因「簡明條約」第二款内「中國約将北圻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一節語意渾含,未經指出退兵确期;特于四月二十三日自具節略一紙,面交北洋大臣。
内列三條,其第二條内開:「法兵将于本年西六月初五日進據高平、諒山,西七月初一日進據保勝」等語。
由翻譯官譯述大意,系法兵拟二十日後前往高平、諒山,四十日後前往保勝;中國防營宜限時退出。
當經北洋大臣曉以「限期退兵」語近脅制,實不敢應允,亦不敢據以入奏;應俟詳細條款定後,再議辦法。
福總兵即将節略内第二條全文,手用鉛筆勾銷,并畫押于旁為據。
是中國并未與法國立有「限期退兵」續約,安有違背情事?所以總理衙門閏五月初七日照覆貴署使謝,有「簡明約内于中國調回防營一節,未議有應退日期」等語;閏五月十二日照覆,又有「貴署大臣所稱福總兵與李相核準之三條,如有此三條,必列五條之後,一同畫押送案,或另具照會聲明;今均無之」等語;閏五月十四日照覆,又有「撤兵日期不特條約所無,即福大臣亦未有照會聲明;無憑照辦」等語;閏五月十八日照會,又有「福大臣在津臨行限期之說,不但李相未允,本衙門亦未聞知」等語。
乃貴國外部仍未深悉貴大臣初次晤商,即以「李中堂接到福總兵續約,豈有不報總理衙門」為言;本大臣曾已面加剖晰。
嗣經李中堂專派委員羅豐祿親赍福總兵勾銷字據前來,本大臣即遣該員向貴大臣聲說,後饬将字據赍送貴大臣閱看。
而貴大臣此次照會仍執前詞,堅索賠償;蓋貴大臣之所守者,哀的美敦書耳。
本大臣等竊以為中國既不違約,此書即屬無名。
諒山一役,貴國輕于進兵,先行開炮,中國若以死傷兵丁之故,亦以哀的美敦書向貴國索取賠償,有何不可;而乃明降谕旨先期撤兵,又特派本大臣等與貴大臣在滬先期開議詳細條約。
凡此解釋前嫌,事事遷就,無非為保全睦誼起見;乃貴大臣一則曰「日後任憑舉動,無所限阻」,再則曰「以力從事,使中國必應照辦」。
所謂不顧情理而專以勢力脅人,揆之友邦之道,豈宜出此!照會内稱「原定限期已滿,展期三日,又展期二日」等語。
查兩國和衷議事,本無所謂限期。
中國不願拂貴國之意,是以敦請美國從中調處;此固委曲求全之計。
不料貴大臣堅持不允,緻中國一番美意無從表見;本大臣甚為惜之!以中國惟恐耽誤甚為了局之心,貴大臣轉目為有意耽誤、無心了局,誠誤會矣!照會疑本大臣未将貴大臣先後照會全文轉達,緻總理衙門如此詫異。
貴國不信中國退兵,即在諒山開仗,已誤于前;後不允美國調處,遽在基隆開炮,又誤于後。
如此任意舉動,豈特總理衙門詫異,凡屬中國臣民又孰不詫異乎!照會又稱「法國人民亦有公論,皆揚不服之言」等語;不知中國人民亦有公論。
貴大臣疊次照會,朝廷俱下廷臣會議;以為中國既無違背續約情事,諒山、基隆之釁均非我開,法國何得索取賠償!人心不服,衆口一詞。
貴國與本國和好有年,貴國朝廷斷無不願和平了結。
本大臣等亦竊慮貴大臣或未将總理衙門及本大臣前後和平商議情形,詳細達知貴國外部,緻有誤會之處。
此後若再有此等舛錯,中國總理衙門不能任咎也。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請将此次照會,詳細電緻貴國外部,以便洞悉中國始終和好之美意,庶彼此仍得和平商議、及早了結,俾兩國均有裨益,本大臣有厚望焉。
除将貴大臣照會全文電報總理衙門聽候酌辦外,合将此案情節詳切聲明等因。
除照複巴大臣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巴大臣照會 為照會事。
照得本大臣光緒十年六月十八日緻貴大臣照會一件,準經貴大臣于六月二十二日照複過署。
同時,接本國前署使謝轉将貴國總理衙門六月二十日照會摘錄大旨,電達前來。
閱悉之下,查總理衙門文内有聞基隆地方被我法國攻奪,不勝詫異,以為非所逆料;并問本國取守基隆系為何起見等語。
本大臣想總理衙門如此詫異,恐系貴大臣先未将本大臣先後照會全文明晰轉達,以緻令其誤會。
蓋本大臣先後照會各節,言皆明晰,不當有所疑惑。
如六月十二日本大臣所緻照會内,聲明哀的美敦書所定期限展後複滿,中國尚未拟定妥當辦法,所以日後我大法國任憑舉動,無所限阻,并請貴國妥想慎重辦法;而中國未嘗允焉。
情形如此,故我國不得不查照閏五月二十日哀的美敦書明載各節辦理,自取押款,以固貴國不得将所議賠補諒山事,長此堅拒不允。
以上各語,乃本大臣六月十八日照會之意。
再,本國拟将福州目下情形暫時不變一節,原系我大法國力雖足以施展,心亦定欲用力令人照辦;然且始終固存忍耐廉讓之心,已有明據。
如本國兵艦泊于福州船政局炮台前迄将一月,若欲于屆期已滿即行開炮轟擊,無難立毀。
而本國再三展期,雖明知于己多所不便,情願展緩,至今福州仍未動兵;以冀中國朝廷終能明曉時局關系緊急,不令法國即為所不悅為,盡力從事也。
且本國拟有和好辦法,已經允據總理衙門派員到滬襄辦商議;所拟了事辦法,酌将賠饷減至八十兆佛郎克,并以十年交清,似可無損中國體統。
第恐總理衙門誤會我國情願相讓之心意,仍執前議辦理;前于閏五月二十七日原定期限已滿之際,即委總稅務司赫暨上海道邵,同至本大臣處請展期三日,以便中國拟定辦法等情。
我國情允寬期十二日;乃至六月十一日緩期複滿,而于事未辦一件。
彼時貴大臣複委員代請展期二日,仍雲定局必在伊迩。
迄今已是六月二十四日,所議絲毫未就。
如此延緩,實不可常有之事。
緣我法國人民亦有公論,皆揚不服之言;而願迅速完結,不容再有耽擱不允也。
況本大臣已電報本國朝廷知悉,貴國如何與本大臣等答複,必以為中國但有意耽誤,而無心拟辦了局。
我法國若再以力從事,使貴國必應照辦,中國朝廷當獨歸咎于總理衙門也。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請将此次照會全文字句電緻總理衙門,以免再有誤會為要。
須至照會者。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三(一九○五頁)。
照會英丹兩國公使聲明法兵船業已開釁按公法代法傳報不得用密碼請轉饬大東大北公司照辦 七月初六日(八、二六),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之例,電報公司在中國地面代法國傳報不得用暗碼,中國并可派員駐彼查驗。
相應照會貴大臣轉饬大東、大北公司遵照公法辦理,并希見複可也。
同日給代辦丹國公使博白傅照會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七(一九一二頁)。
照會英日兩國公使聲明法兵船業已開釁按公法各國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船請轉饬各行礦商人遵照 七月初六日(八、二六),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各國應饬各行、各礦商人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以守局外之例。
相應照會貴大臣轉饬各行、各礦商人遵照公法,毋得私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是為至要。
同日給日本署公使吉田二郎照會同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八(一九一二頁)。
照會各國法人無理開釁閩省将堵塞水路各國兵船應暫緩出入 七月初七(八、二七),給各國照會稱: 法人無理開釁,近又攻擊馬尾船廠;閩省軍事正值緊要,該省現将堵塞水路,保護口岸。
所有各國兵、商各船自宜暫緩出入,以免疏虞。
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九四(一九一七頁)。
摘錄出使日本公使黎庶昌函并譯朝野新聞論不宣而戰先例 七月初九日(八、二九),摘錄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稱: 六月二十二日又接衙門鈞電,以越事并無開仗明文,法提督孤拔遽乘間攫取基隆煤礦,屬告各國公使及外部評論等因。
庶昌當查英、俄兩公使業已下鄉;井上馨、吉田清成亦出外避暑,僅有書記數人,無可與語。
日本政府向來畏法如虎,井上馨亦巧滑之徒,料其決不能主持公議;況如法人之兇橫無狀,又豈恤人言者乎!是以隻遣梁翻譯德告以法人如此行為,中國通商口岸财貨設有疏失,在我不能任咎。
其于評論一層,則未嘗宣示也。
越事翻覆至此,更有何理可言。
庶昌愚見,惟有直發大兵斷取北圻,緻死無二而已。
我之水師不足,舍此似無下手之處;但未知廟谟如何耳。
照譯朝野新聞(六月二十四日本報) 法國兵艦占領台灣西北之基隆港,報知我邦。
