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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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而相宜。

    查閩、廣之人骁勇善戰者多;若馭之有方,加以重賞,無陣不可戰、亦無事不可辦。

    惟近來募兵者,多以閩、廣勇丁難受約束,畏而不用。

    夫兵之得用,視乎将之駕馭;何地無才,豈以勇敢性成之人反緻無用哉!臣于同治元年間,曾在福建管帶閩、廣壯勇,故深知可用;刻聞閩、粵兩省多赴兩淮招募,往返數千裡,成軍快須三月,未免舍近求遠,糜饷費時。

    應請饬令該疆臣就近酌量招用,庶期便捷。

     一、如内地奸民乘時竊發,宜速派清廉素有名望之官紳招其頭目,曉以大義。

    如肯悔罪受撫,即饬其帶領所部,歸原受撫之官紳統帶;或歸該省統兵大員節制,令其前驅贖罪。

    既榮之以爵、撫之以恩、待之以信,伊等性非頑石,自無不感恩圖報。

    且聞系剿殺洋人,更無不踴躍從公,庶可專敵法人。

     一、各直省将軍、督、撫及各路統兵大員處,宜揀派清文翻譯二員;遇有軍務及洋務一切要件,所有谕旨及該将軍等奏件俱用清文,以免洩漏。

    再,查西洋電報均以字母拼湊成字,我朝清文聞亦系用字母拼湊,應請在總理衙門速行設立電報學堂,多揀清文翻譯人員專習清文電報。

    俟學成熟悉後,發往各省會電報局内;遇有軍務及洋務各事,往來悉用清文電知,似較現時以号數打報更為機密。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三二(一八五五頁) 船政大臣何如璋咨呈法船聚泊馬江情形及近察法船舉動兩折稿 六月二十日(八、一○),船政大臣何如璋文稱: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六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專弁馳奏「法船聚泊馬江情形」一折;又閏五月二十九日,專弁馳奏「近察法船舉動」一折。

    相應補抄折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折稿 奏為法船聚泊馬江、敵情叵恻,應亟調各省兵船赴援以遏敵沖;恭折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法人此次派員來議越事,乃一面令該海軍提督孤拔率領艦隊駛泊馬江,以圖要挾。

    閏五月二十二日,法艦「安菩黎」入口,行至羊嶼,擱淺船壞;于二十六日,開往香港。

    二十四日,又到「嚣盧茶」法船一号。

    二十五日,又……(本件未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三五(一八六二頁)。

     照會法署使謝滿祿法國攫取基隆本署即請各國公論 六月二十日(八、一○),給法國署公使謝滿祿照會稱: 本月十八日,本爵照覆貴署大臣,将兩國現辦事件及請美國調處之益,開誠詳告;照請貴署大臣轉告巴大臣在案。

    昨忽接南洋曾大臣轉準巴大臣照稱:『中國未允調停,我國不得不照閏五月二十日哀的美敦書之語,自取押款;本國水師古提督已奉命取守基籠炮台,作為質押。

    惟大清國若願我國将該處早日交還,但能照法國前次所請各節立即照允,我國仍願始終格外廉讓,福州暫時不變。

    現拟向中國索賠不過法銀八十兆佛郎克,分十期交清』等語。

    本爵接閱,大為駭詫。

    查本月十二日巴大臣照會曾大臣,仍請以兩國會同将一切不洽之處調處妥善等語。

    本月十三日,貴署大臣照會本衙門,亦有兩國仍敦輯睦,法國所索之款,中國酌減若幹,我國斷不拒絕,總願中國全權大臣酌定各等因。

    當經本署照複,以現請美國調處又在案。

    本月十六日,準貴署大臣照稱:『請人調停一節,似難允準』;而并未将不允他人調停,即須攫取基隆相告。

    即前次巴大臣暨貴署大臣照會,亦系兩國妥商,并無遽行動兵之約,即巴大臣恪守哀的美敦書之意。

    其時不待會商遽取押款,貴國尚不失大國之體;茲竟一面照請會商、一面攫取基隆,中外無此辦法!查泰西各國兵争索款,事所尚有;斷無陽為會商、陰謀踞地之事。

    古提督所辦,不過為八十兆佛郎克或船煤缺乏之故;未知古提督此舉,巴大臣曾否預謀?古提督所奉貴國何月日之命?均望貴署大臣轉詢巴大臣見複。

    是否巴大臣亦以一面會商、一面踞地索八十兆佛郎克為正辦?本署即照會各國駐京大臣公論;并電緻駐法李大臣遍請有約各國駐巴黎大臣将法國一面會商、一面踞地情形,公同評論:法國應否如此辦法?中國應否照辦?庶萬國公法不因貴國此舉而廢。