偶查萬國公法中載「宣戰」一條:宣戰者,即布告争戰也。
今世人群懷疑團,法國未向中國及歐洲各國先行宣戰,而遽占領基隆港;似此所為,不且顯背公法乎?夫新聞者,天下人之耳目也;而載新聞者,見聞未廣,以為非先行宣戰,斷不能開戰端。
如此等議論者,往往有之。
我輩今錄從來歐洲各國之舊例,以解世人之拘于公法而懷疑團者。
抑往時有甲、乙二國,甲國為乙國侮辱,甚至受其侵掠,反向甲國索償兵費;不遂其所請,則告以幹戈從事等語。
然亦必先遣人達其意,且告以相戰之儀。
後乃遣公使到敵國境内,告以何日出兵開戰;且将生血塗于刀鎗之上,使人執之,投諸敵國境内,然後與戰。
若不行此儀式,則不能與戰。
降至中世,武夫疊出,欲以威鎮歐洲諸國,自逞其強;雖如此舉動,尚痛戒出其敵人之不意、襲其不備,占不義之利。
不但國與國争,即兩人毆鬥,亦必豫告日期,使得防備。
凡通例,三日前相告;若不豫行通知,決不能戰。
迨至近世,不用豫告相戰之儀,辄與争戰。
此例如千五百八十八年西班牙大艦隊襲英國,千六百六十四年英、蘭二國争戰;又如墺地利相續帝位時,國中紛亂,英、法、墺三國辄相争戰是也。
蓋今日雖将道德擯棄,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不豫行通知者,亦有故。
蓋以今日各國互派公使駐劄,若有葛藤,即互相調停;如不能言歸于好,欲用兵戎,公使直用電信報知本國,俾得防守。
且兩國至于争戰,必豫先談論,或數月、或數日,窺其形勢,視敵人海陸軍之舉動,則可得而知之。
如今日,彼此之情形,豈有不能先知之理!況且來往信息甚便,自然将争戰豫先通知之儀廢棄;然則不豫告開戰而決不能戰。
今日法國不豫通知開戰,即取台灣一港,蓋據近世之例也(劉慶汾、楊道承同譯)。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九二○頁)。
英使巴夏禮照會局外中立須俟宣戰後方可照辦且對交戰雙方須一體适用 七月初九日(八、二九),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本月初六日,接準貴王貝勒大臣來文兩件。
一以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各國應饬各行、各礦商人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以守局外之例。
請為轉饬各行、各礦商人遵照公法,毋得私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是為至要。
一以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之例,電報公司在中國地方代法國傳報,不得用暗碼,中國并可派員駐彼查驗;請為轉饬大東公司遵照公法辦理,并希見覆等語。
本大臣查凡兩國有欲開仗之事,或此、或彼業已宣明啟釁之勢,則局外各國方行守局外之例。
惟中國迄今未曾以與法國準将開釁之詞,顯然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而法國亦未言及與貴國現有開仗之明文。
倘貴國視與之交戰者為勢所必然,則貴署自應将此意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詳知,本大臣即可電咨本國以便核奪辦理。
前于本月初七日面晤貴王貝勒大臣,曾經詳述遇有兩國失和之際,他國皆宜自行宣示為局外之國;此惟本國朝廷方能頒示,并非本大臣所能擅專也。
且局外之例,于兩戰國一體統有關系;似此不準出售煤斤等物,無論中、法國之兵船俱宜禁止。
局外商船,亦不得為兩國運載器械、軍火以及犯禁之物,又如因關戰事之兩兵船,一并不準前進本國香港及屬他處洋面口岸各等語。
特為詳陳。
為此照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一九二二頁) 江海關道邵友濂函送譯報馬尾戰役中法艦炮實力與由美回華學生勇敢奮戰情形 七月十四日(九、三),江海關道邵友濂函。
照錄抄來洋報 上海晉源西字報七月初五日晚所登福州信息 晉源報:茲傳聞法船在馬尾戰畢,即駛往廈門。
又雲:七月初三日,馬尾中、法水師交戰時,法有大戰艦三艘,一艘駕炮十四尊、兩艘各駕十五尊;另有法炮船五艘、載兵及軍械船兩艘。
中國有兵輪七艘,名「揚武」、「萬年青」、「伏波」、「飛雲」、「澄海」、「安瀾」、「濟安」;另蚊子炮船四隻:共十一隻。
合計有炮五十七尊,最大者重三十五噸,最小者系後膛炮,用十二磅火藥。
又有廣東紅丹十六隻,每隻駕炮八尊;又福州、廈門華式兵船三十隻。
「揚武」船上有由美回華學生五名:季良、詹天佑、吳其藻、容良、薛有福。
交戰時,此五學生與别學生曾在船政局學堂肄業者,同赴此仗。
該學生等專司燃炮,還攻敵船;直至「揚武」船被孤拔坐船炮彈轟擊着火時,船上人多跳水逃生登岸,該學生仍陸續放炮。
俟至「揚武」船火勢焰烈,管駕官張君料此船難以支持,因令各學生離船,伊等方跳躍下水。
聞張君及學生等俱獲平安;隻有一學生容良,乃容純甫觀察之侄,生死尚未确悉。
詹天佑最鎮定,有膽勇;船臨危時,伊尚救活多人。
此次中、法交戰,計約五點三刻之久;西人多不料華人有此膽壯力戰雲。
又聞江南制造局内有一由美回華學生名祁祖彜接「揚武」船之出洋學生寄來電雲:「揚武」船将沉之頃,由美回華學生五名自船跳躍下水;除不見容良外,餘四名均平安到岸。
孤拔已死,法船被華軍擊壞三艘;華船被法擊沉七艘雲雲。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四(一九三八頁)。
照會各國公使奉谕保護各國商民 七月十四日(九、三),給各國公使照會稱: 為照會事。
法國無理尋釁先啟兵端,攻仆基隆、馬尾等處,傷我兵、商各船,毀我船廠一切情形,貴國諒俱知悉。
七月初六日,欽奉上谕:『此事系法人渝盟肇釁,至此外通商各國與中國定約已久,毫無嫌隙;斷不可因法人之事,有傷和好。
着沿海各督、撫嚴饬地方官及各營統領,将各國商民一律保護;即法國官商、教民有願留内地安分守業者,亦當一律保衛。
倘有幹預軍事等情,一經查出,即照公例懲治。
各該督、撫即曉谕軍民人等知悉:倘有藉端滋擾情事,則是故違诏旨、妄生事端,我忠義兵民必不出此。
此等匪徒,即着嚴拏正法,毋稍寬貸,用示朝廷保全大局至意』等因,欽此。
查各國商民既奉谕旨通饬一律保護,各該地方官定能欽遵辦理,諒無他虞。
惟法人不顧公義,擾及通商口岸,各國商民、教士等亦不免惶惑。
此則咎在法人,而不在中國。
中國與貴國和好素敦,同深關切;惟有盡其保護之力,俾各安居無恐而已。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五(一九四○頁)。
照會英使巴夏禮緻謝深盼中法和好之意 七月十四日(九、三),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光緒十年七月初十日,接準貴大臣來文内稱:『聞前此兩國會商和好之事毫無端倪,深為惋惜。
但中、法兩國現猶有願敦和睦之言,如能仍行設法,将失和之處了結,此舉為局外各國深盼。
法國巴大臣仍駐上海,如遇有機緣,再行會商和好』等語。
查中國本無與法國失和之意,奈法國無理索費、先啟兵端,擾害基隆、馬尾等處,情實難堪。
茲準貴大臣來意殷殷,深盼兩國和好,本衙門業已知悉,甚為感慰。
為此照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七(一九四一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陳與法外部辯論諒山事責任等經過詳情 七月十五日(九、四),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自本月初三日夕聞諒山之役,各國新報紛傳為中國失信。
其時鳳苞未悉崖略,不能緻辯。
及初十日得鈞署電示,始知事出有因,咎在法國,遂令陳季同先告外部;鳳苞于十一辰由柏林起程,十二申刻與茹相辯論至暮。
十七日奉電傳谕旨,遵于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五日駁論。
謹以問答節略,并來往函電抄呈鈞覽。
奈茹相奸猾,一味要挾:始請中國表明不廢津約,繼請明旨撤兵。
及昨夕已奉明旨,鳳苞又遵電示,令踐派使撤船之約;而彼又藉昨晨鈞署養電有「法再索償,應布告各國」之語,遂謂『中國日後必有遊移,今應先允願償,方可派使撤船』。
鳳苞自亥初辯至醜初,無論婉言、切責,彼皆俯首半晌,仍申前謂『今國人不信中國,應先有願償之據;惟不必照二萬五千萬之數,可聽酌議。
此即我之保全和局,不令貴使為難也』。
及駁斥至理拙詞窮,猶曰:『國人皆雲苟用兵力挾制,中國無不應允。
是以本部無法耳』。
臨别,謂『須函懇貴使電請中國認為願償,即可派巴使妥議』。
鳳苞謂:『曲直未明,斷無先認償之理。
倘貴部執意如此,定必決裂。
如雲查出倘系咎在中國,自可議償,則可請中國之示;然亦須一面撤船派使,方能共保和局也』。
茹終未允。
鳳苞揣知法國已定計欲奪福州船政及台灣北境,是以此次就弭釁頗不願意,每思藉端翻異。
則此次苟能全行駁免,固為幸事;即使酌給撫恤,較之奪地後議和猶為合算。
今防務未齊,一經強奪,驟難恢複;不如姑用羁糜,速修邊備,尚可卧薪嘗膽、作未雨之綢缪:諒在鈞署洞鑒之中,無煩刍獻也。
目眩頭暈,不能成字,請恕不恭。
謹抄近日問答并函電,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閏五月十二日随同李大臣谒見法外部茹相問答紀錄 五點半鐘到外部,即入見。
坐定,李大臣曰:『别方月餘,忽生枝節,良用怅惘』! 外部曰:『最怅者,莫如本部從前深信中國,今竟無詞以對國人也。
不知總理衙門有何主意』? 李大臣示以總署電報,且申明中國毫無失和之意。
外部曰:『此與複謝署使者相同,無甚新奇。
所不可解者,總署何以誤會「簡明條約」至于此極!查約中第二款載明「中國允北圻邊界可保平靖,應将華兵迅即撤回」。
嗣本部複電詢福呢「究竟何時撤兵?必須議定」。
又經李中堂與福呢立定附約,與簡約并重。
載明近粵界之諒山、高平等處,限二十日内——即西六月初六撤回;近滇界老開等處,限四十日内——即西六月二十六日撤回。
故我國深信為然,饬将軍撥一旅之師往駐諒山,華兵竟于窄路截殺。
聞華兵有數千人;或雲四千、或雲一萬,未知熟是。
然以數千而偵殺數百,衆寡不均,殘忍太甚!始尚疑華軍不遵中國命令,擅自啟釁。
今總署照會謝使文,稱系屬未曾遣撤;則諒山之事,中國不能辭其咎矣。
法軍被殺者二十四人、受傷者五十四人;以數百人計之,不止去其什一:此中國必須賠償者也。
現法國人心忿怒,佥欲使中國償還;即歐洲各國,亦異口同聲以為法國斷難忍容。
本部雖欲緩待,勢有不能耳。
總署照會又稱:華軍專俟詳約定後撤回;不知何所謂「詳約」?按天津之約第三款,僅載有「另議商約,劃定邊界」一節,分疆定界于草木叢荟之區、山路崎岖之處,非一、二年不為功;豈華兵将待一、二年而始撤耶?商約與簡約顯分兩事,不得指為「詳約」。
倘總理衙門欲既定詳約後撤兵,不特将李中堂與福呢所定期限置而不理,且簡約第二款「迅即撤兵」一語亦複罔顧。
其心存背約,不已明乎?李中堂系奉旨予以全權立約畫押,今不認約,即亦不認當日李相之全權;中國将視此事如兒戲耶?抑輕視法人?必有術以使中國認全權之旨、踐天津之約;煩貴使轉告總署』! 李大臣曰:『中國自立簡約後,專待巴得諾往商,即可見無背約之意。
諒山之事,聞系法兵先開鎗炮,更可見中國無失和之心。
至于未曾撤兵,亦有故在。
因北圻久經兵燹,寇盜甚多;若法兵未來、華兵先去,寇盜必乘機為亂。
圻境不能安靖,即擾及中國邊界:此中國所以深慮者也。
法兵行近矜驕得意,如入無人之境;忽見華兵,随即放炮吓殺,勢所不免。
華兵斷無束手待斃之理,亦放炮應之。
法兵雖有傷亡,華兵未必無傷亡;似不能專責華兵,使中國賠償也。
況此次系法兵進攻,非華兵進法國駐兵之地。
即華兵先放槍,亦不為理曲;況又法兵先放槍耶?至于李相之全權,中國未嘗不認;現催巴使速來妥議詳約,是未嘗廢簡約,即未嘗廢李相全權之明證也。
望貴部察之!今法國若恝置諒山之事,速遣巴使入京或赴津商議詳約,兩國仍必和好如初。
倘聚集兵船海口尋釁,則中國謂系法國不欲和好,藉端勒索;而中國亦不能坐視,勢将以兵戎相見。
其關系頗大,恐非貴部力主和議之初意。
尚祈熟思』! 外部曰:『力主和議,固本部之初意;力圖賠償,亦本部之職分。
當日津約立定時,本部宣告議院,并示以撤兵之期;今兵既不撤,反傷害法軍,議院定必诘問如何辦理?不能告以「已置之不問」;定須索償,方足快國人之意,以盡本部之職』。
李大臣曰:『法兵先放鎗炮,如何反要索償』? 外部曰:『斷非法兵先放鎗炮;蓋法兵倘見華軍一面放炮,一面必馳告河内大營求援;何至血戰兩日至傷亡甚多,直待華軍稍退時,方行禀報。
此必華軍在狹路埋伏偵伺,意存圍滅也無疑』! 李大臣曰:『然則亦須确查究竟何人先開鎗炮,不當先以兵船來華滋擾』! 外部曰:『派兵船之意有二:一使中國踐約,二使賠我曆年兵費也』。
李大臣曰:『賠償兵費,津約已載明白不再提起矣;今何複翻變其已立之約?中國未嘗背約,何必勒踐』! 外部曰:『津約不提兵費者,未知有諒山之事也。
中國不發令撤兵,津約已屬不踐;不踐,即背約者。
近聞左侯相入京以來,日诋津約,百計圖廢;諒山之事,必中國所指使。
故我國定欲與中國理論』! 李大臣曰:『左侯相公忠體國,中外皆知;斷不為此請,貴部勿疑!溯前此更換大臣,貴國人亦謂是兩國失和之先機;乃未幾而津約成,事适相反:可見揣度之未确。
今願貴部少安毋躁,早派巴使入京詳議,最為穩妥』。
外部曰:『左相專政,擠排異己,實有确據;非臆度之事。
因提督賴宓士聞諒山之信時,即派先鋒官赴津轅詢問李相;而李相之全權亦不認其全權,即欲将津約作為廢紙。
又聞彭大司馬亦附和左相,慫恿其間。
恐法國不派兵船毀搶奪占,不能熄諸君血氣之勇耳。
且中國朝廷應知全權既付,不能收回;倘旋付旋收視同兒戲而我猶置之不理,我将何以為國乎』! 李大臣曰:『兵船滋擾,中國斷不輕容,必亦答以鎗炮。
戰仗一開,收局不易。
即李相欲與貴國交好,亦不能不帥師防禦;将來願和者無不願戰,更有何人調停其間!豈貴部未之思耶』? 外部曰:『本部固亦不願決裂至此,然勢逼于無可如何。
如果中國實無背約之心,則須确實表明。
所謂表明者,即系照津約第二條速辦也。
然後本國即派巴使北行,佐以兵船,議定商約,并論賠償』。
李大臣曰:『中國專候巴使,而巴使不來。
今尚須先行撤兵,方能請巴使來,又複佐以兵船;中國必以為貴國蓄意失和,尚有何事可議耶!且撤兵之期,路途遙,公文斷非一月可到。
此次諒山華軍未退,焉知非期促之過;與中國無咎。
竟以兵船佐使者來,非恫喝而何』? 外部曰:『無論期促、不促,惟願中國于此時速出撤兵之令,便見中國不背約。
然我欲使國人相信,須先奪據一地為質;俟華兵全撤後交還。
否則,僅允撤兵而仍不撤矣』。
李大臣曰:『貴部若據地為質,則走入迷路矣。
華人若失寸土,勢必同心協力克日奪回,以雪此恥!從此即與法人永為世仇,永無和好之日,兵禍必流于胡底矣。
倘貴部果有和好之意、挽回之意,諒不為此無理之事』! 外部曰:『然則中國之不撤兵,苟非蓄意背約,何以不請貴使來先說:諒山之兵未撤,實因期限大促或有他故不便』? 李大臣曰:『李相屢次電雲:當時實不敢允此期限,困難處甚多。
李相之難處,即中國之難處也。
今仍望速派巴使往商最妥』。
外部曰:『此時總署勢必欺慢巴使,決難議成。
倘中國朝廷仍付李全權,明示以不背津約;則巴使不難妥議矣』。
李大臣曰:『總署向來優待洋使,何有欺慢之說』! 外部曰:『謝署使屢言有數字薄待情形,然聞此數字已離總署矣』。
李大臣曰:『中國難處,李大臣已告明。
令法國果有何意,可否示明,以便電達總署』? 外部曰:『明日當以函複』。
李大臣曰:『聞兵船将到上海,一經北駛,即犯中國之衆怒,有戰無和。
今貴部既願挽回和局,應饬兵船無須北駛,以候總署回信可乎』? 外部籌思良久曰:『既貴使亦願保護和局,本部斷不忍負;當饬兵船靜候數日,再定進止。
總須請告總署,欲表明中國好意,莫如迅即撤兵;欲使凡事易商,莫如仍認李相全權』。
李大臣曰:『總俟貴部函來,一并電請總署覆之。
亦惟貴部所允兵船靜候一節,切勿忘卻』。
外部曰:『本部非躁急之輩,謹當勿忘』。
語至此,飯鐘已鳴,握手分别(陳季同謹述)。
照譯法外部複函(閏五月十二日發、十三日到) 照複者:頃承貴使示以總署電報,内述與謝署使往來照會論諒山事,并請貴使切告華兵在原駐之地,專待定議詳細條約,毫無失和;不可遣兵船至中國海口,并催議立詳約之大臣速往等因。
本部查諒山之事業已面述,茲再申明之。
按天津四月十七日法國與中國所定之「簡明條約」第二條内載有「中國允即将北圻邊界華兵一律遣撤」一節,嗣後又經本國全權大臣與中國全權大臣李中堂訂定,于二十日内撤去兩廣界外之諒山、高平、沙界等處駐劄之兵。
閏五月初一日,本國始派一旅之師往駐諒山;行抵尚距諒山兩程之路被華兵數千人攻打,血戰至兩日之久。
或以為系中國所訂撤兵之期限,實屬太促。
然當時系運連(?)津約一律訂定,中國國家早已知之;如有難辦之處,必須早告。
乃毫無信息,生出諒山之事,非有意尋釁、伏兵偵伺而何?此背約之明證,本國務必欲索償也。
至于遣使入京一節,須中國國家先示确實辦理津約之據。
因津約即系詳約;此外應商議者,但以此約為根訂立章程以定鄰交畫界之事而已,非另有詳約也。
此二端不宜混涉,務望中國知之,以免糾纏不清;今須中國确切迅将北圻境内所有華兵撤回。