    若各國另有如何公平持論之處,中國亦可照辦。

    此外,中、法交涉之事,仍當另行詳議。

    總之,貴國不待會商遽開兵釁、又不先示戰期,以緻中國兵士不及自救;基陸雖踞,究損貴國聲名、無傷中國體面!萬一推此意以擾及中國通商各口,仍不先行知照,則各口華洋商民所損房産、貨财,自應惟貴國是問;合并聲明。

    務望貴署大臣将文内各節及貴署大臣、巴大臣所來照會尋繹終始,見複本衙門為荷。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四○(一八六五頁)。

     照會各國駐京公使法于議商之際突襲基隆如因此中法失和咎在法國 六月二十四日(八、一四),給各國駐京公使照會稱: 案照中、法一事,前已略述始末,刷印漢、法約條等件布告各國,請各大臣詳閱轉報各本國查核在案。

    是日,并以鹹豐八年中國與美國訂立條約第一款内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雲雲,另行照會美國楊大臣,請為轉請美國國主于此事相助調處,俾兩國不緻失和、仍敦和睦亦在案。

    随準美國電複稱:法以中國既經違約,自應或有賠款、或按公法可以自取押賠各款;此理美國以為誠然。

    并稱:如按中國情形果實有違約之處,則無法可以調停等言。

    本爵當複以『按所稱如實有違約,理應有押賠各款;中國豈不謂然。

    茲于此事按津約詳核,中國如于各款内稍有相背,其錯固為中國所應認;然中國于此約,則均以按款照辦,實屬毫無所違。

    前曾逐細向各國大臣聲明,無庸贅叙。

    不意忽有諒山一事,緻華兵傷亡者多于法兵數倍,殊為可惜!查法國福總兵在津〔約〕另底内「巡邊」之語自行抹去并自畫押,現已由天津寄與巴大臣閱看;是此事中國毫無錯處。

    乃法營官兵當時不知如何誤會,竟緻華兵傷亡數百;則是違約者,實為法國,無與于中國也。

    茲中國仍以和局為重,特願與法國共釋猜嫌,是以不向法索兵費及诘問其何以先行開炮之由,切欲保全和好大局,格外相讓;複拟與法國公請美國國主從中評斷。

    想法國與美國年久和好,意必願美國出為調停;在中國尚可請别國從中調處,惟因有與美國所立條約第一款雲雲,則調處之事,應行先請美國。

    今法國于調處、評斷二層,均行不允;不願使公允之國,于中、法曲直情形一為詳核。

    而中國則于所有情形,不特無違約之事、且無違約之心,實為鑿鑿有據;若經評斷,自必定其錯歸于法國。

    即定有賠款,亦必斷為法國所應出、不應出之于中國。

    法今不惟不從此和平了辦之法,竟以無數兵船駛進中國海口。

    在福建地方所為之情狀,即按萬國公法所可目為開仗者;中國若非以和局為重,自不能不與之即開明仗。

    近聞複有兵船數隻占據台灣基隆地方,謂該處官員雲:須與之八十兆佛郎克,方能交回此地。

    法國如有此辦法,使中國各口及内地人心震動,貿易日衰。

    于各國通商,大有損礙;于中國饷源,亦形日虧。

    本爵晝夜思維,欲将此可惜情形,設法疏通。

    故中國前于數百年來所屬之越南、即法國前所信任之大臣曾明認其為中國屬國者,已于天津「簡明條約」中說明兩國會議邊界;并于未及津約三月之期,朝廷已明降谕旨将該各防營限期撤退。

    是中國已按本國體制所可退讓者,讓之無可再讓也。

    總之,此事從始至今,中國均系極力欲與法和同,一與各國敦睦之情無少欠阙。

    即所拟與法國公請他國調停評斷,亦系體法國先後以此辦法為最善之心,因拟之以期将此事善為了結。

    法國既經不允,中國再無别法;惟應将各等情形再行布告各國,想各國于天下和局均系期于共守,尤期遇事胥本公平。

    今法國于兩國龃龉之事,不允公請他邦調處;且于未經明行開仗之先,于中國口岸行同開仗之事。

    尚望各國其以法國各等行為,按西例作為「■〈口普〉噜台司特」。

    事至于此,本爵所言者猶系中國毫無違約,惟思設法免緻與法國失和。

     至論及李中堂與福總兵所立之「簡明條約」,自系必有違約之國;究其顯有違約情形,則不在中國而在法國。

    查該約第四款内有「法國約明,決不插入傷害中國威望、體面字樣」雲雲,足見法國嗣于越南所辦者,不應于中國威望、體面有傷;乃于五月十三日,法國在越京大臣迫使越南王将所受中國冊寶送回中國,是即于中國威望大有傷礙:其為顯背津約者一也。

    閏五月三十日,法國來文内稱:『限七日内,須賠償兵費若幹;于此七日内,仍屬照常相和,不行開仗』雲雲。

    乃于是月二十二日,竟派兵船進泊閩省馬尾,禁止商船入口。

    此系于猶屬照常相和之時,遽行同于開仗之事:其為不但有違津約,并違現約者一也。

    聞上年公曆十二月間,有數國詳詢法國于中國有何意見,法國明複以『如欲封閉及攻取中國通商何口,必先行知照與有和約各國』;今未先有知會,遽行侵占中國口岸:其為不止有違津約者又一也。

    以上法所行各節,不惟按之萬國公法實有不合,且于各國均為失信。

    惟我中國辦事均系十分遵約,一本萬國公法而行;即如前與各西國所立各約,其中原有中國未盡出于情願、勉為允許者,諒各國大臣亦所素悉。

    中國則于明知各約内有損于國、無益于民者,初未嘗或有不行照辦,不過期望各西國漸漸可以改以和平。

     本爵茲将中外所辦情形,詳細照知各國;意惟在仍與法國不緻失和,并欲使各國盡知中國與各國往來,總以遵從條約為重。

    如中、法和好之局果不能以成全,自應系法國獨任其咎;所有各國因此事有受一切損傷之處,均應向法國索償,于中國自應無與也。

    想各國素以「和睦公平」最為切要,自必有公平辦法;中國亦願保全通商大局,總期于體制無傷,方為妥善。

    倘法國故違公法,或于中國照會置之不複、亦不退出兵船,中國亦惟力是視也。

    希貴署大臣詳核見覆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五二(一八七三頁)。

     照會美使楊約翰法占基隆坐索償款中國萬難接受欺蒙緻謝關切調處 六月二十八日(八、一八),給美國公使楊約翰照會稱: 昨準貴大臣照會,中、法一事,詳閱本衙門照會,均已了然;凡有誤會此事一切情形者,一閱此文,均得明晰。

    并荷貴大臣思得成全之法三層,昨日複承貴大臣枉顧,重荷種種關切,本衙門無任感佩。

    但此事最難堪者,聞法于五月十三日與越南新約,有逼令繳還中國印玺之說,顯違津約第四款「傷礙中國威望、體面」之意。

    又六月十六日,謝署大臣照複本衙門,但言請人調停一節礙難允準;而孤提督先于十五日卯刻炮攻基隆炮台矣,謝署大臣文内并不言及,即巴大臣亦于十八日始行照會曾大臣言及基隆之役。

    而法國茹相函告中國駐法李大臣,雲于十五日攻占基隆炮台,坐索償款。

    是法國動兵在兩國會議之際,實出情理之外。

    現即告以請人調處,法國堅執前意,恐未必照辦;即貴國主一再贻書相勸,法國蔑理逞力,恐亦難受善言。

    若煩貴大臣赴滬與巴大臣面商,而法之故智仍系一面會商、一面尋釁;貴大臣徒勞跋涉,本衙門尤抱不安。

    本日已照會謝署大臣轉緻巴大臣,法國不容中國再有擔擱及兵力從事中國必應照辦各節,中國萬難受其欺蒙;并令曾大臣等各回職守矣。

    所有感謝貴大臣之意,合行照會,并祈貴大臣電知貴國為荷。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五九(一八八四頁)。