巴得諾已到上海,秉有接續津約議款以全交好之全權;然須先知中國能否照此函請之事辦理,方定北行與否。
望貴大臣即将此函電告總署,并請聲明本部專候複信,以知已發撤兵之令與否。
為此照複。
須知照複者。
閏五月十六日與法外部茹相問答 是日申正,往見外部。
少俟,即請入。
坐定後,李大臣曰:『前日面允靜候總理衙門覆信,何以今日忽發照會雲:已饬巴得諾徑請中國降旨撤兵,并因背約索賠二萬五千萬佛郎;如七日内不允,即自行取據等因?貴部豈頓忘前言耶』? 茹相曰:『前日之說,因諒山之案未甚分明,故但請中國撤兵為先務;今已收到米卨提督詳報,諒山之役實中國人意存背約,有心埋伏圍攻,法國故欲使中國賠償。
此法國應辦之事,公論所許者也』。
李大臣曰:『米卨詳報,不過法國一面之詞;中國則謂系法人先開鎗炮。
其事究須詳查,不得執一面之詞,竟來恫喝。
前日貴部來文,本大臣已電告總署,日内可有複電;請貴部靜候,不可躁急!兵事如火,一燃恐難撲滅;望貴部思之』! 茹相曰:『七天之内,總署必有電函;倘果照辦津約第二款急行降旨撤兵,則諒山賠款尚可另議。
否則,顯見中國意存廢約,殊不能再候』。
李大臣曰:『誰雲中國意存廢約!總署屢催巴使北來,與之商定詳約,便行撤兵;可見欲照津約辦理。
倘欲廢約,又何必請巴使來耶!至于諒山之兵未撤,中國原欲彼此商定而後撤,方免寇盜乘機;誠欲周到起見,斷不能反任咎。
況李中堂實未允福祿呢所請之限期乎』! 茹相曰:『福祿呢在津,曾函開限期交與李中堂,即算為中國已允。
如果限期太促,不能撤兵,中國理應早告,庶可免諒山之禍。
今事已至此,本部惟中國是問。
貴大臣不見新聞紙紛紛議論,催本部即速辦理乎?日内議院亦必诘催;欲再俟,安可得哉』! 李大臣曰:『福祿呢所請之限,僅有函告李中堂,而無李中堂複文;可見中國未允此限,不能算為商定期限。
貴部前亦疑為附約條款,今知非附約;可見未曾撤兵,非中國不踐其言,有何疑窦乎!貴部如欲仍守和局,自應早令巴使北行,平允商定;則省事多矣』。
茹相曰:『今無論中國前次已允、未允,惟此刻須即撤兵,便可見果欲照辦津約;因本部實聞有廷臣意存廢約耳。
福祿呢由津動身時,亦聞曾侯有電報嚴議李中堂并津約之非;焉知雖離法京,不仍與法為仇哉!中國必已為之惑,故有今日之舉』。
李大臣曰:『貴部既允前事勿論,今但求即速撤兵;本大臣業已電告中國,日内複音到時,更可見實欲照辦津約。
其訾議津約者,誠屬不免之事,何能禁之不言;矧其言亦不外乎為國之心哉!但中國不改初意,便與貴國無礙。
倘貴部有意起釁,難保貴國人無議貴部者;中國亦将群恨貴部一人不肯和睦矣。
總署屢催巴使來津,非巴使一來便增中國體面,實欲與之和衷商議耳。
查華軍駐越已經有年,各有家眷、房産,不啻生聚于斯,今一旦撤回,必須料理安置;福祿呢竟于西五月十七日請限西六月初六日撤完!今貴部已深悉此中情形,并知路徑若幹;試問十七天期限内,既須奏請谕旨由驿寄至雲、廣督撫轉饬督兵大員擇地移劄,貴部必明知為期限不彀矣』。
茹相曰:『當時不及撤兵,則顯欲背約,猶尚可言;今總署照會謝使,仍明言須俟詳約議定後撤兵,則顯欲背津約之第二條矣』。
李大臣曰:『第二條雲應行撤兵、第五條雲應派巴使來津續商詳約系同時并舉,未叙先後;而撤兵卻不易、巴使之來甚易,即欲議妥方撤,有何妨礙!如以中國未照二條撤兵為背約,亦可以法國未照五條派使為背約矣!總之,中國實願照約,毫無遊移;隻恐貴國有〔遊〕移耳』。
茹相曰:『但恐訾議日衆,中國國家不能不為惑動耳。
如果實在并無遊移,應請自今速降撤兵之旨;否則,法國終不肯信,斷不能令巴得諾北上。
望貴大臣電告之』! 李大臣曰:『業已電告;俟複電一到,即來告聞。
惟事關重大,往返必須數日;請貴部速饬兵船安靜守候,以熄浮議。
倘一面商量、一面啟釁,即本大臣無可奈何。
至和局一失,挽回更非易事矣。
願貴部熟思之』! 茹相曰:『本部甚願中國熟思,妥照津的辦理以免激成本國不得已之舉。
今當俟總署複電,再定進止』。
李大臣曰:『然則尚可挽回。
倘如貴部今日之函,必至決裂無疑。
今貴部已面允:但俟中國有撤兵之旨,即遣巴使赴商,與今日來函不同;本大臣仍可佩服貴部矣。
聞福祿呢已回,本大臣甚欲與之一談;諒亦貴部所願也』? 茹相曰:『與福祿呢一談更好;因福祿呢可告貴大臣商定津約詳細情形并廷臣如何議謗李中堂之語也』。
李大臣:『新聞紙所刊米卨詳報,雲華兵請法軍予以六日之限撤退;而法軍不允,緻成諒山之役。
确否』? 茹相曰:『不确』。
李大臣:『米卨詳報,究系如何情形?中否略告』? 茹相曰:『西六月二十三日遊擊某帶兵往劄諒山,行至北來(離諒山兩程)為華軍放炮所阻。
詢之;答曰:「已知和約已定,但未奉旨,不能退」。
遊擊曰:「請汝管帶官來議」:少頃,有武官二員到法營;未數語,便托故換衣,一去不來。
再查,則華兵已退矣。
于是法軍複進,行入窄路;華兵紛紛從林木間出,環而攻之,遂至死傷盈百。
法軍稱華官之來也,實欲偵探;确知法軍無多,即退走而用計引誘,夫複何疑!倘華軍徑阻法兵在先,則法兵或赴大營請助、或電告本部與中國理論,又何至血戰兩日耶』! 李大臣曰:『如果米提督所報屬實,則華兵明明告以已知議和,隻因未奉旨,不便退;且有人赴法營就議:顯系華人未先動兵。
法人何以不告巴使商辦而擅自進攻?似亦法人之不合!今總俟中國亦查出實情再說可也。
今最要者,但請饬兵船勿動;照前日來函候信,而不照今日來函決裂』。
茹相唯唯,遂握别(陳季同述)。
閏五月十七日與法外部茹相問答 是日已正三刻,往見外部。
坐定,李大臣曰:『昨晚别後,即得總理衙門複電,故請定今早相見。
總署電雲:本大臣來電業已進呈;查福總兵在津臨行,與李中堂面說撤兵限期,李中堂未允,亦無往來文信為據。
第二款津約,亦并未載有撤兵日期;中國本拟照約勘地退劄,乃法兵以巡邏為名,并未先來照會,遽行放炮,傷華軍三百餘人。
正應向貴國索償,茲以保全和局起見,不提此款,亦不诘問法兵遽行開炮之故。
貴國應催巴使速來天津,以便與中國全權大臣會議詳細條款;一面定約,一面即可撤兵。
惟軍火繁多,擇地退劄非倉卒所能辦;須令雲、粵帶兵大員于奉文後,限一個月後撤完。
此即兩國照津約辦法;囑本大臣明告貴部轉饬巴使等因。
昨夕又接李中堂來電雲:「奉旨令諒山前隊各處兵退劄諒山,俟詳約議定再辦。
法兵前隊距諒山皆百餘裡,可為照約撤回之據。
諒山距鎮南關僅五十裡,「邊界」二字本未指明何邊、何界,少遲似無礙和局。
巴使、孤提督已抵滬,孤不北擾,自可仍照津約辦理。
若一動兵,則約廢矣;于法亦不利」等因。
少頃,當書函送來;茲先譯電報送覽,以再表中國欲保和局、實無廢約之意。
諒山事實,因貴國之誤會限期也。
又李中堂另有電報一紙,囑譯送貴部;請貴部仍敦和睦者。
統希察覽』! 茹相閱三電譯文良久,曰:『總署電請奉文後一月全撤華軍,實因軍火繁多,須擇地退劄之故;本部可允照辦。
惟須即刻降旨遣撤;俟此旨刊于京報後,巴使即可赴津。
因赴津所議者,僅有商約并鄰交之事;至于撤兵,不必俟之也。
至所雲福祿呢所定之限期撤兵并無文信為據一節,本部查福祿呢曾有函交李中堂,而李中堂面允收下;嗣後不告為難之處,即算為照辦。
其李中堂電述旨饬華軍前隊退回諒山,查諒山系屬北析,雖邊界未甚分明,而鎮南關以前皆為北圻地,前華軍駐劄諒山,原因保安北圻;自津約之後,北圻已讓法國代保,華軍自應撤回華界,不能再駐諒山。
不特諒山如此,即高平、沙界(一名蘇街)、老開(即老關,一名保勝關)及鄰界一帶俱應如此全撤,方為照津約辦理。
今華兵雖退而仍踞諒山,仍不便令巴使往商也』。
李大臣曰:『諒山退軍,已示中國照約辦理。
專俟巴使來津,一面商酌、一面全撤;蓋撤兵何處并應行交代之事,亦須兩國會商,斷不能隻管貿然撤去,任土匪乘機擾亂。
貴部不鑒及此,但欲即刻全撤,不使巴使赴津,果有意啟釁乎?抑未之思及耶』? 茹相曰:『非有意尋釁;因津約已載撤兵,必須照辦。
即交代彈壓事宜,亦隻可留一小隊,俟法兵來時再退,不應駐以大軍。
欲令巴使赴津原無不可,惟本國人心忿忿不平,須中國實有撤兵之旨,以便宣告議院中國實無背約,然後國人之疑團可釋,巴使可行。
否則,人必訾本部又為中國所惑;後日果有他事,即無以塞責矣』。
李大臣曰:『今日送覽之三電,似可宣告議院,先釋人疑。
本大臣公署中,報館探事者叩門不絕,本大臣均未告之,恐不便于貴部也。
今若貴部不為宣示,使國人竟疑中國之無理,則本大臣不能不告于探事人矣』。
茹相曰:『萬萬不可先告!倘中國一奉有旨刊行,本部自能宣告議院』。
李大臣曰:『何以定須俟到奉旨,豈今日總署、李相之電必不可信耶』? 茹相曰:『非本部不相信,本國人不肯相信耳。
因聞總理衙門執政意見不同,朝令夕更,議李中堂者亦多,恐有更變;故不得不請旨以為憑信也』。
李大臣曰:『頒旨之後,巴使即赴津照津約商議辦理,他事應可不提矣』! 茹相曰:『諒山之事,其咎終屬中國,斷難不提;惟可俟巴使往商條款,并議此事耳』。
李大臣曰:『然則中國隻管剖明、貴國隻管執意,豈是公道』!
除照複外,相應抄錄照會稿咨送。
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粘單 照複巴大臣 照複事:光緒十年六月十八日,準貴大臣照會内開:『照得本大臣于光緒十年六月十二日照會貴大臣,以諒山一役,本國因和好商議了事起見,疊次展期,而貴國尚未拟定慎重辦法,是以日後我大法國任憑舉動,無所限阻;前經照會在案。
又以本大臣甚願貴大臣揆度時事關系緊要,妥想辦法,即于本日行知本大臣查核;而期限雖滿,仍或能和衷調處以仰副我國家始終未改和睦原意,本系請貴國明曉大局悉心調停,而貴國未之允焉。
是故我國不得不查照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日哀的美敦書所明載之語,自取押款,以定将來必有賠償也。
本國水師提督古已奉命取守台北所屬之雞籠口岸炮台作為質押,現已均被取守矣。
惟大清國若願我國将該處早日交還,但能照大法國前次所請各節立即照允。
我國不欲從事太過,仍願始終格外廉讓,昭然若揭;是以現允将福州目下情形暫時不變,然貴國該處地方官亦應一律不動,不應如前日之事也。
蓋本大臣疊接古提督電稱:福州各官無不違「彼此靜候不動」之例,且有斷絕本提督來往電信等語;當即由本大臣轉達貴大臣知照矣。
茲我大法國現拟向貴國索賠,不過法銀八十兆佛郎克而已。
此項銀數,可分十期交與本國收領;以一年為一期,十年後即可交清矣。
諒貴國駐法大臣李,已将此情電知總理衙門矣。
然我國如此情願相讓心意,萬不可貴國有所誤會。
本大臣奉命明達此項銀數,絲毫不得再為争論;倘中國朝廷不允此辦法,則我大法國不得不揆測情形,盡力從事矣。
然本大臣仍望不緻到此地步,但須貴國照本大臣前次申明辦法各節辦理了局,俾得言歸于好。
此實為貴國計,顯應迅速如此完結為妙。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等因。
本大臣等當即撮叙大要,電報總理衙門去後。
茲接電複:以兩國正在會商之際,彼此均宜和平議辦;豈有不顧睦誼,遽行開釁之理!乃貴國提督不靜心聽候,竟爾攻奪雞籠;是一面議和、一面開仗,恐中外均無此辦法。
來文有「拟索八十兆佛郎克,十年交清」之語。
此中曲直是非,本國無容置辯;現已照會各國,将以上各節貴國應否如此拟辦?中國應否照辦?想各國鹹屬友邦,必能秉公評論。
為此,照複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知照覆者。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一(一九○一頁)。
署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駁複法國巴大使因索賠款而取基隆照會 七月初五日(八、二五),署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準法國欽差全權大臣巴(德諾)照會内稱:以總理衙門六月二十日照會内有「聞基隆被法國兵奪,不勝詫異」等語;恐系本大臣先未将先後照會全文明晰轉達,緻有誤會;囑将此次照會全文字句電緻總理衙門,以免再有誤會等因。
本大臣閱悉之餘,有不能不為貴大臣詳切聲明者。
諒山之役,貴國所據以責償于中國者,實以中國違背續約為名。
查貴國福總兵在津臨行時,因「簡明條約」第二款内「中國約将北圻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一節語意渾含,未經指出退兵确期;特于四月二十三日自具節略一紙,面交北洋大臣。
内列三條,其第二條内開:「法兵将于本年西六月初五日進據高平、諒山,西七月初一日進據保勝」等語。
由翻譯官譯述大意,系法兵拟二十日後前往高平、諒山,四十日後前往保勝;中國防營宜限時退出。
當經北洋大臣曉以「限期退兵」語近脅制,實不敢應允,亦不敢據以入奏;應俟詳細條款定後,再議辦法。
福總兵即将節略内第二條全文,手用鉛筆勾銷,并畫押于旁為據。
是中國并未與法國立有「限期退兵」續約,安有違背情事?所以總理衙門閏五月初七日照覆貴署使謝,有「簡明約内于中國調回防營一節,未議有應退日期」等語;閏五月十二日照覆,又有「貴署大臣所稱福總兵與李相核準之三條,如有此三條,必列五條之後,一同畫押送案,或另具照會聲明;今均無之」等語;閏五月十四日照覆,又有「撤兵日期不特條約所無,即福大臣亦未有照會聲明;無憑照辦」等語;閏五月十八日照會,又有「福大臣在津臨行限期之說,不但李相未允,本衙門亦未聞知」等語。
乃貴國外部仍未深悉貴大臣初次晤商,即以「李中堂接到福總兵續約,豈有不報總理衙門」為言;本大臣曾已面加剖晰。
嗣經李中堂專派委員羅豐祿親赍福總兵勾銷字據前來,本大臣即遣該員向貴大臣聲說,後饬将字據赍送貴大臣閱看。
而貴大臣此次照會仍執前詞,堅索賠償;蓋貴大臣之所守者,哀的美敦書耳。
本大臣等竊以為中國既不違約,此書即屬無名。
諒山一役,貴國輕于進兵,先行開炮,中國若以死傷兵丁之故,亦以哀的美敦書向貴國索取賠償,有何不可;而乃明降谕旨先期撤兵,又特派本大臣等與貴大臣在滬先期開議詳細條約。
凡此解釋前嫌,事事遷就,無非為保全睦誼起見;乃貴大臣一則曰「日後任憑舉動,無所限阻」,再則曰「以力從事,使中國必應照辦」。
所謂不顧情理而專以勢力脅人,揆之友邦之道,豈宜出此!照會内稱「原定限期已滿,展期三日,又展期二日」等語。
查兩國和衷議事,本無所謂限期。
中國不願拂貴國之意,是以敦請美國從中調處;此固委曲求全之計。
不料貴大臣堅持不允,緻中國一番美意無從表見;本大臣甚為惜之!以中國惟恐耽誤甚為了局之心,貴大臣轉目為有意耽誤、無心了局,誠誤會矣!照會疑本大臣未将貴大臣先後照會全文轉達,緻總理衙門如此詫異。
貴國不信中國退兵,即在諒山開仗,已誤于前;後不允美國調處,遽在基隆開炮,又誤于後。
如此任意舉動,豈特總理衙門詫異,凡屬中國臣民又孰不詫異乎!照會又稱「法國人民亦有公論,皆揚不服之言」等語;不知中國人民亦有公論。
貴大臣疊次照會,朝廷俱下廷臣會議;以為中國既無違背續約情事,諒山、基隆之釁均非我開,法國何得索取賠償!人心不服,衆口一詞。
貴國與本國和好有年,貴國朝廷斷無不願和平了結。
本大臣等亦竊慮貴大臣或未将總理衙門及本大臣前後和平商議情形,詳細達知貴國外部,緻有誤會之處。
此後若再有此等舛錯,中國總理衙門不能任咎也。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請将此次照會,詳細電緻貴國外部,以便洞悉中國始終和好之美意,庶彼此仍得和平商議、及早了結,俾兩國均有裨益,本大臣有厚望焉。
除将貴大臣照會全文電報總理衙門聽候酌辦外,合将此案情節詳切聲明等因。
除照複巴大臣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備案。
照錄巴大臣照會 為照會事。
照得本大臣光緒十年六月十八日緻貴大臣照會一件,準經貴大臣于六月二十二日照複過署。
同時,接本國前署使謝轉将貴國總理衙門六月二十日照會摘錄大旨,電達前來。
閱悉之下,查總理衙門文内有聞基隆地方被我法國攻奪,不勝詫異,以為非所逆料;并問本國取守基隆系為何起見等語。
本大臣想總理衙門如此詫異,恐系貴大臣先未将本大臣先後照會全文明晰轉達,以緻令其誤會。
蓋本大臣先後照會各節,言皆明晰,不當有所疑惑。
如六月十二日本大臣所緻照會内,聲明哀的美敦書所定期限展後複滿,中國尚未拟定妥當辦法,所以日後我大法國任憑舉動,無所限阻,并請貴國妥想慎重辦法;而中國未嘗允焉。
情形如此,故我國不得不查照閏五月二十日哀的美敦書明載各節辦理,自取押款,以固貴國不得将所議賠補諒山事,長此堅拒不允。
以上各語,乃本大臣六月十八日照會之意。
再,本國拟将福州目下情形暫時不變一節,原系我大法國力雖足以施展,心亦定欲用力令人照辦;然且始終固存忍耐廉讓之心,已有明據。
如本國兵艦泊于福州船政局炮台前迄将一月,若欲于屆期已滿即行開炮轟擊,無難立毀。
而本國再三展期,雖明知于己多所不便,情願展緩,至今福州仍未動兵;以冀中國朝廷終能明曉時局關系緊急,不令法國即為所不悅為,盡力從事也。
且本國拟有和好辦法,已經允據總理衙門派員到滬襄辦商議;所拟了事辦法,酌将賠饷減至八十兆佛郎克,并以十年交清,似可無損中國體統。
第恐總理衙門誤會我國情願相讓之心意,仍執前議辦理;前于閏五月二十七日原定期限已滿之際,即委總稅務司赫暨上海道邵,同至本大臣處請展期三日,以便中國拟定辦法等情。
我國情允寬期十二日;乃至六月十一日緩期複滿,而于事未辦一件。
彼時貴大臣複委員代請展期二日,仍雲定局必在伊迩。
迄今已是六月二十四日,所議絲毫未就。
如此延緩,實不可常有之事。
緣我法國人民亦有公論,皆揚不服之言;而願迅速完結,不容再有耽擱不允也。
況本大臣已電報本國朝廷知悉,貴國如何與本大臣等答複,必以為中國但有意耽誤,而無心拟辦了局。
我法國若再以力從事,使貴國必應照辦,中國朝廷當獨歸咎于總理衙門也。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請将此次照會全文字句電緻總理衙門,以免再有誤會為要。
須至照會者。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三(一九○五頁)。
照會英丹兩國公使聲明法兵船業已開釁按公法代法傳報不得用密碼請轉饬大東大北公司照辦 七月初六日(八、二六),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之例,電報公司在中國地面代法國傳報不得用暗碼,中國并可派員駐彼查驗。