     照會各國公使法拒絕調停突襲基隆中國無從再與議商 六月二十八日(八、一八),給英國公使巴夏禮照會稱: 本月二十四日,已将法國種種無理情節布告貴國在案。

    查諒山一事,先由法國起釁;中國仍欲保全通商大局,是以特派曾大臣等前往上海與巴大臣重申前議,仍歸和好。

    乃六月十六日,接謝署大臣照會,但雲準巴使函稱聽人調停一節,本國礙難應允,别無他語;而法兵已于十五日攻毀基隆炮台。

    昨又接南洋電信轉據巴大臣照複,反謂中國有意耽誤,無心拟辦了局;且雲法國若再以力從事,使中國必應照辦:語多不近情理。

    且聞其又調陸隊,由海防來華。

    是法國有意失和,已可概見;曲直是非,天下定有公論。

    中國雖欲顧全睦誼,無從再與商議,殊為惋惜!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同日給俄國公使、美國公使、德國公使、日本國公使、義國公使、和國公使、日國公使、比國公使、秘國公使、瑞瑙國公使、丹國公使、奧國公使、巴西國正使喀拉多,各照會均同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六○(一八八五頁)。

     照會法署使謝滿祿法襲取基隆并續調軍隊中國惟另籌辦法以伸公法 六月二十八日(八、一八),給法國署公使謝滿祿照會稱: 前于六月二十日,以福建、基隆之事不勝詫異,并問取守基隆系何起見等節,照會貴署大臣轉緻巴大臣将文内各節及曆次照會尋繹終始見複。

    茲接曾大臣等來電:接到巴大臣照會,仍未将本衙門明指各節終始尋繹,并謂我法國若再以力從事,使貴國必應照辦等因。

    查貴署大臣于十六日緻本衙門照會,甫以聽人調停為礙難應允,而十五日業經襲取基隆;是乘商辦調停尚無複音之際,遽爾用兵攻襲地方,此豈大國用兵之辦法!今謂以力從事,殆猶以前此辦法為得計;緻中國力顧睦誼之心,無從再與商議。

    并據探聞法國又調陸隊由海防來華,則貴國現在心力所注可知;是此後有傷我兩國睦誼并緻損各國商務大局,皆貴國之所為矣。

    中國惟有另籌辦法,以伸公法而得事理之正。

    相應照會貴署大臣查照,并希轉緻巴大臣可也。

     再,經此次照會後,曾大臣等各回本職辦事;合并聲明。

    為此照會。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六一(一八八六頁)。

     粵省拟借洋款請予準行折 六月□□日,本衙門奏折稱: 為奏明請旨事。

     竊臣衙門于六月二十七、二十九等日接署兩廣督臣張之洞電信,内稱防饷及協雲貴、援閩濟台軍火用款甚巨,請借百萬以備不虞,拟寶源、彙豐各半;請代速奏照會等因前來。

    臣等查粵省刻下需饷正急,拟續借洋款銀一百萬兩以備不虞,仍由粵省自行籌還;自系實在情形。

    如蒙俞允,應由臣衙門恭錄谕旨,照會英國使臣巴夏禮轉饬該銀行如數兌付,以應急需。

     臣等理合恭折代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遵行。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六八(一八九○頁)。

     照會法署使謝滿祿法國尋釁實出情理之外請平心酌度 六月三十日(八、二○),給法國署公使謝滿祿照會稱: 本月二十九日,準貴署大臣照會雲雲等因。

    準此,查貴國于攻擊基隆後,猶有「自本日投文時起,四十八點鐘後,孤提督迅将盡力從事」之言;是來文與辦法自相違悖。

    本衙門二十七日照會已明白奉告:苟貴國議院如以津約必當遵守,自無索賠之理。

    今貴國不願顧全和局,專以償款為詞;試問基隆之役,中國又将向誰索償耶?總之,貴國一面會商、一面尋釁,實出情理、公法之外。

    尚祈貴署大臣轉緻巴大臣,并電知貴國平心酌度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九七○(一八九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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