相應照會貴大臣轉饬大東、大北公司遵照公法辦理,并希見複可也。
同日給代辦丹國公使博白傅照會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七(一九一二頁)。
照會英日兩國公使聲明法兵船業已開釁按公法各國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船請轉饬各行礦商人遵照 七月初六日(八、二六),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各國應饬各行、各礦商人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以守局外之例。
相應照會貴大臣轉饬各行、各礦商人遵照公法,毋得私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是為至要。
同日給日本署公使吉田二郎照會同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八八(一九一二頁)。
照會各國法人無理開釁閩省将堵塞水路各國兵船應暫緩出入 七月初七(八、二七),給各國照會稱: 法人無理開釁,近又攻擊馬尾船廠;閩省軍事正值緊要,該省現将堵塞水路,保護口岸。
所有各國兵、商各船自宜暫緩出入,以免疏虞。
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九四(一九一七頁)。
摘錄出使日本公使黎庶昌函并譯朝野新聞論不宣而戰先例 七月初九日(八、二九),摘錄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稱: 六月二十二日又接衙門鈞電,以越事并無開仗明文,法提督孤拔遽乘間攫取基隆煤礦,屬告各國公使及外部評論等因。
庶昌當查英、俄兩公使業已下鄉;井上馨、吉田清成亦出外避暑,僅有書記數人,無可與語。
日本政府向來畏法如虎,井上馨亦巧滑之徒,料其決不能主持公議;況如法人之兇橫無狀,又豈恤人言者乎!是以隻遣梁翻譯德告以法人如此行為,中國通商口岸财貨設有疏失,在我不能任咎。
其于評論一層,則未嘗宣示也。
越事翻覆至此,更有何理可言。
庶昌愚見,惟有直發大兵斷取北圻,緻死無二而已。
我之水師不足,舍此似無下手之處;但未知廟谟如何耳。
照譯朝野新聞(六月二十四日本報) 法國兵艦占領台灣西北之基隆港,報知我邦。
偶查萬國公法中載「宣戰」一條:宣戰者,即布告争戰也。
今世人群懷疑團,法國未向中國及歐洲各國先行宣戰,而遽占領基隆港;似此所為,不且顯背公法乎?夫新聞者,天下人之耳目也;而載新聞者,見聞未廣,以為非先行宣戰,斷不能開戰端。
如此等議論者,往往有之。
我輩今錄從來歐洲各國之舊例,以解世人之拘于公法而懷疑團者。
抑往時有甲、乙二國,甲國為乙國侮辱,甚至受其侵掠,反向甲國索償兵費;不遂其所請,則告以幹戈從事等語。
然亦必先遣人達其意,且告以相戰之儀。
後乃遣公使到敵國境内,告以何日出兵開戰;且将生血塗于刀鎗之上,使人執之,投諸敵國境内,然後與戰。
若不行此儀式,則不能與戰。
降至中世,武夫疊出,欲以威鎮歐洲諸國,自逞其強;雖如此舉動,尚痛戒出其敵人之不意、襲其不備,占不義之利。
不但國與國争,即兩人毆鬥,亦必豫告日期,使得防備。
凡通例,三日前相告;若不豫行通知,決不能戰。
迨至近世,不用豫告相戰之儀,辄與争戰。
此例如千五百八十八年西班牙大艦隊襲英國,千六百六十四年英、蘭二國争戰;又如墺地利相續帝位時,國中紛亂,英、法、墺三國辄相争戰是也。
蓋今日雖将道德擯棄,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不豫行通知者,亦有故。
蓋以今日各國互派公使駐劄,若有葛藤,即互相調停;如不能言歸于好,欲用兵戎,公使直用電信報知本國,俾得防守。
且兩國至于争戰,必豫先談論,或數月、或數日,窺其形勢,視敵人海陸軍之舉動,則可得而知之。
如今日,彼此之情形,豈有不能先知之理!況且來往信息甚便,自然将争戰豫先通知之儀廢棄;然則不豫告開戰而決不能戰。
今日法國不豫通知開戰,即取台灣一港,蓋據近世之例也(劉慶汾、楊道承同譯)。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九二○頁)。
英使巴夏禮照會局外中立須俟宣戰後方可照辦且對交戰雙方須一體适用 七月初九日(八、二九),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本月初六日,接準貴王貝勒大臣來文兩件。
一以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各國應饬各行、各礦商人不準出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以守局外之例。
請為轉饬各行、各礦商人遵照公法,毋得私售煤斤接濟法國兵船;是為至要。
一以現在福州省河法國兵船業已開釁,按照公法之例,電報公司在中國地方代法國傳報,不得用暗碼,中國并可派員駐彼查驗;請為轉饬大東公司遵照公法辦理,并希見覆等語。
本大臣查凡兩國有欲開仗之事,或此、或彼業已宣明啟釁之勢,則局外各國方行守局外之例。
惟中國迄今未曾以與法國準将開釁之詞,顯然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而法國亦未言及與貴國現有開仗之明文。
倘貴國視與之交戰者為勢所必然,則貴署自應将此意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詳知,本大臣即可電咨本國以便核奪辦理。
前于本月初七日面晤貴王貝勒大臣,曾經詳述遇有兩國失和之際,他國皆宜自行宣示為局外之國;此惟本國朝廷方能頒示,并非本大臣所能擅專也。
且局外之例,于兩戰國一體統有關系;似此不準出售煤斤等物,無論中、法國之兵船俱宜禁止。
局外商船,亦不得為兩國運載器械、軍火以及犯禁之物,又如因關戰事之兩兵船,一并不準前進本國香港及屬他處洋面口岸各等語。
特為詳陳。
為此照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一九二二頁) 江海關道邵友濂函送譯報馬尾戰役中法艦炮實力與由美回華學生勇敢奮戰情形 七月十四日(九、三),江海關道邵友濂函。
照錄抄來洋報 上海晉源西字報七月初五日晚所登福州信息 晉源報:茲傳聞法船在馬尾戰畢,即駛往廈門。
又雲:七月初三日,馬尾中、法水師交戰時,法有大戰艦三艘,一艘駕炮十四尊、兩艘各駕十五尊;另有法炮船五艘、載兵及軍械船兩艘。
中國有兵輪七艘,名「揚武」、「萬年青」、「伏波」、「飛雲」、「澄海」、「安瀾」、「濟安」;另蚊子炮船四隻:共十一隻。
合計有炮五十七尊,最大者重三十五噸,最小者系後膛炮,用十二磅火藥。
又有廣東紅丹十六隻,每隻駕炮八尊;又福州、廈門華式兵船三十隻。
「揚武」船上有由美回華學生五名:季良、詹天佑、吳其藻、容良、薛有福。
交戰時,此五學生與别學生曾在船政局學堂肄業者,同赴此仗。
該學生等專司燃炮,還攻敵船;直至「揚武」船被孤拔坐船炮彈轟擊着火時,船上人多跳水逃生登岸,該學生仍陸續放炮。
俟至「揚武」船火勢焰烈,管駕官張君料此船難以支持,因令各學生離船,伊等方跳躍下水。
聞張君及學生等俱獲平安;隻有一學生容良,乃容純甫觀察之侄,生死尚未确悉。
詹天佑最鎮定,有膽勇;船臨危時,伊尚救活多人。
此次中、法交戰,計約五點三刻之久;西人多不料華人有此膽壯力戰雲。
又聞江南制造局内有一由美回華學生名祁祖彜接「揚武」船之出洋學生寄來電雲:「揚武」船将沉之頃,由美回華學生五名自船跳躍下水;除不見容良外,餘四名均平安到岸。
孤拔已死,法船被華軍擊壞三艘;華船被法擊沉七艘雲雲。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四(一九三八頁)。
照會各國公使奉谕保護各國商民 七月十四日(九、三),給各國公使照會稱: 為照會事。
法國無理尋釁先啟兵端,攻仆基隆、馬尾等處,傷我兵、商各船,毀我船廠一切情形,貴國諒俱知悉。
七月初六日,欽奉上谕:『此事系法人渝盟肇釁,至此外通商各國與中國定約已久,毫無嫌隙;斷不可因法人之事,有傷和好。
着沿海各督、撫嚴饬地方官及各營統領,将各國商民一律保護;即法國官商、教民有願留内地安分守業者,亦當一律保衛。
倘有幹預軍事等情,一經查出,即照公例懲治。
各該督、撫即曉谕軍民人等知悉:倘有藉端滋擾情事,則是故違诏旨、妄生事端,我忠義兵民必不出此。
此等匪徒,即着嚴拏正法,毋稍寬貸,用示朝廷保全大局至意』等因,欽此。
查各國商民既奉谕旨通饬一律保護,各該地方官定能欽遵辦理,諒無他虞。
惟法人不顧公義,擾及通商口岸,各國商民、教士等亦不免惶惑。
此則咎在法人,而不在中國。
中國與貴國和好素敦,同深關切;惟有盡其保護之力,俾各安居無恐而已。
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五(一九四○頁)。
照會英使巴夏禮緻謝深盼中法和好之意 七月十四日(九、三),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光緒十年七月初十日,接準貴大臣來文内稱:『聞前此兩國會商和好之事毫無端倪,深為惋惜。
但中、法兩國現猶有願敦和睦之言,如能仍行設法,将失和之處了結,此舉為局外各國深盼。
法國巴大臣仍駐上海,如遇有機緣,再行會商和好』等語。
查中國本無與法國失和之意,奈法國無理索費、先啟兵端,擾害基隆、馬尾等處,情實難堪。
茲準貴大臣來意殷殷,深盼兩國和好,本衙門業已知悉,甚為感慰。
為此照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二七(一九四一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陳與法外部辯論諒山事責任等經過詳情 七月十五日(九、四),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自本月初三日夕聞諒山之役,各國新報紛傳為中國失信。
其時鳳苞未悉崖略,不能緻辯。
及初十日得鈞署電示,始知事出有因,咎在法國,遂令陳季同先告外部;鳳苞于十一辰由柏林起程,十二申刻與茹相辯論至暮。
十七日奉電傳谕旨,遵于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五日駁論。
謹以問答節略,并來往函電抄呈鈞覽。
奈茹相奸猾,一味要挾:始請中國表明不廢津約,繼請明旨撤兵。
及昨夕已奉明旨,鳳苞又遵電示,令踐派使撤船之約;而彼又藉昨晨鈞署養電有「法再索償,應布告各國」之語,遂謂『中國日後必有遊移,今應先允願償,方可派使撤船』。
鳳苞自亥初辯至醜初,無論婉言、切責,彼皆俯首半晌,仍申前謂『今國人不信中國,應先有願償之據;惟不必照二萬五千萬之數,可聽酌議。
此即我之保全和局,不令貴使為難也』。
及駁斥至理拙詞窮,猶曰:『國人皆雲苟用兵力挾制,中國無不應允。
是以本部無法耳』。
臨别,謂『須函懇貴使電請中國認為願償,即可派巴使妥議』。
鳳苞謂:『曲直未明,斷無先認償之理。
倘貴部執意如此,定必決裂。
如雲查出倘系咎在中國,自可議償,則可請中國之示;然亦須一面撤船派使,方能共保和局也』。
茹終未允。
鳳苞揣知法國已定計欲奪福州船政及台灣北境,是以此次就弭釁頗不願意,每思藉端翻異。
則此次苟能全行駁免,固為幸事;即使酌給撫恤,較之奪地後議和猶為合算。
今防務未齊,一經強奪,驟難恢複;不如姑用羁糜,速修邊備,尚可卧薪嘗膽、作未雨之綢缪:諒在鈞署洞鑒之中,無煩刍獻也。
目眩頭暈,不能成字,請恕不恭。
謹抄近日問答并函電,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閏五月十二日随同李大臣谒見法外部茹相問答紀錄 五點半鐘到外部,即入見。
坐定,李大臣曰:『别方月餘,忽生枝節,良用怅惘』! 外部曰:『最怅者,莫如本部從前深信中國,今竟無詞以對國人也。
不知總理衙門有何主意』? 李大臣示以總署電報,且申明中國毫無失和之意。
外部曰:『此與複謝署使者相同,無甚新奇。
所不可解者,總署何以誤會「簡明條約」至于此極!查約中第二款載明「中國允北圻邊界可保平靖,應将華兵迅即撤回」。
嗣本部複電詢福呢「究竟何時撤兵?必須議定」。
又經李中堂與福呢立定附約,與簡約并重。
載明近粵界之諒山、高平等處,限二十日内——即西六月初六撤回;近滇界老開等處,限四十日内——即西六月二十六日撤回。
故我國深信為然,饬将軍撥一旅之師往駐諒山,華兵竟于窄路截殺。
聞華兵有數千人;或雲四千、或雲一萬,未知熟是。
然以數千而偵殺數百,衆寡不均,殘忍太甚!始尚疑華軍不遵中國命令,擅自啟釁。
今總署照會謝使文,稱系屬未曾遣撤;則諒山之事,中國不能辭其咎矣。
法軍被殺者二十四人、受傷者五十四人;以數百人計之,不止去其什一:此中國必須賠償者也。
現法國人心忿怒,佥欲使中國償還;即歐洲各國,亦異口同聲以為法國斷難忍容。
本部雖欲緩待,勢有不能耳。
總署照會又稱:華軍專俟詳約定後撤回;不知何所謂「詳約」?按天津之約第三款,僅載有「另議商約,劃定邊界」一節,分疆定界于草木叢荟之區、山路崎岖之處,非一、二年不為功;豈華兵将待一、二年而始撤耶?商約與簡約顯分兩事,不得指為「詳約」。
倘總理衙門欲既定詳約後撤兵,不特将李中堂與福呢所定期限置而不理,且簡約第二款「迅即撤兵」一語亦複罔顧。
其心存背約,不已明乎?李中堂系奉旨予以全權立約畫押,今不認約,即亦不認當日李相之全權;中國将視此事如兒戲耶?抑輕視法人?必有術以使中國認全權之旨、踐天津之約;煩貴使轉告總署』! 李大臣曰:『中國自立簡約後,專待巴得諾往商,即可見無背約之意。
諒山之事,聞系法兵先開鎗炮,更可見中國無失和之心。
至于未曾撤兵,亦有故在。
因北圻久經兵燹,寇盜甚多;若法兵未來、華兵先去,寇盜必乘機為亂。
圻境不能安靖,即擾及中國邊界:此中國所以深慮者也。
法兵行近矜驕得意,如入無人之境;忽見華兵,随即放炮吓殺,勢所不免。
華兵斷無束手待斃之理,亦放炮應之。
法兵雖有傷亡,華兵未必無傷亡;似不能專責華兵,使中國賠償也。
況此次系法兵進攻,非華兵進法國駐兵之地。
即華兵先放槍,亦不為理曲;況又法兵先放槍耶?至于李相之全權,中國未嘗不認;現催巴使速來妥議詳約,是未嘗廢簡約,即未嘗廢李相全權之明證也。
望貴部察之!今法國若恝置諒山之事,速遣巴使入京或赴津商議詳約,兩國仍必和好如初。
倘聚集兵船海口尋釁,則中國謂系法國不欲和好,藉端勒索;而中國亦不能坐視,勢将以兵戎相見。
其關系頗大,恐非貴部力主和議之初意。
尚祈熟思』! 外部曰:『力主和議,固本部之初意;力圖賠償,亦本部之職分。
當日津約立定時,本部宣告議院,并示以撤兵之期;今兵既不撤,反傷害法軍,議院定必诘問如何辦理?不能告以「已置之不問」;定須索償,方足快國人之意,以盡本部之職』。
李大臣曰:『法兵先放鎗炮,如何反要索償』? 外部曰:『斷非法兵先放鎗炮;蓋法兵倘見華軍一面放炮,一面必馳告河内大營求援;何至血戰兩日至傷亡甚多,直待華軍稍退時,方行禀報。
此必華軍在狹路埋伏偵伺,意存圍滅也無疑』! 李大臣曰:『然則亦須确查究竟何人先開鎗炮,不當先以兵船來華滋擾』! 外部曰:『派兵船之意有二:一使中國踐約,二使賠我曆年兵費也』。
李大臣曰:『賠償兵費,津約已載明白不再提起矣;今何複翻變其已立之約?中國未嘗背約,何必勒踐』! 外部曰:『津約不提兵費者,未知有諒山之事也。
中國不發令撤兵,津約已屬不踐;不踐,即背約者。
近聞左侯相入京以來,日诋津約,百計圖廢;諒山之事,必中國所指使。
故我國定欲與中國理論』! 李大臣曰:『左侯相公忠體國,中外皆知;斷不為此請,貴部勿疑!溯前此更換大臣,貴國人亦謂是兩國失和之先機;乃未幾而津約成,事适相反:可見揣度之未确。
今願貴部少安毋躁,早派巴使入京詳議,最為穩妥』。
外部曰:『左相專政,擠排異己,實有确據;非臆度之事。
因提督賴宓士聞諒山之信時,即派先鋒官赴津轅詢問李相;而李相之全權亦不認其全權,即欲将津約作為廢紙。
又聞彭大司馬亦附和左相,慫恿其間。
恐法國不派兵船毀搶奪占,不能熄諸君血氣之勇耳。
且中國朝廷應知全權既付,不能收回;倘旋付旋收視同兒戲而我猶置之不理,我将何以為國乎』! 李大臣曰:『兵船滋擾,中國斷不輕容,必亦答以鎗炮。
戰仗一開,收局不易。
即李相欲與貴國交好,亦不能不帥師防禦;将來願和者無不願戰,更有何人調停其間!豈貴部未之思耶』? 外部曰:『本部固亦不願決裂至此,然勢逼于無可如何。
如果中國實無背約之心,則須确實表明。
所謂表明者,即系照津約第二條速辦也。
然後本國即派巴使北行,佐以兵船,議定商約,并論賠償』。
李大臣曰:『中國專候巴使,而巴使不來。
今尚須先行撤兵,方能請巴使來,又複佐以兵船;中國必以為貴國蓄意失和,尚有何事可議耶!且撤兵之期,路途遙,公文斷非一月可到。
此次諒山華軍未退,焉知非期促之過;與中國無咎。
竟以兵船佐使者來,非恫喝而何』? 外部曰:『無論期促、不促,惟願中國于此時速出撤兵之令,便見中國不背約。
然我欲使國人相信,須先奪據一地為質;俟華兵全撤後交還。
否則,僅允撤兵而仍不撤矣』。
李大臣曰:『貴部若據地為質,則走入迷路矣。
華人若失寸土,勢必同心協力克日奪回,以雪此恥!從此即與法人永為世仇,永無和好之日,兵禍必流于胡底矣。
倘貴部果有和好之意、挽回之意,諒不為此無理之事』! 外部曰:『然則中國之不撤兵,苟非蓄意背約,何以不請貴使來先說:諒山之兵未撤,實因期限大促或有他故不便』? 李大臣曰:『李相屢次電雲:當時實不敢允此期限,困難處甚多。
李相之難處,即中國之難處也。
今仍望速派巴使往商最妥』。
外部曰:『此時總署勢必欺慢巴使,決難議成。
倘中國朝廷仍付李全權,明示以不背津約;則巴使不難妥議矣』。
李大臣曰:『總署向來優待洋使,何有欺慢之說』! 外部曰:『謝署使屢言有數字薄待情形,然聞此數字已離總署矣』。
李大臣曰:『中國難處,李大臣已告明。
令法國果有何意,可否示明,以便電達總署』? 外部曰:『明日當以函複』。
李大臣曰:『聞兵船将到上海,一經北駛,即犯中國之衆怒,有戰無和。
今貴部既願挽回和局,應饬兵船無須北駛,以候總署回信可乎』? 外部籌思良久曰:『既貴使亦願保護和局,本部斷不忍負;當饬兵船靜候數日,再定進止。
總須請告總署,欲表明中國好意,莫如迅即撤兵;欲使凡事易商,莫如仍認李相全權』。
李大臣曰:『總俟貴部函來,一并電請總署覆之。
亦惟貴部所允兵船靜候一節,切勿忘卻』。
外部曰:『本部非躁急之輩,謹當勿忘』。
語至此,飯鐘已鳴,握手分别(陳季同謹述)。
照譯法外部複函(閏五月十二日發、十三日到) 照複者:頃承貴使示以總署電報,内述與謝署使往來照會論諒山事,并請貴使切告華兵在原駐之地,專待定議詳細條約,毫無失和;不可遣兵船至中國海口,并催議立詳約之大臣速往等因。
本部查諒山之事業已面述,茲再申明之。
按天津四月十七日法國與中國所定之「簡明條約」第二條内載有「中國允即将北圻邊界華兵一律遣撤」一節,嗣後又經本國全權大臣與中國全權大臣李中堂訂定,于二十日内撤去兩廣界外之諒山、高平、沙界等處駐劄之兵。
閏五月初一日,本國始派一旅之師往駐諒山;行抵尚距諒山兩程之路被華兵數千人攻打,血戰至兩日之久。
或以為系中國所訂撤兵之期限,實屬太促。
然當時系運連(?)津約一律訂定,中國國家早已知之;如有難辦之處,必須早告。
乃毫無信息,生出諒山之事,非有意尋釁、伏兵偵伺而何?此背約之明證,本國務必欲索償也。
至于遣使入京一節,須中國國家先示确實辦理津約之據。
因津約即系詳約;此外應商議者,但以此約為根訂立章程以定鄰交畫界之事而已,非另有詳約也。
此二端不宜混涉,務望中國知之,以免糾纏不清;今須中國确切迅将北圻境内所有華兵撤回。
巴得諾已到上海,秉有接續津約議款以全交好之全權;然須先知中國能否照此函請之事辦理,方定北行與否。
望貴大臣即将此函電告總署,并請聲明本部專候複信,以知已發撤兵之令與否。
為此照複。
須知照複者。
閏五月十六日與法外部茹相問答 是日申正,往見外部。
少俟,即請入。
坐定後,李大臣曰:『前日面允靜候總理衙門覆信,何以今日忽發照會雲:已饬巴得諾徑請中國降旨撤兵,并因背約索賠二萬五千萬佛郎;如七日内不允,即自行取據等因?貴部豈頓忘前言耶』? 茹相曰:『前日之說,因諒山之案未甚分明,故但請中國撤兵為先務;今已收到米卨提督詳報,諒山之役實中國人意存背約,有心埋伏圍攻,法國故欲使中國賠償。
此法國應辦之事,公論所許者也』。
李大臣曰:『米卨詳報,不過法國一面之詞;中國則謂系法人先開鎗炮。
其事究須詳查,不得執一面之詞,竟來恫喝。
前日貴部來文,本大臣已電告總署,日内可有複電;請貴部靜候,不可躁急!兵事如火,一燃恐難撲滅;望貴部思之』! 茹相曰:『七天之内,總署必有電函;倘果照辦津約第二款急行降旨撤兵,則諒山賠款尚可另議。
否則,顯見中國意存廢約,殊不能再候』。
李大臣曰:『誰雲中國意存廢約!總署屢催巴使北來,與之商定詳約,便行撤兵;可見欲照津約辦理。
倘欲廢約,又何必請巴使來耶!至于諒山之兵未撤,中國原欲彼此商定而後撤,方免寇盜乘機;誠欲周到起見,斷不能反任咎。
況李中堂實未允福祿呢所請之限期乎』! 茹相曰:『福祿呢在津,曾函開限期交與李中堂,即算為中國已允。
如果限期太促,不能撤兵,中國理應早告,庶可免諒山之禍。
今事已至此,本部惟中國是問。
貴大臣不見新聞紙紛紛議論,催本部即速辦理乎?日内議院亦必诘催;欲再俟,安可得哉』! 李大臣曰:『福祿呢所請之限,僅有函告李中堂,而無李中堂複文;可見中國未允此限,不能算為商定期限。
貴部前亦疑為附約條款,今知非附約;可見未曾撤兵,非中國不踐其言,有何疑窦乎!貴部如欲仍守和局,自應早令巴使北行,平允商定;則省事多矣』。
茹相曰:『今無論中國前次已允、未允,惟此刻須即撤兵,便可見果欲照辦津約;因本部實聞有廷臣意存廢約耳。
福祿呢由津動身時,亦聞曾侯有電報嚴議李中堂并津約之非;焉知雖離法京,不仍與法為仇哉!中國必已為之惑,故有今日之舉』。
李大臣曰:『貴部既允前事勿論,今但求即速撤兵;本大臣業已電告中國,日内複音到時,更可見實欲照辦津約。
其訾議津約者,誠屬不免之事,何能禁之不言;矧其言亦不外乎為國之心哉!但中國不改初意,便與貴國無礙。
倘貴部有意起釁,難保貴國人無議貴部者;中國亦将群恨貴部一人不肯和睦矣。
總署屢催巴使來津,非巴使一來便增中國體面,實欲與之和衷商議耳。
查華軍駐越已經有年,各有家眷、房産,不啻生聚于斯,今一旦撤回,必須料理安置;福祿呢竟于西五月十七日請限西六月初六日撤完!今貴部已深悉此中情形,并知路徑若幹;試問十七天期限内,既須奏請谕旨由驿寄至雲、廣督撫轉饬督兵大員擇地移劄,貴部必明知為期限不彀矣』。
茹相曰:『當時不及撤兵,則顯欲背約,猶尚可言;今總署照會謝使,仍明言須俟詳約議定後撤兵,則顯欲背津約之第二條矣』。
李大臣曰:『第二條雲應行撤兵、第五條雲應派巴使來津續商詳約系同時并舉,未叙先後;而撤兵卻不易、巴使之來甚易,即欲議妥方撤,有何妨礙!如以中國未照二條撤兵為背約,亦可以法國未照五條派使為背約矣!總之,中國實願照約,毫無遊移;隻恐貴國有〔遊〕移耳』。
茹相曰:『但恐訾議日衆,中國國家不能不為惑動耳。
如果實在并無遊移,應請自今速降撤兵之旨;否則,法國終不肯信,斷不能令巴得諾北上。
望貴大臣電告之』! 李大臣曰:『業已電告;俟複電一到,即來告聞。
惟事關重大,往返必須數日;請貴部速饬兵船安靜守候,以熄浮議。
倘一面商量、一面啟釁,即本大臣無可奈何。
至和局一失,挽回更非易事矣。
願貴部熟思之』! 茹相曰:『本部甚願中國熟思,妥照津的辦理以免激成本國不得已之舉。
今當俟總署複電,再定進止』。
李大臣曰:『然則尚可挽回。
倘如貴部今日之函,必至決裂無疑。
今貴部已面允:但俟中國有撤兵之旨,即遣巴使赴商,與今日來函不同;本大臣仍可佩服貴部矣。
聞福祿呢已回,本大臣甚欲與之一談;諒亦貴部所願也』? 茹相曰:『與福祿呢一談更好;因福祿呢可告貴大臣商定津約詳細情形并廷臣如何議謗李中堂之語也』。
李大臣:『新聞紙所刊米卨詳報,雲華兵請法軍予以六日之限撤退;而法軍不允,緻成諒山之役。
确否』? 茹相曰:『不确』。
李大臣:『米卨詳報,究系如何情形?中否略告』? 茹相曰:『西六月二十三日遊擊某帶兵往劄諒山,行至北來(離諒山兩程)為華軍放炮所阻。
詢之;答曰:「已知和約已定,但未奉旨,不能退」。
遊擊曰:「請汝管帶官來議」:少頃,有武官二員到法營;未數語,便托故換衣,一去不來。
再查,則華兵已退矣。
于是法軍複進,行入窄路;華兵紛紛從林木間出,環而攻之,遂至死傷盈百。
法軍稱華官之來也,實欲偵探;确知法軍無多,即退走而用計引誘,夫複何疑!倘華軍徑阻法兵在先,則法兵或赴大營請助、或電告本部與中國理論,又何至血戰兩日耶』! 李大臣曰:『如果米提督所報屬實,則華兵明明告以已知議和,隻因未奉旨,不便退;且有人赴法營就議:顯系華人未先動兵。
法人何以不告巴使商辦而擅自進攻?似亦法人之不合!今總俟中國亦查出實情再說可也。
今最要者,但請饬兵船勿動;照前日來函候信,而不照今日來函決裂』。
茹相唯唯,遂握别(陳季同述)。
閏五月十七日與法外部茹相問答 是日已正三刻,往見外部。
坐定,李大臣曰:『昨晚别後,即得總理衙門複電,故請定今早相見。
總署電雲:本大臣來電業已進呈;查福總兵在津臨行,與李中堂面說撤兵限期,李中堂未允,亦無往來文信為據。
第二款津約,亦并未載有撤兵日期;中國本拟照約勘地退劄,乃法兵以巡邏為名,并未先來照會,遽行放炮,傷華軍三百餘人。
正應向貴國索償,茲以保全和局起見,不提此款,亦不诘問法兵遽行開炮之故。
貴國應催巴使速來天津,以便與中國全權大臣會議詳細條款;一面定約,一面即可撤兵。
惟軍火繁多,擇地退劄非倉卒所能辦;須令雲、粵帶兵大員于奉文後,限一個月後撤完。
此即兩國照津約辦法;囑本大臣明告貴部轉饬巴使等因。
昨夕又接李中堂來電雲:「奉旨令諒山前隊各處兵退劄諒山,俟詳約議定再辦。
法兵前隊距諒山皆百餘裡,可為照約撤回之據。
諒山距鎮南關僅五十裡,「邊界」二字本未指明何邊、何界,少遲似無礙和局。
巴使、孤提督已抵滬,孤不北擾,自可仍照津約辦理。
若一動兵,則約廢矣;于法亦不利」等因。
少頃,當書函送來;茲先譯電報送覽,以再表中國欲保和局、實無廢約之意。
諒山事實,因貴國之誤會限期也。
又李中堂另有電報一紙,囑譯送貴部;請貴部仍敦和睦者。
統希察覽』! 茹相閱三電譯文良久,曰:『總署電請奉文後一月全撤華軍,實因軍火繁多,須擇地退劄之故;本部可允照辦。
惟須即刻降旨遣撤;俟此旨刊于京報後,巴使即可赴津。
因赴津所議者,僅有商約并鄰交之事;至于撤兵,不必俟之也。
至所雲福祿呢所定之限期撤兵并無文信為據一節,本部查福祿呢曾有函交李中堂,而李中堂面允收下;嗣後不告為難之處,即算為照辦。
其李中堂電述旨饬華軍前隊退回諒山,查諒山系屬北析,雖邊界未甚分明,而鎮南關以前皆為北圻地,前華軍駐劄諒山,原因保安北圻;自津約之後,北圻已讓法國代保,華軍自應撤回華界,不能再駐諒山。
不特諒山如此,即高平、沙界(一名蘇街)、老開(即老關,一名保勝關)及鄰界一帶俱應如此全撤,方為照津約辦理。
今華兵雖退而仍踞諒山,仍不便令巴使往商也』。
李大臣曰:『諒山退軍,已示中國照約辦理。
專俟巴使來津,一面商酌、一面全撤;蓋撤兵何處并應行交代之事,亦須兩國會商,斷不能隻管貿然撤去,任土匪乘機擾亂。
貴部不鑒及此,但欲即刻全撤,不使巴使赴津,果有意啟釁乎?抑未之思及耶』? 茹相曰:『非有意尋釁;因津約已載撤兵,必須照辦。
即交代彈壓事宜,亦隻可留一小隊,俟法兵來時再退,不應駐以大軍。
欲令巴使赴津原無不可,惟本國人心忿忿不平,須中國實有撤兵之旨,以便宣告議院中國實無背約,然後國人之疑團可釋,巴使可行。
否則,人必訾本部又為中國所惑;後日果有他事,即無以塞責矣』。
李大臣曰:『今日送覽之三電,似可宣告議院,先釋人疑。
本大臣公署中,報館探事者叩門不絕,本大臣均未告之,恐不便于貴部也。
今若貴部不為宣示,使國人竟疑中國之無理,則本大臣不能不告于探事人矣』。
茹相曰:『萬萬不可先告!倘中國一奉有旨刊行,本部自能宣告議院』。
李大臣曰:『何以定須俟到奉旨,豈今日總署、李相之電必不可信耶』? 茹相曰:『非本部不相信,本國人不肯相信耳。
因聞總理衙門執政意見不同,朝令夕更,議李中堂者亦多,恐有更變;故不得不請旨以為憑信也』。
李大臣曰:『頒旨之後,巴使即赴津照津約商議辦理,他事應可不提矣』! 茹相曰:『諒山之事,其咎終屬中國,斷難不提;惟可俟巴使往商條款,并議此事耳』。
李大臣曰:『然則中國隻管剖明、貴國隻管執意,豈是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